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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tter = 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第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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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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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華南研究㈾料㆗心通訊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tter

目錄

田野考察筆記

被「神化」的「白茅嶺」李氏祖墓群

•陳達

文獻的搜集與解讀

吳縣㈭瀆兩塊〈經義布業公所規條碑〉  兼論㈭瀆麻布業的興衰

•范㈮民、周惠倉

徽商小說《我之小史》抄稿本㆓種

•王振忠

《閩都別記》㆗的福建畲族

•黃向春

The Ng [Wu] Lineage of Man Lau Heung, Sun Wui County [Wenlou Xiang, Xinhui

County] and its Regulations of 1921

•James Hayes

附:文樓吳崇讓堂鄉規

活動消息

34

㆓零零㆕年㆒㈪㈩㈤㈰ 第㆔㈩㆕期

(2)

徵稿啟事

1. 《歷史人類學學刊》由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和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 究中心聯合主辦。 2. 本刊發表具有人類學視角的歷史研究和注重歷史深度的人類學研究論文。 3. 本刊為半年刊,定期在每年四月及十月在香港出版。 4. 本刊實行匿名評審制,所有發表之論文均須經兩名或以上評審人審閱通過。 文稿中請勿出現任何顯示作者身份之文字。 5. 本刊發表論文稿件一般不超過三萬字。書評稿件不超過三千字。 6. 來稿請注明中、英文篇名、作者中、英文姓名、所屬院校機構、職稱、通訊 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絡資料,並附中英文摘要各約300字及中 英文關鍵詞各5個。 7. 來稿以打印稿為準,同時敬希作者盡量通過電子郵件提供文本格式之電腦文 件。 8. 本刊不設稿酬,來稿一經採用刊登,論文作者將獲贈該期學刊5本,書評作 者則獲贈兩本。 9. 來稿文責由作者自負。 10. 作者投稿前,請自留底稿。投稿後一般會在兩個月內接到有關稿件處理的通 知。為免郵誤,作者在發出稿件兩個月後如未接獲通知,請向編輯部查詢。 11. 本刊編輯部設在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聯繫方法如下: 郵政地址:中國 廣東省 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歷史人類學學刊》編輯部 郵政編碼:51027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電話:86-20-84110305 傳真:86-20-841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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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03年2月到10月,筆者爲了完成學年論 文,先後七次走訪家鄉廣東省電白縣採集資料。1 農曆羊年春節前後,筆者在當地風水師林先生的 帶引下,到白茅嶺考察了李氏家族位於電白縣西 部坡心鎮的一個祖墓群,並發現了一些有趣的現 象。     位 於 白 茅 嶺 的 李 氏 祖 墓 群 先 後 葬 有 五 位 祖 先 , 分 別 是 七 世 祖 、 七 世 祖 夫 人 ( 合 葬 於 白 茅 嶺左穴)、八世祖(葬於白茅嶺右穴)、八世祖 夫人(葬於白茅嶺中穴)和十一世祖健菴李元逵 (見附圖1)。據了解,李氏七至十一世的其中 五位祖先先後被葬在同一地方的不同墓穴的這種 做法,是爲了要「點」風水穴。所謂「點」,即 「尋龍點穴」,指爲先人找出「最準確」的安葬 穴位。白茅嶺的李氏祖墓群中的七、八世祖和祖 夫人四人的穴,都被認爲「點」得不够準確,一 直到第五個,即十一世祖李元逵的墓穴,才被認 爲是「點」準確的。筆者在這裏用「祖墓群」一 詞來涵蓋李氏家族這個墳地,是爲了區別有意識 建立起來用以安葬同一家族歷代祖先的墓地(或 可稱爲家族墓地)。以下是根據《李氏族譜》整 理出來的李氏七至十一世簡圖,其中葬於白茅嶺 者,已特別加以說明。2

被「神化」的「白茅嶺」李氏祖墓群

陳達

中山大學歷史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氏七至十一世簡圖 附圖1:拜祭十一世祖李元逵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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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據 《 李 氏 族 譜 》 册 一 記 載 , 李 氏 家 族 一 世始祖李源芳於宋朝後半葉由福建省遷入廣東電 白,其中三房二世祖元旦公定居電白坡心鎮潭板 正村等地。時至今日,李氏家族已經有27個世代, 而正村大部分人口是李氏族人,在當地一直以來 勢力頗大,其成員有官至國務院秘書長者。   據林先生口述:清朝,李氏家族的秀才李長 春,屢試不第,認爲是家族的風水不好,於是到 江西省的地理館學風水。3 可惜李長春只是學會了 尋找龍脉之後就擔心電白一帶的「大地」被其他 人尋獲,所剩無幾,匆忙趕回家鄉。正因爲李長 春的學藝未精,儘管他爲李氏家族找到了許多風 水寶地的龍脈,但都沒有辦法準確點穴。4 其中一 個龍脈在白茅嶺結穴,卻也無法準確點穴。他先 後在白茅嶺埋葬了四位祖先都覺得沒有效用。後 來,李長春巧遇在電白落難的江西少年風水神童 鄔萬吉。鄔萬吉因爲得到李長春的救助,便答應 爲他看風水。經過鄔萬吉的指點,李長春終於找 到風水穴的準確位置。現在白茅嶺上的十一世祖 健菴李元逵墓傳說就是由鄔萬吉點葬的風水穴, 墓碑上刻有:江西省豐城縣鄔萬吉卜葬。5     換 句 話 說 , 按 照 林 先 生 這 個 故 事 , 李 元 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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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墓是在李長春在世時點葬的,林先生並沒有交待 清楚李長春具體屬那一世,筆者翻查《式唐公房 譜》,卻發現李長春實際上是十世祖,即十一世 祖李元逵的父親,而族譜也的確有多處有李長春 赴江西學堪輿的記載。按族譜,李長春生於明萬 曆十一年,卒於崇禎十一,而李元逵生於明天啟 七年,卒於康熙二十七年,因此,李長春是不可 能爲其子李元逵葬墓的。然而,筆者認爲,這並 不影響我們對李氏家族祖墓群的研究,反而帶來 新的問題,這個墓群的形成過程如何?人們爲什 麽會認爲是李長春爲其子李元逵點葬成功,而忽 視了族譜的記載?   後來,筆者兩次走訪白茅嶺,又發現了三個 有趣的現象。 1. 神化後的廟宇功能   由林先生帶路,我們第一次走訪白茅嶺。在 李氏家族祖墓群,我們發現一位婦女在祭祀其中 一個祖墳,負責拜祭儀式的是四位中老年男子。 筆者原以爲他們是墓地的守墓人,但是在聽了林 先生的解釋以及觀察整個拜祭過程後發現:四位 中老年男子所扮演的,更像是廟祝的角色。儀式 並非是祭祀李氏祖先而是「還神」。6 來「還神」 的 那 位 婦 女 是 外 地 人 。 被 拜 祭 的 祖 墳 主 人 正 是 十一世祖先健菴公李元逵。在十一世祖墓附近還 有四個祖墓,但那位外地婦女只是在十一世祖墓 前拜祭。隨後,爲了獲得廟祝的認同,我們也按 照廟祝的指示拜祭了祖墳。   根據李專的口述,白茅嶺的祖墓已經被外 族人當成廟宇,四位廟祝的確是李氏族人。我們 當天看到的那位外地婦女只是衆多香客的其中一 員。外人之所以把祖墳當成廟宇崇拜,我認爲很 大程度上是他們因爲相信白茅嶺是風水寶地,有 很强的影響力。然而,一個很淺顯的道理讓筆者 感到疑惑,按照祖先崇拜的觀念,本族的祖先一 般都只會保佑本族的後代,而對外人有可能發揮 如此强的影響力,似乎很少聽說過。筆者現在仍 然無法完全理解,外族的香客是爲什麽會覺得一 個沒有血緣關係同時也不是當地共同的神靈的祖 墳,會給予他們福蔭,又不介意拜祭別人的祖先 呢?他們僅僅是因爲把祖墳當作是神靈嗎?那麽 這個被認爲是神靈的過程是怎麽形成的? 2. 廟宇職能的具體表現   我們在羊年農曆新年年初三重返白茅嶺,按 照廟祝的指示,參與了一次「許願」儀式,儀式 有個三個環節具有廟宇拜祭的特色。   首先是被廟祝稱爲「拜文字」的許願文書。 儀式開始之前,廟祝給我一張紅紙,他唸我寫。 「拜文字」的內容大致分爲幾類:許願者的姓名 籍貫,許願的對象(十一世祖健菴公李元逵), 許 願 的 內 容 , 許 願 的 時 間 。 而 許 願 的 內 容 主 要 是祈求祖先神靈保佑要辦的事,大致包括升官發 財、身體健康、人丁興旺幾類。這種「拜文字」 的存在,目的是爲了順利地與死者溝通,姓名籍 貫 , 地 點 , 事 件 都 必 須 非 常 清 楚 。 溝 通 的 方 法 是把「拜文字」和紙錢一同燒掉(見附圖2「拜文 字」)。     其 次 是 擲 聖 杯 。 整 個 拜 祭 儀 式 一 共 擲 了 三 次,這也是廟宇中常用的儀式。第一次用於拜祭 十一世祖墳的土地神,第二次用於拜祭十一世祖 墳,第三次用於九曲水沖煞儀式(下詳)。按照 我們對擲聖杯的作用的理解,可以說明民衆已經 把祖墳的主人十一世祖健菴李元逵當作是神靈膜 拜。膜拜者似乎不介意拜祭的對象既不是自己的 祖先,也不是廟宇裏面的公認的神靈。這種做法 完全是因爲相信墓穴風水的影響力。也正是因爲 這種神化,李氏家族的風水對於外界來講可以佔 據更有利的地位,有利於家族地位的確立。   再次是「九曲水沖煞」儀式。根據李全祿的 解釋,九曲水是鄔萬吉專爲李氏族人而設的。當 年鄔萬吉發現白茅嶺的風水形格對其中的家族二 房有煞氣,爲了沖散這種煞氣,在墳墓的旁邊挖 了一條水溝,一直延伸到墳墓的水口,形成「九 曲水」格局。九曲水沖煞儀式是在拜祭十一世祖 墳儀式之後。李全祿將一桶用茶葉浸泡過後的水 從九曲水的起點,緩緩地沿著石灰墓的墓盤灑在 地面,最後又回到九曲水的起點。然後再繼續祭 拜九曲水,他口中唸的語句前段和祭祖時沒有很 大區別,但後面講了一段這樣的話:「今日衝衝

