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機車租賃消費者權益,及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交通部研擬保障機車租賃消 費者權益,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契約範本主要內容包括:1、明訂雙方同意租賃車輛類型及 配件、時間、使用里程及油料種類、交還車及續租方式、租賃金額、附加保險種類與保 額等約定,2、嚴禁租賃車輛不得載送事項、從事用途及相關行駛規定,及對違反約定 者之處分,3、承租人應隨身攜帶之資料,對租賃期間之停車費、通行費、違規罰鍰等 相關所衍生費用,均應由承租人負擔,4、嚴禁租賃車輛禁止出賣、質押、點當車輛等 行為,承租人並應善盡保管及維護責任,5、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及所衍生 之拖車費、修理費、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等費用之計算方式,6、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 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負賠償責任與並應償付該期間之租 金,7、租賃車輛如發生故障,承租人可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並得要求換車,8、明 訂承租人資料,出租人負有保密義務,其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保有承租人之資料,出租 人應返還或銷毀等。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範本,主要目的在說明業者與消 費者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消費糾紛之產生,以達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同時,行政院消 保會並呼籲業者在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注意契約條款符合消保法第 11、12 條規定之「平 等互惠,誠信公平」原則;消費者在選擇租賃業者簽約時,務必要參考本契約範本,以 維護自身之權益。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倘對於因機車租賃事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 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 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Case 2 機車出租 ㄧ日行駛超過 400Km 則須加費
消保會公布首次訂定的「機車租用定型化契約」,租用雙方可議定里程數,如果超 過就往上加價,最高不得超過1日租金的半數。
租機車較長見到的糾紛,多在於消費者騎了一天,歸還商家時輪胎以磨損不堪,必 須更換。但對一日租金約400元左右的機車而言,換一個新輪胎需要花費500-8 00元左右,不合成本,當然希望消費者自行吸收,而要求消費者賠償。然而被要求賠 償的消費者當然也有話要說,畢竟該輪胎並非他一個人使用,該怎麼賠,雙方因此產生 爭議。「機車租用定型化契約」提供業者自保方案,可以和租借的1方議定里程數,但
是,1天最高里程不能高於400公里。每超過1公里加收多少錢,雙方約定好,但是,
每日加收金不超過1天租金半數。
Case 3 租車時,以相機拍下車子的狀態,以確保雙方權益
在租車的申訴案中,常見租來的車子被歹徒偷走,或是開出去沒多久,車子故障,
租車行老闆認為過失在於消費者沒有好好保管,所有的損失都要消費者來吸收。消基會 建議,租車時要檢查好車況,不妨先以數位相機拍下車子的狀態,另外選擇較有規模的 租車公司,收費上多會加入保險,雖然比其他小型租車來的貴,但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 也比較有保障,服務也比較健全。
Case 4 暑假青少年出租機車無照駕駛嚴重 花蓮警方開 425 張罰單
對於放暑假來花蓮旅遊的青少年,因無照騎乘出租機車被開罰單的情形不少,警方 呼籲租車業者在出租機車或汽車時,應謹慎檢驗租車者的駕照和身分證,不要租車給沒 有駕照的青少年,有時候雖然部分出面租車的青少年有駕照,但同行的其他青少年可能 沒有駕照,這些無照青少年很可能換手騎機或駕車,希望業者在出租車輛時,能多加注 意並予以勸導。
Case 5 機車保險不保險?失車不理賠!
