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庇護工場衝擊之研究-從「離開庇護工場學員」的觀點探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庇護工場衝擊之研究-從「離開庇護工場學員」的觀點探討"

Copied!
10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 碩士論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庇護工場衝擊之研究 -從「離開庇護工場學員」的觀點探討. 指導教授:邱滿艷 博士 研 究 生:蔡幸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

(2) 誌謝 在伊甸基金會近15年的工作的生涯中,一直努力想要進修,承蒙滿艷老師的鼓 勵和王玠老師、呂寶靜老師及任麗華老師的推薦,終於考上研究所,也謝謝伊甸基 金會歷年來所有主管們的支持和同工們的協助給予我很大的鼓勵,讓我能夠一邊工 作一邊請假讀書進修。 在研究所生涯中,首先要感謝曾經諄諄教誨過我的師長幸台老師、華沛所長、 亭芳老師、滿艷老師,令我收穫頗多。再來,更要謝謝指導教授滿艷老師這2年多 的時間,對我細心、耐心的教導,在文稿逐字的修改潤飾,授予NV-8軟體的學習, 還有教導很多待人處事、作學問的態度,讓我受益良多,使得這份論文得以完成, 感恩之情,溢於言表,我會永遠存記心中,未來在職業重建領域的生涯中,會用心 繼續傳承這份的精神。同時亦感謝何英奇老師和張千惠老師在研究計畫與口試論文 時,很用心的批閱和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讓論文內容能夠更加的嚴謹和完善。 在研究的過程中,也要致謝敏娟副理事長的協助、4位研究參與者願意分享您 們的心路歷程,讓論文更有價值;再則也要謝謝宏生、仁貴兩位學長,在研究室寫 論文計畫的日子,因為有您們的陪伴,讓研究室充滿很多歡笑的日子;還有也要謝 謝李董事長、TIM主管、琴淑、心瑜、聖音、婉萍、佩君、哲毓、煒翔、建華、亦 綱、薇羽、筠倢、昭伶、淑芳、永祥、志鵬、明彥、婉瑜、秀蘭、文豪、月霞的大 力協助,有您們的支持讓我研究所生活輕省許多。感謝玉華每週熱線,彼此加油打 氣;感謝教會的甜蜜小組團契每週的禱告和來好牧師、璦玲、明華、富嬌、鈴蘭、 錦珍、秀英、重又、鳳嬌、一夫、桂燕、昭興、國樑夫婦、俞珍、家藝的代禱。 回顧過去4年半的日子,雖是辛苦,心中卻是非常感恩,最要感謝我的家人, 謝謝我摯愛的先生和我兩個懂事的女兒,給予我永遠的支持,有您們的陪伴,讓我 在這條路,勇敢的努力走下去;最後謹向幫助我的小天使們,願上帝賜福予您們, 也謝謝上帝賜給我夠用的體力、毅力和智慧,靠著那上帝的力量,讓我凡事都能作, 把榮耀歸給上帝!. 蔡幸媚 謹誌 2012年12月. I.

(3)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身權法頒布後,庇護工場學員離開機構前後的過程,透過質性 研究蒐集四位學員離開前後的狀(態)況和歷程,輔以研究者的筆記及相關文件資 料等,並運用NVivo第八版質性軟體進行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一、庇護工場學員離開機構前都有游走各機構的現象,那些機構包括:可領取得津 貼的職訓機構、需繳費的日托機構、以庇護工場為名行日托服務的機構,以及 不同職種的庇護工場等。 二、因著學員的離場,家長開始省思,理解的向度從制度面開始,發現配套措施不 足,多數家長會延伸到孩子能力不足、情緒不穩等亦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三、不論孩子離場的原因是什麼,家長都有突然、難過、委曲、無奈、混亂、緊張、 不知所措等感覺。 四、家長係朝長期的方向安置離場的孩子,孩子本身能力的不足和外在環境的欠缺 是兩個主要的考量,前者包括交通、安全、與社會脫節等;後者的考量會引導 家長去尋找接納度高、收費便宜、提供補助,或部分工時的機構。 五、帶著心中的希望尋找安置孩子機構的家長,有些會很主動找資源,有些是被動 的等待資源。 六、不論是主動或被動的家長,總不放棄自己的「聲音」被聽到:社會接納孩子、 政策支持孩子、有桃花源式的「庇護工場」-不用職評、門檻低、交通接送、有 補助、部份工時、有愛心等的全人服務。.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庇護工場、庇護性員工。. III.

(4) The Impac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n Shelter Workshops. —The Perspectives of Laid-off Disabled Employees.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was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on sheltered workshop employees before and after leaving sheltered employment. Research was conducted through qualitative method. Data collected, researcher’s notes and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were aggregated and analyzed using NVivo version 8 computer softwar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 Before leaving current institution, sheltered workshop employees all experienced institution changes, moving from one to another. These institutions include: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offering government subsidies, fee charging day activities institutions, sheltered workshops operated by day activity institutions, and sheltered workshops with a variety of occupation options. 2. Parents began to think about the causes as their children left sheltered workshops. Their sought started from policy perspectives, but some of parents furthered their analysis to their children’s lack of ability and emotional stability. 3. No matter the reasons of departure, parents all felt surprised, saddened, suffered wrong, helpless, chaotic, nervous and overwhelmed. 4. When seeking long-term placement for their children who left sheltered workshops, parents had two main considerations, their children’s lack of ability and the inadequacies of external environments. Former consideration includes abilities in areas such as transportation, safety, and social mainstreaming. Latter consideration caused parents to seek institutions that were more accepting, costing less, offering government subsidies or providing part-time job offeres. 5. With great hope, parents sought institutions in which to place their children. However, some parents proactively sought out solutions, while others passively await resources. 6. Whether parents are proactive or passive, one thing they never gave up doing was “voicing” needs, including societal acceptance of their children, policies that support their children and availability of ideal sheltered workshops – holistic services that include no occupational assessment, providing transportation, government subsidies, part-time options and loving staff members. 【Keywords】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Sheltered Workshop, Employee of Sheltered Workshop IV.

(5)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8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13 第 一 節 庇 護 工 場 的 意 涵 與 型 態 ................................................. 13 第 二 節 國 外 庇 護 工 場 政 策 與 服 務 ............................................. 15 第 三 節 臺 灣 庇 護 工 場 的 發 展 與 變 革 ........................................ 21 第 四 節 身 權 法 的 頒 布 對 庇 護 工 場 學 員 的 影 響 ...................... 2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31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 31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 31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 33 第 四 節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34 第 五 節 研 究 倫 理 ............................................................................ 3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 41 第 一 節 耕宏的故事 .......................................................................... 41 第 二 節 曉 托 的 故 事 ....................................................................... 48 V.

(6) 第 三 節 台 嘉 的 故 事 ....................................................................... 57 第 四 節 妙 煙 的 故 事 ....................................................................... 65 第 五 章 綜 合 討 論 ................................................................................. 73 第 一 節 身 權 法 頒 布 後 , 學 員 離 開 機 構 前 後 的 過 程 .............. 73 第 二 節 學 員 離 開 庇 護 工 場 後 的 狀 ( 態 ) 況 和 歷 程 .............. 78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85 第 一 節 結 論 ..................................................................................... 85 第 二 節 建 議 ..................................................................................... 87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對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 90 參 考 文 獻 ................................................................................................. 93 附 錄 一 、 訪 談 大 綱 ............................................................................... 96 附 錄 二 、 訪 談 同 意 書 ........................................................................... 97 附 錄 三 、 所 有 主 要 參 與 者 樹 狀 節 點 編 碼 與 分 析 .......................... 98. VI.

(7) 表 次 表1 94~98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服務狀況調查比較 ........................ 28 表2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 ........................................................................ 32 表3 編碼一覽表 ........................................................................................ 36 表4 編碼一覽表 ........................................................................................ 37 表5 編碼一覽表 ........................................................................................ 37 表6 編碼一覽表 ........................................................................................ 37. VII.

(8) 圖 次 圖1 學員離開機構狀況與過程 ................................................................ 77 圖2 學員離開庇護工場後的狀(態)況和歷程 ..................................... 84. VII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雖 然 葉 東 豐 ( 2008) 提 及 我 國 第 一 個 庇 護 工 場 ( 友 好 復 健 技 藝 社 ) 成 立 於 民 國 57 年 , 然 該 單 位 當 時 服 務 的 對 象 以 肢 障 者居 多,係 以 職業 訓 練模 式進 行 服 務,大 多數 的 服務 對 象是 被 期 待 養 成 工 作 能 力 並 回 到 社 區,所 以 友 好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時 雖 被視為庇護工場,但同時也被視為提供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 也 就 是 說,國 內 早 期 的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的 內 容 較 少,定 位 也 不 是 很明確,八零年代開始,職業重建的實務從職業訓練及義肢、 支架的服務到支持性就業服務,之後才有庇護工場的服務。 69 年 國 內 殘 障 福 利 法 的 通 過,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規 範 多 為 宣 示 性 的 意 義,障 礙 者 可 使 用 的 服 務 很 少, 大 部 分 的 服 務 是 「 職 業 訓 練 」 與 「 一 般 性 就 業 服 務 」 , 直 到 79 年 修 法 , 才 明 定 定 額 進 用 制 度,由 於 該 制 度 的 實 施,增 加 了 政 府 單 位 的 財 源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相 關 措 施 於 是相繼開展。 民國八十二年勞委會職訓局訂定「支持性就業試行草 案 」, 三 年 後(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提 供 各 縣 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民 1.