(6)

九曲水,消災化難,逢凶化吉,有事化小,小事 化無……」。這段話表明了九曲水的功能是滿足 香客的「趨吉避凶、消災化難」的願望。與祖墳 的拜祭儀式相比,它的作用更爲特別。據李專口 述,白茅嶺之所以有那麽多外族人去祭拜很大程 度是因爲他們相信「九曲水沖煞」。許多當地乃 至外地的人如果惹上官司或者被判罪後,都會去 白茅嶺拜祭九曲水,結果通常是打贏官司或者刑 罰得到減輕。本來,九曲水只是白茅嶺風水格局 的一部分,用來沖散整個格局中某些不良影響, 但如今卻被後人利用,使它具備了完全不同於初 衷的新功能  幫助香客趨吉避凶。 3. 世系輩份次序因風㈬權威而混亂     白 茅 嶺 上 安 葬 的 李 氏 祖 先 不 僅 僅 是 十 一 世 祖健菴李元逵,與十一世祖墓同葬在白茅嶺的還 有七世祖、七世祖夫人(合葬於白茅嶺左穴)、 八世祖(葬於白茅嶺右穴)、八世祖夫人(葬於 白茅嶺中穴)。但爲什麽文章交待到這裏,其他 人被忽視了?他們的確是被忽視了。整個拜祭儀 式,從土地公到十一祖墓再到九曲水,我們可以 發現,拜祭的重點都離不開十一世祖墳,許願還 神的主要對象都是十一世祖,而其他祖墳只是分 到一點祭品,香客根本無需到其他祖墳面前。筆 者 認 爲 , 這 不 單 純 是 對 儀 式 的 簡 化 , 而 是 和 風 水的正統地位有關。李全祿在唸「拜文字」之前 如是說:「今日特來請到十一世祖健菴公公公到 位,又來請到七世祖……」。李全祿在教授筆者 寫「拜文字」的時候十分强調輩份,讓我寫名字 的時候按照輩份來寫,先是我父親,然後是我表 哥表姐,最後才是我自己。爲什麽拜祭過程卻不 按照輩份了?回到傳說中去,白茅嶺上的五個祖 墓,是爲了「點」風水穴而逐一下葬的,最後點 葬成功的是十一世祖墓。因此真正獲得風水穴力 量的也就只有十一世祖墓,李氏族人以及外族人 拜祭的過程中,都是把真正的風水力量祖墓視爲 正統。筆者忽視了對祖墳先後下葬次序的考證, 到底是否真的如傳說所講,還是墓穴本來就是先 後安葬,又或者是其他祖墳是爲了沾染風水的靈 氣,强化風水的地位而遷移合葬至此?但實際上 這都不重要,關鍵是後人對其崇拜是以風水的力 量作爲基礎的。     日 本 人 類 學 家 瀨 川 昌 久 認 爲 「 風 水 與 宗 族 的關係中,宗族結構的演變是第一性,宗族結構 的演變的階段性特徵選擇了符合其需要的風水理 論」。7「他通過一種將中國傳統的墓地風水觀 念與宗族結構在歷史變遷過程中的實際需要結合 起來的研究方法,非常深刻地揭示了風水系統對 於宗族而言的『工具性』」。筆者完成這次調查 之後,對這種說法産生了懷疑。在分析風水與宗 族 的 關 係 時 , 强 調 宗 族 結 構 演 變 的 第 一 性 似 乎 有點絕對化了。雖然本文仍無法弄清楚李氏宗族 附圖2:將「拜文字」及紙錢一同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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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演變過程,但白茅嶺祖墓群的例子,顯示了人 們對風水的信念和崇拜有可能重新建構族人對其 宗族世系的認知。我在上文曾經提到,按照族譜 記載,李長春生於明萬曆十一年,卒於崇禎十一 年。而李元逵生於明天啟七年,卒於康熙二十七 年,因此李長春是不可能爲其子十一世祖健菴李 元逵葬墓的。然而,李氏族人只關心風水的正統 權威,並沒有關心傳說與族譜的不符合,更不注 重拜祭過程中世系的輩份次序。2003年10月4日, 筆 者 重 返 電 白 探 訪 收 藏 有 族 譜 的 李 永 治 先 生 , 當筆者向其詢問有關族譜記載與傳說內容的出入 時,發覺李永治先生的確沒有注意到這一問題。 他 於 是 重 新 看 了 族 譜 , 對 照 李 長 春 和 李 元 逵 的 生卒年月之後,才發現前者是後者的父親。在李 先生發現這個「漏洞」之前,也曾經對筆者講述 了白茅嶺的傳說,內容大致和林先生的一樣,主 角的名字同樣是李長春。在各人口中的白茅嶺傳 說,雖然細節上有差異,但李長春和李元逵始終 是主角,可見傳說影響不小。     這 種 世 代 次 序 因 風 水 權 威 而 混 亂 的 現 象 , 我們可以在族譜研究中找到一些共同點。瀨川昌 久認爲,族譜本身所帶的闡明自己祖先和本家族 的歷史的這一動機,使得一種有意無意的選擇行 爲,介入了何種內容應該寫入族譜,何種內容不 該寫入族譜這一判斷過程之中。他進一步得出結 論,此過程的結果有可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賦予 族譜中所記錄的內容以某種虛擬的(fictitious)性 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對於編纂者自身來說, 族譜的內容也是一種與自我認同(identity)和自 我誇耀直接相連的東西。8 我認爲,李氏祖墓群也 同樣存在類似的選擇行爲。白茅嶺上的十一世祖 健菴李元逵墓其實就是選擇性記憶的結果,族人 已經不再重視李長春與李元逵之間世系輩份的辨 別,而只是重視風水穴的影響力;不再重視家族 祖墓群的形成過程,而是重視這個祖墓群成爲風 水正統權威的結果。這種在物質空間(墓穴)表 現的虛擬性,與紙本文獻(族譜)所表現的虛擬 性,也多少有點異曲同工之妙。 註釋: 1 電白縣位於廣東省西南部,粵西地區東部。明成 化三年,電白移治神電衛(今電白電城鎮)。清 仍明制,隸廣東省高雷道高州府。自1983年始, 電白隸廣東省茂名市。 2 《李氏族譜》全套共三册,1987年10月30日重 修。筆者於2003年8月2日在電白縣城水東鎮三角 墟李永治先生住所借得第一册。 3 林先生在口述的過程中,强調江西在古代便設有 類似私塾的學習風水理論的地理館。 4 林先生早在筆者第一次探訪他的時候就說過,尋 龍點穴缺一不可,只會尋龍,而點穴不精是行不 通的。他自己看風水的時候也很注重,墓穴的位 置强調方向、高低、大小分毫不差。 5 除了林先生講到鄔萬吉之外,在我採訪李專先生 的時候,他也講述了「白茅嶺」的傳說,也提 到鄔萬吉,李先生與林先生所說的故事的不同 之處,在於鄔萬吉落難的原因。當地其他民衆 也知道鄔萬吉其人,有的並不知道「白茅嶺」。 墓穴的碑文也的確刻有「江西省豐城先鄔萬吉卜 葬」的字樣,見抄錄的碑文。此外,據《式唐公 房譜》載,十一世、十二世祖墳都是由鄔萬吉點 葬的。筆者認爲,傳說中的「鄔萬吉」的確有其 人,但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很可能反映了風水師 經常穿州過省,找尋風水,或者爲客人看風水的 這一現象。 6 在當地一直有一種風俗傳統,每年的年頭向當地 的神靈許願祈福,年尾的時候就要爲了感謝神 靈的幫助向神靈還禮,當地人稱之爲「還神」。 「許願」與「還神」的通常是當地公共的神廟裏 有名的神靈,大致分爲土地神、「姜公」兩種, 本族人是不會向本族的祖先「許願還神」的。遺 憾的是第一次採訪我們沒有帶上攝影器材。 7 [日]瀨川昌久著,錢杭譯:《族譜:華南漢族的 宗族、風水、移居》,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1999年,頁280。 8 瀨川昌久,頁2。

(8)

