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團防人員。非兼有左列資格者。不得充當。
(甲)年歲二十五歲以上。而完婚者。
(乙)身體強壯。并無廢疾者。
(丙)無吸食鴉片烟者。
(丁)無兼充別處團勇者。
第二條 團勇共十七名。另團長三名。
(甲)團長有指揮團營內一切事務。及代表團營到祠發言之權。
(乙)團勇聽團長之指揮。以行其守土之責。
第三條 團長每名年俸 元。團勇每名年俸 元。
第四條 以一年為期。自舊曆三月初一日就職。至越年二月三十日解職。如有潤月。作一年計算。
第五條 團防如確稱職。為眾所公認。期滿亦得連任。
第六條 團防每晚七點鐘。即須出巡。天明五點。乃能收更。
第七條 每夜分上下二更。每更 人。由團長督率巡邏。
第八條 每夜無論戒嚴與否。必須頒發口號。以免誤會。
第九條 無論何時。一聞匪警。即須前往抵禦。毋得藉端規避。臨陣退縮。
第十條 間有歹人揑報匪警時。務須細心辨察。以定進退。切勿盲從附和。致生事端。
第十一條 凡本鄉禁例。經團防拿獲確據。照本鄉規例行罰。其花紅銀。以各章而分撥各所着。
第十二條 如團勇被竊匪轟傷斃命。先由崇讓堂補回恤金三百元。俟拿獲該匪盜。是本鄉人。其恤金問該 匪取出。
第十三條 如團勇被匪盜轟傷。先由讓崇堂醫理。并每日補回安家銀四毫。至全愈日止。俟拿獲該匪盜。
是本鄉人。其醫費安家費。問該匪盜取出。
第十四條 外姓賊匪在本鄉行劫。當塲經團防拿獲。亦依本鄉拿獲外匪奬勸例。分別行罰給奬。
第十五條 團防均須聽從崇讓堂命令。如有違抗時。定必立予撤換。
第十六條 團防與崇讓堂有要事密商時。各團勇務宜謹守秘密。倘有洩漏。致悞事機。定必將團勇斥革。
並嚴行究辦。
第十七條 團勇如有犯本鄉規例。各章罪。除照本鄉規例加倍行罰外。仍即撤換。
第十八條 團防如有不出更。或出更半途私匿別處。定必將予撤換。
第十九條 無論何時。如有人到團防營。報知有所作為者。團防當報知大眾。方得應允。倘不報知大眾。
或損失財物。或傷害生命。視其事之輕重。將團防分別懲罰。
第二十條 團防所有物件。團勇不得私自借與別人。如有違犯。致失該物。由團勇賠足。或因此而致悞事 機。即行將該團勇撤換。
第廿一條 團勇如有私將營內公眾或夥伴物件。典押與人者。作偷竊倍罰。仍須撤換。
第廿二條 團勇不得索取人家不正當之欵項。違則撤換。
第廿三條 各人拿獲犯本鄉規例。除竊匪罪其花紅銀有十分之四歸團防外。其餘各人拿獲各犯罪者。所有 花紅銀團勇不得染指。
第廿四條 團勇不守規矩時。同伴須報知大眾懲罰。毋得隱匿。
第廿五條 團防有事欲陳明於大眾。祗許該團長代表到祠。不許團勇干與。違則撤換。
第廿六條 團防不得半途告退。違則如有疏失。問團防賠足。
第廿七絛 倘有人到團防營吵鬧。或鬥當時。須聽大眾處理。不得藉端滋事。
第廿八條 拿獲竊匪時。團勇如有私行釋放。或曲為隱庇。除賠一月損失外。仍照竊匪賊匪罪。分別倍 罰。並即撤換。
第廿九條 團勇自行竊物轉以誣人者。照竊匪罪分別加二倍行罰。並即撤換。
第三十條 團勇遇有失主報更。查出竊匪。或起出贓物。倘有隱匿者。除將該匪照原案行罰外。並罰該團 勇銀三十元。盡歸崇讓堂。
第三十一條 團防賠償。每年限八月十月。分期賠清。
第三十二條 公眾軍械。如有被人竊去。不能查獲時。團防須要照贓價賠回二成。若在團防營被人竊去。
須要賠足。仍罰限五十元。盡歸崇讓堂。
第三十三條 團防獲竊。其賠償失主贓物銀。由大眾追取。或由團防追取。均由失主自便。
第三十四條 團防如有插贓多報。視贓銀多寡倍罰。盡歸大眾。
第三十五條 有失牛者團防不能查獲竊仔。當視失主所報之牛更多寡賠償。
第三十六條 凡被竊過一月後。團防不能查出。其贓未足五百元者。團防當賠 成過五百元者賠償至多 不得過
族正 德祺 澤珊 德煥 澤揚 華傑 業遐
房正
紳耆
民國十年三月 文樓鄉吳崇讓堂眾紳耆等立
同治九年七月吳姓與趙姓互爭后山告示
欽加同知銜署新會縣事河源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彭為出示嚴禁事案據監生趙廷光等並據職員吳照光吳應 暖等互爭土名蘭坦山即茶山叩乞詣臨彈壓勘斷等情各具控前來當經
本縣會營親臨彈壓詣勘互爭處所據趙姓指稱土名蘭坦山吳姓指稱土名茶山背均同一地原係官山兩姓界山而 居紛爭不已以致屢啟禍衅殊屬愍不畏法本應重加嚴懲姑念鄉愚無知且均愿具遵止訟從寬免予深 究除取兩造甘結存案合行出示嚴禁為此諭趙吳兩姓及別姓軍民人等知悉該處山場毋得混爭據為 巳有嗣後無論何姓如已葬墳塋均許其各自祭掃不准再行阡葬至該山樹木聽其滋生不得添植亦不 得擅自砍伐附近山地毋許建築起造致傷龍脈嗣後爾吳姓屋後之山歸吳姓看守趙姓屋後之山歸趙 姓看守務宜各管舊界約束子弟毋得再啟禍爭如有恃強逞刁滋生事端即拘案盡法究辦決不姑寬並 將告示勒石永遠嚴禁各宜凜遵毋違
