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社會工作倡導經驗之探究 ~以勵馨基金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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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 誌 歷經三年的學習歷程,我終於到了歡呼收割的日子!回顧一千多個日子,雖 說學習是孤單且漫長之路,但坦白說,能夠在工作數年後,再返回校園學習,我 心著實的感到富足與豐收。在研究所的生涯裡,我愛上那將工作與學習結合,經 過反思咀嚼之後的後勁,那份清新感帶領我奔向明瞭與建構自我想法之路,這也 是我蛻變的過程! 這些日子裡,有獲得知識寶藏的開心、雀躍,也有因學習挑戰、 論文撰寫帶來的低潮、沮喪、自我懷疑。這是個磨練自我、與自我相處的過程, 能夠有現在的豐碩的果實,真的要謝謝三年來,一直鼓勵與陪伴我的每一個人! 首先,我要感謝我的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指導老師-彭淑華老師,非常感謝老師在論文寫作上與 彭淑華老師 我對話,給我許多想法、提醒與鼓勵,啟發我論文寫作的能量,給我很大的空間 與自由完成這份論文,讓我在論文寫作上能去蕪存菁,產出有價值的論文。感謝 我的口委老師 口委老師口委老師-賴月蜜老師、 賴月蜜老師、游美貴老師、劉曉春老師,謝謝三位老師給我的寶 游美貴老師 貴意見與指導,讓我有不同的視野,看見論文的價值與獨特性。感謝我在師大社 師大社 工的老師工的老師-沈慶盈、 沈慶盈、潘淑滿老師、 潘淑滿老師、王永慈老師、 永慈老師、劉曉春老師,謝謝老師們的教學 劉曉春老師 與分享帶給我刺激與反思,也謝謝老師們的鼓勵,每一回的鼓勵都讓我再次充滿 信心與力量。 再來,我要感謝我的 感謝我的 16 位受訪者,真的非常謝謝你們願意信任我,熱情的 位受訪者 答應邀約、撥空與我分享實務經驗,一起成就了這份論文。在每一回訪談深入每 一個人的脈絡中,看見大家為了服務信念各自努力,讓我非常感動與感謝!! 感謝我的可愛的 感謝我的可愛的同事 可愛的同事們 同事們,謝謝美琪、曉英、美淑、雅莉、瑛秋、汪汪、于婷、 育吟、佳緣、珍珍,謝謝你們在我研究所期間給我的支持、鼓勵、包容與協助, 讓我可放心在念書與論文完成上。謝謝玥好姐、振宇、琴雀姐、雪貞姐,謝謝你 們對我在職進修念書的支持與協助。謝謝我的好姐妹們 謝謝我的好姐妹們, 謝謝我的好姐妹們,芷瑋、威旬、雪芳、雅 惠、依涓,謝謝你們期待我的論文,給我精神喊話,還有等待我完成論文要聚會、 出遊! 感謝我的研究所同學們 感謝我的研究所同學們,能夠與你們大夥一起學習真得很快樂!謝謝瀞儀、 怡旬、禹岑、乘斌的學習上的照顧與關懷,因為有你們,讓我們在職學習上不孤 單!謝謝姍瑾,謝謝你分享在論文上的經驗與「眉角」 ,幫助我在論文能夠快速進 入狀況,解決困難與阻礙;謝謝佩如、思穎,謝謝你們常幫忙探聽老師行程,有 你們一起努完成論文真好;謝謝佩芳、國妤,感謝研究所生涯有你們!也謝謝佩 芳在兩次論文考試上的協助與打點,謝謝國妤、又蘭關心論文進況、給我無比的 支持與打氣!. I.
(5) 感謝我的學姐-感謝美麗又親切的詩涵,在我論文最苦的階段給我大大的鼓 謝我的學姐 勵和精神支持,不僅分享自己的一路走來的經驗,還在我論文每一階段肯定我的 付出!感 感謝我的最佳戰友-文珍,感謝你成為我論文上的夥伴,不管在寫作上或與 謝我的最佳戰友 老師討論上,從一開始的前三章撰寫、提計畫,一直到最後的 final,這兩年謝 謝你的加油、鼓勵,以及互相的提醒和激勵,我們終於完成挑戰,一起走到終點、 拿到畢業證書啦! 我要謝謝我最愛 謝謝我最愛的家人 最愛的家人,謝謝我的老爸、老媽、老弟,以及支持我的公公、 的家人 婆婆、老姊和我的先生。謝謝老爸、老媽、公公、婆婆的包容、支持、陪伴與等 待,謝謝你們從不給我壓力,讓我無顧忌、無憂慮的專心在研究所學習與工作上, 也包容我降低與你們之間的休閒娛樂。謝謝老弟的不時的關心問候與支持,你是 我調劑壓力的最佳夥伴。謝謝老姊-蘊蓁,非常謝謝你常幫忙我輸出論文資料與 寄送,感謝有你一起分享打拼論文的心情、一起走過完成論文的日子,這段時間 互相支持與打氣,真得很感動! 最後感謝 最後感謝我的人生合夥人 感謝我的人生合夥人,也是我最重要的人,我的先生-Tony,謝謝你二 我的人生合夥人 多年來在我婚姻生活與學業上的支持、陪伴與包容,你是我最大的精神支柱與能 量來源,沒有你的全力支持、傾聽和包容,我想我無法順利完成這個階段。謝謝 你在我這三年的學習上,支援我閱看英文文獻,你是我的最棒的英文老師!也謝 謝你總是體諒我因為念書、拼論文而有的限制和情緒,以及犧牲假日生活陪伴我 直到我完成目標為止,最重要的是,謝謝你對我的尊重與愛護,你曾說「我們婚 姻不是要互相束縛,而是要互相幫助」,謝謝你讓我在婚姻中還可以安心、放心 的完成我想完成的夢想! 最後,我要謝謝我自己!謝謝自己當初給自己機會,也謝謝自己一直以來的 努力和毅力。過去曾經懷疑過自己無法產出一本論文,如今我完成了,回頭看這 段時間,其實就是與挑戰自己、與自己意志力比賽的過程。不管論文寫如何,這 都是屬於我獨特、有價值的經驗,以及生命的重要過程。 再次感謝研究所之路給予我關心、激勵與支持的每一個人,謝謝你們的關 心與期待,讓我有完成目標的動力與希望!在此將喜悅與你們分享~. 詠麗 謹誌 2012.夏. II.
(6) 摘 要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探究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於法院的社會工作 倡導經驗,同時瞭解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與倡導的認知,以及整理倡導經驗對 社會工作者的影響與反思,並於了解後提出相關政策與實務建議。基於研究目 的,研究方法上採用質性研究、深度訪談,共計邀請 16 名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 工作者與督導受訪。最後,本研究獲致結論如下: 一、個案權益內涵 社會工作者認為個案權益的核心為「法律權益」 、 「人身安全」 ,除此之 外,社會工作者擴大了個案權益認知的層次,將個案權益內涵歸納出 3 階 段 8 項權益。最後,社會工作者認為個案「明瞭訊息的程度」 ,是促使個案 行使各項權益的關鍵。 二、社會工作倡導經驗 社會工作者的倡導經驗內涵包括觀察焦點、策略、阻礙與因應等四面 向。社會工作者觀察人員、制度、硬體環境等,並視倡導目的與情境,產 出多元豐富的倡導策略,逐步發展「變形蟲模式」倡導模式。在過程中, 會遭遇部分阻礙因素,社會工作者根據阻礙,再發展出因應解決方式,克 服倡導阻礙。 三、倡導經驗的影響與反思 綜合倡導經驗,從中發現建構社會工作者的倡導概念有其重要性,其 倡導概念培養與發展需要一定的時程,並且需要系統化的倡導概念與策略 訓練。此外,在倡導經驗中,探究了社會工作者自我充權因素,並也針對 服務與倡導並行、需具備的多元特質,以及組織的支持與投入表達看法與 反思。 根據以上結論,本研究分別針對倡導策略、社會工作者的倡導訓練與倡導工 作上的支持提出建議。最後也建議政府能在網絡間建立倡導討論平台,協助服務 處倡導工作進行,並且也建議學校社工教育能加強社會工作倡導教育,正視社會 工作倡導觀點與實踐。. 關鍵字:家暴事件服務處、家庭暴力、倡導. III.
