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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售日期:104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起。

(二)簡章售價:每份新臺幣 15 元整(或於各考區試務會網站免費下載,網址:

http://cap.dysh.tyc.edu.tw)。

(三)購買方式:

1. 集體購買:集體報名者,由所就讀學校代為集體購買。購買方式由各考區試務會自 行擬定。

2. 個人購買:由各考區試務會自行擬定。

十一、成績證明申請

(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

(二)申請時間:10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起。

(三)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考生若因轉學、申請獎學金,或申請國外學校入學而需申請「成績證明」,

請填寫「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附件十三),以掛號郵寄 至臺北郵政 22-264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 中心」辦理,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字樣。

(五)申請費用: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郵政劃撥收據正本黏貼於申請表,劃撥帳戶: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心測中心專戶,帳號:19452181)。

(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於收件 7 個工作天內將成績證明以掛 號方式郵寄申請考生。

十二、其他

(一)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示例請參閱附件十四。

(二)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答案卡畫記法請參閱附件十五。

(三)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十六。

(四)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作答說明請參閱附件十七。

附件一

桃園考區國民中學學校代碼表

學校代碼 校名 學校代碼 校名

031310 私立六和高中附設國中 034528 市立楊梅國中 031311 私立復旦高中附設國中 034529 市立仁美國中 031312 私立治平高中附設國中 034530 市立富岡國中 031313 私立振聲高中附設國中 034531 市立瑞原國中 031319 私立清華高中附設國中 034533 市立觀音國中 031320 私立新興高中附設國中 034534 市立草漯國中 031326 私立大華高中附設國中 034535 市立新屋國中 031502 私立有得國中(小) 034536 市立大坡國中 034332 市立觀音高中附設國中 034537 市立永安國中 034347 市立永豐高中附設國中 034538 市立龍潭國中 034501 市立桃園國中 034539 市立凌雲國中 034502 市立青溪國中 034540 市立石門國中 034503 市立文昌國中 034541 市立介壽國中 034504 市立建國國中 034542 市立慈文國中 034505 市立中興國中 034543 市立平興國中 034506 市立南崁國中 034544 市立楊明國中 034507 市立山腳國中 034545 市立龍興國中 034508 市立大竹國中 034546 市立福豐國中 034509 市立大園國中 034549 市立東安國中 034510 市立竹圍國中 034550 市立光明國中 034511 市立大溪國中 034551 市立同德國中 034513 市立仁和國中 034552 市立幸福國中 034515 市立大崗國中 034554 市立大有國中 034516 市立八德國中 034555 市立龜山國中 034517 市立大成國中 034556 市立會稽國中 034518 市立中壢國中 034557 市立楊光國中(小) 034520 市立平南國中 034559 市立迴龍國中(小) 034521 市立新明國中 034560 市立平鎮國中 034522 市立內壢國中 034561 市立武漢國中 034523 市立大崙國中 034562 市立經國國中 034524 市立龍岡國中 034563 市立過嶺國中 034525 市立興南國中 034564 市立瑞坪國中

034526 市立自強國中 034D92 市立文昌國中補校分校 034527 市立東興國中 905003 市立楊梅國中秀才分校

附件二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考區及大陸考場代碼表

考區代碼 考區名稱

01 臺北考區

02 新北考區

03 宜蘭考區

04 基隆考區

05 桃園考區

06 竹苗考區

07 中投考區

08 彰化考區

09 雲林考區

10 嘉義考區

11 臺南考區

12 屏東考區

13 高雄考區

14 花蓮考區

15 臺東考區

16 澎湖考區

17 金門考區

18 馬祖考區

19 大陸考場

附件三

___________ 國 中

( _________ 高中 附設國中)

 肢體障礙(上肢障礙 下肢障礙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腦性麻痺

 身體病弱

 情緒行為障礙

 學習障礙

 多重障礙(請略加敘述障礙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自閉症

 發展遲緩

 其他障礙或其他特殊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第 2 頁(共 2 頁)

 特殊桌椅(桌高_____cm 以上,椅高_____cm 以上,桌面長寬_____cm ×_____cm 以上)

(原則上由考生自備)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作答

 其他特殊考生之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說明)

考生簽章 導師、特教老師

附件四

桃園考區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非冷氣試場」應考服務申請表

學校代碼:_______________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1. 未填寫本表考生,一律安排在冷氣試場應試。

