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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政治犯救援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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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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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陳翠蓮教授. 政 治 大 立 戰後臺灣政治犯救援之研究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林冠瑜 日期:2013 年 7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I~. Nat. y. 1,. sit. n. al. er. io. ~1v~Y\ Ch. engchi. PJj-.§c. i n U. v. ~1 ~if ~~ '1 c!. :14 ~!{; ~.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本文論獲得 慈林教育基金會慈河獎學金 鄭福田台灣文史相關系所學位論文獎助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謹此特致謝忱.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摘. 要. 1950 年,蔣介石為集中領導,貫徹強人意志,開始進行黨的「改造」 ,同時 整頓情治組織,將之置於長子蔣經國的掌握。此時台灣社會在「反攻大陸」的意 識形態主導下,大規模監視與逮捕不見容於當局的異議分子。由於情治人員為獎 金及權力的競逐,無辜受羅織、誣陷因而身陷囹圄者不在少數,造成大量冤、錯、 假案的發生。 1960 年代所爆發如雷震、蘇東啟案等政治案件,在在突顯國民黨政府對民. 政 治 大. 主訴求的鎮壓。1964 年,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的發生,彭明敏、謝聰敏、魏廷. 立. 朝師生與其他外籍人士開啟了政治犯救援的契機。此時島外一連串留學生遣返事. ‧ 國. 學. 件及海外台獨運動的萌芽,皆有助於台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形成。 1970 年代初期,在跨國救援者的加入之下,政治犯救援行動規模日益茁壯,. ‧. 並且在 70 年代中期,隨著島內民主化的浪潮,救援與黨外運動的合流,日本與. y. Nat. sit. 美國反國民黨政權勢力的裡應外合,使政治犯救援的能量日漸積累。. n. al. er. io. 1980 年代,在救援行動與黨外運動的合流下,國民黨政府不得不成立親官. i n U. v. 方的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來緩解困窘的國際情勢與島內民主聲浪;而民間,. Ch. engchi. 也以黨外人士為中心,成立政治犯關懷組織。1984 年,台灣第一個民間人權組 織誕生─台灣人權促進會,更是引介更多國際人權知識入台,深化台灣的人權認 識。此時期政治犯救援的工作,以海外為主或是島內外串連的模式,正式進入以 國內為主體的救援行動。 本文希望透過史料爬梳,能夠建構台灣政治犯救援的初步圖像,並以官方檔 案來看國民黨政府的因應策略,藉此了解救援的成效與侷限,並能以更廣闊的視 角,考察台灣政治犯救援的時代變化,一方面定位救援工作在整體台灣戰後人權 史上不同階段的意義,另一方面則向這些不畏風險、不計代價,執意捍衛人權的 工作者致敬,並為這段歷史留下紀錄。.

(8) 關鍵字:白色恐怖、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留學生遣返、台獨運動、台灣青年、 黃啟明、劉佳欽、顏尹謨、陳玉璽、彭明敏、謝聰敏、陳明忠、陳菊、司馬晉、 梅心怡、艾琳達、唐培禮、三宅清子、宗像隆幸、陳鼓應、國際特赦組織、台灣 政治犯救援會、美麗島事件、中國人權協會、關懷雜誌、台灣人權促進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2. 第二章. 白色恐怖時代與政治犯的產生 ..............................................12.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章. 台灣政治犯產生的背景...................................................................... 12 白色恐怖與政治犯.............................................................................. 19. 1960 年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雛形 .........................................27. 第一節 島內、外救援概況.............................................................................. 27 第二節 救援網絡的組織與布建:以〈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案及留學生 遣返事件為例...................................................................................................... 38 第三節 國民黨政府的因應:以黃啟明案與劉佳欽、顏尹謨案為例.......... 50. 立. 1970 年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成熟 .........................................60. ‧ 國. 學. 第四章. 政 治 大. ‧. 第一節 島內救援概況...................................................................................... 60 第二節 島外救援概況...................................................................................... 72 第三節 海內外救援網絡的串聯...................................................................... 80 第四節 國民黨政府之因應:以陳明忠案與對人權工作者的因應為例........ 89. sit. y. Nat. 第六章. al. n.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er. io. 第五章 1980 年代政治犯救援組織的國內化 .....................................102. v. 「親官方」的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 ...................................... 102 關懷中心及《關懷雜誌》................................................................ 114 不可妥協的人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 126. Ch. engchi. i n U. 結論 ........................................................................................138. 徵引書目.................................................................................................143. 1.

(10)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二八事件後,國民黨政府對台灣整體的壓制並未因事件落幕而有所放鬆。 1950 年,蔣介石開始進行全面性黨的「改造」 ,確實掌握「以黨領政」 、 「以黨領 軍」的精神,被現代研究者視為是集中領導,貫徹強人意志之舉。 1黨「改造」. 政 治 大 「反攻大陸」的意識形態主導下,透過黨國體制所建構出層層緊密的社會監控網 立. 的同時,另整頓情治組織,將之置於長子蔣經國的掌控。此時台灣社會在國民黨. ‧ 國. 學. 絡及情治系統的運作下,大規模監視與逮捕不見容於當局的異議分子。 在情治人員為獎金及權力的競逐下,無辜受羅織、誣陷因而身陷囹圄者不在. ‧. 少數, 2造成大量冤、錯、假案的產生。就連調查局前副局長高明輝也認為,許. sit. y. Nat. 多「匪諜」其實是被情治人員所「製造」出來的。 3. al. er. io. 1960 年代所爆發如雷震、蘇東啟案等政治案件,在在突顯國民黨政府對民. v. n. 主訴求的鎮壓。這些引起國際重視的政治案件,使國民黨政府「自由中國」的形. Ch. engchi. i n U. 象開始受到外界質疑。此時這些大型政治案件雖受國際注目,但外界卻無法對政 治受害者進行援助,更遑論其他更多沒沒無聞但牽連甚廣的政治案件。 1960 年代末,部分來台旅遊或工作的外籍人士關注到台灣缺乏政治意見表 達的自由,其後不乏有外籍教士、觀光客,海外的台灣同鄉,甚至是受難者的親 屬或是受難者本身投入救援工作。這些「人權工作者」們,透過與國際人權組織 1 2. 3.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台北:新自然主義,2009),頁 91。 關於 1950 年代國民黨內部改造可參見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 第二章:「黨國體制的確立」 ,頁 81-106;王良卿,《改造的誕生》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 學系,2010),第五章「國民黨邁向威權改造 (1950)」 ;馮琳,《中國國民黨在台改造研究 (1950-1952)》 (南京:鳳凰,2013) ;陳曉慧, 《由上而下的革命:中國國民黨改造之研究(1950-1952)》 (台北:漢世紀數位,2014)。 高明輝口述,范立達整理,《情治檔案:一個老調查員的自述》 (台北:商周文化,1995) ,頁 230。 2.

(11) 及海外台灣同鄉的聯繫及秘密行動,揭露台灣政治犯的處境,逐漸拆穿「自由中 國」的假象,紛紛要求國民黨政府改善國內的人權及政治狀況。1970 年代中期, 政治犯救援的行動,隨著台灣民主化的浪潮,經由島內與島外的連結,對改善國 內政治犯的處境產生了實際的幫助。 在白色恐怖時期,這些在國民黨政府嚴密封鎖訊息之下,卻能瞭解台灣真實 面貌的人權工作者們,可謂是台灣邁入民主化的能量之一。然而從 1960 年救援 網絡形成之初至 1980 年代末期,原本只能在國外運作的政治犯救援工作,漸漸 轉移到國內,整體變化的圖像,至今尚不清晰。同時,堅決否認在其統治下有「政. 政 治 大 在今日,全球獨裁、極權國家仍然存在,人權工作者透過不斷寫信、組織支 立. 治犯」的國民黨政府,究竟如何因應民間所發起的政治犯救援運動,亦不清楚。. 援及合作企圖救援政治犯的新聞仍時有所聞,但究竟在個案進行救援時的成效如. ‧ 國. 學. 何?又有如何的侷限?. ‧. 筆者有幸於碩士班期間,參與 1984 年成立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典藏計. y. Nat. 畫工作,經由兩年的時間,爬梳台權會歷年刊物及內部檔案。同時,工作中不時. er. io. sit. 看到台權會內的成員,忙碌於國會協商、街頭示威或是人權教育的活動中,感佩 人權工作者為台灣人權付出的心力,因而加入他們,成為台權會不定期支援的「志. al. n. v i n 工」。亦因如此,便開始思考戰後台灣從事政治犯救援工作者,究竟是如何突破 Ch engchi U 國民黨重重的限制進行工作,因而投入研究。. 2000 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距離邁向「正常」的民主國家之列又前進了一 大步,但這並不意味著台灣社會已全然轉型,相反的,從轉型正義的觀點而言, 無法了解過去人權侵害的歷史,就無助於提升國民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了解過去 的歷史,是幫助我們在面對未來之時能以為殷鑑,避免重蹈覆轍;本文希望用更 廣闊的視角,來考察台灣政治犯救援的過往,一方面梳理救援工作在整體台灣戰 後人權史上不同階段的意義與定位,另一方面則向這些不畏風險、不計代價,執 意捍衛人權的工作者留下歷史紀錄。. 3.

