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節日的退場與接棒
第二節 節日的退場與後續影響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2010 年 3 月 29 日廢除「慶祝體育節注意事項」以及「體育節 表揚推行體育有功單位即人員要點」,12宣告著體育節六十餘年的歷史告了一個段落。於 法規的角度,表面似乎廢除了體育節,但歷經數十年的節日印象,體育節對於人民的存 在就真的能夠在一瞬間忘卻嗎?因此本節筆者希望以體育節於 2010 年退場後,後續對
「體育相關活動」之影響來進行探討。
一、節日的退場與接棒
2010 年體育節因無法規授權的因素正式退場後,於三年後同樣藉由國民體育法的 修法,頒布了與體育節相似的「體育節日」,那就是「國民體育日」。其出現在2013 年 12 月11 日總統令,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的條文,13其中第三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 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 身活動。
12 〈廢止教育部 71 年 10 月 16 日(71)台體字第 37989 號函頒修正「慶祝體育節注意事項」及教育部 72 年6 月 22 日(72)教六字第 05046 號函頒「體育節表揚推行體育有功單位及人員要點」,自 99 年 3 月 29 日生效〉,《行政院公報》,體委法字第09900061831 號,7505。
13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總統府公報》(7117:2013.12),34。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 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民眾使用。
藉由以上可以得知,國民體育日與原先的體育節皆訂定在9 月 9 日,用於加強全民 健身的宣傳,且鼓勵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得以在國民體育日開放各式運動設施與規 劃組織內員工之健身活動。至此,自表面上看是所提倡的內容性質皆與「體育節」相似,
但兩者差異最大的是,國民體育日已經為「入法」,正式明文於「國民體育法」的第三條 內文中,因此可說在法律的效力上更進一步。事實上在1992 年,體育節也曾在國民體育 法的修正案中增列規定9 月 9 日為體育節,甚至是否放假的相關討論,雖然礙於史料上 的限制,筆者無從得知後續的協調過程,但可以確定最後的結果仍然是宣告失敗。14但若 自背後意義的角度來審視的話,可以發現政府對於體育節仍是當作「命令」執行,嘗試 想要確立體育節法源,提升在執行上的效力。15
至此,或許讀者會有疑慮,國民體育日在立意上是否與原先的體育節有所出入,根 據在新修國民體育法的質詢會議上,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已有對「國民體育日」的用途 進行說明。16
有關增列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乙節,對提升國民運動認知與鼓勵國民 參與運動,立意良善,惟九月九日自民國三十一年本部已訂為體育節,其本意與
「國民體育日」相符。目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係由內政部主管,經詢內 政部表示,該法第 5-2 條規定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故體育日(節)之推動,應可倡導與 推廣全民運動。
14 〈新修「國民體育法」,增訂九九體育節〉,《聯合報》,1992.3.4,五版。
15 〈新修「國民體育法」,增訂九九體育節〉,《聯合報》,1992.3.4,五版。
16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完成三讀,《立法院公報》(4096:2013.11),216–221。
經由以上蔣偉寧對於國民體育日的定位發言,可以得知,當初國民體育日之設立用 意與體育節並無太大的差異,皆是用於倡導與推廣全民運動為主要立意。因此更可以確 認「國民體育日」是為接續過去「體育節」的角色,並且在法律位階上更上一層樓,成 為正式的「法定節日」。至於國民體育法的活動規畫如何呢,首屆國民體育日活動之規畫,
以五個面向:活動、設施、標竿、產業、延續,進行目的設定。整體而言,教育部體育 署透過不同的業務分工,進而依據國民體育法條文意旨規劃活動期程。行文至此,礙於 本研究重點仍是以九九體育節為主體,故不多述「國民體育日」之活動舉辦內容,但筆 者認為國民體育日實屬臺灣近年全民運動發展之重要議題,未來可設為本研究之延伸。
二、體育節精神
廢除體育節相關法令後,原先筆者認為既然廢除了舉辦法源,理當所有「體育節」
活動應該嘎然而止,但事實上並不盡然。筆者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以「體育節」為關鍵字,
