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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公民版「隱私」推動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高中多元選修課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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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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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劉恆妏博士. 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公民版「隱私」推動法 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高中多元選修課為例. 研究生:陳君暉撰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 謝誌 念了五年半的研究所終於畢業了!過程真的艱辛萬分,一邊工作一邊進修碩 士真是人生中的一大挑戰,每天下班拖著疲累身軀前往圖書館寫論文,就連假日 也不例外,不斷循環的身心煎熬,真是夢魘。尤其不想因為論文影響教學品質、 未盡到對學生的責任,導致論文遲滯,自己心裡也很著急。過程曾經浮現放棄念 頭,但不服輸與樂觀的我,總告訴自己:「就再堅持一下下,我一定可以的!只有 自己能幫助自己!」秉持這樣的信念,我終於做到了! 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劉恆妏老師,在論文的架構與內容上給予很多建議, 讓我的論文更有系統與內涵,每次與老師面談後都能獲得許多啟發,並不斷鼓勵 與肯定我論文的價值,老師的無限耐心與指導,讓我能安心地向前。感謝口委林 佳範主任,引領我找到論文的研究方向,並在口試時點出許多關鍵性問題、建議 增加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的連結,讓我的論文更有前瞻性。感謝口委蕭妙香老師, 給予論文內容與教學上的建議,讓我更有信心地執行。還要感謝系上的王錦雀老 師、張樹倫老師、董秀蘭老師、林安邦老師、劉秀嫚老師,在我論文迷惘時,給 予我建議與協助。另當我苦惱找尋協同教師時,你的適時出現讓我安心,我想這 一定是上天眷顧我的安排,感謝你觀課和訪談過程給予的反思。研究所的好夥伴, 姿秀、晏豪、頌媖、柔娟、珮馨學姊、彥廷、儒蕙、宜康、芊熙、怡君、雋永、 羅婷,感謝你們同甘共苦度過研究所生涯。大學同學晏豪、慈華、勉均、露瑤、 榕庭,感謝你們一路為我加油打氣,讓我順利拿到碩士!學校同事桂芬、珍如、佳 芸、俐婷和珮珍老師,感謝你們協助課務及班務,讓我減輕工作壓力的負擔。 最後感謝默默支持我的家人,在論文撰寫的漫長期間,全力支持並分擔家務, 尤其是我的母親,身兼父職辛苦照料家庭,謝謝您照顧讓我無後顧之憂,因為您 知道您兒子的個性,每每都會說論文有寫就好,但兒子就是求好心切,抱歉讓您 久等了,要將這篇論文獻給您!目前學業暫時告一段落,終於可以放下心中積壓 已久的大石頭,感謝公領系大學和研究所九年半的栽培,我畢業了! I.

(3) 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公民版「隱私」 推動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高中多元選修課為例 摘要 研究者任職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有感於教科書對於隱私權重視程度不足, 再者教學現場常因進度壓力,易流於教師講述的法律教育困境,非真正的法治教 育。因此參酌美國「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挑戰未來公民:隱私」的課程設計和教學 策略,進行案例國情的轉換,設計一套符合我國高中生的「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 私權教學方案」,以提升學生對於隱私權的認識,達到法治教育的思辨。 本研究採用行動研究,利用高一兩個班的多元選修課,進行各六節課的教學 實施,透過教學觀察、案例討論單、學生省思札記、學生訪談和協同教師訪談等 三角檢證來蒐集研究資料,經過研究者的資料整理與分析,獲致研究結果如下:. 壹、 研究者轉化民主基礎教材教學之省思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來自美國,教師使用時須留意案例轉換和思考工具表的翻 譯轉換。案例轉換選擇建議從學生生活經驗出發,較能獲得學生的學習共鳴。 貳、 學生的隱私權概念 本課程有助於提升學生的隱私權認知、增加學生對隱私權的重視程度,並有 助於改善學生侵犯或被侵犯隱私的行為。整體而言,能補強現行公民與社會科教 材的不足。 參、 學生對於隱私爭議的法治思維 本課程有助於學生面對隱私爭議思考層次的提升,達到法治教育思辨的目的。 課前學生面對隱私爭議不知如何思考、感到混亂、偏主觀或直觀式思考,課後變 得較有方向、有層次、有深度地思考,能考量多元角色的立場再判斷。其中思考 工具扮演思考深入多元的重要角色。. II.

(4) 肆、 教學策略的觀感與成效 一、小組討論 (一)學生最喜歡討論模式的教學策略,包括:小組討論和案例討論。 (二)小組討論有多元意見,有助於學生對隱私權概念的瞭解。在小組討論中, 學生會更積極參與課程,較能培養其學習的主動性,但須注意組內搭便車 問題。 二、案例討論 案例討論能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化,有助於學生對隱私權概念的瞭解,但 須注意案例討論勿中斷。 三、實作作業 (一)多數學生偏好實作作業勝過傳統手冊作業。 (二)實作作業有助於學生在生活中應用隱私權概念,達到較高層次的學習。建 議未來實作作業可舉辦課堂發表會,讓學生彼此觀摩學習。.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對隱私權及多元選修課的教學實務和欲從事相關研究者 提出建議。. 關鍵詞 : 法治教育、民主基礎系列教材、隱私、高中多元選修課程. III.

(5) An Action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Law-related Education by Using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Privacy — A Case Study Based on Multielement Curriculum in Senior High School Abstract As a senior high school Civic and Society teacher, the researcher has noticed that current textbooks tend to lecture on privacy insufficiently. Besides, the pressure of catching up with teaching schedule has forced teachers to become legal knowledge narrators rather than in-depth educator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nhancing students’ knowledge and intellectual enquiries about privacy, the researcher has adopted the curriculum design and 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of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Privacy, designed a teaching program based on authentic cases in Taiwan, and carried out an action research. The researcher gave a six-hour lecture in two elective classes of first grade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nd collected data via teaching observation, case discussion sheets, reflection notes, and interviews with students and associate teacher. The results are analyzed and inducted as follows. I.. The researcher reflects on transforming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Privacy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originates from America, so when teachers use their. materials, they hav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cases and transl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tool forms. The researcher advises teachers to choose cases from students’ real life experiences, so they will concentrate on learning in class better. II. Students’ concept of privacy The researcher’s teaching program proved to be effective in enhancing students’ cognition on privacy. After the lectures, students are more aware of valuing their own. IV.

(6) privacy and reducing behaviors or speeches that may violate others’ privacy. On the whole, the teaching program can complement the deficiency of the textbook. III. Students’ speculations about privacy controversy The researcher’s teaching program has also developed students’ critical thinking abilities. They can express insightful opinions on privacy controversies, think deeply, and judge after considering standpoints of diverse roles. They no longer feel confused or subjective when faced with privacy controversies. Among them, intellectual tool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inking deeply and diversely. IV. The evaluation and effect of 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1.. Group Discussion (1) Among all the 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students like the discussion teaching style most, including group discussion and case discussion. (2) Every student in group expresses different opinions, which enables them to better comprehend the concept of privacy. Furthermore, students are more active to participate in the curriculum because group discussion is able to cultivate their learning initiative, but teachers hav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freerider problem in group discussion.. 2.. Case Discussion Case discussion can effectively concretize abstract legal concepts, which also. allows students to realize the concept of privacy. However, teachers have to pay attention not to interrupt the case discussion. 3.. Performance Assignment (1) Most students prefer performance assignments to traditional homework. (2) Performance assignments allow students to apply the concept of privacy in life and hence achieve a higher level of learning. The researcher advises that V.