(12) 二、文獻回顧. 目前以政治犯救援為主要研究範疇的著作並不多,民間和學界僅有個別的作 品。然而,政治犯救援的研究範疇,與近年來因大批檔案開放而形成較具規模的 政治案件研究有關,因此,這部分亦應列入文獻回顧之中。. (一). 政治犯救援相關研究. 目前學界以政治犯救援為研究主旨者僅有沈亮的碩士論文:〈梅心怡(Lynn Miles)與台灣政治犯救援運動(1971-1984)〉。 4本文以 1970 年代開始從事台灣. 政 治 大. 人權救援運動的美籍人士梅心怡(Lynn Miles)所提供的一手資料,觀察 1970. 立. 至 1980 年代發展出的台灣政治犯救援過程。當中針對救援的過程與細節有細緻. ‧ 國. 學. 的描寫,可藉此理解當時運動的艱難與所遭遇的挑戰。由於梅心怡身分,加上他. ‧. 在台灣政治犯救援歷史中的核心角色,是目前以救援時間來看,最全面性的資料, 也使得本論文具有議題開創的特質。. y. Nat. io. sit. 沈亮亦參與 2008 年總統府所委託的研究案:〈從梅心怡(Lynn Miles)往來. n. al. er. 書信看 1970 年代人權救援與台灣民主化〉5。筆者以為內容是再次將其碩士論文. Ch. i n U. v. 主題加以整理、擴大,對呈現台灣 1970 年代政治犯救援的人物及重大事件有一. engchi. 更清晰的輪廓。然而,該研究仍未觸及探討救援工作的意義、成效與影響,所使 用的史料仍侷限在梅心怡相關資料,因此無法在更大的脈絡下看到整體救援的狀 況。 王一民的碩士論文〈外籍人士旅台從事民主人權發展史蹟之研究〉 6中第五. 4. 5. 6. 沈亮, 〈梅心怡(Lynn Miles)與台灣政治犯救援運動(1971-1984)〉 (台中:東海大學歷史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 總統府委託研究,受託單位: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研究主持人:吳樹民,研究助理:沈亮、 施妙旻,《從梅心怡(Lynn Miles)往來書信看 1970 年代人權救援與台灣民主化》 ,網址: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download/%E6%A2%85%E5%BF%83%E6%80%A1%E7% A0%94%E7%A9%B6%E6%A1%8820080716LynnMiles.pdf。檢視日期:2012.4.4.2。 王一民, 〈外籍人士旅台從事民主人權發展史蹟之研究〉 (嘉義: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8)。 4.

(13) 章便是以國際特赦組織與梅心怡為中心,討論外籍人士對台灣民主人權發展的事 蹟。但該論文徵引出處並不符學術要求,難以查找資料原始出處,研究脈絡也未 突破沈亮研究的框架。 雖然在學術界目前僅有極少數對政治犯救援主題的探究,但在民間,特別是 當時參加救援工作的外籍人士:梅心怡、艾琳達兩位,均已對該段歷史進行回顧 工作。由於兩位身分兼具研究者與當事者,讓兩位的整理性研究兼具史料及文獻 性質,故將之置於下節史料應用中討論。 陳佳宏《台灣獨立運動史》 7第四章第三節「政治救援與人權號召」中,清. 政 治 大 外交」也談到美國「台灣同鄉」們為台灣人權所進行的國會遊說行動的過程,是 立. 晰地提到日本、美國台獨運動政治犯救援網絡的脈絡;第四節「國會遊說與國際. 研究主軸,因此書中僅交代大致梗概,並未加以深究。. ‧. (二). 學. ‧ 國. 對於台獨與政治犯救援議題的入門。但由於分析政治犯救援的個案與意義並非該. 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相關研究. y. Nat. sit. 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研究,近來隨著相關檔案的整理開放,有不少產出,主. n. al. er. io. 要是個案研究。目前已有較早期與共產黨相關案件的研究: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與. i n U. v.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案;8台獨相關案件:興台會與亞細亞同盟案;9較受國際關注. Ch. engchi. 7. 陳佳宏,《台灣獨立運動史》(台北:玉山社,2006) 。. 8. 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的學位論文有三篇:梁正杰,〈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相關政治案件之研究 (1946-1961)〉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蔡西濱, 〈中共地下黨「臺 灣省工作委員會 」 (1946~1950)—以臺北市地區為研究中心〉 (台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 論文,2009) ;王漢威, 〈戰後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1946-1950)〉 (台北: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2011)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案方面則有曾培強, 〈台灣民 主自治同盟案件研究〉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林正慧,〈1950 年代「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相關案件試析〉 ,收入張炎憲、陳美蓉主編,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 轉型正義論文集》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9) ,頁 137-188。另外林正慧以上述兩 組織合併討論 1950 年代左翼政治案件:林正慧, 〈1950 年代左翼政治案件探討:以省工委會及 臺盟相關案件為中心〉 ,《臺灣文獻》 ,60:1(2009.03) ,頁 395-477。. 9. 林世華, 〈一九六○年代台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之研究──以興台會與亞細亞同盟案為例〉 (台中: 東海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8) 。 5.

(14) 的雷震案、10蘇東啟案、11彭明敏脫出案、12泰源事件、13刺蔣案、14美麗島事件 15 等重大政治案件。是筆者可將之作為理解救援背景的基礎研究。 其中如吳丞祐的碩士論文〈余登發與戰後臺灣民主運動〉16提到當時余登發 父子因吳泰安案遭逮捕時,艾琳達等人協助將其訊息傳遞給國際特赦組織一事, 顯示了隨著人權救援史料的出土,漸能補充政治案件本身的歷史脈絡。 政治案件研究方面,亦有從較宏觀視角出發者如以法律觀點著手的裘佩恩 〈戰後臺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 17或從人權史為主要脈絡,檢討白色恐怖形成 的結構因素與不當處置:蘇瑞鏘〈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18,皆提. 政 治 大. 供筆者更多不同面向來理解政治犯形成的背景及處置。. 立. ‧. ‧ 國. 學. 10. n. al. er. io. sit. y. Nat. 許瑞浩,〈從官方檔案看統治當局處理「雷震案」的態度與決策-以國防部檔案為中心〉,收 入胡建國主編,《二十世紀台灣民主發展:第七屆中華民國國史館專題論文集》 (台北:國史 館,2004) ,頁 319-406;蘇瑞鏘, 〈從雷震案論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法律處置對人權的侵害〉 , 《國史館學術集刊》,15(2008.03) ,頁 113-158。 11 陳儀深,〈臺獨叛亂的虛擬與真實──一九六一年蘇東啟政治案件研究〉 ,《台灣史研究》,10:1 (2003.06) ,頁 141-172。 12 陳儀深, 〈彭明敏與海外臺獨運動 (1964-1972)──從外交部檔案看到的面向〉 , 《國史館學術集 刊》 ,10(2006.12) ,頁 189-219;侯坤宏, 〈1970 年彭明敏逃出臺灣以後〉 ,收入黃翔瑜編, 《戰 後檔案與歷史研究:第九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 ,台北:國史館,2008,頁 837-872;王 景弘, 〈美國外交檔案中的「彭明敏案」〉 ,收入彭明敏, 《自由的滋味》 (台北,玉山社:2009), 頁 264-288。 13 陳儀深, 〈泰源監獄事件研究〉 ,收入許雪姬編,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專題研討會論文暨口述 歷史紀錄》 (台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2003。 14 陳儀深, 〈1970 年刺蔣案:以外交部檔案為主的研究〉 ,收入黃翔瑜編, 《戰後檔案與歷史研究: 第九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 (台北:國史館,2008) ,頁 1073-1093。 15 美麗島事件的研究較其他政治案件多,最主要討論案件本身的學位論文有:賴叡泰, 〈戰後臺 灣政治案件之研究──以美麗島事件為中心〉 (台北: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針對逮捕前後及輿論發展為探討的有:陳佳宏, 〈「美麗島大逮捕」前後國內輿論情勢之發展: 以主流平面媒體為主的分析〉 , 《台灣史研究》 ,14:1(2007.03) ,頁 191-230。研究當時情治 機關的佈建可見陳翠蓮, 〈戒嚴時期台灣的情治機關:以美麗島事件為例〉 ,收入胡健國主編, 《二十世紀台灣民主發展:第七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 (台北:國史館,2004) ,頁 145-176。 16 吳丞祐, 〈余登發與戰後臺灣民主運動〉 (台北:國立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 17 裘佩恩,〈戰後臺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台北: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1995)。 18 蘇瑞鏘, 〈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0) 。 作者另有已出版之相關期刊論文:蘇瑞鏘, 〈戰後台灣政治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不正與不當〉 , 《台 灣風物》 ,61:3(2011.09) ,頁 33-73;蘇瑞鏘,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與戰後台灣政治案件〉, 《輔仁歷史學報》 ,30(2013.3) ,頁 167-213。 6. Ch. engchi. i n U. v.

