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编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目的
PFOS生产行业削减与替代、应用行业的削减与替代以及 PFOS 政策法规制定 可能产生征地及非自愿移民。因此,借款方根据世界银行的移民安置政策《非自愿 移民》OP4.12 制定了项目的政策框架及相应的原则和方针以指导项目所导致的移 民活动。
3.2.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
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依据是世行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世界银行业务手册中的
《非自愿移民》OP4.12 部分,总体目标是:
探讨一切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
如果移民不可避免,移民活动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方案来构思和执行。应提 供充分的资金,使移民能够分享项目的效益。应与移民进行认真的协商,
使他们有机会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
应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计和生活水平,至少使其真正恢复到搬迁前或项目 开始前的较高水平。
该政策框架设定了移民安置的原则和目标、移民的适当准则、权利、法律和制 度框架、补偿和恢复的模式、参与特征、抱怨申诉程序,用于具体指导移民的补偿、
重新安置和恢复等事宜。
每个移民安置计划都须基于所收集的基底信息,移民包括以下人员:
农用地或农村房屋连宅基地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城市住宅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青苗或地面附属物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依据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手册准备本政策框架,具 体原则和目标如下:
土地和其它财产的征收以及相应的移民安置尽可能最小化;
截止到基线调查日,所有移民均有资格要求提供恢复措施,帮助他们改 进或至少保持其项目前的生活标准、收入获取能力及生产水平。移民对资 产损失缺乏合法权利的应不妨碍该移民拥有移民安置措施的权利;
提供的移民安置措施包括:(1)用含重置成本补偿住宅和其它建筑物;
(2)移民可接受的同等生产能力的农用土地置换;(3)移民可接受的等量房屋 及宅基地置换;(4)迁移及生活补贴;
如果移民可接受对房屋及宅基地、农用地的置换,则要尽可能邻近所失
去的土地; 主组织准备移民安置计划(Resettlement Action Plan)。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 提交世界银行;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民安 织(NGOs),评估它们的制度能力,以及提议增强制度能力的任何步骤;
资格。确定移民标准,以及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成为移民获得补偿和其它重
与本地人口整合。减轻移民安置对任何本地社区影响的措施; 密切协作,为被选子项目准备简要移民安置计划(Abbreviated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世界银行;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
准备该框架并保障其法律效力的主要的世界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作的通知》(2010)所规定的“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 2 至 3 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提供具有相同价值的置换房;
以完全重置价进行补偿;
对所有设施和服务进行重建或恢复补偿(如,道路、供水、电、电话、有 线电视、学校等);
过渡期的补贴应该能确保搬迁所有的财物或获取临时住房。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中应该包括受影响人的权利矩阵。其权利矩阵的样表见附件 4。
3.5. 实施过程
移民安置计划应当包括对所有需要开展的活动提出具体实施进度表。如有必要,
补偿费的支付、其他权利的恢复的措施(现金的或实物的)和重新安置,应当至少 在土地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在土地征收前不可能做到支付所有的补偿费,或者 不可能提供其他必要形式的援助,那么额外的过渡补助费是必要的。
3.6. 资金安排
各项目办、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将承担所有与土地征用和移民有关的费用。任 何与该移民政策框架一致的移民安置计划都必须包括估算成本和预算。无论在安置 计划阶段是否被识别为移民,无论足够的缓解资金是否到位,所有受项目征地拆迁 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获取补偿或享受其他合适的缓解措施。由于上述原因,移民安 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通常是移民安置总预算的 10%以满足不可预 见的移民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为移民补偿费用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移民补偿 费应当完全支付给失去土地或其他财产的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这些补 偿费。在移民安置计划中应当描述补偿资金是通过什么程序从流向受影响村或村民。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资金的流动必须尽可能直接,尽可能减少中间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