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訂 定 條 文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 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第二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共計○天○時。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租金每□日□時新台幣○元整,共○日時,計新台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附加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
乙方欲加其他保險,請於租車時付清保險費,保險不得中途加保或退保。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擔保方式: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第十六條
乙方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者,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行特約規範。
第十九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拍照留底,並核對身分證或相關證件,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
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所保有乙方之資料,甲方應返還或銷毀。
第二十一條
乙方若租約關係結束卻未歸還車輛,15 天後甲方有權將乙方照片交於警方,及刊登於甲方網站上。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信箱:
乙方: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駕照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