(15) (三). 人權組織相關研究. 政治犯救援相關組織方面,國內較少有相關深入研究,例如國際組織方面, 儘管是一般人較知悉的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亦僅有部分學位論 文談及,如董羚瑩〈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人權保護功能上之研究─以國際特赦組織 為例〉 。19而國內組織方面,1979 年成立的中國人權協會(於 2010 年改名為中華 人權協會)與 1984 年成立的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的比較研究有黃玉 玲〈台灣人權發展之挑戰與非政府組織因應之道─以中國人權協會及台灣人權促 進會為例〉, 20還有研究台權會的專篇論文郭松穎〈台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 的發展與轉型-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 21上述雖非針對政治犯救. 政 治 大. 援做討論,但卻能補充筆者對人權工作的組織方面的資訊。. 立. 較為特殊的是,由於當時在海外積極加入救援的人權工作者,大部分與當地. ‧ 國. 學. 海外同鄉與反國民黨政權勢力:台獨團體成員有所重疊,所以了解海外台獨的變. ‧. 化與組織,也有助於本研究的進行,這部份研究如陳佳宏《台灣獨立運動史》 、22 蔡佳真〈二二八事件後之海外台獨運動 1947-1970〉 、23陳昱齊〈國民黨政府對美. y. Nat. io. sit. 國台灣獨立運動之因應(1961-1972)〉 24等。. n. al. er. 上述三項文獻基本分類,政治犯救援方面,由於文獻並不多,最為相近的僅. Ch. i n U. v. 有沈亮的研究。沈亮針對梅心怡的著墨較多,較無法更整體的觀察當時整個運動. engchi. 的規模與組織,但其豐富的史料運用,是筆者可依循與借鑑之處。政治案件方面, 著重在事件史實建構與其時代意義,對救援部分較少關注,因此,本文企圖梳理 救援網絡,建構當時的脈絡與組織,以求增加人權救援研究初步的具體圖像。其. 19. 20. 21. 22 23 24. 董羚瑩, 〈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人權保護功能上之研究──以國際特赦組織為例〉 (台北:中國文 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 黃玉玲,〈台灣人權發展之挑戰與非政府組織因應之道──以中國人權協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 為例〉(嘉義: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 郭松穎, 〈台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 (台 北: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2005)。 陳佳宏,《台灣獨立運動史》(台北:玉山社,2006) 。 蔡佳真, 〈二二八事件後之海外台獨運動 1947-1970〉 (台中:東海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2005) 。 陳昱齊, 〈國民黨政府對美國台灣獨立運動之因應(1961-1972)〉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 7.

(16) 次,上述文獻亦增加筆者對政治案件與人權組織有更多元的認識與了解。 目前已有更多出土資料能對政治犯救援拼湊出更為全面的網絡圖像,而遍及 世界各地的政治犯救援網絡並非單獨存在,因此本研究欲透過分析個案救援的方 式,來觀其意義與成效。另外,筆者欲以官方檔案來探究國民黨政府如何因應政 治犯救援,從中亦凸顯出從事工作會遇到的困難及挑戰。 筆者希望透過與既有研究不同的研究脈絡,經由長時期廣泛的觀察來理解政 治犯救援在台灣戰後人權史上的意義及其定位,.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立. 政 治 大. ‧ 國. 談)等資料互相對照分析後,得出論述觀點。. 學. 本研究使用「歷史研究法」,透過對檔案、書信、報刊、時人回憶(口述訪. ‧. 史料應用的部分,可分為檔案、時人書信、回憶錄及雜誌刊物等。. sit. y. Nat. 檔案方面,本研究將使用檔案管理局及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檔案館所藏之「外. io. al. er. 交部檔案」。另檔案管理局目前已開放「國防部軍法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檔 案亦在本研究中有所應用。從檔案中可看到國民黨當局對海外同鄉或外籍人士參. n. v i n Ch 與政治犯救援的意見與看法,甚至是提出反制與因應策略,並能夠更清晰的觀察 engchi U 救援成效,是增加官方觀點的重要史料。檔案中亦留下許多民間救援政治犯活動 的紀錄與資料,亦可補充救援方資料之不足。. 相對於官方資料,政治犯救援運動的主要參與者或團體亦留下龐大的書信資 料,主要有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出版的《梅心怡人權相關書信集》三大冊。25 另外慈林基金會內的台灣社會運動史料中心,則藏有美國台灣人權協會、東亞人 權協會於美麗島事件時期,海外聲援相關資料。 25. 張炎憲、沈亮主編, 《梅心怡人權相關書信集(1)台灣民主運動人士篇》 (台北:吳三連臺灣 史料基金會,2008) ;張炎憲、沈亮主編, 《梅心怡人權相關書信集(2)跨國人權救援的開端 (1968-1974)》 (台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9) ;張炎憲、沈亮主編, 《梅心怡人權相 關書信集(3)國際救援力量的成長(1975-1978)》 (台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10)。 8.

(17) 回憶錄方面,前述曾提及梅心怡與艾琳達兩人將工作的回憶加以整理後,成 為既具有史料和文獻價值的A Borrowed Voice: Taiwan Human Rights through International Networks, 1960-1980,26內文著重資料呈現,個案部分主要圍繞在兩 人接觸的案件與人際網絡。另外如美籍牧師唐培禮、 27人權工作者艾琳達, 28及 曾參與台灣人權協會的李界木, 29參與日本台獨籍政治犯救援的黃昭堂、 30宗像 隆幸 31等,都留下了當時的救援回顧。政治受難者彭明敏、 32謝聰敏 33等人及受 難者家屬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出版之《白色跫音:政治受難者及相關人物 口述歷史》34等人的回憶錄,也有紀錄當時受救援及援救他人的情形。口述歷史. 政 治 大 金會所出版的《一門留美學生的建國夢》 等。 立. 方面則有中研院近史所《海外台獨運動相關人物口述史》、 35吳三連台灣史料基 36. 當時在島內從事政治犯救援工作的團體,如中國人權協會的機關刊物《人權. ‧ 國. 學. 會訊》 、關懷中心的《關懷雜誌》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人權雜誌》系列 37等亦提. al. v i n Linda Gail Arrigo, and Lynn Miles C eds., A Borrowed Voice: Taiwan Human Rights through h e nthegSocial International Networks, 1960-1980 (Taiwan: Empowerment i U Alliance, 2008). h c 唐培禮著,賴秀如譯, 《撲火飛蛾:一個美國傳教士親歷的台灣白色恐怖》 (台北:允晨文化, n. 26. 27. er. io. sit. y. Nat. 四、章節安排. ‧. 供當時島內救援的紀實。. 2011)。 艾琳達口述,林佳瑩著,《美麗的探險:艾琳達的一生》(台北:遠景,2011)。 29 李界木,《一粒麥籽落土》 (台北:前衛,2009) 。 30 黃昭堂口述,張炎憲、陳美蓉採訪整理, 《建國舵手黃昭堂》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2012)。 31 宋重陽,《台灣獨立運動私記:三十五年之夢》(台北:前衛,1996) 。 32 彭明敏, 《自由的滋味:彭明敏回憶錄》 (台北:玉山社,2009) ;彭明敏, 《逃亡》 (台北:玉 山社,2009)。 33 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紀錄, 《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 (台北:國史館, 2008)。 34 黃龍興總策畫, 《白色跫音:政治受難者及相關人物口述歷史 第一輯》 (台北:國家人權博物 館籌備處,2011) 。 35 陳儀深訪問,簡佳慧等記錄, 《海外台獨運動相關人物口述史》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2009)。 36 張炎憲、曾秋美主編,《一門留美學生的建國故事》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9) 。 37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會訊》(1985-1987)、《台灣人權雜誌》 (1987-1993、 1994-1995) 。 9 28.

