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优先行业 削减与淘汰项目
Project of GEF-Reduction and Phase-out of PFOS in Priority Sectors in China
社会管理框架
Social Management Framework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1
全球环境基金( GEF )赠款项
目
目 录
1. 项目简介...1
1.1. 项目背景...1
1.2. 项目内容...1
1.3. 制定社会安全保障政策框架的目的...2
2. 实施社会安全保障措施的步骤...3
2.1. 识别潜在社会影响以及批准...3
2.2. 制订任务大纲与审查(TORS)...4
2.3. 准备保障文件,磋商和披露...4
2.4. 审批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评价文件...5
2.5. 实施、监督、监测和评价...5
3.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7
3.1. 编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目的...7
3.2.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7
3.3. 移民行动计划的准备...8
3.4. 制度与法律框架...9
3.5. 实施过程...11
3.6. 资金安排...11
4. 社会评价/职工安置政策框架...12
4.1. 编制社会评价/职工安置政策框架目的...12
4.2. 社会评价/职工安置计划准备...12
4.3. 制度与法律框架...13
4.4. 实施过程...17
4.5 主要安置措施……….……….17
4.6 职工安置计划的审核/批准…… ……….20
4.7. 预算及资金安排………20
5. 组织机构及能力建设...21
6. 公众参与与申诉抱怨...23
6.1.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23
6.2. 申诉抱怨机制...23
7. 监测评估...24
7.1. 内部监测...24
7.2. 外部监测...24
附件 1:潜在社会安全保障问题筛选...25
附件 2: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提纲...27
附件 3:指导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29
附件 4:权利矩阵的样表...31 附件 5:受影响企业基本情况...33 附件 6:指导职工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34
iii
1. 项目简介
1.1. 项目背景
环境保护部环境对外合作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开发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全氟辛 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于 2015 年 6 月 4 日获得全球环境基金批准。该项目为化学品管理领域项目,旨在帮助中国履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淘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
(PFOS)的强制性义务,最大限度减少 PFOS 的使用与排放,推动优先行业的削减 和减排。整个 PFOS 领域涉及 PFOS 生产和电镀、农药、消防、石油开采、半导体 等多个 PFOS 应用行业,根据领域特点分为两个项目分阶段申请、开发和执行。本 项目为第一阶段,项目主要在生产、电镀、农药以及消防行业开展相应的示范、替 代、削减和淘汰工作。项目总金额 1.453 亿美元,其中 GEF 赠款 2425 万美元。
1.2. 项目内容
本项目涉及到 PFOS 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可能的范围包括四部分:
第 1 部分:PFOS 生产行业削减,包括:(1)PFOS 生产企业转产促进,包括:
技术转让、研发、替代品环境特性筛选;(2)PFOS 生产企业转产的环境无害化管 理,包括:设备投资、工人再培训、安全设施的安装、引进清洁生产的最佳可行技 术及最佳环境实践(BAT/BEP);(3)支持为现存的 PFOS 生产线引进清洁生产 的最佳可行技术及最佳环境实践(BAT/BEP);(4)关闭非可接受用途生产线,
包括生产厂区和土壤的污染评估工作。
第 2 部分:PFOS 应用行业的削减和替代,包括:(1)电镀行业 PFOS:支持 被选的电镀企业活动有:①开展镀铬企业闭合系统改造技术示范;②开展电镀工业 园 PFOS 淘汰综合技术示范:1)清查园区内镀铬企业使用的铬雾抑制剂、识别含 PFOS产品清单,2)园区内镀铬企业换用非 PFOS 铬雾抑制剂,3)铬雾抑制剂加 入最小化技术,4)园区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增加去除 PFCs 的吸附装置,5)三 价铬技术示范;③开展三价铬技术的应用情况调研评估;④规范铬雾抑制剂产品的 生产和使用;⑤开展替代品技术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评估;⑥电镀行业政策法规完 善。(2)红火蚁防治行业 PFOS:①开展非氟虫胺饵剂技术示范;②配合技术示范,
开展红火蚁防控和 POPs 危害公众宣传;③开展潜在替代农药筛选;④组织红火蚁 防控与氟虫胺替代研讨和培训;⑤修订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红火蚁防治用药;
(3)消防行业 PFOS:①评估新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替代品适用情况和新产品认证;
②组织开展潜在替代物/技术筛选,替代品的筛选和研制,以及替代品的应用示范;
③开展消防行业 PFOS 管控能力建设:建立消防行业 PFOS 物质管理控制机制,建 立消防行业 PFOS 物质追踪管理信息系统,人员再培训;④开展消防训练场所泡沫 灭火剂应用与收集的 BAT/BEP 示范;⑤开展含 PFOS 泡沫浓缩液管理和过期处置调 研。
第 3 部分:PFOS 管理和法规框架,包括:(1)政策和法规支持,包括按照斯 德哥尔摩公约限制 PFOS 生产和使用的法规;(2)开展 PFOS 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建设;(3)支持中国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数据库的建立;(4)完善 PFOS 和含 PFOS 的物质(货物、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政策;(5)开展替代品 POPs 特性 筛选的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认证评估能力;(6)建立 PFOS 废物鉴别标准和 规范;(7)通过与产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给关键部门开展地方性适用的最佳可行技 术及最佳实践环境(BAT/BEP)和清洁生产指导,并为培训提供技术支持;(8)
更新包括 PFOS 和含 PFOS 的产品和物质的废物/废水标准;(9)建立相关替代品危 害性评估方法;(10)提高一般公众、产业从业者和其他使用者的意识。
第 4 部分:项目管理、监督与评估:按照 GEF 和世界银行的要求,开展项目的 监督与评估。
1.3. 制社会管理框架的目的
项目内容涉及 PFOS 生产行业削减以及应用行业的削减与替代以及 PFOS 政策 法规制定。目前各子项目的具体位置以及具体内容没有确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子项目确定后,有可能涉及征地拆迁,原有企业的职工下岗等社会风险。因此需 要准备本项目的社会管理政策框架。本项目很可能触及少数项目企业关闭(部分或 全部), 从而可能导致原职工下岗或失业,因此本框架提出了职工安置的主要措施,
标准和程序。本项目不太可能涉及征地拆迁,因为几乎所有的项目活动都在现有的 企业场址上进行。
由于项目的活动大都在城市或城郊范围内,不涉及聚居的少数民族,故本社会 管理政策框架不包含少数民族政策框架。
制定社会管理框架的目的是确保在所有赠款的活动中采取一切手段去避免或将 社会影响降至最低;对于那些不能避免的影响,将按照有关的世行政策和中国法律 确认并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削减措施。
社会管理政策框架建立了用于确定和管理由项目活动产生的潜在社会影响的目 标,程序,机构框架和实施安排。同时也建立了公众参与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公众抱 怨申诉的机制。
2. 实施社会安全保障措施的步骤
根据项目中需识别的 PFOS 生产、电镀、农药以及消防行业的企业,开展社会 影响筛选、减缓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遵守如下步骤:
步骤 1 – 筛选待治理的企业。根据选择标准确定子项目——待治理的涉及 PFOS生产、电镀、农药以及消防行业的企业;
步骤 2 –识别治理过程中潜在社会影响。根据中国法规和世界银行的政策进 行潜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影响(劳动力失业)的筛选,并决定要求的社会 保障文件;
步骤 3 – 编制社会安全保障咨询专家的工作任务大纲。针对项目企业,编 制社会评价(SA)和移民安置行动计划(RAP);
