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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權協會不同。最後,1984 年成立的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人權」為命 名,可見其與中國人權抗衡之意,再次介紹台權會以便了解 1980 年代中、後期,

台灣人權組織國內化的狀態。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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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白色恐怖時代與政治犯的產生

本章首先討論台灣政治犯產生的背景。第一節從蔣介石在韓戰爆發後所建構 的強人威權黨國體制及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談起。第二節則討論白色恐怖時期底 下,政治犯的定義;次談在社會高度恐懼及警戒的景況下,政治犯及其家屬的生 活處境,以便理解往後救援初期的社會狀態。

第一節 台灣政治犯產生的背景

政治犯的產生通常來自於極權國家對於持不同意見之異議分子的壓制。戰後 台灣政治犯的產生是由一連串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建構開始。一般為人所知的白 色恐怖也在此一政治背景下產生。然而白色恐怖的社會景況為何?究竟如何定義 政治犯?政治犯在社會的處境又為何?是本節所要討論的兩個面向。

一、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

一般認為,戰後國民黨政府在台灣所建立的政治體制並非如同宣傳上的「民 主」或是如「獨裁體制」一般,而是由西班牙政治學者Juan J. Linz提出,從佛朗 哥統治模式所衍伸出的「威權主義體制」理論,1其定義是:

所謂威權主義體制,是有所限制,而且責任所在亦採不明確的多元主義,

這種政治體系中,沒有不可質疑的最高意識形態(但有明確的心態),同 時不論在內容上或廣度上也沒有高度的政治動員(發展到某個時點之前除 外),領導者(有時是少數者集團)的權力行使,形式上無限,但實際上

1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台北:新自然主義,2009),頁 31。

の分析枠組》(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1986),頁 287-288。

3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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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得以在內部、外部皆穩定的狀況下存續。

蘇瑞鏘更細緻地用歷史脈絡來說明在「強人威權」之下,國民黨早在中國「訓 政時期」就擁有的威權文化歷史來說明其「黨國」的特質。早在 1920 年初期國 民黨在聯俄容共時期所引入的蘇聯共產黨的組織模式,就將黨的意志落實到國家 統治中;101930 年前後,國民黨在蔣介石的領導之下開始法西斯化,11直至今日,

台灣社會仍有人稱國民黨過去的統治是「黨國不分」,其脈絡應從訓政時期開始。

二、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

(一) 動員戡亂體制

在談國民黨政府在台建構諸多侵害人權的法律體制前,應先了解在 1942 年 5 月 5 日,為因應國共內戰戰事惡化所頒布的「國家總動員法」。「國家總動員法」

是為一套管制內容涵蓋廣泛的「經貿管制法規體系」,除了戰爭時期極為重要的 物資管制外,還包括了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諸多限制,例如集會、結社、新聞、

通信等自由。12

1945 年國民黨陸續在台開始進行「接收」工作,與此同時,卻將台灣納入 國共內戰的一環,台灣被作為「支持大陸復甦與戡亂戰爭後勤支援的角色」,具 有因應戰事的總動員體制直接的被「移植於台灣」。13

1947 年 7 月,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綱要」第一 條便指出:「本綱要依國務會議通過,『勵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如期

10 蘇瑞鏘,〈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0),

頁 35;鄭敦仁認為國民黨的統治體制之所以為「疑似列寧主義的黨國體制」也肇始於此,但 除此之外,其他特點與「列寧主義」較不相同,參見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 家與民主化》,頁 35。

11 蘇瑞鏘,〈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頁 35-36。

12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台北:國家人權紀念館籌 備處,2003),頁 95-96。

13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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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司法審判權利的第八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 院審判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秩序罪。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六、殺人罪。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一○、毀棄損壞罪。犯 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 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 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軍法審判通常為秘密審判,被告也無法請辯護律師,就算最後判決無罪,卻 仍須交保,在軍法審判制度底下,人民無法尋求救濟途徑為己辯護,24是侵害人 民司法審判權利最嚴重的一條。而內容特別是第一、二項的內亂和外患罪,則是 白色恐怖時期常被用來對付政治異議者的罪名。

台灣在國民政府「接收」期間,亦順勢接收了「國家總動員法」此種戰爭體 制移植下的遺緒,加上 1949 年之後,國民黨政府所建立的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 的管制之下,造就了 1950 年至 1980 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特別是「戡亂時期檢 肅匪諜條例」及「懲治叛亂條例」,當中對「叛徒」及「匪諜」的構成要件不明,

定義曖昧,其中「懲治叛亂條例」中的「二條一」則可直接判處死刑的絕對死刑 的特別刑法,在在凸顯了戡亂時期下白色恐怖時期對打壓政治異議人士的恐怖特 質。

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卻規定了十 項將人民交付軍法審判的罪刑,在其中刑法一百條內亂罪其定義與其構成要件同 樣曖昧含糊,使得司法人員可以各種方式檢查異議分子的思想或表現自由並依上 述法律起訴及定罪,這些都是在白色恐怖時期構民入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規

24 薛化元,〈威權體制的建立〉,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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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亦是造成白色恐怖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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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白色恐怖與政治犯

本節將著眼於白色恐怖時期的社會氛圍,進而從中了解政治犯及其家屬在坐 牢與出獄後生活的艱難。首先簡述白色恐怖;次談政治犯的定義及其社會處境。

一、何謂白色恐怖?