(18) 第一章「緒論」,將本研究的動機、目的及其相關研究回顧。並針對史料、 研究方法與章節安排做一介紹。 第二章「白色恐怖時代與政治犯的產生」。第一節先介紹戰後初期台灣,政 治犯產生的背景。國民黨政府如何建構強人威權黨國體制及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 來箝制人權發展,並「製造」政治犯。 第三章「1960 年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雛形」 。第一、二節談島內、外救援概 況,做一整體時代主要從事工作的人與組織介紹;第三節以政治案例〈台灣人民 自救運動宣言〉案及留學生遣返事件為例,整理出救援管道如何被建構出來,而. 政 治 大. 整體網絡是如何在事件中不斷組織化及規模化的過程。第四節,主要從官方檔案. 立. 中,看在日遭遣返的劉佳欽、顏尹謨,與自美返台後被逮捕的黃啟明案,看國民. ‧ 國. 學. 黨政府如何因應此二案件,並從中窺探實際救援的成效。. ‧. 第四章「1970 年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成熟」。第一、二節繼續介紹 1970 年 代島內、外救援概況。島內在 1970 年代中期之後,由於黨外運動的發展,島內. y. Nat. io. sit. 自發形成的救援網絡開始與海外救援相互串聯,而在黨外運動與政治案件一來一. n. al. er. 往相互影響之下,便造就了 1970 年代中期以後,成熟的救援網絡。海外則順應. Ch. i n U. v. 著島內政治案件的發生,加入更多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的工作者,因此海外救援網. engchi. 絡便從過去反對國民黨勢力的組織,發展成以「人權」為主要概念的救援概況。 第三節透過 1970 年代的政治案件來具體說明海內外救援網絡的串聯及發展。第 四節再次以兩個案例:1976 年的陳明忠案及陳菊、司馬晉兩位人權工作者,來 看國民黨如何因應救援活動。 第五章「1980 年代政治犯救援組織的國內化」 。第一節將以國民黨為因應美 麗島事件而開展出「親官方」的「民間」「人權」組織:中國人權協會,介紹其 成立背景及透過官方檔案中中國人權協會的探監活動,窺探其工作方法與其侷限。 第二節將針對第一個民間開展出的政治犯救援組織,關懷中心,從關懷中心及其 機關刊物《關懷雜誌》的介紹,來看「關懷」的工作與救援項目究竟有什麼地方 10.

(19) 與中國人權協會不同。最後,1984 年成立的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人權」為命 名,可見其與中國人權抗衡之意,再次介紹台權會以便了解 1980 年代中、後期, 台灣人權組織國內化的狀態。 第六章「結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20) 第二章. 白色恐怖時代與政治犯的產生. 本章首先討論台灣政治犯產生的背景。第一節從蔣介石在韓戰爆發後所建構 的強人威權黨國體制及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談起。第二節則討論白色恐怖時期底 下,政治犯的定義;次談在社會高度恐懼及警戒的景況下,政治犯及其家屬的生 活處境,以便理解往後救援初期的社會狀態。. 第一節. 政 治 台灣政治犯產生的背景. 立. 大. ‧ 國. 學. 政治犯的產生通常來自於極權國家對於持不同意見之異議分子的壓制。戰後 台灣政治犯的產生是由一連串強人威權黨國體制的建構開始。一般為人所知的白. ‧. 色恐怖也在此一政治背景下產生。然而白色恐怖的社會景況為何?究竟如何定義. y. Nat. n. al 一、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 er. io. sit. 政治犯?政治犯在社會的處境又為何?是本節所要討論的兩個面向。. Ch. engchi. i n U. v. 一般認為,戰後國民黨政府在台灣所建立的政治體制並非如同宣傳上的「民 主」或是如「獨裁體制」一般,而是由西班牙政治學者Juan J. Linz提出,從佛朗 哥統治模式所衍伸出的「威權主義體制」理論, 1其定義是: 所謂威權主義體制,是有所限制,而且責任所在亦採不明確的多元主義, 這種政治體系中,沒有不可質疑的最高意識形態(但有明確的心態),同 時不論在內容上或廣度上也沒有高度的政治動員(發展到某個時點之前除 外),領導者(有時是少數者集團)的權力行使,形式上無限,但實際上 1.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台北:新自然主義,2009),頁 31。 12.

(21) 是在完全可預測的範圍內。 2 然而,鄭敦仁則認為Linz的威權主義體制,無法全部適用國民黨政府在台的 統治模式,因而提出「疑似列寧主義的黨國體制」 。3依據若林正丈的解讀,國民 黨與列寧主義相似之處皆是有透過「黨」所發展出在社會各階層(婦女、學校)、 中央與地方、軍隊等方面的單位與組織來達到全面控制的目的。但國民黨內部所 奉行孫文的政治發展論,和為尋求西方自由世界支持而所製造出的「自由中國」 形象,皆與列寧主義不同,故將之稱為「疑似列寧主義的黨國體制」。 4 若林正丈認為,除了「威權主義體制」與「疑似列寧主義的黨國體制」外,. 政 治 大 「法統」 ,來排斥其他可能存在的異議空間, 若林正丈也指出,國民黨政府在台 立. 國民黨威權體制的特質應該還包含了以中國傳統的「正統」觀念,將國民黨視為 5. ‧ 國. 學. 灣所宣稱的「法統」,使得「台灣反對運動」的脈絡中,出現「台灣民族主義」 與之對抗的意識形態出現。 6筆者以為,這項因素也是國民黨政府必須在戰後強. ‧. 力清除從日本時期留下的台共與戰後傳至台灣的中共意識形態,來維持其中國正. sit. y. Nat. 統的地位。另外,若林也指出國民黨政府利用「政治菁英的族群二重結構」 、 「二. al. er. io. 重的侍從主義」及美國的幫助鞏固其威權體制。 7. v. n. 薛化元則指出,除了上述若林正丈對台灣威權體制所補充的政治性格外,也. Ch. engchi. i n U. 不能忽略「強人意志」在戰後台灣政治發展與轉型的關鍵地位。 8薛化元舉出, 包括國防會議、國家安全會議、救國團系統,甚至是九年義務教育等都是在欠缺 合法的基礎而由強人(蔣介石)的意志下推行。 9透過情治系統在黨內、外消除 異己,並搭配戒嚴體制與動員戡亂體制兩者制度性的推動之下,使「強人威權體 2.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 《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2,原引自西川知一編, 《比較政治 の分析枠組》(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1986),頁 287-288。 3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2。 4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2-33。 5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6-37。 6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7。 7 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頁 37-43。 8 薛化元,〈威權體制的建立〉,收入張炎憲、陳美蓉主編,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 集》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9) ,頁 18。 9 薛化元,〈威權體制的建立〉,頁 18-19。 13.

(22) 制」得以在內部、外部皆穩定的狀況下存續。 蘇瑞鏘更細緻地用歷史脈絡來說明在「強人威權」之下,國民黨早在中國「訓 政時期」就擁有的威權文化歷史來說明其「黨國」的特質。早在 1920 年初期國 民黨在聯俄容共時期所引入的蘇聯共產黨的組織模式,就將黨的意志落實到國家 統治中;101930 年前後,國民黨在蔣介石的領導之下開始法西斯化,11直至今日, 台灣社會仍有人稱國民黨過去的統治是「黨國不分」 ,其脈絡應從訓政時期開始。. 二、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 (一) 動員戡亂體制.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在談國民黨政府在台建構諸多侵害人權的法律體制前,應先了解在 1942 年. ‧. 5 月 5 日,為因應國共內戰戰事惡化所頒布的「國家總動員法」 。 「國家總動員法」. y. Nat. 是為一套管制內容涵蓋廣泛的「經貿管制法規體系」,除了戰爭時期極為重要的. al. er. io. 通信等自由。 12. sit. 物資管制外,還包括了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諸多限制,例如集會、結社、新聞、. n. v i n 1945 年國民黨陸續在台開始進行「接收」工作,與此同時,卻將台灣納入 Ch engchi U. 國共內戰的一環,台灣被作為「支持大陸復甦與戡亂戰爭後勤支援的角色」,具 有因應戰事的總動員體制直接的被「移植於台灣」。 13 1947 年 7 月,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綱要」第一 條便指出: 「本綱要依國務會議通過, 『勵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如期. 10. 11 12. 13. 蘇瑞鏘, 〈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0), 頁 35;鄭敦仁認為國民黨的統治體制之所以為「疑似列寧主義的黨國體制」也肇始於此,但 除此之外,其他特點與「列寧主義」較不相同,參見若林正丈著,許佩賢譯,《台灣:分裂國 家與民主化》,頁 35。 蘇瑞鏘,〈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頁 35-36。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台北:國家人權紀念館籌 備處,2003),頁 95-96。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96。 14.

(23) 實施憲政案』及國家總動員法之規定制定之」,確立「戡亂達成,而後行憲」的 地位,以國家總動員法為其母體進行管制,並賦予戡亂的合法性。14而該「綱要」 最為發揮戡亂時期管制效力的便是其中法令規定:「為達成戡亂目的,行政院得 依國家總動員法之規定,隨時發佈必要之命令」。 15是將行政權無限擴張的一條 重要關鍵法律。 1948 年 4 月,戰爭態勢漸對國民黨不利之際,第一次召開的國民大會就先 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6在動員戡亂時期法制裡,定義不明的法令成 了賦予情治人員羅織、牽連,進而「製造」政治犯的有力武器,例如:「戡亂時. 政 治 大 而「叛徒」則在構成要件的概念上,相當曖昧,不只定義曖 立. 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二條定義「匪諜」為「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 通謀勾結之人」。. 17. 昧,18這些通常被檢察官以「叛徒」或「匪諜」起訴之人,將面對特別刑法的「懲. ‧ 國. 學. 治叛亂條例」中第二條第一項所指稱「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 ‧. 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內亂及外患罪),處. io. er. 時期,占了總執行人數十分之一。 19. sit. y. Nat. 死刑」,是嚴重侵害人民生命權法律,這「二條一」的絕對死刑也是在白色恐怖. 其中必須留意的是,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所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al. n. v i n 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 Ch engchi U 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意圖」部分,在定義及判斷其構成要件模糊,許多在白色恐怖時期, 僅是與政府意見相悖或評論時政者,可能就在線民與情治系統的舉報下,被以內 亂罪起訴,諸多不合理之判決也因此產生。 1991 年,獨台會案的爆發,反映出在相對開放的台灣社會,仍有如懲治叛 14. 15 16 17 18 19. 林果顯, 〈一九五○年代反攻大陸宣傳體制的形成〉 ,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2009),頁 41-42。 林果顯,〈一九五○年代反攻大陸宣傳體制的形成〉 ,頁 43。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98。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100-101。 蘇瑞鏘,〈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頁 83。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101。 15.

