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晚清北臺灣的義倉與地方社會──以「明善堂」為例
Charity Granary and Local Society in Northern Taiwan during The Late Qing Period─A Case Study of “Ming Shan Tang”
李柏賢 Bo-xian Li
指導教授:李文良 博士 Advisor: Wen-liag Li, Ph.D.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November 2014
謝辭
任何一份學位論文,上面所乘載的重量,並不僅僅是研究生在學術上的研 究成果,還包含了在研究生涯中,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研究生生涯,也是趟探索之旅,在這趟旅途中,曾經也想過要放棄,但後 來還是撐過來了,也算給自己一個交代。除了學術本身,也接觸了不少其他領 域的學問,並從之中獲取生命的養份。因為個人的才性限制,我在研究生涯中 跌跌撞撞,遭遇了不少挫折,所幸有不少貴人相助,方得以完成本論文
首先,當然得感謝與本論文最直接相關的李文良老師,在本文尚處於十分 粗糙的階段,老師便幫學生修訂文稿,並提出疑問,以及指導學生寫作的注意 事項。當然,亦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提供的寶貴意見,事實上,在論文寫作 中,個人便受過兩位委員協助,提供建議以修改本文。另外,本文許多觀點,
是在吳密察老師《淡新檔案》課中所產生,吳老師也在課後給予學生建議與修 改方向,若無吳老師與課堂同學的討論,本文恐怕很難順利完成。
前輩中,陳南旭學長與李鎧揚學長,給予我助力最大,在寫作的發想期,
兩位學長給了我不少的建議;在文章進行中,也指出了文章不少的問題。在研 究生涯中,同學啟崴、育麒、承叡、鴻誼、牧菁、沅芷、雅琳、筱萱等人,不 定時的聚餐小酌,暫時化解了研究生活當下的緊張,彼此互吐苦水的過程中,
療癒了因為挫折而低迷的心情。尤其是啟崴,在考研究所時,便和我一起讀書 討論;在研究生活中,也會彼此問候研究的近況,互相打氣,對啟崴我只有說 不盡的感謝。
我投注在學術的時間與精力,與眾同學相比實在是相形見絀。相對的,「不 務正業」的事倒是不少,參加過八步螳螂拳社、楊氏廣法太極拳社、IC 部落社 以及傳統醫學社,從這些社團中,灌溉了因焦慮而枯竭的心靈。此外,還有教 育學程,在碩二那年,因為對未來的迷惘,決定修習教育學程,十分幸運,我 也在當中找到了樂趣與熱情。
另外,台大大學部的同學靖天、丞淵、奕融、馨妤、晏汝、盈瑩、憶婷、
佳蓮,以及朋友立翰、筱真、冠綾、珮瑄等人,在我的生活中,做為同樂與訴 苦的對象,成了外面的避風港。
最後,不能忘記真正的避風港──我的家人,雖然他們不明白我所做的研 究,在普遍社會上以功利主義質疑歷史的功能時,仍在背後默默的以物質和精 神支持著我,讓我心無旁騖的完成學業。
該感謝的人真的太多了,無法一一提及。未來,期望我能在社會中,貢獻 我的微薄心力,作為對各位最誠摯的感謝。
摘要
明善堂是同治六年(1867)時,淡水廳同知嚴金清邀集轄內的各地紳商,在 各地所創辦的義倉。部分地方之明善堂還辦理義塾以及慈善事業。
在明善堂的創設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淡北明善堂是以學海書院為中心的機 構,學海書院透過淡北明善堂獲得了經費以及機會。而竹塹明善堂也與明志書院 有所關聯。此外,明善堂的董事,常有經營米穀行業的紳商在其中,他們可能藉 由義倉得到了額外的利潤。因此,地方官在創辦義倉或其他的慈善事業時,往往 會先考量現有的資源,以具相關背景,並有功名資格的士紳作為經營者。具備這 些條件的士紳,也因為有利可圖,而積極的向官府爭取經營的權力。
在收集倉穀時,名為「勸捐」,實則為強制性質的「派捐」,這項工作與權力 由明善堂董事負責。不過,董事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力,若無官府的介入,恐怕很 難避免捐戶的拖延抵抗。在後續經營中,也因為義倉的性質終歸紳捐紳辦,官方 介入有其侷限。地方官在交接時,因為義倉不入交接之款,導致每任地方官想監 督義倉時,須重新尋找案卷,成為地方官監督義倉的障礙。同時,這也成為董事 得以上下其手的原因。此外,面對嚴格固定的制度,人民往往會用另一套既不違 反制度,又可規避限制的方法來運作義倉。例如,光緒十三年(1887)大甲明善 堂曾以「推陳易新」之名目,規避「平糶」的限制,來達成倉穀的定時更新。
在義倉的運作裡,董事可以透過挪用穀石、虛報經費、生放重利,以及在帳 面數字作假來獲利。最重要的是,董事存儲的穀石,常包含了其他捐戶的捐穀,
再以這些資本進行周轉、放貸、生息,換句話說,他們利用了別人的捐穀經營自 己的「無本生意」。雖然,部分董事因為侵吞穀石被控告,但通常不會受到嚴重 的懲罰,最後只要補回原有數額即可了事。另外,「清查」也可以為清查者帶來 利益,因此一些有心的紳商希望藉由「控告」,來更換原本的董事以及取得清查 之權力。然而,由於原本的董事多是當地重要的望族,有厚實的在地社會網絡,
因此並不容易成功。
明善堂附設的義塾,對於讀書人來說,是得到工作與薪水的機會,不過能成 為義塾塾師者,通常也有良好的社會網絡。對於董事來說,董事推薦關係良好的 讀書人作為塾師,亦是建構或強化社會網絡的好機會。
從本文可以看出,晚清時期的官府透過與民間合作設立社會事業,共同穩定 地方秩序。另一方面,社會事業由紳商管理的本質,卻使得政府越來越難以掌控 地方的社會事業。這形成了晚清帝國不可解的矛盾。
關鍵字:義倉、明善堂、嚴金清、淡水廳、學海書院、新竹、平糶
Abstract
In 1867, Tongzhi (the vice governor) of Danshui Ting (similar to Canton,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th the same authority level of the County), invited the gentry and traders from different place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to set up the Charity Granary in various regions, called Ming Shan Tang, which in certain localities also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charity schools and social welfare enterprices.
In process of founding Ming Shan Tang, we can see that the Danbei Ming Shan Tang is an institution centered on Xuehai Academy. Through Danbei Ming Shan Tang, Xuehai Academy obtained fund and chances. Besides, Zhuqian Ming Shan Tang were associated with Mingzhi Academy to certain extent. Moreover, the directors of Ming Shan Tang often involved with traders who operated rice business, and there was possibility that they might gain additional profi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Charity Granary. As a result, when the local officials set up the Charity Granary or got engaged in charity work, they often took the existing resources into considerations in the first place. In other words, they would choose the local gentry with relative background and qualification to hold an official post. Because of the profit, those who were qualified with such conditions in turn actively and positively strived for power to operate the Charity Granary from the local authority.
In gathering inventory grains, it was called "persuaded donation", but actually, it was "assigned donation" with enforcement property, which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was taken by the directors in Ming Shan Tang. However, the directors had no power to enforce assigned donation. Without the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perhaps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avoid the donators' delay and resistance. In the subsequent operation, the local gentry were finally assigned to manag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grains. As such, the gentry not merely donated grains, but also took charge of distributing the proportion of rice and assigning who and how much to donate, leading to much more difficulty for the officals to intervene the Charity Granary. When the local governor handed over, the files of the Charity Granary were not included, resulting in that each new local governor had to re-search for the documents when he intended to supervise the Charity Granary.