(10) 間 團 體 暨 機 構 共 四 十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的 人 事 等 經 費,透 過 政 府 補 助 的 預 算 和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執 行,積 極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 林 千 惠 等 , 1996) , 自 此 ,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逐 漸 成 為 國 內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主流。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身保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的 第 三 十 條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工 作 能 力,但 尚 不 足 以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提 供 支 持性及個別化的就業服務;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意願, 但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障 礙 者,應 提 供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此 時 的 庇 護 工 場 角 色 與 功 能 被 定 位 以「 獎 勵 金 」方 式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者在庇護工場提高產能,未將身心障礙者視為領薪資的員工, 直 至 民 國 96 年 7 月 1 日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身權法)頒布後,將身心障礙者定位為庇護工場的員工。 從國內立法歷史的演變不難看出社會對障礙者能自立的 期待,此觀 點 與世 界 先進 國家 相 似,不 同 的是 我 國希 望 透過 庇 護 工 場 的 要 求 使 其 生 產 標 準 能 夠 提 高,而 先 進 國 家 的 美 國 則 將 原在庇護工場的成員,推往支持性就業,不少文獻 顯示,在美 國,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初 期 的 成 本 雖 較 高,但 是 隨 就 業 時 間 的 延 長,成本是下降的,而庇護工場服務的成本則反是升高的 2.

(11) ( Cimera, 2008) 。 但 該 國 的 專 業 人 員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先 從 參 與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學 習 與 訓 練,再 轉 銜 到 社 區 就 業 ;然 而 身 心 障礙者和其家庭則似乎不是這樣,他們較會從長期安置、安 全、社會環境等因素 來考量,而傾向選擇機構式(庇護式)的 服 務 。 也 就 是 說 ,「 社 區 化 就 業 」是 被 鼓 勵 的 , 然 而 對 具 有 就 業 意 願,但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馬 上 到 社 區 化 就 業 的 身 心 障 礙 者,在 這 過 渡 型 的 庇 護 工 場 接 受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服 務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 Migliore,Grossi, Mank, & Rogan, 2008 ) 。 研 究 者 於 民 國 82 年 進 入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 一 直 從 事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的 業 務 近 15 年 , 幾 乎 和 國 內 的 職 業 重 建 專 業 同 時 成 長,尤 其 有 四 年 的 時 間 是 投 入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業 務,更 關 切 著 其 間的變化,因此有強烈動機研究此一議題。 伊 甸 基 金 會 本 著 基 督 愛 人 的 精 神,85 年 在 台 中 市 成 立 伊 甸 庇 護 商 店,剛 開 始 賣 商 業 套 餐、 同 年 9 月 增 賣 月 餅、 86 年 增 加 蘿 蔔 絲 口 味 , 另 也 開 發 炸 蛋 糕 為 持 續 性 的 產 品( 不 受 特 定 節 日 影 響 ) , 並 增 加 對 外 DIY 教 學 課 程 的 業 務 以 提 升 業 績 。 88 年 台 中 縣 政 府 正 式 委 託 伊 甸 一 個 5 年 的 庇 護 工 場 契 約 , 89 年 伊 甸 自 行 於 台 中 市 蓋 大 樓,提 供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服 務,其 中 也 涵 蓋 庇 護 工 場 的 服 務 , 但 庇 護 工 場 至 92 年 才 立 案 ( 因 92 年 3.

(12) 才 有 立 案 法 規 ) , 伊 甸 進 一 步 於 93 年 在 南 投 成 立 烘 培 庇 護 工 場 ( 於 96 年 結 束 經 營 ) 。 當 時 伊 甸 為 服 務 臺 灣 北 部 的 身 心 障 礙 朋 友,93 年 在 新 店 成 立 行 銷 部 門 試 辦 營 運,94 年 成 立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同 年 也 在 桃 園 成 立 伊 甸 烘 焙 庇 護 工 場 。 而 南 臺 灣 也 於 94 年 配 合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 成 立 高 雄 伊 甸 橄 欖 葉 烘 焙 坊 ( 於 96 年 結 束 經 營 ), 形 成 當 時 伊 甸 基 金 會 在 臺 灣 各 大 區 域 佈 下 庇 護 工 場 網 絡,「 訓 練 」 是 庇 護 工 場 主 要 的 運 作 方 式,而 強 調「 產 能 」也 是 庇 護 工 場 重 要的一環,在營運的設計,以獎勵金方式,鼓勵庇護工場的障 礙者努力生產,以達到訓練的目標。 憑 藉 著 十 幾 年 就 業 服 務 的 專 業 根 基 , 研 究 者 在 93~97 年 間 毅 然 接 下 經 營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 的 職 責,剛 開 始 是 直 接 複 製 中 彰 投區的經營管理模式,包括採購、生產技術、品牌、行銷等, 當 時 因 場 地 未 能 符 合 安 全、消 防 要 件 而 無 法 立 案,只 能 向 新 店 就 服 站 申 請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經 濟 型 )的 補 助 費( 人 力 薪 資 與 15 %行 政 費 ) 來 營 運 , 工 場 設 立 時 正 逢 中 秋 節 是 從 行 銷 月 餅 開 始 而 非 生 產 月 餅 , 靠 著 伊 甸 20 多 年 的 品 牌 , 在 台 北 行 銷 約 50 多 萬元的銷貨收入,在採購方面,係以母子場聯合採購,以降低 原 物 料 和 禮 盒 進 貨 成 本,但 因 受 限 規 定 只 能 進 用 中 高 齡 和 身 心 4.

(13) 障 礙 朋 友,剛 開 始 派 人 員 至 台 中 母 場 跟 師 傅 學 習 新 產 品,然 後 再 回 台 北 場 教 導 其 他 工 作 人 員。在 這 一 段 時 間,仍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訓 練,生 產 時 難 免 會 有 瑕 疵 品,對 品 質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上 需 投 入 很 多 心 力;為 了 要 符 合 當 時 基 本 工 資 17,280 元 的 規 定 並 能 顧 及 長 期 營 運,故 在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的 挑 選 上,偏 向 挑 選 高 功 能 的 員 工 以 維 持 營 運,然 而 根 據 當 時 職 訓 局 對 庇 護 工 場 定 義,它 又 是 屬 於 保 護 性 的 營 運 方 式,需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學 習 並 遵 守 職 場 的基本要求:如準時上、下班、標準化工作流程,達到產品品 質 與 效 率、必 要 的 趕 貨 及 加 班 等,該 庇 護 工 場 可 說 是 屬 於 過 渡 性 和 自 產 自 銷 型 的 庇 護 工 場 ( 職 訓 局 , 1998) 。 研 究 者 在 經 營 庇 護 工 場 時,需 肩 負 起 行 銷 面 的 責 任,常 參 加 教 會 牧 師 的 聯 禱 會,增 加 到 教 會 宣 廣 的 機 會,也 透 過 機 構 的 網路共同行銷和伊甸月刊的宣廣,另外常跑企業廠商的宣導, 打 開 人 脈,增 加 訂 單,同 時 需 掌 握 每 月 的 銷 貨 收 入 及 控 制 管 銷 費用,以及人員進用訓練的管理,使淨利不斷的增加,努力讓 工 場 能 延 續 經 營 使 命,雖 可 以 維 持 但 仍 有 很 多 挑 戰,如 何 衝 刺 業績即為一例。當初從第一年到第三年,銷貨收入逐年提升, 至第三年才有淨利。 在 第 四 年( 97 年 )因 考 量 庇 護 工 場 定 位 未 明,造 成 人 事 成 5.

(14) 本 的 增 加,故 基 金 會 將 人 事 縮 編,不 再 接 受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的 人 事補助經費,而伊甸採取自營的方式,因有多年行銷的基礎, 加 上 志 工 的 參 與 協 助 , 第 四 年 即 使 只 有 2.5 個 人 力 , 亦 能 衝 到 110 萬 的 銷 貨 收 入 , 達 到 收 支 平 衡 。 97 年 6 月 身 權 法 頒 布 後,庇 護 工 場 人 事 成 本( 如 障 礙 者 員 工 的 薪 資、 職 災、 勞 健 保 和 退 休 金 )隨 之 增 加 , 經 營 管 理 的 挑 戰 更 大 , 而 研 究 者 也 於 97 年 考 上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 功 課 壓 力 無 法 再 負 荷 行 銷 業 務 , 故 97 年 底 申 請 轉 調 職 務 , 而 伊 甸 在 考 量 特 羅 亞 庇 護 工 場 的 往 後 經 營 會 很 困 難, 亦 決 定 不 派 工 作 人 員 接手,該庇護工場於是關場。 關 場 的 同 時,研 究 者 雖 將 三 位 員 工 均 做 妥 適 的 安 排,然 經 歷 了 主 責 及 退 出 庇 護 工 場 的 歷 程,不 斷 思 考 相 關 立 法 對 庇 護 工 場及 障 礙者 的 影響,身權 法的 頒 布,究 是 保障 了 少數 高 功能 障 礙者的權益,抑或影響更多低功能障礙者的就業?朱芳瑤 ( 2009) 提 及 身 權 法 通 過 ( 97.7.11) 前 國 內 有 150 家 庇 護 性 就 業的方案,修法後一年多,只剩七十九家,「倒了快一半」。 這 與 職 訓 局( 2010)的 資 料 顯 示,98 年 12 月 底 全 國 有 96 家「 合 法立案或經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的資料,頗為接近。 為 瞭 解 身 權 法 通 過 後,原 本 在 庇 護 工 場 的 員 工, 因 不 符 合 6.

