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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雖 然 葉 東 豐 ( 2008) 提 及 我 國 第 一 個 庇 護 工 場 ( 友 好 復 健

技 藝 社 ) 成 立 於 民 國 57 年 , 然 該 單 位 當 時 服 務 的 對 象 以 肢 障

者 居 多 , 係 以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進 行 服 務 , 大 多 數 的 服 務 對 象 是 被

期 待 養 成 工 作 能 力 並 回 到 社 區,所 以 友 好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時 雖

被 視 為 庇 護 工 場 , 但 同 時 也 被 視 為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服 務 。

也 就 是 說 , 國 內 早 期 的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的 內 容 較 少 , 定 位 也 不 是

很 明 確 , 八 零 年 代 開 始 , 職 業 重 建 的 實 務 從 職 業 訓 練 及 義 肢 、

支 架 的 服 務 到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 之 後 才 有 庇 護 工 場 的 服 務 。

69 年 國 內 殘 障 福 利 法 的 通 過,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規 範 多

為 宣 示 性 的 意 義 , 障 礙 者 可 使 用 的 服 務 很 少 , 大 部 分 的 服 務 是

「 職 業 訓 練 」 與 「 一 般 性 就 業 服 務 」 , 直 到 79 年 修 法 , 才 明

定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 由 於 該 制 度 的 實 施 , 增 加 了 政 府 單 位 的 財 源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相 關 措 施 於

是 相 繼 開 展 。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訂 定 「 支 持 性 就 業 試 行 草

案 」 , 三 年 後 (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 提 供 各 縣 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民

間 團 體 暨 機 構 共 四 十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人 事 等 經 費,透 過 政 府 補

助 的 預 算 和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執 行,積 極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 林 千 惠 等 , 1996) , 自 此 ,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逐 漸 成 為 國 內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的 主 流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身 保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的 第 三 十 條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工 作

能 力,但 尚 不 足 以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提 供 支

持 性 及 個 別 化 的 就 業 服 務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

但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 應 提 供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 此 時

的 庇 護 工 場 角 色 與 功 能 被 定 位 以「 獎 勵 金 」方 式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庇 護 工 場 提 高 產 能 , 未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視 為 領 薪 資 的 員 工 ,

直 至 民 國 96 年 7 月 1 日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身 權 法 ) 頒 布 後 ,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位 為 庇 護 工 場 的 員 工 。

從 國 內 立 法 歷 史 的 演 變 不 難 看 出 社 會 對 障 礙 者 能 自 立 的

期 待 , 此 觀 點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相 似 , 不 同 的 是 我 國 希 望 透 過 庇

護 工 場 的 要 求 使 其 生 產 標 準 能 夠 提 高,而 先 進 國 家 的 美 國 則 將

原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成 員 , 推 往 支 持 性 就 業 , 不 少 文 獻 顯 示 , 在 美

國 ,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初 期 的 成 本 雖 較 高 , 但 是 隨 就 業 時 間 的 延

長 , 成 本 是 下 降 的 , 而 庇 護 工 場 服 務 的 成 本 則 反 是 升 高 的

( Cimera, 2008) 。 但 該 國 的 專 業 人 員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先 從

參 與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學 習 與 訓 練 , 再 轉 銜 到 社 區 就 業 ; 然 而 身 心

障 礙 者 和 其 家 庭 則 似 乎 不 是 這 樣 , 他 們 較 會 從 長 期 安 置 、 安

全 、 社 會 環 境 等 因 素 來 考 量 , 而 傾 向 選 擇 機 構 式 ( 庇 護 式 ) 的

服 務 。 也 就 是 說 , 「 社 區 化 就 業 」 是 被 鼓 勵 的 , 然 而 對 具 有 就

業 意 願,但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馬 上 到 社 區 化 就 業 的 身 心 障 礙

者,在 這 過 渡 型 的 庇 護 工 場 接 受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服 務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 Migliore,Grossi, Mank, & Rogan, 2008 ) 。

研 究 者 於 民 國 82 年 進 入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 一 直 從 事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的 業 務 近 15 年 , 幾 乎 和 國 內 的 職 業 重 建 專 業 同 時 成

長 , 尤 其 有 四 年 的 時 間 是 投 入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業 務 , 更 關 切 著 其

間 的 變 化 , 因 此 有 強 烈 動 機 研 究 此 一 議 題 。

伊 甸 基 金 會 本 著 基 督 愛 人 的 精 神,85 年 在 台 中 市 成 立 伊 甸

庇 護 商 店,剛 開 始 賣 商 業 套 餐、 同 年 9 月 增 賣 月 餅、 86 年 增 加

蘿 蔔 絲 口 味 , 另 也 開 發 炸 蛋 糕 為 持 續 性 的 產 品( 不 受 特 定 節 日

影 響 ) , 並 增 加 對 外 DIY 教 學 課 程 的 業 務 以 提 升 業 績 。

88 年 台 中 縣 政 府 正 式 委 託 伊 甸 一 個 5 年 的 庇 護 工 場 契 約 ,

89 年 伊 甸 自 行 於 台 中 市 蓋 大 樓,提 供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服 務,其 中