  今江蘇蘇州吳中區木瀆中學內的井台旁,橫 臥著兩塊石碑,係蘇州府吳縣縣令分別於光緖六 年(1880)和光緖八年(1882)發佈的兩則告示, 內容爲曉諭木瀆經義布業公所規條,後碑是對前 碑所頒規條的變更修正。兩碑均爲青石質。光緖 六年碑,碑高124厘米,寬69厘米,厚22厘米。陰 刻正楷。碑額爲「欽加四品銜補用府升南直隸州 江南蘇州府吳縣正堂汪」23個大字,字高5厘米, 寬3.5厘米。正文14行,滿行45字,字體高寬各2.3 厘米。光緖八年碑碑高111厘米,寬55厘米,厚24 厘米。陰刻楷書。碑額爲「欽加三品銜侯補府調 吳縣出示諭禁碑 欽加四品銜補用府升南直隸州江南蘇州府吳縣正堂汪遵札出示諭禁事。□□□堂畢札開,據五品藍 翎理問銜浙江侭先典史陳熙鼎等禀稱:職等均在吳境木瀆鎮布店生理,因念同業夥友無力者居多, 或因年老失業,貧病難堪,設遇死喪,棺殮無著,或故後孤寡無依,衣食難周,目擊情形,不忍坐 視。爰於同治七年,經同業各友參酌郡城各業公所章程,公議規條,創設經義公所,辦理賑恤無力 同業生養死殮各善舉。其經費於客貨染價內每百洋允扣兩角,幷由各友按照辛俸內每千月助錢二十 文,店中亦照友俸每千月助錢十文輪派司總、司年、司月經理其事。同業均各踴躍,得以創成。 數年來,已將積成經費陸續公同置得本鎮市房四所,分別過戶,投稅收租,抵支常年經費。幷添設 永安水龍一座,以備不虞。兼在本鎮城隍廟之旁落,由公所提款建造房屋兩間、旱船一所,暫爲布 業經義公所辦公之處。於光緖六年又續議規條兩則,推廣同業及染坊夥友善舉。一俟經費稍裕,再 議推廣。職等創辦以來,規模初具,惟恐日久怠生,致墮初志,或有盜押公産情事,以及地匪阻撓 滋擾,爲將所議規條及契文等件呈驗。伏乞給示曉諭,勒石遵守,飭縣一體給示。等情。到府。據 此,除將呈到契據驗明蓋戳印發,幷由府給示外,札縣一體出示諭禁。等因。到縣。奉此,合行出 示諭禁。爲此示,仰各該地保及同業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陳熙鼎等公議規條,在木瀆鎮創設 經義布業公所,辦理賑恤同業生養死殮等事,幷添設水龍一座,以備不虞,事屬善舉。自示之外, 務各查照規條辦理,毋得始勤終怠,以及盜押公産情事。如有地匪棍徒藉端阻撓滋擾,許即指□□ 縣,以憑提究,地保徇隱,察出幷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緖六年三月 日示。