(15) 新 定 的 資 格 而 離 開 庇 護 工 場 , 研 究 者 特 於 100 年 1 月 3 日 , 拜 訪一位社團負責人,訪談中體認 立法的改變對機構、協會、家 長和案主的衝擊,當個案需求無法被滿足,有的會轉換跑道 、 有 的 會 迫 於 無 奈 而 自 我 放 棄;另 有 些 家 長 會 想 盡 辦 法 為 自 己 小 孩 找 出 一 條 生 路。該 負 責 人 表 達,希 望 各 種 障 別 是 個 別 化 的 評 估,希望職評是公正、公義的,也希望 服務的出發點,應以個 案的需求為考量,而不是只從專業人員或機構的角度來看。 訪 談 結 束 , 該 負 責 人 建 議 研 究 者 於 100 年 1 月 8 日 與 她 一 起 去 參 加 某 協 會 的 活 動,瞭 解 其 經 營 方 向 和 服 務 內 容,對 於 該 協會經費不 透明、不積極服務案主,他有點難過,但他提及或 許可從中看到一些被二次職評評估為不適合在庇護工場的案 主。果 真 在 那 次 活 動 的 參 與 中,我 遇 見 一 位 從 某 庇 護 工 場 退 下 來 的 智 障 者 和 其 媽 媽 , 身 權 法 頒 布 後 , 該 案 主 於 97 年 10 月 身 體 需 開 刀 故 離 開 某 庇 護 工 場,復 原 後,案 母 希 望 案 主 能 再 回 庇 護工場,但 卻沒有位置了,案母 心 有疑惑,以前評估時,她的 孩 子 是 可 以 進 入 庇 護 工 場,而 現 在 開 刀 治 療 後,身 體 狀 況 變 得 更好,但反而進不了庇護工場? 身 權 法 通 過 後,庇 護 工 場 有 不 少 上 述 的 例 子 發 生 ,他 們 為 甚 麼 離 開 了 ? 離 開 後 有 何 想 法 ? 離 開 庇 護 工 場 後,家 長 如 何 接 7.

(16) 受這樣的轉變?家長瞭解嗎?如何經歷此歷程?他們如何尋 求未來安置?在這歷程遇到了甚麼困難?而政府的配套措施 為何?是否照顧到這群低功能轉出者?是研究者非常關切的 議題,因此著手進行本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的目的如下: 一、瞭解身權法頒布前後,庇護工場的學員離開機構前後的過程。 二、學員離開庇護工場後的狀(態)況和歷程。 依據上述兩個目的,提出研究問題如下: 一、談談您的小孩以前在庇護工場的情形。 二、學員或家長對離開庇護工場這件事的理解? 三、庇護工場的學員離開庇護工場這件事的感覺? 四、庇護工場的學員離開後,安置方向的考量為何? 五、庇護工場的家長找尋安置過程為何?遇到哪些困難?其他單位或 其他人協助的情形為何? 六、希望政府提供甚麼服務?或對政府其他有關的建議為何?. 8.

(17)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身權法之前的庇護工場: 本文所指之庇護工場係指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前的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服 務 的 模 式,為 早 期 許 多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方 式 之一,對於有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 業 市 場 之 身 心 障 礙 者,經 過 一 些 評 估 方 式,直 接 在 庇 護 工 場 強 化訓練身心 障礙朋友的工作技能,培養正確的工作態度,強化 其 職 業 能 力,期 以 進 入 支 持 性 及 競 爭 性 就 業, 案 主 在 庇 護 工 場 內接受專業的訓練服務,故這期間會針對案主所產生的產能, 給予獎勵金。 二、身權法之後的庇護工場: 目前庇護工場是實施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一種模 式 。 根 據 96 年 新 修 訂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4 條 中 規 定,「 各 級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就 業 意 願,而 就 業 能 力 不 足 , 無 法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需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者,應 依 其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結 果 , 提 供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定 義 為,「 對 於 年 滿 15 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 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 9.

(18) 提供庇護商店、庇護農場、庇護工場等就業安置」。 由 字 義 來 看 , 庇 護 這 個 字 有 保 護 的 意 思 ,因 此 庇 護 工 場 主 要 是 強 調 一 個 保 護 性 的 工 作 環 境,在 這 個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下,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從 事 有 薪 酬 且 有 意 義 的 工 作。因 此,庇 謢 工 場 內 的 工 作 環 境 主 要 以 非 融 合 式 環 境 為 主。在 庇 護 工 場 內 就 業 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產能核薪並與其簽訂勞動契 約,其薪資,由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 縣( 市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且 庇 護 工 場 應 依 法 為 其 辦 理 參 加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 規以確保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 三、身權法之前的庇護工場學員: 在論文 中所謂庇護工場學員,是指在身權法頒布前,在庇 護工場工作的庇護性 學員,其薪資(獎勵金 ),不受勞基法的 規定,以產能核薪。其僱用關係是 所謂的非典型僱用型態,係 指該勞務提供型態從外表上觀察,無法判斷其是否屬於典型的 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而言。 修法前的庇護工場的目的是在提供身心障礙者ㄧ個符合 現有身心狀況,與工作能力 可以勝任之工作場所,特別是 在職 場降低競爭壓力下對產能的工具性、功利性要求,給予更多包 10.

(19) 容 及 成 長 的 時 間 與 空 間,並 提 供 為 進 入 職 場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前,藉由就業服務員提供之規畫、設計、協助、改善、執 行、及修正等工作服務,強化身心障礙者之人際溝通能力、環 境適應能力、職業技能養成、發揮工作潛能及自我價值,使其 生產能力達到有機會,能回歸到外面的工作職場,最終能獨立 工作。. 11.

(20) 12.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庇護工場的意涵與型態 雖 然 各 國 或 各 級 政 府 對 庇 護 工 場 的 看 法 或 定 義 有 異,但 基 本上都會認為庇護工場係一個提供給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 力 不 足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的 情 境 。 林 宏 熾 ( 2003) 依 設 立 的 單 位,將庇護工場分為四種型態:(一)「機構式庇護工場」 ( institutionalized sheltered workshop), 由 教 養 機 構 設 立 , 強 調 就 業 安 置 的 功 能;( 二 )「 學 校 式 庇 護 工 場 」( campus sheltered workshop) , 由 學 校 或 教 育 單 位 設 立 , 惟 學 校 式 的 庇 護 工 場 較 強 調 教 育 功 能 而 且 多 為 過 渡 式 的 轉 銜 工 場,並 不 提 供 終 生 的 就 業 安 置 與 規 劃;( 三 )「 獨 立 式 庇 護 工 場 」( independent sheltered workshop),係 單 獨 設 立 的 型 式,一 般 由 私 人 單 位 或 公 司 成 立 , 多 以 營 利 為 目 標,而 非 以 身 心 障 礙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為 宗 旨;( 四 ) 「 附 屬 式 庇 護 工 場 」 ( dependent shelter workshop ) , 係 屬 於 財 (社)團法人、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的工場型態,其經費來 源、經營與管理等措施均依附於原設立之單位,設立目的多以 慈善事業的規劃與社會福利的均衡為考量。. 13.

(22) 若 以 安 置 於 庇 護 工 場 時 間 的 長 短 來 看 , 林 宏 熾 ( 2003) 將 之分為下列三 種:(一)「過渡型庇護工場」,係以提供身心 障 礙 者 短 期 的 就 業 安 置 訓 練 為 主,其 主 要 的 功 能 在 提 高 身 心 障 礙者的生產能力,以便為其未來的生涯適應與社會生活作準 備;(二 )「長期型庇護工場」,係以障礙程度較重者為主之 生涯安置模式,除了提供長時期的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外,更 提供長期性的終生僱用措施;(三)「綜合型庇護工場」,係 結 合 上 述 兩 種 工 場 的 特 色 而 成,其 具 有 過 渡 性 的 教 育 訓 練 功 能 亦強調長期性的生涯訓練與安置。 雖 然 傳 統 上 庇 護 工 場 具 有 保 護 性 色 彩,但 有 時 也 被 期 待 應 包 含 所 謂「 正 常 化 」( normalization)的 意 涵, 即 是 協 助 障 礙 者 在工作的過程中,經歷一般的形式要求,如:薪資的給予、工 作時間的規定、工作品質的監督及工作流程的設計等(藍介 洲 , 2003) 。 也 就 是 說 若 干 庇 護 工 場 設 置 的 目 的 仍 希 望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藉 由 庇 護 工 場 來 達 到 其 工 作 態 度 與 技 能 的 養 成,進 而 適 應 一 般 就 業 環 境 的 運 作 模 式( 葉 東 豐,2008) ,這 與 李 崇 信( 2002) 主張對庇護工場運作應包涵下列重點有異曲同工之妙:(一) 職業性向的探 索;(二)職業態度與習慣的養成;(三)提供. 14.

