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題練習 學號 姓名
PART 7 -簽證與報關
【1】 報關流程 1. 相關單位
(1) 關稅局:設有關稅總局及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負責 徵稅(貨物稅、營業稅5%、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緝私、進出口貿 易統計(進口用 CIF 計價、出口用 FOB 計)、收受代辦業務(貿易推 廣服務費;進口用 CIF 計價、出口用 FOB 計價乘上萬分之四)。
(2) 通關自動化: 關稅局與有關機關(政府機關)及有關業者(進出口業、
航運、倉儲、報關、銀行等)以 EDI 及 VAN 傳輸相關資料,完成海 空運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包括簽審、艙單遞送、貨物儲存、報關、
繳稅、放行、提領的效率提升並減少資料錯誤率。
(3) 報關行:所代理業務有貨物進出口報關、代表業主接受海關驗貨、貨 物運送之安排(洽艙、裝運)、代辦貨物沖退稅、公證檢驗及簽證結匯 押匯等業務。
2. 保稅制度: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或經海關驗封待出口之貨物,目前保稅區 有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FTA、免稅商店及離島 免稅。
3.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編號(C.C.C. Code)前 8 碼是調和制度(HS)6 碼再加 2 碼,屬於稅則編號別供海關課稅之用;再加 2 碼共 10 碼屬於商品標準分類之 統計號別供政府機關統計之用;再增 1 碼為電腦作業檢查號列,共為11 碼!
而各國使用調和制度的是為了減少轉換時間及費用、可直接比較分析、文件格 式標準化及貿易談判。
4. 貨物通關方式可分為三種;C1 為免審免驗、C2 為應審免驗、C3 應審應驗(10 日內會同海關查驗貨物)
5. 出口通關流程:
(1) 出口報單(出口報單、S/O、packing list、commercial invoice、貨物進倉 單、報關行委任書)並分為免驗、先驗後放、船邊機邊或倉庫驗放
(2) 驗貨
(3) 分類估價
(4) 放行 6. 進口通關:
(1) 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進口艙單、貨物進倉單、packing list、commercial invoice(2 份)、報關行委任書)並分為免驗、先驗後放、船邊機邊或 倉庫驗放
(2) 驗貨(C1 為免審免驗、C2 為文件審查、C3 文件貨物審驗)
(3) 分類估價(分為先放後核及先核後放;前者為先行徵稅驗放後再加以 審查,後者為當地海關先將資料傳送關稅總局查詢後再處理)
(4) 徵稅(分為先放後稅及先稅後放;前者為先行放行後收到海關通之後 再繳稅,後者為先行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再放行)
(5) 放行
7. 繳稅方式可以現金、銀行臨櫃匯款、線上扣繳(EDI)、先放後稅(先提供海 關核准之擔保以取代現、保證金繳納)或記帳(按月匯總清關)方式繳納。
8. 進口關稅依課徵目的分為財政關稅及保護性關稅,前者為了增加國庫收入,
後者則分為平衡稅、反傾銷稅、報復關稅及額外關稅。
【2】 與關稅相關法規
1. 關稅法第 2 條規定:所謂關稅是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有依數量 及每數量單位完稅額課徵之從量稅,依其完稅價格及稅率課徵之從價稅,及複 合關稅,一般貨物大多以從價稅課徵。我國特別關稅(保護關稅)包括平衡稅、
反傾銷稅及報復關稅。
2. 關稅法第 16 條規定: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 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辦理,自報關屆滿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 200 元。
3. 關稅法第 73 條規定: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 TWD200 元,
滯報費加徵滿 20 日仍不報關者(共 35 日),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變賣所得 扣除應繳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 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交國庫。
4. 關稅法第 18 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
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以審查;進口核價方式為先放後核,即先放行通關,
事後再估價核稅。廠商於核發繳納證之日,先提供海關核准之擔保以取代現、
保證金之繳納,於 14 日繳納期限前完成繳稅。
5. 貨物進口於收到海關繳納稅單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繳納,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 起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滯納金加徵滿 30 日仍不繳納者(共 34 日),由 海關將其貨物變賣。
6. 營業稅及貨物稅之滯納金為每 2 日加徵 1%,最多加徵 15%。
7. 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從價課徵關稅,其完稅價格以進口貨物之交 易價格為計算根據;即含運費及保費,亦指CIF 或 CIP 價格。外幣價格之折算 以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即 5 日、15 日、25 日)之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 準。
8. 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三欄,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 WTO 或有互惠待遇國家 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或簽有 FTA 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其餘適用於第三欄。若同時適用於第一欄及第二欄則 以稅率較低為準。
‘【3】與輸出入許可相關法規
1. 1990 年實施免除輸出入許可證,1994 年實施負面列表貿易管理制度 2. 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有關輸出入簽證之規範為