(7)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advocacy experience of social workers who work in Family Violence Service Court ,to get a grip on the cognition of social workers in case rights and advocacy, to organize advocacy experience and reflec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to bring up related policies and practical suggestions further. On the basis of the aim of this research, graduate adopted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and interviewed 16 social workers and supervisors. The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ing: 1. The connotation of case rights: Social workers think the rights which are cared about by cases are「legal rights」and「personal safety」Both of them are also the core of case rights .Besides, social workers have expanded the cognitive level of case rights and summarized 3 phase 8 rights of case interests connotation. Finally, social workers think that "the degree of understanding infornmation " is the key to push case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2. The experience of social work advocacy: The connotation of advocacy experience of social workers includes observation, strategies, barriers and hardware environment.In the aspect of advocacy strategies, output diverse advocacy strategie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s and situations, finally developed "amoeba mode". About the impediments of advocacy, we bring up five obstacles, social workers develop solutions according to the factors of impediments to overcome them. 3. The impact and reflection of advocacy experience: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advocacy, we can find it is important to construct social workers’ concept. Training and developing the concept of advocacy spend a period of time and need systematic advocacy concept and strategy training. In addition, in the advocacy experience, explores the self-empowerment factors of social workers, and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reflection about the equal emphasis of services and advocacy, multipl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upport and input of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s,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advocacy strategies, social workers advocacy training and support. Finally also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able to establish platform for discussion between networks, promote the proceeding of advocacy and social workers education in school could strengthen the advocacy education, to value the social work advocacy point of view and practice.. Keywords: Family Violence Service, Domestic violence , Advocacy,. IV.
(8) 目次 表. 次-------------------------------------------------------------------------------------------VI. 圖. 次-------------------------------------------------------------------------------------------VI. 摘. 要-------------------------------------------------------------------------------------------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與現況 --------------------------------------------------------------------------- 5 第二節 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服務特性與內容 ----------------------------------------------------------- 1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5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 3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36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 39 第四節 資料分析與嚴謹性 -------------------------------------------------------------------------------------- 40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42. 第四章 研究發現 ----------------------------------------------------------------------------------- 43 第一節 個案權益的內涵 ----------------------------------------------------------------------------------------- 43 第二節 社會工作倡導經驗 -------------------------------------------------------------------------------------- 52 第三節 倡導經驗中的影響與反思 ---------------------------------------------------------------------------- 8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9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 109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 123. 文獻參考--------------------------------------------------------------------------------------------- 127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 133 附錄二 訪談大綱 -------------------------------------------------------------------------------- 134. V.
(9) 表次 表 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 11 表 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續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續) ------------------------------- 12 表 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續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續) ------------------------------- 13 表 3-1.受訪談對象資料整理 受訪談對象資料整理 --------------------------------------------------------------------- 38. 圖次 圖 2-1 歷年家暴事件服務處成立數量變化圖 ------------------------------------------------ 9 圖 2-2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家暴事件服務流程圖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家暴事件服務流程圖 -------------------------- 18 圖 2-3 地方法院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家庭暴力個案服 地方法院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家庭暴力個案服 務流程(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務流程 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 19 圖 2-4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陪同出庭服務流程圖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陪同出庭服務流程圖 ------------------------- 20 圖 5-1: :個案權益概念與內涵 ----------------------------------------------------------------- 111 圖 5-2: :司法系統之個案權益倡導經驗內涵 --------------------------------------------- 117 圖 5-3: :社會工作者之倡導概念形塑 ------------------------------------------------------- 118. V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從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已邁入第十年,回想當初投入家暴防治工作的初衷, 是因實習期間感受到受暴婦女在社會環境中,常遭受社會刻板印象與迷思的迫 害,抑或在求助過程中,屢屢遭到司法或警政系統的不友善對待。受暴婦女受到 不友善的處境,燃起我對投入家暴防治工作的熱情,當中也勾起內心一絲正義 感,期盼能透過社工工作,協助受暴婦女解決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問題、傷害的同 時,也能降低求助的過程中之負面經驗。 十年的家暴防治工作專業的養成,乃是受到勵馨基金會的啟蒙。在勵馨服 務期間,先後任職服務受暴婦女的公辦民營婦女服務中心、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 務處,以及總會研發處之家暴業務議題專員。三份職務各涉及不同性質與工作場 域,不僅僅讓我有機會更完整的體驗從微視面到鉅視面的工作視野,也讓我深切 體悟到,直接服務與倡導工作是必須相互支持與共同存在的。 回想當初在婦女服務中心協助家暴案件時,很多時候必須處理警政、醫療或 法院系統對受暴婦女的刻板印象與不友善,諸如:家暴是家務事、床頭吵床尾和、 婦女被打是因為回嘴、外籍配偶都是為了錢與身分證…等。在處理家暴案件中, 與其他系統進行溝通與協調是必須的工作之一,如此才能改善警政、醫療或法院 系統對婦女受暴議題的迷思與不友善態度,但當時的我卻沒意會到,原來與其他 系統溝通協調也是倡導的形式之一。 後續轉調至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工作,因工作場域性質,服務內容則聚焦在 家暴被害人的訴訟程序上。身為家暴事件服務處的督導,延續在婦女中心的工作 經驗與訓練,首要的工作為協助個案解決家暴法律問題與滿足其需求,但在提供 服務一段時間後,團隊觀察到個案訴訟是否順暢,是深受司法系統環境的人事物 所影響,再者,團隊也更深刻意識到社會工作者在法院不是僅從事個案服務工 作,更需要與法院經營培養關係,透過社工服務與自身角色,協助或代表個案解 決在司法系統所遇到的問題,維護個案訴訟權益。 然而,剛進到服務處工作,對於如何對法院進行個案權益倡導、如何評估與 規劃倡導工作,實在沒有具體的認識與策略。過往在社工專業訓練上,偏重在社 工服務所需的專業知識上,倡導工作的訓練實在很缺乏。因此,當面臨需要進行 倡導的處境時,服務處團隊則是一次又一次試著進行溝通與協調,逐漸累積、整. 1.
(11) 理倡導的概念與策略,影響法院的人事物,逐漸對家暴本質、被害人處境有更實 質的認識與保護,以達到團隊欲達到的目標與結果。 近幾年來,透過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人員與法官對話與倡導,法院更加關注 家暴被害人的權益、處境,以及認識家暴本質,這當中受暴被害人的訴訟困境、 司法訴訟品質與生活穩定度,也均有明顯的改善與提高 (張錦麗,2004)。越來越 多法官肯定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的服務,也認同彼此成為專業合作的伙伴,社工 亦認為社工專業逐漸受到司法體系肯定,且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務可催化司法環 境的改變,促成更完整的家暴服務輸送系統 (王佩玲,2009)。對於司法環境的正 向轉變,我深深感受到司法系統的開放與學習,不但逐漸看見「友善司法環境」 的目標,也更肯定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的努力。然而,從這些轉變中,我 也十分好奇各個家暴事件服務處的社會工作者,如何與法官進行對話與倡導、如 何在法院發揮影響,催化法院朝友善環境前進?其「倡導」或「影響」的具體經 驗又是為何?我深信當中一定有其豐富性與可探性。 基於對服務處的發展與瞭解,各地家暴事件服務處設立至今,與法院之間均 逐漸發展、建立適合彼此的工作方法。而就過去在服務處的工作體驗,我十分了 解社會工作者在法院進行個案服務的同時,欲積極的與法院對話、維護個案權 益,實非容易之事。當須與法院溝通、協調、倡導時,社會工作者如何進行工作, 而經歷了阻礙與挑戰時,其因應方法又是如何?這些疑問陸續在我的心中發酵。 隨著自身經驗覺察,企圖回顧相關文獻以瞭解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 在法院內的倡導經驗為何。然而,卻發現近幾年與之相關的學術研究不多,在倡 導議題上的討論更是屈指可數,顯示學術界對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服務或倡導工 作,還未形成關注與討論。再者,從過去相關文獻中也發現,多數文獻著重於瞭 解社工與司法不同專業之間的合作、司法系統對社工角色與功能的期待,抑或個 案使用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的因素。其次,則為深入探究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務 輸送與處遇,以及服務處社工在陪同出庭上的專業角色等。 從上述文獻探究經驗中,較難能透過文獻理解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的 實務上倡導工作經驗的樣貌,因此,想進一步透過研究,從社會工作者主觀詮釋 經驗的過程,理解社會工作者的對個案權益與倡導概念、倡導的經驗,以及自身 在當中的影響與反思為何。希冀透過研究,協助社會工作者建構對個案權益倡導 工作的概念與認識,並有助於家暴業務在司法系統中的推展。再者,也期待幫助. 2.