As such, this had become the barrier to the local governor's supervision over the Charity Granary as well as the root cause why the directors were able to make profit by playing tricks. In addition, facing the strict and inflexible system, people frequently operated the Charity Granary with another method that could evade not only disobedience to the
system but also numerous restrictions. For example, in 1887, Dajia Ming Shan Tang exerted "to remove the old to introduce the new" to evade the limit of "PingTiao" (the government sold the grains in the granary with fair price when the rice price is too high), successfully achieving the regular renewal of the grains in the granary.
In operation of the Charity Granary, the directors could make profit by impropriating the grains of rice, padding the expense, lending at heavy usury, and making false financial figures. The most importantly, the grains of rice stored by the directors often included those donated by other donators, and the directors often used those grains as capital for financing, lending loans, and gaining interest. In other words, they made use of other people's donated rice to run their own "business without any cost". Although some of the directors were accused of embezzlement, usually, they were not severely punished. Rather, the case would be simply closed as long as they returned the rice. Meanwhile, "investigation" could bring interest to the investigator as well, so that some traders purposely substituted the original directors by "accusa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power of investigation. However, since most of the directors came from the prestigious family that played a critical role in locality and possessed solid social network, it was not easy to succeed in making replacement.
To go to the attached charity school of Ming Shan Tang could have the opportunity of getting a job and salary. Those who served as the teachers in the charity school usually had good social network. As for the directors, when they recommended the intellectuals with good relationship to be the charity school teachers, constructing or strengthening social network could also be built up.
We can see from this paper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s in Late Qing period established social enterprices by cooperation with folk people to stabilize local order together. On the other hand, the nature that the social enterprises was managed by the gentry and traders had made the government control the local social enterprices with much more difficulty, which formed the unsolvable paradox in the Late Qing Empire.
Keywords: the Charity Granary, Ming Shan Tang, Yan Jinqing, Danshui Ting, Xuehai
Academy, Xinzhu, PingTiao目錄
謝辭... i
摘要... ii
Abstract ... iii
圖表目次... vi
第一章 緒論... 1
研究動機... 1
文獻回顧... 2
史料運用與研究方法... 6
篇章結構... 8
名詞解釋... 9
第二章 創設過程與經費來源... 10
時代背景... 10
創設過程與紳董背景... 12
「勸捐」所遭遇的問題... 19
充公項目與慈善事業... 22
第三章 後續運作與經營問題... 25
同光年間的交接問題... 25
大甲明善堂的「推陳易新」之法... 30
光緒年間新竹縣的清查與平糶... 32
第四章 紳董之牟利行為... 38
侵吞、控告與清查... 38
捐穀、存儲與平糶... 44
義塾提供的經費與機會... 49
第五章 結論... 54
附錄... 58
徵引文獻... 63
圖表目次
表 2-1 計開柬邀淡北泉漳紳商姓名……….……14-15 表 3-1 光緒十六年各庄收儲清單………..………33-34 表 4-1 光緒十九、二十年新竹縣各地平糶盈餘與報酬率……….…………..48 附表一 計開各處義學錄……….………..……..……58 附表二 淡北明善堂幫次表……….…………58 附表三 清代北臺灣義倉大事記……….…….…59-60 附圖一 本文重要地名位置圖……….…….…..…..…61 附圖二 艋舺義倉舊址碑……….…...……62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
近年來,歷史學的研究趨勢漸由中央政府移向地方社會,從上層菁英轉向基 層人民,以及從考證制度規定變成了解實際運作的情形。歷史上長久以來被忽略 的地方人民的聲音,透過挖掘碑文、日記、族譜、地方檔案等史料,「基層的歷 史」逐漸變得可能。歷史學者正不斷的嘗試開拓新領域,希望能了解基層的人民 究竟過著怎樣的生活,扮演何種角色,以及如何的與官府互動。
為了能夠理解歷史上基層社會實際的運作情形,本文希望藉由晚清北臺灣義 倉「明善堂」這個例子,討論清末的地方官是如何執行一項地方的社會事業,過 程中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而地方紳商又是如何因應,以及以此機構為自己 牟利。