(7) teachers can arrange a presentation in class, so students can share their assignments with other classmates. In the end of the thesis,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al suggestions will be provided for teachers attempting to adopt the course and other researchers engaged in relevant research.. Keywords: Law-related Education,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Privacy, Multielement curriculum in senior high school. VI.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12 第三節 名詞釋義.............................................. 1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8 第一節 隱私權的概念及其相關研究.............................. 18 第二節 法治教育的意涵........................................ 35 第三節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及其相關研究.......................... 5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80 第一節 研究設計.............................................. 80 第二節 研究實施.............................................. 94.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100 第一節 教學過程紀錄與省思................................... 100 第二節 學生回饋單的整理與分析............................... 165 第三節 學生訪談紀錄的整理與分析............................. 203 第四節 協同教師訪談的整理與討論............................. 25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69 第一節 結論................................................. 269 第二節 建議................................................. 289. 參考文獻 ....................................... 295. VII.

(9) 附錄…………………………………………………………305 附錄一. 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305. 附錄二. 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學習單………………………329. 附錄三. 學生省思札記(含課後作業)………………………………………345. 附錄四. 教學觀察紀錄表(協同教師)………………………………………348. 附錄五. 教學檢核表(教學者)………………………………………………349. 附錄六. 課程回饋單…………………………………………………………350. 附錄七. 學生訪談題綱………………………………………………………352. 附錄八. 協同教師訪談題綱…………………………………………………353. 附錄九. 十二年國教總綱高中階段核心素養內涵說明……………………354. VIII.

(10) 表次 表 2-1-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隱私權的憲法解釋............................................ 24 表 2-2-1 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之比較表................................................................ 37 表 2-2-2 教育部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劃................................................................ 52 表 2-3-1 公民版隱私之課程內容............................................................................ 60 表 2-3-2 針對隱私議題形成立場的思考工具表.................................................... 69 表 2-3-3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的相關研究................................................................ 73 表 3-1-1 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 89 表 3-2-1 編碼系統表................................................................................................ 99 表 4-1-1 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時程表.......................................... 101 表 4-1-2 報導藝人變性案例討論單之學生書寫保有隱私行為的方式歸類表.. 107 表 4-1-3 強制尿篩驗毒案之保有隱私的益處與代價表...................................... 126 表 4-1-4 反思札記兩班提及尿篩驗毒的立場...................................................... 136 表 4-1-5 作業二網路人肉搜索之學生執行搜索後的感受.................................. 139 表 4-1-6 監視器抓違停案之案例討論單兩班組別的立場.................................. 153 表 4-1-7 甲班-作業三自己的隱私自己救分組作業一覽表................................ 160 表 4-1-8 乙班-作業三自己的隱私自己救分組作業一覽表................................ 161 表 4-2-1 課程實施後學生是否增加對隱私權概念的瞭解之統計結果.............. 165 表 4-2-2 課程實施後學生是否增加對隱私權的重視程度之統計結果.............. 167 表 4-2-3 課程實施後學生是否改變對隱私的態度之統計結果.......................... 169 表 4-2-4 課程實施後是否改變學生涉及隱私的行為之統計結果...................... 171 表 4-2-5 課程實施後學生對隱私爭議的思考過程是否改變之統計結果.......... 173 表 4-2-6 思考工具是否有助於學生對隱私爭議思考更深入多元之統計結果.. 175 表 4-2-7 未來是否會嘗試使用思考工具解決隱私爭議之統計結果.................. 177 表 4-2-8 小組討論是否有助於學生對隱私權概念的瞭解之統計結果.............. 180 IX.

(11) 表 4-2-9 學生是否喜歡小組互動討論的學習之統計結果.................................. 182 表 4-2-10 學生對於教學方式的喜好之統計結果................................................ 184 表 4-2-11 學生對於實作作業或學習手冊的喜好之統計結果............................ 187 表 4-2-12 學生最喜歡哪一節課的學習內容之統計結果.................................... 191 表 4-2-13 學生是否喜歡隱私權思辨之旅課程之統計結果................................ 193 表 4-2-14 學生是否覺得隱私權是重要議題應發展多元選修課之統計結果.... 195 表 4-2-15 學生是否推薦學弟妹選修此堂多元選修課之統計結果.................... 197 表 4-3-1 受訪學生的基本資料與學習表現.......................................................... 203 表 4-4-1 本行動研究實際教授內容節次調整表(運作最基本雛型).................. 259 表 5-1-1 公民版隱私教師手冊思考工具表提問建議修正表.............................. 273 表 6-1-1 本課程與十二年國教核心素養對照表.................................................. 288. X.

(12) 圖次 圖 2-1-1 憲法層次的隱私權保障............................................................................ 31 圖 3-1-1 行動研究動態循環歷程圖........................................................................ 81 圖 3-1-2 研究架構圖................................................................................................ 83 圖 4-1-1 作業一思考身旁隱私爭議之學生關注議題圓餅圖.............................. 116. XI.

(13)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本研究的目 的與問題;第三節說明本研究相關的名詞釋義;第四節闡釋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一、我國法治教育的繼受與本土文化的影響 我國自 1987 年解除戒嚴以來,逐步實施民主化的歷程,包括解除報禁、開 放黨禁、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經過七次修 憲回歸民主憲政體制,再加上大法官的釋憲成果,確立憲政主義中對人民基本權 利的保障,朝向法治國的理想邁進。但百餘年來作為西方法制繼受國的台灣,移 植西方的法學制度與法學知識,卻未能將「法治國原則1」在人民心中紮根,即現 代法治國家須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核心,限制政府公權力的合法行使,要求 政府守法(許育典、翁國彥,2005a)。一般人民對法治的觀念仍停留在遵守國家的 法律義務,而不講求人民權利與自由的實質保障(黃國峰,2004)。法治國原則無 法深植為我國人民的精神價值,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繼受移植的過程中,由上而下 深受「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使得國家制定法與人民情感間產生很大的隔閡, 不同於西方歷經啟蒙運動與美國立憲等背景,法治國原則自然內化人民心中 (翁. 1. 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包括:憲法的最高性、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權力分立制衡、國家依法行政、. 法具備安定性讓人民可預知遵守、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應符合比例原則、權利救濟的保障、國家賠 償責任等。請參考許育典、翁國彥,法治教育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上),政大法學評論,85 期, 頁 8-12,2005 年。 1.

(14) 國彥,2006)。關於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歸納學者(許育典、翁國彥,2005a;林 佳範,2003)的說法如下: (一)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 傳統儒家重視個人義務與差序倫理觀,人依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不同而 有差別待遇,相信禮的道德教化比法家思想更足以改善社會,德主刑輔,法律只 是國家管制人民的工具。但現代法治則強調個人權利與追求、重視平等的普遍主 義,人民和國家皆須守法。傳統儒家對民間社會文化的影響,正如同林端教授 (1994:236)所言: 「高蹈的、架空的、上層的國家制定法革命化了,但並沒有移植 與之息息相關的西方倫理體系;深厚的、札實的、底層的民間活生生法律頑強地 存活下來,繼續保持與儒家倫理的密切關係,擁有與外來的國家制定法分庭抗禮 的實力。」 (二)日本統治文化的扭曲 日本殖民台灣 50 年,雖然引進西方的法律體系,但僅利用重刑來鞏固其統 治權,養成台灣人民守法的好習慣,但卻未建立人權保障的近代法治觀。 (三)國民黨威權統治的遺毒 國民黨政權法律制度早已西化,但為鞏固政權實施威權體制,法治僅是掛在 嘴邊的政令宣傳口號,仍未具體落實法治國的理想。 上述本土法律文化的影響下,致使法治國原則無法完整被移植,法治精神停 留在憲法與法律的形式規定,人民對公共事務漠不關心,形成服從權威的順民心 態,無法捍衛自身權利,進而監督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即使至今已解嚴數十年, 仍對我國具有影響力(翁國彥,2006)。法治教育作為法治國原則的落實,如何正 確推動減少本土法律文化的阻礙,並在人民心中發芽奠基顯得極其重要(許育典、 翁國彥,2005a)。林佳範(2003)指出,目前許多人一提到法治教育,很直接地就和 「守法教育」或「犯罪防治教育」聯想在一起,但法治教育不應狹隘的被界定僅. 2.