(24) 亂條例此類特別法,可判政治異議分子死刑。1991 年 5 月,在外界的抗議下,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與「懲治叛亂條例」。1992 年 5 月,在李鎮源、林山田等人「一百行動聯盟」的長期奔走努力之下,立法院修改 刑法一百條。經歷四十餘年,這剝奪生命、戕害台灣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才正式 被廢除或修改。動員戡亂時期的相關法令也在 1992 年 8 月由立法院全面廢止。20 (二) 戒嚴體制 1949 年 5 月 19 日,台灣第三度戒嚴開始,21亦是持續往後 38 年,戒嚴時期. 政 治 大 方可宣告戒嚴(第一條)。若在緊急狀況時,總統或一地區之最高司令官可自行 立. 的開始。依據戒嚴法規定,一般而言總統應在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通過後,. 宣告戒嚴,但之後仍須送請立法院追認(第一條、第三條)。然而,目前外界並. ‧ 國. 學. 未找到任何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在下達戒嚴後,送請立法院. ‧. 追認的相關記載, 22監察院也於 2012 年 8 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民國 38 年 5. y. Nat. 月 19 日臺灣省(臨時)戒嚴令,能否被全國戒嚴令業經立法院追認程序所包括」、. er. io. sit. 「民國 38 年第三次的全國戒嚴令,如未經總統宣告,形式要件不完整,則全國 戒嚴令欠缺形式法效。」。 23因此,1949 年在台灣所實行之戒嚴並未符合法定程. n. al. 序。. Ch. engchi. i n U. v. 事實上在戒嚴法中,除了界定何謂接戰區域外,與人民基本權利最為相關的 即是第十一條,當中對集會結社、遊行請願、新聞出版(第一項) 、宗教活動(第 二項) 、罷工(第三項) 、檢查交通及可疑旅客、建築物(第五、六、八項)有為 因應戒嚴時期情境的諸多管制。除了對人民日常生活的管制外,更有嚴重剝奪人 20.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102-103。 戰後在國民黨政權進入台灣後,共經歷三次戒嚴。第一次戒嚴於 1947 年二二八事件期間;第 二次於 1947 年 12 月 10 日;第三次於 1949 年 5 月 19 日由當時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宣布 戒嚴。第三次戒嚴於 1987 年 7 月 14 日,時任總統的蔣經國宣告於翌日 7 月 15 日解嚴,台灣 結束長達 38 年的戒嚴。 22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頁 103。 23 〈臺灣發布戒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監察院提調查報告〉 (2010.8.11) 「監察院人權保障主題網」 網址:http://humanrights.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pda.asp&msg_id=3108。 檢視時間:2013.6.10。 16 21.

(25) 民司法審判權利的第八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 院審判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秩序罪。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六、殺人罪。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一○、毀棄損壞罪。犯 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 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第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 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政 治 大. 軍法審判通常為秘密審判,被告也無法請辯護律師,就算最後判決無罪,卻. 立. 仍須交保,在軍法審判制度底下,人民無法尋求救濟途徑為己辯護, 24是侵害人. ‧ 國. 學. 民司法審判權利最嚴重的一條。而內容特別是第一、二項的內亂和外患罪,則是 白色恐怖時期常被用來對付政治異議者的罪名。. ‧. y. Nat. 台灣在國民政府「接收」期間,亦順勢接收了「國家總動員法」此種戰爭體. er. io. sit. 制移植下的遺緒,加上 1949 年之後,國民黨政府所建立的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 的管制之下,造就了 1950 年至 1980 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特別是「戡亂時期檢. al. n. v i n 肅匪諜條例」及「懲治叛亂條例」 C h,當中對「叛徒」及「匪諜」的構成要件不明, engchi U 定義曖昧,其中「懲治叛亂條例」中的「二條一」則可直接判處死刑的絕對死刑. 的特別刑法,在在凸顯了戡亂時期下白色恐怖時期對打壓政治異議人士的恐怖特 質。 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卻規定了十 項將人民交付軍法審判的罪刑,在其中刑法一百條內亂罪其定義與其構成要件同 樣曖昧含糊,使得司法人員可以各種方式檢查異議分子的思想或表現自由並依上 述法律起訴及定罪,這些都是在白色恐怖時期構民入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規. 24. 薛化元,〈威權體制的建立〉,頁 27。 17.

(26) 定,亦是造成白色恐怖的主要原因之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8. i n U. v.

(27) 第二節. 白色恐怖與政治犯. 本節將著眼於白色恐怖時期的社會氛圍,進而從中了解政治犯及其家屬在坐 牢與出獄後生活的艱難。首先簡述白色恐怖;次談政治犯的定義及其社會處境。. 一、何謂白色恐怖?. 一般而言,「白色恐怖」指的是 1950 至 1980 年代,國民黨政府情治機關在. 政 治 大. 台灣大規模逮捕政治異議人士,其中多以共產黨或主張台獨者為目標的政治清除. 立. 行動。然而,由於情治機關在彼此競逐、追求獎勵的情況下,濫捕、牽連的情事. ‧ 國. 學. 經常發生,因此該時期也出現了許多冤、錯、假案。. ‧. 目前找不到首次使用「白色恐怖」來形容此一時段的第一人,對「白色恐怖」 詞彙的詮釋,有認為在法蘭西第三共和時期,巴黎公社對抗普魯士軍隊的象徵,. y. Nat. io. sit. 「紅色」表示「進步、反抗不易的階級解放之符號」 ; 「白色」則代表「反動、保. n. al. er. 守勢力」,用以象徵統治者「企圖以暴力的直接行使來補充制度規範力的不足的. Ch. 暴壓行為」。 25來做為該時期形象的詮釋。. engchi. i n U. v. 學界一般對白色恐怖時期,時段的定義,通常是指 1949 年所爆發之四六事 件以降,到 1987 年解嚴,甚至算至 1992 年修正刑法一百條為其分野。 26從台灣 歷史的脈絡中來看,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少參與事件的知識分子及地方仕紳在 事件過後遭政府清算,整體社會籠罩在恐怖瀰漫的氛圍之中。1947 年,隨著國 共內戰戰事白熱化,中國共產黨不斷鼓動學潮,國民黨政府於 5 月頒布「維持社 會秩序臨時辦法」、7 月蔣介石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12. 25 26. 藍博洲,《白色恐怖》 (台北:揚智文化,1993) ,頁 15-16、18。 侯坤宏, 〈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論析〉 ,收錄於薛月順執行編輯, 《臺灣 1950~60 年代的歷史省思 ──第八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 (台北:國史館,2007) ,頁 178。 19.