明善堂是同治六年(1867)時,1淡水廳同知嚴金清邀集轄內紳商,在各地創 辦的義倉,部分地方附設義塾,具「興養立教」之意。2這些明善堂有由個別的紳 董在經營,彼此互不相屬,皆直接向地方官負責。不過,艋舺、竹塹地區的明善 堂同時也利用義穀的經費,興辦義塾,還進行拾字紙、提供宮廟香油錢、施捨藥 茶等事務,並不能視作為單純的義倉。
明善堂分佈的區域,遍佈當時的淡水廳各地,換句話說,明善堂是嚴金清所 創設的義倉總稱,創設在各地並冠以地名,如「淡北明善堂」、「塹城明善堂」、
「大甲明善堂」、「中壢十三庄明善堂」等。3此外,各處的義倉紳董與官府互動時 留下的檔案,也往往有明善堂職員、明善堂公記的記錄。4關於實際建成的倉廒,
最後僅有艋舺、塹城與大甲完工,其餘倉廒皆未建成,5亦即其他地方明善堂義倉 名下的穀石,將分儲於各戶。至於義塾的部分,除了在艋舺、竹塹兩處有設立義 塾,大甲、竹北、竹南等處也有設置義塾的記載。6
1 亦有義倉在同治五年創建,如大甲土堡的明善義倉。沈茂蔭,《苗栗縣志》(臺北市: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 84。楊梅壢的義倉則是在同治七年嚴金清才諭飭建捐儲義倉。《淡 新檔案》(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12606-26。
2 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 136。
3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2001,
南投縣),頁 378。
4 《淡新檔案》,12606-29、145。
5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80- 381。
6 如竹北堡的紅毛港義塾、大溪墘義塾,以及竹南堡的中港義塾。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臺
在中國,倉儲制度創立已久,常平倉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西漢,義倉則可溯回 隋代。7相對於純官方經營的常平倉,官紳合辦、官督民辦的義倉有更濃厚的民間 色彩,因此和地方社會的互動也更加頻繁。至於義倉與社倉的界線,清代規定鄉 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但這條界線相當模糊,兩者經常混用,名異而實同。8
研究義倉對於我們了解歷史具有相當大的意義。對於中國傳統官僚而言,義 倉的設置,防止了飢荒時的人口遷移,確保農業再生產,並能夠以此控制米價的 穩定,預防因糧米不足引起的動亂,是維護地方秩序的重要工具。以地方紳商來 說,這樣一個官紳共辦的社會機構雖然增加他們的負擔,但也有能爭取利益的方 法。我們可以將義倉的捐穀看作是一種地方派捐,因而直接影響了地方資源的分 配與利用,當中替官方執行事務的地方紳董往往能得到一些利益。簡言之,透過 義倉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傳統政府如何控制地方的經濟與社會,而地方紳 商又是如何在官方的制度與命令之下,爭取他們的利益。
文獻回顧
關於義倉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四大類。第一大類為制度史與救荒史的研究,
多為早期的研究,制度史描述台灣的倉儲制度,救荒史則考證天災發生後政府的 救災程序,由於討論救災程序往往也需回顧制度的發展,故後者研究內容時常與 前者重疊。
早在日治時期,伊能嘉矩的《臺灣文化志》和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業史》, 便已概述了清代臺灣的倉儲制度,但多止於制度面的描述。9戰後救荒史研究的 發展,盛清沂〈清代本省之災荒救濟事業〉是早期通論性、介紹性與考證性的著 述,說明清代荒政的幾種處置方法,以編年方式列出了由明鄭到清末的災荒情形 和救濟大要,且考證清代的常平倉、義倉、社倉和番社倉的制度、倉廒位置與實 施情形。10黃秀政〈清初臺灣的社會救濟措施〉和盛清沂的論文性質相似,亦為 通論性的文章,介紹康雍乾三個時期的各種社會救濟措施與成效。11莊吉發〈清 代臺灣自然災害及賑災措施〉描述了清代臺灣地震、颱風、水旱災和海難等災害,
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2011),頁 200-201。《淡新檔案》,12606-55。
7 李向軍,《中國救災史》(廣州市 : 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頁 88、104。
8 蕭公權著,張浩、張升譯,《中國鄉村──論 19 世紀的帝國控制》(臺北市:聯經出版社,2014), 頁 172-173。
9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業史》
(臺北市:南天書局,1991)。
10 盛清沂,〈清代本省之災荒救濟事業〉,《臺灣文獻》第 20 卷第 1 期(1971,南投縣),頁 123- 143。
11 黃秀政,〈清初臺灣的社會救濟措施〉,《臺北文獻》第 33 期(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1975),頁 143-160。
作者認為政府賑災頗為迅速,能按照貧富及遭受災情程度分別辦理。12
作為參照,中國的王衛平、黃鴻山以現代「社會保障」的概念,討論晚清蘇 州府建立的長元吳豐備義倉制度。該義倉於道光十五年創設,其經營似乎十分成 功,到民國二十六年時仍有活動記錄。值得注意的是該義倉也與「明善堂」相同,
舉辦多樣的事務:在光緒年間曾救濟失業機戶、支持儒孤學堂、資助蒙小學堂,
以及將原先的棲流所改扮為貧民習藝所。13這樣「多功能」的義倉與明善堂有異 曲同工之妙,也成為了可以和明善堂參照比較的對象之一。
以上著作雖然較少分析與詮釋,但其整理爬梳出倉儲史與荒政史的中央脈絡,
提供了清代義倉的知識背景。
第二大類的研究取徑,將義倉視為政府控制社會的手段。這類型的研究,以 政府角度出發,討論倉儲制度如何穩定社會秩序。法國的魏丕信(Pierr-Etienne Will)是此類研究的代表人物,他的《18 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以記載 1743─1744 年直隸饑荒時官方活動的《賑紀》出發,再擴展到清朝 18 世紀救荒 活動,並且用了相當多的方志、公牘、文集等材料,也統計了不少數據資料,堪 稱中國清代荒政史的傑作。書中提到了官方的賑濟並非是普濟世人的善行,而是 為了避免遷移造成的田園荒廢,以維持農業生產,這說明了傳統中國的農本位思 想。在災荒發生時,政府通常先使用平糶和借貸來穩定局勢,無償賑濟通常是最 後的手段。此外,地方的倉儲,不僅用於本地,在災荒時還常常省際調動,以臺 灣為例,福建、廣東屬於缺米區,臺灣便常擔任供給糧食的角色。此書給人整體 的印象是,18 世紀的中國中央官方,能夠有效率的動員大量的人力與資金進行 大規模的救荒活動,也具有相當大的成效,縱然其中仍有弊端。但越到後期,隨 著中央的貧弱化、地方倉儲的弊端不斷擴大,使得政府越來越仰賴民間的商人與 市場,以及地方菁英來處理荒政。14
劉翠溶與費景漢的〈清代倉儲制度功能初探〉,採用了大量數據進行量化研 究,結論認為倉儲制度的興廢與清代的盛衰相符合。15劉翠溶的〈清代倉儲制度 穩定功能之檢討〉同樣使用了大量的數據資料,探討常平倉和義倉、社倉對調節 農村經濟的功能。在康、雍、乾盛世時,常平倉的倉儲量不斷的擴充,但在嘉慶、
道光時便顯露短缺,到太平天國之亂後更顯空虛。作者認為在清朝盛世時,常平 倉的平糶功能有很強的平抑糧價效果,但到了清末,平糶功能便大不如前,這點 與魏丕信的研究有共通之處。至於出借給農民的功能,自始運行狀況就不佳,另
12 莊吉發,〈清代臺灣自然災害及賑災措施〉,《臺灣文獻》第 51 卷第 1 期(2000,南投縣),頁 23-43。
13 王衛平、黃鴻山,〈傳統倉儲制度社會保障功能的近代發展──以晚清蘇州府長元吳豐備義倉為 例〉,《中國古代傳統社會保障與慈善事業》(北京市:群言出版社,2005),頁 157-177。
14 魏丕信著,徐建青譯,《18 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南京市: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
