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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動物福利相關規範之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之相 關規範

在文檔中 GATT/WTO與動物福利法制(I) (頁 34-39)

目前似乎僅有歐盟於其對外之貿易協定中列入與動物福利有關之條款,包括 與歐洲境內之國家歐洲經濟區域(冰島、挪威)、安道爾、以及瑞士)以及與其 他第三國(智利、加拿大、韓國、中美洲各國(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 拉、宏都拉斯、巴拿馬以及尼加拉瓜)、哥倫比亞、秘魯)所簽署之貿易協定。

歐盟於其「2012-2015 動物福利及保護策略白皮書」(EU Strategy fo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 animals 2012 – 2015)中有關支持國際合作之部分,說明 為了確保歐盟業者的全球競爭力,於國際間創造一動物福利的公平競爭場域(a level playing field on animal welfare)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歐盟將持續於其對外 之雙邊貿易協定或其他合作協定中,列入與動物福利有關之條款或合作平台,歐 盟並指出截至 2011 年,包含動物福利相關議題之 FTA 數量已為先前之兩倍35: 包括與歐洲境內之國家或歐洲經濟區域所簽署的 FTA 或檢疫、獸醫/動物相關協 定:冰島、挪威、列支敦斯登、法羅群島(針對獸醫/動物事項之合作)、安道爾

(針對獸醫/動物事項之合作)、瑞士(於雙邊之農產品貿易協定中,瑞士承諾將 在其國內立法中,納入歐盟確保動物福利規則有被遵守之相關規定)、聖馬力諾、

以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也包括與非歐洲國家所簽署之 FTA 或檢疫相 關協定:智利(歐盟與智利所簽署之 FTA 納入「適用於動物、動物產品、植物、

植物產品與其他貨品之貿易與度物福利之食品安稱與檢疫措施協定」此一附件,

35 歐盟與其他國家就動物福利議題之協議可參考以下網站:

http://ec.europa.eu/food/international/trade/agreements_en.htm

明文將動物福利列入 SPS 協議中)、美國(「歐盟-美國為保護公共與動物健康針

(EU-Central American Association Agreement)之第 62 條中訂定雙方將就食品安 全、檢疫措施以及動物福利事項進行合作)。

(stunning and slaughter of animals)37

歐盟於 2007 年公布的「全球歐盟倡議」(Global Europe Initiative)中表示,

貿易已不再是關稅的問題,也包括非關稅貿易障礙、SPS 措施以及永續發展,於 2010 年所發表的「貿易、成長與世界事務」(Trade, Growth and World Affair)策 略中則表示,要將上述的考量納入歐盟新一代的 FTA 談判中,而歐洲理事會於 2006 年通過「更新歐盟永續發展策略」中則明文提到公共健康與動物福利。由

36 Article 5.1 Objective, para 2: “Furthermore, this Chapter aims to enhanc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on animal welfare issue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livestock industry conditions of the Parties.”

37 Article 5.9 Cooperation on animal welfare: “The Parties shall: (a) exchange information, expertise and experiences in the field of animal welfare and adopt a working plan for such activities; and (b) cooperat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imal welfare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for a, in particular with respect to the stunning and slaughter of animals.”

此可預見歐盟於目前或預計進行的 FTA 談判,應會納入與動物福利相關的條款。

六、 動物福利相關立法中所使用之管制措施類型

由前述的各國、國際相關規範與立法中可看出,涉及動物福利的立法範圍相 當廣,分類上也有因為不同的分類標準而有不同的類型。例如學者建議制訂的「國 際保護動物條約」提出依照動物來分類:野生動物(的管理與棲地保護)、飼養 之野生動物(的保護)、動物的運輸、寵物、商業/農場動物、實驗動物;歐盟的 動物福利立法也主要可以動物之類型加以分類:農場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 等;此外,除了依照動物之類別加以分類之外,也有以(主要是農場)動物之利 用的各階段--包括飼養、屠宰與宰殺、以及運輸等作為分類之依據。

若以動物之類型來針對動物福利的立法加以分類,由各國以及國際間的立法 例中可觀察到:涉及野生動物之立法,絕大多數均以野生動物,特別是瀕危物種 的保育為主要的立法目的,此類立法主要的管制手段多半為禁止傷害或利用野生 動物,包括禁止以不人道的手段捕獵野生動物,例如歐盟禁用捕獸夾及不符人道 標準的捕獲方式及相關產品之進口,以及歐盟的海豹產品禁令,此外,此等立法 也包括透過限制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之使用與貿易為手段,例如美國的 MMPA 以及 ESA。涉及實驗動物之立法,則主要以盡量降低實驗動物的苦痛為主要的 立法目的,此類立法主要的管制手段多半要求各機關於使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 時,必須建立對待實驗動物的福利標準,以及確立該等機構有足夠的查核機制針 對此進行查核,例如美國的 AWA,此外,亦有完全禁止使用活體動物進行實驗 方式,例如歐盟化妝品指令中的動物實驗禁令以及禁止銷售使用動物實驗之化妝 品。涉及寵物的立法,則主要透過針對寵物繁殖場及/或寵物所有人的行為規範,

確保對待寵物的最低福利標準,此外,亦有考慮到貓狗此兩類的寵物(伴侶動物)