吳縣㈭瀆兩塊〈經義布業公所規條碑〉

  兼論㈭瀆麻布業的興衰

范金民

南京大學歷史系

周惠倉

蘇州大學附屬中學

署蘇州府吳縣正堂金」18個大字,字高4.3厘米, 寬7厘米。正文19行,滿行55字,字體高寬各1.5厘 米。碑文除各別字迹漫漶不清無法辨認外,大致 清晰。這兩塊碑文,在已出版的《江蘇省明清以 來碑刻資料選集》、《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 中均不見收錄,《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 則僅收光緖八年一塊,且間有錯訛。碑文中提到 的木瀆經義布業公所,也不見於任何文獻,因而 富有史料價值。現將兩碑碑文加上碑名,移錄於 下,以饗同好(無法辨認者以「□」號表示,標 點為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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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縣出示曉諭碑 欽加三品銜候補府調署蘇州府吳縣正堂金爲遵札出示曉諭事。奉本府正堂畢札開,據五品藍翎理 問銜前署湖州府經歷陳熙鼎等禀稱:職等均在吳境木瀆鎮布店生理,因同業夥友無力居多,或年老 失業,貧病難堪,倘遇病故,棺殮無著,或故後孤寡無依,衣食難周。爰於同治七年經同業各友公 議規條,創設經義布業公所,辦理賑恤無力同業生養死殮各善舉。公捐經費辦善,已歷數年。經職 等於光緖六年正月粘呈規條,禀蒙給示遵守,檄縣一體出示在案。茲緣連年生意清淡,本鎮布業歇 閉數店,幫夥失業者愈多,以致經費所進不敷所出,且有身家尚堪溫飽,而欲至公所報明貼錢者, 却之不可,照貼未免過濫,是以同業公議,將原定規條略爲變通,删改三則,另開清單呈電。倘日 後生意稍能起色,增開店業,經費充裕,自應仍照原議舊章辦理,禀乞給示,檄縣一體示諭備案。 等情。到府。據此,除批示外,合抄規條,札飭札縣,即便示諭。等因。到縣。奉此,查此案前奉 府憲札飭,業經示禁在案。奉札前因,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該地保及同業諸色人等知悉: 爾等須知,現在陳熙鼎等公議將原定規條删改三則,倘日後生意起色,增開店業,仍照原議舊章 辦理。自示之後,如有地匪棍徒藉端滋擾情事,許該職等指名禀縣,以憑提究,地保徇隱,察出幷 處。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遵   計開規條   光緖八年同業公議删改章程三條: 一、原議同業貧友死喪報明公所給錢一條,現在復議,自今爲始,凡遇布業中已列名捐過錢文夥友 貧故,報明公所者,准給棺木一具,被褥一幅,枕一個,細灰三挽,幷給喪費錢十二千文。 如遇夥友之父母妻室病故無力成殮者,准給棺木一具,不許給錢。其子學業成丁,概不給 發。如夥友之小口病故,亦給小棺一具,不得給錢。所議定之棺木、被褥、枕、灰等項,均 有定數,不得增减。報明者,司年司月查明給發。 一、原議衆友死喪及月貼孤寡之費一條,今公同復議,凡夥友病故,孤寡無力贍養,由同業中貼錢 撫養,貼至其子二十歲成立爲止,無子者終世爲止。 一、原議如有盈餘推廣善舉一則,今因經費不敷,公議暫爲停止給錢。俟生意起色,仍照舊章。所 有已出之推廣贍養摺,推念孤寡,至時盼望,以濟薪水,是以同業公議,仍照舊章給發,以 示體恤。 光緖八年七月廿七日示。  發   由上錄碑文可知,木瀆經義布業公所,是浙 江湖州府商人陳熙鼎等於同治七年(1868)發起創 設的。創設公所的前提,是因爲「同業夥友無力 者居多,或因年老失業,貧病難堪,設遇死喪, 棺殮無著,或故後孤寡無依,衣食難周」。其目 的是爲「辦理賑恤同業生養死殮等事」。可見這 個經義布業公所純屬賑恤業內人員的慈善機構。 由創設宗旨及其實施賑恤的細則來看,它幷不具 有排斥競爭、限止同業發展的行會的特徵。「經 義」二字,已表明了這個公所的性質。而且碑文 中說,公所規條是在「參酌郡城各業公所章程」 後公議出來的,說明同時的蘇州府城各業公所多 具有辦理同業善舉的特徵。這對我們深化研究工 商 業 公 所 的 性 質 , 無 疑 有 著 極 爲 重 要 的 參 考 價 值。   清代江南是全國最爲重要的棉布生産中心, 蘇州是最爲重要的棉布加工中心,而江南所需的 麻布通常是從江西等地輸入的。有關論著還從未 注意到蘇州近郊以生産燒酒著名的木瀆鎮一度也 有較爲發達的麻布業。據說,自明朝起,木瀆周 圍農村,以植麻、績麻和紡織夏布爲主要副業。 鎮 周 圍 的 山 村 , 以 植 麻 爲 主 , 鎮 以 西 以 績 麻 爲 主,鎮南橫涇一帶則是夏布主要産地。橫涇夏布 名聞遐邇,遠銷他地,木瀆鎮也由此形成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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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的麻紡織品市場,産品有半成品和成品等。 麻布業發展到清中期,已成爲鎮上的主要交換商 品。鎮上大小夏布莊一度曾達二、三十家之多。 其中以永寧莊爲最負盛名(遺址在今駱駝電扇廠 內),業主葛氏因經營麻布而成爲鎮上巨富。1 《木瀆小志》曾對當地麻布市的興衰如此記載: 「瀆鎮向有麻布市極盛。四鄉多織夏布,村婦以 績苧爲業者。朝市每集虹橋。今則略衰矣。」2 橋在該鎮十四都三圖。清朝詩人王汝玉《香溪雜 咏》詩中謂:「績成白緒雪皚皚,多少工夫夜課 催。村婦虹橋作朝市,筠籃都爲換麻來。」幷有 注謂:「村婦多以績麻爲業。朝市每在虹橋。績 讀若縩,吳人謂麻之已績者。」3 由此詩,可知木 瀆婦女每天清早到鎮中麻市,以織好的麻布換回 麻。顯然這是一種加工方式。加工所需要的麻, 有産自當地者,也有可能由江西等地輸入。雍正 十二年(1734)蘇州城中的江西商人修建萬壽宮, 白麻一業「按每擔抽資四分」捐款,「一歲之內 即可集資八百兩有餘」,則一年的白麻交易量約 有20萬擔。4 蘇州城中的這麽多白麻,是完全有可 能作爲木瀆麻布業的原料的。     正 是 因 爲 木 瀆 鎮 上 麻 布 業 和 其 他 行 業 的 發 展,才吸引了各地地域商人去活動。如徽商汪某 還曾在鎮上斜橋西卜築了潜園。清代經營江南棉 布、麻布業的商人,以往只知有徽州、山西、陝 西、福建、廣東、江西商人等地域商人。湖州商 人也只知以經營絲綢、書籍、紙張等聞名,還從 未見人提及過他們也從事布業的經營活動。碑文 不但明確記載了清後期在木瀆經營麻布業的是湖 州商人,而且其人數衆多,實力一度較爲雄厚, 經營規模也較可觀。他們不但開張布店,而且自 染 布 匹 , 在 日 益 不 景 氣 的 情 形 下 , 仍 能 創 立 公 所 , 扶 持 同 行 。 僅 僅 從 客 貨 染 價 內 每 百 元 扣 除 二角和從店夥薪俸內每千錢每月扣20文,短短幾 年,便能置購鎮上市房四所,建造房屋二間和旱 船一所,以及添設水龍等設施,幷且通過捐助錢 文以輪派司總、司月等形式進行管理。提供同業 救助賑恤,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是難以做到的。 有 材 料 表 明 , 湖 州 商 人 早 就 有 人 經 營 布 業 了 。 如乾隆初年的南潯人,「鄭姓,忘其名,於市中 開布鋪。每於夏初往蘇之木瀆鎮買秋、莊二門發 販」。5 這個鄭姓南潯商人,恰恰就是從事木瀆布 匹販銷業務的。依據兩件碑文,結合有關事例, 可以推定,清代湖州商人在江南麻布業的販運活 動中是相當活躍的。   鴉片戰爭後,上海等五口通商,洋貨紛紛湧 入,離上海不足100公里的蘇州首當其衝,洋布 衝擊土布,傳統的江南棉布、麻布業迅速衰落。 在這種急劇變化的經濟格局下,木瀆鎮上的布店 也大多關門歇業。光緖六年的碑文稱,當年「續 議規條兩則,推廣同業及染坊夥友善舉,待經費 稍裕,再議推廣」,但僅隔兩年,光緖八年的碑 文就强調指出,「茲緣連年生意清淡,本鎮布業 歇閉數店,幫夥失業者愈多,以致經費所進不敷 所出」。在經費捉襟見肘的情形下,公所只得將 原議規條「略爲變通」,删改三則,縮小賑恤範 圍,削減賑恤經費數額,而碑中所希望的「俟生 意起色,仍照舊章」等,則根本未曾實現。據說 到1911年,木瀆鎮上麻布店已全部歇業,僅存一家 桐麻店也主要以經營桐油爲主。相反,開設於光 緖年間的五家經營洋布的棉布店卻較爲興隆。6 瀆鎮麻布業興衰的歷史,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江南 農村家庭手工業在外國資本勢力侵入後逐漸趨於 瓦解的歷史。兩塊經義布業公所的碑刻就是極爲 典型的例證。 作者附記:1994年8月,我們冒著酷暑,仔細辨 認、費力抄錄了無人問津的兩塊碑文。但願記錄 木瀆麻布業史實的兩塊石碑仍然完好,碑文仍能 睹見。 註釋: 1 參見潘澤蒼,〈木瀆麻市變遷〉,《吳縣文史資 料》第9輯,1992年10月。 2 民國〈木瀆小志〉,卷五《物産》。 3 民國〈木瀆小志〉,卷六《題咏》。 4 參見范金民,《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 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頁222。 5 民國《南潯鎮志》,卷五十七。 6 參見潘澤蒼,〈木瀆麻市變遷〉,《吳縣文史資 料》第9輯,199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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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承婺源友人的幫助,筆者意外發現 徽州章回體紀實性小說《我之小史》,這是近年 來發掘徽州文獻史料中最爲重要的收穫之一。小 說計有抄稿本二種,此處姑且將之命名爲甲、乙 二本(字數各約二十萬言):甲本正編五卷十九 回,續編二卷五回;乙本正編五卷十九回。兩種 版本字迹相近,文字大同小異,但乙本中有不少 文字爲甲本所未見,而甲本亦有少數段落爲乙本 所無。甲本且多一序,曰: 余 四 十 五 矣 , 雖 屬 中 年 , 而 老 景 已 至 , 咳嗽瘋痛,纏繞不休。環顧吾家,先嚴見 背,五十有一,尚爲得享高年;其餘如諸 叔父與從兄、胞弟妹輩,大半康強而早世; 如吾之衰者,其能久存乎?惟是天地者萬物 之逆旅,光陰者百代之過客,余忝生人世, 乃過客之一,生死亦奚足問!第回念從前, 幼時沐上人庇蔭,壯年得兄弟幫扶,至於近 來,徒賴小兒維持家計。先嚴□□[嘗謂?] 余夾縫中過一生,此言誠驗。余則光陰虛 擲,於□□[事無?]補,興言及此,足增慚 恧已!今余抱孫矣,追溯□□[曩昔?]青梅 竹馬及同學少年,大半已歸道山,而□□□ □[苟?]延殘喘,夫婦齊眉,思往日已矣, 未□□□□□日經歷風花雪月,一一披露, 非敢出□□□□□□過隙轉瞬皆空,筆之於 書,亦以志一時鴻爪□□。時民國十六年歲 次丁卯冬月振先詹鳴鐸自序。   小說的作者叫詹鳴鐸,爲清末庠生,當地人 稱「末代秀才」。他在小說第一回中自報家門, 說 : 「 在 下 系 徽 州 府 婺 源 縣 北 鄉 十 三 都 廬 坑 下 村人,……誕於光緒癸卯年四月十八日吉時。」 「癸卯」爲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而民國十六 年爲1927年,故第一回所稱生年「光緒癸卯」有 誤,當作「光緒癸未」(即光緒九年,1883年)。 詹 鳴 鐸 出 身 於 婺 源 木 商 世 家 , 其 人 經 歷 相 當 豐 富:曾當過塾師,到過杭州、上海等地經商、遊 歷,出入花街柳巷,進過新式學堂,並以鄉紳的 身份,在廬坑鄰族間排憂解難,參與晚清婺源鄉 間的地方自治。自己又在婺源開設振記百貨店, 因不善經營,負金甚多。著有《冰壺吟草》二卷 (有清宣統元年(1909年)紫陽書院排印本)行 世,另有一些未刊日記及文集手稿。     在 《 我 之 小 史 》 中 , 作 者 一 再 聲 稱 自 己 所 述皆爲「信史」,而從同時收集到的數冊《振先 雜稿》及詹鳴鐸的數冊日記來看,《我之小史》 所述的確皆爲真實情節。書中的一些故事細節, 有 的 就 直 接 節 錄 自 其 人 的 文 集 或 日 記 。 除 少 部 份外,小說的寫作手法未必見得高明,少數章節 甚至近乎流水賬,但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來看,該 書的史料價值卻極高。特別是書中抄錄了不少書 信、訴訟案卷等,對於徽州社會文化史、經濟史 的研究頗有助益。     目 前 筆 者 正 着 力 對 該 書 加 以 整 理 、 校 勘 和 研究。從初步整理的情況來看,《我之小史》具 有多方面的學術價值:譬如,這大概是目前所知 唯一的一部徽商創作的小說。如所周知,明清以 來,「徽州朝奉」的形象曾在不少小說中出現, 但那只是小說家筆下臉譜化了的徽商。而《我之 小 史 》 則 是 徽 商 作 爲 主 體 自 述 的 家 世 及 個 人 閱 歷 , 書 中 對 於 商 業 經 營 方 面 有 較 多 的 記 錄 和 描 摹 , 對 於 商 業 史 研 究 有 重 要 的 價 值 。 又 如 , 此 前有關清代科舉制度的研究,以一些親身經歷過 科舉考試的耆宿,如商衍鎏、齊如山等人撰寫的 《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中國的科名》等頗具 權威。詹鳴鐸先後「到郡七次,皖試四科」,歷 經科場磨練,故而對於科舉考試的過程描摹得相