15 劉翠溶、費景漢,〈清代倉儲制度功能初探〉,《經濟論文》第 7 卷第 1 期(1979,臺北市),頁 1-29。
外在遇到災害時的賑濟功能,效果也是相當有限的。清代盛世時,常平倉以外的 社倉與義倉,也與常平倉同時擴充與發展,只是規模不如常平倉,但到了清朝末 期,常平倉逐漸敗壞時,有些地方的民間社倉、義倉卻更積極的經營。不過,即 使將常平倉和義倉、社倉合而觀之,總存糧仍不能達到現代國家防災所要求的標 準。16
這類的研究討論政府透過非官僚機構控制地方社會的方法,了解政府與社會 的關係。不過,這類的研究多是結構性的了解倉儲制度對社會的普遍意義,較少 從地方角度出發,了解地方實際上是如何運作這些機構。
第三大類的研究取徑,以慈善事業為研究對象,討論慈善事業是如何組成,
以及慈善事業與國家的關係。
日本的夫馬進《中國善堂善會史研究》,為研究中國慈善組織的經典著作,
考察了明末到清末的慈善機構的歷史,討論善會善堂如何出現,以及善堂善會的 具體活動,包含育嬰堂、清節堂等慈善機構,最後則敘述善堂善會與國家、行會 以及地方自治的關係。而慈善機構的出現,像是育嬰這類的慈善機構,並非因應 政治與社會的需求出現,而是因應倫理要求而產生。此外,慈善事業需要不少的 人力財力,有時會強制選派鄉紳或生員負責,對這些鄉紳而言,這些事業形成宛 如繇役性質的額外負擔,自發性的本質消失,導致成效逐漸消退。討論的重點還 有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像是慈善組織官營化產生的問題與矛盾,以及在中國以公 共領域、市民社會論述的問題。17
梁其姿討論慈善與教化的關係,其專著《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討 論了明清民間慈善機構的本質與功能。雖然,書中表示研究對象並不包含以賑災 為主的社倉與義倉,但梁氏以掌握慈善機構的中下層儒生出發,探討背後所要維 護的價值觀,實乃研究明清社會事業者,所需要探討的對象。書裡主要以時序演 進來書寫,主要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明末的都市精英面對政權衰落,但經濟 繁榮的混亂秩序,為了重新界定良賤貧富,而建立善會。第二階段,在清初因為 政權穩固而以大同、普濟理想為口號,體現了佛家生生思想。另外,善會因為官 方進一步的介入而制度化、官僚化。到了乾嘉之後,政權逐漸鬆懈,動亂頻繁,
中下層士紳為了維護越來越難維持的社會地位,於是透過善會,強化混雜了民間 信仰的儒家思想,藉此重整社會秩序。其中,第三階段的「儒生化」,說明清中 葉後,善會逐漸由地方中下層儒生所掌控,善會所扮演的是維護傳統社會秩序與 價值的保守性角色,官紳間基本上是和諧且互賴。這些施善行為重點,在於施善 者的主觀意願,而非客觀的社會條件,善會其實是作為一種教化工具。18
16 劉翠溶,〈清代倉儲制度穩定功能之檢討〉,《經濟脈動》(北京市:中國大百科全書,2005),
頁 317-346。
17 夫馬進,伍躍、楊文信、張學鋒譯,《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北京市:商務印書館,2005)。
18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臺北市:聯經出版社,2005)。
這類研究除了討論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外,還從經營者本身探討他們的背景與 主觀意識,有助於我們了解近代中國士紳的角色與所遭遇的處境。
第四類的研究取徑和近年來「地方研究」熱潮有關,與地方社會做結合,通 常會針對個案做深入討論,這類取徑與本文較為接近。陳春聲的〈鄉紳與清末基 層社會控制權的下移──咸豐以後廣東義倉研究〉,以廣東義倉的例子,說明到了 清末,因為國家力量的衰微,地方鄉紳勢力蓬勃發展,在義倉這類的公共福利設 施上,只要離開鄉紳的支持就徒勞無功。義倉經營形式上,出現了多樣化的現象。
而清朝前期政府控制力較強,都是純粹的實物性糧食儲備,也常制定統一的社倉 條例,清末則每個義倉多有自己的章程或條約,鄉紳們依照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 決定倉的經營。除了鄉紳,地方的宗族對義倉的控制也逐步加強。19清代的廣東 與臺灣同屬華南地區,理論上有可參照借鏡之處,不過明善堂即使到清末,官方 仍有強烈控制義倉的企圖以及影響力,這和廣東義倉有所差異。
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以家族 史的角度出發,討論了竹塹鄭、林兩家以如何以經濟、政治、文教和社會的方法 和影響力,成為竹塹的大家族,而兩家基本上都屬於文質性的家族。文中認為鄭 家比林家還成功,是因為鄭家較穩健而保守,且各支系的人才也較多,可以互相 支援。此外,作者也認為士紳階層凌駕在官方之上,除非士紳階層觸犯禁忌,否 則官方必然要與士紳合作,以確保地方秩序和公共事務的進行。此專著爬梳了竹 塹地區鄭、林兩大家族的興起與沿革,亦提到明善堂的經營狀況,並說明若這類 公共事務缺乏地方士紳的支持,則很難有好的經營成效。20
黃朝進另一篇〈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則直接以「明 善堂」作為個案分析的對象,內容詳述了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過程。該文認為明 善堂向殷戶勸捐,實際上是具強制性質的攤派,同時也討論了勸捐時的祖籍問題,
結論為不論在平糶還是義塾的經營成效皆不彰,理由是當時並沒有設立義倉的需 求,以及官府對地方控制力不佳。21對於筆者而言,這篇文章梳理了明善堂義倉 經營的過程以及評估其成效,成為筆者研究明善堂義倉的基礎,但其文章主要仍 在描述義倉的設置過程與功能,較少分析紳商的組成背景,對於後續經營的著墨 也較少。
另外,艾馬克(Mark A. Allee)的《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 與中國社會》,雖然沒有討論義倉,但其以訴訟案件討論地方社會的方法,以及 其對新竹地方的了解,啟發筆者思考訴訟與地方權力重整的關聯,這表現在本文
19 陳春聲,〈鄉紳與清末基層社會控制權的下移──咸豐以後廣東義倉研究〉,《中山大學史學集 刊》第 1 輯(1992,廣州市),頁 145-160。
20 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縣:國史館,1995)。
21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77- 402。
第四章「侵吞、控告與清查」一節中。艾馬克透過《淡新檔案》,討論清代臺灣 法律與社會的關係,認為晚清法律制度和人民息息相關,各社會階層經常透過司 法衙門來解決紛爭,並非以往想像中的「懼訟」,而清代地方政府也成為各種成 員與團體的仲裁者,透過國家法律整合並影響著社會。另外清代地方政府經費與 人力皆有限,故須透過街庄總理、董事等地方有力人士,授予頭銜,使其成為半 官僚組織的一員,共同維持地方秩序。22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討論竹塹地區商人在地化 的情形,討論這些商人如何經商、投資土地,形成在地的商業資本,並建立地方 的社會網絡。本文雖有提及明善堂義倉,但著墨甚少,此文主軸在討論竹塹商人 在地化以及建立社會網絡的過程,而這些商人背景成為筆者分析竹塹地區商人的 基礎。23
整體而言,以義倉等社會事業為主題的地方研究並不多,即使是以義倉為中 心的研究,但仍多著重在討論義倉的「功能」和官紳間的關係。本文重心不著重 於義倉的功能,而在於探討義倉與地方社會的互動,希望透過考察明善堂核心成 員的背景及其人際網絡,來了解成員背後所獲得的利益,並明白義倉實際的運作 情形。
義倉與社會事業研究,於今日尚有很大的發揮空間,而過去無論是在制度史、
社會控制、慈善與教化的研究視角,都是未來相關研究的基礎,並使我們思考主 事者何以創辦與經營的主、客觀因素。而將這類的社會事業放入地方社會脈絡的 研究,能讓我們重新以地方看待歷史上的帝國,有助於反省過去過於將各地視作 鐵板一塊的僵化史觀,除了呈現歷史的多樣性外,也希望能以這些各地的例子,
思考帝國內部的共同與歧異之處。
史料運用與研究方法