步骤 4 – 世界银行审查任务大纲。针对世界银行社会安全保障政策,由世 行审查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影响筛选情况与 SA 和/或 RAP 任务大纲;
步骤 5 – 准备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评价文件,进行磋商和披露;
步骤 6 – 审批社会安全保障文件及社会评价报告;
步骤 7 – 实施、监督、监测和评价
2.1. 识别潜在社会影响以及批准
各项目办或聘请合格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根据世界银行的安全保障政策,开 展社会安全保障政策筛选工作,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 外合作中心);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审查社会安全保障政策 筛选工作;对外合作中心报世行批准以确定项目活动潜在的社会影响的性质与范围
。附件 1 给出了用于确定上述问题的初步筛选的指导。
筛选的结果将用于确定每个子项目所需的安全保障文件的类别和类型。
社会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筛选与识别
项目办将对所有的子项目进行社会影响筛选,包括:(1)如果有的话,征地 的必要性,和非自愿移民(永久的和临时的);(2)受影响的人数;(3)是否有 受 影 响 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 通 过 对 子 项 目 地 区 的 人 口 信 息 的 审 查 确 定 ) ;
(4)PFOS 削减或淘汰企业职工失业人数。职工健康、社区健康和其他健康风险 的筛选和识别包含在环境评价框架中。项目办将使用附件 1 中给出的筛选工具来确 定这些影响的重要性,鉴别需要准备的社会评价以及社会安全保障文件。
社会安全保障与社会评价文件
每个子项目的社会安全保障文件取决于该子项目的影响,如下所述: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RAP):如果 200 人以上受征地拆迁影响,则需要准 备一份移民行动计划。如果受影响人低于这个人数,则需要一份简要的移 民行动计划。
社会评价(SA):如果预计将出现重大的社会影响,如关停并转 PFOS 生
产或应用企业造成劳动力职工失业,则需要准备一份社会评价报告。
此外,在子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性别。通过广泛与平等的参 与以及与当地企业管理者、职工(包括项目地区受影响的女职工)协商,以促进社 会公平和性别平等。对弱势群体(包括妇女)的参与情况应尤其关注,在土地征收 和移民安置以及工程企业就业援助工作(如有)中,应保持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 性。平等参与和社会性别敏感性将在项目活动中得以体现,如能力培训、咨询、补 偿、恢复生计及其他相关项目活动。
2.2. 制订任务大纲与审查(TORs)
经世界银行确认后,各项目办或聘请合格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根据世界银行
(以下简称世行)的安全保障政策,制定任务大纲(TORs,报对外合作中心;对 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审查任务大纲;报世行批准。
如果项目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将启动 OP/BP4.12 非自愿移民政策,
制订一个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或简要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受影响人群超过 200人,应制订一个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如果受影响人群少于 200 人,且受 到的影响较小,需制订一个简要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受影响人群并非失去部分或全 部居所,且因此丧失的生产性资产不到 10%,则视为影响较小。一旦需制订完整的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对外合作中心将在经验丰富的社会专家支持下制订工作大纲。
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应以准确的社会调查结果为依据,并包括减轻移民安置
(如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的补偿、过渡期的援助、恢复生计的援助等)产生负面影 响所采取的缓解措置。为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不会在项目实施前取代或限制资 源和资产使用,移民安置活动应与项目投资计划联合执行。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主要 任务参见第 3 章,附件 2 为完整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提纲。
针对项目编制的移民安置行动计划、社会评价的工作大纲将经由世界银行审查,
并予以确认。需由世界银行社会安全保障专家进行现场访问,以便更好的识别社会 风险,确认或完善工作大纲。
2.3. 准备保障文件,磋商和披露
准备保障文件
一旦筛选和文件要求得到世行的同意和政府的确认,各项目办将协调聘请的社 会与移民专家准备详细的安全保障文件和影响消减措施。
安全保障文件在最终完成之前,应在关键利益相关方可及的地方,及时地以可 以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进行磋商和发布。对此应给与特别的关注,以确保潜在的受影 响人在磋商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并可得到文件的草稿。
对于要求移民行动计划、社会评价的项目,将在项目准备期间至少开展两次磋
商:在社会问题文件的准备开始时以确定社会问题的范围,以及保障文件定稿之前,
应根据保障文件的初步结果进行磋商,并考虑到公众的关注。
所有上述提交至世界银行的安全保障文件以及社会评价报告应包括中文版和英 文版。
磋商和披露
公众磋商的水平以及信息发布的范围应该与子项目的社会影响的严重性相一致。
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子项目设计、影响以及建议的减缓措施。
在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以上信息应得到更新,并不断向利益相关方汇报。可采纳 多种披露方式,可能包括海报、手册、报纸、互联网以及社区会议。在开展磋商之 前,各项目办需要将全部的保障文件都应该在受影响人群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容易到 达的公共地点披露,以便为有意义的磋商奠定基础。披露和磋商机制应在相关的保 障文件中得到规划和详细规定。
申诉处理
如果受影响个人和组织认为他们在本项目下未得到适当待遇,为了处理他们的 合理关注,投诉处理机制是必要的。各项目办建立的机制应包括:(一)记录和报 告系统,包括书面和口头投诉方式;(二) 由各个级别政府的指定人员负责;
(三)处理投诉的时间限制。本机制将在子项目的保障文件中得到详细规定。在项 目实施期间,投诉处理机制的运行将得到项目办的定期监测和评价。
2.4. 审批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社会评价文件
各项目办负责按照国内的法规审查和办理社会安全保障文件的批准。
项目实施前 3 个月报世行批准。世行没有批准前,项目不得实施。另外,世行 对社会文件的审查和批复,要求在子项目批复之前,所有的移民行动计划、社会评 价都需要得到世行社会专家的审查和同意。
2.5. 实施、监督、监测和评价
实施
各项目的开发方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执行。
监督
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咨询专家以及各项目办,负责监督由政府及 世行批复的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行动的实施。世行项目组将在项目的实施期间定期检 查项目地区,目的是:
• 指导并协助准备安全保障工具;
• 审查筛选结果,审查报告和安全保障文件;
• 监督安全保障工具的实施,以确保其是否符合世行政策的要求。
监测与评价
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或项目办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咨询专家来实施监测计 划,以获得各子项目的关键的社会方面的信息,和消减措施的有效性的信息。对于 需要准备移民行动计划的子项目,项目办将聘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独立咨询专家 对移民行动计划以及社会管理计划(职工职工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外部监测。外 部监测报告将提交给世行和对外合作中心。
3.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3.1. 编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目的