(23) 就 業 失 敗 的 案 主 暫 時 的 安 置 場 所 並 加 強 訓 練,等 待 其 他 就 業 機 會再推介出去。. 第二節 國外庇護工場政策與服務 各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的 服務各有特色,例如:以色列 的 Oriel 社 區 為 100個 視 覺 障 礙 新 移 民 家 庭 設 置 庇 護 工 場 , 訓 練 他 們 工 作 技 能 , 助 其 早 日 獨 立 ( Billig & Sharaby, 2007) 。 有 些 庇 護 工 場 則 結 合 藝 術 家 的 設 計,以 創 造 智 障 者 更 多 的 工 作 機 會 ( Harter, Scott, Novak, Leeman, & Morris2006)。也 有 研 究 發 現 , 在醫院設置庇護工場,提供精障者 過渡性 的工作,是可協助其 提 升 工 作 能 力 ( Wells, 2006) , 我 國 若 干 醫 院 及 療 養 院 也 有 類 似的作法。 各國 庇護工場的背景,有其背後政策的考量,是值我國在 發展庇護工場之際當為參考,茲進一步探討幾個重要國家如: 德、日、美等國相關的政策和作法。 德國的「重建」是廣義的概念,包括:醫療、社會救助及 職業重建,其中庇護性就業是 職業重建重要的措施,主要是 提 供工作給未準備好進入競爭性勞動市場的障礙者(葉東豐, 2008)。 陳 育 俊( 1993)歸 納 德 國 的 庇 護 工 場 特 色 如 下 :( 一 ) 是一種安置障礙者「工作生活」的機構;(二)就設立目標和 15.

(24) 業務內容來看,是 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機構;(三)從就業安置 的立場來看,庇護工場已經為障礙者提供許多工作和生活空 間,也就是說,德國的庇護工場 是結合了 工作、訓練及 生活三 者。 在德國,主掌庇護工場之主管機關為聯邦政府就業總署, 庇 護 工 場 通 常 以 法 人 團 體 或 企 業 單 位 方 式 成 立,對 於 其 設 立 程 序、組織架構、服務內容、環境設計等都有詳細規定,解僱身 心 障 礙 者 亦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的 同 意 ( 陳 君 榜 , 2003) 。 另 外 , 德 國也積極推行「網 絡計畫」,亦即 透過對現有復健資源( 包括 庇 護 工 場 )的 合 理 規 劃、分 配、使 用,形 成 完 整 的「 復 健 網 絡 」, 以解決交通不便、營運、經費、報酬規範、專業人員進修等問 題 ( 陳 育 俊 , 1993) 。 鄰近的 日本基本上並沒有「庇護工場」的用語,所謂「授 產設施」、「小型作業所」是給予 很難受僱的障礙者必要的訓 練,對服務的單位無強制僱用的要求,也無最低工資的規定, 較 像 國 內 的 日 間 照 顧 機 構 及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服 務 ;「 福 祉 工 場 」則 為 僱 用 障 礙 者 , 同 時 給 予 社 會 生 活 之 必 要 指 導 , 有 勞 僱 關係,薪資可經審議而不受最低工資法的規範(孫碧霞等, 2004) , 比 較 像 國 內 的 庇 護 工 場 。 16.

(25) 日本的福祉工場業務係由福利機關主政,除最低工資外, 均需符合最低勞動規定,故與一般受僱者同樣適用勞動法規, 因 受 到 經 費 影 響 且 需 自 負 盈 虧 故 未 普 遍 設 立,福 祉 工 場 均 由 民 間 設 立 , 全 國 有 107所 (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家 長 總 會 , 2004) 。 而在美國,庇護工場被定位為特定的職場,它提供就業經 驗 和 產 能 不 足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相 關 的 訓 練 或 服 務,雖 然 它 與 一 般 職場有別,但也有相似之處,例如:庇護工場也必須 支付給身 心障礙者薪資等,雖然 有 所謂的「薪資」,但比起一般的薪資 是低很多。顧及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比一般工作差很多,近 30年 來 美 國 其 實 是 大 力 倡 議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好 處 。 不 少 研 究 顯 示 ,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成 本 比 庇 護 性 就 業 便 宜 , 例 如 : Cimera ( 2007 ) 比 較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州 2002-2005 年 的 支 持 性 就 業 和 庇 護 工 場 的 成 本 效 益 , 透 過 分 析 1118位 接 受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受 僱 者 及 209位 庇 護 性 工 作 者 的 資 料 發 現,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在 初 期 的成本雖較高,但累計的成本卻遠比庇護性就業服務便宜 33.7% ; 再 如 : 雖 然 大 多 數 的 智 力 和 發 展 障 礙 者 寧 願 待 在 庇 護 工場的庇護性情境中;但相關的研究也顯示,服務使用者和提 供者都主張,若是政策提供足夠的支持,智 能障礙和發展 障礙 者 也 是 可 以 在 一 般 勞 動 市 場 工 作 的 ( Migliore,Mank,Grossi,& 17.

(26) Rogan,2007)。 另 也 有 研 究 針 對 117位 在 開 放 性 或 庇 護 性 環 境 就 業 的 智 能 障 礙 者 進 行 訪 談,發 現 高 功 能 智 能 障 礙 者 於 開 放 性 的 就業環境中,在生活品質、充權、獨立、社會歸屬感、社區融 合 能 力 的 確 比 較 高 ( Kober, & Eggleton,2005) 。 雖然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措施被大力 推動 著,學校人員、工 作人員和家屬 也努力的提 供州政府職業重建方案、訓練、住宅 等等社會安全,以協助重度障礙者回到社區, 但仍然有一群人 ( 如 : 重 度 障 礙 者 ) 依 舊 選 擇 庇 護 工 場 的 服 務 , 造 成 2000年 以 來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停 滯 ( Rusch, & Braddock, 2004) 。 因 為 他 們無法投入競爭性市場,也無法透過支持性就業服務而有工 作,但是他們仍需要有地方 提供訓練、復健和就業。就這些層 面上,庇護性就業服務似乎仍有存在的必要。 美 國 庇 護 工 場 協 會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heltered Workshops)認 為 庇 護 工 場 是 在 能 掌 握 下 的 工 作 情 境 中,為 身 心 障礙者安排工作的場所,提供工作能力重建,復健及治療服 務,目的在於應用工作經驗,配合其他醫療、社會、心理、職 業諮詢及就業輔導等,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走上生產的道路,獲 得 正 常 的 生 活 ( 黃 啟 胤 , 2010) 。. 18.

(27) 美國各州的庇護工場主責單位不一,例如:密蘇里州是由 小 學 及 中 學 教 育 發 展 處 ( The Missouri Department of Elementary & Secondary Education) 主 責 ( 密 蘇 里 州 政 府 , 2010) , 而 紐 澤 西 州 則 是 由 發 展 障 礙 處 ( The Division of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DDD) (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 2010) 負 責 。 大 部 分 的 庇 護 工 場 是 是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但 各 州 州 政 府 均 會 給 若 干 經 營上的補助,顯 然,對庇護工場而言,營業的收入和方案的補 助都 很 重要,所以 庇 護工 場 也會 自 行找 尋 一些 合 作的 企 業來 支 持營運,以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機會。 雖 然 美 國 的 庇 護 工 場 的 成 員 產 能 不 高,卻 可 領 有「 工 資 」, 只 要 獲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勞 工 部 工 資 工 時 處 ( Department Wage and Hour Division) 核 可 , 庇 護 工 場 的 「 工 資 」 是 可 以 低 於 各 級 政 府所訂的最低工資,也就是說,庇護工 場可不受上述工資的限 制。例 如:2009年 聯 邦 政 府 所 訂 的 最 低 工 資 為 每 小 時 7.25美 元 , 但 是 各 州 仍 可 容 許 有 所 差 異 , 最 高 是 在 華 盛 頓 州 的 每 小 時 8.55 美 元 , 最 低 是 在 喬 治 亞 州 和 懷 俄 明 州 的 每 小 時 5.15 美 元 ( US Department of Labor, 2010) 。 除 了 工 資 , 美 國 各 州 的 鼓 勵 措 施 也不一樣,例如:在印第安納州規定庇護工場 每月的收入,可. 19.

(28) 先 扣 除 16元 的 免 稅 額 , 再 依 相 關 稅 法 課 稅 , 而 障 礙 者 開 車 外 出 工 作 , 每 英 哩 會 補 助 0.15美 元 運 輸 費 用 , 以 茲 鼓 勵 。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庇 護 工 場 運 作 狀 況, 研 究 者 特 別 搜 尋 三 家 美 國不同州的庇護工場 以茲比較,其各有特色,但也有相似的地 方:( 一 )他 們 或 由 社 福 機 構 經 營 的,或 以 公 司 的 方 式 來 營 運 ; (二)職種的類別 頗多樣;(三)三個庇護工場的歷史 都頗長 ( 超 過 25 年 ) ; ( 四 ) 都 有 政 府 部 門 委 託 或 補 助 的 職 業 方 案 ( vocational program) 。 而 三 家 庇 護 工 場 , 也 都 各 有 特 色 , 例 如 :. 密 蘇 里 州 的. Canterbury 庇 護 工 場 ( Canterbury Sheltered. Workshop, CSW) , 是 第 一 個 在 密 蘇 里 州 取 得 復 健 設 施 認 證 委 員 會 ( Commission.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Rehabi litation. Facilities, CARF ) 的 認 證 ( 密 蘇 里 州 政 府 , 2010 ) ; 又 如 : 加 州 的 Porterville庇 護 工 場( Porterville Sheltered Workshop,PSW)在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和 超 級 商 店 的 方 案 中,提 供 全 方 位 方 便 輪 椅 上 下 的 巴士和貨車,以滿足身心障礙員工在工作上的需要(加州政府, 2010);而 紐 澤 西 州 的 Edison庇 護 工 場( Edison. Sheltered Workshop,. ESW) 很 重 視 在 評 鑑 與 績 效 , 其 2008年 工 作 年 報 , 以 六 項 指 標 衡 量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 Effectiveness) , 達 成 率 99%, 以 八 個 指 標 來 衡 量 組 織 的 效 率 ( Efficiency), 各 種 就 業 服 務 方 案 達 成 率 為 20.