本文「義倉」和「地方社會」的討論,主要由三大類史料來完成:方志類材 料、檔案類史料,以及《淡北明善堂日記》。
方志類史料包含了《淡水廳志》、《新竹縣志初稿》、《新竹縣制度考》、《新竹 縣采訪冊》等書。方志類的史料基本上是地方官召集文人所編纂的史料,而方志 的編纂基本上是為了符合統治者的需求,可將其視作地方官治理的參考書,所預 設的讀者也是統治者。24因此方志本身具有官方意識形態,它並不一定能真實的
22 艾馬克著,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市:播種者 文化,2003)。
23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出版社,2000 年)。
24 關於方志的呈現及其本質,可參照林開世,〈方志的呈現與再現──以《噶瑪蘭廳志》為例〉,
描述地方社會的樣貌。在本文中,方志用於說明官方記載的明善堂經營情形,也 用於分析淡水廳地區各種人物的背景資料。不過,由於方志是簡化過的記錄,因 此若要使實際的運作情形有立體的樣貌,則必須倚靠檔案和日記資料方能達成。
除了清代的方志,現代所編撰的縣、市、鄉、鎮地方志,例如《新竹市志》
《大溪鎮志》、《芎林鄉志》、《新埔鎮誌》、《臺北市志》等,也是本文的使用材料 之一,這些地方志除了考證過去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有時還會加入口述訪談所得 的資料,作為提供人物背景是相當便利的材料。
《淡新檔案》是清代北臺灣的縣級行政檔案,涵蓋的時間從嘉慶年間到光緒 二十一年(1895)臺灣割讓,不過絕大多數的檔案還是集中在光緒年間,內容可 分為行政、民事、刑事三門。這樣的行政檔案常可見到地方庶民的供詞,為了解 底層的歷史的途徑。25本文所使用的《淡新檔案》大部分集中在光緒年間的新竹 縣,行政編民政類的「義倉」分類之中,編號為 12602 到 12606 案。內容包含清 冊、訴訟,和官府之間與官紳之間的各類行文,以此來敘述並分析明善堂後期的 營運狀況,以及義倉運作中,紳董是如何藉由「明善堂」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
另外,日本人留下的《台湾私法附錄参考書》,為日治時期日人為了統治需 要,調查臺灣的舊慣,所留下來的豐富材料。本文使用此史料中,前後任淡水廳 同知為了交接問題所產生的行文,以討論地方官交接義倉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淡北明善堂日記》,雖然僅九十二頁,但卻將淡北明善堂創設 時的狀況記錄下來,尤其是關於勸捐的過程,時間從同治六年三月廿三日到十一 月廿四日。負責掌管撰寫日記者是當時有淡水五子之稱的艋舺舉人蘇袞榮,也是 學海書院的董事,而抄謄者是堂中幫事的周承家。26要注意的是,這本日記記錄 後還會請同知嚴金清查閱,27因此也不能將它視為完全沒有受到官方影響的史料。
必須特別說明《淡北明善日記》的內容,並非僅僅記載義倉、義塾和慈善事業的 活動,還記錄了和明善堂堂務無關的事情,例如發生地方糾紛時紳董的排解行為,
28以及紳董陳維英、蘇袞榮貼於書院的詩。29所以《淡北明堂日記》並非僅記載和 明善堂相關的事務,而是以「明善堂紳董的活動」為記錄中心的日記。
此外,地方官與文人的文集,提及明善堂義倉者並不多,筆者僅見吳子光在
《臺灣紀事》提到關於明善堂義倉設置時的情形。這可能是因為對於當時的官吏、
文人而言,明善堂義倉並不算是件大事,而較少被提及。
《新史學》十八卷二期(2007,臺北市),頁 21。
25 關於《淡新檔案》的由來與性質,可參考吳密察,〈「淡新檔案」的文書學介紹〉,《臺灣史十一 講》(臺北市:國立歷史博物館,2006),頁 87-111。
26 李季樺,〈《淡北明善堂日記》概介〉,《臺灣史田野研究通訊》第二十期(1991,臺北市),頁 53。
27 《淡北明善堂日記》(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典藏,編號 T0061D0061),頁 21。
28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51。
29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65-67。
當時明善堂所設置的地點分布在淡水廳境內各處,但是今日我們卻見到相關 史料分布得相當不平均。整體而言,以新竹地區留下來的資料最多,有采訪冊、
縣志初稿和制度考等官方下令編撰的資料,《淡新檔案》也有不少當時相關的案 件。而淡北地區因為有《淡北明善堂日記》的關係,有較多創設過程的資料,但 欠缺後續發展的史料。至於大甲等地,則零星見於碑刻與方志等處,資料並不多。
也許這啟示了我們歷史從來不是平等的記載人類的歷史,往往是具有較豐厚文化 資源或是有權力的人才能說他們的歷史,當然史料是否能夠留存也包含了運氣成 分,所以歷史研究有其天生的侷限性。不過,若我們研究歷史若能時時謹記這些 觀念,避免只為留下歷史的人說話,且多思考各種可能性,考量到歷史中沉默的 族群,我們仍有可能更接近真實的歷史。
基於史料的限制,本文的寫作策略是在同治六年時明善堂創設之初,以《淡 北明善堂日記》所記錄的淡北地區,作為主要的論述對象,以此推測其他地區的 情形。而後續的發展,再以《淡新檔案》中有不少資料的新竹地區情形為主要討 論。方志、碑文、文集則用來補充背景知識,以及分析明善堂的工作內容與其性 質。
篇章結構
本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包含了研究動機、文獻回顧、史料運用、研究方 法、篇章結構與名詞解釋,希望能讓讀者在一開始即能了解研究的背景、學術史 脈絡,以及本文整體的架構。
第二章「創設過程與經費來源」,考察明善堂創設過程,同時分析明善堂核 心成員的背景和社會網絡,了解明善堂實際上是被那些成員所掌控,以及在創設 時募集經費所遭遇的問題。
第三章「後續運作與經營問題」則探討明善堂創設後,後續地方官的交接問 題,以及地方上清查和平糶的實際情形。另外,也討論了面對嚴格的平糶限制,
明善堂紳董是如何規避規定,以維持倉穀的推陳易新。
第四章「紳董之牟利行為」,討論地方紳商為了爭奪義倉資源的訴訟行為,
並具體的分析紳董與存戶經由收穀、存穀與平糶獲取的利益。此外,也說明明善 堂設置的義塾,為塾師和紳董提供了什麼樣的經費與機會。
第五章「結論」,則總結本文的討論,嘗試勾勒出晚清明善堂在臺灣的整體 樣貌,並希望以小見大,提供透過研究地方公共事業,以了解地方社會乃至於晚 清帝國的切入視角。
名詞解釋
在本文中,有些名詞需先定義清楚,以方便讀者閱讀。
「明善堂」為嚴金清在淡水廳轄內各地創設的義倉機構,各地明善堂互不統 轄,部分地方的明善堂附設義塾。「倉廒」表示已實際建成,儲存糧食的倉庫。
「紳董」指明善堂具功名資格的董事,負責勸捐、平糶、管理穀石、與地方 官交代等事務。「紳商」則泛指地方士紳或商人,也包含亦紳亦商之人物。
「捐戶」為必須捐穀給明善堂的殷戶。在沒有倉廒的地區,倉穀由殷戶分儲,
負責存儲之殷戶則為「存戶」。
「捐定」指已議定好應捐的穀石數目。「完捐」則為已捐完應繳交的穀石數 目。
通常「紳董」也會捐穀,在沒有倉廒的地方的紳董則大多會負責分儲穀石。
不過,並非所有的「捐戶」與「存戶」皆擔任紳董。換言之,在沒有倉廒的地區,
「紳董」基本上多身兼「捐戶」與「存戶」,但並非所有「捐戶」與「存戶」都是 紳董。
第二章 創設過程與經費來源
明善堂的創設,可看到負責創辦的紳董彼此間有不少人際關係的聯繫。在淡 北明善堂的創設過程中,可以看到「學海書院」是其核心,以學海書院為中心的 淡北紳商,將明善堂的創設視為提供了「機會」,其中包含義穀所帶來的充裕經 費,以及義塾為塾師所帶來的工作機會。竹塹明善堂的例子,也可看到與「明志 書院」的密切關係。此外,明善堂紳董中也不乏具備米穀行業背景的紳商,他們 可能因為義倉的設置,而得到了額外的利潤。
為了能夠順利收儲預定的穀石數量,雖名為「勸捐」,實則為強制性質的「派 捐」,而由於勸捐的穀石數量由明善堂董事負責,所以董事們掌握了分配權,這 也是他們得以操作的空間。不過,紳董並無強制執行派捐的權力,若無官府的直 接介入,恐怕很難避免捐戶的拖延抵抗。另一方面,在勸捐過程中,可以看到以
「祖籍」作為分類的情形,在清代臺灣社會中,地方常以不同祖籍劃分成不同的 勢力範圍,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要興辦社會事業,考量祖籍因素都是不可避免的。