(28) 月「修正學生自治會規則」等,皆為應付共產黨與學潮的策略。 27在台灣二二八 事件及中國大陸國共內戰的影響之下,國民政府有鑑於戰後反內戰學潮蜂起,疲 於應付,因此如何消滅對反內戰宣傳占有優勢的中國共產黨及其學生勢力,成為 國民黨政府在台統治策略上極重要的一環。 28 1949 年 3 月,兩名台大與師範學院的學生遭警方以違反交通規則取締,並 遭毆打的「單車雙載事件」,因將近百餘名台大與師院學生到警察局抗議要求道 歉後落幕。但卻在 4 月,彭孟緝受命處理前述「學運」的抗議事件,因此逮捕師 院學生自治會主席周慎源,在台、師兩校學生得知後於隔日發動抗議遊行遭到軍. 政 治 大 「四六事件」一般也被認為是「白色恐怖」的開端。 立. 警嚴厲鎮壓。6 日,陳誠發出「特字第貳號代電」,軍隊始進入台、師校園,是 謂「四六事件」。. 29. 整體台灣人從二二八事件後產生對政治的噤聲與冷漠,陸續隨著國民政府撤. ‧ 國. 學. 退來台的「新住民」 ,亦無法從中倖免。1949 年 7 月,一群欲赴台就學而中途停. ‧. 靠澎湖的山東煙台聯合中學學生,因軍方強迫其從軍,校長張敏之力保學生受教. y. Nat. 權,拒絕學生從軍,招致軍方挾怨報復,逮捕師生數百餘人,兩校長張敏之、鄒. 湖山東煙台聯中師生冤案」。 30. al. er. io. sit. 鑑及五名學生被誣為「匪諜」予以槍斃,其他各有有期徒刑及管訓等刑,是為「澎. n. v i n 1949 年 12 月,國民黨在中國與共產黨的內戰失利,全員退敗至台,並宣示 Ch engchi U. 齊心對抗共產黨,為「反攻大陸」進行準備。旋即 1950 年爆發的韓戰,美國在. 亞洲圍堵共產黨政策之下,派遣航空母艦協防台灣,使得國民黨政府暫時免除外 部中國共產黨的武力威脅。一般認為,韓戰提供了國民黨政府對外喘息的機會, 使得其有機會建立本章第一節所述之「強人威權體制」,大力整頓台灣內部,是 其能大量肅清異己的時代背景。 27. 28 29. 30. 廖風德,〈學潮與戰後中國政治(1945-1949)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硏究所碩士論文, 1991.7) ,479。 廖風德,〈學潮與戰後中國政治(1945-1949) 〉,頁 473。 曾建元、曾薰慧, 〈青春戰鬥曲 戰後國立臺灣大學政治事件之研究(1945-1955)〉 , 《當代》231 (2006.11.1),頁 114。 許文堂訪問,鍾玉霞等人記錄,《澎湖煙台聯中冤獄案口述歷史》(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2012) 。 20.

(29) 二、白色恐怖時期的社會景況. 「政治」,在戒嚴時期的台灣無法在公眾被論述及談論,像是前日本駐台代 表池田維就曾回憶,四十年前他初抵台灣時,就曾在公車上看到「請勿談論國家 大事」的大型標語牌,一般人也普遍存在以言詞批評政府者,會被送到綠島坐牢 的想法,而由日本送來的報章雜誌,都必須受到檢查,若是有敏感性的字眼出現, 「就會被塗黑」。 31即便未親歷監牢的滋味,但此種緊張與恐懼的氛圍,仍能從 日常生活中感受出來。. 政 治 大 寫出那時聽聞周遭朋友陸續被逮捕時的緊張感: 立. 在戰後初期與一些從事文藝工作朋友經常往來的葉石濤,便以文學的筆法描. ‧ 國. 學. 我從街頭向路中悄悄傳來傳去的風聞中,不時聽到全省各地的逮捕活動並 沒有停止的訊息。這是個人人自危的時代。除非是麻木不仁的死靈魂,凡. ‧. 是對台灣的未來命運有關心的台灣知識分子,每一個人都有隨時被抓的危. Nat. sit. y. 險,當然我也不能置身於時代風暴之外。我們並不知道誰在幕後一手導演. n. al. 「叛徒」的一齣齣慘絕人寰的悲劇。 32. Ch. engchi. er. io. 這殘酷的殺戮,但是我卻知道每天黎明時刻在台北川端町所上演的槍決. i n U. v. 對於一般人而言,除了「政治」外,或許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不會感到有任何 緊張及恐怖的氛圍,但從生活周遭,皆能感受到社會的「潛規則」。像是小時候 常聽見家中長輩囑咐「囝仔人,有耳無嘴」,就怕一說多了會惹上麻煩。 1960 年代,國民黨政府開始積極發起「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的運動,可 以在公共場合或是大眾刊物上看見其標語,最重要的是,這個運動若檢舉成功, 還能有獎金。時人回憶其獎金「高得出奇」,幾乎達到同時期愛國獎券第一特獎. 31. 32. 池田維著,楊明珠、黃菁菁譯, 《台灣出使記──日本‧台灣‧中國 挑戰建立新關係》 (台北: 允晨文化,2011) ,頁 75。 葉石濤,《一個台灣老朽作家的五○年代》 (台北:前衛,2005) ,頁 64。 21.

(30) 一樣多。 33如此的獎勵政策,使得周遭的親朋好友都有可能成為揭發、告密者。 像是著名鋼琴家成慶齡於 2011 年回台參加建國百年慶祝活動時,在檢視相關檔 案後,方得知告發其父親並使其於 1963 年遭槍決的人竟是父親的好友。 34在這 種左鄰右舍都可能成為政府眼線、耳目的景況,使一般人對特定的議題都保持小 心翼翼的態度,是直至今日,吾人仍可常聽到「人人心中都有一個小警總」的形 容一樣。 此種高壓的社會氛圍,儘管是當時知名的政治案件,如 1960 年所發生的「雷 震案」,就連當時中央研究院院長胡適都無法為其說項,可想見一般的民眾根本. 政 治 大. 無法企圖救援或是能為其發聲。而大案件如此,其他多如牛毛的「匪諜案」更是 令人避之唯恐不及。. 學. ‧ 國. 立. 三、政治犯及其社會處境. ‧. (一)政治犯的定義. y. Nat. io. sit. 「政治犯」的定義目前世界各地說法紛雜,英文大多譯為political prisoner,. n. al. er. 在牛津英英字典中,對political prisoner的解釋為:「因其政治信念或行動而繫獄. Ch. i n U. v. 之人」 (a person imprisoned for their political beliefs or actions) 。35另外,國際人道. engchi. 救援團體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對其救援的對象稱為「良心 犯」,良心犯的定義除了政治信念或行動外,也包括因宗教信仰或是不容於政府 而陷囹圄者。但必須注意的是,國際特赦組織所救援的對象,僅包括「非暴力者」, 若是為表達其訴求而進行暴力手段者,皆不在「良心犯」的範疇,因而也不包括 在救援對象當中。而本研究所謂「政治犯」定義,不侷限在國際特赦組織所謂之 「良心犯」,而是廣義包括政治信念、行動、甚至是主張不見容於政府因而下獄 33 34. 35. 鍾謙順,《煉獄餘生錄──台獨大前輩坐獄二十七年回憶錄》(台北:前衛,1999) ,頁 266。 林庭瑤報導, 〈要不回父親冤死檔案 鋼琴家控檔案局掩滅真相〉 , 《時報周刊(電子版)》1758 (2011.11.4) ,頁 3。網址: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10787&page=1。檢 視時間:2013.6.10。 Pocket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9 ed. pp.692. 22.

(31) 者。. (二)政治犯的社會處境. 政治犯在獄中所受到刑求、虐待,甚至是難友間也有互相舉發的案例,處境 的艱難,目前在現有陸續出土的政治受難者的口述訪談內,皆可見得。但在一般 社會上,外界是如何看待政治犯?這些政治犯出獄之後又會遭受到如何的處境? 誠如上述談到白色恐怖時期社會一般大眾對政治的冷漠或恐懼,使得政治犯處境 無法得到應有的關注,曾因〈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及「花旗銀行爆炸案」前. 政 治 大. 後兩次入獄的魏廷朝認為:「匪諜」從文字看來,通常會被當作「共產黨派來臥. 立. 底的間諜或奸細」。因此,一旦被貼上「匪諜」的標籤,難免遭人非議,甚至於. ‧ 國. 學. 被整個社會隔離。不僅出獄後的受刑人會被當作毒蛇猛獸,連一家也可能被社會 疏離。 36. ‧. 政治犯的家屬,儘管可與在獄中的親人通信、會面,但這都必須受控於軍方. y. Nat. sit. 的好惡及監控之下進行。謝聰敏的妹妹謝秀美就回憶,每週都要忍受趕著下班,. n. al. er. io. 通勤至景美看守所探監, 「但能順利見到面的次數寥寥可數」 ,因此決定直接闖入. i n U. v. 看守所所長的辦公室,當面質問所長為何她無法會見謝聰敏,也就在這次可說是. Ch. engchi. 「勇敢」或「莽撞」的行動下,隔週終於第一次見到謝聰敏。37身為政治犯家屬, 除了在會見與聯繫方面需受制於獄方外,生活上不時也會受到騷擾。周清玉在丈 夫姚嘉文被捕後,仍在台大精神科擔任社工,但卻經常在與病患門診時間,遭到 情治人員的當面監控,或是無端騷擾病患,使其工作倍感艱辛。 38政治受難者鍾 興福的妻子也回憶道,兒子在學校都會遭同學歧視和欺負,同學都會叫他「共匪. 36 37. 38. 魏廷朝,《台灣人權報告書(1949~1996)》 (台北:文英堂,1997),頁 31。 謝秀美口述, 〈謝秀美女士訪談紀錄〉 ,收入劉金獅等人口述,黃龍興策畫編輯,《白色跫音: 政治受難者及相關人物口述歷史 第一輯》 (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11),頁 336-339。 周清玉口述, 〈周清玉女士訪談紀錄〉 ,收入劉金獅等人口述,黃龍興策畫編輯,《白色跫音: 政治受難者及相關人物口述歷史 第一輯》 ,頁 368-371。 23.

