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以上賊匪罪。十五歲以上者犯之。照例行罰。十五歲以下犯之半罰。
第七一條 凡被本鄉匪。劫去本鄉人之財物。或擄去本鄉之人。如該匪成案處罰時。即須將原贓原人交 回。如不能將原贓原人交回。照原價補足。外匪行劫本鄉人。確該本鄉人勾引。其原贓原人由 勾引者賠足。若無本鄉人勾引。所失之贓物等。不得追究。
第七二條 凡一二人在本鄉經管地方。攔途截搶者。每名匪罰銀壹百員。以七成歸捉手。餘歸大眾。
第七章 竊匪罪
第七三條 夜間竊家財者。除賠回原贓。及賠前一月失贓外。其原贓價值未過十元者。每名罰花紅銀六 元。如過十元者。其原贓價值每多一元。加罰花紅銀五毫。餘推算。但十員外之推算花紅。倘 有多數竊仔同案。齊同均派。不得每名推算加罰。
第七四條 盜竊有門安設以內之財物。或畜牲等類。歸盜竊家財論。凡祠堂廟宇館所學校均屬之。惟散仔 聚會之所。不入此例。
第七五條 經穿牆。或騎牆。或扭銷。或鑽門。或在瓦面上行。或擅入人屋內。被人撞見。作未遂竊犯。
每名罰銀六員。不須賠前一月。
第七六條 日間竊家財者。其每名所罰之花紅銀。照夜間折半罰。至賠前一月。日以賠日。夜以賠夜。
第七七條 夜間竊鄉內尿水者。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二員。不須賠前。日間半罰。
第七八條 夜間竊鄉內糞灰柴草者。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五員。不須賠前。日間半罰。
第七九條 夜間在空地。或無門安設之地。盜竊各物(畜牲等類在內)者。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四員。
不須賠前一月。日間竊者半罰。
第八十條 竊去公眾各處閘閂企戙鐵鎖。或四處所圍之桁仔。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三十元。
第八一條 不論日夜竊去耕牛者。除照該牛值銀多寡賠償外。每名罰銀六元。仍須賠前一月。失牛賠牛。
第八二條 夜間不論用何物竊塘魚者。除賠原贓外。另視其贓之多寡。照下列各條分別行罰。在塘中執死 魚者免罰。
(甲)不滿五斤者。每名罰銀二元。
(乙)五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五員。
(丙)二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十員。
(丁)五十斤以上者。每罰銀三十元。
第八三條 日間不論用何物竊塘魚者。除賠原贓外。視其贓之多寡。照第八十二條半罰。在塘中執死魚者 免罰。
第八四條 竊各人(各祖各會在內)所種樹木。除取回原贓交失主外。其花紅照下列分別行罰。
(甲)砍伐成株大根生樹木。百斤以上者。每名罰銀弍十員。百斤以下。照下列乙項分別行 罰。
(乙)砍伐生樹枝生松毛。五斤至十斤者。每名罰銀一員。十一斤至弍十斤者。每名罰銀弍 元。弍十一斤至三十斤者。每名罰銀五元。三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十元。
(丙)以手折生樹枝生松毛。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一員。
第八五條 凡各祖各會所種之樹木。有自行立例者。被人竊去。經各祖各會自行懲罰後。不必再依大眾例 罰。
第八六條 十五歲以上之男女。在后山掃乾樹葉者。每名罰銀六毫。十五歲以下半減。
第八七條 竊后山月山芒草。未滿十五歲者。每名罰銀一元。十五歲以上者。每名罰銀二元。
第八八條 竊后山蛇山各種生樹木。生樹根。除取回原贓外。照下列各項分別行罰。
(甲)砍伐三斤至五斤者。每名銀二元。
(乙)砍伐六斤至十斤者。每名罰銀叁元。
(丙)砍伐十斤至弍十斤者。每名罰銀六元。
(丁)砍伐廿一斤至五十斤者。每名罰銀十員。
(戊)砍伐五十一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二十員。另每多一斤。加罰銀一毫。餘推算。倘有多數 竊仔同案。其推算花紅均派。不得每名推算。
第八九條 竊后山蛇山各種生樹木生樹根。用手折者。除取回原贓外。照砍伐例分別半罰。其推算花紅。
亦折半算。
第九十條 因先人起身。砍伐金銀香樹皮。及有宜用藥頭草之樹仔樹葉。未過五斤者免罰。
第九一條 竊后山蛇山乾樹木。或沙堤里杧菓乾樹者。(打風吹折者在內)除取回原贓外。照下列各項分 別行罰。
(甲)三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一員。
(乙)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二員。
(丙)二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三員。