PFOS生产行业削减与替代、应用行业的削减与替代以及 PFOS 政策法规制定 可能产生征地及非自愿移民。因此,借款方根据世界银行的移民安置政策《非自愿 移民》OP4.12 制定了项目的政策框架及相应的原则和方针以指导项目所导致的移 民活动。
3.2.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目标、原则及相关术语
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依据是世行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世界银行业务手册中的
《非自愿移民》OP4.12 部分,总体目标是:
探讨一切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
如果移民不可避免,移民活动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方案来构思和执行。应提 供充分的资金,使移民能够分享项目的效益。应与移民进行认真的协商,
使他们有机会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
应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计和生活水平,至少使其真正恢复到搬迁前或项目 开始前的较高水平。
该政策框架设定了移民安置的原则和目标、移民的适当准则、权利、法律和制 度框架、补偿和恢复的模式、参与特征、抱怨申诉程序,用于具体指导移民的补偿、
重新安置和恢复等事宜。
每个移民安置计划都须基于所收集的基底信息,移民包括以下人员:
农用地或农村房屋连宅基地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城市住宅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青苗或地面附属物部分或全部受到项目影响者(永久或临时)。
依据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移民》(OP4.12)业务手册准备本政策框架,具 体原则和目标如下:
土地和其它财产的征收以及相应的移民安置尽可能最小化;
截止到基线调查日,所有移民均有资格要求提供恢复措施,帮助他们改 进或至少保持其项目前的生活标准、收入获取能力及生产水平。移民对资 产损失缺乏合法权利的应不妨碍该移民拥有移民安置措施的权利;
提供的移民安置措施包括:(1)用含重置成本补偿住宅和其它建筑物;
(2)移民可接受的同等生产能力的农用土地置换;(3)移民可接受的等量房屋 及宅基地置换;(4)迁移及生活补贴;
如果移民可接受对房屋及宅基地、农用地的置换,则要尽可能邻近所失
去的土地;
移民安置的过渡期应最小化,恢复措施应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提供 给各项目地的移民;
土地和其它资产的征用计划,以及提供的恢复措施,应与移民反复磋商 确保干扰最小化。移民将在预期的启动日之前预先赋权;
保持或改进社区原有的服务和资源水平;
不论何时何地需要,必须确保移民安置及恢复的财政和物质资源可利用 移民安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
制度及机构安排应确保财产和移民安置能有效及时的设计、计划、咨询 和实施;
对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监测和评估。
3.3. 移民行动计划的准备
移民安置计划(包括支付和移民相关的各种费用)的准备和执行由受款方担当。
对该项目负完全责任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执行机构是对外合作中 心。
当被选子项目影响人口超过 200 人时,各项目办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项目业 主组织准备移民安置计划(Resettlement Action Plan)。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 提交世界银行;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民安 置计划。
在《非自愿移民》OP 4.12 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移民安置计划将涵盖以下内容
(如果相关的话),与项目不相关的内容应在移民安置计划中注明:
项目的总体描述;
项目潜在影响识别;
目标(重新安置计划的主要目标);
社会经济研究。研究发现应在项目准备的早期阶段,应把潜在的移民囊括 在内,包括调查结果及其它描述;
法律框架。法律框架的分析发现,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相关机构征用权 的权力范围及与此相关联的补偿性质,适用法律及行政程序,相关法及社 会福利立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的法律步骤;
制度框架。包括负责移民安置活动机构的识别,可能发挥作用的非政府组 织(NGOs),评估它们的制度能力,以及提议增强制度能力的任何步骤;
资格。确定移民标准,以及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成为移民获得补偿和其它重 新安置的援助;
损失的估价与补偿;
安置恢复措施。描述现金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措施;
安置地点的选择,地点准备及重新布置;
供给住宅,基础设施,以及社会服务;
环境保护及管理;
公众参与及协商,移民及相关社区必须包含在内;
与本地人口整合。减轻移民安置对任何本地社区影响的措施;
投诉程序。第三方解决因移民安置引发争端的可供并能及的程序;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实施进度表;
成本及预算;
监测与评估。
移民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 6 个月前完成。每个移民安置计划 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考虑。只有在世行接受移民安置 计划后,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才能真正开始。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应 在土建工程合同开工前完成。
当被选子项目影响人口不超过 200 人时,各项目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项目业主 密切协作,为被选子项目准备简要移民安置计划(Abbreviated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该计划应经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世界银行;同时,应充分咨询移民意见,使他 们有机会参与设计和实施移民安置计划。
在《非自愿移民》OP 4.12 业务导则的基础上,简要安置计划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移民情况详查及资产估价;
准备提供的补偿及其它重新安置援助的描述;
就可接受的替代方案与移民沟通;
实施的制度职责及投诉程序;
监测与实施的安排;
进度表及预算。
简要安置计划最晚在估计开始移民工作日的 4 个月前完成。每个简要安置计划 在实际开始行动前,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世界银行考虑。只有在世行接受移民安置 计划后,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才能真正开始。补偿、移民安置及恢复活动应 在土建工程合同开工前完成。
3.4. 制度与法律框架
指导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是世界银行的《非自愿安置》OP 4.12;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包括国家、省及项目涉及相关市。
针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中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法律框 架和政策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1986 年颁布实施以来,根据中 国国情的变化,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了最新修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内,
