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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九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中「族群」與「案件類型」的關係

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戒嚴令」,台灣至此進 入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體制。在這段時間中,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等法規,政 府可依據「叛亂」罪名,將一般人民移送軍法審判。民間所慣稱的「白色恐怖」,

狹義的定義,大多是指在長達三十八年的內,依據戒嚴體制,而以軍法審判人民 的各類案件。

但是,首先必須注意,所謂「白色恐怖」,恐怕只是視為口語上的一種泛稱,

還不足作為對歷史的具體解釋。實際上,就每個時期的實際情況做考察,可以發 現到,在不同時期,國民黨政府利用戒嚴體制所展開的軍法審判,所意欲解決的 問題、面對的反抗形式、乃至於審判的具體實作,都有著不間斷的轉變。就現有 已公開的國家檔案來說,所謂「一九五零」年代,可以說是「白色恐怖」判決的 最高峰,無論就案件數目、量刑程度、槍決與囚禁人數,都較後續的六零、七零 年代為高。現在,我們就一九五零年代「白色恐怖」的相關背景,與案件類型與

族群構成的關係,作一個概覽式的介紹。

要了解這段時期,必須稍稍回到當時的歷史場景。一九四九年五月,國民黨 政府發布台灣地區的戒嚴令後,中國大陸上的國共戰況亦亟劇惡化;一九四九年 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宣佈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因戰 況無可挽回,國民黨政府中央遷入台灣。對於國民黨政府來說,一九四九年的情 勢極為不利,在幾乎不確定能否維持政權的情況下,台灣成為國民黨政府最後棲 身的避難所。

當時,國民黨政府尚不知曉,早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六年間,中國共產黨 位於上海的華東局,便派遣日治時期前往中國的台籍人士蔡孝乾來台,組織「台 灣省工作委員會」,企圖在台灣發展列寧式的「革命先鋒黨」,以作為解放軍攻台 時的本地內應力量。「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於一九四六前便開始發展,

但直到歷經了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事件」後,在本地民氣可用的情況下,才足 以動員更多的本地菁英參加。在一九四六到一九四九年間,地下組織持續發展,

其中雖有部份參與者因故被捕(如李薰山等人),但因被捕者多對組織關係保密,

故國民黨政府在這段時間,尚未發現中國共產黨已在台灣社會發展出頗為有力的 活動網絡。

一直到一九四九年秋天,「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秘密散發的地下黨報《光明 報》被查獲,連帶使地下組織的「基隆市工作委員會」破獲,才使得國民黨的情 治機關,注意到台灣確實有大規模的共產黨地下組織存在。隨後,便開始大規模 的嚴格整肅──由於地下組織上級領導者的紛紛自新、中級幹部(如林源枝、李 媽兜、李水井)等人的和盤托出、乃至於基層組織幹部的訓練不足,使得地下黨 的各支部、外圍團體,快速的被特務機關破獲。再加上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韓戰爆發後,導致美國決議派遣第七艦隊駐防台灣海峽,更使中國共產黨隔海攻 來的可能性降低,也使得國民黨能更專心轉向對本地社會進行內部整肅。至一九 五三年左右,大多數的組織都已破壞殆盡,而到一九五五年左右,包括名單上的

「漏網之魚」,也都差不多逮捕宣判。

前述的「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絕大多數都是以本省籍人民為吸收對象,除 了少部份特殊的「支部」外(如金瓜石支部、基隆港務局支部、中壢支部),絕 大多數案件,都是以本省籍青年,尤其是知識份子為主要成員。同時,中國共產 黨除了由華東局直接領導的「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外,亦有不同系統派遣領 導者來台發展,譬如「中央政治局」派遣洪國式來台、「中央社會部」派遣于非