對於人類具有特別特殊的情感連結,禁止其皮毛類產品的販售之立法,例如歐盟 禁止貓狗皮毛產品的銷售、出口與進口的指令。涉及農場動物的立法,例如歐盟

一系列有關農場動物的指令,則主要以確保人類於利用動物進行商業行為時,必 須給予動物一定的人道待遇與保護,因此,主要的管制手段多半針對農場動物的 從飼養、照護、運輸到屠宰等各不同階段,設定法定的對待標準,例如飼養活動 空間的大小、取得飼料與飲用水的便利、運輸過程中針對運具以及途中休息的規 範、屠宰或宰殺過程使用最能降低動物苦痛的方式等。

除了上述以動物之類型分類之動物福利立法,亦有其他促進或提倡動物福利 之相關法制或配套計畫,例如透過自願性或強制性的標示制度,區別生產過程中 有無關注到動物福利議題的產品,透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進而鼓勵生產者從事 符合動物福利標準的生產行為,例如美國的「海豚保護消費者資訊法案」下的「友 善海豚」標示,但大部分的動物福利標示多半為民間機構所主導,例如美國的「動 物福利保證」(Animal Welfare Approved)38計畫,歐盟則正考慮是否要訂出一歐 盟層級的動物福利標示計畫39:也有透過獎勵或補助措施,協助生產者改變其生 產方式,以符合動物福利標準,例如於歐盟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之下提供農場為改善動物福利所為之支出給予補助:接受 CAP 直接補助 的農民若沒有遵守動物福利之立法,其所受到的補助將會被降低或取消,於鄉村 發展措施下受到補助的農民可用此補助促進動物福利,但歐盟會員國對此並沒有 義務,目前於 90 件鄉村發展措施計畫中,只有 21 件有包括動物福利之支出。

至於動物福利措施與貿易的關連性,有學者曾經對此列出三大類所謂「與貿 易相關的動物福利措施」:動物的屠宰、皮毛動物、活體測試(in vivo testing)。

就動物的屠宰,其與貿易的關連性主要在於若某些國家,基於人道或宗教理由,

規定僅有取自於在屠宰前或屠宰中、或運送至屠宰場的運輸過程必須符合特定人 道規範的肉品,方得販售與進口,此即與貿易相關;就皮毛動物,若因各種原因,

例如特殊情感(貓、狗)或獵捕方式過於殘忍(例如海豹幼體的宰殺、或使用補 獸夾),禁止某些動物之皮毛產品販售或進口,此亦與貿易相關;就動物之活體

38 http://www.animalwelfareapproved.org/

39 http://ec.europa.eu/food/animal/welfare/farm/labelling_en.htm

測試,則若是為了減少生產過程中使用活體動物進行實驗,禁止生產過程中使用 動物實驗的產品銷售或進口,也係與貿易相關者。(Nielsen, L., 2007, 92-106)

前提及,動物福利可被定義為:「非人類之動物的身心狀態,也包括人類對 動物福利之關切、或動物倫理與動物權之辯論下的立場」,主張「動物福利」者 則不禁止或反對人類使用動物,但要求針對動物的使用應設立標準或限制,已禁 止動物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與受苦。由前述以動物類型作為分類標準的討論可看 出,動物福利的法制若此以概念為出發,相關之立法措施將以農場動物以及實驗 動物為主要的保護對象,因為此兩類的動物係為人類所使用最廣泛、也最容易引 起是否有於使用過程中,造成動物不必要的傷害與受苦,至於野生動物,其會受 到人類使用的機率較低,主要的相關立法可能聚焦於涉及野生動物的獵捕手段或 過程是否造其不必要的傷害與受苦,至於寵物,其身為「伴侶動物」,原則上飼 主應會以叫人道的方式對待其所飼養的寵物,因此,相較於農場動物或實驗動 物,涉及寵物的動物福利法制較少針對寵物的飼養訂有一最低的照護標準。故,

本研究以下的討論,會將焦點放在以農場動物與實驗動物為保護對象的動物福利 立法措施,但涉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的相關立法,則會選擇從動物福利角度出發、

且可能影響國際貿易活動的相關立法。

以農場動物以及實驗動物為保護對象的動物福利立法,其管制措施類型當然 是以訂定對待動物的最低標準為主,例如針對農場動物,例如蛋雞的飼養,要求 其必須給予一定的活動空間、或針對動物的運輸,要求運程超過一定的時間時,

必須要讓動物有休息的時間、或針對動物的屠宰,要求必須使用經科學證明對動 物造成的痛楚最小的方式,進行屠宰或使其昏迷後方進行屠宰。此外,為了確保 於市面上所販售的產品符合相關的動物福利立法,主管機關可能會有標示的要 求,再者,由於執行此類型的動物福利措施,通常會增加本國生產者的成本,因

必須要讓動物有休息的時間、或針對動物的屠宰,要求必須使用經科學證明對動 物造成的痛楚最小的方式,進行屠宰或使其昏迷後方進行屠宰。此外,為了確保 於市面上所販售的產品符合相關的動物福利立法,主管機關可能會有標示的要 求,再者,由於執行此類型的動物福利措施,通常會增加本國生產者的成本,因

在文檔中 GATT/WTO與動物福利法制(I) (頁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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