(15) 具上述功能。由此可見,除原有法律文化困境外,我國法治教育的實施2過程應當 有諸多缺失值得檢討。. 二、我國法治教育現存的問題 根據學者們的研究,目前我國法治教育尚具下列幾項問題: (一)刑罰威嚇的法治教育 我國法治教育的目標偏向「犯罪防治」與「守法重紀」,內容著重刑法犯罪 知識的解說,以收恐嚇守法之功效,少探討憲法保障的人權價值,重視法律實體 法的闡述,較忽視正當與程序正義,整體而言重知識灌輸、忽視法治精神的涵養 與實踐(許育典,2010)。林佳範(2003、2006)認為以刑法為主的法治教育,背離近 代以民法為主、重視權利的法治理念,僅將人民視為統治的客體而非法律的主體。 再者,法治教育不應強調盲目遵從法律權威,而應批判性思考法律存在的合理性, 不應恐嚇學生遵從規範,而應讓其瞭解法律背後的原理原則,進而願意認同遵守。 許育典、翁國彥(2005b)認為,充斥犯罪防治宣導的順民教育,學生易被誤導法律 是國家管束人民的工具,非以個人權利保障為目的。翁國彥(2006)認為法治教育 的內容不應侷限在法律知識的「法律教育」,尚包含「法治基礎觀念」和「人權 教育」 ,其中法治基礎觀念包括法律的本質性思考和公、私法的基礎觀念,譬如: 法律的目的、人為何要守法、憲法核心概念、罪刑法定等,學生經由思索後逐步 建立法治觀念,此不可能由教師單獨講解、學生背誦養成,是重要且基礎的法治 紮根工作。黃旭田(2005a)認為法治教育之目的應是讓學生思索抽象的問題,譬如: 為什麼要有法律?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成什麼樣子?重要觀念經由學生討論成 為心中信念,將比背誦法律知識更有意義,法治教育實施應多進行法治理念的思 辨、減少犯罪預防之宣導。. 2. 目前我國學校實施法治教育除正式課程,譬如公民課的法治教育課程,主要就是依據「加強學. 校法治教育計劃」及「中小學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推行校園法治教育宣導活動、法律大會考等。 3.

(16) (二)填鴨式的法治教育 填鴨教育將知識不斷灌輸到學生腦袋中,讓教育變成儲存動作,學生好似銀 行保管箱、教師就是存款人(Freire,1970 引自黃國峰,2004)。目前中小學法治教 育實施多為政令宣傳式、聽訓式灌輸,因此課程內容大都是「記憶性知識」傳授, 法律本質性思考比例偏低,學生淪為背誦法條應付考試,教師也習慣以考試導向 驗收學習,將難以培養現代公民的理性思辨能力,學生恐認為現行法制規範已正 確無誤,無須再深入質疑探討,容易成為政府權利侵害的對象 (黃國峰,2004; 許育典、翁國彥,2005b)。法治教育暨名為教育,理應從學生的生活經驗設計課 程,建立師生間的雙向互動學習,而非教師單方面強調法律的效果(林佳範,2003)。 (三)形式評鑑的法治教育 現行學校推行的法治教育計劃,如法治教育作文比賽、專欄、書法比賽等, 大多流於形式的資料堆疊,鮮少去思考學生是否從該計畫中達到人權法治的目標 (黃國峰,2004)。 (四)教師法治素養不足 現行中小學教授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師,在教師養成過程並未接受法治教育訓 練,欠缺法治基礎觀念和人權教育的認識,因此實際教學偏向傳授記憶性法律知 識,無法將正確法治觀念引導給學生,阻礙法治教育的落實。另校園法治教育教 材多由學校教師參與編輯,倘若師資水準缺乏,教材傳遞錯誤概念的可能性大增 (許育典、翁國彥,2005b)。 (五)學校威權觀念未鬆綁 傳統儒家以師為尊的心態,致使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在教學和師生互動上, 常存有上對下的權威心態,並不時出現壓迫學生的情況出現,譬如:有教師將師生 關係停留在「特別權力關係」,並未以憲法保障的權利義務觀出發。因此,重視 人權、權利對等的法治教育未能在校園情境中落實,學生會認為非法治狀態才是 常態,影響法治教育的推行(許育典,2010;林佳範,2003)。 4.

(17) 當前我國學校推行的法治教育,仍無法跳脫教師本位、單向傳遞法律知識的 恐嚇教育,尤其高中階段的法治教育,不能再宣示於守法教育,而應培養學生主 動監督國家權利的意識與參與能力(許育典、翁國彥,2005a)。研究者身為高中公 民與社會科3法治教育的教學者,更應思索如何在教科書與教材選擇、教學實施 上翻轉上述困境,引導學生思考法治基礎觀念,學習人權保障理念,最後再輔以 法學教育的法律知識,讓其懂得保障自身權利又能維護他人權利,限制國家濫權 以達到實質法治國及公民社會的理想。. 貳、 研究動機 一、研究所課程反思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學現場的法治教育情形 研究所時期修習人權教育研究,課堂教授帶領我們討論人權理念的相關議題, 包括「人權教育與多元文化教育相衝突?」、「墮胎牽涉到哪些人權爭議?」、「拍 某人部位構不構成性騷擾?」等,讓研究者改變對法律教學與法治教育的看法。 法律雖有許多條文與原則告訴我們違反法律將受到何種懲罰,但每個案件的條件 與情況不同,因此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法治教育除學習既有法律知識外,更重 要的是訓練思辨和討論過程。因此,研究者開始反思高中公民與社會科的教學現 場,是否達到所謂的法治教育?研究者先檢視公民與社會科教科書,發現課程內 容雖強調人民和政府皆要依法行政,告知人民在憲法中的權利保障、民事、刑事 與行政訴訟流程及救濟程序等,但偏向六法全書式地介紹法律知識,要學生記憶 多而繁雜的法律概念,較缺乏法律價值判斷與討論。在升學考試下,學生多背誦 法律知識取得高分,缺少法律情意與技能培養,法治教育易流於守法教育。再者,. 3. 2006 年我國整併以往「三民主義」、「現代社會」與「公民」科的相關內容,合併實施「公民. 與社會科」正式課程,並於 2008 年開始列入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該科以社會科學知識體系為架 構,培養現代公民所需的公民知識、公民德行與公民行動力,對於未來公民的養成有重要的影響。 該科高一至高三分別實施六冊教科書,每冊教授不同主題,法律主題主要集中第三冊和第五冊, 因此該科是高中法治教育重要的一環。 5.

(18) 多數教師面對繁重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時數限制,易流於傳統講述法知識灌輸,忽 略法律背後價值的澄清討論,就連研究者本身也經常陷入這樣的困境,因此研究 者欲解決現行教學的問題。. 二、實際嘗試進行法治教育課程遇到的阻礙 研究者 2013 年曾嘗試在高中正式課程內活化法治教育課程,利用社會時事 案件引導學生思考法律的意義與適用性、讓學生分組辯論同志婚姻合法化與死刑 存廢議題、實際帶領學生參觀法院開庭等,改變傳統以教師為主的講述法教學, 讓學生彼此對話成為學習主體。但在實際操作下,研究者思考幾項問題:第一、研 究者嘗試活化法治教育課程,但僅是蜻蜓點水的融入課程,一學期仍須顧及教科 書進度,上述實施究竟能帶給學生多少影響?是否有更完善的法治教育教材能帶 領學生進行思考?第二、實際操作課程常受限教學時數不足,許多討論未盡完備 或僅能在社會組匆促實施。. 三、友校教師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的教學啟發 2014 年 6 月研究者參加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的法治教育 論壇,論壇中聆聽臺南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分享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4挑戰 未來公民「正義」(以下簡稱公民版正義)開設高中選修課,引發我對這套教材的 興趣。美國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不同於一般抽象描述或闡述制度價值進行法治教育, 而是利用生活實例引導學生發想問題意識,然後透過同儕討論、對話激發批判、 思辨與反省,並運用思考工具(Intellectual Tool)讓學生解釋、描述與辨駁不同立場, 最後內化為心中的法治觀念(法治教育資訊網,2011)。研究者實際閱讀民主基礎. 4.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原著為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http:www.civiced.org). 出版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 Authority、Privacy、 Responsibility、Justice)系列教材,後經由台北律師公會取得授權將美國幼稚園到 9 年級的教材, 翻譯出版適用我國小學中低年級的「兒童版」、小學高年級及國中的「少年版」及高中以上的「公 民版」三個版本。詳細可參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網站 http://www.lre.org.tw/project/261 6.

