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篇章結構

本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包含了研究動機、文獻回顧、史料運用、研究方 法、篇章結構與名詞解釋,希望能讓讀者在一開始即能了解研究的背景、學術史 脈絡,以及本文整體的架構。

第二章「創設過程與經費來源」,考察明善堂創設過程,同時分析明善堂核 心成員的背景和社會網絡,了解明善堂實際上是被那些成員所掌控,以及在創設 時募集經費所遭遇的問題。

第三章「後續運作與經營問題」則探討明善堂創設後,後續地方官的交接問 題,以及地方上清查和平糶的實際情形。另外,也討論了面對嚴格的平糶限制,

明善堂紳董是如何規避規定,以維持倉穀的推陳易新。

第四章「紳董之牟利行為」,討論地方紳商為了爭奪義倉資源的訴訟行為,

並具體的分析紳董與存戶經由收穀、存穀與平糶獲取的利益。此外,也說明明善 堂設置的義塾,為塾師和紳董提供了什麼樣的經費與機會。

第五章「結論」,則總結本文的討論,嘗試勾勒出晚清明善堂在臺灣的整體 樣貌,並希望以小見大,提供透過研究地方公共事業,以了解地方社會乃至於晚 清帝國的切入視角。

名詞解釋

在本文中,有些名詞需先定義清楚,以方便讀者閱讀。

「明善堂」為嚴金清在淡水廳轄內各地創設的義倉機構,各地明善堂互不統 轄,部分地方的明善堂附設義塾。「倉廒」表示已實際建成,儲存糧食的倉庫。

「紳董」指明善堂具功名資格的董事,負責勸捐、平糶、管理穀石、與地方 官交代等事務。「紳商」則泛指地方士紳或商人,也包含亦紳亦商之人物。

「捐戶」為必須捐穀給明善堂的殷戶。在沒有倉廒的地區,倉穀由殷戶分儲,

負責存儲之殷戶則為「存戶」。

「捐定」指已議定好應捐的穀石數目。「完捐」則為已捐完應繳交的穀石數 目。

通常「紳董」也會捐穀,在沒有倉廒的地方的紳董則大多會負責分儲穀石。

不過,並非所有的「捐戶」與「存戶」皆擔任紳董。換言之,在沒有倉廒的地區,

「紳董」基本上多身兼「捐戶」與「存戶」,但並非所有「捐戶」與「存戶」都是 紳董。

第二章 創設過程與經費來源

明善堂的創設,可看到負責創辦的紳董彼此間有不少人際關係的聯繫。在淡 北明善堂的創設過程中,可以看到「學海書院」是其核心,以學海書院為中心的 淡北紳商,將明善堂的創設視為提供了「機會」,其中包含義穀所帶來的充裕經 費,以及義塾為塾師所帶來的工作機會。竹塹明善堂的例子,也可看到與「明志 書院」的密切關係。此外,明善堂紳董中也不乏具備米穀行業背景的紳商,他們 可能因為義倉的設置,而得到了額外的利潤。

為了能夠順利收儲預定的穀石數量,雖名為「勸捐」,實則為強制性質的「派 捐」,而由於勸捐的穀石數量由明善堂董事負責,所以董事們掌握了分配權,這 也是他們得以操作的空間。不過,紳董並無強制執行派捐的權力,若無官府的直 接介入,恐怕很難避免捐戶的拖延抵抗。另一方面,在勸捐過程中,可以看到以

「祖籍」作為分類的情形,在清代臺灣社會中,地方常以不同祖籍劃分成不同的 勢力範圍,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要興辦社會事業,考量祖籍因素都是不可避免的。

明善堂主要三個經費來源為同知嚴金清的捐款、殷戶的勸捐與官方派給的充 公產業。充公產業多用於義塾和慈善事業,享有充公款項的明善堂,往往需協助 地方政府執行各種公共事務。但並非所有地方的明善堂都能享有此固定性的收入,

可見明善堂設置所呈現的區域差異。

由於史料限制,明善堂創辦過程,僅《淡北明善堂日記》有較詳盡的資料,

因此本章將以淡北明善堂為重心進行討論。

時代背景

同治六年(1867)時,有來自中央的諭旨,要求各地廣設義倉:

上諭給事中夏獻馨奏請設立義倉,以裕民食一摺。民生本計,足食為先。

歲之豐歉無常,惟在平時豫為籌備,遇有偏災,方足以資接濟。向來各直 省州縣,設立常平倉,以外復設義倉,原以廣積儲而備災荒,立法本為至 善。自軍興以來,地方被賊擾害,舊有義倉,每多廢棄,亟應及早興復,

以備不虞。著各直省督撫即飭所屬地方官,申明舊制,酌議章程,勸令紳 民量力捐穀。於各鄉村廣設義倉,並擇公正紳耆,妥為經理,不准吏胥干 預。該督撫等務當實力奉行。不得視為具文。1

1 光緒帝敕撰,《清穆宗毅皇帝聖訓(三)》(臺北縣:文海出版社,1995),頁 1866。

自太平天國(1850-1864)以來,各地受到戰亂影響,導致舊有義倉多數廢棄,在 此時朝廷為了能夠中興國力而要求復興義倉,並在各鄉村廣設義倉。2不過,明善 堂並非奉此諭旨而創設,因為此諭旨於同治六年十月發出,但淡北明善堂早在同 治六年三月便已在籌備,大甲土堡的明善義倉,甚至在同治五年便已籌辦。3因 此,此諭旨僅能反映當時的政治氛圍,明善堂可能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下所建立。