(12) 研究者、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司法人員、政府單位更了解社會工作者在倡導經 驗中的需求與困境,以做為未來服務規劃參考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欲以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的服務為主軸,瞭解社工於法院 場域的個案權益倡導經驗,理解社工如何看待個案權益與倡導?如何透過倡導行 動維護個案權益。期待經由研究的過程,整理與建構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倡導 工作的概念與認識,故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一、 探究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倡導的認知 二、 探究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個案權益倡導的經驗。 依據研究目的,研究者進一步發展研究問題如下: 一、瞭解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的認知為何? 二、瞭解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對倡導的認知、信念為何? 三、瞭解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人員曾經進行的個案權益倡導經驗為何? 四、瞭解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在個案權益倡導過程中,曾遭遇阻 礙,以及面對阻礙的改善策略為何? 五、瞭解個案權益倡導經驗對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的影響為何?. 3.
(13) 4.
(1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理解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下簡稱家暴事件服務處或服務 處)社工為維護個案權益而進行的倡導工作經驗,故本章論述主題有三:第一節 為探討家暴事件服務處的發展與現況,第二節則進一步探討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 務特性與服務內涵、第三節將探討個案權益倡導的概念、型式與策略,以及在社 會工作中之應用與影響。. 第一節 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與現況 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與現況 壹、家暴事件服務處 家暴事件服務處之 事件服務處之發展介紹 發展介紹 回顧家暴事件服務處設立之初,轉眼間已設立近十年,當初為使個案服務順 暢、防治網絡資源能有效利用,以及因應保護令相關法令的要求,社會工作者擴 大工作場域進入司法系統成了必然趨勢(王佩玲,2010),此趨勢發展促使家暴事 件服務處社工專業逐漸形成,因此,研究者茲以家暴事件服務處自 2002~2011 年 間的發展,整理發展脈絡為下列五階段,說明如下。 一、 服務誕生期-服務誕生期--方案規劃與推動 --方案規劃與推動 台灣於 1998 年家暴法通過後,政府對於家庭暴力議題越來越重視,紛紛投 入社工專業人力維護家暴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法院亦因家暴法規範,開始受 理家暴事件之保護令聲請,始有參與家暴防治工作行列。 從內政部家防會統計 2006~2011 年全國家庭暴力案件通報類型來看,家庭 暴力(含家庭內之兒虐案件、老人虐待)之被害人數據呈逐年成長之趨勢,其中 又以婚姻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數目最多。婚姻暴力被害人在完成通報程序之後,即 進入了社政家暴防治系統,接受社工服務、協助透過法律獲得應有的保護與公義。 然而,早期以司法中立、審判權獨立為防護罩的法院系統,其觀念還停留在 維護家庭和諧之傳統價值觀,法官普遍缺乏對家庭暴力本質的認識、忽略家暴被 害人的處境與權益,在審理過程中常引用社會傳統思維、離婚目的論,將家暴原 因歸責受暴婦女,遂使家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引起外界諸多批評。 當時,社工經常在服務中發現,婚暴被害人在身心受創、資源缺乏、支持薄 弱下,選擇尋求司法途徑來爭取權益時,還需焦慮與恐懼會遭到司法不友善對待 與傷害(江幸慧,2003),這些司法過程中的不友善,如同讓受暴女性又再經歷 第二次、第三次的傷害。法院應是解決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一環,並非獨立在網. 5.
(15) 絡之外(張錦麗,2004),但在家暴防治工作夥伴當中,司法系統一直是被動且缺 席的。對法院的角色而言,法官並非只需擔任「審判者」的角色,還必須具有更 積極的問題解決功能才行(王佩玲等,2008)。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實施後一年,政府人員、民間團體以及 推動家暴法之專家學者接受安排赴美考察,當時大家對於美國在法院內設置家暴 被害人服務十分肯定(現代婦女基金會,2005),於是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同 形式的擴展思考開始發酵。考察團成員-高鳳仙法官返國後積極於台北市政府治 安會報中倡議,建議比照美國家庭暴力法庭內設置的被害人服務之形式,在地方 法院中也設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期待社政與司法相互合作,由法院提供硬 體設施,市府提供人力支援(王宜芬,張玉芳,2006)。後續,高鳳仙法官又以 台灣高等法院函向司法院提建議案,建請各地方法院與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家 暴被害人聯合服務處。 當時,無論是地方政府與法院皆都有經濟來源與人力不足之困難,三方不同 立場與態度,也影響了方案推動的進度,例如,司法院態度趨於保守、社政與民 間團體態度則較為主動積極。後續終於在台北市政府、司法院、民間團體三方多 次的討論與協商的過程中,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雛形逐漸產生。 二、服務萌芽期-服務萌芽期--跨越界線 --跨越界線、 跨越界線、建立關係 / (2002 年) 台灣第一個正式的家暴事件服務處是由士林法院與台北市政府共同設置,自 2002 年 1 月 21 日始,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服務至今 (高鳳仙,2003,引自王 佩玲,2008)。在此之前,有先嘗試在台北地方法院,則是由一張桌子、一位人 力開始,提供家暴事件諮詢服務經驗(賴月蜜,2011)。此方案的設置,稍微突破 不同系統間專業分工的瓶頸,開創了以結合司法、社政與民間婦女團體的整合型 服務(張錦麗,2004)。 在方案開辦之初,服務處是以試辦為定位,加上新方案的執行三方未有合作 默契,故彼此形成互相觀望的態度,互信基礎十分薄弱(張錦麗,2004)。雖然如 此,但有了第一個服務處之後,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及其他機構後續也 紛紛與各縣市政府討論,在地方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於是社會工 作正式進入司法體系,在法院體制內設立家暴事件服務處,開始積極、主動地協 助民眾對家庭暴力的處理,亦試圖與法院建立合作關係(賴月蜜,2006)。. 6.
(16) 三、蓬勃發展期— 蓬勃發展期—大量設置、 大量設置、磨合、 磨合、定位、 定位、建立信任基礎 / (2003~2005 年) 2003~2005 年期間,是家暴事件服務處蓬勃發展階段,台北、桃園、屏東、 台東等地方法院相繼於 2003 年成立法院家暴事件服務。2004 年,內政部家防會 開始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民間團體進駐法院成立服務處,期待能以公私 協力模式建構完整服務資源網絡,引導專業團體投入被害人服務工作(內政部家 防會網站,瀏覽於 2010/12/20), 因此,雲林、台南、嘉義、高雄等四處家暴事 件服務也於 2004 年間陸續成立。 邁入 2005 年,苗栗、新竹、花蓮、南投、板橋、台中、宜蘭等七處地方法 院,亦陸續加入設立行列,使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到達高峰,至此時,全台已有 16 處地方法院成立家暴事件服務處,開始於法院中提供家暴被害人社工服務。 由此設立速度,可推定家暴事件服務似乎已逐漸獲得政府與家暴被害人的認 同與肯定,然而,因法院屬於次級社會工作場域(secondary social work settings), 社會工作服務的價值與理念至此時,仍不完全被司法系統接受,社會工作價值與 理念必須經常與司法系統磨合,彼此間不斷受到衝突與挑戰。 相較於主要社會工作場域,於法院工作之社工人員可掌控權較低,因此,社 工人員在建立服務知識與角色定位時,尚須與法院慢慢建立信任基礎(張錦麗, 2003)。簡言之,社工人員必須學習與其他專業一起工作,社會工作的使命才得 以達成(賴月蜜,2006)。 四、服務深耕期-服務深耕期--服務工作深入 --服務工作深入、 服務工作深入、立法定位確定 /(2006~2007 年) 家暴事件服務服務發展至此階段亦邁入第 4、第 5 年,此階段服務工作仍立 基於個案工作、法院倡導、網絡協商經營等,此階段,彰化與基隆各別成立家暴 事件服務,至 2007 年底,台灣 18 個地方法院皆完成家暴事件服務之設置。 在設立 5 年經驗中,各地在服務執行與運作上經常發生行政權責不清,而使 雙方或三方合作困難的現象,例如,司法院擔心僅提供家暴被害人服務為主,有 侵害相對人權益之虞,將會破壞司法審判中立之形象,故發函針對服務處名稱統 一明定為「OO 縣市政府駐臺灣 OO 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改變先前「聯合 服務處」之稱呼,(姚淑文,2006、謝懷嫻,2006)。 由此司法院行動看來,三方因權責模糊不清,造成服務處立法定位不清、運. 7.