臺灣的機車數量平均每二個人就有一部機車,目前機車總數多達 1,200 萬輛,年輕族
群紛紛投入機車族行列。但臺灣機車的新車高失竊率,以光陽、三陽及山葉機車,是產 險公司最頭痛的承保機型。
在消費者購買新機車時,機車行大都會向消費者推薦購買「機車紋身系統產品責任 險」,就是在機車的車殼、車燈罩等零件烙上機車的引擎號碼,竊車集團若偷了這輛車要 拆解零件重組,必須多費一道磨掉烙印的手續,減少竊車賊偷車的意願。但在九十二年 十一月後,因山葉機車等經銷商與產險公司簽訂的產品責任契約中,設了 80%賠款率,
只賠給保費的八成,亦若繳 1 百萬的保費,最多賠 80 萬元,當產險公司賠到止賠點後,
剩下的失竊案就不賠了。另外該賠款率之約定,當損失率統計達 80%時,產險公司得對 各當事人下一季之投保案件調高保費。自去年底起,約有一千多輛失竊的機車,消費者 雖提出理賠申請,但因上述經銷商與產險公司發生契約爭議而互相推諉責任,以致案發 迄今已逾半年,消費者尚未得到任何理賠,乃紛紛具函到本會申訴。
據本案之產險公司宣稱,本件爭議事件之保險契約係屬責任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為各機車公司,產險公司非與申訴之消費者(車主)簽訂保險契約,依責任保險制度 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人係於被保險人(機車公司)理賠予機車失竊的車主後,再由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求償,因此於申請理賠程序上,保險人僅對機車公司負責,而不對車 主負理賠責任。然而,據本案機車公司代理律師向本會提出申訴時表示,就本案產險公 司辦理機車防盜系統完工責任保險涉及違法拒絕履約情事,該產險公司企圖誤導全國機 車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本件乃雙方契約約定爭議問題,產險公司所稱應由機車公司先
給付消費者理賠保險金,殊屬無稽。
本案之主要爭議,在於機車行推薦「機車紋身系統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障對象。按 產品責任保險之性質,其保障對象(被保險人)為製造、經銷、加工裝配該產品之廠商,
因為該產品之缺陷而致第三人體傷或財損,依法應由該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 方對於被保險人負保險理賠之責。換言之,其前提在於被保險人須對第三人依法負有「責 任」,保險人始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就本案而言,直接對消費者提供失竊理賠承諾者為 機車行,並非產險公司,此何以產險公司主張消費者應先向機車公司請求履行契約。至 於機車公司對於消費者所生之理賠責任,是否為本案責任保險之保障標的,應審視保險 契約之內容而定。即使機車公司對消費者因機車失竊而負理賠之責,若保險契約發生爭 議,產險公司仍可向機車公司主張契約上之任何抗辯(如承保範圍、保險限額)拒絕理 賠。
本案另一爭議,在於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究竟為何?一般而言,產品責任保險 之承保範圍係指因製造、經銷、加工裝配產品之缺陷而致第三人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時,方有責任保險之啟動。然而,本案之機車失竊一般認為是外來不可抗力之 惡意行為,與「產品缺陷」之概念有顯著之差異。然而,提出申訴之消費者一再主張其 保障為「竊盜保險」,顯然有認知上之差異,嚴重違反消費者之合理期待,甚至有被誤導 之可能。就此點,除產險公司之內部控制與管理有待檢討外,推銷該項紋身系統與失竊 保障之機車公司更是難辭其咎。事實上,本案「機車紋身」與產品責任結合之運作方式,
多年前於汽車辨識系統(即零件噴砂服務)已有類似爭議案例發生,相關消保主管機關 坐視此類問題之一再發生,致使消費者權益再度受到侵害,實有檢討之必要。
綜上所述,本案從銷售過程、保險類型與理賠服務,機車業者與保險業者均有明顯 之作業疏失,而此種實務運作方式於業界卻存在已久,卻未見相關主管機關糾正。為確 保消費者權益不再因此而受有損害,貫徹保險制度於心境安寧與財務安全上之功能,消 基會強烈主張:
消費者---
一、消費者若有類似案例,建議立即向本會台北總會電話 : 02-2700-1234、中區分會 : 04-2375-7234、南區分會:06-241-1234 及高屏分會:07-225-1234;各縣市政府消費 者
服務中心(電話直撥 1950);消保官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電話:
02-2886-3210、2886-3220、2886-3230);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電話:02-2937-2227)
申訴求償。
二、消費者日後購買類似保險商品時,除應瞭解保障範圍外,更須確認保險證明文件中 之被保險人為消費者本人,一旦事故發生,便能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本案為例,
若投保者為機車失竊損失保險,而消費者又為被保險人,將可迅速獲得理賠而不致 有類似弊端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