(朱芳春)及陸效文分別來台發展軍事、情報工作。但大體上說,一九四九年底 國民黨政府中央來台後,首先意識到的「內憂」,主要還是由蔡孝乾所領導的「台 灣省工作委員會」的系統所構成,究竟其為當時唯一具有本地社會動員力的共產 黨系統。而對此系統的逮捕、整肅、獵殺,也構成了一九五零年代「白色恐怖」

諸案件中,本省籍人士涉案的主要緣由。

相對之下,雖然二次大戰結束後,就有不少外省籍人民移入台灣居住,但是 真正的大批遷移,還是要到一九四九年隨國民黨大批撤退至台灣。可以相信,無 論對中國國民黨,或對中國共產黨來說,雖然對戰況各有評估,但仍然難以預料,

台灣會成為中國國民黨最後的避難之所。因此,姑且可以說,一九四九年隨國民 黨大舉撤退來台的外省籍人民,大多是在「偶然」或「半偶然」的狀態下來到台 灣。也因此,相較於一九四五年,中國共產黨就有計畫的在本省籍人民中發展地 下組織,外省籍人士來台者,即使多有共產黨的「組織」關係,恐怕也很難與組 織維持穩定的聯繫,更遑論接受「上級」指示。

就目前的檔案與訪談資料來看,在一九五零年代,真正受中國共產黨指導而 來台發展的「非省工委系」組織。可說是寥寥可數。如一九五零年二月宣佈偵破 的「中央政治局」洪國式等案,或是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的「中央社會 部」蘇藝林等案(受逃出台灣之于非領導),確實為中共在台發展之組織。這些 組織的成員絕大多數都為外省籍人士,由於戰後國民黨在台灣的特殊政治設計,

使得這些外省籍成員的任務,不在於發展本地的民眾組織,而是在國民黨內進行 政治、軍事體系的情報與策反工作。相較之下,這些案件所牽涉的組織,始終未 發展出如「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這樣龐大的群眾基礎。

實際上,據現有的資料所見,許多在一九五零年代受審判的外省籍人士,多 是在原鄉具有共產黨的組織關係,但在捲入顛沛流離、劇烈震盪的離散旅程後,

早已失落原有的組織關係。來台後的身分與作為,至多只能視為「左傾人士」或

「親共人士」。但是,這樣的身分,在一九五零年代對共黨進行大整肅的時期,

亦無法逃過軍法審判的命運。例如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判決的「國防醫學院『自 治會』與『讀書會』霍振江等案」,共判決二十六人,其中案首藥科學生霍振江 初判十年,後送至總統府改判死刑。判決的理由,是因為霍振江於北京讀書時,

曾參加學生運動,加入共黨;來台後雖已與上級斷了連絡,卻仍在校內組織讀書 會,因此應處以極刑。這一類的案件,甚至是與共產組織並無關聯,純屬思想或 言論上的評論而判處重刑者,在一九五零年代以外省籍人士為主的案件中,佔有 相當比例的數量。

最後,在一九五零年代的卷宗中,我們還可以注意到另一類以外省籍人士為 主的案件類型。對於一九四九年,隨國民黨大批來台的外省籍人民中,其中有許 多成員,對於中國共產黨在原鄉的作為並無好感,或對社會主義感到疑慮。這些 外省籍人士,大多選擇支持國民黨。但是,這些人士中,又有不少成員,對於二 次大戰結束後的局勢感到不滿,譬如經濟惡化、貪官橫行、或是國共內戰開打感 到失望,因此有不少知識分子、軍中人士,試圖組織各種與共產黨無關的組織,

以作為政治革新、革命的起點。例如一九五三年澎湖「鐵血救國團」丁華新等案、

一九五三年鳳山「精忠隊」盧奎等案、一九五三年鳳山「熱血青年怒吼團」徐瀛 濤等案、一九五一年金門「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晏仲甫等案,都是這一類型的 案件,其中的政治思想,多基於「三民主義」或「民族主義」出發,因此在組織 與行動上,都少與中國共產黨或社會主義思想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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