(29) 100%、 個 人 資 料 、 員 工 受 訓 和 管 理 績 效 均 達 100%( 紐 澤 西 州 , 2010) 。 從德、日、美三國庇護工場相關的發展,可歸納出四個重 點:(一)身心障礙的庇護工場均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責; ( 二 )大 部 分 的 庇 護 工 場 都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且 大 都 有 申 請 職業方案的補助;(三)庇護工場是從服務智能障礙者開始, 再擴及其他的障別;(四)庇護工場的服務,上游可銜接 到日 托機構服務,下游可銜接到小規模的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 , 而先進國家的主政機關、服務內涵、獎助方式等理念,有許多 是值得臺灣多學習的。. 第三節 臺灣庇護工場的發展與變革 臺 灣 在 民 國 69年 以 前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相 關 福 利 或 措 施 並 沒 有 具 體 的 規 範,政 府 機 關 也 沒 有 提 供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相 關 協 助 與 服 務。 殘 障 福 利 法 通 過 後 開 始 重 視 障 礙 者 的 福 利 ( 第 三 條 ),然 而 僅 限 宣 示 性 ,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庇 護 工 場 並 未 特別著力。 民 國 86年 4 月 殘 障 福 利 法 修 正 並 更 名 為 身 保 法 , 該 法 第 30 條規 定「 勞 工主 管 機關 對於 具 有 工 作能 力,但 尚不 足 進入 競爭 21.

(30) 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場或商店」, 明確 規 定了 各 級政 府 應提 供 身心 障 礙者 庇 護性 就 業服 務 ,可 說 是 臺 灣 庇 護 工 場 最 早 的 法 源 依 據, 此 條 法 案 亦 為 庇 護 工 場 最 早 的法源基礎,但由於當時並沒有積極的獎勵辦法或補助措施, 故實際上也未很多的庇護工場因而設立。 直 到 民 國 91年 12月 30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依 照 身 保 法 , 訂 正「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及「身心障礙者庇 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庇護工場方始如雨後春筍驟 增 , 前 者 ( 辦 法 ) 第 10條 鼓 勵 社 福 機 構 設 立 庇 護 工 場 , 提 到 了 「 庇 護 工 場 應 辦 理 的 業 務 如 下:( 一 ) 營 運 項 目 之 經 營 管 理 ; (二)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三)庇護就業者個案管理及 生涯轉銜服務」。後者(配置標準 )規範了相關設施、補助標 準 及 專 業 人 員 的 配 置 比 例;並 於 92年 3月 起 開 始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協助庇護工場補助項目,包括:設 施 設 備 開 辦 費、汰 換 費、房 屋( 土 地 ) 或 車 輛 租 金 、 人 事 費 、 行政費、庇護性就業者健保費雇主負擔費用。 也 就 是 說 , 臺 灣 在 民 國 86年 到 95年 間 , 政 府 強 力 推 動 庇 護 工場的設立,庇護工場 因之增加,但因主管機關 間不同調,設 22.

(31) 立的標準不一、設置目的不同、經費來源不同等,導致於庇護 工場的定位 不清(是重視「訓練」抑或強調「就業」?),有 些 庇 護 工 場 運 作 是 以 短 期 安 置 再 就 業 為 主,有 些 則 應 長 期 就 業 安置為目標,造成庇護工場管理及營運上的困難,間接也影響 到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服 務 權 益 受 損 ( 李 崇 信 , 2002;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 2006) 。 另 外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也 提 出 , 因 為 不 同 的 經費補助來源,也會導致有不同績效指標,也有可能產生資源 重複的情況,或障礙者實際的需求無法被重視與滿足。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可 見 臺 灣 庇 護 工 場 發 展 的 脈 絡 : 民 國 69年 雖 然頒布了殘障福利法,可惜是宣示性的成分居多,難以作為; 民 國 85年 , 雖 有 法 源 基 礎 , 但 未 有 具 體 措 施 , 亦 難 以 施 行 ; 85 到 91年 之 間 , 雖 有 法 源 依 據 及 細 部 辦 法 , 但 各 部 門 政 策 不 一 , 導致庇護工場雖大增,定位卻未明。 96年 身 權 法 頒 布 後 規 定: 需 經 職 評 才 能 提 供 庇 護 服 務( 第 34條 ) 、 庇 護 工 場 需 獲 許 可 才 能 提 供 營 運 ( 第 35條 ) 、 得 依 產 能 核 薪 ( 第 40條 ) 、 薪 資 由 進 用 單 位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議 定 ( 第 40條 ) 、 雇 主 應 依 法 辦 理 勞 健 保 和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 第 42條 ) 、 職 災 補 償 所 採 薪 資 計 算 之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 第 42 條 ) 等…。而 庇護工場定位在「長期就業的概念,以及 障礙者的角 23.

(32) 色由學員轉為員工的作法」後,猶如投下一枚「震撼彈」,至 少 造 成 如 下 的 衝 擊 :( 一 )案 源 多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職 業 重 建 個 案管理員開案,經過職評評估 許可,才可以正式派案到庇護工 場,若不通過,即使是原學員,也必須離開庇護工場;(二) 障礙者 在庇護工場 變成了員工,享有勞基法的保障,但也增加 雇主的負擔,為了自給自足,造成雇主 偏愛收輕度的障礙者, 對 中、重 度 者 不 利;( 三 )庇 護 工 場 需 通 過 立 案 核 可 才 能 設 立 , 造 成 許 多沒 有 立案 的 庇護 工 場必 須 關門 ;( 四 )政府 將 庇護 工 場劃歸勞政體系,增加保護障礙者勞動條件的措施,社會福利 機構就經營立場,直接變成雇主,會將一些低功能的障礙者送 出去,以維持營運的平衡;(五)各縣市庇護工場的家數,分 佈不平均,大都集中在北部,有關 經費的補助,各縣市 的作法 也不一樣,造成偏遠鄉鎮的庇護工場更 不易生存,而偏遠地區 障礙者亦無庇護工場可去。 在 96年 庇 護 工 場 的 變 革 下 , 職 業 重 建 只 見 「 職 業 」 、 不 現 「重建」,缺乏職能強化、職場見習、適應養成等前置階段的 必要措施,失去作為整體身障者就業促進保障制度之意義(林 佳 和 , 2011) , 勞 政 系 統 相 對 的 釋 放 出 比 較 重 度 、 生 產 力 較 低 的學員,他們是在身權法通過後受到衝擊最大的一群 ,無法為 24.

(33) 自己權益發聲 的他們,默默的 離開庇護工場,在倡議障礙者權 益 的 變 法 中,他 們 的 權 益 被 保 障 了 嗎 ? 這 是 一 個 引 發 人 深 省 的 議題,也促使研究者想要研究此議題。. 第四節 身權法的頒布對庇護工場學員的影響 一般而言,障礙者在庇護工場,即使很努力工作,也只能 領 取 微 薄 的 薪 水,所 以 一 些 先 進 國 家 極 力 將 主 張 障 礙 者 從 庇 護 工 場 轉 銜 出 去 就 業 或 獨 立 生 活。Gill( 2005)卻 提 出 很 不 一 樣 的 看法,他認為庇護工場不只限於提供學習職業技能的地方,應 也是可以永久工作、發揮所長且得到合理薪資的地方。而 臺灣 目前身權法規範下的庇護工場,似乎是朝向此方向努力。 只是身權法頒布後的規範加重庇護工場經營成本和責 任,對於有 意協助 能力較弱者 的社福機構無疑雪上加霜,在一 場關心身障者庇護工場的公聽會上,大部分的立法委員、縣市 勞政長官、學者和社福機構代表均提到庇護工場自「身權法」 頒布後,政府要求庇護工場經營者負起僱主的責任與擔當,無 疑是要庇護工場經營者承擔起國家應該負起對障礙者的就業 責 任 ( 周 怡 君 , 2009) 。 從該年起,許多庇護工場因無法符合該法條文,陸續停止 服 務 , 從 96年 到 98年 , 短 短 一 年 多 期 間 , 國 內 的 庇 護 性 就 業 方 25.