2. 考生選擇使用「非冷氣試場」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試場。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班級 座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 請

「 非 冷 氣 試 場

」 理 由

考生 簽名

家長或 監護人 簽名

承辦人

簽章

附件五

國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高中附設國中) 民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業

□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

申請原因

附件六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或考生就讀學校之教師。

二、申請時間:104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8:00 至 5 月 20 日(星期三)12:00。

三、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若對試題有疑義,請填寫本表,並傳真至(02)8601-8310「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每張申請表限提問 1 題,若需提問 1 題以上,請影印本表後使用。

(二)申請試題疑義釋復,須載明所問疑義於「疑義內容」欄內,請保持字體端正以利 傳真辨識。

(三)考生題本與公告版本完全一致,恕不受理考試題本內容與公告版本差異之疑義申 請。

六、公布試題疑義釋復結果:104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9:00 以後公布於國中教育會考網 站(網址:http://cap.ntnu.edu.tw)。

申請日期:104 年 5 月 日(星期 ) ※收件編號:

考試日期 10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六)

至 5 月 1 7 日 ( 星 期 日 )

准考證號碼

(申請者若為考生 就讀學校之教師,免 填「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教師

名 聯絡電話 ( )

就讀/服務 學校

通訊地址 □□□-□□

(請寫郵遞區號)

考試科目

題號

疑義內容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

附件七

附件八

http://cap.ntnu.edu.tw/),考生可上網參閱。

附件九

桃園考區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複查成績申請表暨結果通知書

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或考生之家長、監護人。

二、申請時間:104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至 6 月 7 日(星期日) 每日 9:00~16:00。

三、受理單位:考區試務主辦學校(桃園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四、申請方式:若對考生成績有疑義,請檢附下列資料親自至考區試務主辦學校(桃園市立 大園國際高中)辦理。

(一)本申請表。

(二)成績通知單正本,以備查驗,驗後歸還。

(三)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並貼足新臺幣 32 元郵票)1 個,以便寄發 複查結果通知書。

(四)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50 元整。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者請以正楷填寫並簽名,打※欄位申請者請勿填寫。

(三)請務必在所欲複查之考試科目欄內確實打「」,否則不予受理。

(四)申請複查不得要求查看、影印答案卡(卷),也不得要求重新閱卷。

六、複查成績結果如有異動,按國中教育會考計分方法重予計算,更正考生成績並發給本結 果通知書。

申請時間:104 年 6 月___日(星期___) ※收件編號: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六)

至 5 月 1 7 日 ( 星 期 日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試 科 目 欲複查科目請打「」 複查結果 國 文

※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寫作測驗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

※複查結果存查表 資訊組 ※

附件十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一、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 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 2 吋相片 1 張,向各考場試 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 考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 計級分。

三、 每節考試於考試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本、提前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科考試 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四、 國文、數學、社會、自然和寫作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20 分鐘不得入場。若強行 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五、 國文、數學、社會、自然和寫作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 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六、 英語(閱讀)與英語(聽力)為 1 科兩階段,相關試場規則如下:

(一)考生若英語(閱讀)應考,而英語(聽力)缺考,成績通知單將註記英語(聽 力)缺考,僅提供英語(閱讀)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

(二)考生若英語(閱讀)缺考,英語(聽力)仍可進場應考,成績通知單將註記英 語(閱讀)為缺考,僅提供英語(聽力)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

(三)英語(閱讀)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20 分鐘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英語(閱 讀)不予計列等級。

(四)英語(閱讀)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 糾正者,英語(閱讀)不予計列等級。

(五)英語(聽力)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考生即不得入場亦不得提前離場,以免影 響試場內他人作答;若強行入場或提前離場,英語(聽力)不予計列等級。

(六)考生若違反其他考試規則,將於英語(閱讀)或英語(聽力)分別不予計列等 級或分別記違規 1 至 2 點。

七、 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應試用品請 勿攜入試場,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八、 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

行動電話、呼叫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材,一律不准攜入 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 拔掉電池。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國文、英語(無論 閱讀或聽力)、數學、社會或自然 5 科記該科違規 2 點;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

九、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十、 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 時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 服用。

十一、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 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十二、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 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

十二、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 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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