一般而言,「白色恐怖」指的是 1950 至 1980 年代,國民黨政府情治機關在 台灣大規模逮捕政治異議人士,其中多以共產黨或主張台獨者為目標的政治清除 行動。然而,由於情治機關在彼此競逐、追求獎勵的情況下,濫捕、牽連的情事 經常發生,因此該時期也出現了許多冤、錯、假案。

目前找不到首次使用「白色恐怖」來形容此一時段的第一人,對「白色恐怖」

詞彙的詮釋,有認為在法蘭西第三共和時期,巴黎公社對抗普魯士軍隊的象徵,

「紅色」表示「進步、反抗不易的階級解放之符號」;「白色」則代表「反動、保 守勢力」,用以象徵統治者「企圖以暴力的直接行使來補充制度規範力的不足的 暴壓行為」。25來做為該時期形象的詮釋。

學界一般對白色恐怖時期,時段的定義,通常是指 1949 年所爆發之四六事 件以降,到 1987 年解嚴,甚至算至 1992 年修正刑法一百條為其分野。26從台灣 歷史的脈絡中來看,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少參與事件的知識分子及地方仕紳在 事件過後遭政府清算,整體社會籠罩在恐怖瀰漫的氛圍之中。1947 年,隨著國 共內戰戰事白熱化,中國共產黨不斷鼓動學潮,國民黨政府於 5 月頒布「維持社 會秩序臨時辦法」、7 月蔣介石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12

25 藍博洲,《白色恐怖》(台北:揚智文化,1993),頁 15-16、18。

26 侯坤宏,〈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論析〉,收錄於薛月順執行編輯,《臺灣 1950~60 年代的歷史省思

──第八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台北:國史館,2007),頁 178。

(2006.11.1),頁 114。

30 許文堂訪問,鍾玉霞等人記錄,《澎湖煙台聯中冤獄案口述歷史》(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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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色恐怖時期的社會景況

「政治」,在戒嚴時期的台灣無法在公眾被論述及談論,像是前日本駐台代 表池田維就曾回憶,四十年前他初抵台灣時,就曾在公車上看到「請勿談論國家 大事」的大型標語牌,一般人也普遍存在以言詞批評政府者,會被送到綠島坐牢 的想法,而由日本送來的報章雜誌,都必須受到檢查,若是有敏感性的字眼出現,

「就會被塗黑」。31即便未親歷監牢的滋味,但此種緊張與恐懼的氛圍,仍能從 日常生活中感受出來。

在戰後初期與一些從事文藝工作朋友經常往來的葉石濤,便以文學的筆法描 寫出那時聽聞周遭朋友陸續被逮捕時的緊張感:

我從街頭向路中悄悄傳來傳去的風聞中,不時聽到全省各地的逮捕活動並 沒有停止的訊息。這是個人人自危的時代。除非是麻木不仁的死靈魂,凡 是對台灣的未來命運有關心的台灣知識分子,每一個人都有隨時被抓的危 險,當然我也不能置身於時代風暴之外。我們並不知道誰在幕後一手導演 這殘酷的殺戮,但是我卻知道每天黎明時刻在台北川端町所上演的槍決

「叛徒」的一齣齣慘絕人寰的悲劇。32

對於一般人而言,除了「政治」外,或許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不會感到有任何 緊張及恐怖的氛圍,但從生活周遭,皆能感受到社會的「潛規則」。像是小時候 常聽見家中長輩囑咐「囝仔人,有耳無嘴」,就怕一說多了會惹上麻煩。

1960 年代,國民黨政府開始積極發起「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的運動,可 以在公共場合或是大眾刊物上看見其標語,最重要的是,這個運動若檢舉成功,

還能有獎金。時人回憶其獎金「高得出奇」,幾乎達到同時期愛國獎券第一特獎

31 池田維著,楊明珠、黃菁菁譯,《台灣出使記──日本‧台灣‧中國 挑戰建立新關係》(台北:

允晨文化,2011),頁 75。

32 葉石濤,《一個台灣老朽作家的五○年代》(台北:前衛,2005),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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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多。33如此的獎勵政策,使得周遭的親朋好友都有可能成為揭發、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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