明善堂主要三個經費來源為同知嚴金清的捐款、殷戶的勸捐與官方派給的充 公產業。充公產業多用於義塾和慈善事業,享有充公款項的明善堂,往往需協助 地方政府執行各種公共事務。但並非所有地方的明善堂都能享有此固定性的收入,
可見明善堂設置所呈現的區域差異。
由於史料限制,明善堂創辦過程,僅《淡北明善堂日記》有較詳盡的資料,
因此本章將以淡北明善堂為重心進行討論。
時代背景
同治六年(1867)時,有來自中央的諭旨,要求各地廣設義倉:
上諭給事中夏獻馨奏請設立義倉,以裕民食一摺。民生本計,足食為先。
歲之豐歉無常,惟在平時豫為籌備,遇有偏災,方足以資接濟。向來各直 省州縣,設立常平倉,以外復設義倉,原以廣積儲而備災荒,立法本為至 善。自軍興以來,地方被賊擾害,舊有義倉,每多廢棄,亟應及早興復,
以備不虞。著各直省督撫即飭所屬地方官,申明舊制,酌議章程,勸令紳 民量力捐穀。於各鄉村廣設義倉,並擇公正紳耆,妥為經理,不准吏胥干 預。該督撫等務當實力奉行。不得視為具文。1
1 光緒帝敕撰,《清穆宗毅皇帝聖訓(三)》(臺北縣:文海出版社,1995),頁 1866。
自太平天國(1850-1864)以來,各地受到戰亂影響,導致舊有義倉多數廢棄,在 此時朝廷為了能夠中興國力而要求復興義倉,並在各鄉村廣設義倉。2不過,明善 堂並非奉此諭旨而創設,因為此諭旨於同治六年十月發出,但淡北明善堂早在同 治六年三月便已在籌備,大甲土堡的明善義倉,甚至在同治五年便已籌辦。3因 此,此諭旨僅能反映當時的政治氛圍,明善堂可能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下所建立。
在北臺灣,同治六年嚴金清創設的明善堂,並非淡水廳第一個義倉,稍早在 道光十七年(1837)時,淡水廳同知婁雲便曾創設義倉,但並未設置倉廒,捐穀 直接由捐戶收儲,後來的同知史密、丁曰健都屢催欠穀,捐戶仍未繳齊。到了同 治六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捐銀一千元以購穀一千石,加上紳商和業戶所捐的穀,
總共 49000 石。再從這些捐穀撥出 3600 石作為義塾的經費,於艋舺、塹城各設 明善堂作為義倉,並附義塾,具「興養立教」之意。4另外,在其他史料也可以看 到,竹北、竹南、大甲等地,也都有明善堂的創設。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塹城 或是艋舺,以上捐戶之捐額僅是帳面上捐戶「應捐」之額,並非最後收齊的數目。
黃朝進的研究指出,淡北明善堂認捐數額共二萬石,但實際繳穀數額僅有二千石,
5可見預設成果和實際結果有一定程度上的差距,這也是黃氏最後認為明善堂經 營成效不彰的原因之一。
那麼,這樣的數字代表什麼樣的意思呢?舉個例子供作參考基準:每人每天 0.005 石米,是可以勉強維生的量,6等於說 0.45 石米可供一人三個月的需求,而 米折換成穀比率約為 1:2,7因此換算成穀為 0.9 石。若以預計收齊的 49000 石 穀來計算,約可滿足 54444 人三個月的糧食需求。根據同治九年成書的《淡水廳 志》,所記載的戶口數量共 421360 丁口,8這個數目並不全面,但姑且以此數目 來計算的話,明善堂預計收存的穀石約可供應淡水廳 13%人口三個月的糧食需 求。顯然,這樣的數量並不足以應付重大災情時救濟活動,因此明善堂的義倉功 能,應該是在常年用糴糶的方式控制地方米價的穩定,並遏止商人的囤積居奇。
2 芮瑪麗著,房德鄰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抵抗》(北京市:中國社會學出版 社,2002),頁 166。
3 沈茂蔭,《苗栗縣志》,頁 84。
4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36。
5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90。
6 魏丕信著,徐建青譯,《18 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 128-129。
7 王世慶,〈十九世紀中葉臺灣北部農業金融之研究──以興直堡銀主小租戶廣記為例〉,《清代臺 灣社會經濟》(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4),頁 49。
8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171。
創設過程與紳董背景
明善堂的收入來源主要有三項:創設時同知嚴金清的捐款、殷戶所捐獻的義 穀,以及由地方官所判定的各項充公產業。
「自捐廉銀以倡」是清代地方官興辦事業時,最為常見的方法。9嚴金清於明 善堂創設之時,捐廉銀 1000 元購穀 1000 石,黃朝進的文章中認為嚴金清將其 1000 石分別在竹塹與艋舺兩地捐出。10不過,明善堂是嚴金清在淡水廳轄區各地 設置的義倉機構,為何他只在艋舺與塹城兩處捐穀,並給塹城與大甲明善堂不少 的充公產業,卻沒有撥給其餘地區任何經費呢?也許這涉及了空間權力不均的問 題,義倉從創設之初便以重要市鎮為主,較忽視其他小市鎮和鄉村的義倉。
至於義穀的部分,明善堂的義倉是整個機構的核心,而勸捐義穀是明善堂最 重要的事務,這是因為「一切資用盡出義榖生息之中」,11義穀支持著義倉的平糶、
義塾的運作以及其他慈善事業的經營,有了這些義穀才有之後各類事務的執行。
義穀的部分來自於捐戶的勸捐,那麼,捐戶是如何選定呢?又是如何的捐法呢?
其他的史料中對於明善堂的創建過程,多只有簡單的敘述,只有《淡北明善堂日 記》,有許多明善堂初期勸捐義穀以及創設義塾的記錄,因此以下將以淡北明善 堂為主要的論述對象,討論其捐穀的方式與遭遇的問題,以此再推測其他地方明 善堂的情形。
首先在同治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淡水廳同知嚴金清邀集陳維英、林維讓、陳 霞林、蘇袞榮、朱世芳、林友藻等人,在艋舺行轅討論淡北明善堂的建設,12這 些人就是後來淡北明善堂的核心人物,可見由誰擔任明善堂的紳董,是由地方官 所決定的。在新竹地區也是如此,董事皆為嚴金清所「諭派」。13不過,雖名為諭 派,也應曾徵詢地方紳商的意願與意見,只是這些部分不一定會被記載下來。
這些核心人物中,前四者是較具知名度的人物,他們有一些共同的人際網絡:
第一,林維讓、陳霞林、蘇袞榮後來都協助《淡水廳志》14的採訪工作,《淡北明
9 例如道光六年廈門的夏鎮義倉,由巡道倪琇勸捐建設。見周凱,《廈門志》(臺北市:臺灣銀行,
1961),頁 58。道光十一年澎湖的通判蔣鏞也自捐俸錢七百千文,和其他官紳捐錢建設義倉。
見林豪,《澎湖廳志(上)》(臺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 136。
10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82。
11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9。
12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2。此外,艋舺行轅位於淡水廳的艋舺常平倉,淡水廳同知有半年住 在艋舺,即居住於此處聽訟與催收錢糧,見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 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94。
13 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頁 88-91。
14 《淡水廳志》其實有三個版本:鄭用錫的「初志稿」,嚴金清的「續志稿」和最後成書的陳培 桂版《淡水廳志》。
善堂日記》記載,蘇袞榮稟請將修志工作歸入明善堂,負責採訪節婦的工作。15 這些人在明善堂創設之初便協助嚴金清採訪,至陳培桂時亦受聘出任採訪,可見 這些人平時便與官方有良好關係,協助官方文教性的工作。第二,陳維英、蘇袞 榮、張書紳是當世被稱為「淡水五子」的人物,16彼此間應有經常往來的文人網 絡。而陳霞林與之後明善堂邀請名單內的張書紳(字子訓)亦都是陳維英的學生,
可看到淡北明善堂的運作中師生關係的存在。第三,以人物而言,陳維英是學海 書院的院長,而蘇袞榮、張書紳是學海書院的董事;17以地點來說,嚴金清開明 善堂於學海書院,18集商公事也是在學海書院舉行。19因此可以認為在倉廒建成 前,淡北明善堂是以「學海書院」為根據地的機構,同知嚴金清在淡北設立明善 堂時,便是以學海書院的董事、山長與塾師做為主要合作的對象。
