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評估架構 評估架構 評估架構 評估架構
初步完成社會服務機能之評估標準後,著手完成本大項之評估架構以及評分原 則。表 7-1 為本項之評分架構。茲就各項分別說明之:
文化教育設施:強調社區居民必須得以就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因此將國小、
中是否為相當之步行距離範圍內,列為評估對象;另考量國人 得就近欣賞藝文、閱讀、閱覽以及參與社區活動,鼓勵終身學 習、增進社區居民彼此感情,遂納入相關活動場地之評估需 求。由於政府對於各級學校、圖書館或美術館、博物館之設置 距離與密度已有相關規定,為鼓勵週邊設施完善之社區提出申 請,對於這類設施多屬基本得分性質。
運動休閒設施:國人對於養生的觀念已逐漸由飲食擴展到運動健身,並養成持 續運動之習慣。對於不同年齡層有不同之運動方式,不同運動 方式需有不同場地,因此針對不同對象,提出不同設施之要 求。特別得一提的是,在本項中特別將老人活動空間列為獨立 評估項目,一來因應高齡人口增多,二來希望社區能真的塑造 一處老人需要的交誼場所,取代生硬的老人活動蚊子館。而這 樣的空間模式,其實是很簡單的,只要有一處可以讓老人家停 留、聚集、可以遮蔽太陽、可以坐下來下棋、閒話家常、地面 平整無形走上之安全顧慮者,大多均可符合這樣的要求。
生活便利設施:此項評估針對起居便利性,舉凡食、住、行、日常家庭購物、
簡易醫療等,希冀由生活設施之提供,提升環境可居住性、步 行可及性,降低日常生活對交通工具之依賴,此亦為新都市主 義所要求的。生態社區之興建,希望能多利用步行來完成日常 生活的主要活動,因此社區周邊之生活練設施是極為重要之項目。
社區福祉:主要針對目前內政部辦理業務中,提供社區申請設置並予以經費補 助項目,訂定評估項目。此項評估指標之用意,除了健全一個 社區應有之福利制度外,在社區能力可及範圍內,倘若社區未 有相關福利措施,在提出生態社區之申請前,亦得由政府所提 供之管道與方式,建立社區照護、互助之工作,便可於評估時
獲得此項分數。
大項 中項 定義說明 評估標準
大項 中項 定義說明 評估標準
準,樹幹直徑 1.5m 以上或胸 圍 4.7m 以上;樹齡在一百年 以上。以其樹冠面積計之 社區產業 具地方代表性或特殊性之
產業或僅屬當地特有之工 藝師或文化藝師。
社區內具左列說明特性者得分
社區參與 社區內提供居民參與活動 與學習之媒介,以鼓勵社 區居民互相接觸、認識的 機會,並可藉此達到終身 學習。
社區內具備下列任一種持續中 之組織或設備者得分
社區志工組織/媽媽教室/社區 成長學習活動/社區刊物編印/
社區圖書館/文史工作室/市民 農園(每一項一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