也 涵 蓋 庇 護 工 場 的 服 務 , 但 庇 護 工 場 至 92 年 才 立 案 ( 因 92 年

才 有 立 案 法 規 ) , 伊 甸 進 一 步 於 93 年 在 南 投 成 立 烘 培 庇 護 工

場 ( 於 96 年 結 束 經 營 ) 。

當 時 伊 甸 為 服 務 臺 灣 北 部 的 身 心 障 礙 朋 友,93 年 在 新 店 成

立 行 銷 部 門 試 辦 營 運,94 年 成 立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同 年 也 在 桃

園 成 立 伊 甸 烘 焙 庇 護 工 場 。 而 南 臺 灣 也 於 94 年 配 合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 成 立 高 雄 伊 甸 橄 欖 葉 烘 焙 坊 ( 於 96 年 結 束 經 營 ), 形

成 當 時 伊 甸 基 金 會 在 臺 灣 各 大 區 域 佈 下 庇 護 工 場 網 絡,「 訓 練 」

是 庇 護 工 場 主 要 的 運 作 方 式 , 而 強 調 「 產 能 」 也 是 庇 護 工 場 重

要 的 一 環 , 在 營 運 的 設 計 , 以 獎 勵 金 方 式 , 鼓 勵 庇 護 工 場 的 障

礙 者 努 力 生 產 , 以 達 到 訓 練 的 目 標 。

憑 藉 著 十 幾 年 就 業 服 務 的 專 業 根 基 , 研 究 者 在 93~97 年 間

毅 然 接 下 經 營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 的 職 責,剛 開 始 是 直 接 複 製 中 彰

投 區 的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 包 括 採 購 、 生 產 技 術 、 品 牌 、 行 銷 等 ,

當 時 因 場 地 未 能 符 合 安 全 、 消 防 要 件 而 無 法 立 案 , 只 能 向 新 店

就 服 站 申 請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經 濟 型 )的 補 助 費( 人 力 薪 資 與 15

%行 政 費 ) 來 營 運 , 工 場 設 立 時 正 逢 中 秋 節 是 從 行 銷 月 餅 開 始

而 非 生 產 月 餅 , 靠 著 伊 甸 20 多 年 的 品 牌 , 在 台 北 行 銷 約 50 多

萬 元 的 銷 貨 收 入 , 在 採 購 方 面 , 係 以 母 子 場 聯 合 採 購 , 以 降 低

原 物 料 和 禮 盒 進 貨 成 本,但 因 受 限 規 定 只 能 進 用 中 高 齡 和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 剛 開 始 派 人 員 至 台 中 母 場 跟 師 傅 學 習 新 產 品 , 然 後

再 回 台 北 場 教 導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在 這 一 段 時 間 , 仍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訓 練 , 生 產 時 難 免 會 有 瑕 疵 品 , 對 品 質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上 需 投

入 很 多 心 力;為 了 要 符 合 當 時 基 本 工 資 17,280 元 的 規 定 並 能 顧

及 長 期 營 運 , 故 在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的 挑 選 上 , 偏 向 挑 選 高 功 能 的

員 工 以 維 持 營 運 , 然 而 根 據 當 時 職 訓 局 對 庇 護 工 場 定 義 , 它 又

是 屬 於 保 護 性 的 營 運 方 式,需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學 習 並 遵 守 職 場

的 基 本 要 求 : 如 準 時 上 、 下 班 、 標 準 化 工 作 流 程 , 達 到 產 品 品

質 與 效 率 、 必 要 的 趕 貨 及 加 班 等 , 該 庇 護 工 場 可 說 是 屬 於 過 渡

性 和 自 產 自 銷 型 的 庇 護 工 場 ( 職 訓 局 , 1998) 。

研 究 者 在 經 營 庇 護 工 場 時 , 需 肩 負 起 行 銷 面 的 責 任 , 常 參

加 教 會 牧 師 的 聯 禱 會 , 增 加 到 教 會 宣 廣 的 機 會 , 也 透 過 機 構 的

網 路 共 同 行 銷 和 伊 甸 月 刊 的 宣 廣 , 另 外 常 跑 企 業 廠 商 的 宣 導 ,

打 開 人 脈 , 增 加 訂 單 , 同 時 需 掌 握 每 月 的 銷 貨 收 入 及 控 制 管 銷

費 用 , 以 及 人 員 進 用 訓 練 的 管 理 , 使 淨 利 不 斷 的 增 加 , 努 力 讓

工 場 能 延 續 經 營 使 命 , 雖 可 以 維 持 但 仍 有 很 多 挑 戰 , 如 何 衝 刺

業 績 即 為 一 例 。 當 初 從 第 一 年 到 第 三 年 , 銷 貨 收 入 逐 年 提 升 ,

至 第 三 年 才 有 淨 利 。

在 第 四 年( 97 年 )因 考 量 庇 護 工 場 定 位 未 明,造 成 人 事 成

本 的 增 加 , 故 基 金 會 將 人 事 縮 編 , 不 再 接 受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的 人