(19) 系列教材挑戰未來公民「隱私」(以下簡稱公民版隱私),發現該教材不強調法律 條文、重視批判性思考,並運用多元的教學方法及活動,包括同儕合作學習、討 論教學法、角色扮演或舉辦公聽會、辯論會,是一套很好的法治教育教材,並能 達到公民與社會科 99 課綱中增進參與公共生活所需要的思考、判斷、選擇、反 省、溝通、解決問題等行動能力,引發研究者欲以該教材設計教學方案,進行法 治教育課程的行動研究。. 四、十二年國教高中開設選修課的發展趨勢 2014 年 8 月 1 日十二年國教正式上路,為因應十二年國教的變革,教育部委 5 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制定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 新課綱預計 2018 年正式實施。.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為達高中生適性揚才與發展各高中特色課程,減少各科 必修學分,增列大量選修學分(林曉雲、謝文華,2014)。由此可知,加深加廣、 配合學生性向發展的選修課程將成為未來趨勢。研究者任教學校目前亦正積極規 畫、徵詢各科教師開設高中多元選修課,倘若研究者能以多元選修課進行民主基 礎系列教材的行動研究,既能補足現行公民與社會科教科書灌輸記憶導向的法律 知識、減低考試領導教學、教學時數不足的困境,亦能達到培養學生法治教育的 目的。曾瀞萱(2014)運用公民版正義融入高中公民與社會科課程的行動研究發現, 融入式課程雖對學生法治教育有所助益,但仍受限現行時數與講述法影響,教師 為趕進度而無法給予學生充足時間熟悉、應用該教材的思考工具,因此建議應拉 長教材教學時間,更能彰顯教材的教學成效。. 5.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可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網站下. 載:http://www.naer.edu.tw/ezfiles/0/1000/attach/87/pta_5320_2729842_56626.pdf 7.

(20) 五、隱私權對學生的重要性 第一、我國隱私權雖未出現至憲法本文,但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的維護 及人格完整之發展,隱私權受到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屬於概括基本權6。我國順 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12 條「沒有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信可 以受到任意干涉,也不得攻擊他的榮譽和名譽。每個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 受此干涉或攻擊。」,也制定刑法妨害秘密罪、民法第 195 條保障隱私權受侵害 時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權利、社會秩序維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另隨著電 腦資訊科技與網路發達,政府在 1995 年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又於 2010 年修法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所有行業(自然人、法 人、公私機構)和個人資料。近年來相關釋憲文如 2011 年釋字第 689 號界定新聞 自由與隱私權的界線,新聞自由除基於公益且具新聞價值者,才可跟追他人,並 不可超出社會通念跟追之程度,否則恐侵害他人隱私權與身體自主權。由上可知, 我國隨社會變遷對隱私權的保障與重視程度逐漸提高,並經大法官釋憲不斷調整 隱私權保障的範圍與界限。 第二、研究者搜尋近年校園學生隱私權爭議的新聞如下: 1. 某大學不顧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反對,要求所有住宿生參與宿舍環境評比, 在未告知個別學生下,宿舍幹部持密碼及識別證強行進入宿舍,引發學生驚 恐與侵害隱私權爭議(2014/5/4 中時電子報)。 2. 臺中某高中高二學生上課玩手機遊戲,被任課老師沒收,任課老師聽該校學 長說不要讓他玩的方法就是把遊戲卡刪除,因此下令學長執行,兩人恐觸犯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2013/12/26 TVBS). 6. 釋字第 603 號明白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 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 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8.

(21) 3. 臺北市某高中為防範學生到校遲到謊報學號,於校門口正對學生處架設攝影 機以補捉學生的容貌及學號,卻引來侵犯隱私權的爭議(2012/9/24 TVBS)。 4. 臺南某高中實施菸品安全檢查,在未告知學生且未有第三人陪同下,教職員 趁學生外堂課進入班級搜查書包,事後校方坦承處理不當。(2012/2/9 蘋果日 報) 5. 臺北市某高中高一新生健康檢查時,男醫師要求女學生當場脫褲檢查疝氣, 直到 80 名女學生都檢查完畢後,才有人反應停止。校方未依規定事先取得家 長同意書,也未告知學生將進行該項目檢查。(2009/9/23 蘋果日報) 6. 臺北市政府推動學生證和悠遊卡結合的數位學生證,要求學生上、下學刷卡 追 蹤 進 出 校門 時 間 ,引 發 悠 遊 卡乘 車 資 訊及 個 人 資 料外 洩 的 隱私 爭 議 (2007/6/15 大紀元)。 從新聞檢索得知,校園學生隱私權爭議新聞不斷,學校師長有時為達方便管 理而不自覺侵犯學生隱私,若學生具備對隱私權的認識與敏感度,就能在權利侵 害當下立即提出異議,進行權利抗辯而非停留在上對下的特別權力關係。 第三、校園學生隱私權遭侵犯,但學生甚少提出異議。回想研究者過去的教 學經驗,曾將學生段考成績張貼班上(目前學校不會公佈全校成績排名,而以發 放個人成績單取代,但許多科教師仍會將段考成績張貼公布),為貪圖方便竟也 成侵犯隱私的加害者,但卻從未聽聞學生提出異議,原因可能顧及師生權力關係, 但若換成剝奪其自由或平等權時,學生也隱忍不作聲嗎?還是對慣常公佈成績的 方式感到「再正常也不過了」。其他可能侵犯隱私權的還有交換改考卷、小老師 登記成績、男學生制服繡名字、學校處室廣播、量身高體重、班級特殊生、校園 監視器、學生獎懲紀錄、週記等。記得研究者曾在課堂詢問,校園中你覺得有哪 些隱私權被侵害?你覺得學校教育重視隱私權嗎?學生立即回答:「搜書包、校園監 視器等,因為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翻閱個人物品及蒐集個人影像。然後說不重視。」 有符合我預設的答案。接著我再詢問真的不能搜書包嗎?部分學生開始半信半疑。 9.

(22) 學生往往只反應教科書上告知的權利,卻很少進一步思考是否有正當理由而阻卻 違法,中間的界線其實有很多討論空間。 第四、學生長期使用社群網站與通訊軟體,可能造成某種程度的隱私權侵害。 學生經常使用臉書(facebook)聯絡感情、打卡按讚、留言、上傳照片與瀏覽訊息, 只要是朋友的朋友可經由按讚(未經他人同意)得知他人訊息,甚至若無自行設定 陌生人禁止瀏覽,一般人經由搜尋帳號亦可窺探他人隱私,但該帳號主人卻未必 授權。另外學生常在動態瀏覽留言,訴說自己與他人互動或抒發情緒,諸如此類 都可能揭發他人隱私。尤其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群組蔚為風潮,學生往往忽略該 空間亦屬公共空間,任意散布他人資料或隱私仍須負相當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社會對隱私權的重視程度日漸提升,學生處在校園及 日常生活中亦會面臨許多隱私權的爭議,因此教導學生認識隱私權有其必要性。 而教育部 2012 年公布「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 ,希冀透過四大內涵、四大目 標之資源整合模式達到友善校園,其中內涵包括「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目標 包括「建立多元開放的平等校園、營造尊重人權的法治校園」等,若研究者能進 行法治教育隱私權的教學實施,亦能達到友善校園的推動目標。. 六、學生認識隱私權在法治教育課程中仍嫌不足 研究者反思學校的法治教育課程是否帶領學生認識隱私權?因此再次檢視 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發現該書延續國中公民教科書的編寫模式,獨立一課介 紹人民的基本權利,強調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和參政權,但隱私 權部分卻甚少談及。六冊內容,隱私權僅出現在第一冊第三課人與人權的 1/3 頁 版面,並以知識闡述為主,缺乏權利衝突的思考,其他則散落至各冊單元淪為舉 7. 例說明 。. 7. 課文撰寫是根據課綱而來,在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科 99 課綱中,課綱雖有談及隱. 私權但多淪為舉例說明,課綱未予以重視,課文更是缺乏介紹。課綱舉例如下:1-2-1 家人與同儕 關係: ……人與人相互交往時仍有一定的「分際與界限,例如:隱私、身體自主、基本人格尊嚴 10.