(34) 案 從 一 百 五 十 家 減 到 七 十 九 家 ( 朱 芳 瑤 , 2009) , 這 與 職 訓 局 ( 2011) 提 供 98年 12月 底 的 統 計 資 料 , 提 到 全 國 有 96家 合 法 立 案或經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的資料頗為接近。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國 內 94-98年 的 文 獻( 請 見 表 一 ): 發 現 94 年期間 有關的文獻相當少,只找到當年個別強化計畫的服務 共 1,400人 ( 職 2007), 顯 見 當 時 庇 護 性 就 業 是 強 調 職 業 能 力 強 化 的 服 務 ; 民 國 95年 以 後 的 文 獻 較 多 , 當 時 的 庇 護 工 場 不 需 立 案 且 有 補 助,故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方 案 相 對 增 加( 128家 );但 當 96年 身 權 法 頒 布 後,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量 驟 減( 由 128方 案 減 至 86個 ),但 立 案 的 家 數 有 增 加 的 趨 勢。整 體 來 講 有 下 列 現 象 : ( 一 )區 域 分 佈 以 台 北 市 及 台 北 縣 (101年 新 北 市 )及 桃 園 縣 占 全 國 庇 護 工 場 家 數 62.5%;( 二 )立 案 與 接 受 委 託 家 數 變 為 96 家 ; ( 三 )立 案 家 數 變 為 80家;( 四 )服 務 的 規 模 以 小 型 經 營 居 多 ; (五)提供訓練的服務量驟減 ;(六)障礙員工偏向輕、中 度;(七)經營型態以服務類為主;(八)庇護性 員工來源由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服 務 窗 口 占 27.4% ; ( 九 ) 薪 水 發 放 的 型 式 改 以 時 薪 較 多 ;( 十 )平 均 報 酬 卻 沒 有 因 身 權 法 而 使 薪 水 明 顯 增 加,仍 以 2000元 -5000元 比 例 占 最 高 47.7%;( 十 一 )有 69.9%. 26.

(35) 的 案 主 勞 保 投 保 仍 以 6000元 等 級 居 多 ; ( 十 二 ) 身 權 法 修 正 後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留 任 庇 護 工 場 占 86.9%, 流 動 狀 況 較 低 。 從 上 述 資 料 可 知,身 權 法 的 修 訂 造 成 庇 護 工 場 服 務 人 數 驟 減,以及低功能案主因離開庇護工場,實質上並沒更保障到需 要庇護的障礙者。. 27.

(36) 表1 94~98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服務狀況調查比較 項目. 94年. 95年(8月). 97年. 98年. 1.區域分佈. -. -. 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占. 台北縣市及桃園縣. 全國庇護工場家數之. 占全國庇護工場家. 60.4% 。. 數62.5% 。. 86. 96. 70. 80. 占66.2% (仍以. 占66.6% (仍以小型. 小型化經營). 化經營). 2.立案與接受. -. 委託家數. 3.立案家數. 128 (社政88家和勞 政12家),28其他. -. 10(離修法前立案是 32家). 4.服務規模人數. -. 占59%. 12人以下 5.提供訓練人數. 1400. 830. 189. -. 6.障礙等級. -. 中輕度者占最多74%. 中輕度者占最多85.3%. 中輕度者占最多 85.7%. 7.營業型態. 8.庇護性員工來源(方. -. -. 商店型態占最多41%. 自行招募占居多28%. 式). 商品販賣類占最多. 勞務服務類占45.8%. 37.2%. 最高. 自行申請占33.8%. 自行申請占28.6%. 職重個管窗口占17.1%. 職重個管窗口占 27.4%. 9.報酬發放方式. 10.平均報酬. 11.勞保投保薪資等級. -. -. -. 採時薪制占28%. 採時薪制占54.9%. 採月薪制占51%. 採月薪制占29.7%. 2000-5000比例占最. 2000-5000比例占最高. 2000-5000比例占最. 高39 %. 45.1%. 高47.7%. 勞保占18%,訓保占. 投保6000等級占64.5%. 投保6000等級占. 64% 12.身權法修正後庇護 性就業者流動狀. -. 採時薪制占65.6%. 69.6%. 留任庇護工場占. 留任庇護工場占86.9%. 70%,(30%其他). (13.1%其他). -. 況 資料來源:(蔡幸媚2011.04.24.整理)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2011): 97、98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服務狀況調查報告。台北:職 訓局2011年取自 http://opendoor.evta.gov.tw/sub.aspx?a=0008842&p=0004360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2007)委託辦理:95年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訪視計畫。. 28.

(37) 所 以 陳 靜 江 ( 2006) 認 為 勞 政 體 系 下 倡 導 庇 護 工 場 的 設 置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相 關 措 施 是 自 相 矛 盾 的。因 此 對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定 位, 提 出 三 點 建 議:( 一 )庇 護 性 的 訓 練 回 歸 社 政 體 系;( 二 ) 積 極 推 動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多 元 服 務 案 ;( 三 )以 小 型 試 驗 方 案 方 式,謹慎評估庇護性就業的可行性與適切性。 另 外 , 從 Tsu-Hsuan, Ososkie, & Ying -Ting( 2009)對 國 內 四 個 專 業 機 構 的 庇 護 工 場 觀 點,看 家 長 和 障 礙 者 面 臨 的 挑 戰 之 研 究發現,家長關切的議題較廣、較多元:包括考量孩子的安全 問題、孩子是否會被欺負、在庇護工場能否快樂學習、工作人 員 態 度、機 構 為 孩 子 所 介 紹 的 工 作 狀 況 等 ;相 對 的,輕、中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面 臨 的 挑 戰 較 為 單 元,其 主 要 是 人 際 關 係 和 缺 乏 自 信 的問題,上述家長與智障者的需求,在身權法修正前的庇護工 場或可獲得滿足,但在身權法修正後, 有上述需求的障礙者可 能都得離開庇護工場,但是離開了庇護工場的障礙者何去何 從?若他們仍然有受到新法的保障的話,他們的需求會是什 麼?想法又是什麼?他們家人的想法又是什麼?基於這樣的 關切,本研究啟動了,期望從「離開庇護工場的學員動向」之 研究,探尋下一個職業重建努力的方向。. 29.

(38) 30.

(3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研究方法將分四節敘述:第一節研究設計、第二節研究對象、 第三節研究工具、第四節資料的蒐集與分析、第五節研究倫理。. 第一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係從「離開庇護工場後的學員之想法和歷程」觀點,瞭解身 權法對庇護工場造成之衝擊,由於研究是一個動態的的過程,如:學員 或家屬瞭解庇護工場終止服務的原因或歷程為何?離開的學員有何想 法?他們如何思考安置的方向和找尋出路?庇護工場的家長在找尋安 置過程,遇到哪些困難?希望政府提供甚麼轉銜服務等,屬歷程、互動 的探索性研究,較適合質性研究的方式,故本研究以質性研究設計之。.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方式,選取研究對象標準係參採所研究之國內外 文獻資料、研究者多年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庇護工場的經驗,以 及參採其他社福機構專業人員提供的意見而成。本研究之研究參與者需 同時具備三個條件:(ㄧ)在身權法頒布前後,之後才離開庇護工場的 學員;(二)是經過再次評估後不適任在庇護工場的學員;(三)顧及. 31.

(40) 到庇護工場的學員或員工的認知與表達能力較低,故本研究之受訪者的 條件設為瞭解前述學員的主要照顧者。 另外,本研究希望能從「離開庇護工場的學員」蒐集更多元的資訊, 故也將儘量考量學員的性別、障別、障礙程度、在庇護工場的從事的職 種、離開在庇護工場後的安置型態,如:日間社區作業設施營運據點(小 型作業所)、日托機構中心(以下簡稱日托)、待在家中、或是教養單 位等,當為研究樣本是否達飽和的參考。 由於研究對象不容易找,如:離開庇護工場的身心障礙者不知在何 處?或許案家對機構失望故不願意接受訪談,或是案家好不容易可以找 到日間社區作業設施的安置,害怕接受研究者的訪問後,會產生對自己 孩子ㄧ些負面的影響而有所顧忌,故擬借助ㄧ位機構負責人協助找到一 位受訪者後,再以滾雪球的方式,找到上述面向的研究參與者,若有必 要除了上述主要研究對象,亦可考慮,研究參與者的「重要他人」,如: 家屬、監護人、手足、同儕、以前的同事及主管。 表2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 姓名. 性別 年齡. 障別. 畢業學校. 備註. 耕宏. 男. 71年次. 智障中度. 90年xx啟智綜合職 能科畢. 雙薪家庭. 曉托. 女. 66年次. 智障中度. xx啟智高職部畢. 雙薪家庭. 台嘉. 女. 未能呈顯 顯資料. 多障(智+精障). 未能呈顯. 嘉爸退休資料 嘉媽心臟病. 妙煙. 女. 70年次. 多重重度. 88年xx啟智綜合職 能科畢. 單親家庭. 32.

(41)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的研究工具包括研究者、半結構式訪談問卷,本節將逐一介 紹說明。 ㄧ、研究者 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即是研究工具(陳向明,2004),因其同時 扮演著訪談者、資料蒐集者、資料分析者多種的角色,故其對於研究的 題目及質性研究之瞭解會影響研究品質,研究者對於研究的題目及質性 研究之瞭解程度會影響研究品質,研究者在研究方法的訓練方面,修習 過行為科學研究法和質性研究課程、參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 究所邱副教授滿艷所主持之「95年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訪視」及 「100年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調查」兩個研究;而在實務經驗方面, 研究者本身任職A基金會長達15年之久,從服務身心障礙者的一般就 業、到支持性就業服務,至少服務了300位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涵蓋10 多種障別,後來晉升為支持性就業服務督導,12 年來共督導近40位就 服員;而93~97年也從事庇護工場的四年經營,創造了從100萬的業積到 第三年成長為210萬的業績,到第四年可以完全不靠補助,而能自給自 足的營運方式,98~99年擔任職業重建中心的副主任,帶領8位就服員的 職業重建團隊,內容涵蓋支持性就業服務、職評、職訓、受暴就業、緩. 33.