各级地方政府分别颁布并实施了符合各地方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管理和指导本地 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和补偿等工作。各省(如项目初步所选定的企业 有来自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都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地 方法律和政策,管理和指导本地的相关工作。在省管辖的范围内,各个地级市、县 级市、区、县均执行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准备该框架并保障其法律效力的主要的世界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和法令主要包括:1)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见附件 3。2)社会保障类法律和 政策:见附件 3。3)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按照项目当地最新的政策执行。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 作的通知》(2010)所规定的“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 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 2 至 3 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在于确保移民有足够的机会重置他们丧失的财产,并 改善或至少恢复他们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应该确保识 别出所有的移民,并确保所有的移民认为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补救措施是合理的。考 虑到主要的受影响类型(如,土地的征收和占用、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农村和城 市)、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通常采取下列措施。
失去农用地的移民将有权获取下列类型的补偿和恢复措施:
征地后剩余的集体耕地或村里的机动地将由村委会在所有集体成员中进行 重新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土地的部分征收导致房屋或建筑物的不 安全或功能丧失,那么该土地就应该被完全征收。所有移民都有资格参与 土地的重新分配,并从集体土地补偿费投资项目中获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在那些不可能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的地方,
必须识别失去耕地的移民。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给他们提供带薪的就业 机会,而且工资至少与他们失去的收入相当。另一种情况是,移民至少可 获得与他们所失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的四倍至六倍相当的安置补助费。如 果这样,移民还是不能完全恢复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补助费可以提高至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
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平,涉及各市县人 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土地受影响村的村委会或移民,用于(1)
如果土地可以利用,增加耕地面积;(2)通过提供灌溉、改进农业作业等 提高农业;(3)基于现有活动发展非农收入。同固定资产一样,移民受损 的青苗、水果和经济林成本将会以重置价得到补偿。
受项目临时占地影响的移民的受损收入、青苗以及土地恢复费和受损的基 础设施也会得到补偿。
若失去农用地的移民满足当地参加失地农民社保的条件,则应将这部分移 民及时纳入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应当给予移民及时合理的技能培训,以提升移民相应的农业/非农技能,增 强其获得收入的能力。
征收的移民房屋和附属物会得到下列补偿,并采取下列恢复措施:
提供具有相同价值的置换房;
以完全重置价进行补偿;
对所有设施和服务进行重建或恢复补偿(如,道路、供水、电、电话、有 线电视、学校等);
过渡期的补贴应该能确保搬迁所有的财物或获取临时住房。
编制移民安置计划中应该包括受影响人的权利矩阵。其权利矩阵的样表见附件 4。
3.5. 实施过程
移民安置计划应当包括对所有需要开展的活动提出具体实施进度表。如有必要,
补偿费的支付、其他权利的恢复的措施(现金的或实物的)和重新安置,应当至少 在土地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在土地征收前不可能做到支付所有的补偿费,或者 不可能提供其他必要形式的援助,那么额外的过渡补助费是必要的。
3.6. 资金安排
各项目办、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将承担所有与土地征用和移民有关的费用。任 何与该移民政策框架一致的移民安置计划都必须包括估算成本和预算。无论在安置 计划阶段是否被识别为移民,无论足够的缓解资金是否到位,所有受项目征地拆迁 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获取补偿或享受其他合适的缓解措施。由于上述原因,移民安 置计划的预算应当包括应不可预见费,通常是移民安置总预算的 10%以满足不可预 见的移民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为移民补偿费用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移民补偿 费应当完全支付给失去土地或其他财产的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这些补 偿费。在移民安置计划中应当描述补偿资金是通过什么程序从流向受影响村或村民。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资金的流动必须尽可能直接,尽可能减少中间的环节。
4. 社会评价/职工安置政策框架
4.1. 编制社会评价/职工安置政策框架目的
社会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识别项目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影响和社会风险,提出消 除或尽量减少因项目的实施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和增加正面社会影响的措施和建 议。
在项目准备过程中,采取参与式的方法,倾听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和需求,实 现项目能惠及更多利益相关者,促进项目区的包容式发展。
经过初步的社会风险的识别,由于项目建设期部分大型企业因 PFOS 削减和淘 汰的产业结构调整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职工存在失业的风险。因此,制订了项目的 政策框架及相应的原则和方针以指导项目所导致的职工安置活动,为受影响企业职 工提供社会保护。
4.2. 社会评价/职工安置计划准备
根据筛选结果,因 PFOS 生产削减或应用消减或替代,可能使企业职工失业或 转岗,那么项需要评估项目对受影响企业职工的潜在的影响,并根据社会评价公众 咨询结果制订职工安置计划。
项目办根据社会评价和与企业职工协商咨询的结果确定受影响的企业职工群体 是否对项目给予广泛支持。如果他们提供这种支持,那么受款方要准备详细的职工 安置报告或社会评价报告职工安置章节,根据需要,职工安置报告或社会评价报告 职工安置章节包括以下要素:
信息概要。收集关于受影响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 5),以及职工年龄、
受教育程度、技能、培训、生计来源、用工方式等基线信息;
法律框架。对适用于项目规模、适用于职工社会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框架进行审查;
项目潜在影响识别;
公共咨询与协商,针对受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充分的公共咨询,在项目准 备期内开展,为项目赢得广泛的支持;确保项目实施期内与受影响企业职 工进行充分协商的框架文件;
安置计划,在确定受影响企业职工负面影响之后,为避免、最大限度地减 轻、缓解这些影响或对这些影响给予补偿的措施而制订的适当的行动计划;
企业职工安置规划的费用概算和融资计划;
用于处理因项目实施而引发的受影响企业职工申诉程序;
机构安排
监测与评估。
在确定各相关项目或子项目是否有资格获得世行资助前,项目办要在项目实施 前 3 个月向世行提交由当地政府承诺的子项目的职工职工安置政策框架或社会评价 报告(含职工安置相关章节),供其审查。审查批准后,相关项目或子项目才能真
正开始实施。批准的职工安置计划或社会评价报告必须通过当地报纸以及政府网站 在实施前进行公示。
4.3. 制度与法律框架
劳动力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包括:主要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等,见附件 6。在项目实际执行过 程中将按照项目最新的政策执行。
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 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 3 条、第 5 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 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 8 条)