(17) 作不順暢之現象,台灣防暴聯盟組織有鑑於此,於是在 2006 年 6 月召開法院「家 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正名記者會,極力主張修法,增加「法院應與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關共同設立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所」之條文,讓家庭暴力事件服 務處的設立與運作合法化,並使雙方或三方在有法源依據下,可就彼此的權利義 務作協調與約定,呼籲家暴防治網絡應朝「跨領域、跨部門、跨單位」之協同合 作(台灣防暴聯盟「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正名記者會新聞稿,2006)。 五、發展任務期— 發展任務期—發展多元工作方法/(2008~ 發展多元工作方法/(2008~至今 /(2008~至今) 至今) 在全台各地方法院完成設立家暴事件服務處後,服務處的服務模式也趨於穩 定。2009 年,澎湖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處也在法院院長及澎湖縣政府的合作下, 比照台灣本島模式,以公部門委託、私部門承辦之公私協力的方式創造被害人更 便利、可及的服務輸送管道(內政部家防會網站,瀏覽於 2010/10/20)。 服務處發展至第 6 年,各縣市法院社工人員仍須持續克服因三方權責因素所 造成的影響,除此之外,還須面對來自各縣市政府的要求,思考創新服務模式、 加入在地文化特色,以提高個案服務成效。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在個案工作服務中,觀察到家暴被害人 在面對訴訟歷程有更大量的情緒支持及法律常識認識需求,因而在 2008 年度開 始規劃設計團體工作以提供服務、滿足個案階段性所需;台東法院家暴事件服務 處則針對原住民人口比例高之特性,製作母語宣導錄音帶;台南法院家暴事件服 務處工作人員則參與保護令裁定前的鑑定工作,更積極的推展家暴防治工作、維 護家暴被害人權益;苗栗法院則受法院要求服務相對人、提供相對人審前服務; 桃園法院則因應外籍配偶求助比例,制定不同國家語言之保護令版本;部分家暴 事件服務更與在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安排律師免費定期的駐點諮詢服務(黃 心怡等人,2008;勵馨基金會各家暴事件服務處工作人員等,2009)。 另外,縣市政府亦期待家暴事件服務處須在方案中規畫暴力防治宣導工作, 於是苗栗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針對企業體進行宣導合作、台中法院家暴事件服務 處規畫於法院長廊撥放宣導短片、板橋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則於每年 6 月家暴防 治月規劃紫絲帶家暴宣導活動,針對法官及其他各級司法人員、民眾進行家暴防 治宣導、鼓勵佩戴紫絲帶響應反暴力精神(參考各服務處網頁介紹,瀏覽於 2011/1/12;勵馨基金會各家暴事件服務處工作人員等,2009)。. 8.
(18) 綜觀以上整理,回顧近十年來服務處的發展,社政與司法的合作上已開始逐 漸有成效,原本被動、保守的司法系統,受到跨專業合作模式的刺激,也漸漸以 開放態度合作互動,法官與司法相關人員更開放的認識家庭暴力本質、對家暴議 題投入更多關注。在這樣互動關係上,雖然司法系統看見服務處在法院設立的功 能與好處,對於社工服務也開始有了認識,但司法與社政合作之間,仍然存有著 距離與權力關係,此考驗著家暴事件服務社工人員的專業自信與專業展現。. 圖2-1 歷年家暴事件服務處成立數量變化圖 歷年家暴事件服務處成立數量變化圖. 貳、家暴事件服務處 家暴事件服務處設置 事件服務處設置現況 設置現況: 現況: 近幾年來,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隨著服務工作的需要,法律知識的增進、 法律程序的理解,乃至於與司法工作者的互動和對話,都成了家庭暴力防治保護 性社會工作職前、在職訓練等重要的課程內容(王佩玲,2009)。若社工人員在法 律方面的知識很有自信,則其在對服務使用者的服務會有很大的不同,社工人員 結合社工及法律的知識,會成為很傑出的倡導者,因此,法律知識影響社工人員 在許多決定上的選擇,係社工人員成為專業人士的關鍵(賴月蜜,2006)。 然而,社工人員在面對司法體系時,常會有對法律條文的陌生、對司法文化 的畏懼的現象,長久以來即存在著「對法律專家的恐懼症」 (legist phobia)(賴月 蜜,2006;引自王佩玲、沈慶鴻,2008)。這樣的焦慮來自社工人員對法律之認識 不足,以及當被害人保護工作涉及到法律議題而有所討論或爭辯時,社工人員往 往是最沒有聲音的一群(王佩玲、沈慶鴻,2008)。承上所述,在社會工作在法院 體系內的發展過程中,不論從社工或司法角度,都提出專業提升的重要性(賴月 蜜,2006)。. 9.
(19) 社會工作專業面對跨專業合作時,在尚未明確發展工作方法之前,即是面對 一個不確定情境。在一個不確定情境裡,社會工作在與其他專業系統互動過程 中,如何找到定位,如何發展社工專業,是備受考驗的,此部分亦為研究者在研 究中所關心的議題與現象。 家暴事件服務處的設立,為社會工作專業正式進入司法系統的起步,正式合 作的開始首重在專業間相互瞭解與學習,其中,包括讓法官瞭解社工與志工的差 異,以及瞭解家暴事件服務處設立宗旨,其成立無疑對司法中立產生影響(賴月 蜜,2006),例如:雖然社工與司法系統人員皆能瞭解個案之差異與個別性、專 業倫理之要求及保密之原則,但兩者在實務處理過程中卻常有衝突(王佩玲, 2009)。研究者於 2011 年、2012 年間分別查詢 嘉義、基隆等地方法院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新女性聯合、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以及其他民間團體等 網頁,瞭解其服務對象與服務內涵,整理為表 2-1。 整體而言,19 處地方法院服務在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因其地方文化特色而 呈現多元性。服務對象部分,除了以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為主,有些地方法院服 務對象尚包括性侵害被害人、家暴被害人家屬、以及外籍配偶、單親與隔代教養 家庭、身心障礙者等,其次,從服務項目來看,各服務處服務項目皆包括會談輔 導與支持、法律服務、陪同服務、聯繫相關單位等,然而有些地方法院服務處則 尚包含後續追蹤等個案管理服務、社區及校園之家庭暴力預防宣導、家暴網絡聯 繫會議等。在人力編制部分,普遍編制為一名督導與二名社工,部分服務處則有 四名社工的編制,而有些地方法院則無督導編制,僅專業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 另外,19 處服務處均為公辦民營方式,委託民間團體承接,其中以勵馨基金會 承接 8 處為最多,其次為現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4 處,其他民間團體則各承接 1 處。然而,經研究者分析整理,某些地方法院服務處開辦至今,曾歷經不同民間 團體承接,目前以基隆地方法院轉換 3 間民間團體,為最多次,而嘉義地方法院 則由兩間民間團體同時進駐,分別承接嘉義縣與嘉義市的服務。 從家暴事件服務處實務運作經驗發現,社工所擁有的社會工作價值挑戰了司 法系統的「保持中立」與「公平審判」的價值觀(張錦麗,2004) 。姜琴音(2001)、 秦紀樁(2001)認為社工員協助和維護被害人權益的角色,與司法體系要求社工 專業協助調查及建議的角色相當衝突,而在合作的過程中產生不相融但又必須合 作的矛盾(引自王佩玲,2008)。在此衝突且矛盾的關係中,社工人員面對司法 專業地位,往往因雙方互動關係與權力不平等,而矮化自己的專業地位與專業價 值。. 10.