特示
同治九年七月初二日 告示
古井墟排年七排規例臚例
林發昂 黃長培 趙錫美 立合約排長趙炳祥 湯裔田 堡正吳振圖今因住 吳應瑤 林發擴 林顯揚
文造 文仗 章則 硯雲 業旺 文施 文朶 文贍 章劻 文晃 文詎 文粉 章項 文膝 章匯 文睨 章倉 文垂 文棣 章篤 羣錦 文踏 羣財 德佩 文充 德濯 文泐 文逕 振團 業炳 德暢 章蘇 文壓 章排 德敏 襄蠻 章鏡 章栲 章祐 德多 章操 德琳 章榜 德講 羣彪 章寮 業滿 澤朗 德緒 章丹 德旋 業禮 德日 章舉 業權 業就 襄琪 章傾 業鳳 德一 襄護 襄錦 章丹 章的 章坎 業賢 德常 德英 章夥 章邁 洽羣 業理 羣偉 步蟾 業犖 章庇
羣就 德樹
德陛 澤柳 華鉞 澤周 章訒 章聘 德贊 業美 羣洽 襄贊 襄保 裕生
居比隣人烟稠密各姓設立更夫看守守望相助諒亦可保無虞而鼠竊之徒勢所必有苟不先立賞罰規例將此攘彼 竊縱捉獲有據恐強弱殊形輕重異罰誠非公平之道爰集排長堡正人等設立規條以昭劃一以敦和睦 是所厚望焉
一夜間行竊家財什物被更夫捉獲贓據值銀多少除賠原贓外每名罰花紅銀十兩正若贓銀十兩以上每名罰銀 十五兩正贓銀三十兩以上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三十兩正倘失主原贓不能追全照所開失單值銀多 少將失主三服內父兄公擬一二人對神清心並無失少報多情弊即照報單問行竊者賠償如失主三服 內不肯代他清心任從公擬賠償若失主眾可共信自行清心亦准其報單賠償至罰行竊花紅銀兩照原 報失單值銀多少按例計罰若日間行竊除賠原贓外照夜間行竊例折半行罰
一夜間行竊耕牛被人捉獲贓據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一十二兩正倘日間行竊照夜間例每名罰銀一半至牛飄風 失去被人收留收留者招失主領回不入行此竊例罰仍當謝收留之人利是錢四百文
一日間行竊大猪猪母被人捉獲贓據除賠原贓外每名罰花紅銀七兩正若三十斤水以下作猪仔論捉獲贓據除賠 原贓外每名罰花紅銀五兩正至猪母及猪仔失路悞蕩鄰家鄰家不肯私贓特貼墟中聲明招失主領回 不入行罰
一夜間行竊鷄犬貓被人捉獲贓據除賠原贓外罰銀三兩正若日間行竊係十五歲以上每名除賠原贓外罰銀壹兩 正若十五歲以下係無知之童不入行罰至鷄犬貓失路悞蕩鄰家鄰家不肯私藏特貼聲明不入行罰 一夜間行竊薯芋捉獲有 篸籮包器具等物不論竊薯芋多少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三兩正至三五成羣每名罰銀
六兩正若日間行竊持 籬篸包器具等是為竊屬實物不論竊薯芋多少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銀二兩正 至十五歲以下照例罰銀一半倘來徃人等身無行竊器具偶一二條亦不得罰例至其人平素可疑之人 搜其身中並無行竊器具而身中藏有薯芋四斤以上亦照例行罰
一擬夜間行竊薯芋種不拘多少被人捉獲有據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錢四百文至日間捉獲芋種不拘多少其薯種 三十條莖以上照夜行竊例罰一半若日間取薯種弍十條莖以下不入罰例或問過事主即多取亦不入 例
一夜間竊秧每名罰錢壹千文若日間竊秧每名罰錢二百文
一夜間行竊禾草十斤以上除賠原贓外每名罰錢壹千文若日間行竊十斤以上每名罰錢五百文歸捉手或錯担即 時送回原物不入罰例
一夜間竊禾稻有行竊器具捉獲贓據除賠罰之外每名罰銀四兩正若日間行竊有器具捉獲贓據除賠原贓外每名 罰銀二兩正至十五歲以下照例罰半歸捉手若錯割禾稻即日將原禾送回業主肯收不入行罰 一日間不論男女到田私拔禾稻被人捉獲有谷弍升以上每名罰錢五百文盡歸捉手
一日間各處割禾間有十六歲以上三五成羣到田竟將割倒之禾強搶被人捉獲贓據每名罰銀壹兩正至各處挖薯 芋間有十六歲以上成羣到田強搶捉獲有據每名罰花紅銀壹兩正歸捉手
一薯芋種禾草禾稻等物一時并竊被人捉獲有據論其重在行罰祗罰一案不得分案重罰 一日夜間行竊松樹被人捉獲贓據自十斤以上每名罰錢壹千文盡歸捉手
一薯芋種禾草禾稻等物一時并竊被人捉獲有據論其重在行罰祗罰一案不得分案重罰 一日夜間行竊松樹被人捉獲贓據自十斤以上每名罰錢壹千文盡歸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