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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下,可兼顧債務人聽審權之保障。

第五章「本票裁定執行事件適用範圍限縮之修法動向與建議」:從現代利 益法學的觀念中,每一個法律都決定一個利益衝突。在現行社會上,許多經 濟弱勢民眾因被迫簽下鉅額本票而導致家庭破碎,使得立法者提議修改現行 票據法第 123 條。本章將針對各組不同立法者所提議修法內容提出見解,同 時提出本文對修法之建議。

第六章「結論」:針對本論文所進行之研究及建議內容,作一綜合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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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票基本法理及本票裁定執行非訟事件之立法目的

第一節 商業本票在貨幣市場的發展及重要性

本票之主要功能之一為債權工具。在台灣地區因企業或政府籌資需求,逐 漸發展以本票為債權憑證之基礎,而衍生出一個重要的貨幣市場籌資工具-

商業本票,且商業本票年交易量已超過新台幣30 兆元以上,為現行台灣金融 市場不可缺少的貨幣工具之一。本節將探討商業本票之種類、發行要件、及 商業本票在貨幣市場之運作架構與重要性。

第一項 商業本票之種類

票據法第三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由銀行所發行者,則稱 為銀行本票,但非銀行為委託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若本票由公司所發行者,

則是一般通稱為商業本票。市場依其發行性質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及融資 性商業本票 13

首先,交易性商業本票亦屬銀行法第 15 條所稱之商業票據,其性質係基 於實質交易行為所產生,不論是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均屬實質交易 行為。為增加市場對交易性商業本票之流動性,持有交易性商業本票之人可 將其商業本票自由讓轉以成為貨幣市場的可流通的有價證券。交易性商業本 票係因為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商業本票,所以本身具有自償性。但近年因 經濟活動交易型態的改變及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商品及勞務交易之支付習 慣亦大幅改變,同時因為買方常常對所開立之商業本票有背書轉讓之要求,

無形中限制或降低了交易性商業本票在貨幣市場的流動性,致交易性商業本 票交易量佔總市場交易量比重甚低,且持續下滑。

此外,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若有短期資金需求,亦可於貨幣市場發行商業 本票,以獲得短期資金之融通,此類商業本票稱為融資性商業本票。此類融

13 臺灣金融研訓院,臺灣貨幣市場新論,頁 20,增修訂四版,2016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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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性商業本票因發行成本低廉及便利,佔目前一年期以內之短期債務憑證的 發行量比重甚高,為最重要的貨幣市場工具之一。票據法立法時係將本票定 位為債權工具,故票據法第 3 條規定本票應有到期日,且本票發票人為票據 之主債務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但融資性商業本票可透過票券商或銀行的 保證,或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具一定信用評等以上之要求,讓融資性商業本 票在到期日前,可透過貨幣市場而自由轉讓。自此,本票之性質也有所改變,

使本票從原債權工具延伸成兼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第二項 商業本票在貨幣市場之發展背景

金融市場為因應短期資金之供給及需求的交易市場,一般稱為貨幣市場。

無論一般民眾、企業、政府及機關團體,均可經由貨幣市場,運用或調度貨 幣市場的短期資金。在金融體系中,因為貨幣市場屬有效市場,可即時反映 國內短期資金供給及需求面,且反映短期資金實際流通情況,故其效率相當 高。此外,為因應臺灣金融市場自由化的潮流,貨幣市場愈來愈重要,其交 易量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臺灣地區之貨幣市場約開始於民國60 年 初期,係由中央銀行發行乙種國庫券開始,後續再核准銀行可發行銀行可轉 讓定存單;民國65 年,第一家專業票券公司-中興票券金融公司(現名為兆豐 票券)率先成立,後中華票券及國際票券亦相繼開業。從三家票券公司的貨幣 市場交易開始,使貨幣市場逐漸發展起來,而各項貨幣工具也已開始陸續增 設,交易制度逐漸確立;民國 69 年銀行間之拆放同業市場成立;民國 71 年 中央銀行開始進行貨幣市場公開市場操作,進而使得貨幣市場更加健全 14。 而在貨幣市場流通的交易標的,主要包括商業本票、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等貨幣工具,其中商業本票佔市場發行量最大,約佔 85%以上,為票 券市場中流動量最大之交易標的。

第三項 商業本票之發行要件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 條之限定,只有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得為籌措資金

14 臺灣金融研訓院,臺灣貨幣市場新論,同註 13,頁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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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發行商業本票。其發行要件如下:

1. 發行人: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

2. 發行目的:為籌集短期營運資金。

3. 保證人:金融業者。若發行人達一定信用評等以上者,無需保證 人。

4. 發行期限:一年以內的任何天期均可發生,一般由發行人與保證 人洽定,或由發行人與受託承銷之票券商洽定。

5. 發行面額:商業本票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6. 擔當付款人 15:發行人指定其開設在銀行之本票存款戶為付款帳 戶,便於執票人屆期時提示兌償。