(20) 除此之外,在實務運作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多處於訴訟輔導科某一櫃 台,無獨立空間進行會談以保護個案隱私,且與訴訟輔導科之間角色地位模糊(張 錦麗,2004),再者,承辦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機構內社工流動率過高,致使 專業經驗無法累積,流動且無經驗之社工人力亦影響法院關係經營,甚至影響司 法體系對家暴事件服務處之支持與方案運作之功能(嚴祥鸞,2010)。 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運作模式相當不同於過去的婚暴個案管理模式,不但非 常考驗社工專業的品質,更挑戰社工人員在面對跨領域合作時,其專業自信的展 現。這種擴充式的服務內涵讓社工人不得不面臨新知識、價值、角色和功能再建 構的問題(張淑貞,2003)。社工人員除了個案服務外,尚須背負著被害人保護 與權益倡導者的使命,持續敏感法院審理家暴案件的態度、立場及價值觀。長久 以來,社工人員是如何本著社會工作價值、使命,瞭解融合司法系統工作方法與 價值,進而順利在司院場域進展個案權益倡導工作,亦為本研究關心的議題。 表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法院名稱. 基隆地院. 承辦單位. 承接時間. 人力配置. 1.新女性聯. 96 年 5 月 1 日. 1 名督導、4. 合會. ~98 年. 名社工。. 2.台灣社區 健康及家庭. 99 年~101 年 1. 關係促進協. 月. 1 位督導、2 位社工. 會. 3.伊甸基金會. 101 年 2 月至今. 1 位督導、2 位社工. 11. 服務對象. 依 家 庭 暴 力防 治 法 所 需服務之被害人、加害 人及其子女等。. 1.法律諮詢.2.陪同出庭. 3.轉介服務.4.個案服務. 5.心理支持. 6.保護令及家暴相關文件聲請. 7.後續追蹤等個案管理服務. 8.社區及校園關於家庭暴力防治 等宣導工作. 9.定期辦理家暴網絡聯繫會議. 居 住 於 基 隆市 或 其 他 縣 市 之 案 件管 轄 區 域 屬 基 隆 地 方法 院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當 事 人 或 性侵害被害人. 1. 2. 3. 4. 5. 6.. 居 住 於 基 隆市 或 其 他 縣 市 之 案 件管 轄 區 域 屬 基 隆 地 方法 院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當 事 人 或 性侵害被害人。. 輔導與諮商 法律諮詢 保護令聲請 陪同出庭 資源連結及轉介 資訊提供與預防宣導.
(21) 表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調查表(續) 1. 宜 蘭 縣 真 情婦女協會. 94 年 12 月 30. 2 位社工員. 日~95 年 12 月. 2. 財 團 法 人 宜蘭地院. 宜蘭縣私立. 95 年. 蘭馨婦幼中. (自 96 年 1 月.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及其 子女、外籍配偶、單親與 隔代教養家庭、身心障礙 者、一般大眾。. 91 年 01 月. 1 位督導. 1 位督導. 店). 92 年 02 月. 1. 諮商輔導. 4. 資源轉介 5. 預防宣導. 4 位社工員 現代婦女基金. 3.資 源 轉 介 服 務. 3. 保護令的聲請、陪同出庭. 2 位社工員. 士林地院 台北地院(新. 2.法 律 諮 詢. 2. 法律扶助. 開始承接). 心. 1.心 理 諮 商 、 輔 導. 2 位社工員. 會. 1、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以各法院轄區為主),其他 縣市居民若為地方法院轄區 之當事人,亦提供必要協助。 2、對於一般民眾,提供免費 諮詢及資源轉介等相關服務. 1、法律諮詢服務 2、出庭服務 3、個案服務與資源轉介。 4、資訊提供。. 1 位督導 新竹地院. 94 年 04 月. 3 位社工員 1 位督導. 花蓮地院. 94 年 8 月. 4 位社工員. 現代婦女基金. 94 年 4 月~100. 1 位督導. 會. 年 12 月. 2 位社工員. 中華民國幸福. 101 年 1 月~至. 家庭促進協會. 今. 財團法人勵馨. 94 年 7 月~至今. 台中地院. 板橋地院. 社會福利事業. 1 位督導 2 位社工員 1 位督導 2 位社工員. 基金會. 1、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2、對於一般民眾,提供免費 諮詢及資源轉介等相關服務 提供致電或親至法院尋求協 助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 人相關服務(含設籍新北市或 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人士)。. 1. 會談輔導與支持 2. 法律服務 3. 陪同服務 4. 聯繫相關單位 5. 轉介. 桃園地院. 92 年 7 月成立. 1 位督導. ~94 年 3 月(張老. 2 位社工員. 師承接)。.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2.遭 6. 子女問題協助 受性侵害之受害人 3.遭遇婚 7. 其他處遇(通報、心理諮商、 提供社會福利資源資訊等) 姻家庭問題之民眾或家事訴 訟之當事人. 94 年 4 月~至今 92 年 4 月~至今. 1 位兼職督導 2 位社工員. 苗栗地院. 94 年 6 月~至今. 1 位督導. 南投地院 2 位社工員. 台南地院. 93 年 10 月~96. 1 位督導. 年(女權會). 2 位社工員. 97 年~至今. 12. 以家暴個案為優先服務對象 群。 1.遭受家庭暴力聲請保護令者 2.聲請裁判離婚需婚姻諮商者 3.收養、監護案聲請者 4.一般至法院洽公之民眾 1.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以被 害人為主) 2.其他經評估確有服務需求者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等。.
(22) 表2-1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方案調查表( 調查表(續) 93 年 12~至今. 1 位督導. 高雄地院 2 位社工員 92 年 6 月~至今. 1 位兼職督導. 屏東地院 2 位社工員 92 年 7 月~至今. 1 位督導 1 位社工員. 台東地院. 真善美基金會. 95 年 1 月~至今. 1 名督導、2 名社工. 彰化地院. 新女性聯合會. 93 年成立. 1 名督導、2. 94 年 3 月~至今. 名社工.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等。 因家庭暴力事件求助之民 眾,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 員等 1. 遭 受家 庭暴 力聲請 保護 令 者。 2. 聲 請裁 判離 婚須婚 姻諮 詢 者。 3.兒童少年需受保護者。 4.其他需接受服務者。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等。.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等。. 1. 2. 3. 4.. 家庭暴力相關法令諮詢 陪同出庭 個案服務 資源轉介及資訊提供. 1.法律諮詢.、 2.陪同出庭.、 3. 轉介服務、4.個案服務、5.心理 支持、6.保護令及家暴相關文件 聲請、7.後續追蹤輔導、8.社區. 雲林地院. 及校園關於家庭暴力防治等宣 導工作.、 9.定期辦理家暴網絡 聯繫會議、10.與衛生局合作辦理 家暴加害人審前評估會談。. 嘉義地院. 嘉義縣:新知. 93 年 12 月~至. 1 名督導、1. 婦女協進會. 今. 名社工. 嘉義市:善牧. 1 名督導、1. 基金會. 名社工、1 名. 主要為居住在嘉義地區遭受. 1. 法律諮詢服務 2. 出庭服務. 到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的 當事人。. 3. 個案服務 4. 轉介服務 5. 其他服務. 社工助理 財團法人平安. 2009 年 7 月 1. 社會福利慈善. 日. 2 名社工.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等。. 1.提供家庭暴力當事人法律諮詢 與服務 2.當事人心理支持,並賦權當事. 事業基金會. 人面對司法審判;. 澎湖法院. 3.提供家暴被害人相關福利資源 整合,了解其保護令之相關權利 與義務 4.後續關懷追蹤及其社會適應等. 資料來源: 1.勵馨基金會網頁 http://www.goh.org.tw/services/main.asp?expand=household force#force services,瀏覽於 2011/11/19 2.新女性聯合會 http://tw.myblog.yahoo.com/new-women/article?mid=7 瀏覽於 2011/11/19 3.台灣社區健康及家庭關係促進協會 https://sites.google.com/a/twtacf.org.tw/main/ben-hui-dao-lan/wo-men-de-fu-wu-xiang-mu-yu-nei-rong/she-gong-fuwu 瀏覽於 2011/11/19 4.嘉義地方法院、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cyd.judicial.gov.tw/homeweb/index.html,瀏覽於 2011/11/19 5.宜蘭地方法院網頁 http://ild.judicial.gov.tw/?struID=2&cid=51,瀏覽於 2012/6/03 6.澎湖縣政府網頁. http://www.penghu.gov.tw/ch/home.jsp?mserno=201111070042&serno=201111070042&contlink=ap/pnews_vie w.jsp&dataserno=201012103548,瀏覽於 2012/6/03 7.游美貴(201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管理服務模式評估研究報告。. 13.