在北臺灣,同治六年嚴金清創設的明善堂,並非淡水廳第一個義倉,稍早在 道光十七年(1837)時,淡水廳同知婁雲便曾創設義倉,但並未設置倉廒,捐穀 直接由捐戶收儲,後來的同知史密、丁曰健都屢催欠穀,捐戶仍未繳齊。到了同 治六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捐銀一千元以購穀一千石,加上紳商和業戶所捐的穀,

總共 49000 石。再從這些捐穀撥出 3600 石作為義塾的經費,於艋舺、塹城各設 明善堂作為義倉,並附義塾,具「興養立教」之意。4另外,在其他史料也可以看 到,竹北、竹南、大甲等地,也都有明善堂的創設。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塹城 或是艋舺,以上捐戶之捐額僅是帳面上捐戶「應捐」之額,並非最後收齊的數目。

黃朝進的研究指出,淡北明善堂認捐數額共二萬石,但實際繳穀數額僅有二千石,

5可見預設成果和實際結果有一定程度上的差距,這也是黃氏最後認為明善堂經 營成效不彰的原因之一。

那麼,這樣的數字代表什麼樣的意思呢?舉個例子供作參考基準:每人每天 0.005 石米,是可以勉強維生的量,6等於說 0.45 石米可供一人三個月的需求,而 米折換成穀比率約為 1:2,7因此換算成穀為 0.9 石。若以預計收齊的 49000 石 穀來計算,約可滿足 54444 人三個月的糧食需求。根據同治九年成書的《淡水廳 志》,所記載的戶口數量共 421360 丁口,8這個數目並不全面,但姑且以此數目 來計算的話,明善堂預計收存的穀石約可供應淡水廳 13%人口三個月的糧食需 求。顯然,這樣的數量並不足以應付重大災情時救濟活動,因此明善堂的義倉功 能,應該是在常年用糴糶的方式控制地方米價的穩定,並遏止商人的囤積居奇。

2 芮瑪麗著,房德鄰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抵抗》(北京市:中國社會學出版 社,2002),頁 166。

3 沈茂蔭,《苗栗縣志》,頁 84。

4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36。

5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90。

6 魏丕信著,徐建青譯,《18 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 128-129。

7 王世慶,〈十九世紀中葉臺灣北部農業金融之研究──以興直堡銀主小租戶廣記為例〉,《清代臺 灣社會經濟》(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4),頁 49。

8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71。

創設過程與紳董背景

明善堂的收入來源主要有三項:創設時同知嚴金清的捐款、殷戶所捐獻的義 穀,以及由地方官所判定的各項充公產業。

「自捐廉銀以倡」是清代地方官興辦事業時,最為常見的方法。9嚴金清於明 善堂創設之時,捐廉銀 1000 元購穀 1000 石,黃朝進的文章中認為嚴金清將其 1000 石分別在竹塹與艋舺兩地捐出。10不過,明善堂是嚴金清在淡水廳轄區各地 設置的義倉機構,為何他只在艋舺與塹城兩處捐穀,並給塹城與大甲明善堂不少 的充公產業,卻沒有撥給其餘地區任何經費呢?也許這涉及了空間權力不均的問 題,義倉從創設之初便以重要市鎮為主,較忽視其他小市鎮和鄉村的義倉。

至於義穀的部分,明善堂的義倉是整個機構的核心,而勸捐義穀是明善堂最 重要的事務,這是因為「一切資用盡出義榖生息之中」,11義穀支持著義倉的平糶、

義塾的運作以及其他慈善事業的經營,有了這些義穀才有之後各類事務的執行。

義穀的部分來自於捐戶的勸捐,那麼,捐戶是如何選定呢?又是如何的捐法呢?

其他的史料中對於明善堂的創建過程,多只有簡單的敘述,只有《淡北明善堂日 記》,有許多明善堂初期勸捐義穀以及創設義塾的記錄,因此以下將以淡北明善 堂為主要的論述對象,討論其捐穀的方式與遭遇的問題,以此再推測其他地方明 善堂的情形。

首先在同治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淡水廳同知嚴金清邀集陳維英、林維讓、陳 霞林、蘇袞榮、朱世芳、林友藻等人,在艋舺行轅討論淡北明善堂的建設,12這 些人就是後來淡北明善堂的核心人物,可見由誰擔任明善堂的紳董,是由地方官 所決定的。在新竹地區也是如此,董事皆為嚴金清所「諭派」。13不過,雖名為諭 派,也應曾徵詢地方紳商的意願與意見,只是這些部分不一定會被記載下來。

這些核心人物中,前四者是較具知名度的人物,他們有一些共同的人際網絡:

第一,林維讓、陳霞林、蘇袞榮後來都協助《淡水廳志》14的採訪工作,《淡北明

9 例如道光六年廈門的夏鎮義倉,由巡道倪琇勸捐建設。見周凱,《廈門志》(臺北市:臺灣銀行,

1961),頁 58。道光十一年澎湖的通判蔣鏞也自捐俸錢七百千文,和其他官紳捐錢建設義倉。

1961),頁 58。道光十一年澎湖的通判蔣鏞也自捐俸錢七百千文,和其他官紳捐錢建設義倉。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