(1) 免證是指免除 I/P 或 I/L 及 E/P 或 E/L。
(2) 有配額管制的產品應向國貿局辦理簽證。
(3) 輸出入許可證應至國貿局或經濟部委任機構辦理。而輸出許可證其有 效期限為自簽證日起30 天,不可申請延期,遺失、更改及延期則申 請註銷重簽。
(4) 輸出許可證申請人不得修改,未報關則簽證之修改應申請註銷重簽,
已報關則應先經海關簽署證明始可申請更改。輸入許可除了申請人名 稱(除非核准)之外,於 I/P 有效期限屆滿前可申請更改。
(5)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貨物應於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
(以提單日期為準),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延期,每次延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3.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其輸出規定為
(1) 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2) 經核發後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改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據實申報用 途。
(3) 違反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30 萬元以下。
(4) 出口人應具備進國口政府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抵達證明書或最終 用途證明書或進口保證文件。
(5) 輸出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1 個月並限一次輸出。
【4】與輸出入檢驗/報關相關法規
1. 海運貨物其承載的船公司應於船舶抵港前5 日內(全貨櫃輪於7 日內)向海 關遞送進口艙單。
2. 美國自 911 之後規定,所有運抵美國各港口者,需在外國港裝載前24 小時 發出確實載貨清單至美國海關
3. 商品檢驗標準規範為
(1) 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或其他技術法規,若無,由主管機關訂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 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2) 商品檢驗費不得超過商品市價(外匯銀行簽證出口價格或市場躉售價 格)之千分之三,若未依前項規定查定費額者,輸出商品以離岸價格
(FOB),輸入商品以起岸價格(CIF)計算。
(3) 一般商品檢驗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若為動植物則由農委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檢驗。
【5】進出口大陸物品管理辦法
1. 台灣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5 條: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賣方得 為大陸地區業者,而物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或境外航運中心為之
2. 以不危害國家安全及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發展為原則 3. 1998 年公告
輸入規定代號為MW0:不准進口 輸入規定代號為MP1:有條件進口
【6】檢驗/公證/產地證明
1. 商品檢驗執行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檢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等方式 2. 公證是指經由第三者以中間人獨立公正立場,從事標的物檢驗鑑定且簽發之證
明或報告。分為海事公證、保險公證及貨物公證(多屬裝運前檢驗;PSI pre-shipment inspection)三種。
3. 出口商要求公證目的可能為出口國政府、進口國政府或買主、計算數與質的標 準、防止進口商惡意索賠;進口商要求公證目的可能為進口國政府、進口國使 用標準、計算數與質的標準、確認賣方交貨符合規定
4. ISO9000 是品質認證,ISO14001 是環保認證
5. 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CO)若 LC 要求領事發票或海關發票則不需 另付 CO。一般 CO 簽發係基於政經關係及稅率關係需要,另有優惠關稅 CO(簡 稱 form A)及產地聲明書(出口商簽發)
6.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原產地認定標準)
原物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我國進口關稅前六位編號 相異者或已完成重要製成獲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7. 包裝單/重量單對貨物名稱、規格、重量、體積、收件人、航期、麥頭件號應 填製,對於申報不實政府得以漏課罰 2~5 倍之罰緩並得以沒收。
第七章考題練習 學號 姓名
1. 貿易從業人員對於本國進出口簽審規定,下列何者錯誤?①應遵守相關規定從 事貿易②隨時注意規定有無更新或修改③對於規定不清楚時可請教主管機關或 專家④對於規定不清楚時可以不遵守。
2. 我國目前對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係採①從價徵收②從量徵收③從價與從量兼有 之④取消徵收。
3.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的貿易依規定得以①間接方式為之②直接方式為之③間接方式為原則、
直接方式為例外④直接方式為原則、間接方式為例外。
4.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之規定,原產地證明書①可以塗改②可另頁說明 變更③可由簽證單位在原證書上加註說明更改④不得塗改。
5. 我國對進出口貨品原產地之認定基準,係以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 貨品,其商品標準分類前 6 碼是否改變,或經過加工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 價值超過 ① 25%② 35%③ 40% ④50%。
6. 負責為進出口廠商辦理洽訂艙位、倉庫及提領貨物等業務的營利事業為①公
6. 負責為進出口廠商辦理洽訂艙位、倉庫及提領貨物等業務的營利事業為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