(23)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研究者欲選擇公民版「隱私」,參酌其課程設計與教學 策略,設計適合我國高中生的「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期望能增 加學生對隱私權的認識,並思考隱私權保障非無限擴張,當面臨權利或價值衝突 時須有所調整限制,但限制的界限並無標準答案,而需透過彼此討論思辨,並在 思辨過程中尋找答案,成為獨立思考的現代公民,落實法治教育的目標。. 等等。1-3-2-1 我國與國際社會常見的人權議題: 可舉例說明如:兒童、婦女、同性戀、愛滋病患、 外國人、移民和國際難民、住民自決、媒體報導侵犯隱私等所涉及之人權議題。1-6-3-13-1 新聞 專業倫理與自律: 提示新聞專業倫理與新聞自律的重要,例如:對隱私權的尊重以及企業經營者 的責任倫理的意涵等。 11.

(24)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壹、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者的教學困境,第一、教學現場法治教育課程易淪為灌輸法學 知識,學生較缺乏情意與價值思辨機會。第二、教科書對隱私權的介紹與重視程 度不足,致使學生缺乏對隱私權的認識。因此研究者欲以公民版「隱私」為基礎 開設高中多元選修課程,參酌本土文化、案例經適當轉化,設計一套教學方案進 行教學實施,觀察學生與協同教師的反應,並於課程結束後探討教學成效,對未 來選修課提出改進建議。 根據本文的研究動機及上述說明,本研究擬定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設計適合我國高中生「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以下簡稱本案)。 二、探究本案實施後的教學成效、學生及協同教師對本案的觀感與評價。 三、探究本案實施後,對未來教學上的成長與省思。. 貳、 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本研究擬定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課程設計參酌民主基礎系列教材進行課程轉化所遭遇的困難與省思。 二、實施本案後,學生在隱私權認知、情意態度的改變情形? 三、. 實施本案後,學生在隱私爭議法治思維的改變情形?對思考工具的評價為 何?未來是否會運用思考工具進行思辨?. 四、實施本案後,教學策略的實施成效為何?學生對其觀感為何? 五、探究學生對本案的整體意見與評價? 六、探究協同教師對本案的整體意見與評價? 七、本研究進行教學實施後,對未來教學上的成長與省思。. 12.

(25)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高中多元選修課 依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2014:15),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普高)2018 年開設選修課程包括「加深加廣、補強性、多元選修課程」 。 本「高中多元選修課」定義即為發展總綱規定的「多元選修課程」,由各校依照 學生興趣、性向、能力與需求開設,可包括第二外國語文、通識性課程、跨領域 /科目專題、實作及探索體驗、大學預修課程或職涯試探等各類課程。 2018 年依十二年國教總綱發展的高中「多元選修課程」 ,希冀透過鬆綁高中 課程,減少必修、增加選修,使學生可依大學選才方向與個人興趣選課,成就每 個孩子達到適性揚才、終身學習目標(教育部,2014b)。現行各高中為因應未來的 變革,在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99 課綱)的框架下,嘗試開設「高中多元選 修課」 ,來模擬未來的課程發展。本研究即屬於 99 課綱條件下的「高中多元選修 課」。 雖然本研究實施學校為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綜高),依總綱規定未 來可開設「選修科目」,即開設適性發展,提供學生依照其興趣、性向與能力, 選擇不同學程、不同程度分級的選修課程。由上可知,綜高的「選修科目」和普 高的「多元選修課程」精神相同,而本研究實施學校雖為綜高,但整體以普高為 發展方向,研究對象相當於普高學生,因此採用普高「多元選修課程」的定義。. 貳、 法治教育 美國在 1978 年制定法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其中對「法治教 育」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 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因此,本研究定義的. 13.

(26) 「法治教育」是教導學生法律知識、主張保障自我權利,並能批判思考、反省法 規範的合理性與價值,而非盲目地服從法律規範。. 參、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 源自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出版的法治教育教材,後經 台北律師公會取得授權翻譯,並與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 組「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共同發行推廣「權威(Authority)、隱私(Privacy)、責 任(Responsibility)、正義(Justice)」四種主題的教材。為順應我國學童的認知發展, 該中心將此套教材再細分為「兒童版」、「少年版」及「公民版」三個版本。「兒 童版」適用我國幼稚園至小學低年級、 「少年版」適用我國小學高年級至國中生、 「公民版」適用我國高中生以上。本研究所指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是指以法 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發行的公民版「隱私」為藍本。. 肆、 隱私權 隱私權概念內涵有許多不同的見解,因此很難下一個精確的定義,但通常各 學者指稱為「生活不受干擾和獨處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王澤鑑,2007a; 林世宗,2001;林建中,1999;詹文凱,1998)。 本研究使用公民版「隱私」進行教學設計與參考,因此主要採用其對「隱私 權」的定義(郭菀玲(譯) ,2011a),包括下列三種情況之一:1.決定自己是否要與他 人分享資訊的權利 2.獨處的權利,即獨自一個人、遠離他人的權利 3.不受他人 干涉的權利。並參酌我國隱私權的發展脈絡作微調修正,教學方案較不涉及個人 事務的自主權概念。. 14.

(2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一、教材方面 研究者參酌公民版「隱私」的課程設計與教學策略,改編符合我國學生經驗 的「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因此教材方面屬於自編教材。而公民 版「隱私」包含四個單元如下:第一單元、隱私的重要;第二單元、哪些因素會造 成不同的隱私行為;第三單元、保有隱私的益處和代價;第四單元、隱私的範圍 與限制。.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為臺北市某公立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的兩個班級,每班學生人數 34 人,男女合班,男女比例約為 1:1。. 三、研究時間 本研究預計於 104 學年度上學期,利用高一兩個班級每週五第七、八節的多 元選修課時間,各實施 6 節課的「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兩班共 計 12 節課。期望本研究成果與省思能當作未來推動十二年國教多元選修課程規 劃的參考。. 貳、 研究限制 一、99 課綱下的高中多元選修課 本研究在 99 課綱下開設「高中多元選修課」 ,來模擬未來 2018 年開設的「多 元選修課程」,在時空背景上未必完全符合,相同的是皆屬「外加式」課程、無 教育部選修課綱及編審教科書,因此能展現教師專業自主與課程設計能力,並透 過學生回饋立即修正課程。不同的是受限於本研究實施學校多元選修綁班實施, 15.