當時的北臺灣較重要的書院,有艋舺的學海書院、噶瑪蘭的仰山書院,以及 竹塹的明志書院,稍晚還有板橋林家捐錢興建的大觀書院。前三者陳維英都曾掌 教過。20關於學海書院,原名文甲,道光十七年(1837)淡水廳同知婁雲便曾建 議設立書院,但並未實行。同年林國珯捐獻地基在下嵌莊,即後來書院的所在地。
但董事周智仁因控案延廢,道光二十三年(1843)同知曹謹續建完工。道光二十 七年(1847)總督劉韻珂巡臺,易名學海。在同治三年(1864)時曾重修書院,
隔年竣工,共費銀 1814 元,經費來源除了同知王鏞撥罰款 356 圓外,其餘由院 長陳維英親自勸捐。21值得注意的是,陳維英之父陳遜言以及其兄陳維藜都曾捐 贈大量金錢、地產作為學海書院的經費,而陳維英本人後來也擔任學海書院的山 長,22可以說陳家為學海書院貢獻了不少心力,但也因為如此,學海書院實際上 可能便是由陳家主導運作。此時接掌山長的陳維英,所要思考的是如何拓展書院 的經費與知名度,嚴金清「明善堂」的規劃也許為其帶來了機會。
三月二十四日時,泉籍的陳維英、陳霞林、蘇孝廉、朱世芳、林友藻、三郊 金泉順等人議定:淡北泉籍總共捐義榖貳萬石,分作丁卯、戊辰(同治六、七年)
兩年,共四季繳清義穀。23從三月二十三日跟二十四日的內容看來,可看出原則
15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30。
16 黃成助,《臺北市志‧卷九人物志》(臺北市:成文出版社,1983),頁 52。
17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224-226。
18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3。
19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6。
20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600。
21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224。
22 山長即為書院院長。關於陳維英擔任學海書院山長的時間,並沒有確切的年代,僅知約在從內 閣引退之後的時間。由陳維英於咸豐九年(1859)才中舉,而至少於同治三年即已擔任院長,
因此以時間推算,開始擔任學海書院山長的時間應在咸豐末年或同治初年。關於陳維英家族、
事蹟與經歷請參照:陳培漢,〈先曾叔祖維英公事蹟〉,《臺北文物季刊》第二卷第二期(1953,
臺北市),頁 88-94。
23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2。
上「明善堂」是先由嚴金清主動召集地方紳商,之後紳商再開會共同決定捐穀數 額以及繳納期限,而且文中特別強調了「泉籍」,意思是泉籍人只決定泉籍人的 捐穀方式,並不決定漳籍人應捐數量。
淡北明善堂是以學海書院為中心的組織,雖然陳維英等人亦紳亦商,但整體 而言這個團體的「士紳」氣息十分濃厚。這些人物由同知嚴金清所召集,可見得 地方官辦理地方事務時,依然是以具有功名的「紳」為合作對象,純粹的「商」
地位依然低於有功名的人物。不過,在之後議定義穀數額時,就有金泉順行號的 參與,可以看到地方官執行地方事業時,由官尋紳,再由紳去找商的合作模式。
另一方面,為了能夠順利推行地方事務,可以發現明善堂初期的人物組成,
保持著祖籍和地域上的平衡。雖然人員以泉籍為主,但仍找了漳籍的林維讓做為 代表。事實上,泉籍的紳董也僅能捐定泉籍,至於勸捐漳籍的部分,紳董們也公 認「行帖當用林維讓姓名方能濟事」。24再者,清代淡北地區最發達的兩個地區是 艋舺與大稻埕,三郊金泉順其實就是大稻埕廈郊金同順、艋舺泉郊金晉順、北郊 金萬利所合立而出,其三郊總長林右藻更是大稻埕的領袖,25使三郊金泉順加入 不但能兼顧艋舺與大稻埕間的平衡,同時也維持了艋舺的三邑人與大稻埕的同安 人之間的平衡。
後來淡北明善堂邀請了 54 位泉籍紳商(含商號)和 3 位漳籍紳商,在四月 初五於明善堂舉辦筵宴。邀請名單如下:
表 2-1 計開柬邀淡北泉漳紳商姓名
三郊爐主值年 仁成行(到) 泉郊爐主值年 興發行(到)
廈郊爐主值年 源春行(到) 北郊爐主值年 謙巽□
艋舺 張德寶行 艋舺 李勝發行(到)
艋舺 王益興行(到) 艋舺 洪順吉行(到)
艋舺 何大昌行(到) 艋舺 林德泰行(到)
艋舺 蔡順德行(到) 艋舺 黃萬順號
艋舺 洪合益行 艋舺 吳洽興號
艋舺 周壽塏 艋舺 李士潭即勝發
艋舺 林春峰 艋舺 黃進清(到)
艋舺 吳德疇 艋舺 王東山
書院塾師 張子訓(到) 書院塾師 蘇子泉(到)
奎府聚 林益順行 大龍同 張怡記(到)
大龍同 王美記(到) 社仔庄 陳金瑞安公號
24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1。
25 臨時台湾旧慣調查会,《台湾私法附錄参考書 第三卷上》(臺北市:南天書局,1995),頁 66。
社仔庄 陳國興 社仔庄 陳士不
觀音坑 陳媽環 更藔 陳士獅
和美 黃龍安(到) 和美 李茂昭
和美 周慶南 和美 翁種玉
和美 吳鶴友(到) 加蚋仔 楊埈進
和尚洲 蔡佛托(到) 和尚洲 李樹華(到)
和尚洲 李孝從(到) 頭重庄 陳紳騰飛(到)
頭重庄 陳澄和(到) 頭重庄 陳亨記
頭重庄 王献琛 新庄 高紳國瑞(到)
新庄 林懷珠 田心仔 林順成公號
橫溪口 陳夏先(到) 三角湧 林士章 內埔庄 陳維岳(到) 大灣庄 林士禮
錫口 陳愧居 錫口 陳文明(到)
錫口 周萬勝 中崙 李孝杏(到)
錫口 詹如登 水返腳 陳正春
水返腳 蘇松茂 暖暖 周玉謙
暖暖 王奇爵 拳山溪仔口庄 王漢溪
梘美 高寬裕(到) 內湖 張登高
頭重溪 高開芳(到) 保坑仔 黃班粧(到)
以上泉籍
枋橋本源 林紳維讓 枋橋本源 林紳維源 芝蘭 楊春華
以上漳籍 資料來源:《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7-8。
可以看到,最後到場者共有 28 位,也許是托金泉順之賜,三郊、泉郊和廈 郊的值年爐主都有到場,北郊值年爐主出席與否剛好因史料殘破而無法得知。當 日由陳維英首先捐穀作為表率,並和艋舺蘇袞榮、奎府聚的陳霞林與諸紳董一起 勸各殷戶捐穀,後來共有 12 戶捐定。26 能夠想見這些紳商都是地方上有頭有臉 的人物,在明善堂創設之初就邀請這些人,應是希望這些領導人物能夠帶動地方 踴躍捐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到場的泉籍紳商中以艋舺人最多,而 3 位漳籍人 士皆未到場,可看出此時的淡北明善堂是以泉籍紳商為主的機構。
淡北明善堂內主要的工作人員,最遲在四月確定,分別是舉人陳霞林、生員
26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9。
陳維菁、舉人蘇袞榮、生員李春枝、朱世芳、陳宗泰、職員林春峯、劉濬文、邱 景山、林懷珠、林友藻、陳霞林、王家麟、高亦飛、黃進清、陳文明、貢監生何 長潤、蔡德良、周禮田、高星輝等人。27這些人七月底時確立輪班表以處理公務,
並且在局中開設伙食,此「局」便是位於「學海書院」之內,堂務於此時已漸漸 步入正軌。28根據黃朝進的說法,「局」可能是在明善堂設立之前的臨時辦公處,
29等到後來艋舺義倉建成後,明善堂的辦公處應該就會搬遷過去。
接下來,應該來了解是如何分配地方上是那些人要捐穀?又各要捐多少?我 們先從分貼各處的告示看起:
照抄本局分發各處告白稿
本年三月奉嚴廳憲諭設明善堂於學海書院,建義倉、捐義榖、置義學以行 教養之政,而一切資用盡出義榖生息之中。公議家資千金以上捐一分為率,
更饒者照章遞加。茲經官派殷妥諸紳董親到各處秉公查訪、勸捐。如已擬 捐若干分,便當依議而行,未便慳抗狡延,倘萬一有一二戶捐未公允,限 三日內親到明善堂商酌定規,逾限不來自是心甘意肯,立將捐冊送入 廳 署,以後斷難改易。誠能踴躍急公,廳憲定即按名詳請獎敘,以昭鼓勵。
若有土豪地棍胆敢造謠、唆弄、阻撓一場義舉,則貽悞地方,不少罪咎匪 輕,查出立稟廳憲從重拏究,勿謂言之不早也。此布。30
這份告示提到了幾點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明善堂是個以義倉、義塾為中心 的機構,《淡水廳志》所云的「興養」是指義倉,「立教」則是指義塾,一切費用 皆來自於捐穀生息。二、「勸捐」的對象並非是自願制,而是由明善堂紳董到各 處,以各家庭經濟狀況所決定勸捐對象,捐穀的標準則是千金以上捐一分,更富 有者照規定遞增。三、對於妨礙明善堂事務的人,將稟告同知,送官查辦。