促进就业方面。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0-13 条)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 就业岗位。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规划贷款活动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规划贷款 活动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 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 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 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 贷等扶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 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 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 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对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11-24 条)
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 52 条、第 53 条)
职业培训方面。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 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 者进行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6 条、第 67 条、第 68 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
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市场需 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 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 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和创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46-50 条)
劳动争议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7 条、
第 79 条)
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45 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 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 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46 条)
关于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 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 难人员。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 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多种 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 有一人实现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
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52-57 条)
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 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 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3 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 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
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8 条、第 59 条、第 60 条、
第 61 条、第 63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95 条)。
4.4. 实施过程
职工安置计划应对所有需要开展的活动提出具体的实施进度表,并需预先制订 职工安置方案,并按规定经职工(职工代表包括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相 关职能部门、对外合作中心和世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办 负责职工安置计划的实施,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关注受影响的企业职工,特 别是女性职工的需求和建议,并采取相关措施增强项目的正面效益,减缓负面影响。
4.5 主要安置措施
继续留用人员的安置
单个子项目业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 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无需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个子项目 业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续订新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金。
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谋求再就业人员的安置
1 解除劳动合同 :充分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 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个子项目业主应按照受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 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可以在 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3 支付工资 :单个子项目业主与受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经确认拖欠的职 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应当一次性付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子项目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扣除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所在行政区域最低工 资标准。
4 转移社会保险和档案 :单个子项目业主应当为受裁减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转入社会保障所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安置 城镇职工
5 单个子项目业主首先应当及时为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意愿的受裁减人员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以 上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受裁减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 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受裁减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受裁减人员,可以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农业户籍人员
6 户籍类别为农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受裁减人 员,单个子项目业主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转入社会保障所办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安置