(23) 第二節 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服務特性與內 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服務特性與內容 事件服務處社工服務特性與內容 根據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目標,社工服務為結合社政與司法資源,協助被害 人並啟發解決問題的能力,落實弱勢人權的保障、使被害人獲得應有的公平、正 義與安全,創造一個友善的司法環境。基於此目的,本單元將進一步探究家暴事 件服務處的特性與內涵,茲以價值信念、服務內容兩部分進行介紹。 壹、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特性 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特性 一、服務意義與價值 為營造友善的司法環境,家暴事件服務處的設立對於在司法系統推動被害人 保護工作有其重要的意義與影響。吳秉正(2010)從探究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 人員陪同出庭服務的角色、經驗中,指出專業角色實踐的深層意義是在於友善司 法價值信念的認同與實踐,以及落實弱勢人權的保障;勵馨基金會(2009)則指出, 透過司法程序幫助自己獲得應有的公平、正義與安全是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的重 要過程。 綜合上述,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務意義與價值,是在於創造一個友善的司法 環境、落實弱勢人權的保障、使被害人獲得應有的公平、正義與安全,影響司法 人員價值,達到落實公平正義、建立友善司法環境之目標。 二、服務特性與服務 服務特性與服務內 特性與服務內容 (一) 服務特性 服務特性 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與一般以社會工作為主要場域的方案性質不同,茲就相 關文獻,整理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特性,呈現如下: 1.服務具有可近性與便利性 1.服務具有可近性與便利性 從婦女的處境與特性來談,Straus(1978)在性別歧視結構與社會的傳統上解 釋,婦女不論社會經濟地位,都處在經濟、社會和司法的劣勢處境,且婦女在其 中亦很少向外求助(引述自Judy Woods&Cal D. Stoltenberg )。實務中,婦女在因應 安全危機議題時,除了求助一般所常見的派出所、醫院急診室外,家暴事件服務 處亦是受暴婦女在危機期間的求助管道(謝懷嫻,2003)。家暴事件服務處在規劃 設計之初,亦回應文獻所提及的現象,主要為回應家暴被害人的需求及求助時所 遭遇的困境,故規劃服務處方案使家庭暴力被害人能在法院內就近獲得社工人員 各項服務(張錦麗,2003)。因此,就福利服務可近性而言,地方法院設立家庭暴 力事件服務處對家暴被害人來說,不僅為多了一個專屬服務窗口,更使服務達到 便利性、可使用性與適切性(陳延道,2007)。. 14.
(24) 2.司法 2.司法、 司法、社政與民間團體整合服務的特性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就本質而言,是一跨專業(inter-disciplinary)、跨部門 (inter-sector)與跨機構(inter-agency)的工作(劉淑瓊,2002)。而家暴事件服務 處考量了家暴防治的本質,橫跨不同專業、組織進行整合性嘗試,是為一結合司 法、社政與民間婦女團體的整合型方案,此方案為最困難的部份在於需突破專業 分工障礙,試圖形成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整合性服務(張錦麗,2004)。 家暴防治工作雖然強調「跨單位、跨專業的整合服務」,但對於擁有不同的 專業訓練、人事升遷結構、專業文化、問題解決、思維邏輯的專業人員而言,整 合性服務策略在實務運作上,有其亟待克服之障礙 (劉淑瓊,2002)。因此,具有 司法、社政與民間團體整合服務特性的家暴事件服務處,其社工人員在跨單位、 跨專業的服務合作工作上,勢必需要具備網絡協商與整合的能力,以因應與不同 系統專業人員互動所帶來的挑戰。 3.服務與倡導並行之特性 3.服務與倡導並行之特性 針對家暴被害人對法院的期待與互動經驗,沈慶鴻(2003)表示家暴被害人希 望法院或社政能主動提供所需之協助,張錦麗(2004)則指出,整體的司法情境及 法官態度對婚姻暴力受害者均不友善,從上述文獻中似乎突顯出了家暴被害人在 訴訟程序中,得不到司法友善服務的現象。 司法系統中存有對家暴被害人不友善的現象,是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會工 作人員進行倡導的主要目的,家暴事件服務處成立的目標之一即為在司法系統進 行倡導工作(張錦麗,2004)。社會工作辭典定義了社會工作從事倡導工作主要目 的在於「保護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使服務輸送體系更能回應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 再者,Payne(2005)也認為,社會工作人員以倡導技巧代表人民採取行動,確保人 民在其他服務得到應有的權利,是社會工作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因此,對家暴事 件服務處而言,一個有成效家庭暴力法院服務, 「透過倡導取得應得的保護服務」 是一重要的工作(引自姚淑文、李姿佳,2009)。 綜觀以上倡導的意義,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家暴事件服務處從籌劃至設 立、從臨櫃式服務逐漸發展有專屬服務空間,無不是倡導的展現,此外,觀察到 被害人的心理安全需求,因而爭取於等待空間設置叫號燈,亦是倡導的成果(勵 馨基金會,2009)。因著這樣的脈絡, 「倡導」的議題已成為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的服務精神與目標 (姚淑文、李姿佳,2009),融合在服務中同時進行。. 15.
(25) (二) 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介紹 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草創之時,目的在於回應婚暴被害人的需求、規劃被害 人在訴訟期間於社會福利面、司法程序面、諮詢輔導面所需之個案服務。經過近 十年的發展,每個服務處受不同縣市要求及在地文化影響,服務項目與內涵皆不 盡相同。依目前十九個家暴事件服務處之服務項目與內涵,大致區分為四大類: 個案服務面、司法人員合作互動面、網絡聯繫互動面、倡導宣導面,闡述如下: 1.個案服務面 1.個案服務面 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務對象以家暴被害人為主,除了被害人外,有些地方法 院尚擴及了加害人服務(潘淑滿,2007)。研究者從各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網頁資 料發現(瀏覽於2010年/11/10),部分服務處的服務對象尚包括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 屬,故服務對象呈現多元的發展,具有多樣性。再者,不同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在從事個案服務的過程中,因應組織發展、縣市要求、法院文化差異,產生了不 同的服務模式,因此,家暴事件服務處的服務項目特色可說是不盡相同(吳秉正, 2010)。 依據潘淑滿(2007)、王佩玲、沈慶鴻(2008)、吳秉正(2010)等文獻,整理出家 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在個案工作面的服務與工作流程,綜合相關文獻,呈現如下: (1) 一般諮詢服務:接受一般民眾、家暴被害人以電話/面談等方式諮詢婚姻、 法律相關問題、家庭暴力防治與社會福利的相關訊息。 (2) 法律諮詢服務:提供家暴相關法律諮詢與訴訟討論、協助聲請民事保護 令,加害人部分則著重在澄清法律規定與程序、說明權益,減少對法律規 定與司法體系不滿。 (3) 個案服務:提供被害人會談輔導及心理支持,分析評估個案問題及需求、 討論人身安全計畫、擬定處遇計畫、危機處理、協助個案連結並維繫資源。 (4) 轉介服務:提供家暴被害人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依其需要連結相關單位進 行轉介(例如諮商輔導、經濟扶助等)。 (5) 法庭陪同服務:提供被害人出庭前、中、後之陪同出庭服務,同時亦接受 相關單位出庭轉介,或協助個管單位陪同出庭。 (6) 因家暴事件而裁判離婚協調:部份地方法院期待在法院與社工員共同評估 下,能降低家暴再發生前提下的相關問題,協助被害人與加害人進行協調。. 16.
(26) 2.家暴事件服務處 2.家暴事件服務處之服務流程 家暴事件服務處之服務流程 家暴事件服務處需依據服務流程受理來自不同保護網絡單位所轉介之家庭 暴力事件被害人(王宜芬、張玉芳,2006),目前家暴事件服務處之服務流程有 兩種模式為代表,一為勵馨基金會模式、一為現代婦女基金會模式(王佩玲、沈 慶鴻,2008、吳秉正,2010、內政部家防會網站,瀏覽於 2011/2/5、勵馨基金會 網站,瀏覽於 2011/2/5)。勵馨基金會部分,工作流程分為接案、開案、擬定與執 行處遇、結案評估、結案等幾個過程(如圖 2-1),另外亦有陪同出庭流程呈現在後 (如圖 2-3)。現代婦女基金會則相同以初步評估、開案、通報、追蹤/轉介、結案 等過程,但另外則呈現不開案評估原因及流程(如圖 2-2)。. 17.
(27) a. b.. 接案. 否 否 一般 諮詢. c.. 評估是否 開案. 保護網絡轉介或告知 自行求助(包含經由親友、 媒體告知或知悉者) 司法人員. c.. 個案基本資料表 個案加害人表 外部表單. a.. 個案會談記錄表. a. b.. 是是 開案. 1.輔導與支持 2.法律服務 3.聯繫相關單位 4.轉介 5.子女問題協助 6.陪同服務 7.其他. 擬定處遇計劃. 執行處遇計劃 案案 否 結案評估. 完成服務目標 案主告知不需服 務 失聯達兩個月 搬遷外縣市或離 境 轉介個管單位 已有個管員 死亡、其他. a. b. c. d.. a.. a. b.. 個案會談記錄表 個案轉介表 陪同出庭摘要表 外部表單. 個案會談記錄表. 個案會談記錄表. 是是 a.. 結案. 圖2-2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家暴事件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勵馨基金會( (2010) 2010). 18. 結案表.