(28) 學生無法依興趣自由跑班選修和實施一學期的課程,此為本研究「高中多元選修 課」的研究限制。. 二、隱私權的界定 隱私權定義目前尚未有統一見解,有學者將之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詹文凱 1998;林建中,1999;林子儀,2002)、區隔的和控制的(詹文凱,1998)、美國的和 德國的(王澤鑑,2007a),由上可知隱私權會隨不同國家、社會脈絡和時空發展出 不同的意義。而本研究非探究不同國家、文化或從比較法的觀點對隱私權進行探 究,而是從教育的角度,以公民版「隱私」之課程設計與教學策略進行教學案例 價值判斷之行動研究,紀錄教學歷程學生的改變和教師的省思,因此主要採用公 民版「隱私」對隱私權的定義,再根據我國隱私權的發展脈絡作微調修正,其他 隱私權意義將不列入本研究的討論範圍。. 三、教材方面 本研究參酌公民版「隱私」文本的中譯版,中譯版的圖片、文字和美國的版 本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學生的學習成果不能推論至其他主題、其他版本或英文版。 另外研究者並未參與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針對四套教材辦理的 8. 讀書會 及種子教師培訓,因此對於教材的運用未必能完全掌握,但會與協同教師 及對該教材有興趣的教師共同討論。. 四、研究時間與對象 本實施學校高一上學期有四個班級進行高中多元選修課的大探索,即四個班 在原班上課,每二至三週會輪流接受不同主題的課程探索,下學期再正式讓學生 自由跑班選修,本研究實施即為大探索的課程之一。. 8.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在北、中、南、東募集對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有興趣的現職. 教師,共同組成讀書會研討該教材,進行不同國情、文化的轉換,以利未來校園的推廣與使用。 16.

(29) 受限於高一多元選修課程的限制,本研究僅能以兩個班級各 6 節課的時間進 行「多元選修法治教育隱私權教學方案」行動研究,無法以一學期或更長時間進 行操作,此為研究時間的限制。兩個班級學生一學期同時接受不同主題的課程探 索,恐會有不同主題的課程比較,因此進行本研究課程回饋時,會特別告知學生, 僅針對本多元選修主題課程進行評價即可。本研究僅能在高一進行教學及法治教 育形塑的觀察,此為研究對象的限制,研究成果在推論上亦受到限制。. 五、研究方法 研究者以行動研究探討法治教育教學方案實施的歷程與結果。行動研究是 將實務工作與研究相結合,教師採取系統性探究,以蒐集有關的資訊,因而改 良其特定學校的運作方式、教學方法、學生學習成效等,教師在此過程進行批 判性反思,增加其教室所發生事件的可預測性,包括增加某課程、教學策略或 促使學生有正向成果之影響(蔡美華(譯),2008)。本行動研究可能受到研究者主 觀意識和教學情境等因素影響,因此僅適用研究者教學現場的問題與情境,不 同於準實驗研究或大規模問卷調查,得以推論至其他縣市或其他教育階段。為 避免研究者過於主觀,研究者將以教學者觀察、學生和協同教師的回饋、訪談 進行三角檢證。 由於研究者採取質性的資料蒐集,在課程實施後無法以量表測得學生在法治 教育批判思考9的改變情形,因此改採觀察學生「法治思維」的改變情形,即學生 面對法律知識或價值衝突時,是否能抱有懷疑態度並經理性討論、思辨後,接受 或拒絕該價值,並能闡述選擇該價值的過程與理由。. 9. 批判思考(Critical thinking)指我們並非毫不思索地全盤接受某一事物或陳述,而係應用思考力量. 把該事物或陳述加以分解、分析,並設定標準據以判斷(Paul & Adamson,1990,轉引自張玉成, 1993)。美國學者 Ennis(1985)對批判思考的定義:批判思考是理性的深思,著眼於判斷何者可信, 何者可為。上述學者的定義皆強調經由學習者內化、沉思與判斷,再選擇自己相信的依據或價值。 17.

(3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成三節進行文獻探討,第一節探討隱私權的概念及其相關研究,包 括隱私權意義、內涵和我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及其相關研究;第二節探討法治 教育的意涵,將釐清法治教育的意義、目標及目前實施概況;第三節探討民主基 礎系列教材及其相關研究,包括該教材的課程設計、教學策略及其相關研究,協 助研究者於本案實施後進行討論反思。. 第一節 隱私權的概念及其相關研究 近代關於動物行為的研究發現,所有動物都會在某段時間內尋求幽居獨處或 和少數同伴親密相處,倘若此時有外力打擾侵犯,將遭致攻擊防禦,這種動物的 天性,就是人類隱私權的根源(楊敦和,1983)。人會尋求暫時性的逃離或終止與 他人的接觸、對話,這似乎在任何社會或文化環境都會發生的事(陳仲嶙,2002)。 個人保有隱私、不受他人干擾的個人空間,可從各種社會角色壓力中獲得放鬆、 從人我關係界線中確立自我,尤其對青少年追尋自我認同的過程更是不可或缺的 (張淑媚,2008)。可見每個人都需要隱私,隱私對個人而言是極其重要的。. 壹、 隱私權的意義 隱私權的意義學者眾說紛紜,存在不同的爭議和見解,會隨不同國情、時空 或社會文化有所改變或擴張,本身屬於變動的概念,是法學界處理隱私權會碰到 的難題(王澤鑑,2007a、林子儀,2002;陳仲嶙,2002;楊敦和,1983、林建中, 1999)。隱私權不屬於天賦人權的自然權利,而是由 19 世紀的美國發跡,再經由 20 世紀各國判決釋憲的發展,才有今日愈趨重視的趨勢。. 18.

(31) 歷史上將隱私納入法律保護,最早源自西元三世紀左右,當時猶太人的「米 西納」法(Mishnah)規定,不得凝視或窺探(to peer and look into)鄰居之家屋(楊敦和, 1983:80)。西方最早專論隱私權概念始於 1890 年的美國,Samuel D. Warren 與 Louis Brandeis 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發表「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論文。當時由於工業發達人口聚集都市,呆板生活引發人們對他人事物的好奇心, 再加上教育普及、印刷出版業發達,報紙開始大量報導腥羶色等他人隱私,Warren 就是其中一名受害者。報紙報導 Warren 夫婦在家中舉辦豪華宴會,並描述宴會 中極為私密和令人難堪之事,因此 Warren 找上同窗好友律師 Brandeis 發表此文, 提出隱私權是「生活不受干擾(right to life)和獨處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個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揭露資訊,法律應保障個人思想、情緒和感受的人格權(王 澤鑑,2007a、詹文凱,1998)。 後續不同的國內、外學者大都認同 Warren 和 Brandeis 的定義,並在此基礎 上擴充延伸。歸納學者們對隱私權的定義範圍如下:. 一、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 包括不受他人打擾的物理空間、精神心理、私密事務、私密行為、私密資訊 等,是消極防禦和他人做出區隔(美國法學年刊,1942,轉引自詹文凱,1998;Alan F. Westin,1967,轉引自楊敦和,1983;林世宗 2001)10。. 10. 美國法學年刊(1942)認為「隱私權指個人不受到以下侵擾的權利:包括不當的揭露,人格不當的. 利用或剝削,對於公眾無正當關切之私人事務的公開,或對私人事務的不法侵害等,以致於對一 般感受之人造成精神之痛苦、羞恥或屈辱之情形。」Alan F. Westin(1967)認為「一個人依其意願, 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暫時脫離一般社會,而引退至一孤獨幽靜之狀態或一親密之小團體,或雖處社 會團體中,卻能保持埋名隱性之狀態就是隱私權。」林世宗(2001)認為「隱私權是指一個人於其 私人生活事務與領域享有『不受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 開妨礙或侵犯之權利,保障個人人性尊嚴,屬於人格權。」 19.