7 受裁减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包括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年满 50 周 岁以上的男职工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有意愿申领《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的,单个子项目业主可以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金后,指导其到社会保障所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特殊人员(工伤职工、“三期”人员)的安置
8 受裁减的工伤人员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个子 项目业主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
《工伤证》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9 单个子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孕 期产期哺乳期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 员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临时劳务人员的安置
10 项目单位需建立劳务保障和补偿制度,对于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劳务人员给予 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或合理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及补偿等,以保障其权 益。
4.6 安置计划的审核/批准
职工安置计划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定程序。a)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
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 众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安置计划的理解和支持; b)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职工安置计划上报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才能实施裁员。所有的子项目职工安置计划应上 报当地所属项目办。
4.7 安置资金及来源
每个职工安置计划将包括详细的补偿成本。补偿成本包括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内 部退养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特别职工费用。职工安置计划所需资金主要 来各项目办、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
5. 组织机构及能力建设
社会与移民安置组织框架图见图 5-1:
图 5-1 社会与移民管理组织框架图
世界银行:监督项目社会与移民管理管理框架的实施情况,对社会安全保障文 件的筛选结果进行确认,对社会安全保障文件进行审批。
对外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督子项目社会保障文件的实施情况;定期向 世行上报实施情况。
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民宗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 咨询顾问或机构的协助下,按照批准的社会管理框架要求,对子项目的社会风险进 行初步筛选,确定子项目社会安全保障文件的要求;审核子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管 理计划文件;定期向对外合作中心汇报项目社会管理计划或移民安置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办下设的社会环境部(或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按要求准备社会管理 与移民计划文件,协助项目核查与监督;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进展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
社会与 移民安 置监测 机构 社会与
移民咨 询机构
世界银行
省环保厅 对外合作中心
项目办设社会与环境部(或专人)
负责并聘请社会与移民专家指导社会管理框架实施 社会与移民咨询专
家
项目社评以及移民咨询单位:接受子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编制相应的社会评价 报告以及移民安置计划。
社评以及移民监测单位:接受子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对社会管理行动计划或移 民安置计划进行监测评估,并向对外合作中心及世界银行提交监测报告。
对外合作中心,指派工作人员管理项目社会与移民风险并确保项目按照社会管 理计划(职工安置计划)或移民安置计划确定的程序实施。此外,中心可聘请国内 具有资质的社会咨询顾问或机构协助项目办,开展本社会管理政策框架下的规定活 动,即对项目评估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咨询顾问和(或)合格的咨询机构将对各项目办及相关社会以移民实施管理机 构进行社会与移民培训。各项目办在咨询顾问的协助下准备并实施移民安置计划或 社会评价(职工安置计划)报告。
6. 公众参与与申诉抱怨
6.1.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移民安置计划、职工安置计划/社会评价报告都需要对所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进行描述,并且让受影响的移民和受影响企业职工参与被提议的项目活动。
移民安置计划、职工安置计划/社会评价都全部要按照公众参与的步骤开展无限 制的前期知情协商和参与,确保受影响群体的充分参与。所有的文件要按照世界银 行的政策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内的要求对相关档案进行存档或登报公示。
移民、受影响企业职工及其他受影响者的公众参与应该先于项目设计和相应措 施的实施,公众参与必须贯穿于整个计划的实施和外部监测全过程。
在本项目公众参与的同时,本政策框架也征求了受影响人的意见,同时在受影 响县市、企业进行了公开。
6.2. 申诉抱怨机制
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为了及时了解和解决项目给移民、受影响企业职工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影响和问题,确保受影响群体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和尽可能 的广泛的社区参与,项目建立了多样而有效的申诉抱怨渠道,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受影响人们可以通过口头申诉或书面申诉的形式向所在工作单 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镇级政府/街道提出他们的不满。职工所在单位/村 委会/居委会或村镇级政府/街道必须为口头申诉保留一份书面记录并在两周 之内给予一个清晰的回复。
第二阶段:受影响人若对阶段 1 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向相关实施机构以及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相关机构应在 2 周内作出处理决 定;
第三阶段:受影响人若对阶段 2 的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逐级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诉,
进行仲裁。
第四阶段:受影响人若对仲裁决定仍不满意,在收到仲裁决定后,可以根 据民事诉讼法,向民事法庭起诉。
7. 监测评估
对外合作中心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测,对移民安置计 划、职工安置计划等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监测。
7.1. 内部监测
内部监测由对外合作中心来实施,中心需要建立从上到下的内部监督机制,环 保部对外合作中心或聘请的咨询专家每半年检查、指导职工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计 划的实施进度以及实施过程,并每年形成两期进度报告,向世界银行报告。
7.2. 外部监测
外部监测由项目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独立机构或社会与移民咨询专家对整 个项目的职工安置活动、移民安置活动等进行一年一到两次的外部监测和评估,直 到项目计划的目标全部实现。
独立机构或个人可以是学术或机构单位,非政府组织(NGO),或独立的咨询公 司,但要有合格且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同时他们的工作大纲为世界银行所接受。
附件 1:潜在社会安全保障问题筛选
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利用本表格对所有的子项目的申请进行筛选。