上述第二點,千金以上捐一分,那這「一分」是多少呢?整個淡北地區又分 為多少分呢?從之後的內容可以看到,明善堂將這些應繳的捐穀分成四千分,每 分應出粟 5 石。31但是,名為捐「穀」,實際上後來卻是捐「錢」,因為義塾等經 費都是由義穀而出,便將 5 石穀折換為 2.5 石米,此時米價一石約等同於佛銀一
27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12。
28 班次表詳見附表二。《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7-48。
29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79。
30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9-50。原文無句讀,標點符號為筆者所加。
31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76。
元,32於是明善堂紳董公議「已捐者訂每分先輸銀弍元五角」33。這揭示了明善堂 的本質從一開始就不是單純的「義倉」,而是一個藉義倉之名,執行義塾、修方 志、購買消防器具等事務的地方社會事業。34在某種程度上,義穀不過為一項名 目,是執行地方事務的經費來源。
不過,如果各種事務費用都用義穀的費用先行墊發,那麼要如何補回原先決 定的義穀數額呢?假使可能,只有從「一切資用盡出義榖生息之中」,透過之後 倉穀的生息慢慢填補回去。然而,最後是否真的有補回倉穀的數額,從後來捐穀 不只未收齊,而且認捐的數額和實際繳穀的數額還差異甚大,答案應該就不言可 喻了。35這些款項用於執行各種事務,中間是否有人能夠得利呢?一般來說,地 方官並不能、也無法隨時查看義倉穀石的狀況,當學海書院──淡北明善堂的辦 公處,未來收到款項後,並不一定要直接將這筆款項全數用於購買穀物,也許這 筆資金能夠暫時挪用一部份,對學海書院而言更有效用,等未來清查或地方發生 天災人禍再將穀石補齊便可。
塾師的部分,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義塾常常不是他們的第一份工作,例如張 書紳、蘇章榮原本就是塾師,在淡北明善堂於四月初五邀請的紳商也包含他們,
並在其名字上頭標註書院塾師的身分,因此這兩位塾師應該是原本在學海書院就 有教學工作。而張書紳和蘇章榮也不是毫無背景的人物,前文在說明淡北明善堂 時的核心人物已提及張書紳,是學海書院的董事也是陳維英的學生;至於蘇章榮
(字子泉),亦有幫忙《淡水廳志》的採訪工作,36雖然史料未載,但筆者懷疑他 為蘇袞榮(字子褒)的兄弟。依照張書紳、蘇章榮與學海書院的關係,他們原本 的工作極有可能便是在學海書院教書,如今多了一份義塾的工作與薪水,能在學 海書院同時進行著私塾與義塾的教學活動。這些塾師可以說是明善堂的實際得利 者,因為明善堂設置的義塾而得到額外的工作及薪水,同時也替學海書院提供了 另一種經費收入。
另外,曾與淡北明善堂交涉交界問題,大嵙崁明善堂紳董李騰芳(號香谷), 是淡北明善堂紳董蘇袞榮和張書紳的鄉試同年,他也執教於大嵙崁義塾。37由此
32 王世慶,〈十九世紀中葉臺灣北部農業金融之研究──以興直堡銀主小租戶廣記為例〉,《清代臺 灣社會經濟》,頁 49。「佛銀」即鑄有人像之錢幣,清代臺灣通用的西班牙與墨西哥銀元,與 銀兩折算比率約為 0.68 到 0.76 間。劉澤民,《臺灣古文書》(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2007), 頁 21。
33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87。
34 《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22-25、30。
35 黃朝進研究指出淡北明善堂認捐數額 2 萬石,但最後僅收齊 2 千石。參見黃朝進,《清代竹塹 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頁 390。
36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31。
37 關於淡北明善堂與大嵙崁明善堂的交界爭議,詳見下節。《淡北明善堂日記》,頁 42。蘇、張、
李三人皆在同治三年上榜。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341-342。同治六年,李騰芳應嚴金清之 請,執教於大嵙崁義塾。吳振漢,《大溪鎮志》(桃園縣:桃園縣大溪鎮公所,2004),頁 280。
看來,很有可能嚴金清在設立明善堂時,偏好挑選當地著名的士紳作為明善堂紳 董,以方便未來附設義塾。
淡北明善堂以外的地區,多無詳細的創建與勸捐史料,僅記載何人為紳董、
捐穀多少、建倉與否,以及最後實際收穀多少。38最後,明善堂的倉廒僅有艋舺、
塹城與大甲完工,其餘倉廒皆未建成,也就是說其他地區勸捐所得的穀石將分儲 於各戶。39
值得討論的是竹塹明善堂,同樣在同治六年,由同知嚴金清諭業戶林恆茂、
鄭永承、吳順記、李陵茂、鄭恆升、鄭吉利、鄭同利、翁貞記、陳振合、何錦泉、
陳沙記、鄭利源、恆隆號等捐建。40與淡北明善堂相同,附有義塾,分為東門、
西門、南門與北門,共四所義塾。其中,東門、南門義塾都位於廟祠內,北門則 位於演武廳,僅有西門義塾位於已有教學活動的明志書院內。41
明志書院原在興直堡新莊山腳,42為乾隆二十八年(1763)貢生胡焯猷所捐置 的義學,後來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才移到塹城西門內。43也就是說,明志書 院原先已有設置義學,如今塹城明善堂又於此處設立義塾,極有可能同淡北明善 堂之例,明志書院利用明善堂的經費,來擴大明志書院的事業版圖。
另外,明志書院董事似乎長期存在著捏名頂替,實際由其他人經理的情形。
因為光緒元年(1875)淡水縣、新竹縣劃分為兩個行政區,學海書院和明志書院 曾出現爭租案件,當時具名的董事張東峰、陳繩芳可能為捏造之名,實際上是由 陳霞林一人經理。44陳霞林為淡北明善堂董事的一員,雖然無法確定陳霞林擔任 明志書院董事的時間,但擔任明志書院董事和淡北明善堂董事的時間,的確有可 能重複。若是如此,淡北明善堂、學海書院、竹塹明善堂、明志書院,四個機構 的主事者彼此間可能關係極深,並且有部份成員重複。
此外,能由明善堂管理的穀石直接獲利者,還有經營米穀的相關行業。大嵙 崁明善堂紳董李騰芳,其父李炳生經營「李金興」商號,以米穀買賣為業;45竹 北二保新埔街的明善堂紳董蔡景熙,在當地經營「興隆商店」,從事榨油與礱米 業;46塹城的明善堂紳董李陵茂、何錦泉、林恆茂,亦經營米穀買賣。47也許各地
38 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頁 88-91。
39 黃朝進,〈清末淡水廳義倉「明善堂」的創設與經營〉,《臺灣文獻》第五十二卷第四期,頁 380- 381。
40 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頁 87。
41 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頁 197。
42 興直堡新莊山腳的明志書院即為泰山明志書院,位於今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二段上;搬遷後 的新竹明志書院則在日治時期市區改正被拆毀,原址位於今「明志書院停車場」附近。
43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 222。
44 詹雅能,《明志書院沿革志》(新竹市:竹塹文化資產叢書出版社,2002),頁 27。
45 賴澤涵,《新修桃園縣志‧人物志》(桃園市:桃園縣政府,2010),頁 177。
46 新埔鎮誌編輯委員會編,《新埔鎮誌》(新竹縣:新埔鎮公所,1997),頁 451。
47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頁 4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