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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倡導經驗 社會工作 倡導經驗 倡導經驗 倡導經驗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倡導經驗 社會工作 倡導經驗 倡導經驗 倡導經驗

在理解了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的認知後,接續欲探討服務處社會工 作者對司法系統及網絡系統進行影響的倡導經驗。本節所探討的倡導經驗包括社 會工作者倡導策略、遭受阻礙因素,以及因應阻礙的方法等,整理內容如下。

一一

一一、、、、 司法司法司法司法系統系統系統系統之社會工作之社會工作之社會工作之社會工作倡導經驗倡導經驗倡導經驗倡導經驗 (((

(一一一一)))) 以以司法以以司法司法人員司法人員人員、人員、、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環境設備為、環境設備為環境設備為倡導環境設備為倡導倡導倡導焦點焦點焦點焦點

進行倡導工作之前,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必須進一步的敏感、觀察個案問題背 後或環境的議題,並搭配倡導行動,具體的暢通問題與阻礙。如同受訪者 SD 所 描述,「默默我就在蒐集我對法院的觀察,…,然後討論之後一個策略,然後再去做。」

(SD112)。從受訪者的描繪中,進行倡導行動前,社會工作者必須要先有謹慎的觀 察及蒐集資料的過程,並對個案權益受損的議題有具體的事實掌握與證據,而這 些事實掌握與證據,極有成為倡導素材的可能。

研究者分析曾經使個案權益受損的事件,並整理出受訪者在倡導工作上的面 向。研究者發現衝擊個案權益的因素可分三部分,1.司法人員之性別意識、多元 文化價值、對家暴本質的認識是否對個案造成二次傷害、2.司法制度與程序設計 是否不利於個案訴訟權益,以及 3.法院環境、設施設備是否能不利個案出庭時的 人身安全等。

在司法人員部份,多數受訪者表達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是使個案權益受損的 因素之一。受訪者提到某些司法人員對於女性至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是所有批評 的,也有司法人員在開庭審問時,傳達自身性別刻板印象,如女性因言語刺激、

嘮叨而招致暴力,或女性單獨扶養孩子的能力不及男性,使個案受到壓迫與傷害。

「可能對於性別上面法官是不是有在意?然後對什麼權力控制是不是有在意?」

(SA93)

「我印象比較深的是跟報到處的人員。因為我們有個報到處的人員就是很父權啊!

他一直覺得說「ㄏㄡ~什麼女生幹嘛要來聲請這一些東西。」(SA28)

「譬如說性別概念,…,在法庭是受到性別的歧視,可是法院的人沒有性別的概念 的時候,就會是環境的阻礙,因為他們普遍對性別沒有敏感度,他們不曉得他們在 訊問或是對待當事人的過程已經造成一個壓迫。」(SE112)

其次,在多元文化中,個人權益很容易因不同價值思考而有不同的待遇。根 據研究觀察,部分受訪者表達有些司法人員在審案過程中,會向出庭雙方傳達個 人價值觀,這些個人價值觀受其家庭背景、成長脈絡、社會文化影響,有些欠缺 多元文化觀點或性別刻板印象,例如:認為外籍配偶來台灣都是為了身分證或 錢、台灣的受的教育比較東南亞或大陸好…等。

「某些法官會覺得說甚麼外配都是來台灣...就是來台灣都是為了身分證之類的。」

(WA96)

「有一些法官他其實有說到,…,對於外籍配偶,…,例如說他們會覺得她那麼強 勢難怪會那麼容易受暴。」(WE33)

「不過他們(法警)也會跟我們抱怨說他們看到那個外籍配偶啊怎樣怎樣啊,啊有些 就是啊就是被打是應該的。」(SD60)

「他(法官)當庭就跟那個外配的媽媽講說:我知道妳嫁來台灣喔,都是為了錢,不 要騙...我都知道妳們來台灣到底都在幹嘛,抱著什麼樣的心態這樣。」(SE129)

「尤其是如果外籍配偶又還沒拿到身分證的時候,…,可能法官甚至會直接以這個 就是說,我如果把孩子監護權給你,你如果把孩子就帶出國了,…,他們覺得說孩 子在台灣的受的教育還是會比較好的。」(SH11)

除了性別意識與多元文化觀點不足之外,受訪者認為部分司法人員仍對家暴 本質的認知與認識亦不足。部份司法人員對於發生暴力的原因,仍有歸責在被害 人身上之想法,也有司法人員會憑藉著個人成長經驗,質疑家暴被害人因應暴力 的態度,甚至淡化被害人對施暴者的恐懼與反應。

「應該說他們(法官、法警)也不懂家暴法是甚麼東西,沒有很清楚。」(WA13)

「有時候這個東西就取決一些法官的特質,不諱言其實很多法官他們對於家庭的概 念啦,或是對家暴議題的認識,或是對性別的一些看法也許會左右一些他在看個案 的一些心證的一個狀況這樣子。」(SG8)

「大部分的人感覺上還是沒有那麼多、還是沒有那麼正確的一些對家暴的認 知,…,所以其實就是很容易在這過程裡面,我覺得會是造成就是我們被害人或是 來、就是當事人會有一些負面的感受。」(SH20)