徽商小說《我之小史》抄稿本㆓種

王振忠

复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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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詳細,這必將成爲今後科舉制度研究方面的重 要史料。再如,作者從小就讀於鄉間私塾,成人 後又先後多次當過私塾先生。對於私塾生活,他 有諸多切身體會,也有不少有趣的記載,這對於 研究徽州民間教育史,也提供了極佳的史料。詹 鳴鐸與江峰青爲姻婭之戚,其父曾與江峰青在浙 江合開過木號。而江峰青爲清末民國時期婺源著 名的士紳,曾任民國《婺源縣志》總纂,是徽州 當地的重要人物,《我之小史》對於研究江峰青 的官宦生涯及日常生活,提供了諸多翔實且不爲 人知的重要史料。此外,該書對於研究晚清徽州 佃仆制度、徽州婦女生活、徽州及上海等地的風 俗文化和社會變遷等,均具有一定的價值。     從 詹 鳴 鐸 的 日 記 中 可 見 , 他 曾 在 私 塾 中 教 授 學 生 創 作 小 說 。 由 於 小 說 面 向 的 讀 者 是 普 通 民衆,因此,其中的諸多描述脈絡清晰且通俗易 懂,這對於我們理解明清時代徽州社會的民事慣 例,解讀徽州文書,無疑會有莫大的幫助。 附錄1:《我之小史》目錄 序 卷之一 第一回,幼稚事拉雜書來,學堂中情形紀略; 第二回,娶養媳1過門成小耦,醫禿頭附伴赴2 川; 第三回,到石門旋3及嘉善,返故里先過杭州; 第四回,回家來頻年肄業,受室後屢次求名; 卷之二 第五回,從業師再投邑試,事祖母重到杭州; 第六回,王母大鬧隆記行,詹家仝控逆仆案; 第七回,仝扣考羞歸故里,愧4落第哭往杭州; 第八回,做新爹甲辰得子,游泮水乙巳成名; 卷之三 第九回,迎新學五門道賀5,探爺娘七夕到杭; 第十回,買棹泛湖中選勝,辭親往連市經商; 第十一回,稟父書清言娓娓,接弟信文思滔滔; 第十二回,聞弟耗命駕來杭,奉親命買舟歸里; 卷之四 第十三回,辦自治公稟立區,爲人命分頭到縣; 第十四回,赴景鎮再及潯陽,由長江直抵安慶; 第十五回,考拔貢文戰敗北,投法政海上逍遙; 第十六回,遊滬瀆賞爛漫春光,辦自治結文明團 體; 卷之五 第十七回,從衆勸因公往邑,小分炊仍舊訓蒙; 第十八回,接杭電匍匐奔喪,辦民團守望相助; 第十九回,懸橫額別饒靜趣,剪辮子鼓吹文明。 《我之小史續編》卷之一 第一回,陪官長談話投機,哭慈親撫膺抱痛; 第二回,往邑城帶兒就學,赴杭省攜著閑遊; 第三回,開振記形骸放浪,玩杭城興會淋漓; 第四回,發哀啓爲祖母治喪,挂歸帆代善兒婚娶; 續編卷之二 第五回,爲謀事留杭暫擱,過新年到處閑遊。 附錄2:第十四回《赴景鎮再及潯陽,由長江直抵安慶》(部分,以甲本爲底本) ……按景鎮地方,街路不甚寬廣,亦不甚潔淨,6市面惟十八橋熱鬧。時當七月,街上往來的 人,大都短褂,穿長衫的不多,故時人稱爲「草鞋碼頭」。且景鎮爲千豬萬米之地,樂平、 都昌兩處人多萃於此。該兩處人一味野蠻7,不講道理,與他交接,稍一不慎,則起悖違爭鬬 之風潮。而都昌口音,尤爲惡劣,其罵起人來,動稱「婊子崽個」,又曰「鑿得爾哆娘個」 爲普通之常談,恬不爲怪。愚按江西文風最盛,歐陽修、文天祥均江西人,至國朝且有「狀 元多吉水」之說,何見得野蠻如此。不知他文風雖盛,而尚武精神,則習俗相沿,由來已 久。故人家生子,恭喜你發一把刀,長大成人,自然好勇鬬狠,楊葉馬兆,迭年構怨,相見 戎衣,此事看官們大約總曉得。據景鎮做生意的人談起,他們江西人兩造格鬥,斷定殺人不 須償命,只自相點計,決勝雌雄,故錨子一刺倒,提短刀的走去,立把人頭割下,官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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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干預。如官府要來彈壓,教你站在一傍,代爲監督,今天一役,他殺我方九人,我殺他 們七人,收付兩抵,仍該人頭二顆,准明天再行結賬。官府如要多話,連你一齊殺,這叫 做「愍不畏法」。客人作壁上觀,照例須穿長衫,與你無涉,否則恐有誤傷莫怪。地方蠻 橫,一至於此!但他們的人,性子卻都爽直的,從不曉得詐僞。有都昌人到景鎮,聞近處 有都昌人與樂平人格鬬,忙將東西寄存店中,他即趕去幫助,此足見他們的仗義任俠。若 別省人,則未免放刁,未必能如此。8他看見你們徽州人要穿長衫,拘文牽禮,最不歡喜。 如落雨時候,街道泥濘,你穿長衫,他走到有漩渦處,故意大步踐踏,將你渾身濺得污糟9 你們灰[徽]10州會館,每年開祭,雍容雅步,升降拜跪,他們看見,說你們佯死相,11他們 生性是這個脾氣。路亭中見他有茶,你叫他給你吃些,他答應道:「爾吃嚇!」「吃」字 音「隙」,其音甚高,不知者以爲他負氣12,其實他這個還算溫和。但他們總曉得蠻橫,腦 袋裏則不大清爽,到南貨店買貨,要讓頭除尾。南貨店家的賬單,打起洋碼13,或講兩,或 講斤,或講洋,五花八門,看不清悉,名爲讓頭除尾,實則多算些去,他反不知。他們婦 人女子,不大做事,連倒馬桶都是男子服務的。做丈夫的,娶得一標致妻子,衣以華服, 載以二涼小車,自行推上街去,出出風頭。如兩邊店家喝采,說這娘子排場,他即14振刷 精神,愈加起勁,否則無精打采的退縮逡巡,且前且卻了。你們如到他家去,他們必以妻 子的水煙袋取出敬客,內貯15皮絲,且洗得非常之潔淨,他自己卻用鈍拐,吃粗煙。故景鎮 南貨店家,有女客來買紅棗等禮物,必到賬房之內,取出老板自用的水煙袋,敬之,也是 皮絲,也潔淨。他們男子個個硬漢,他的二涼小車,放在大路之上,貯有東西,你去將他 打翻,你這個手馬上就要斷。他這個蠻橫,係人人如此的,自古及今,寖成風俗,人亦司 空見慣,不以爲奇。且景鎮地方出磁器,燒壞的坯料,人家砌作短垣,殆爲廢物利用。肩 碗坯的,每板二三十,沿街走過,腳步輕快,望之一色,頗覺好看。有瓢羹一排,放在肩 上,其色尤白,其板尤長。他走路的姿勢,順其自然,人要讓他,他不讓人,你若替他撞 翻,犯罪不小,必代爲拾起,親送到窑中說好話,恕你無罪。若說賠價,則金坯銀碗,你 講不清。聽說先前故意橫行,與人相撞,藉端滋事。你若撞了他一個,他全板抛向地下, 與你爲難。你若跑入衖堂,逃去不見,他也罷了。如今16這個風氣好些。至二涼小車一項, 景鎮最多,自理村以來,絡繹於道,其聲轔轔,有裝貨的,有坐人的,每有婦女小孩仝坐 一車,最爲適意。嘗見一年少娘子,身穿署涼綢衣褲,面孔亦黑中帶俏,明眸善睞,一寸 橫波,招搖過市之時,笑容可掬。這個車子,下只隻輪,顛之倒之,我們坐不慣。…… 1. 養媳,乙本作「童媳」。 2. 赴,乙本作「往」。 3. 旋,乙本作「隨」。 4. 愧,乙本作「痛」。 5. 乙本作「迎匾額二次道賀」。 6. 乙本此下另有「不講究衛生」一句。 7. 乙本作:「他們江西風俗,人甚野蠻幹。」 8. 乙本無「此足見他們的仗義任俠,若別省人,則 未免放刁,未必能如此」數句。 9. 乙本此下有:「他乃快活」一句。 10. 徽州,俗亦作「灰州」。祖籍徽州績溪的胡祖德 所著《滬諺外編》中,有「船頭上刮鑊  灰舟 (徽州)」之諺。 11. 乙本此下另有「總之和你們氣味相投」一句。 12. 乙本「負氣」作「氣憤憤」。 13. 乙本「洋碼」作「價碼」。 14. 乙本此下有:「古古致致……」數字。 15. 乙本「內貯」作「係吸」。 16. 乙本作「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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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都別記》㆗的福建

 