7. 簽證承銷機構:經由財政部許可之票券商擔任。

8. 發行利率及手續費:由發行人與承銷之票券商逐筆洽定。

9. 記名與轉讓:融資性商業本票因發票人委託票券商簽證承銷而成 為貨幣市場流通工具,次級買賣一般並無抬頭背書之作業規定,

以便於自由轉讓,性質如下:

i. 承銷及買賣均為無記名式,便於在市場流通。買賣斷或附 條件買賣均透過票券商進行,以票券商開立之成交單為轉 讓依據。

ii. 票券以賣斷或附條件交易方式出售予投資人時,均透過票 券結算交割系統完成款券同步交割。

iii. 票券得為設質擔保之標的。

15 惟自票券集保制度實施後,融資性商業本票均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為擔當付款人,非一般以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支票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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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商業本票在貨幣市場之運作架構

本票係由發票人於到期日時,無條件支付執票人之票據。因此倘若發票人 於到期日時,未如期支付票款給執票人時,執票人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 裁定後強制執行。融資性商業本票就利用本票票據之特質發行,只是合法之 融資性商業本票限定必須由企業或政府所發行,個人則無法發行融資性商業 本票。而票券市場以流通第二類商業本票(即融資性商業本票)為主,因其多數 經過金融機構或票券公司保證後發行 16,具有高度之擔保性,使得資金供給 者可以安全購入該類商業本票而不需承擔發行人(發票人)之信用風險,有助於 融資性商業本票之流動性。而保證機構或持票人若於發票人到期不依約償付 本票金額時,則可聲請法院本票裁定,以強制執行方式保障持票人或保證機 構之債權。此為融資性商業本票流動性高且資金供給者樂於接受該類工具之 主要原因,也是融資性商業本票易於市場流通的主要基石。

在現行貨幣市場架構中(如:圖 1),資金需求者,包括企業及政府單位,透 過金融機構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以取得資金;資金供給者,如個人、企業或 政府單位以閒置資金支應貨幣市場短期資金需求。同時資金供給者亦可取得 利息,以增加閒置資金之活用。同時,在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中,公開市場操 作、重貼現率政策及存款準備率被視為執行貨幣政策的三大工具 17。其中公 開市場操作具有時效性、機動性及主動性 18,為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最有 效之方式。中央銀行可透過對貨幣市場的公開市場操作,以平衡國內貨幣市 場之供給與需求,達到穩定及調節貨幣市場之目標。在貨幣市場中,融資性 商業本票係為交易量最大之貨幣工具,所以,融資性商業本票之發行除了有 助於現行資金需求者易於取得資金外,亦在國家貨幣市場之公開市場操作上,

扮演相當重要環節。

16 票券金融法管理法第 5 條規定,票券發行人應達一定程度之信用評等,否則就需要金融業者保證 後始得發行。

17 臺灣金融研訓院,臺灣貨幣市場新論,同註 13,頁 166。

18 臺灣金融研訓院,臺灣貨幣市場新論,同註 13,頁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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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現行貨幣市場運作之架構

金融 機構

中央 銀行

資金需 求者 資金供

給者

90.56%,較前年同期成長 5.1%;2016 年發行金額為 127,785 億元,較前年同 期成長 10.99%,其中商業本票為 113,713 億元,佔總發行金額的 88.99%,較 前年同期成長9.06%;2017年發行金額為 148,785億元,較前年同期成長16.43%,

其中商業本票為130,778億元,佔總發行金額的87.90%,較前年同期成長 15%;

2018 年 1-9 月發行金額為 114,038 億元,其中商業本票為 98,707 億元,佔總 金額為365,545 億元,其中商業本票佔總交易金額約 92.29%,金額為 337,358 億元;2014 年總交易金額為 356,760 億元,較前年同期衰退 2.4%,其中商業 本票為331,097 億元,佔總交易金額的 92.81%,較前年同期衰退 13.71%;2015 年總交易金額為 332,633 億元,較前年同期衰退 9.28%,其中商業本票為 311,984 億元,佔總交易金額的 93.79%,較前年同期衰退 5.77%;2016 年總交 易金額為355,561 億元,較前年同期成長 6.89%,其中商業本票為 327,986 億 元,佔總交易金額的 92.24%,較前年同期成長 5.12%;2017 年總交易金額為 377,856 億元,較前年同期成長 6.27%,其中商業本票為 342,765 億元,佔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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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元,其中商業本票為 278,588 億元,佔總交易金額 89.03%。票券次級利率

億元,其中商業本票為 278,588 億元,佔總交易金額 89.03%。票券次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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