子项目基本信息
子项目名称 子项目编号
项目单位 子项目位置
费用估算 预计开工日期
子项目情况简要说明(包括征地拆迁情况、职工受影响情况等):
筛选结果汇总:
世行社会安全保障筛选清单
筛选条目 是 否 未知 说明 如是
启动的世界银行政策
如是需要的文件
I移民和土地征收
1 该项目是否因发展需要要求征收土地(公共或私
人,暂时或永久)? OP 4.12非自愿移民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2 该项目是否因发展造成房屋拆迁(包括经营性的与
非经营行的)? OP 4.12非自愿移民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3 是否有人被禁止使用其日常使用的经济资源(如牧
场、垂钓地点,森林)? OP 4.12非自愿移民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4 该项目是否导致个人或家庭的非自愿移民? OP 4.12非自愿移民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5 该项目是否导致作物、果树和设施的暂时或永久性
损失? OP 4.12非自愿移民 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II 职工
8 该项目是否造成了职工失业? 职工再就业计划
9 该项目是否造成了职工转岗? 转岗培训
10 该项目是否造成职工收入下降
筛选人及审核人员签字表:
项目办社会负责人签字: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和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办主任签字: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和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办保存一份本表格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提交世行,如果必要的话,将第三份复印件送交省政府主管部门。
附件 2: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提纲 1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背景 1.2 项目简介
1.3 项目组成及移民影响 1.4 项目准备与进展情况 1.5 减少移民的措施 1.6 相关联项目鉴别 2 项目影响
3.1 项目影响调查 3.2 项目影响范围 3.3 项目影响情况
2.3.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2.3.2 临时占用集体土地 2.3.3 拆迁农村居民房屋
2.3.4 地面附着物和拆迁附属物 2.3.5 受影响人口
2.3.6 受影响弱势群体 3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分析
3.1 项目区社会经济状况
3.1.1 受影响市/区/县社会经济状况 3.1.2 受影响村社会经济状况
3.2 受影响农户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分析 3.2.1 征地受影响户
3.2.2 拆迁受影响户 4 法律框架与政策标准
4.1 政策框架 4.2 主要原则
4.3 本项目移民安置政策
4.3.1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政策 4.3.2 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4.3.3 弱势群体补偿安置政策
4.3.4 受影响基础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政策 5 补偿标准
5.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5.2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3 地面附着物和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5.4 其它费用标准
6 移民生产与生活恢复方案 6.1 移民安置目标 6.2 移民安置原则
6.2.1 尽力减少移民原则 6.2.2 等价补偿原则
6.2.3 关注重点原则
6.3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与恢复 6.3.1 征地影响分析
6.3.2 家庭经济收入损失分析 6.3.3 安置恢复措施
6.4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6.5 弱势群体安置恢复计划
6.5.1 帮扶措施 6.5.2 培训 6.5.3 就业
6.6 地面附着物恢复计划 7 机构及实施进度
7.1 组织机构实施管理 7.1.1 机构设置 7.1.2 机构职责 7.1.3 机构人员配备 7.1.4 设备配置 7.1.5 培训计划 7.2 实施进度 8 预算与资金来源
8.1 资金预算
8.2 分年度投资计划 8.3 资源来源及拨付 9 公众参与与申诉渠道
9.1 已实施的公众参与和协商 9.2 信息公开
9.3 移民参与度和意愿调查 9.4 公众参与及反馈
9.5 下一步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计划 10 监测与评估安排
10.1 内部监测
10.1.1 实施程序 10.1.2 监测内容 10.1.3 内部监测报告 10.2 外部独立监测
10.2.1 独立监测机构 10.2.2 监测步骤及内容 10.2.3 监测指标
10.2.4 外部监测报告 10.2.5 后评估
11 权利表 附件
附件 3:指导实施移民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 表
1. 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层级 序号 项目地点 政 策 文 件 生效时间
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年 12 月 27 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2年 1 月 1 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2004年 10 月 21 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 号) 2004年 11 月 3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114号) 2005年 7 月 23 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 2006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 1 月 1 日
省级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 1 月 1 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文
[2004]2号) 2004年 1 月 14 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12]57 号) 2012年 12 月 7 日
湖北省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010年 7 月 30 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
[2005]11号) 2005年 2 月 27 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
[2014]12号) 2014年 4 月 1 日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年) 2001年 4 月 29 日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 6 月 1 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
[2015]81号) 2015年 9 月 1 日
表
2. 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层级 序号 项目地点 政 策 文 件 生效时间
国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2011年 1 月 21 日
省级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2014年 3 月 20 日
福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 [2002]26号)
2002年 6 月 24 日
湖北省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5年 7 月 6 日
江西省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4年 12 月 5 日
附件 4:权利矩阵的样表
影响类别 受影响人 补偿或重新安置措施 享有的权利
征地补偿
村集体 1) 集体土地补偿费
由村民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或区片价的分配方式以及资金用途。
2) 村集体所有附属物补偿费
农民