黃向春

廈門大學人類學研究所

    《 閩 都 別 記 》 是 一 部 清 代 至 民 國 時 期 流 行 於福州民間的話本小說。據傅衣凌先生的考證, 此書的寫作年代約在清乾嘉之際或更後些,是由 當時福州說書藝人根據本地民間傳說,並參考歷 史故事拼湊而成,作者署名「里人何求」,莫可 詳考。現所見版本爲清末宣統年間藕耕齋(福州 董執誼)石印本。本書的敍述以唐末五代周氏族 人的故事發端,詳于開閩王氏,經宋元而迄于清 初,內容極爲龐雜。書中保留着大量的福州地區 的民間故事、神話傳說、歌謠俗諺,這些故事傳 說謠諺頗爲生動詳細地反映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的 面貌,包括經濟生活、文化生活、民間信仰、習 俗風尚等等,爲後人研究福州地區的社會歷史文 化提供了除正史之外的有益補充。傅衣凌先生對 此書的學術價值有很充份的肯定,他認爲雖然此 書屬拼湊而成,缺乏系統,時間觀念也不嚴謹, 且文字欠雅馴,帶有不少「低級趣味」,但書中 所保存的民間故事、神話傳說和謠諺等口頭文學 材料,足資民俗學家、語言學家以及研究福建地 方史者和文學史者參考。1     在 《 閩 都 別 記 》 中 , 地 方 社 會 的 人 群 分 類 是 故 事 展 開 的 一 個 基 本 背 景 , 也 是 全 書 的 一 部 份重要內容。書中描述了三類人群  「北嶺三 姓」、「唐部人(諸娘)」、「曲蹄」,他們分 別對應於「住在山上的人」、「住在平地的人」 與「住在水上的人」。而所謂「北嶺三姓」指的 就是福州地區的畲族。相對于後兩者而言,作者 對「北嶺三姓」著墨較少,並且只是通過書中人 物 之 口 來 大 略 講 述 這 群 人 的 歷 史 和 現 狀 , 但 這 些內容卻涉及到了畲族的祖先傳說、姓氏來源、 圖 騰 信 仰 、 社 會 習 俗 及 其 與 福 建 地 方 史 的 關 係 等等方面的情況,更爲重要的是,它從一個側面 反映了《閩都別記》成書年代福州地區畲漢關係 的概貌和漢人地方社會對畲族的一種歷史認知的 模式。因此,這些內容也是有其特定的史料價值 和民族史研究意義的。以下筆者嘗試對此略作分 析。 《 閩 都 別 記 》 中 涉 及 畲 族 的 內 容 主 要 在 第 二二六、二二七回:   仁翰曰:「此乃敝地開疆建國之閩越 王墓,少得人知。治弟少年時,曾看外紀, 只知墓在城內,尋之不着,不知即在貴衙 府之後。今因開現,再看壙中碑記,始知 不錯。只是看過記不周全,恐說有錯,勿 得取笑。敝地乃百粵文身番蠻之地。蠻亦有 種,其頭面身體皆以針刺成五色花紋,或鳥 獸草木,分別各種。戰國時,夏禹之後裔、 越王勾踐之七世孫名無疆,與楚戰,不利, 國被楚奪,徙族入閩,遂爲君長。諸番蠻 不順者征之,殺男留女,二姓落水,漸開其 國,都於冶山,營建宮殿,稱爲閩越王。朝 中文武,苑內妃娥,皆江浙隨來。無疆有一 妹,名嫻儀,年已及笄,在內樓刺繡。宮中 有一犬,常蹲樓上,仰頭與王妹對視。嫻儀 自顧花柳,並未看及,數日如是。唯兩侍女 因見犬視甚無禮,逐之下樓。去之又來。將 門緊閉,犬仍守候,門一開即鑽入,侍女執 杖打之,詎犬回搶,將一女咬死樓上。犬仍 不去。外人聞知犬咬侍女,將犬縛而殺之。 因犬皮毛華麗,剝下曬于外苑,忽然一陣狂 風,皮刮於空中,飛入內樓,將嫻儀渾身包 住,劈不能脫,許久自化爲灰,飛散而沒。 嫻儀驚魂始定,樓內無人,只一老嫗、一侍 女。老嫗知是前對視之犬皮,駭曰:『怪道 那孽畜癡心妄想!被外面打死,心猶不灰, 作鬼頭風,將皮得抱沾王姑娘身上,才願自 化成灰去矣。』即連步下樓,探外苑之人知 否。內苑並不知情,以是皮被風捲去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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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嫗回至樓上,戒勿外揚。其嫻儀不過驚怯 一時,自此不覺腹中有孕,只四個月,便産 下一雄犬。老媼欲將其掩棄,嫻儀不忍,令 潛抱出。值外有犬姆方育子,抱與幫乳,犬 姆亦肯撫之。及犬長大,異於凡犬。無何, 王欲將妹嫁于大臣之子弟,日期將近。嫻儀 即對老媼泣說,『凡有血氣者,情理皆一, 我自顧容貌有何美處,犬亦情鍾,致命猶不 灰心,及沾身,即自化灰,遂致感懷胎孕。 彼乃畜類,有心屬我,至於捐軀成灰。我乃 人身,既受其胎育子,還有再嫁之理!茲奉 母兄之命出嫁,敢有別說﹗唯一死而已。 今無別托,我所生之犬子,取名 鍾,小心 看視,至長大與之傳流後代,不絕其嗣。我 雖死,亦感你之惠也。亦不可再與第二個知 之,切囑﹗』老媼唯勸慰之,是夜竟自縊死 房中。母兄以是患鬼,收埋而已。   那 鍾長大,毛色形狀異於凡犬,多人 謀取。老媼死不肯與之,寢食不離,教之言 語,不異於人。通宮男女皆愛之,呼之爲  舍人,媼爲 母。因王要之,不敢拒,只得 送至內苑,懇求隨犬終身,王亦許之,仍名  鍾。王亦甚愛,或有人背地以犬姆引誘, 要他交合傳種,他竟不顧。王一夜獨飲, 至更闌出外苑步月,唯他隨之。仿佛見林 中有人影,他即跑去,只見樹葉搖動,少頃 跑回,渾身帶血。王驚疑喊至人衆,查看, 林中一人被咬斷咽喉,短衣執刀。原來是 番人來行刺,越牆而入,若無 鍾,王命休 矣。自此皆呼 舍人,內外不敢輕慢之也。 無何,漳州蠻反,無疆帶 舍人率兵親征。 漳蠻敗走廣東,投南粵蠻借兵,南粵蠻親 督蠻兵萬餘至漳。閩越王與戰,寡不敵衆, 被困垓心,外無救兵,內無糧草,危在旦 夕。查 舍人已不見矣。困至十日,糧草已 絕,束手待斃。忽見 舍人口銜一人頭由外 跑至,王驚問之,他說:「王兵敗被困,臣 思寡不敵衆,無計可施,入于蠻營。蠻兵頭 欲殺烹食,臣說是天帝命我見你王,有敢殺 我?衆始駭,將臣引見蠻王,說犬會言語。 王亦訝問臣:『怎說?』臣答:『我乃上界 婁金星,天帝以大王有天子分,令我來佐 助。』蠻王乃喜,留在內苑,即問臣:『現 在閩王被圍住,一鼓殺入,可滅否?』臣答 以:『不可,中間有埋伏,只可困,其日 久糧盡,自來投降。』蠻王以爲妙策,臣又 背地與說:『天帝有密詔,敕賜大王爲中國 大皇帝,不可與人得知。今夜可將內外人衆 屏退,寂靜焚香,待至三更,上天有使者捧 詔至,大王須接受,明日閩王自投,直抵中 華,不過數月爲大皇帝矣。如今夜有一人得 知,天詔下降,福反爲禍矣。』蠻王至夜果 令人衆盡行退避,金鼓不鳴。因蠻王嗜酒, 見酒不醉不休,即誘以飲酒待詔。臣勸之大 醉,故得咬其首級帶回。今番王已死,餘衆 自散矣。」閩王大喜,將頭持看,猶有酒氣 沖人。將首級標寫:『南蠻王頭首』,掛 於大樹枝上梟示。那夜,蠻兵遵令,皆出 安息,至天明入帳,見王無頭,軍心大亂。 傳說頭首掛在閩王營盤樹上,皆以有奇人 割取去。蠻兵皆驚,各自奔逃。閩王率兵 追殺,得來糧草器械無數。蠻兵皆跪投降, 閩王凱奏回軍,漳、泉便安靜。唯南粵蠻王 之頭掛在樹枝上,因感受樹木之精氣,雨露 之滋潤,生連於枝間,變爲椰子,其樹變爲 椰樹。故今椰中有酒氣味也,即昔日南粵蠻 王之醉頭所化,其酒氣尚在也。其樹高十餘 丈,子結如人頭,種遂傳至廣南諸處,今漳 州猶有此種。」…… 再接前文,林仁翰說:「閩越王得勝 回朝,首封 鍾爲大將軍。因說:『恨卿 不能變人,如能變人,孤有一女,招卿爲 婿,方可酬答前功』。 鍾答說:『王如有 恩,亦能變人』。王訝問故, 鍾說:『前 日旋功之時,在驛站遇一道人,見臣即問 愛變人否,臣不敢言,只搖尾仰視,道人便 會意,又說,汝欲變人,可去於山頂尋我, 代爲作法不難。那道人囑了便去,今蒙王施 恩,容臣去尋。』王聞言,即令去尋。 鍾 至山巔,果尋着道人,向之搖尾點頭,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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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會意,隨他下山見王。王問他:『曾許此 犬變人否?』道人應有。又問用何法,道人 說:『只用朝門外金鐘,脫胎於內殿,罩至 四十九日,開起即成人矣。』王曰:『罩至 許久,不餓死,亦被殺。』道人笑曰:『不 死才轉得輪迴,王休慮,自有法術。若先驚 怕,安得變人?』王從之,心總擔憂。那道 人即令人擡鐘將犬罩住,自在外面,踽步念 咒作法,噴了法水,囑未至四十九日,切不 可開。吩咐訖,回去於山。罩至四十八日, 王恐其餓死,開看再罩,先備食物與食。令 人開起,只見一團如雲霧,見天即散開,見 出一犬頭人身。王以是變不得全,即令人請 道士至。道士一至,說;『未滿日數先開, 故變不全。今破了,不能再變。』王甚退 悔,無法,即以娥孀公主配之。公主一胎生 下三子皆男。公主在宮中分娩,時才三日, 即令送進閱看,恐亦犬首人身。長以螺殼盛 之,次以木盤盛之,三以竹籃盛之, 駙馬 親送進宮。王同夫人見皆屬人體,喜甚,即 以各盛之物爲姓,分作螺、盤、籃三姓,長 成各配以民女爲妻,再生子女,不得婚配於 外姓。那公主只生此三子,不再育矣。」仁 翰說至此,家中請用午膳,太守笑曰:「聽 老先生之言有趣,叫食什麽飯,可即排在 此,一面食,一面講湊,好麽?」仁翰答: 「甚好!」遂排上,三人坐飲。拿寶笑問 曰:「一姓分作三姓,以有服之親堂兄妹爲 夫妻,總是本家之派系,與禮可乎?」仁 翰答曰:「此乃無疆王體 駙馬欲子子孫孫 世守山鄉之志,故分三姓,以避同姓成婚之 禮,今三姓自行婚配,庶幾後世無窮,無難 娶之曠男,當無異姓之驕婿,可致三族之社 祀,億萬年不斷也。」太守曰:「慮後之謀 至當,今不知還旺否?」仁翰曰:「現在北 嶺內 里螺、盤、籃三姓旺甚,恰似武陵之 桃花源也。那 駙馬一罩于金鐘內,煉成一 筆成文,不獨擇吉地與子孫,尤能擇吉穴與 閩王安葬。至無疆王薨,擇屏山上下兩處吉 穴,言葬上穴,世代王侯不斷。下穴王侯亦 有,天子無。後王之子孫,竟葬于下穴。先 不知其處,今始知即添油之地也。那 駙馬 廬墓三年,在於壙內作讖語,留遺後代。」 太守訝曰:「前日開之讖語,莫即 駙馬 之所遺也?」仁翰答曰:「非也。 駙馬之 讖,乃戰國時無疆傳至十二世孫,名無諸。 現今添了油,丞相包劼又遺新讖,至今與太 公祖大人接添也。 駙馬之原讖,已經包丞 相開現。今所現乃包丞相所遺之讖也。」太 守又曰:「 駙馬之讖怎現?包丞相怎樣重 遺?今再說知。」……2   這個故事是由書中主要的仕宦家族林氏的長 老林仁翰娓娓道來的,聽者則是福州太守許悠及 太守府的執令太保(「旗金太保」)曾拿寶3 引出這段故事的緣由,是作爲外來者的地方官許 悠與有「蛋民」出身嫌疑的、「不居財」(意即 「留不住錢財」)的曾拿寶,誤開「開閩王」無 疆之墓而被遺讖罰添燈油,最終破盡家財始得脫 身,「鄉宦」林仁翰代爲道出王墓及墓中遺讖的 來龍去脈。雖然故事情節的敍事背景爲宋代,但 無疑它更多地是反映了該書成書年代即清代中葉 前後福州地方社會對畲族的一般性認識以及對他 們的「來歷」的一種解釋。