(32) 仔子」因而兒子常跟同學打架,功課也不好。 39 政治犯出獄前,必須找到兩名保人作保,而保人必須負擔連坐的責任。40許 多外省籍的政治犯,也因為在台無親友,無法找到保人而遲遲無法獲釋。 41即使 能順利出獄,整體社會卻是對政治犯避恐為之不及,許多回憶錄中都可以看到政 治犯在出獄後,找工作時都會被情治人員阻撓,公司老闆因無法承受壓力而不願 雇用等描述。即使許多擁有專業知識的政治犯,如醫生、會計師、建築師、代書、 建築師等,也會因諸多的法律限制,使得入獄後無法繼續執業。 42 政治犯出獄後,生活當中,影響最深的無非是處處遭到監管,也就是被情治. 政 治 大 想犯」 ,他們的資料會送往住家附近的派出所,警察就會時而去家裡「訪問」 生 立 單位列為「考管分子」。管考分子大部分都是「出獄的叛亂犯、生教所出來的思 43. 活近況、交友狀態等等。. ‧ 國. 學. 例如 1986 年,已出獄的政治犯擬將平時相互幫助及定期舉辦慶生會的難友. ‧. 們集結組織「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情治單位在得知情報後,高雄市前鎮. y. Nat. 分局的警員隨即前往「疏導約制」這些收到開會邀請函的「新生分子」,為避免. er. io. sit. 麻煩,有些「新生分子」在收到邀請函後,便事先向管區警察「電話報備」。 44 政治犯出獄後除了無法行使一般民主國家對人民保障的基本集會、結社權利. al. n. v i n 外,就連思想也會遭到監控。即使到了 C h 1990 年代,依舊可以看到「考管分子」 engchi U. 的監控資料。以柯旗化為例,在其考管報告的制式表格中,需由員警填入的項目 有:「生活交往」、「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狀況」、「思想言行」、「參與政治社會 群眾活動」 、 「出入境及與大陸親友聯繫情形」 、 「安全顧慮」 、 「其他可疑徵候」 。45. 39. 鍾興福口述,曹欽榮採訪整理,《無奈的山頂人》(台北:書林,2010) ,頁 206。 侯坤宏,〈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論析〉 ,頁 182。 41 李筱峰,〈台灣戒嚴時期政治犯的遭遇與處境:政治受難者的經驗見證〉 ,收入張炎憲、陳美 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 ,頁 418。 42 〈侵犯政治犯生存權的法律條文〉 ,《台灣人權雜誌》第 3 期(1988.4),頁 18。 43 高明輝口述,范立達整理, 《情治檔案:一個老調查員的自述》 (台北:商周文化,1995) ,頁 227。 4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致廖華興函 高市警前分防仁字第 473 號〉 (1986.10.26) , 「台灣 政治受難者聯誼會」,檔案管理局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檔案,檔號:0075/215/073,頁 11。 45 〈考核對象定期查考表〉 , 「柯旗化」 ,檔案管理局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檔案,檔號:0074/222/004, 24 40.

(33) 考核表上另有六點「特需注意」的標準方針: 1.有無受中共派遣蒐情發展組織或破壞。 2.有無為中共統戰或煽惑、組織群眾言行。 3.有無洩密可能(工作或交往關係有接觸機密條件)。 4.交往關係有無急統或急獨政治人士。 5.有無製造爆裂物,假證件或通訊專長。 6.有無觸犯法令行為。 46 另外像是柯旗化在 1980 至 1990 年代積極參與黨外及民進黨的活動,在 1994. 政 治 大. 年的監控報告中,便認為柯旗化「思想左傾,……至今經常參與民進黨、教會演. 立. 講會、遊行活動資助捐款,目前支持『台灣獨立』政策,……」 。 「安全顧慮」的. ‧ 國. 學. 部分則寫道:「該民基於言論自由,經常參加民進黨舉辦之演講會及參與抗爭遊 行活動,發表對政府施政不滿言論,並支持『台灣獨立』加入聯合國,目前仍有. ‧. 安全顧慮。」旁邊並有長官手寫批示: 「擬陳報警政署」 。最後則是在「建議事項」. y. Nat. sit. 表示對柯旗化須: 「繼續加強監控繼續列管。」47生活環境處處受到監控不自由。. n. al. er. io. 然而,除了要面對這些監控與歧視外,政治犯們更要直接面對隔離已久,全. i n U. v. 然陌生的社會。曾坐牢多年的黃華,1975 年在《台灣政論》當編輯時,有一日. Ch. engchi. 下午,黃華主動說要下樓買點心,但卻時隔一個小時未見人影。正當大家因疑惑 而向窗外探頭時,發現黃華「發楞的站在門口,不時的仰頭望」。 48陳菊回憶: 我們大聲的喊叫他,責怪他怎麼不上樓,他說他不知道怎麼按門鈴,長期 的坐牢,面對高樓有對講機的大門,他不知如何使用也不知打電話告知,. 頁 3。 〈考核對象定期查考表〉 , 「柯旗化」 ,檔案管理局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檔案,檔號:0074/222/004, 頁 3。 47 〈甲級考查資料表〉 (1994.7.7) ,「柯旗化」 ,檔案管理局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檔案,檔號: 0074/222/004,頁 2。 48 陳菊, 《黑牢嫁妝:一個台灣女子的愛與戰鬥》(台北:月旦,1993) ,頁 63-64。 25 46.

(34) 文明的一切對他是遙遠不可及的世界。 49 長期與社會隔離的結果,使得被一般人視為簡單且再正常不過的言行舉止, 在政治犯的眼中,都顯得相當陌生,而回到社會後,這些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 都不時的考驗著他們與他們的家人。 白色恐怖時期從今日的眼光來看,其深刻影響著台灣人的生活,不僅造成現 代人「休管他人瓦上霜」,對公眾事務的冷漠和疏離外,深植於個人心中的「小 警總」也影響人與人之間互信,更遑論是對政治犯及其家屬來說,影響更是巨大, 因此政治犯救援工作相形之下,就更為艱難。.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49. Ch. engchi. i n U. 陳菊, 《黑牢嫁妝:一個台灣女子的愛與戰鬥》,頁 63-64。 26. v.

(35) 第三章. 1960 年代政治犯救援網絡的雛形. 本章將介紹 1960 年至 1968 年陳玉璽事件爆發期間,世界救援網絡形成前的 概況,以政治案件為例,探討救援網絡的組織與布建。首先探討政治犯救援如何 透過案件發展,進而產生救援管道及救援的組織化與規模化。最後討論國民黨政 府對於政治犯救援活動之因應。第一節先談島內、外救援概況,第二節則以二案 例:〈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案與日本、美國兩地留學生遣返事件來看政治犯. 政 治 大 國民黨政府如何因應海外聲援政治犯的行動,並從中反思救援的成效。 立. 救援網絡實際的組織與布建。最後第三節則從劉佳欽、顏尹謨及黃啟明案來了解. ‧ 國. 學. 島內、外救援概況. ‧. 第一節. sit. y. Nat. 1960 年代爆發的雷震案等著名政治案件,開始引起國際對台灣政治犯的注. io. n. al. er. 意。以下將比較鮮少受外界關注的「匪諜案」在救援行動上呈現何種差異。此時. i n U. v. 期出現的政治犯救援工作者,特質與身分亦是關注的焦點。第二部分從海外反國. Ch. engchi. 民黨政權勢力談島外救援概況,即救援網絡形成前,世界各地累積的救援能量基 礎。. 一、. 島內救援概況. (一)著名政治案件:國際輿論的關注. 1960 年代前後,大型政治事件層出不窮:1955 年,孫立人事件發生,被視 為蔣介石利用「匪諜案」整肅軍方的親美派系。1960 年,警總以「涉嫌叛亂」 為由逮捕《自由中國》雜誌社長雷震與出版社相關人士,除了是蔣介石藉機再一 27.