(32) 二、私密資訊的自主權 個人資訊除不被他人消極揭露,還可自主決定是否供他人收集、使用、散布 與公開的權利(Raymond Wacks,1989,轉引自詹文凱,1998)11。 有學者將「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和「私密資訊的自主權」合稱為「傳統」 的隱私權或「狹義」的隱私權(詹文凱,1998;林建中,1999;林子儀,2002;陳 仲嶙,2002)。. 三、私密事務的自主權 前述最早專論隱私權始於 19 世紀的美國,因此探討隱私權在美國的發展就 顯得格外重要。學者(詹文凱,1998;林建中,1999;王澤鑑,2007a)以美國侵權 行為法的發展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隱私權的釋憲判決,發現 1965 年 Griswold v. Connecticut 案中美國憲法首次肯認個人自主避孕的隱私權利及後續的性自主、資 訊自主、家庭自主權等,因而認為隱私權的保護範圍擴張至「私密事務的自主權」 12. 。Julie C. Inness(1992,轉引自詹文凱,1998)、林子儀(2002)、蔡達智(2005)13對隱. 11. Raymond Wacks(1989)認為:「隱私權指關於個人事實、通訊和意見,被合理的期待為私密的和. 敏感的,因此對於收集、使用或散布欲加以阻止或限制。」 12. 關於美國隱私權的發展可參考林建中(1999)。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 利形成方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三章。王澤鑑(2007a)。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 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6)--隱私權(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96,P25-33。 13. Julie C. Inness(1992)認為:「個人對其私密領域之控制狀態,包括對其自身及私密資訊接近之決定,. 和對其自身私密行為之決定。」詹文凱(1998)認為:「隱私權是對於個人領域內事務的控制權,只 要不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下,個人在其私領域有完全的自主權,不限於資訊自主,尚包括身 體和性的自主、空間自主、生命自主等。」林子儀(2002)認為:「隱私權是一種保障個人對於其個 人資訊的控制、滿足個人的獨立自主、提升個人自我表現及形成社會關係能力的權利。」蔡達智 (2005)認為:「隱私權是自我決定個人事務及與保障與他人通訊交往。」 20.

(33) 私權的定義也有相同的看法。有學者將「狹義隱私權」和「私密事務的自主權」 合稱為「廣義」隱私權(詹文凱,1998;林建中,1999;林子儀,2002)14。 研究者認為個人隱私是與他人或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密事務,為彰顯人之主體 性及其尊嚴,自可主張消極防禦或積極控制,兩者的核心仍為私密事務的自主權。 但自主權的範圍與界限則有爭議15,在美國習慣法和判例的背景下,權利本易模 糊變動(詹文凱,1998;林建中,1999),偏向廣義的隱私權,但身為西方法制移植 的我國是否該全盤採用?身為大陸法系的我國是否該有所調整? 對於隱私權的意義,研究者認為尚有幾個觀念需澄清:1.隱私權所要保護的客 體是隱私,隱私不等同於隱私權:隱私權要保護的客體是「隱私」 ,隱私包括不受 他人干擾的生活、私密資訊、私密事務等,屬於事實面和描述面的概念,但究竟 何種隱私該被法律所保障與限制,則屬於價值面和規範面的「隱私權」,並非所 有隱私都受到法律保護,譬如個人隱居山林屬於隱私,卻未必受到法律保護(詹 文凱,1998:129)。2.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隱私權如果受到侵犯,會產生令人 困窘、羞恥不快的負面感受,因此法律設立隱私權保障個人之人性尊嚴與自由, 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故隱私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14. 林建中(1999)認為顧及隱私權在我國使用習慣偏向資訊隱私及權利本身的完整延展,可將隱私. 權分為廣義和狹義。詹文凱除提出廣義和狹義分類外,尚有「區隔的和控制的」、「資訊的和概 括的」,詳請見詹文凱(1998)。隱私權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P121-128。 另有學者從比較法的觀點,比較美國、英國、德國的隱私權發展,詳請見王澤鑑(2007a)。人格權 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6)--隱私權(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96,2544。 15. 陳仲嶙(2002)認為隱私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個人領域事務的自主權;狹義是對自我. 向他人封閉或開放程度之狀態的控制權,包括個人資訊和不受干擾的空間。但他認為廣義定義 太過廣泛不符合我國國情,應採狹義定義將隱私權概念更具體化、細緻化,廣泛的自主權利則 有其他法律能加以保障。黃昭元(2005)認為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條款,可讓憲法保障的基本 權利具有彈性,且憲法已透過大法官釋憲保障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等,因此隱私權不應擴張 為私密事務的自主權。 21.

(34) 貳、 美國實務與學理的隱私權發展內涵 許多學者未給予隱私權明確定義,或許導因於其充滿變動與爭議,因此嘗試 提出隱私權的內涵或系統化的分類,以窺見其面貌。由於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是由 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編撰,再經我國翻譯編撰引進,對於美國實務與學理的隱私權 發展內涵要能具體掌握,才能理解美國和我國兩者隱私權的差異,作為國情文化 轉換的參考,以下依據隱私權在美國發展的時間先後,先討論美國侵權行為法層 次,再討論美國大法官釋憲的憲法層次,最後由美國學者提出理論作結。. 一、美國侵權行為法 前述 1890 年美國 Warren 和 Brandeis 首度專門論述隱私權後,在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及各州法院間,開始出現許多隱私權保障侵害的判決抗辨。1960 年美國 William L. Prosser 教授面對隱私權未有明確界定,因此在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評論 (California Lwa Review)發表「隱私」(Privacy)論文,認為隱私權的侵害應包含四種 侵權行為,也成為日後美國侵權行為法的基礎保障(詹文凱 1998:23-24;王澤鑑, 2007a,林建中,1999;林世宗,2001): 1. 侵害他人的幽居獨處或私人事務(Intrusion upon the plaintiff's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即入侵,包括入侵他人住宅,竊聽電話或資料、偷拍等, 利用有形和無形的方法,侵犯他人可「合理預期」不受他人侵犯的隱密性空 間或事務。 2. 公開揭露使人困擾的私人事實(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the plaintiff):即公開揭露,譬如公開揭露他人的婚外情或不名譽的病情。 3. 公開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眾誤解(publicity which places the plaintiff in false light): 即扭曲形象,公開揭露不屬於真實的資訊,致使個人形象受損造成心理或精 神損害。. 22.

(35) 4. 為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特徵(appropritation,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plaintiff's name or nickness):即無權在商業上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譬如: 攝影師將被拍攝者的照片,在未告知情形下當作廣告加以刊登,因為具有財 產權性質,美國又稱為公開權(the right to publicity)。 Prosser 教授所提的隱私權內涵,即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個人享有獨處的空 間和保有未經同意,不得公布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或資訊,和 Warren 和 Brandeis 提出的看法相同,不同的是 Prosser 所提第四種侵害隱私權的類型,除 人格權意涵外還有「財產權」的侵害,是本文上述文獻隱私權定義中未出現的。.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 美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保障隱私權,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人民 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務之權,不受無理拘束、搜索與扣押,並不得非 法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之人或收 押之物外,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對搜索和扣押的限制,可投影憲 法對個人居住、身體、資訊等隱私權的保護,其他尚有憲法增修第 5 條和第 14 條對於法律正當程序的維護(詹文凱,1998)。但隱私權真正獲得美國憲法的保障 肯認,要到 1965 年聯邦最高法院對 Griswold v. Connecticut 案的憲法解釋, Connecticut 州立法禁止任何人提供或使用藥物避孕,但法院認為如此等同同意警 方至夫妻臥室內搜索,將侵犯其婚姻生活中的親密與隱私,至此大法官已肯定結 婚配偶使用避孕藥的合法權利(林建中,1999)。此案開啟隱私權成為美國憲法保 障的基本權利,並隨著更多判決出現,從生育自主(避孕、墮胎)擴大到家庭自主 (父母對子女教育)、個人自主(同性戀性行為、自殺、安樂死)及資訊隱私等保護範 16. 圍 (王澤鑑,2007a:29-33)。超越 Warren、Brandeis 及 Prosser 早期認定的隱私權. 16. 更多判例還可參考林建中 (1999)。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 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第三章第二節。 23.

