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程可知,申復程序是一個形式大於實質意義的程序,因為在學校提出申復後,

是由高教評鑑中心向「訪評小組」查證,但是,誰會自打嘴巴?而且,如果訪

評小組對於系所有疑問,應可以在實地訪評的最後階段「系所主管說明」中進 行釐清,而無需等到申復程序。

就申訴程序而言, {大學評鑑辦法〉第6條第 10款規定:

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詳鑑大學,應於結果艾布 l 個月內, i句本部或本

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主手鑑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 w 峙,本部 成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詳鑑機構應修正詳鑑結果或重新辦理 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 A 告之。

進一步根據適用在2009年受評鑑大學的「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申訴評議準 則」第2條規定:

.

許育典、陳碧玉

149

神通麗軍區軍管制Ji'J"珊珊萄圖鵬組閣斷有組阻

本會為評議受評學校系所申訴案件,設中訴評議委員會,查委員 9 人

至 15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 'W 本會執行長提名具有法律或教育 評鑑專長之大學教師或社會主;正人士,經本會董事會通過援遴聘擔

任。

整體而言,申復與申訴程序都是高等教育評鑑機構內部的程序,差別在 於申復在評鑑結果公布前,而申訴在評鑑結果公布後;而且申訴有外部人員的

參與。但是,從高教評鑑中心針對受評年度的不同,會公布不同的申訴評議準 則來看,例如: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申訴評議準則( 95年評鑑適用)、大學校院 系所評鑑申訴評議準則 (96年上評鑑適用) ...等等。申復與申訴程序其實都

是操控在高教評鑑中心的手上。為避免救濟僅具形式意義和避免對大學的學術 自治產生過度的侵害,則本文認為,應將申訴程序移到評鑑結果公布前,且取

消申復程序,如此一來,可以避免申復救濟的無實益。而若欲等到申訴程序,

受評學校可能己因評鑑結果的公布而蒙受辦學不力的指摘。

此外,從《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申訴評議準則》第9條的規定可知,申訴評 議委員會議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評鑑委員或學者 專家列席說明。對此,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102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己b 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巳依萃

"條規定,通矢。處分相對人陳述章是,式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 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晃之機會。.

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為程序上的最低標準'因此,在申訴評議委 員會中,應、賦予大學陳述意見的機會而非取決於「委員會議決議」。

伍、結論

雖然大學自治的內容並非可用數學式、機械式的方法來加以切割與劃

150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十九卷第二期

~::r. =l=.: r:Tl'T汀T.l;I o=

分,但從本文的類型化可知,大學自治的內涵主要包括學術自治、人事自治、

財政自治與管理自治,而大學自治作為《憲法》第11 條學術自由的落實環境,

如此一來,大學自治的最終目的仍在於落實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並非讓大學 獨立為法治國的法外空間。因此,我國的學說與實務皆認為,大學自治是學術 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但是,為了避免大學自治反噬學術自由,則《憲法》第 162條賦予國家以「法律」監督大學自治的可能。

其實,即使大學享有自主性,但為了能整體性、客觀性地判斷大學的教 育品質與經營績效,適當而有效的評鑑是必要的。由此看來,大學評鑑制度是

國家為了避免大學濫用自治的監督手段,期待透過大學評鑑的實施,讓大學在 其自治的環境中追求研究與教學的品質和績效。然而,不可否認地,既然大學 評鑑制度是監督大學自治的手段,那麼,大學評鑑措施即有過度侵害大學自治

的可能。因此,本文即從大學自治的核心一一學術自治,真體檢討我國現行的 大學評鑑內涵,包括大學評鑑的對象、項目等等。透過瞭解現行大學評鑑制度 可能侵害大學自治的地方,進一步提出本文的見解,以調和大學自治與大學評 鑑的衝突。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法治國的重要內涵。所以,本文最後乃對於大學 對於評鑑結果的救濟途徑進行探討。其主要問題在於:大學得否作為救濟的主 體?大學評鑑結果是否為一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前,必須先提出申復與申 訴的侷限...等等。本文針對學說的不同見解進行一一分析,並進一步提出本 文自己的見解,藉此建構出法制上的應然面向,以提供未來修法的參考。

整體而言,從本文以上的分析可知,大學評鑑的內涵可能會對大學自治

產生限制。其實,大學評鑑制度的立意良善,有其一定的功能存在,與其說是 大學評鑑制度的問題,倒不如說是評鑑指標的問題。但是,有關大學評鑑項 目、指標、標準的產生,是根據高教評鑑中心每年所公布的「大學校院系所評

油2

151

持社E驅車 11 看訂閱租晴圍觀闖闖如輪明

.

許育典、陳碧玉

鑑實施計畫 J '然而,這個計畫是如何產生的,其敘述往往付之闕如。因此,

未來研擬「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時,如何加入公開的程序,使評鑑指 標具有透明性,而不是由高教評鑑中心單方的決定,應是根本解決評鑑制度與 大學自治緊張關係的關鍵。

152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十九卷第二期 .Hr._,“;r.T;1

1'=

;W:.'".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