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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本研究由於受限於ECFA的相關實證文獻研究比較少,而且ECFA的簽定與執 行時間尚短,出口中國農產品早收清單的相關出口總值數據也不多。且中國屬於 資訊管制半封閉型國家,資訊數據往往很難取得,此為本研究的最大研究限制,

本研究由於僅著重於ECFA早收清單中台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的 農 產 品 影 響 的 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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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向 研 究 , 因 此 未 能 考 量 其 他 面 向 之 因 素 , 比 如 台 灣 農 漁 業 與 日 本 或 韓 國 等 國 家 的 進 出 口 總值數據,此點也是未來可以加入作為後續更進一步建構 模型與迴歸估計的重要考量。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點作為未來研究建議:

一、未來的研究,可以針對早收清單中不同的產業來作探討,將分析的結果作比 較,可以了解不同的產業在早收清單中,台灣對中國出口價與量上的差異,

而政府也可以藉由彙整資料,作出相關政策的改善,更讓研究者有直接的受 益。

二、本研究僅以 ECFA 前後之早收清單(2008 年~2012 年)台灣對中國出口農產 品為主,未來可以研究,台灣多個不同產業對出口總值之比較,深入剖析不 同產業出口對台灣經濟成長是否有益,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的產業所產生 的經濟效益,來分析其中所影響的因素,作為改善經濟效益的考量。

以上兩點是本研究所提供未來研究者的建議,也可以作為我國政府在規劃類 似 ECFA 之早收清單時的參考,加速促進台灣經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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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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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ECFA 專區,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 (2013/5/20 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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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 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 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 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 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 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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