(42) 起訴就業團體活動,需扛起600~650萬的部門預算壓力,累積相當多年 的身心障礙服務就業相關的實務經驗,且至今服務熱誠依然如舊。 二、半結構式訪談問卷 為使訪談更切合主題,但又不因制式而影響研究參與者的回答內 容,研究者除了蒐集相關參考文獻外,並融合自己的多年工作的經驗, 思索要研究的具體問題後,初擬成訪談大綱(附錄一),除與指導教授 討論外,亦已先與二位瞭解庇護工場的人員交換意見並予修正。 而訪談中研究參與者可以不受其大綱的順序,自由表露自己的意 見、想法,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亦可回應或再問,而受訪者可再次說明 或補充,最後研究者再進行資料的蒐集與彙整。而過程中,研究者和研 究參與者訪談之間是互動,且互相影響的,呼應郭俏怜(2008)所提及 的「互為主體」。. 第四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研究過程中,研究者依方面不斷繼續蒐集相關資料,另一方面也開 始著手進行資料分析,也要注意信效度的考驗。 一、資料蒐集 本研究訪談資料蒐集時間是從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為止,因為訪 談是較隱私的關係,故透過一位副理事長的關係,和滾雪球的方式,找 到了三位;另一位訪談對象則是2012年透過一個基金會的日托機構中心 34.

(43) 主管介紹的服務對象;第五位因為是鎖定就業的研究參與者,故找尋上 不容易,透過很多的管道和查詢,好不容易找到一位較有就業意願,在 這一段時間研究者與他面訪、電話關心和轉介支持性就業服務,常常電 話鼓勵他,而他的工作動機始終不積極,故服務一段時間,仍無法協助 他達到就業,所以最後就沒有成為本研究的樣本。 研究者在資料蒐集上,採用深度訪談的方式,必須是透過雙向、互 動、討論的對話過程,讓研究參與者用自己的語言將無法在庇護工場工 作的過程表達出來。為使資料的蒐集更為順利,本研擬出相關表格及注 意事項如下: (一)訪談同意書:內容包括訪談過程、資料取得及保密原則,保護其 隱私權和維護相關權益,並尊重研究參與者再研究過程中任何時 刻都可以要求終止之權利。 (二)半引導式的訪談:在一開始訪談時,用半引導式的方式協助研究 參與者可以敘述出此歷程。 (三)訪談的時間和地點:每次訪談的時間約為一小時至ㄧ個半小時為 主,若訪談資料若不清楚或需再次澄清,則會再透過二次電訪。 訪談地點會參考研究參與者提供的地點為主,且以不受干擾、舒 適的環境為主。 (四)訪談筆記:在每一次進行訪談之後,研究者都會做訪談筆記,記 35.

(44) 錄著研究參與者的談話態度、表情和非肢體的描述,訪談時互動 狀況。 (五)錄音器材:本研究資料蒐集採深度訪談的方式,訪談時用錄音筆 錄音,且每次錄音時,都徵求研究參與者的同意,並保證錄音帶 的資料不會外流。 (六)相關文件:在與研究參與者,進行訪談之外,還會提供相關的庇 護工場的文件和相片(周平、林昱瑄,2010),引發研究參與者 願意多透露自己的經驗與意見。. 二、資料分析 研究者將訪談的資料編碼如下:第一碼有四種情況,面訪以英文大 寫I表示,電訪以T表示,文件以D表示,職業輔導評量以V表示;第二到 第三碼代表研究參與者,第四到第十碼代表訪談的日期,例如:100年8 月21日進行訪談,則編碼為1000821,第十一碼以後則為列數,在論文訪 談紀錄中,會在第十一碼成為列數,例如:宏媽1000821:15-17,即是 指第一位研究參與者宏媽在100年8月21日接受訪談,所引用訪談紀錄訪 談稿內容起始的列數為第15列數到第17列數,詳見本研究表3-4-1到3-4-4 編碼一覽表。 表3 編碼一覽表 36.

(45) 碼別. 第一碼. 第二~三碼. 第四~十碼. 第十一碼~. I. 人名. 年月日. 列數. (如下8人) 宏媽 耕宏 宏爸 托爸 托媽 嘉媽 嘉爸 煙媽. 表4 編碼一覽表 碼別. 第一碼. 第二~三碼. 第四~十碼. 第十一碼~. T(電訪). 人名. 年月日. 列數. 表5 編碼一覽表 碼別. 第一碼. 第二~三碼. 第四~十碼. 第十一碼~. D(文件). 人名. 年月日. 列數. 表6 編碼一覽表 碼別. 第一碼. 第二~三碼. 第四~十碼. 第十一碼~. V(職評). 人名. 年月日. 列數. 蒐集到的資料,以電腦軟體NVivo 8質性分析軟體進行分析,步驟 如下:. 37.

(46) (一) 閱讀和註記:分析時著重研究參與者觀點的呈現,減少研究者主觀 解釋或演繹,針對列出所關心的議題,擷取原始資料重點。 (二) 編碼(coding):資料的蒐集主要是透過深度訪談,將錄音的內容, 撰寫成訪談稿,將資料打散,賦予概念和意義之後,研究者再以自 己的方式重新組合成為一個具有組織性的架構。 (三) 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要不時重新檢視節點,以發現或確認概念。 藉由N8自由節點(free node)或樹狀節點(tree node)之功能,可歸 類編碼後的資料(郭玉霞,2009)。. 三、信效度的考驗 本研究的信度與效度可從五個面向:參考各種不同的資料、增加資 料真實性、研究所的同儕檢視、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並檢視、資料再次 確認與保存,加以檢視: (一) 參考各種不同的資料:研究者在資料蒐集時,經常與研究問題和研 究目的作核對,也不斷與訪談稿、研究者筆記和研究參與者所提供 的資料、電話等相關資料來源,進行核對,使資料更加完整且確實, 增加效度。. 38.

(47) (二) 增加資料真實性: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與研究參與者建立很好 的關係,訪談時候也鼓勵研究參與者盡量發言,比較能說出心中的 想法,將訪談的資料在編碼時沒有偏差且作適當的詮釋。 (三) 研究所的同儕檢視;資料在分析及編碼的過程,會與研究所曾經修 過質化研究的同儕進行檢視,請他們表達看法,若發現資料有誤的 地方,馬上進行編碼的修正,避免研究者主觀的看法。 (四) 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並檢視:研究者將四位的訪談稿進行分析與編 碼,每週定期與指導教授密集討論,檢查詮釋的方向是否正確,若 發現不一致的地方,則會進行與訪談稿的核對和藉樹狀節點之功 能,對編碼的內容修正,希望能將研究參與者的感受能真實的呈現。 (五) 資料再次確認與保存:訪談稿進行分析,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會以 電話與研究參與者進行澄清、求證;也會將研究過程中的錄音檔、 電子檔、及相關紙本資料均會妥善保存,已備後續存查。. 第五節 研究倫理 本研究參採陳向明(2009)的建議,列出與研究倫理相關之原則如 下:尊重研究參與者自願和隱蔽原則;尊重個人隱私與保密原則;公平 合理、互惠原則。. 39.

(48) 一、. 尊重研究參與者自願和隱蔽原則:研究者在進行訪談前,向研. 究參與者說明研究的主題、目的,進行方式,會徵詢研究參與者的 意見,徵得同意後,才會進行訪談。例如研究參與者要被訪談前一 小時,家中突發吵架狀況而造成氣氛緊張,研究者當時也徵詢研究 參與者是否需延期,徵詢同意後才進行訪談。 二、. 尊重個人隱私與保密原則:訪談地點的選擇,會以研究參與者. 隱密安全、舒適為考量;蒐集資料和分析過程中,都要以尊重和保 密研究參與者所提供的資料為最高原則,日後的報告並均以化名的 方式呈現。訪談中,三位訪談地點都在自家中,只有一位研究參與 者希望訪談地點在某協會,研究者也非常尊重研究參與者的決定。 三、. 公平合理、互惠原則:在訪談中,研究者和研究參與者在角色. 上,是以公平合理為原則,研究參與者除了接受訪談以外,若需要 諮詢身心障礙服務時,可隨時找研究者,研究者會盡己所能協助研 究參與者及其家屬。在撰寫論文這段時間,研究者也會主動打電話 關心研究參與者和他們的孩子目前的服務情形,其中有一位已經由 日托轉至小型作業所,研究者也隨時提供職業重建一些相關服務; 另一位研究參與者他的孩子目前在小型作業所的情緒不穩,希望研 究者能關心他的孩子以協助情緒紓解。. 40.

(49) 第四章 研究結果 透過質性分析的方式,本章將呈現四位學員在身權法頒布後離開庇 護工場前的情形、離開當時家長對原因之的理解與感受,以及離開後對 安置方向的考量、困難與歷程,以及期待政府提供的服務。. 第 一 節 耕宏的故事 一、通不過的關卡 耕宏於2001年從啟智學校畢業後,就到台北市的Q庇護工場,為了 到此庇護工場,曾經將戶籍遷到台北市, 5年多後,決定回到自己的戶 籍地找庇護工場。 「…我們戶籍遷到台北市,然後畢業後,就去台北市Q庇護工場, 結果去5年多的時候,我們就想說,不然來找台北縣的看看,然後我的 戶口就轉回來,都走台北縣的,…」(I宏媽1000821:238-243) 戶籍地遷回新北市後,宏媽積極打電話,向轄區政府單位詢問相關 資源: 「新北市有身心障礙窗口,專門是身心障礙的,我就一直跟他問, 他就教我…, 」(I宏媽1000821:207-211),不放棄任何希望,終於 找到在原戶籍地的C庇護工場(烘焙類) ,該庇護工場需要通過職評才得. 41.

