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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臺灣戰後初期的空間規劃組織與都市土地問題

本章的寫作是要填補既有研究對臺灣戰後初期空間規劃組織、制度歷史認識 的不足,及從當時仍處於戰爭動員狀態下,國府當局面臨財政危機與人員安置困 境的背景下,來分析當時國府在公有房地產與都市土地問題的政策方針重大轉 變,以提供初步理解戰後初期規劃組織與市地問題的概況與背景,並做為協助接 下來進入第肆章討論的準備。

本章將分為兩部分,首先是介紹國府在對日抗戰結束後,當時由內政部所研 議建立一套中央―省二級規劃體制,及爾後陸續由大陸調派而來的外省籍規劃官 僚,如何歷史性的構成臺灣戰後長期「強省府、弱中央」的規劃組織架構,並進 而分析當時這一群省府的外省籍規劃官僚如何以有限人力與資源為基礎,開始思 考與面對戰後接收時復員與規劃建設工作的現實課題,及他們當時所面臨組織與 政策層面的結構性限制;其次筆者將以國府從光復初期,到迫遷來臺階段之間,

在接收日人遺留下都市公有房地產的處理方針轉變,從對「日產非法移轉」與「公 有房地產賤售」這兩個重要事件的分析,來探討國府在戰後初期採行的都市土地 政策,對下一個階段緊接著要推動市地改革時所造成的潛在影響。

第一節 國府的大陸傳承與規劃組織的重組

(一)內政部營建司的成立與中央-省府二級體制的建立

對日抗戰前,國府對全中國的都市規劃工作上未有明確政策,專責機構和穩 定經費1(倪世槐,1941:3-7),到 1937 年之後,國府才在內政部地政司下增設 一科,專管市政工程建設,負責籌辦都市規劃與制度研擬,同時指導地方規劃建 設工作,並聘請旅美學人哈雄文2擔任簡任技正,到地政司主持相關工作。因此

1 雖國府在大陸時期階段,在中央政府部門對都市規劃與建設工作的重視,一直要等到抗戰結束 前後,在內政部增設營建司,並由哈雄文出任司長之後,才開始有較明確與積極的都市計劃與住 宅建設政策方向。但是相關研究者若是要進一步處理國府在大陸時期的規劃發展歷史,除了理解 到抗戰結束前後,中央政府(內政部營建司)層級的事權統一與積極作為外,筆者認為從 1920 年代開始,旅外與本地的市政學人,及各地省市政府技術官僚開始在中國大陸各地都市所推動的 市政建設實驗,對民國時期與 1949 年後的中國大陸都市規劃與公共建設的影響,也應有進一步 的認識與討論。關於 1920 年代起,中國各地所推動的市政建設實驗,近年中國大陸的史學界已 有初步的研究成果,相關討論可參閱趙可於 2004 年出版的《市政改革與城市發展》,以及涂文學 於 2009 年所出版的《城市早期現代化的黃金時代:1930 年代漢口的市政改革》;近年中國大陸史 學界也彙編了一套二十冊的《民國時期市政建設史料選編》,從此套史料選編的歷史檔案與研究 報告,可以概覽民國時期中國大陸各省市的地方市政官員與學者推動的市政實驗計劃(全國圖書 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8)。

2 哈雄文(1907-1981),為國府在大陸時期重要的建築學者與規劃官員。為湖北省武漢市人(回 族),1907 年生於北京,1927 年畢業於清華留美預備學校,1928 年赴美留學,1932 年 2 月畢業於 賓夕法尼亞大學,獲得建築與美術學士學位。1932 年回國工作,1937 年受邀擔任內政部地政司 技正,主持都市規劃與工程建設工作,1942 年 7 月內政部營建司成立,隔年 5 月哈雄文正式出 任營建司司長,直到 1949 年 3 月主動呈請辭職,前後擔任營建司長約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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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戰前期,國府中央政府部會的規劃工作,主要隸屬在內政部地政司之下,要 到了抗戰後期都市規劃與房屋營建等相關業務,才正式從地政司劃分出來成立營 建司(哈雄文:1945:78-82),爾後在大陸時期的國府,才在中央政府部門擁 有負責統籌全國都市規劃工作的專責單位,並開始陸續籌劃從中央到地方規劃體 系的建立,及推動相關的規劃與建設構想。

在 1939 年受邀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的張維翰,在其《回憶錄》裡提到,當 時他受蔣中正邀請出任次長,首要的職責,除了延續推動新縣制與強化基層政府 組織工作,另外一個重要工作便是針對內政部組織權責工作詳加研究檢討。

其中在內政部下成立專責單位統籌全國都市規劃工作,便是當時內政部推動 組織改造的重點:

同時余對內政部本身組織詳加研究,…。其次則營建司之增設亦有必要。

概明、清兩代中央政府之組織,皆為吏、戶、禮、兵、刑、工,清末有郵傳 等部之增設,民國以來內政復迭有增併,現在則有內政、外交、國防、財政、

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等部。而關於公、私營造工程之監督、考核,

及都市與鄉村建設計劃之審定等事,雖屬內政部職掌,而未設有專司,如何 施行?…因擬具意見,由部呈行政院長,提出院會討論,均由余代周部長(周 鍾嶽)出席說明,得以先後通過,修正內政部組織法予以列入,…(張維翰,