受訪者認為司法人員對家庭與性別的看法,將會左右他們看待家暴事件的心 證,從這些態度與反應,也突顯部份司法人員對家暴被害人處境與家暴本質仍不 太了解,這不但對家暴個案造成傷害,也深刻的影響家暴個案在司法上的權益。

此外,個案來到法院提出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然而,實際上在進行訴訟時,

受訪者認為司法制度與訴訟程序不見得能完全的維護個案權益。當司法程序設計 不當時,反而可能危害個案訴訟權益,諸如,有些法院暫時保護令皆須經過開庭 程序、要求須有相對人或證人筆錄、嚴格審酌證據效力、不易申請隔離偵訊。

「因為法院暫保幾乎全部都還是要開庭,…,因為我們擔心的是,讓被害人拖太久 才拿到保護令。」(SF67)

「就是說並不是社工做的好不好,也不是個案本身他有沒有甚麼問題,而是在這個 司法過程裡面,是司法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或者是說是司法人員的問題。」(SB63)

「暫時保護令沒有辦法不經審理核發這一塊,這一塊我們去溝通,到最後庭長就是 用那一種方式…就是說,但是證據還是要充足,就是要有警詢筆錄,就是一定要有 相對人筆錄,或者是證人筆錄其中之一。」(WH64)

另外,受訪者還談到法院環境、硬體設施設備是否能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亦是進行影響的倡導面向之一。根據個案權益內涵,維護個案的人身安全是法院 應提供的權益,然而,有些法院仍缺乏規劃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硬體設施設 備,抑或環境設計不善,為半開放的等待空間、出庭動線有治安死角,反而影響 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我們那邊(會談空間)不是有玻璃、霧霧的嗎?可是真的有相對人真的往裡面看,

因為他知道我們在服務她,其實那是很危險的啊!」(WE89)

「是因為這裡的法院有另外一間被害人休息室是完全隔離在外,就是管制區裡面 的,那個進出位置剛好是相對人的背後,所以如果你看如果今天妳叫的是相對人已 經坐在裡頭,我們又從他背後走過去,不是是一件非常弔詭而且暴露行蹤的事情。」

(SD73)

(((

(二二二二)))) 正式與非正式的多元正式與非正式的多元倡導正式與非正式的多元正式與非正式的多元倡導倡導策略倡導策略策略 策略

研究者根據受訪者進行倡導的焦點,認為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價值觀念與 態度,以及司法制度面、環境設備的便利性與體貼性,與個案需求與權益的相互 影響。受訪者當決定提起勇氣代表個案或發揮影響時,策略是實施整個戰略所採 取的實際階段(引自 Schneider et al.,2001 ),所採取的策略也將因事件的不同而有不 同的決定,因此必須先確認問題或議題、欲改變的目標、對象與情境。

當遇到突發或急迫性個案權益受損的事件,受訪者分享為了及時爭取個案權 益,也會先選擇進入個案權益代言人的角色,「扮演那個提供他權利的這個人,會 去幫她要求」(WD13)、「可以去幫他試試看啦」(WF96),或以倡導影響者的角色,立 即進行溝通、倡導,為個案爭取權益、影響法院的立場、態度或想法。

「我也忍不住啊!我就跟報到處的人員說「她的爸爸可能曾經對她做了些什麼這麼 傷害的事,這個其實應該也不是一個爸爸應該對一個女兒做的吧!」(SA29)

但也有多數的受訪者觀察個案權益受損事實、設定倡導目標後,對於如何進 行倡導感到徬徨與猶豫,並且最需要內在勇氣與信心儲備。事實上許多受訪者沒 有計畫性的因應方法,「其實只是不斷的跟自己打氣,沒有辦法去做太多的準備。」

(SB11),有些頂多也只有「深呼吸」(WG94)、「心理都會 murmur 一下」(SA37),

就向前進行倡導工作。

然而,不論受訪者進行「代表」與「影響」的倡導方法為何,受訪者發展出 依據不同的情境及系統特性,採取多元倡導策略,茲以「正式」與「非正式」策 略為分類,呈現如下:

1.1.

1.1. 正式策正式策正式策正式策略略略略 (1)

(1)(1)

(1) 善用有影響力之行政管理者或法官善用有影響力之行政管理者或法官善用有影響力之行政管理者或法官 善用有影響力之行政管理者或法官

司法系統是一個階層管理、科層體制較明顯的系統,就家事法庭而言,

庭長即是家事法庭最高層級行政者,服務處社會工作者認為,可善用科層 體制的特點,藉由庭長角色、職務與影響力影響法院司法人員的態度、想 法、甚至政策方向。此對服務處社會工作者來說,倡導工作搭配庭長的角 色與影響力,有時是有助於推動服務處倡導工作。

「庭長很支持的是說,他甚至會帶著我們一起去拜會每一個法官。」(WD38)

「那還好庭長他是一個可以願意去聽然後可以理解的人,所以我覺得...後來 他就有答應讓我們有不同的會談空間。」(WD52)

「那還好庭長他是一個可以願意去聽然後可以理解的人,所以我覺得...後來 他就有答應讓我們有不同的會談空間。」(WD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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