(50) 以進入,另外,若未能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也必須離開:「評估沒有 過,時間到,他就叫你離開,就是這樣。」(I宏媽1000821:160)。 耕宏在庇護工場常與人吵架,也因此造成職評無法通過,回家休息 一陣子後,又會跟宏媽吵著再去庇護工場:「我休息一陣子,大概二個 禮拜後,就跟媽媽吵,我要去另外一家,…」 (I耕宏1000821:167-168)。 而宏媽總是會再想盡辦法幫他找另一家庇護工場:「有一次休息比較 久,…他就一直跟我吵,然後我就開始用電話一直問一直問,有電話一 直問到沒有電話,」(I宏媽1000821:199-201),從C庇護工場離開之 後,宏媽又幫耕宏找到D庇護工場,不斷的換著庇護工場,但也不斷的 又跟人吵架,而無法通過職評,經歷了四家庇護工場,始終無法通過評 估的關卡。. 二、行進中的「絆馬索」 對於離開庇護工場這件事,宏媽其實非常瞭解耕宏的手腳不協調、 情緒不穩、態度差是離開庇護工場三大的主因。 在試作階段,耕宏對自己生理狀況也頗瞭解:「老實說,我手和腳 不靈活」(I耕宏1000821:68),這個狀況,宏媽也知道,並自覺評估 一定不會通過。. 42.

(51) 耕宏另一個不適任的原因在於個性很衝動,常無法控制自己的情 緒,常跟工作人員說不要去庇護工場了:「在職場上,一發起來,他就 跟人嗆說不要去了。」(I宏媽1000821:272-274),而他也非常清楚 自己的個性,但當自己到第二家庇護工場,往往無法改其個性:「我第 一次是去C 庇護工場作烘焙,因為那時候要評估,…當然,就不行了, 我就重新申請,我就去第二家,又跟人家吵架,」(I耕宏1000821: 45-48),所以當評估時間一到,工作人員就會請耕宏離開,使得他無 法續約,必需離開庇護工場。 「在幫他找工作,會跟他溝通,…不是媽媽不理你,…已經很盡力 在幫你找, 然後,每到一個職場,你…那個心態,…不能常以情緒來 發洩說,今天高興就去,不高興就不去,那又何必幫你找?」(I宏媽 1000821:324-328) 對於耕宏自知缺點卻無法控制情緒和改正,宏媽有很深的無力感, 而宏爸則是對宏媽帶著內疚寵小孩的作為:「她的責任是一個愧疚的心 理,對不起他,所以一直彌補他,…」(I宏爸1000821:479-481), 頗為生氣,他覺得宏媽對用彌補的方式寵小孩,反而助長了不好的工作 態度,易造成孩子沒有責任感且一事無成,宏爸說過,即便自己是老闆, 也不願僱用耕宏這樣的員工。 耕宏長期在庇護工場的工作態度沒改正,造成宏爸對兒子工作態度 43.

(52) 欠佳這件事頗為生氣,長期下來,父子關係非常緊張。 「那個是一種工作態度,別人會說,老闆好,謝謝,這個精神,人 家外面的人,有這種體恤感,給這種孩子機會,雖然只有幾十塊,是老 闆都拿得出來,但我的小孩…」(I宏爸1000821:560-562). 三、職評?公平? 宏 媽覺得耕宏在某些基本能力不錯,例如:會使用金錢、會搭公 車,也會幫忙做家事: 「他在家裡會幫忙倒垃圾,收衣服,拖地洗碗,… 出去他也會注意一些安全,」(I宏媽1000821:402-405),家庭的支 持力也很足夠,但在庇護工場評估期間,宏媽覺得耕宏比上不足,比下 有餘,在這中間地帶,不斷用心安排,卻始終無法通過評估,希望落空, 有些許的無奈:「讓我們家長真得是很無奈,很無奈,…」(I宏媽 1000821:610)。 「為什麼,就在好跟不好,可以上跟不能上的中間,不然你就都不 要去上,不然你就好一點,所以在這當中,我們家長就…,好像很無奈, 很無奈,」(I宏媽1000821:251-253)「很難過很難過,難過說,為 什麼家長,為了這個小孩,這麼用心,盡量說不要讓他在家裡,」(I 宏媽1000821:262-263) 某些時候,宏媽覺得沒有法規之前,反而能留在庇護工場,現在有 44.

(53) 評量制度,反而通不過,對孩子而言是不公平的事;宏媽一想到作父母 的未來都會老,總是希望自己的小孩可以有工作,賺一點生活費,可以 滿足自己的基本慾望,然天總不從人願,讓宏媽很傷心,不斷問著職評 真的公平嗎? 「手腳的平衡感會比較差,所以你透過評量的話,我們一定不會 過…,是很不公平的,好像把我們拒絕在門外嘛!總是要讓我們有去 處,不能把我們…」(I宏媽1000821:665-670) 「你要拒絕我們於門外,我們何去何從?這是讓我們家長很傷心 的,」(I宏媽1000821:672-673). 四、小型作業所是另一種選擇 宏媽覺得耕宏以前在庇護工場時不只有工作人員教導,而且環境較 安全,而離開庇護工場後,家人擔心大家都出門上班,留下耕宏一個人, 怕他亂跑,反而擔心在外的安危。雖然全家大小都支持著他,從來沒放 棄,也常常鼓勵他,希望他能穩定在庇護工場工作,但始終未能如願。 「…我們全家大小哥哥姐姐們,我們都希望弟弟有一個工作,讓他 有一個正常生活起居,免得我們都出去上班,會擔心他的安全。」(I 宏媽1000821:622-626) 耕宏離開庇護工場後,家人認為在外面工作,可增廣見聞,怕他待 45.

(54) 在家中太久,會跟社會脫節而退化,而且怕一旦退化,就無法跟家人溝 通,因此積極的找安置的場所:「我是怕你在家裡,會跟社會脫節,會 越來越笨,而且,你又不知道外面那一些資訊,你若出去,會增加知識, 你會更聰明。」(I宏媽1000821:329-331) 當耕宏離開B庇護工場後,原工場的機構告知有F小型作業所的資 源,宏媽經思考後決定讓他去試作看看,觀察耕宏在那邊的學習情形。. 五 、 再 一 次 嘗 試 -從 小 型 作 業 所 再 回 庇 護 工 場 耕宏在F小型作業所時會覺得自己很厲害,故主動表示可否回原庇 護工場再做做看,庇護工場也同意了,然而耕宏轉回原庇護工場後,仍 無法控制情緒,還是常常與人起衝突,最後B庇護工場只好再將他轉回 小型作業所,耕宏對這兩種安置方式的意義是否完全瞭解,仍不得而 知? 「請你來沒有用,會製造一些麻煩,而且他會衝撞,…去庇護工場, 老師跟他講,他會嗆人家…要跟人輸贏,這種態度。」(I宏爸1000821: 572-575). 六、期待不用職評的「桃花源」. 46.

(55) 由於無法通過職業輔導評量,宏媽覺得耕宏無法進入烘焙庇護工 場,但若要到日間托育,好像他的能力又比裡面的學員要好一些,她希 望有一種介在中間的服務機構,讓耕宏可以容身:「我是希望說,有機 構就像介在不好的跟好的這個中間,能夠有這種庇護工場,能夠讓我們 小孩子有一個棲身之處,」(I宏媽1000821:419-422)。宏媽覺得耕 宏的交通和使用金錢的能力都不錯,只因情緒控制不佳和手腳不靈活, 導致無法通過職評,漸漸老去的宏媽,心中有個期待,讓孩子有一個工 作的地方可賺些零用錢、滿足基本的生活條件,也不會造成家裏的重 擔,這正是她心中的期待:「…,就是感到很無奈,是不是有可能開設 一些機構,像我這種的小孩,有一個去處就對了,」(I宏媽1000821: 255-256)。 「有一種是根本不用評量,他根本就不會過,…我們就是介在這個 中間,希望有這種機構,…讓我們小孩有個安置的地方。」(I宏媽 1000821:598-601). 七、小結 耕宏很想在庇護工場賺錢,宏媽有 求 必 應,一 直 朝找尋庇護工場 的方向努力,但耕宏因情緒因素數次通不過職評的關卡,宏媽難免興起 職評是否公平的想法。 4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二、 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63 條第 2

(McGaughey, Kiernan, McNally, & Gilmore, 1993;National Disability Rights Network, 2012) 。但文獻卻又指出,部分的庇護尌業者和其家屬不願意離開庇護 工場(Migliore,

二、經直轄市、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

第二部份-職業生涯期待與就業準備-7.工作能力 4.希望做什麼職類的工作? 第二部份-職業生涯期待與就業準備-6.工作興趣/期待 5.希望在哪裡工作?

 檢核表中的相關項度包含:主動工作、準時上下 班、不任意請假、工作專注、遵循操作程序、承 受壓力、接受工作變異等 7 項。對照職重系統來 看,主動工作可由表

 Diversified parent education programmes for parents of NCS students starting from the 2020/21 school year to help them support their children’s learning and encourage their

答:依勞動部 104 年 3 月 2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40006125 號函釋,依據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