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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管制之發展

第一節基本觀念與問題概觀

第二節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制緣由之發展

第一款傳統見解-保護弱者與對抗獨占或優勢經濟地位

第二款現今有力見解-彌補交易成本與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弊端 第三款基於契約正義的考量

第三節德國契約管制理論之發展對我國契約管制法制的啟示 第一款前言

第二款相關理論的說明 第三款相關理論的啟示

第四節契約之法律經濟分析對契約管制的影響

第參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發展

第一節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必要性 第一款彌補立法或司法規制之不足

第二款滿足個人的基礎需求

第二節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依據

第三節憲法訴訟權的保障對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影響 第四節小結

第肆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種類

第一節實施行政指導 第二節發布法規命令

第一款根據專業法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成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第二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為定型化契約 條款

第一目應記載事項之類型說明 第二目不得記載事項之類型說明 第三款小結

第三節作成行政處分

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事前核准或核定定型化契約條款 第二款地方主管機關事後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

第伍章違反行政規制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行政罰

第一款公平交易法之行政制裁 第二款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制裁

第三款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制裁-以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為例 第二節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修正草案

第三節消費者保護官之不作為訴訟

第陸章各類型行政規制之檢討

第一節行政指導 第二節法規命令

第一款根據專業法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之執行檢討

第二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應記載事項之執行檢討 第三款小結

第三節行政處分

第一款地方主管機關事後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之執行檢討 第二款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方自治條例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之

執行檢討-以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為例 第三款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評析 第四節消費者保護官不作為訴訟制度之萎縮

第五節小結

第柒章法制上之建議-代結論

詳目

第壹章緒論---

8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8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10

第貳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管制之發展---

12

第一節基本觀念與問題概觀---12

第二節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制緣由之發展---14

第一款傳統見解-保護弱者與對抗獨占或優勢經濟地位---14

第二款現今有力見解-彌補交易成本與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弊端---16

第三款基於契約正義的考量---17

第三節德國契約管制理論之發展對吾國契約管制的啟示---18

第一款前言---18

第二款相關理論的說明---18

第三款相關理論的啟示---23

第四節契約之法律經濟分析對契約管制的影響---25

第參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發展---

29

第一節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必要性---29

第一款彌補立法或司法規制之不足---29

第二款滿足個人的基礎需求---30

第二節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依據---32

第三節憲法訴訟權的保障對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影響---32

第四節小結---33

第肆章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行政規制之種類---

35

第一節實施行政指導---35

第二節發布法規命令---37

第一款根據專業法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成為定型化契約條款---37

一、航空運送契約---37

二、鐵路運送契約---38

三、電信服務契約---39

四、定期儲蓄存款契約---39

第二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為定型化契約 條款---40

第一目應記載事項之類型說明---41

一、審閱期間---41

二、消費者任意解約(終止)權之承認及其行使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限額 標準化---42

三、企業經營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額標準化---45

四、預付型消費型態之履約擔保制度---48

五、針對廣告重申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效力---50

第二目不得記載事項之類型說明---52

一、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52

二、不得違背契約嚴守原則---52

三、不得使用未有明確定義之名詞或不明確之語句---53

四、不得排除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任意規定---53

五、不得違反應記載事項意旨之約定---54

六、特殊交易型態之不得記載事項---54

第三款小結---55

第三節作成行政處分---55

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事前核准或核定定型化契約條款---55

第二款地方主管機關事後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56

第伍章違反行政規制之法律效果---

58

第一節行政罰---58

第一款公平交易法之行政制裁---58

第二款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制裁---60

第三款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制裁-以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為例--60

第二節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修正草案---61

第三節消費者保護官之不作為訴訟---62

第陸章各類型行政規制之檢討---

63

第一節行政指導---63

第二節法規命令---63

第一款根據專業法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之執行檢討---63

第二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應記載事項之執行檢討---65

一、審閱期間---66

二、消費者任意解約(終止)權之承認及其行使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限額標 準化---68

三、企業經營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額標準化---71

四、預付型消費型態之履約擔保制度---72

五、廣告效力之規範---77

六、附論-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條規定---79

第三款小結---81

第三節行政處分---83

第一款地方主管機關事後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之執行檢討--83

第二款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方自治條例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發動行政監督之 執行檢討-以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為例---87

第三款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評析---89

第四節消費者保護官不作為訴訟制度之萎縮---92 第五節小結---92

第柒章法制上之建議-代結論---

97

第壹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礎,契約機制使得雙方當事人將原先企圖追求的私 利,透過彼此間的相互磋商牽制,達成合致,進而創造彼此的福祉,此等福祉符 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合致的內容亦因植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同意,而獲得正當性的 擔保(即符合契約正義)。18 世紀工業革命之後,由於科技的快速進步,導致產 品及服務的種類與數量均大量增加,為因應大量的交易需求,企業經營者基於效 率,為降低交易成本,往往預先擬定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使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通常僅須在具體交易時約定個別產品或勞務名稱、內容、數量及其具體價格或其 他必要事項等,而無須再就契約之其他事項逐一個別地加以協商,因而得以節省 雙方當事人締約所需的勞力、時間、費用;對使用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企業而 言,亦可節省監督管理員工執行職務的成本。此種契約的訂定模式,既具有上述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之功能,本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 原則,實務上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然而,在現今高度分工及專業化的社會,企業經營者往往濫用形式契約自由 原則,自恃其專業或利用他方當事人(消費者)基於交易成本或資訊不對稱等因 素,藉由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模式採取投機行為以謀求私利,針對契約風險採取 無效率之規定(如違反「優勢承擔人」或「低廉保險人」之風險分派原則),致違 反契約當事人追求效率之目的及契約實質正義的要求,因此各國對消費定型化契 約條款多有採取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相關規制措施加以導正,我國法制因此亦深 受影響。除既有的司法規制(即訴訟權的保障)外,關於立法規制的部分,不論係 廣義的立法規制(即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的部分,第 17 條規定 除外),或狹義的立法規制(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民法第 247 條之 1),幾乎均 全盤繼受 1974 年德國一般交易條款規制法(AGBG)之相關規定。此外,基於預防 及輔助的需求,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亦模仿德國團體訴訟之規定,授權行政機 關所設置之消費者保護官對不當的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可利用政府資源提起不

作為訴訟,要求業者停止使用。至於行政規制(狹義)的部分,我國法制的發展則 與德國法制完全脫勾,除既有的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專業法律授權發布法規命令成 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或依法規事前核准或核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外,目前更廣泛地 透過行政立法之方式發展頗具臺灣特色的管制模式,如由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職權 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藉由各自主管法規的執行以強化範本的普遍適用,或概括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選擇特定行業,訂定(消費)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 事項實質介入契約的內容(同法第 17 條)。近來,在消費者保護行政實務上,甚 至有地方主管機關為積極有效達成保護消費者之目的,不顧法律適用的疑義,逕 以行政罰作為規制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手段,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及第 58 條規定排除業者不當使用消費定型化契約條款(如 2009 年 1 月 19 日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認為有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嫌,臺北縣政府嗣後更針對轄內記載禁止攜帶外食條款的電 影院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說明倘屆期不改善者,

將依同法第 58 條規定處 6 萬元至 15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而學界針對此 一發展趨勢,亦鑑於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現行規定 僅得循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為收實效,乃倡議增訂行政罰,以擔保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落實執行。

針對前開運用公權力以積極介入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發展,從憲法及行政法角

針對前開運用公權力以積極介入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發展,從憲法及行政法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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