至清末,隨着畲漢接 觸的增多,人們對畲族的了解也逐漸增多,但對 他們與「盤瓠」(「犬」)關係的看法仍然沒有 多大的變化,還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某種「神秘 感」。如《候官鄉土志》謂:「畲之種,畲亦作  ,不知其何所祖,或爲槃瓠後也。閔學瞿《粵 述》、陸次雲《峒溪纖志》皆載之。結廬深山, 聚族而處,有槃、雷、藍三姓。按《羅源志》, 隋 時 畲 民 有 大 功 , 封 王 , 生 三 子 一 女 , 長 賜 姓 槃,名自能;次賜姓藍,名光輝;次賜姓雷,名 巨祐,皆封侯。女贅鍾姓,名志深,官三品。槃 姓今無聞,只藍、雷、鍾三姓,蔓延各處。自相 配偶,不與平民通婚姻。其男子則短衫徒跣,其 婦人則高髻垂纓,俗呼犬頭公主。執業甚微,多 縛麻蒿爲掃帚,挑往城郭各處販賣。耐勞雜作, 弗事商賈。禮俗不通,言語不同,久已化外視之 矣。近數十年來漸與土人同化。雷、藍二氏間或 僑居省城,且有捷鄉、會試,登科第者。然其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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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劃然,族類迥異,大抵與兩粵之猺,滇、黔之 苗同一血統,烏得不區而別之?」4 無論他們的 先民是否源自盤瓠,或者與某朝某代的某位功臣 有關,他們顯然都被當地的「平民」們視爲「化 外 之 民 」 , 即 使 是 有 了 與 「 土 人 」 的 同 化 , 且 有「捷鄉會試、登科第」者(這一點是畲族文化 變遷的重要動因和主要表現),他們與漢人之間 的族群認同也是迥然有別的。在諸如地方誌的編 撰者等地方文人的眼中,一方面力圖做到文化上 的「正本清源」,同時心中根深蒂固的「劃然」 界線又難免使他們抱有某種「錄異志怪」的「偏 見」,於是對於畲族這個「異類」的認識多少帶 有「歷史的想象」的成份也就不足爲怪了。     漢 人 對 畲 族 的 某 種 「 神 秘 感 」 , 既 來 自 於 有 關 他 們 的 「 族 源 」 的 傳 說 , 也 來 自 於 他 們 與 某些「神秘力量」的聯繫。在這個故事中,「  鍾」由犬變人的過程,以及練成「一筆成文」的 本事,並具有擇吉穴、留讖語的非凡能力,都與 道、巫的力量有着密切的關聯。這反映出在《閩 都別記》成書年代人們對畲族的認識已經包含了 這部份特殊內容,或者說人們在想象、表述、定 義 畲 族 時 總 是 會 把 他 們 與 那 些 力 量 聯 繫 起 來 。 由此我們可以推測,在清代中葉以前,在畲漢長 期的接觸交往過程中,畲族人在這方面表現出了 某種族群的「職業性」。這一推測可以在其他文 獻中得到印證。實際上,早在明代人們就已經注 意到了畲人具有這方面的「特異」才能,謝肇淛 《五雜俎》載:「閩女巫有習見鬼者,其言人人 殊,足徵詐僞。又有吞刀吐火,爲人作法事禳災 者。楚、蜀之間妖巫尤甚,其治病祛災,毫無應 驗,而邪術爲祟,往往能之。如武岡姜聰者,迺 近時事也。吾閩山中有一種畲人,皆能之。其治 祟亦小有驗。畲人相傳盤瓠種也,有苟雷藍等五 姓,不巾不履,自相匹配。福州閩清永福山中最 多。云聞有咒術,能拘山神,取大木箍其中云: 『爲吾致獸。』仍設穽其傍,自是每夜必有一物 入阱,饜其欲而後已。」5 可見,畲人善治祟、 施巫咒,在明代即已爲人們所認識,甚至其法術 的「應驗」還得到了至爲難得的肯定。從這一記 載還可看出,畲人的巫道不僅僅是在畲族內部的 活動,很可能有一部份畲族巫師術士已經走出畲 區,爲漢人提供此類施咒做法、驅邪治祟的服務 了。而這些具有「族群性」意義的「特質」一直 傳承至今,成爲地方社會以及研究者所界定的畲 族傳統文化習俗中極爲重要的組成部份。     就 《 閩 都 別 記 》 中 「 鍾 」 故 事 的 版 本 而 言 , 它 顯 然 與 在 各 地 畲 族 中 廣 爲 流 傳 的 盤 瓠 傳 說大同小異,在敍事結構上和主要的情節上也是 基本一致的。盤瓠傳說在各地有不少在細節上略 有差異的版本,藍炯熹先生曾把盤瓠傳說的文本 劃分爲三種類型,其中第一種類型的敍事物件包 括盤瓠、高辛帝、三公主、三男一女及番王等, 情節比較完整,與《風俗通義》、《搜神記》、 《 後 漢 書 》 等 經 典 史 籍 中 的 相 關 記 載 也 最 爲 接 近,而其他類型的文本則反映了這個傳說在不同 地區、不同時代及不同講述者中的變異。6 對於産 生這種變異的原因,藍先生沒有做更多的分析和 說明。與經典的盤瓠傳說相對照,《閩都別記》 中 「 鍾 」 故 事 的 主 要 人 物 和 情 節 , 很 明 顯 地 帶有福建地方史的色彩,「高辛帝」變成了「無 疆王」,「 鍾」爲王妹所生,其誕生過程也比 「寄生于高辛皇后之耳」的說法更爲曲折,「番 王 」 具 體 化 爲 「 漳 州 蠻 」 , 「 三 公 主 」 變 成 了 「娥孀公主」,整個故事的展開也被置於閩越王 辟土立國的歷史背景之中。故事的講述者把他的 民俗知識以及對「異族」的認識與地方史的知識 揉合在一起,很生動地體現了神話傳說與地方史 的「嫁接」與轉換、整合。對此,半個多世紀前 葉國慶先生在對福建話本小說《平閩十八洞》的 研究中曾做過精彩的論述。葉先生指出:「史實 與傳說其間之關係若何,吾人當可得一較深切之 認識。中國古史之記載,類同傳說,差異殊多, 而 後 出 之 記 載 事 愈 夥 愈 詳 , 頡 剛 師 謂 其 層 疊 而 成。此種層疊之材料,自故事與傳說演變之現狀 推之,當爲地方之色彩所構成。余料若以此種眼 光,加以分析,必有良好之獲也。」7 同樣的,以 這樣的眼光來看待《閩都別記》中的「 鍾」傳 說,我們或許可以對傳說本身、地方史以及「地 方 色 彩 」 等 種 種 「 歷 史 」 表 達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更 深入的理解。更進一步論,把歷史表達爲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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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把 神 話 通 過 歷 史 的 話 語 來 表 達 , 涉 及 到 不 同情境下不同的講述者、詮釋者的知識背景、族 群背景以及文化認同等具體的要素,如果我們能 把著眼點放在這些要素(概言之即具體的人的要 素以及他所處的歷史環境的要素)及其相互關係 上,或許會比單純去尋找「隱藏在神話背後的歷 史真實」、或神話與歷史證據的一一對應,更能 挖掘多面相的歷史的豐富內涵。「 鍾」故事的 講述者林仁翰,可以說是地方文人的代表,他們 既擁有經典的歷史知識,同時又是地方史的建構 者和詮釋者,把地方史的「地方性」嵌入經典的 歷史知識的脈絡是歷代文人常見的心態或傾向。 實際上,林仁翰只是《閩都別記》作者的「代言 人」,遺憾的是,這個(些)作者究竟爲何人, 他(他們)的時代背景和身份如何,已經無從查 考,但可以肯定的是,通過這樣的講述以及《閩 都別記》本身在福建(特別是福州地區)地方社 會和地方文化傳統中的特殊意義,諸如此類的故 事自該書的成書年代前後起已經成了這一地區民 間所共用的有關他們心目中的「異族」知識和一 整套地方史知識的一部份,時至今日我們仍能在 福州市井鄉間的耆老口中聽到這個與之版本相同 或相似的畲族起源故事。達成這種共用,除了有 明清以來畲漢族群接觸與互動日漸增多方面的原 因之外,地方文人建構地方史的活動,加之地方 史知識通過口耳相傳、說書、戲劇等媒介在民間 的傳佈普及,也是相當重要的方式和途徑。   有意思的是,儘管《閩都別記》的「 鍾」 故事講述得有根有據,與人們所「共用」的地方 史知識也最爲貼近,但據筆者所知,福建各地的 畲族並不認同這個版本,更不用說其他地區的畲 族了。顯然,「閩越王無疆」、「王妹」、「娥 孀公主」、「漳州蠻」並未進入到畲族人所共用 的 歷 史 知 識 中 , 這 生 動 地 反 映 出 隱 含 於 歷 史 知 識中的族群背景  歷史知識以及包括歷史知識 在內的「文化」的傳承與表達往往與族群分類、 族群認同是緊密相聯的,同時也反映出歷史實踐 ( 記 憶 、 傳 承 、 詮 釋 、 再 生 産 ) 在 不 同 的 具 體 社會文化情境下展開的多樣性與靈活性。我們今 天的許多歷史活動其實也與古人並無多少本質上 的差別,只不過是所處的社會文化情境已時過境 遷而已。作爲地方史、地方文化書寫者的當代文 人,仍然在繼續著這樣的歷史實踐,他們要面對 的首要任務,就是如何努力把神話傳說與地方史 的脈絡與地方文化的「特色」聯繫起來,再把地 方史與更大的朝代史、國家史聯繫起來。而在這 樣的視野之下,人們很容易找到某種歷史的「殘 餘」  就像林仁翰或者《閩都別記》的作者找 到畲族是閩越國的「殘餘」一樣,這類「殘餘」 往往又是建構地方史、地方文化之「地方性」的 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可以說不僅歷史與神話 傳說的微妙關係「爲地方之色彩所構成」,而且 反之亦然,歷史與神話傳說的互動和多元表達也 造就了「地方之色彩」。 註釋: 1 傅衣凌:「前言」,《閩都別記》(福州:福建 人民出版社,1983),頁1-4。 2 第二二六回「述昔無疆徙閩建國,說古王妹生犬 解圍」,第二二七回「犬頭 駙馬遺墓讖,化鯉 何九仙贈天書」,《閩都別記》,頁517-525。 3 書中的時代背景是宋代。 4 清朱景星修、鄭祖庚纂:《候官鄉土志》卷五, 版籍略•人類•畲族。從中可知,「 」,即 「畲」之異體,「 鍾」或爲「畲種」之意。 5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之六.人部二(北 京:中華書局,1959),頁179。 6 藍炯熹:《畲民家族文化》(福州:福建人民出 版社,2002),頁20-31。 7 葉國慶:〈平閩十八洞研究〉,《廈門大學學 報》第三卷第一期,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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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ver of this book is entitled [Cantonese romanization] "The Heung Regulations of the Ng Tsung Yeung Tong of Man Lau(文樓吳崇讓堂鄉 規)" [in Wade-Giles mandarin and in modern Pinyin it is romanized as Wu Tsung Jang T’ang of Wen Lou /Wu Zongrangtang of Wenlou respectively].