(36) 次剷除親美自由主義學者外,也順勢瓦解「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的勢力,意味 著國民黨政府對組黨行動的壓制。 雷震案發生後,由於雷震在《自由中國》雜誌的高知名度,輔以當時偕同國 內人士積極籌組新黨事件的敏感時刻,雷震案的爆發受到國內外人士的關注。當 時任職監察委員的雷震之妻宋英,即召開記者會替雷提出辯駁;中國民社黨主席 張君勱也二度發電蔣介石,呼籲當局釋放雷震。 1 海外僑報對雷震被捕的消息直指「輿論沸騰,認為這是現代的文字獄。一個 手無寸鐵的書生,由於言論較為偏激,即以戒嚴時期引用懲治叛亂條例繩之以. 政 治 大 美國媒體也紛紛報導、評論此一案件, 但國際輿論對雷震的聲援仍然無法改變 立 法。」 2美國知名的中國研究學者費正清,亦在《紐約時報》替雷震大聲疾呼, 3. 蔣介石「雷之刑期不得少於十年」的「裁判」。 4. ‧ 國. 學. 1964 年,世界知名國際法學者彭明敏,因與學生魏廷朝、謝聰敏合寫〈台. ‧. 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在印刷廠的告發下,師徒三人於傳單未流出之際旋遭逮. y. Nat. 捕。該案件由於彭明敏在國際學界的高知名度,國民黨政府因而受到國際輿論抨. er. io. sit. 擊,釋放彭明敏,將其軟禁在家。因此契機,彭明敏及在獄中的謝聰敏和魏廷朝 兩人,各自在不同的空間組織救援網絡,是與前兩項大型政治案件極為不同的地. n. al. i n 方。該事件所形成的救援基礎,將在第三節詳述。 Ch engchi U. v. 除上述兩案之外,同時間眾多的政治案件,如:1962 年台灣獨立聯盟案、. 台獨地委會案等。以「匪諜」名義逮捕的台共或台獨案多為人所知悉,救援的力 量也只能從個人著手。 (二)家屬及政治犯難友:自力救濟的救援行動 由於一般人懼怕與政治犯接觸會招致牽連,政治犯一旦入獄後,大部分家屬. 1 2 3 4. 謝漢儒,《台灣早期民主運動與雷震紀事》 (台北:桂冠圖書,2002) ,頁 335-346。 謝漢儒,《台灣早期民主運動與雷震紀事》 ,頁 350。 曾咨翔,〈中華民國外交檔案中對「雷震案」報導〉 ,《台史珠璣》2(2009.12),頁 59-86。 陳世宏等編, 《雷震案史料彙編:國防部檔案選輯》 (台北:國史館,2002) ,頁 331-332。 28.

(37) 都會遭到外界異樣眼光的對待,亦無法得到他人的幫助,生活艱難。若家屬們要 對獄中家人有所幫助,大部分時候只能靠自己。1970 年代投入政治犯救援運動 的郭雨新助理──陳菊即說道:「由於我在黨外環境多年,聽聞政治犯的悲慘故 事一大籮筐,深知在恐怖的年代政治犯及其家人被視為瘟疫,人人避之惟恐不及, 幾乎很少有人敢對政治犯伸出關愛的援手,……。」 5 1962 年因「台灣獨立聯盟案」遭判無期徒刑的施明德,其「無法定關係的 前妻」陳麗珠,就曾在回憶錄中提到,施明德坐牢期間,她曾聽人建議,跪在士 林官邸前訴願, 6其後,亦與許曹德的妻子一同跪在士林官邸附近,準備「攔轎. 政 治 大 劉佳欽,他的妻子盧照淑為得知丈夫下落而有段驚險的遭遇: 立. 伸冤」 ,企圖擋住宋美齡的座車陳情。7又如因「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入獄的. ‧ 國. 學. 因為不知劉佳欽人究竟被帶往何處,我們極力想要知道他的下落,並設法 營救。許多莫名其妙的國民黨黨棍也在這時候來到家裡訛詐,宣稱可以找. ‧. 到劉佳欽,還要我辭掉工作,帶我去找他。我父親不讓我去,要我母親出. sit. y. Nat. 面,他擔心我一旦跟著黨棍去,恐怕再沒回家的機會。就有那麼一次,母. al. er. io. 親被黨棍帶到某個不知名的地方,用槍頂著背後,壓到山洞後,又告訴她. v. n. 劉佳欽已經被其他人帶走了。我母親嚇得腿軟,直到現在仍忘不了當時的 可怕經驗。 8. Ch. engchi. i n U. 此類事態不勝枚舉,絕大部分的家屬孤立無援,只能靠著土法煉鋼的方式尋 求援助,大多也不敢將情事擴大,以免遭致歧視或使得在獄中的家人受獄方刁難 或報復,處境堪憐。 9 5. 陳菊, 《黑牢嫁妝:一個台灣女子的愛與戰鬥》(台北:月旦,1993) ,頁 201。 陳麗珠口述,施珮君文字整理, 《台灣查某人的純情曲──陳麗珠回憶錄》 (台北:陳麗珠,2008) , 頁 59。 7 陳麗珠口述,施珮君文字整理,《台灣查某人的純情曲──陳麗珠回憶錄》 ,頁 61。 8 〈盧照淑女士訪談錄〉 ,收入曾品滄、許瑞浩訪問, 《一九六〇年代的獨立運動──全國青年團結 促進會事件訪談錄》(台北:國史館,2004) ,頁 204。 9 政治犯家屬的艱難處境,更多的例子可詳參李筱峰,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犯的遭遇與處境:政 治受難者的經驗見證〉 ,收入張炎憲、陳美蓉主編,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 (台 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9) ,頁 383-423。 29 6.

(38) 到了 1960 年代之後,1950 年代監禁的政治受難者陸續出獄,在親朋好友乃 至公司老闆同事都不敢接近的情況下,政治犯難友們展開自力救濟。像是以編著 《高中新英文法》著名的柯旗化,在同房難友鍾謙順的回憶中,就是經常對家境 窮困的難友伸出援手的其中一人。 10政治犯出獄後彼此相互協助或交誼,到了 1980 年代台灣政治氛圍漸漸開放後,部分獨派政治犯更於 1987 年成立「政治受 難者聯誼總會」。1988 年,在 1950 年代受難的政治犯集結成立「台灣地區政治 受難人互助會」, 11均是政治犯相互幫助、聯誼的具體展現。 (三)教會與在台外籍人士: 人權的先覺者. 政 治 大 島內的直接救援者除了政治犯家屬外,還包括在台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 立. 在進行活動時的風險,相較於台人低了許多,所以是在救援初期相對能夠發揮. ‧ 國. 學. 救援力量的對象。1954 年 12 月,國民黨政府與美國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隔年大量美軍移駐台灣而開始長達二十五年的美軍駐防時期,直至 1979 年美國. y. Nat.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終止。在此期間,有同情台灣人的美國軍人,私下幫. al. er. io. 外界的通訊管道。. sit. 助政治犯。本章第二節將會具體介紹謝聰敏透過美軍幫助,所形成的政治犯與. n. v i n 雖然如此,大多數的外籍傳教士面對國民黨政府政策時,仍會聽從教會指 Ch engchi U. 示:希望傳教士們能盡量不要碰觸政治問題。曾協助彭明敏逃亡的美籍牧師唐 培禮(Milo Thornberry),在回憶錄中提到,教會要求傳教士們不可涉入傳教國 家的政治事務,是一貫的立場。 12但仍有少數傳教士們,甘於冒著被驅離的風 險從事人權工作。. 1960 年代台灣島內的政治犯救援活動,除了高知名度的政治案件如雷震案、. 10 11 12. 鍾謙順,《煉獄餘生錄──台獨大前輩坐獄二十七年回憶錄》(台北:前衛,1999) ,頁 320。 吳澍培,〈白色恐怖政治下之台灣政治犯〉 ,《海峽評論》95(1998.11),頁 34-36。 唐培禮(Milo Thornberry)著、賴秀如譯, 《撲火飛蛾:一個美國傳教士親歷的台灣白色恐怖》 (台北:允晨文化,2011) ,頁 85。 30.

(39) 蘇東啟案、彭明敏涉案的〈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案等受人注意外,其他「匪 諜案」的救援則是乏人問津。這些不受人注意的政治案件僅能靠家屬微薄的救 援力量進行。 相對於從事工作風險較小的外籍人士來說,少數的在台美軍及傳教士願意 冒著被遣返的風險進行工作。此外,從清領時期即在台深耕的基督教系統,特 別是長老教會,有著濃厚反抗高壓統治的意識,是最早在台灣內部擁有反國民 黨政府勢力的基礎。. 二、島外救援概況.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跨國人道救援組織: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 國際特赦組織起源於 1961 年,其設立的契機是由英國律師彼得‧班奈森. sit. y. Nat. (Peter Benenson)在報紙《發現者》 (Observer)發表一篇〈被遺忘的囚犯〉 (The. io. al. er. Forgotten Prisoners)開始。文中要求外界關注葡萄牙兩名因舉杯慶祝自由而遭逮 捕的學生。透過班奈森的呼籲,同年 7 月,由比利時、英國、德國、愛爾蘭、瑞. n. v i n Ch 士、美國等國家的志工發想,希望組織一個常態性團體,持續關注各國的「良心 engchi U 犯」及「刑求」、「死刑」等議題。1962 年,國際特赦組織正式成立。 13. 國際特赦組織救援的對象為「良心犯」 ,並非是一般熟知的「政治犯」 。良心 犯的定義是如第二章第二節所提到的,因政治信念或宗教信仰不容於政府而陷囹 圄者。 國際特赦組織總部設於英國倫敦,在世界各地皆有成立分會(或稱「支部」), 分會下又有一般志工所組成的多個小組。總部指派良心犯給各國的分會,再由分 會派發給各小組,對其他各國的良心犯進行救援。國際特赦組織早期規定,考量 13. 國際特赦組織官方網站「國際特赦組織的歷史(The History of Amnesty International)」: http://www.amnesty.org/en/who-we-are/history。瀏覽時間:2013.3.2。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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