1986:68-71)

內政部營建司3在 1942 年成立後,首任司長便由原任職地政司,專責規劃與 建設業務的哈雄文調任,哈出任司長後,便積極推動全國各地的規劃與建設工作

4。在後來由營建司研擬的「戰後中國都市與公共工程重建計劃」裡,便考量當 時地方縣市政府在規劃與建設方面人力與財源的缺乏,因此希望由中央部會(即 為營建司)來負責統籌都市規劃與住宅政策,同時延聘外籍都市規劃專家協助研 擬相關法規制度與技術原則,然後由各省的公共工程主管機構統籌調派工程人

3 國府在大陸時期的內政部營建司總共分成四科一室,一、行政管理科:主要負責營建行政及營 建業管理;二、土木工程科:負責各地市政規劃與建設的監督、指導與審核工作;三、建築科:

負責公、私建築的審核監督;四、設計科:負責制定城市與建築標準圖案之制定;五、技術室:

專管規模較大之規劃與建設工程之指導工作(李海清,2003:290;哈雄文,1945:78-80;哈雄 文,1947:65-66)。當時營建司各科室詳細的工作職掌,可參閱內政部營建司在 1945 年編印的《公 共工程專刊第一集》裡,營建司所負責編寫的「三年來全國公共工程管理概況」一文有詳細的介 紹(哈雄文,1945:79-106)。

4 中國的建築史學者李海清透過使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原大陸時期國府內政部檔案資料 進行研究,他認為哈雄文在國府時期擔任營建司長任內,便積極在內政部、行政院、中央設計局、

立法院等機構之間奔走,希望能推動全國性建築法規制度的擬定,有次序性的推動各地都市規劃 與建設工作,並充實營建司的技術人員,以利強化中央政府在都市規劃與公共建設工作上的指導 監督職能。但李海清在文中也指出,雖哈雄文在營建司長任內,曾分就都市規劃、建築管理與法 規制度等方面積極籌劃推動,但是因受到對日抗戰結束後,隨即進入國共內戰的戰爭情勢發展影 響,哈雄文在營建司長任內所提出的許多政策構想,並未能受到後來的內政部長張厲生的重視與 採納(李海清,2003:29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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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協助各縣市政府進行規劃與建設的復員工作5,透過強化中央-省的二級體 系,以便有效推動戰後中國的建設與復員工作。

(二)戰後初期規劃與工程組織的建立

在日殖時期的臺灣,當時全島的規劃與建設工作主要由臺灣總督府礦工局土 木課負責辦理,而殖民時期臺灣的規劃建設工作人力主要由日本本國調派人員來 臺協助,同時因為總督府在臺灣創設培訓土木技術人員的教育機構設立較晚,因 此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臺灣的規劃與工程機構主要由日籍人員領導與充任(蔡 龍保,2008:65-85),所以國府在 1945 年底接收臺灣時,因為大量日籍中、高階 工程人員的撤離6,曾一度導致規劃與工程人員的斷層問題(李如南,1994:76-79;7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7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後來的臺灣省政府)相關工程單位主管,當時便承 襲內政部營建司所擬定的戰後重建計畫綱要精神,為強化行政長官公署之工程組 織職權與人力,緊急從大陸調派各省有經驗的工程人員來臺灣協助接收與復員工 作8,並透過與大陸上各省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合作,建立接納畢業生來臺實習培

5 對日抗戰結束後,內政部營建司便曾立即電告各省政府,希望由各省政府的工程建設主管單位 統籌調度該省相關工程人員,輪流派赴各收復縣市,協助推動城鎮的規劃與復員工作(內政部,

1945:112)。

6 關於戰後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美國代表,雙方在日籍人員撤離與留用問題上不同看法的 討論,可以進一步參閱,吳文星,2005:269-285。

7 當時受費驊等人邀請來臺灣協助接收與復員工作,隨後進入公共工程局水利組的李如南,便在 其回憶錄裡,提到當時臺灣省工程建設人員產生斷層的狀況:「由於臺籍職員,職位過低,各種 工作之進行,還是要倚賴在組內之日籍職員,但日籍職員必須於短期內分批遣送回日,使我這 個接收人員,心理上十分矛盾,為體制上早日正常計,日本人確應早日遣送返日,但為工作上 進行順利計,日籍職員似仍應以繼續留臺為佳,為解決此項矛盾計,我曾屢次建議葉組長(筆者

7 當時受費驊等人邀請來臺灣協助接收與復員工作,隨後進入公共工程局水利組的李如南,便在 其回憶錄裡,提到當時臺灣省工程建設人員產生斷層的狀況:「由於臺籍職員,職位過低,各種 工作之進行,還是要倚賴在組內之日籍職員,但日籍職員必須於短期內分批遣送回日,使我這 個接收人員,心理上十分矛盾,為體制上早日正常計,日本人確應早日遣送返日,但為工作上 進行順利計,日籍職員似仍應以繼續留臺為佳,為解決此項矛盾計,我曾屢次建議葉組長(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