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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

本票作為一個債權工具,原立法目的係藉由法院對本票裁定後,取得執行 名義,可迅速化保障債權人權益。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卻變成有心人士作為 不法手段的工具、社會紛爭的來源。社會常見態樣如:地下錢莊因金錢借貸,

強迫債務人開立鉅額本票 1;或社會知名人士因簽發本票而造成紛爭 2或是甚 至在一般僱傭關係下,雇主利用職員對法律的認知不足或以欺騙手段,要求 職員簽發鉅額本票,致受害人事後需償還鉅額本票金額 3。導致法院淪為有心 人士合法討債之機關,實非立法者當初賦予本票裁定後取得強制執行之立法 目的。此類社會事件存在已久,卻不見立法者或主管機關針對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提出有效的建議及改善方式。

監察委員甚至已於民國 104 年出具監察報告,依其調查意見指出:不法人 士利用本票裁定後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制度,詐騙或脅迫一般民眾簽下鉅額本 票,治安單位每年破獲本票案件超過一千件,有關嫌疑犯超過二千人,其涉 及暴力討債、恐嚇或甚至擄人勒贖等重大犯罪,但相關單位卻無法有效阻止,

使得其類案件層出不窮 4

監察報告內容又指摘主管機關的長期漠視且質疑票據法第123 條存在之必

1 TVBS 官網快訊,租車碰撞不賠,車行強押簽本票、暴力恐嚇:https://news.tvbs.com.tw/fun/895722,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2 月 3 日。YAHOO 新聞,暴力討債集團,強押被害人簽本票:

https://tw.news.yahoo.com/%E6%9A%B4%E5%8A%9B%E8%A8%8E%E5%82%B5%E9%9B%86%E5%9C%

98-%E5%BC%B7%E6%8A%BC%E8%A2%AB%E5%AE%B3%E4%BA%BA%E7%B0%BD%E6%9C%AC%E7%A5

%A8-042517442.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2 月 3 日。

2 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吳宗憲簽下 5500 萬鉅額本票,北檢追討逼吐錢:

https://ent.ltn.com .tw/news/br eakingnews/2659697,最後瀏覽日2019 年 2 月 3 日。

3 上報獨家,罪證確鑿確!逼 32 醫師簽逾 1500 萬本票,壢新挨罰 10 萬: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3405,最後瀏覽日2019 年 2 月 3 日。台灣小站,

空白本票羅生門,司機背債22 億:http://www.mesotw.com/bbs/viewthread.php?tid=29549,最後 瀏覽日2019 年 2 月 3 日。

4 監察院調查報告,調查案號 104 財調 0013 號,頁 1-2,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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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其意見指出票據法第123 條係於民國 49 年增訂,其立法目的係配合當 初支票刑罰化,以強化本票之索償性及其功能,惟支票除罪化後,本票強制 執行之法律卻未同步修正或廢止。亦指摘金管會為票據法之主管機關,長期 以來漠視學界廢除之意見,且未加以研究如何可以改善此類情況,造成票據 法第123 條成為不法人士用以迫害民眾之手段,嚴重失職5

部分學者主張,票據法第123 條單獨賦予本票強制執行的功能,正是造成 社會亂象的源頭且當初立法目的已喪失,主張應予以廢除 6。部分實務亦認同7, 雖發票人可抗告,但實務上法院准許機率非常低,主張應廢除該項規定。但 亦有學者主張保留票據法第123 條,惟宜增加但書:「但對於追索權之存否有 爭執者,不在此限。」8或是主張修正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而保留票據法第 123 條9。銀行公會與票券公會則考量廢除將對工商影響過廣,主張應保留10。 學界及實務界對票據法第123 條存廢問題,未形成多數共識。

在實務上,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一年數量高達7 萬件以上,且有逐年增 加的趨勢,佔總非訟事件比例高達八成以上,造成法院沉重工作負擔。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為非訟事件,法院原僅就形式審查符合後裁定之,故間接 造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過案率高達九成以上,如表1。高過案率代表只 要本票形式要件符合,一般法院駁回的機率低,即只要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幾乎就可取得執行名義,對發票人(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嚴重損及發票 人(債務人)之權益。

5 監察院調查報告,同註 4,頁 6。

6 監察院調查報告,同註 4,頁 8-10。

7 監察院調查報告,同註 4,頁 10-11。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相關研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247 期,頁 168,

2015 年 12 月。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同註 8,頁 164。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同註 8,頁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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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或是降低本票被偽造或變造之機會等方向,來思考如何修正,而非直接 廢除其規定,如此更能兼顧實務需求及保護經濟弱勢人士。同時,在以債權 人為主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給予債務人相當程度之保障,始可兼顧 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程序保障,亦可避免法院淪為黑社會的討債工具。

職是之故,本論文擬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作為研究客體。首先,先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涉及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立法理由角度出發,探討 票據法第 123 條與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及第 195 條之立法過程及法律變遷,

同時分析現行本票票據於實務運用之情況,以及本票在票據法上之特性及其 法律關係,尤其票據上無因性及文義性之法理基礎,其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有適用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的正當性。繼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 屬古典非訟事件,本論文將探討其在非訟法理及非訟程序之一般法理性質及 適用情況,尤其對聽審請求權之適用與否提出本文見解;同時對於現行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形式審查界限是否包括時效抗辯等審查事項,及交錯論 是否適用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從實務運作及學理上加以評析。

此外,從債務人保障之角度分析,概述現行實體法及程序法中有關債務人救 濟手段之一般規範架構及內涵,從抗告及再抗告救濟程序,進一步探討債務 人提起民事訴訟法上之確認訴訟及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之確認訴訟,兩者之 間不同之構成要件及適用之法律效果;同時債務人在提出確認訴訟或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訴訟,或抗告及再抗告有理由時,債務人如何據此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及選擇對其最有利之停止執行手段,以資救濟。最後,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在部分黑社會不當使用下,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權鉅額之侵害,監察院 及立法者提出修法要求及建議,本論文將對五組不同立法者所提出之修法草 案內容提出疑問;此外,本論文認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工具本身應無不當,

而是使用者使用不當,若能適度從強化發票人(債務人)權益之保障,以及加強 發票人對其所簽發票據債信之要求等方向修正,應為較可行之措施 12;故本 文擬更進一步提出建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限定特定擔當付款人及經金 融業者作成拒絕證書等要件,以減少一般民眾因不法人士之利用而遭受權利

12 施文森,票據法論-兼析聯合國國際票據公約,頁 238,三民書局,200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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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損害,以因應現行法制朝向相對權利之概念下,任何法律的制定或修法均 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均衡保障。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以文獻分析法為主,除收集並整理和論文主題相關之文獻資料,包括 期刊、雜誌、研究會論文、專書等加以分析外。同時觀察各級法院在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中所為之裁判,以作為學說或學理上之印證或比較。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文共計六章:

第一章「緒論」: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造成的社會現象提出問題,

同時敍明本論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及主要之章節架構。

第二章「本票基本法理及本票裁定執行非訟事件之立法目的」: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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