事 補 助 經 費 , 而 伊 甸 採 取 自 營 的 方 式 , 因 有 多 年 行 銷 的 基 礎 ,

加 上 志 工 的 參 與 協 助 , 第 四 年 即 使 只 有 2.5 個 人 力 , 亦 能 衝 到

110 萬 的 銷 貨 收 入 , 達 到 收 支 平 衡 。

97 年 6 月 身 權 法 頒 布 後,庇 護 工 場 人 事 成 本( 如 障 礙 者 員

工 的 薪 資 、 職 災 、 勞 健 保 和 退 休 金 ) 隨 之 增 加 , 經 營 管 理 的 挑

戰 更 大 , 而 研 究 者 也 於 97 年 考 上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 功 課 壓 力

無 法 再 負 荷 行 銷 業 務 , 故 97 年 底 申 請 轉 調 職 務 , 而 伊 甸 在 考

量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 的 往 後 經 營 會 很 困 難, 亦 決 定 不 派 工 作 人 員

接 手 , 該 庇 護 工 場 於 是 關 場 。

關 場 的 同 時 , 研 究 者 雖 將 三 位 員 工 均 做 妥 適 的 安 排 , 然 經

歷 了 主 責 及 退 出 庇 護 工 場 的 歷 程,不 斷 思 考 相 關 立 法 對 庇 護 工

場 及 障 礙 者 的 影 響 , 身 權 法 的 頒 布 , 究 是 保 障 了 少 數 高 功 能 障

礙 者 的 權 益 , 抑 或 影 響 更 多 低 功 能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 朱 芳 瑤

( 2009) 提 及 身 權 法 通 過 ( 97.7.11) 前 國 內 有 150 家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方 案 , 修 法 後 一 年 多 , 只 剩 七 十 九 家 , 「 倒 了 快 一 半 」 。

這 與 職 訓 局( 2010)的 資 料 顯 示,98 年 12 月 底 全 國 有 96 家「 合

法 立 案 或 經 政 府 委 託 之 庇 護 工 場 」 的 資 料 , 頗 為 接 近 。

為 瞭 解 身 權 法 通 過 後 , 原 本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員 工 , 因 不 符 合

新 定 的 資 格 而 離 開 庇 護 工 場 , 研 究 者 特 於 100 年 1 月 3 日 , 拜

訪 一 位 社 團 負 責 人 , 訪 談 中 體 認 立 法 的 改 變 對 機 構 、 協 會 、 家

長 和 案 主 的 衝 擊 , 當 個 案 需 求 無 法 被 滿 足 , 有 的 會 轉 換 跑 道 、

有 的 會 迫 於 無 奈 而 自 我 放 棄;另 有 些 家 長 會 想 盡 辦 法 為 自 己 小

孩 找 出 一 條 生 路 。 該 負 責 人 表 達 , 希 望 各 種 障 別 是 個 別 化 的 評

估 , 希 望 職 評 是 公 正 、 公 義 的 , 也 希 望 服 務 的 出 發 點 , 應 以 個

案 的 需 求 為 考 量 , 而 不 是 只 從 專 業 人 員 或 機 構 的 角 度 來 看 。

訪 談 結 束 , 該 負 責 人 建 議 研 究 者 於 100 年 1 月 8 日 與 她 一

起 去 參 加 某 協 會 的 活 動 , 瞭 解 其 經 營 方 向 和 服 務 內 容 , 對 於 該

協 會 經 費 不 透 明 、 不 積 極 服 務 案 主 , 他 有 點 難 過 , 但 他 提 及 或

許 可 從 中 看 到 一 些 被 二 次 職 評 評 估 為 不 適 合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案

主 。 果 真 在 那 次 活 動 的 參 與 中 , 我 遇 見 一 位 從 某 庇 護 工 場 退 下

來 的 智 障 者 和 其 媽 媽 , 身 權 法 頒 布 後 , 該 案 主 於 97 年 10 月 身

體 需 開 刀 故 離 開 某 庇 護 工 場 , 復 原 後 , 案 母 希 望 案 主 能 再 回 庇

護 工 場 , 但 卻 沒 有 位 置 了 , 案 母 心 有 疑 惑 , 以 前 評 估 時 , 她 的

孩 子 是 可 以 進 入 庇 護 工 場 , 而 現 在 開 刀 治 療 後 , 身 體 狀 況 變 得

更 好 , 但 反 而 進 不 了 庇 護 工 場 ?

身 權 法 通 過 後 , 庇 護 工 場 有 不 少 上 述 的 例 子 發 生 , 他 們 為

甚 麼 離 開 了 ? 離 開 後 有 何 想 法 ? 離 開 庇 護 工 場 後,家 長 如 何 接

受 這 樣 的 轉 變 ? 家 長 瞭 解 嗎 ? 如 何 經 歷 此 歷 程 ? 他 們 如 何 尋

求 未 來 安 置 ? 在 這 歷 程 遇 到 了 甚 麼 困 難 ? 而 政 府 的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 是 否 照 顧 到 這 群 低 功 能 轉 出 者 ? 是 研 究 者 非 常 關 切 的

為 何 ? 是 否 照 顧 到 這 群 低 功 能 轉 出 者 ? 是 研 究 者 非 常 關 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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