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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本研究的目 的與問題;第三節說明本研究相關的名詞釋義;第四節闡釋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一、我國法治教育的繼受與本土文化的影響

我國自 1987 年解除戒嚴以來,逐步實施民主化的歷程,包括解除報禁、開 放黨禁、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經過七次修 憲回歸民主憲政體制,再加上大法官的釋憲成果,確立憲政主義中對人民基本權 利的保障,朝向法治國的理想邁進。但百餘年來作為西方法制繼受國的台灣,移 植西方的法學制度與法學知識,卻未能將「法治國原則1」在人民心中紮根,即現 代法治國家須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核心,限制政府公權力的合法行使,要求 政府守法(許育典、翁國彥,2005a)。一般人民對法治的觀念仍停留在遵守國家的 法律義務,而不講求人民權利與自由的實質保障(黃國峰,2004)。法治國原則無 法深植為我國人民的精神價值,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繼受移植的過程中,由上而下 深受「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使得國家制定法與人民情感間產生很大的隔閡,

不同於西方歷經啟蒙運動與美國立憲等背景,法治國原則自然內化人民心中 (翁

1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包括:憲法的最高性、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權力分立制衡、國家依法行政、

法具備安定性讓人民可預知遵守、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應符合比例原則、權利救濟的保障、國家賠 償責任等。請參考許育典、翁國彥,法治教育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上),政大法學評論,85 期,

頁 8-12,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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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彥,2006)。關於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歸納學者(許育典、翁國彥,2005a;林 佳範,2003)的說法如下:

(一)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

傳統儒家重視個人義務與差序倫理觀,人依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不同而 有差別待遇,相信禮的道德教化比法家思想更足以改善社會,德主刑輔,法律只 是國家管制人民的工具。但現代法治則強調個人權利與追求、重視平等的普遍主 義,人民和國家皆須守法。傳統儒家對民間社會文化的影響,正如同林端教授 (1994:236)所言:「高蹈的、架空的、上層的國家制定法革命化了,但並沒有移植 與之息息相關的西方倫理體系;深厚的、札實的、底層的民間活生生法律頑強地 存活下來,繼續保持與儒家倫理的密切關係,擁有與外來的國家制定法分庭抗禮 的實力。」

(二)日本統治文化的扭曲

日本殖民台灣 50 年,雖然引進西方的法律體系,但僅利用重刑來鞏固其統 治權,養成台灣人民守法的好習慣,但卻未建立人權保障的近代法治觀。

(三)國民黨威權統治的遺毒

國民黨政權法律制度早已西化,但為鞏固政權實施威權體制,法治僅是掛在 嘴邊的政令宣傳口號,仍未具體落實法治國的理想。

上述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下,致使法治國原則無法完整被移植,法治精神停 留在憲法與法律的形式規定,人民對公共事務漠不關心,形成服從權威的順民心 態,無法捍衛自身權利,進而監督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即使至今已解嚴數十年,

仍對我國具有影響力(翁國彥,2006)。法治教育作為法治國原則的落實,如何正 確推動減少本土法律文化的阻礙,並在人民心中發芽奠基顯得極其重要(許育典、

翁國彥,2005a)。林佳範(2003)指出,目前許多人一提到法治教育,很直接地就和

「守法教育」或「犯罪防治教育」聯想在一起,但法治教育不應狹隘的被界定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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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上述功能。由此可見,除原有法律文化困境外,我國法治教育的實施2過程應當 有諸多缺失值得檢討。

二、我國法治教育現存的問題

根據學者們的研究,目前我國法治教育尚具下列幾項問題:

(一)刑罰威嚇的法治教育

我國法治教育的目標偏向「犯罪防治」與「守法重紀」,內容著重刑法犯罪 知識的解說,以收恐嚇守法之功效,少探討憲法保障的人權價值,重視法律實體 法的闡述,較忽視正當與程序正義,整體而言重知識灌輸、忽視法治精神的涵養 與實踐(許育典,2010)。林佳範(2003、2006)認為以刑法為主的法治教育,背離近 代以民法為主、重視權利的法治理念,僅將人民視為統治的客體而非法律的主體。

再者,法治教育不應強調盲目遵從法律權威,而應批判性思考法律存在的合理性,

不應恐嚇學生遵從規範,而應讓其瞭解法律背後的原理原則,進而願意認同遵守。

許育典、翁國彥(2005b)認為,充斥犯罪防治宣導的順民教育,學生易被誤導法律 是國家管束人民的工具,非以個人權利保障為目的。翁國彥(2006)認為法治教育 的內容不應侷限在法律知識的「法律教育」,尚包含「法治基礎觀念」和「人權 教育」,其中法治基礎觀念包括法律的本質性思考和公、私法的基礎觀念,譬如:

法律的目的、人為何要守法、憲法核心概念、罪刑法定等,學生經由思索後逐步 建立法治觀念,此不可能由教師單獨講解、學生背誦養成,是重要且基礎的法治 紮根工作。黃旭田(2005a)認為法治教育之目的應是讓學生思索抽象的問題,譬如:

為什麼要有法律?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成什麼樣子?重要觀念經由學生討論成 為心中信念,將比背誦法律知識更有意義,法治教育實施應多進行法治理念的思 辨、減少犯罪預防之宣導。

2目前我國學校實施法治教育除正式課程,譬如公民課的法治教育課程,主要就是依據「加強學 校法治教育計劃」及「中小學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推行校園法治教育宣導活動、法律大會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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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鴨式的法治教育

填鴨教育將知識不斷灌輸到學生腦袋中,讓教育變成儲存動作,學生好似銀 行保管箱、教師就是存款人(Freire,1970 引自黃國峰,2004)。目前中小學法治教 育實施多為政令宣傳式、聽訓式灌輸,因此課程內容大都是「記憶性知識」傳授,

法律本質性思考比例偏低,學生淪為背誦法條應付考試,教師也習慣以考試導向 驗收學習,將難以培養現代公民的理性思辨能力,學生恐認為現行法制規範已正 確無誤,無須再深入質疑探討,容易成為政府權利侵害的對象 (黃國峰,2004;

許育典、翁國彥,2005b)。法治教育暨名為教育,理應從學生的生活經驗設計課 程,建立師生間的雙向互動學習,而非教師單方面強調法律的效果(林佳範,2003)。

(三)形式評鑑的法治教育

現行學校推行的法治教育計劃,如法治教育作文比賽、專欄、書法比賽等,

大多流於形式的資料堆疊,鮮少去思考學生是否從該計畫中達到人權法治的目標 (黃國峰,2004)。

(四)教師法治素養不足

現行中小學教授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師,在教師養成過程並未接受法治教育訓 練,欠缺法治基礎觀念和人權教育的認識,因此實際教學偏向傳授記憶性法律知 識,無法將正確法治觀念引導給學生,阻礙法治教育的落實。另校園法治教育教 材多由學校教師參與編輯,倘若師資水準缺乏,教材傳遞錯誤概念的可能性大增 (許育典、翁國彥,2005b)。

(五)學校威權觀念未鬆綁

傳統儒家以師為尊的心態,致使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在教學和師生互動上,

常存有上對下的權威心態,並不時出現壓迫學生的情況出現,譬如:有教師將師生 關係停留在「特別權力關係」,並未以憲法保障的權利義務觀出發。因此,重視 人權、權利對等的法治教育未能在校園情境中落實,學生會認為非法治狀態才是 常態,影響法治教育的推行(許育典,2010;林佳範,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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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學校推行的法治教育,仍無法跳脫教師本位、單向傳遞法律知識的 恐嚇教育,尤其高中階段的法治教育,不能再宣示於守法教育,而應培養學生主 動監督國家權利的意識與參與能力(許育典、翁國彥,2005a)。研究者身為高中公 民與社會科3法治教育的教學者,更應思索如何在教科書與教材選擇、教學實施 上翻轉上述困境,引導學生思考法治基礎觀念,學習人權保障理念,最後再輔以 法學教育的法律知識,讓其懂得保障自身權利又能維護他人權利,限制國家濫權 以達到實質法治國及公民社會的理想。

貳、 研究動機

一、研究所課程反思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學現場的法治教育情形

研究所時期修習人權教育研究,課堂教授帶領我們討論人權理念的相關議題,

包括「人權教育與多元文化教育相衝突?」、「墮胎牽涉到哪些人權爭議?」、「拍 某人部位構不構成性騷擾?」等,讓研究者改變對法律教學與法治教育的看法。

法律雖有許多條文與原則告訴我們違反法律將受到何種懲罰,但每個案件的條件 與情況不同,因此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法治教育除學習既有法律知識外,更重 要的是訓練思辨和討論過程。因此,研究者開始反思高中公民與社會科的教學現 場,是否達到所謂的法治教育?研究者先檢視公民與社會科教科書,發現課程內 容雖強調人民和政府皆要依法行政,告知人民在憲法中的權利保障、民事、刑事 與行政訴訟流程及救濟程序等,但偏向六法全書式地介紹法律知識,要學生記憶 多而繁雜的法律概念,較缺乏法律價值判斷與討論。在升學考試下,學生多背誦 法律知識取得高分,缺少法律情意與技能培養,法治教育易流於守法教育。再者,

3 2006 年我國整併以往「三民主義」、「現代社會」與「公民」科的相關內容,合併實施「公民 與社會科」正式課程,並於 2008 年開始列入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該科以社會科學知識體系為架 構,培養現代公民所需的公民知識、公民德行與公民行動力,對於未來公民的養成有重要的影響。

3 2006 年我國整併以往「三民主義」、「現代社會」與「公民」科的相關內容,合併實施「公民 與社會科」正式課程,並於 2008 年開始列入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該科以社會科學知識體系為架 構,培養現代公民所需的公民知識、公民德行與公民行動力,對於未來公民的養成有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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