(丁)五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四元。
(戊)百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五元。另每多五斤。加罰銀一毫。餘推算。倘有多數竊仔同案。
其推算花紅均派。不得每名推算。
第九二條 □□□□□種有菓樹。其枝壟內所生雜樹。准其自由砍伐。若其地不種菓樹。全生雜樹。擅自 砍伐者。照八十八條。或八十九條。分別行罰。
第九三條 各人祖墳在禁山之內。每逢行山。許其鏟割垔穴弧嶺拜檯內之草木。惟不得私取回家。違則照 例分別行罰。
第九四條 在太祖后山近廟后蛇山。私取泥土。或擅建屋厠者。每名罰銀十員。另將其屋厠拆平。不得索 補工本。
第九五條 竊月山松樹。及村前下坑邊涌邊水松樹枝樹皮者。除取回原贓外。照下列各項分別行罰
(甲)砍伐二斤至五斤者。每名罰銀十元。
(乙)砍伐六斤至十斤者。每名罰銀十五元。
(丙)砍伐十一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二十元。另每多一斤。加罰銀一元。餘推算。倘有多數竊 仔同案。其推算花紅均派。不得每名推算。
(丁)手折者。照砍伐例。分別半罰。
(戊)牛鬥折者。照手折例。分別半罰。
第九六條 竊月山及村前下坑邊涌邊各種雜樹樹枝者。除取回原贓外。照九拾五條。分別半罰。
第九七條 砍伐月山松樹及村前下坑邊涌邊水松樹樹身樹根者。除取回原贓外。照下列各項。分別……
〔按:原文中缺〕
(丙)白手偷割者。每名罰銀五元。
第一百零四條 夜間竊田中薯芋瓜菜花生烟豆等物。除賠原贓及賠前一月外。照下列各項。分別行罰。
(甲)三五成羣。携帶器具者。每名罰銀十五元。
(乙)獨自携帶器具者。罰銀五員。
(丙)白手偷取者。每名罰銀弍元。
第一百零五條 夜間竊田中薯芋瓜菜花生烟豆等物。除賠原贓。及賠前一月外。照一百零四條。分別半 罰。
第一百零六條 以上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其賠前一月。乃偷何物賠何物。日以賠日。夜以賠 夜。
第一百零七條 偷取鄉內園中薯芋瓜菜花生烟豆等物者。與偷取田中者同罰。
第一百零八條 不論日夜竊取薯籐過一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一元。
第一百零九條 竊取田中泥土造坭磚者。每名罰銀五元。
第一百一十條 偷取田中禾草者。除賠原贓外。照下列各項。分別行罰。
(甲)五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一元。
(乙)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三元。
(丙)五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五元。
第一百十一條 竊取田中耕田器具者。除取回原贓外。罰銀六元。另賠前一月。偷何物賠何物。
第一百十二條 偷取新渡頭船隻來往什物。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三十元。
第一百十三條 竊偷本祖管業鱷洲坦邊之草者。照下列各項。分別行罰。
(甲)個人用器具偷取至二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五元。
(乙)用船偷取者。每名罰銀二十元。
(丙)放牛食草者。每牛罰銀一元。
第一百十四條 偷竊本祖管業鱷洲山之樹木者。照本鄉后山禁例賠罰。
第一百十五條 在本祖經管鱷洲山建屋厠。打禾堂者。須到崇讓堂報明承批。如不報明承批。每間罰銀十
元。仍要追租歸眾。
第一百十六條 偷竊排內田中什物。或鄉中畜牲。均照本鄉禁例行罰。不須賠前一月。
第一百十七條 偷竊排內山中樹木。二十斤以上者。每名罰銀十元。另取回原贓。
第一百十八條 以上竊例。凡窩藏竊物者。其花紅銀與竊匪同罰。
第一百十九條 以上竊匪例。被人拿獲竊匪。所罰之花紅銀。十分之四歸捉手。十分之四歸團防。餘歸大 眾。
第一百二十條 以上竊匪罪。除條文有定年齡者外。餘以十五歲以上者犯之。照例行罰。十五歲以下犯之 半罰。
第一百廿一條 本章竊匪例。條文無日夜二字分別。即日夜同罰。
第一百廿二條 夜間竊匪行竊時。該竊被人在被竊者之屋邊。或屋內。或屋面上轟斃。該竊親屬不得追 究。
第一百廿三條 竊匪行竊。經拿獲別竊。包前一月賠償。未滿一年。拿獲該正竊。花紅銀仍照例行罰。不 用賠贓。倘搜出原贓。即將原贓交回失主。而失主前日收受之賠償。如數交回賠贓銀之前 竊。過一年以外。被獲者免究。
第一百廿四條 本鄉竊匪被獲時。無論該匪以前行竊若干次。其花紅銀祗照現獲之案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