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不调地村的农户获得土地补偿费一般不低于 80%,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大会决定。
调地村的农户,由于受影响村组将采取以组为单位的调地方式,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将根据被征地的数量划拨到受影响组,由组均分到所辖各户。
2)临时用地 按使用年限,获得全部临时用地补偿费,在使用完毕后收回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土地的权
利。
3)青苗补偿费 直接受影响人获得全部的青苗补偿费
4)社会保障 符合失地农民标准的农民享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
5) 生产生活发展措施 享受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包括免费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住房搬迁 农户/农转非
的城镇居民
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1).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2).选择还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还房,并负责还房周边的配套基础设施和三通一平;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补偿标准,获得符合重置价的拆迁补偿,并由当地政府提供免费的 宅基地进行重建。
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奖 励
按照各地的补偿标准获得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费,享有保障拆迁顺利过渡的权 利。
附属物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享有受影响的附属物及零星树木按照补偿标准获得补偿的权利
企事业单位拆
迁 单位所有者 货币补偿/还建安置
1).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还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2).选择重建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协助找到重建安置地,同时获得各种损失的重置价补偿;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补偿标准,获得符合重置价的拆迁补偿;
4).获得停产或减产等损失补偿。
职工、临时工 获得停业补偿;不重建企业的员工还享有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的服务。
弱势群体 全部受影响弱 1).平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权利;
影响类别 受影响人 补偿或重新安置措施 享有的权利
势群体
2).在详细的规划过程中,他们将被进一步确认。失去其承包地的受影响农民作为村民成员在村的生产生活发展时将平等而公平 的分享村各类资源的重新分配
3).在生产生活发展措施中得到帮助和优先关注;
4).对于受到拆迁影响的贫困家庭,当地政府应承诺在房屋重建过程中给予优先关注,并且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上的支持 5).受影响地区的民政部门已将五保户、残疾人、贫困户及妇女当家家庭纳入当地低保体系,为其提供每月最低的生活保障。
6).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及合作社运行过程中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参与,在合作社章程中应明确写明贫困农户的参与程度和帮扶 措施
7).对于家庭中缺少职工的单亲家庭、残疾户等弱势群体,可以优先考虑流转其土地,保障其收入
妇女 全部受影响妇
女
1).在各个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均有妇女成员,在召开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中妇女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参与权;
2).在征地拆迁的相关民意调查中,妇女的意见均得到了了解和考虑;
3).在未来的征地拆迁补偿中,妇女享有同等的分享和分配权利;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中优先考虑有就业意愿的妇女,妇女同时享有当地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的权 利;
少数民族 全部受影响少
数民族
1).有权优先享受就业安置及技能培训;
2).优先获悉就业信息及岗位选择的权利;
3).参与少数民族项目咨询会,少数民族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并提出自己的需求;
4).相关政策文件应被翻译为少数民族的文字和语言以利于少数民族群众接受和理解,并对世行和当地政策予以详细解释和说 明;
5).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应该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得到重点关注
基础设施搬迁 受影响基础设 施拥有者
享有由拆除单位恢复重建,或 按重置价获得补偿的权利
1) 由建设施工部门拆除,直接由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以恢复,例如农村道路、农用水渠 等;
2) 原基础设施所有者利用补偿费重建,并请专业队伍进行改移,例如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
部分基础公共设施,例如饮用水塔、照明线路等项目办支付补偿金,然后由受影响方自行重 建。
附件 5:受影响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法人代表
姓名 企业名称 联系方
式 主营业
务 从业人
数
其中 其中 其中 参加失
业保险 人数
男 女 正式 非正式 管理人
员
专业技术 人员
技术 工人
普通 员工
其 他
1
2
3
4
5
小
计
附件 6:指导职工安置计划的法律框架
类别 政策法规名称 主要政策内容和要点
职工安置相关法
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
令第六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 三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 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八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23号)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 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2011]50 号);
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 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 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 付。
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 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 道安置职工。
⑤要落实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 理、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有效保障职工权 益;
⑥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 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 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⑦要采取促进职工再就业、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加大 职业培训力度等多项措施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⑧企业依法裁员的,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必须裁 员的,可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促使职工提高或者转换技能,适应岗位需要,减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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