It originates with the Ng [Wu(吳)] family (lineage) but it is not a book of social etiquette and protocol, as we supposed; namely, of the kind intended to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celebration of births, marriages, funerals and other major occasions within the lineage, including the formats for the written papers and documents associated with them.

Instead, it turns out to be a detailed compendium of rules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matters, applicable both to members of the Ng clan and to those persons from outside it who, in one way or another, have become involved with its members through injuring them or taking or threatening their lives, land, crops, livestock and other property.

"Man Lau" is clearly the name of the Heung [Xiang (鄉)] or geographical sub-district in which the Ng lineage was located. We know that the printing of this publication was carried out by the Man Ming Printing Office of "Wui Sing"(會城文明印務書局刊)[this information is given in the margin of each page] and since "Wui Sing" is the common shortened form for Sun Wui City, the county town of Sun Wui [Xinhui(新 會)] County in the Canton Delta, we may presume that "Man Lau Heung" was located within the same county and that the Ngs lived in one or more villages

within the Heung boundaries.

In fact, being the prime movers in the "Regulations" project, they were very likely to have been the most numerous and predominant lineage within the Man Lau Heung.

The Regulations were published is in the 10th year of the Chinese Rep-ublic, 5th lunar month and 17th day, the date being 22nd June 1921 in the western calendar.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and nomenclature have changes a good deal since then, but it seems likely that Man Lau Heung is now located within the present Kong Mun [Jiangmen(江門)] Municipality in the Canton Delta area of Guangdong province [formerly romanized Kwang-tung(廣東)].

The attached copy of part of the "Postal Map of Kwangtung District", published in 1922, shows Man Lau as lying not far from the old market town of Kwu Tseng [Gujing], indicated prominently on the map as ‘Ku-tsing’. [See below for Kwu Tseng(古井)]. The Regulations were produced at a time of anarchy and civil war, when the ordered civil government of late Qing times had weakened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 Warlords, large and small, were contending for control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ts different regions. Amid the uncertainties of everyday life, the Ng clan’s leaders clearly felt they had to take control of their Heung. It was for this reason that they went to the trouble of producing a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compendium of the regulations that should govern the taking of life and property within it, together with the penalties and financial compensations that should be

THE NG [WU] LINEAGE OF MAN LAU HEUNG, SUN WUI COUNTY [WENLOU

XIANG, XINHUI COUNTY] AND ITS REGULATIONS OF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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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ed to any transgressors and their victims. All told, the Regulations comprise 19 sections, with a total of 104 separate clauses.

Clearly, the Ng lineage leaders must have felt themselves fully capable of taking up these responsibilities. A prominent feature of the book is the list of names of the officers and elders of the clan: that is, those who were sponsoring the Regulations, and thus were also responsible for applying its provisions.

However, the Regulations were backed by more than the elders’ authority, resting as it was solely on the local custom and the force of public opinion. A supplementary section of the book concerns the local guard and militia unit raised by the Ng lineage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 in the Heung, and ward off robbers and the like (though this part is unlikely to have been a completely new creation). This extra section has 36 clauses.

It is also appropriate to mention here that the heading to the Preface contains two characters [zhongding(重訂)], which indicate that this edition was a revised and probably expanded version of an earlier set of the Man Lau Heung Regulations. Other historical material is included in this new edition. The book also includes regulations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town of Kwu Tseng [Gujing], as stated above, located not far from the Man Lau Heung. This section contains 23 clauses. These regulations are in the form of a compact or agreement between local lineages connected with the Market. Such documents were quite common in the Guangdong countryside.

This compact was signed by 9 elders from five lineages, and the leader was an Ng holding an

appointment in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 older document is also included. This relates to an official judgment (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de by the county magistrate of Xinhui in 1870, in regard to a [presumably long-standing] dispute over land between the Ng and Chiu lineages of Man Lau Heung. Of particular interest are the hand-written notes which appear in the first few pages of the book, and the amendments and annotations made here and there in the text. I am not able to decipher much of what has been set down, but the changes show that this was a working set of regulations; in use and being applied for some time. [Perhaps the notes and comments can give an indication of when they were added to this copy of the book]

I must stress that this is no more than an overview of the book’s contents with a brief appraisal of its worth.

However, there is enough here to show that it is clearly a most valuable historical record of troubled times, and the measures taken by one of the major local lineages to maintain order, in default of effective action by the constituted civil authorities. Thereby it serves to illustrate the strength and wealth of the large clans of Sun Wui County, at that time and for long before. The whole compilation, and the Ng lineage itself, are worthy of detailed research.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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