搜索2010 年後的新聞報導,竟然發現「數十則」的新聞報導,記者仍以「九九體育節」, 來做為慶祝活動的背景因素,可見人民對於九月九日的印象仍是以「體育節」存在。因 此透過活動舉辦的類型,可以得知對於「體育節」在活動舉辦上的既定默契。
(一)體育人的表揚舞台
法條廢除後的體育節新聞報導,完全看不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對於廢除相關的訊息 公布。反而臺北縣政府仍以體育節的名義持續針對體育有功團體進行表揚。17此外,筆者 自對政府公報上也發現了特殊之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2011 訂定了「高雄市慶祝體育 節表揚體育有功人員要點」,是為表揚高雄市之傑出選手、優秀教練、裁判,以及推展體 育活動具有卓越貢獻者。18然而在「慶祝體育節注意事項」以及「體育節表揚推行體育有 功單位即人員要點」的廢除後,在9 月 9 日舉行相關表揚典禮已經不再是強迫,但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卻又特別訂定相關表揚規定及標準。不僅如此,事隔兩年後,2012 年高雄
17 〈北縣光榮國中 體育雙喜臨門〉,《聯合報》,2010.9.9,B2 版。
18 高雄市慶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人員要點,《高雄市政府公報》(2011.1),8:高雄市政府,1–3。
市政府仍然以「慶祝體育節」的名義表揚相關運動人員,包含選手、教練、裁判等。19同 年,新竹也由縣長邱鏡淳頒獎「體育節表揚推動體育發展有功人士」。20可以看出政府對 於「9 月 9 日體育節」的行為模式已經逐漸的被予以直覺性的聯想,「9 月 9 日」可以與
「體育節」以及「表揚優秀運動人員」的頒獎典禮進行直接的反應。
(二)運動競賽的辦理
體育節舉辦運動比賽,已經不再是稀奇的事情,當人民的生活水準提升,全民運動 意識崛起時,參與運動已經不再是9 月 9 日才能從事的活動,但政府彷彿會依循著過去 的足跡辦理相關體育活動,並搭配著相關議題。如2012 年由新北市樹林區體育會主辦的
「體育節健走公益活動」,現場吸引上千位之民眾參與,現場亦配合扶輪社發送1,000 株 免費花苗供民眾索取,邀請大家一起用行動愛地球。21
經由以上所論述可以得知,2010 年後體育節並非如常人所想像的「就此結束」,經 史料爬梳後,筆者仍然可以看見「體育節」或是「九九體育節」字眼的蹤影,並且所伴 隨的,經常是表揚運動人員及體育活動的消息,彷彿2010 年後體育節仍持續的舉辦。因 此筆者認為,與其說「被廢除」,更具特殊意義的是廢除後「體育節」被「精神內化」的 成分。體育節的舉辦自1942 年開始至 2010 年廢除相關法令,逾 60 年的時間,意義訴求 從最初的強國強種到反共抗俄,至最後的提倡全民體育運動,意義多變且活動形式不斷 的創新,如:民族遊行、公務人員運動會、體育資料展覽,至闔家參與的全民體育園遊 會……等。但其中舉辦次數最多、常年穩定,且意義層面始終如一的是「表揚優秀運動 人員」的部分。目前自史料中,臺灣在體育節首次進行優秀運動員「表彰大會」是自1941 年,然而這種賦予榮譽並特別針對體育相關從業人員的盛大儀式,形成了獎勵運動人才 亦是重視體育的表徵之一。長年的累積與經驗,使得體育節不單單僅是法令的規定與制 式的頒獎流程,而是成為一個專屬發揚「體育人」以及「體育活動」的精神意象。
19 〈表揚體育終身成就 劉錦池獲獎〉,《聯合報》,2012.9.2,B1 版。
20 〈慶祝體育節 竹縣表揚多位選手〉,《聯合報》,2012.9.10,B1 版。
21 〈健康路上我和你 黃志雄與民眾一同樂活樹林〉,《聯合報》,2012.9.27,AA3 版。
小結
體育節之舉辦始於1942 年至 2010 年相關法令廢除,共經歷了六十餘年,一個老字 號節日的廢除,在相關的報章史料上,居然沒有任何的評論與聲音,更促使筆者進一步 的去釐清相關歷程。經官方檔案的調閱,發現體育節的廢止是緣於「法律授權」的依據,
因此而造就後續法規廢止之事宜,但除官方檔案所呈現的原因之外,筆者嘗試依循著體 育節之發展脈絡,再加上翻遍數家報紙後所統計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以呈現體育節熱 度消退的情形。在社會環境變遷的部分,自1968 年後,發布之「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 運動人才實施方案」促使著全民體育的普及、廣泛實施,及後續的一系列推展全民體育 的政策,漸漸使得從事體育活動成為「民眾生活的一環」,因此「從事體育運動」,已經 不再是9 月 9 日體育節的獨有現象,另一方面,體育節的意義與存在因此漸漸的黯淡、
消退。
廢除體育節後三年,有一個新的「體育節日」配合著國民體育法的新修而誕生,那 就是「國民體育日」,與體育節最大相異之處,即是節日法源來自於「國民體育法」,為
「法定節日」,因此相較過去的法源,是來自行政命令有所位階上的變動。在國民體育法 內第三條明確表示,每年9 月 9 日為國民體育日,各機關團體應提倡全民健身之風氣,
鼓勵提供運動設施使用,因此可見在本意「提倡全民體育運動」的意義層面上是與體育
鼓勵提供運動設施使用,因此可見在本意「提倡全民體育運動」的意義層面上是與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