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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主觀權利之功能面向

第一款 教育基本權之防禦權功能

第一目 基本權之防禦權功能

基本權具有防禦權功能,指基本權賦與人民一種法的地位,於國 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所保護的法益時,得直接根據基本權規定,請求 國家停止其侵害,藉以達到防衛受基本權保護的法益,使免於遭受國 家恣意干預的目的75。以創設人民「自由的空間」,在此一空間內,人 民有獨立自主權,國家原則上不得侵犯,亦即「人民自由於國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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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具有此消極地位後,就發生人民之自由權。自由權要求 國家不作違法的侵害,國家要侵害個人之自由權必須根據法律,此為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基本權利之消極地位僅能要求國家不得有侵害

73基本權利分別就有關個人與統治權之間的關係,及基本權利的「客觀規範功能」二個面向觀察,

而區分為「主觀權利」及「客觀規範」,主觀權利包括防禦功能及給付功能,而給付功能尚區分 為程序性之給付或服務,如訴願權、訴訟權、請願權及程序權等;物質性之給付或服務,又概分 為分享權與給付請求權;資訊性之給付或服務,即資訊公開。至於客觀規範,則區分為(一)「價 值決定」亦即將基本權利視為「客觀的價值秩序」,旨在要求國家機關必須盡到保護人民基本權 利之義務,使人民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亦可稱為基本權利之「保護功能」,尚可約 分為基本權利之「對第三人效力」與「保護義務」二大項;(二)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亦即 要求國家必須建立某些「(法)制度」,並確保其存在,藉以保障基本權利之實現,尤其該基本權 利所賴以存在之基本規範,國家(立法者)不得任意加以更動;(三)國家權限之消極規範,係 闡明人民受基本權利保障之範圍,即是國家權限之界限所在。參閱李建良著,憲法理論與實踐

(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七月一版,第 61-74 頁。

74 李建良著,憲法理論與實踐(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七月一版,第 61-62 頁。

75 許宗力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公司,一九九九年三月初版,第 156 頁。

76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前揭書,第 111 頁。

行為,但並不能進一步導出國家有實現基本權利內容之義務77。故防 禦權功能亦稱為侵害停止請求權的功能。這種侵害停止請求權功能,

反射到國家的一方,國家即負有停止侵害的不作為義務78。從基本權 的發展觀之,可知基本權保障的最原始及主要目的,根本在於確保人 民的自由與財產免於遭受國家干預79

第二目 作為防禦權之教育基本權

就憲法第二十一條之法規範基礎而言,其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防 禦權功能的建構,主要體現在學生的學習自由、家長的教育自由、教 師的教學自由等80

國家不能以齊頭式的教育干涉或剝奪學生的學習自由,此亦是國 民教育基本權利防禦權功能建構之核心體現81。保障學生學習自由之 前提,乃是保障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實現的參與者視學生為目標,因 此,家長的教育自由、教師的教學自由等,便為以學生學習自由為核 心的國民教育,而此等教育自由,仍為使受國民教育之主體-學生,

得以完整成長及發展,故負有協助其學習之責任者-家長、教師、學 校,亦即保障國民教育基本權利實現的參與者,須擁有必要且相當的 自由。也就是「教育自由」之享有主體,須以保障受國民教育權之主 體享有學習權利為前提,才是保障學生學習自由之實現82

第二款 教育基本權之給付請求權功能 第一目 基本權之給付請求權功能

隨著政治經濟及社會條件發展與變化,傳統上基本權利所具的防 禦功能,已不敷使用。國家不僅是承認或尊重基本權利,更應積極地 維護自由權利,透過多樣化的方式來形成實現自由權利的條件,並保

77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前揭書,第 112 頁。

78 許宗力著,前揭書,第 156 頁。

79 許宗力著,前揭書,第 157 頁。

80 許育典,前揭論文,第 159 頁。

81 許育典,前揭論文,第 160 頁。

82許育典,前揭論文,第 161 頁。

障自由權利能夠實現。基本權利自消極的防禦權,轉而要求國家提供 人民一定之給付或服務,以「國家之積極作為」為訴求目標,並有向 國家創造實現基本權利必要條件的給付請求權,因而具有受益權的功 能83

基本權主體人民得直據根據基本權規定,請求國家提供特定經濟 與社會給付,如:財政上的給付或資助或是要求政府設立一定的公共 設施或實行特定的社會政策。除憲法明文規定人民自基本權利中享有 積極請求權的少數例外情形外,如:受教育權及生存權外,非每一基 本權利均為明示之給付請求權。

給付請求權又可分為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直接導出對國家的請 求權,稱之原始的給付請求權;及從平等原則衍生出生之衍生的給付 請求權84

一、原始的給付請求權:直接由基本權導出對國家之財物或生活照顧 的請求權,此亦為社會國原則核心之一的社會安全要求,也就是 國家必須保障人民維持人性尊嚴最低標準所需之給付85

二、衍生的給付請求權:在既存的給付體系中,沒有受到給付或照顧 的成員,相較於其他本質相同之受給付者有受不平等處遇的情 形,可依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援引基本權請求分享國家給 付,又稱為分享權。從平等原則推論出衍生的給付請求權,平等 權包括了請求機會平等之權。國家不僅負有相同為相同,不同為 不同之處理義務,自平等原則亦可導出國家應為一定行為之義 務,至少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基於不同社會情況所造成實際上實現 可能性上差異,國家應儘量予以排除,以達成真正實質的平等,

如:請求衡平基於社會差異所造成不同受教育機會的權利86。 原始的給付請求權與衍生的給付請求權之區別,在於前者指人民

83 參閱李建良著,前揭書,第 63 頁;蕭文生著,自程序、組織與救濟觀點論基本權利之保障,

作者自版,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第 6 頁。

84 參閱蕭文生著,前揭書,第 7 頁。

85 參閱許宗力著,前揭書,第 162-163 頁;許育典,前揭論文,第 180 頁。

86 蕭文生著,前揭書,第 7-8 頁。

請求國家應為積極創設性之給付,但考量國家財政能力、國家資源等 因素,除屬人民生存之「最低限度保障」外,如何提供給付之問題,

乃屬立法者之政治決定與形成自由之範疇;而後者則指人民請求使用 國家現有設備或資源87

第二目 作為給付請求權之教育基本權

就現已存在運作的國家教育設施,人民可依據人格自由發展權、

工作權與平等權,要求享有平等使用權,舉凡平等就學之機會、人民 要求城鄉教育資源的平等,是為衍生的給付請求權。又如:依憲法第 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後,再於憲法第一五九條強調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家雖有義務提供人民良好教育機會與設施條件,至於國家何 時,以何種方式完成此一義務,原則上乃應委由立法者自行立法裁 量,然在僅有極端例外下,很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權之基本要求(諸 如人民生存受到危害),始承認人民享有「原始的給付請求權」88。 如憲法第一六0條第一項規定,已揭示國民教育之免費,而為國民教 育基本權利作為原始的給付請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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