(36) 範圍「不受干擾的權利、資訊隱私權」 ,朝向個人事務的自主權發展(詹文凱,1998; 林建中,1999;王澤鑑,2007a)。 表 2-1-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隱私權的憲法解釋 類型. 生育 自主. 家庭 自主. 個人 自主. 資訊 隱私. 時間. 憲法解釋. 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 Connecticut 州禁止夫妻避孕,將過度侵害夫妻 親密關係中的婚姻隱私權。. Roe v. Wade (1973). 各州禁止婦女墮胎的法律違憲,婦女有權在胎 兒生命形成前,即獨立存活母體外,有墮胎自 由隱私權。. Meyer v. Nebrask (1923). Nebrask 州法律規定,除非學童能通過測驗門 檻,否則不得教授英語外的語言違憲,侵犯父 母對子女的教育自主隱私權。. In re Quinlan (1976). 垂死植物人無治癒希望,基於身體完整及個人 自主權,可由其父母決定停止醫療的隱私權。. Lawrence v. Texas (2003). Texas 州處罰同性戀性行為,侵犯個人人性尊嚴 的性自主權及住居所的隱私權。. Whale v. Roe (1977). New York 州欲蒐集醫生開立合法但有濫用藥物 之虞的病患資料,必須基於公共利益和保密義 務才可合理使用,憲法首次承認資訊隱私權。. 整理自王澤鑑(2007);林建中(1999). 三、學理的見解 美國大學法學院 Anita Allen(1997)教授分析,隱私權可歸納為四類(轉引自林 子儀,2002):1.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指個人可自行決定在何時、用何種 方式將個人資訊公開他人的權利。2.身體隱私權(physical privacy / accessibility privacy):指一個人有排除他人接近個人身體或侵入個人生活空間的權利,又可稱 為空間隱私權。3.自主決定隱私權(decisional privacy):指一個人有不受政府或第三 人干涉個人抉擇的權利,譬如:個人生活型態、繁衍後代的決定。4.具財產價值之 隱私權(proprietary privacy):隱私權中人格權利益的經濟利用及所有權。 國內詹文凱(1998)整理美國隱私權的發展脈絡,認為美國隱私權包括三個內 涵:1.資訊隱私權:指個人或人際間資料,他人不得任意收集、保存、移轉或揭露, 24.

(37) 包括個人資料和通訊隱私。2.空間隱私權:指個人所欲保留的空間和與他人保持之 距離,有物理性的住宅、身體、私人事務及心理性的個人思想等。3.自主決定權 隱私權:指對自己事務決定的權利。 從上述美國侵權行為法、美國大法官釋憲和學理的見解來看,美國隱私權的 保障內涵包括:資訊隱私權、空間隱私權(包含身體隱私權)、自主決定權及具財產 價值的隱私權四者,且必須在符合公共利益及正當法律程序下才能被限制。而本 研究所使用的公民版「隱私」雖為美國編撰的教材,但書中所使用的隱私權定義, 卻未提及 Prosser 及 Anita Allen 教授所述隱私權具財產權的部分,因此本研究亦 不將其納入討論。研究者認為若將其納入討論,則隱私權概念將更形複雜,且我 國已有民法肖像權、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等法律保障,尚無必要將其置於隱私 權的範疇。但究竟具財產權的隱私權是否納入,連隱私權起源的美國也多有爭議 (林子儀,2002)。. 參、 我國隱私權的發展 我國原本無隱私權相關的論述,亦無法律明文規定,但經修法、立法後在民 刑公法等各領域內的許多規定,可看出各種對隱私利益提供保護之色彩(林建中, 1999)。在美國等西方隱私權概念的影響下,漸漸地國內愈來愈多學者開始關注此 新興人權,我國也在大法官歷次釋憲下推導出其意涵—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 權利之一。以下從法律層次和憲法層次探討我國隱私權的發展內涵。. 一、法律層次 我國早期學說尚未發展出隱私權前,史尚寬先生在 1954 年出版的《債法總 論》中指出秘密權,是指就私生活上或工商業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實,私生活是指 私秘密,工商業是指營業秘密,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從秘密權中可窺見隱私權 的意涵(王澤鑑,2007c)。1935 年制定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5.

(38) 此項規定應為保護個人私德隱私,而非誹謗名譽。1999 年增列刑法第 315 條妨害 秘密罪,處罰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當年亦修正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增列 「隱私」受侵害者,得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慰撫金)。發展至此,我國民、刑 法始具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範,保障隱私權免於被侵害 (林世宗,2001)。 時至今日,法律對隱私權的保障還可舉例如下: (一) 刑法方面:包括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罪,針對特定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心理師等,不能無故 洩漏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等。特別刑法 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們對電信、郵件、書信、談話等有合理之隱私 或私密期待等。 (二) 行政法方面: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第 1 款,禁止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浴室、廁所、更衣室等私密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 如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除非基於公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三) 其他法方面: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4 條,主管機關、醫生或護士等人員,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除依法律規 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不得洩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制定本法以規範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第 3 條個人更可請求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權利。 我國在法律層次對隱私權的保障多元豐富,對照隱私權的內涵來說,有空間 隱私/身體隱私(包括住宅、臥室、身體)、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疾病、私密資訊)、 自主決定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將隱私權內涵做更細緻的保障,除消極不受 他人侵犯,更積極限制特定專業人士不得洩漏知悉他人資訊、政府不得任意公開 他人隱私及政府公開的界線。在法律層次,民、刑、行政法等均可看出對隱私利. 26.

(39) 益提供保護,但對於隱私概念卻未明確加以定義 (林建中,1999)。因此,本文接 著從大法官釋憲來看隱私權。. 二、憲法層次 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全文並未出現隱私權之字眼,但從憲法第 8 條的人 身自由、第 10 條的居住自由及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可投影憲法列舉基本權 中保有隱私權之色彩。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概括條款之規定,可彌補憲法列舉基本 權利與時俱進的不足(林建中,1999)。以下研究者將檢視歷年來大法官對隱私權 的相關釋憲,以歸納憲法對隱私權保障的意義與範圍。 (一)釋字第 293 號:銀行客戶的隱私權(1992/3/13) 臺北市議會要求臺北市銀行提供逾期放款、呆帳之客戶資料以茲監督,但銀 行表示此舉將牴觸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之規定拒絕,市議會因而聲請統一解釋。 解釋文如下: 「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之 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隱 私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款顯有不當者,經議會之決議,在銀行不透露個 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之條件下,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時,為兼顧 議會對公營銀行之監督,仍應予以提供。」 我國釋憲上第一次提及隱私權,承認銀行客戶之資料具私密性且不得任意 公開,但卻未加以說明隱私權的內涵(林建中,1999;林子儀,2002)。不過大法 官陳瑞堂、張承韜、劉鐵錚於不同意見書中表示,『銀行法第 48 條銀行對客戶 資料之保密規定的隱私權是人格權之一種,憲法雖無直接保障之規定,但依憲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27.

(40) 均受憲法之保障。』雖該釋憲僅說明銀行法保障隱私權的層次,但不同意見書 似乎隱含憲法保障的層次(林子儀,2002)。. (二)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與隱私權(2000/7/7) 此案是刑法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背憲法第 11 條所保護的言論自由。雖屬 於誹謗罪和言論自由的關係,但在理由書中提及誹謗他人也可能觸及他人隱私侵 害(王澤鑑,2007b)。理由書如下: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三)釋字第 535 號:警察臨檢與隱私權(2001/12/14)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警察可於公共場所臨檢、路檢、取締、盤 查等,但原條例對於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未有法律明確 規範,對於臨檢之場所或人也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恐侵害人民的行動自由、財 產權及隱私權,因而宣告該條例有欠完備。現已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取代之。 解釋文如下: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 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實施臨檢 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警察人員 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 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臨檢將侵害人民之隱私權,但仍未對隱私內涵做說明,但卻限制臨檢要 符合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且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對隱私權限制做出判斷標準。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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