(28) 家暴. 心. 家暴官/轄區員警.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志工/法警. 電話. 自行求助. 個案管理單位. 轉介. 社工員主動發掘. 評估. 家庭暴力個案. 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諮詢服務. 心理支持與商. 心理支持與商. 福利資源提供. 通報. 評估 結案. 通報 開案. 不開案. 結案 建立個案. 通報. 通報. 結案. 結. 每月追蹤 2 次. 圖 2-3 地方法院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 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家庭暴力個案服務流程( 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家庭暴力個案服務流程 (現 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代婦女基金會承接 ) 資料 來源:內政部家 防會(瀏覽於 010/07/05 2010/07/0 5)。. 追蹤 2 個月. 結案. 19. 結案. 轉. 結案. 福利資源提供. 一般諮詢 服務. 出庭陪同服務. 一般諮詢 案件. 福利資源提供. 結案. 出庭陪同服務. 結案. 知會個管單位. 法律 (福利 )諮詢服務. 心理支持與商. 轉介. 法律諮詢服務. 將協調結果知會法官. 未有個案管理. 協調服務. 已有個案管理. 出庭陪同服務. 家事事件. 轉介服務. 設籍/居住於台北市. 性侵害( 請參考 性侵害 處理 流程 ). 非設籍且不居住於台北市. 非家庭暴力個案.
(29) 陪同出庭 前的評估。. 陪同出庭 前的處遇。. 1.受暴婦女的出庭經驗。 2.情緒支持的需要程度。 3.安全上的危險程度。. 4.法律知識的理解程度。 5.其他特殊情況。. 1.法院概況介紹。 2.角色扮演。 3.安全計畫擬定與資源連結。 4.角色期待的澄清。 5.勸阻左右子女或家人作證內容。 6.協助證據的評估與整理。. 7.告知相關法律知識。 8.情緒的安撫與支持。 9.陪同出庭經驗分享。 10.確認訴訟聲請的內容。 11.其他。. 等待時:1.情緒的安撫。 2.法院環境熟悉。. 3.提醒相關的注意事項。 4.因應施暴者或其他家人。. 5.其他。 出庭時:1.不公開審理,無法陪同進入法院 陪同出庭 時的評估。. 2.被要求協助陳述、解釋說明、翻譯。 4.情緒安撫。 3.增加陪同子女。 結束後:1.陪同安全離開及確認。. 陪同出庭 後的評估。. 3.主動要求協助或發言。. 4.解釋出庭內容。. 2.情緒支持與鼓勵。. 5.危機處理(安全走道)。. 3.協調的協助。. 6.人身安全計畫。. 1.提供服務或評估報告。 2.同理激勵。 3.澄清誤解或錯誤訊息。 4.後續計畫的討論。 5.反應倡導(相關網絡人員)。. 6.協助後續撰狀。 7.安排法律諮詢。 8.轉介相關資源。 9.提供社會資源及資訊。 10.其他。. 圖2-4 勵馨基金會承接家暴服務處之陪同出庭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勵馨基金會(2007). 20.
(30) 2.司法人員合作互動面 2.司法人員合作互動面 司法系統被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被視為應納入綜合救援網絡的一環,但實 務上此觀念並未獲得多數法官共識,有些法官在心態上仍然認為他們不是婚姻 暴力防治者,且對防治網絡運作與資源疏離(王佩玲、沈慶鴻,2008)。事實上, 多數法官不認為所屬專業是婚姻暴力防治網絡的一份子,其網絡概念也明顯比 社工與警察不足,嚴格來說,法官是網絡整合概念與行動中的缺席者(郭彩榕, 2006)。 賴月蜜(2006)指出,因家暴事件服務處的設立,社工人員得以進駐法院運 作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社工人員除了著重專業督導及社工專業提升外,應更積 極與法院內各行政部門做好關係建立。然而,在與司法機關的合作上,司法部 門於組織地位較為強勢,社政單位以約聘僱人員,合作及對話相對困難,且相 較於主要社會工作場域,法院屬於次級社會工作場域(secondary social work settings),社工人員在次級社會工作場域工作較無掌控權,因此,若要解決跨專 業、跨領域合作的實務困境,那麼加強網絡中各專業人力的專精化及建立平等 對話之合作機制,社工人員學習與其他專業一起工作,是為重要的政策課題(張 錦麗,2003、焦興鎧,2009)。 張錦麗(2004)表示,婦女團體進駐法院,開始與司法人員一起合作,第一項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擴大視野、瞭解司法人員的專業價值與差異。從此觀點可得 知,不同系統專業間各有專業價值與組織文化,然而究竟社工人員與司法人員之 間如何看待與不同系統人員合作互動?胡芳靜(2006)在從法官與社工人員的合作 態度面向表示,法官與社工人員對彼此在受暴婦女服務中的角色認知有限,雙方 侷限在各自專業內,忽略團隊合作的重要性,不僅彼此有誤解,合作上也對彼此 有不同期待。 綜合以上所述,身處於次級社會工作場域的社工人員,面對專業地位與權威 較高、本位主義較重的司法系統,須與法院內各行政部門、司法人員建立夥伴關 係、了解彼此定位、功能與價值觀,學習與其他專業一起工作。回到社會工作與 司法系統的信念與使命上,社會工作專業使命在協助弱勢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司 法則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制度和場域(曾華源、白倩如,2009),社工與司法人員應 以個案需求為出發點,組成司法與社政單位的合作團隊(胡芳靜,2006),本研究 亦以此為脈絡,了解兩者不同立基的理念,彼此之間如何分工合作、進行關係經 營工作。. 21.
(31) 3.網絡聯繫互動面 3.網絡聯繫互動面 根據家暴法第八條規定,家暴事件必須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 政、司法等相關單位(焦興鎧,2009),因此,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實務運作, 是以社政系統扮演個案管理者角色之關係,社工必須個案為中心不斷以與其他 專業協調、聯繫,串連其他專業資源 (郭彩榕,2006)。 社工人員與網絡成員聯繫合作的目的在於以合作、協調、共事,以資源、 資訊、個案或方案的策略整合模式,維護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劉文湘,2005)。家 暴事件服務處的社工人員於協調處理個案議題時,與網絡成員協調、聯繫是必 備的工作內容之一,目的在於透過連結網絡各項資源,共同協助家暴被害人的 人身安全及基本權益獲得保障。然而,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以短期、諮詢和解 決緊急問題的服務內涵為主,以至於與網絡其他個案服務部份,出現角色定位 與功能上的模糊,與網絡成員共事上亦產生誤解與挫折,其他工作人員亦對家 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在家暴網絡的角色感到懷疑(王佩玲、沈慶鴻,2008)。 綜合以上所述,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在從事被害人保護工作時,與警察、 司法、其他社政機構保持高度互動是越來越重要的工作方向(王佩玲、沈慶鴻, 2008)。社工人員與網絡成員互動的經驗,以及在互動合作中,有哪些正負面經 驗,自己又是如何因應這些經驗的,此部分成為本研究繼續探究了解的部分。 4.倡議宣導面 4.倡議宣導面 家暴事件服務處的社工服務,不僅僅是就近提供受暴婦女社工專業服務,更 重要的是須從個案實務經驗中檢視司法環境與服務網絡之不足,並進一步與司法 系統進行溝通、討論,試圖鬆動司法系統、營造友善司法環境。 然而,在法院提供服務的社工人員要在司法環境中進行倡議工作、營造友善 司法環境並不是那麼容易。社工服務進入法院後,在服務模式與社工專業尚未發 展之下,面對司法系統不同文化與價值觀的挑戰,首先面臨了關係磨合與建立之 任務。因此,家暴事件服務處在服務與權益倡導工作之間,需要發展一套工作方 法以達成目標。 從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社區地域性、資源可近性以及獲得資源的便利性特 點來看,研究者發現從全台各縣市家暴事件服務處的工作中,倡導宣導工作已是 各縣市政府期待家暴事件服務處所需包含的工作項目之一。從事預防宣導的目的 在於使司法系統及民眾認識家庭暴力本質與預防家暴再發生、認識家暴事件服務 處、認識求助管道。. 22.
