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結論
台 灣 目 前 並 無 一 完 整 之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方 法,因 此 必 須 建 立 一 客 觀 之「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並 廣 泛 推 廣 及 應 用 於 產、官、學 界,結 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現 有 綠 建 築 標 章 、 綠 建 材 標 章 、 室 內 環 境 改 善 補 助 、 新 建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制 度 等 , 配 合 診 斷 機 制 的 建 立 , 對 台 灣 新 舊 建 築 之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 以 「 預 防 設 計 」 與 「 診 斷 改 善 」 的 方 式 及 整 合 各 領 域 的 專 業 分 工 , 共 同 提 升 台 灣 建 築 的 室 內 環 境 健 康 品 質 。 研 究 主 要 為 持 續 配 合 國 內 之 地 域 氣 候 特 性 及 法 規 限 制 , 建 立 適 合 台 灣 本 土 之「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並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診 斷 人 員 培 訓 項 目
, 規 劃 建 置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之 診 斷 人 員 訓 練 方 法 , 並 研 擬 診 斷 人 員 之 訓 練 內 容 , 以 廣 泛 進 行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法、比 較 分 析 方 法、專 家 諮 詢 法 等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 主 要 分 為 「 建 立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 研 擬 診 斷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 推 廣 說 明 工 作 」 等 三 面 向 。 從 「 健 康 效 益 方 面
」、「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與 效 率 方 面 」 及 「 各 類 標 章 及 法 令 整 合 方 面 」 等 進 行 研 究 , 研 究 結 論 發 現 :
1.國內病態建築相關研究大多單方向之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 相 關 診 斷 機 制 , 包 含 診 斷 與 改 善 治 療 , 建 立 一 套 整 合 性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 提 供 建 築 產 業 及 相 關 領 域 的 應 用 , 未 來 應 朝 向 「 健 康 建 築 」 的 趨 勢 發 展 。
2.目前先進國家之病態建築診斷機制,大部分為政府鼓勵性及 產 業 自 發 性 所 形 成 , 並 結 合 「 政 府 跨 部 會 」 及 「 產 業 跨 領 域 」 方 式 推 行 , 國 內 之 推 行 可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
3.病態建築診斷機制包含了「診斷項目內容」、「診斷程序」、「
診 斷 人 員 訓 練 」 及 「 資 格 簽 發 」 及 「 專 業 諮 詢 」 等 層 面 。 4.在「政府部份」,應該以「輔導」的方式推動,「 輔 導 」建 立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團 隊 及 協 助 部 會 分 工 、 合 作 溝 通 , 在 「 學 術 研 究 部 分 」,應 該 成 立「 諮 詢 服 務 團 隊 」平 台,並 結 合「 業 界 」 實 務 經 驗 , 執 行 民 眾 諮 詢 與 教 育 推 廣 , 在 「 產 業 部 分
」,應 該 著 重 專 業 分 工,包 括「 專 業 檢 測 服 務 」、「 設 計、施 工 改 善 」 及 「 擴 大 物 業 服 務 」 等 。
5.延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 2007 國 際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交 流 研 討 會 」 及 「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機 制 教 育 宣 導 講 習 會 」
, 提 供 專 業 及 學 術 研 究 資 訊 , 並 可 廣 泛 與 建 築 研 究 所 、 相 關 單 位 及 產 業 界 、 學 術 界 交 流 。
6.病態建築診斷人員培訓教材參考了日本、香港及台灣的教材 內 容 , 擬 定 出 初 步 的 教 材 草 案 , 內 容 包 括 : 病 態 建 築 概 論
、 相 關 法 規 與 制 度 、 診 斷 與 分 析 方 法 、 生 物 性 危 害 與 防 治
、 衛 生 醫 療 與 日 常 保 健 、 改 善 方 法 與 對 策(一 )-源 頭 控 制 、 改 善 方 法 與 對 策(二)-通風稀釋。
7.病態建築診斷機制網頁部分,規劃建置「病態建築診斷」相 關 資 料 之「 網 頁 」,將 計 畫 之 病 態 建 築 診 斷 資 料 及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 標 章 內 容 、 室 內 環 境 診 斷 方 法
、 改 善 案 例 、 實 驗 服 務 項 目 及 最 新 訊 息 等 項 目 彙 整 至 網 頁 內 ,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咨 詢 服 務 。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建議本研究之「病態建築診斷機制建立計畫」成果提 供給相關單位參考,共同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並共 同推行相關策略。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營建署、行政院環保署 協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說 明:本研究成果可以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健康風險」
與「國民健康」政策共同推行,以「健康建築環境」之「
預防及治療醫學」為方法,結合成為推動「健康建築」、「 健康住宅」及「健康社區」策略,並可擴大至「生態城市 綠建築推動」層面之應用。
建議二
中長期建議:建議未來「病態建築診斷機制」結合「建築物業管理」
,提供全方位之健康、環境、管理服務,以創造更大之 健康效益及產業價值。
主辦機關:內政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行政院經濟部
說 明:未來「病態建築診斷」是一項建築物業管理的產業,每一 既存建築物,若依據「建築生命週期」的性能衰減時間,
提供「診斷改善的方式」進行「性能提昇」,必定能夠創 造出更大的「產業價值」,擴大國內內需市場與積極國際 認證接軌,共同建立創新的永續、健康建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