(32) 吳秉正(2010)整理全台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服務內涵指出,家庭暴力預防宣 導活動多為提供一般性福利諮詢服務、提供家庭暴力防治和社福相關的資訊、提 供司法系統、一般民眾有關家庭暴力防治和社會福利的相關資訊,透過宣導活 動,期望提升民眾在法律上的自我權益與義務的知能。經過多年來的宣導工作, 家暴事件服務處逐漸成為民眾獲得家暴資訊與諮詢服務的第一窗口,而另一個宣 導成效則在於提高司法系統對家庭暴力議題的認識與投入,縮短社工與司法之間 的距離。 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相關之台灣本土研究分析 自從家暴法通過後,國內針對家庭暴力議題的研究如雨後春筍般一直產出, 從現有博碩士論文的主題分類,即可以看出家暴議題的發展趨勢,以及曾被關注 的議題有哪些。然而,家暴事件服務處已發展近十年,博碩士論文、期刊卻未隨 著服務蓬勃發展而產出大量相關研究,針對家暴事件服務處的資料,較多是服務 方案的研討會或實務工作者的經驗整理,可見過去十年來,對於跨專業領域合作 的家暴事件服務處,似乎還不太被實務界或學術界所重視。 目前現有的研究文獻,多聚焦在家暴被害人的求助經驗、引用理論論述、保 護令制度、防治網絡功能、社工人員角色探究等主題上,較少針對家暴方案服務 的形式進行研究討論。研究者以家暴事件服務處、家暴服務處為關鍵字進行搜 尋,得到資料僅 2~3 篇,故蒐集範圍拓展至與司法系統相關的關鍵字,諸如保護 令、司法人員,研究者將所蒐集到的資料約略分為四大類,整理呈現如下。 第一類文獻為討論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制度面、發展歷程、服務形式、與 服務輸送,諸如江幸慧(2003)針對台北市籌設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 處的歷程,進行分享與整理、張錦麗(2004)則探討法院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 處方案的倡導歷程、陳延道(2006)則探討家暴事件服務處之社會工作的服務輸 送與處遇內涵。 另外,民間團體亦針對承接服務之經驗進行實證研究,諸如余亭樺等人(2007) 針對北院家暴服務處社工在法院進行服務與溝通的的歷程、鄭玉蓮、劉雯馨(2011) 則整理士林、台北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從 91-99 年度的服務成果,介紹兩 院的服務模式、姚淑文、李姿佳 (2009)則從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設置面,探談司 法倡導的經驗與過程、洪雅莉等人(2006)則探討服務項目中的陪同出庭經驗,並 進一步整理家暴服務處社工在當中的服務與難為、王宜芬、張玉芳(2006)則以苗 栗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例,針對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參與家暴網絡之間的合作 與互動經驗、勵馨基金會(2009)統整了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專業在司法的發展與. 23.
(33) 成果、黃竑瑄、許珍維(2009)亦整理了現代婦女基金會在法院家暴服務處服務成 果與經驗。 第二類文獻為針對社工人員於司法系統中的工作角色與功能探討的研究,諸 如,吳秉正(2010)以家暴事件服務處社工人員在陪同出庭服務上的專業角色與陪 同經驗,瞭解社會工作者在陪同出庭的處境,以及杜瑛秋(2003)針對廣泛的婚暴 社工員於法院陪同出庭過程,探討其專業角色與功能,顯示陪同出庭的專業內涵 與重要性。 第三類文獻,則為針對不同系統成員在互動上,對角色、期待、協同合作之 研究,諸如胡芳靜(2006)以司法與社工人員為研究對象,探究雙方於婚姻暴力案 件中,對彼此的角色與期待、賴月蜜(2006)則針對協同合作性質,省思社會工作 在法院體系內發展、王佩玲、沈慶鴻(2008)則針對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 從不同角色的經驗與觀感,進行評估與經驗探究。 第四類文獻,為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個案議題研究,諸如謝懷嫻 (2003) 探究受暴婦女決定使用家暴事件服務處因素為何、現代婦女基金會以工作團隊的 方式,逐年發表實務研究,其內容包括邱美芳等人(2007)針對遭受婚暴婦女身心 健康狀態,了解在進行保護令訴訟之間的經驗探討。蔡佳旻等人 (2007) 探討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之婚暴婦女,決定撤回保護令的原因與影響為何,以作為服務的 參考、隔年,蔡佳旻等人(2008)又以婚暴婦女關係復原團體,探討辦理經驗、黃 心怡等人(2008)則是針對婚姻暴力被害人法律扶助團體,瞭解其團體進行成效與 評估。另外,尚有以網絡成員協助家暴被害人或被害人本身聲請保護令聲請經驗 探討為主,諸如,社工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的作業進行初探(王秋嵐,1999)、 婦女聲請保護令現況進行分析(姜琴音,2001)、台北市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在保 護令聲請之經驗(沈慶鴻,2003)、以法官與受暴婦女為中心,探討民事保護令法 庭經驗(王美書,2007)。 研究者分析相關文獻資料呈現方向,整體而言,文獻似乎較欠缺與倡導經驗 相關之研究。再者,研究者認為過往研究會以社工的角色、功能為討論主題,部 分研究又以網絡的期待、認知為切入,角色,是因社工專業剛進入司法系統提供 服務,彼此在合作模式上尚在建立、磨合關係中,且對彼此角色、定位、價值文 化不了解,故以此類研究為多。現今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發展已將近十年,研究 者認為,過去期待家暴事件服務處應有倡導的角色與功能,實務上卻較少探究社 會工作者在服務中進行倡導的經驗,故認為須深入探討社會工作者於此次級場域 中,在推動個案服務過程中,亦一同進行個案權益倡導的經驗。. 24.
(34) 第三節 社會工作倡導 社會工作倡導 台灣社會工作發展承襲國外社會工作概念,其倡導觀點亦從國外學習而 來。80 年代以前,台灣社會工作環境尚未提出倡導的理念,囿於當時社會政治 背景和專業發展,故在此議題上仍屬摸索階段,多數文章仍將倡導視為宣傳、支 持與擁護(古允文、洪文潔,1998)。故本節嘗試探討倡導的概念與策略,並論述 倡導在社會工作中的應用及影響。 壹、 倡導概念 倡導概念 倡導一詞在文獻資料上有廣泛的討論,從 20 世紀 70 年代開始,倡導已融入 一般性的社會工作實務中(Payne,2005),雖然 NASW 將倡導視為社會工作者 重要的責任,然而,在社會工作領域中,倡導概念呈現零星且分散的狀態,並無 針對倡導一詞有著統一的定義或說法(徐楓雁,2001)。對於倡導缺乏統一定義或 說法,Schneider & Lester(2001)曾表示大家需要對倡導有一致的共識與定義,這是 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為倡導的定義未形成共識,故實務工作者與研究者在計畫、 執行和評估倡導行動時沒有共通話語,將影響大眾對問題的界定。再者,對社會 工作者而言,儘管社會工作者協會的倫理守則有要求所有社會工作者都成為倡導 者,然而因缺乏對倡導的共識與定義,致使社會工作者不理解他們的義務,也不 知在何種情況下應採取倡導行動,有些社會工作者甚至將服務與倡導概念混淆, 錯誤認為提供服務滿足案主需要即為倡導工作之一。因此,倡導的定義與共識, 對社會工作者之倡導角色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討論。 倡導(advocacy)最初起源於法律領域,為一種術語亦是一種技巧,指在法庭中 為代表當事人為其利益辯護的一種形式,通常由律師擔任,稱為辯護人。律師在 辯護的過程中爭取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以被告為優先考慮,透過辯護的過程以實 現司法的正義(Payne, 2005、葉琇姍,1992、徐楓雁,2001、莊雅鈴,2006) 。倡 導亦可指稱為提倡案主觀點與需要的服務,一套實現這樣服務的技能或技術,甚 至也可是在強勢全體面前為無權者捍衛權益所做的解釋(Payne,2005)。倡導除了 是一種術語、技巧、技能外,就社會心理與生態系統觀點而言,則認為倡導是一 種「人在情境中」的調和出了問題而發展的概念(黃源協,轉引自莊雅玲,2006), 而 倡 導 是 充 權 個 人 努 力 實 現 系 統 改 變 的 一 種 方 法 (Lewis et al., 2002 ; 引 自 Lopez-Baez et al.,2009),因此綜合上述看法,倡導可說是一種在個人在社會失去正 義的情境下,與環境的調和出了問題,進而透過倡導的技巧或技能維護個人的權 益、實現社會正義的過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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