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形、「移轉」或「取消」之情形,進行深入之研究,最後進 入實體法上攻防之討論。

第五章 結論,係總結本文,針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及後續之司法救濟表達看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第二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第一節 網域名稱註冊制度

第一項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相關制度 一、網域名稱之源起

隨著網際網路的應用及功能不斷擴展,網路使用人口 逐年增加。時至今日,更因寬頻網路技術成熟,及通訊設 備的效能提高,使得各團體及個人都能藉由使用電腦連接 上網際網路,進行跨國界的交流,並分享網際網路上的種 種資源。於網際網路的世界中,相互連接通訊的每台電腦 都有其於通訊網際網路的位置代碼,即所謂的通訊協定位 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網路位址)。每一個 IP 位 址,即代表每一台可連上網路之電腦。 IP 位址本身是一個 32 位的二進位數,通常被分割為 4 個「8 位二進位數」(即 4 個字節)1

然而 IP 這樣一個四位元組的阿拉伯數字對於網路使用 者而言,並不易於記憶、搜尋。為使網際網路之伺服器命 名具有意義以便於使用,遂有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之產生。網域名稱(Domain Name),簡稱為域

1參考網站:https://kknews.cc/zh-tw/culture/aeym3r6.html,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名,是以使用者的概念出發,一般網路使用者可以藉由直 觀鍵入該網域名稱,快速的連接到所欲訪問的網站的伺服 器。交通部電信總局依據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授權,訂定發 布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下稱註冊管理辦法),並於 2003 年 2 月 11 日正式實施。

其中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係針對網路位置之專有 名詞即有定義,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指為 供辨識網際網路主機號碼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協定

TCP/IP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所 規劃用以分配予主機之位址。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 所定義之網域名稱(Domain Name),則係指用以與網際網 路位址相對應,以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 TCP/IP 主 機所在位址之文字或數字組合。自前述名詞之立法定義,

亦均可見得其正係以相關網路技術的說明作為名詞之立法 定義。

二、網域名稱之層級架構及區域管理單位

(一)網域名稱之層級架構

網域名稱系統依據目前國際上一致的協定,係採取層 級式的管理架構。頂級域名(top level domain,TLD),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有國碼頂級域名(country code TLD,ccTLD)及泛用型頂 級域名(generic TLD,gTLD)之分。於 1988 年以前,頂 級域名除了國碼頂級域名,僅有 com、edu、gov、int、

mil、net、org、arpa 八個泛用型頂級域名,並曾在 2000 年 及 2004 年進行過第二回合之新增通用頂級域名,如 asia、

jobs、travel、aero、biz-,、info 等等。然數量有限,仍不敷 使用。直到 2008 年在 ICANN 的巴黎會議中通過新泛用頂 級域名開放申請之政策,並於 2012 年 1 月 12 日正式開始 接受新泛用頂級域名營運的申請,此後關於新頂級域名的 申請蓬勃發展 2

茲以國立政治大學的網址舉例說明,其為

https://www.nccu.edu.tw/,最右邊.tw 為電腦主機所在的國家 或地區,此為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右邊數來第二層為公 司、機構或組織內部屬性類別,可由此知道既網站是屬於 哪類型組織、團體或個人所有,如政大為學術研究單位適 用 edu,此為泛用型網域名稱;右邊數來第三層是公司或組 織機搆的名稱,此可依申請者的想法與需求申請,在此例 中即是以政治大學的英文拼音縮寫 nccu;右邊數來第四層

2蔡志宏,網路世界的台北(.taipei),誰管?,台灣法學雜誌,275 期,頁 7,

2015 年 7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電腦主機的伺服器類型,可由此得知該主機提供哪些網 路服務。

(二)網域名稱的區域管理單位

前述泛用型頂級域名 gTLD 是由 ICANN 直接授權給特 定 registry,例如:VeriSign,並不交給個別地區或國家 NIC 去處理。泛用型頂級域名 ccTLD 則採取階梯式架構,以

「區域」作為區分單位,區分每一層的管理工作。最上層 是 InterNIC(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負責美 國及全球相關的網域名稱登記以及系統管理事物,它是唯 一的全球最高網域名稱系統管理者。第二層則是由 Inter NIC 依照全球不同的地理區域劃分網域名稱登記,以及系 統管理範圍(例如代表亞太地區的 APNIC;代表歐洲地區 的 RipeNcc 等)。第三層則是,區域 NIC 將區域中的系統管 理工作再依照國家或地區的不同,交付給該國或該區域的 國家(區域) NIC 負責處理(例如台灣的 TWNIC 以及香 港的 HKNIC)3。在第三層之下,有的國家或區域又將網域 名稱登記以及系統管理維護工作,再區分交給第四層的單

3關於.hk 現在已改由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負責行政及編配 工作,及其全資附屬機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KDNR)負責註冊及管理工 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位負責處理(例如:TWNIC 將登記業務授權交給民間公司 處理),以這樣的劃分原則及管理體系,才使得全世界的網 路得以正常運作。在這樣的運作體系下,如要申請網域名 稱登記,就須依照該體系的規劃,向自己所在區域負責網 域名稱業務者辦理登記 4

三、美國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管理機構之發展沿革 原先於美國負責受理網域名稱申請的單位為 Inter NIC,然因網際網路不斷擴大之故,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

(NSF)於 1993 年遂贊助成立 InterMe 的五年合作計畫,

並與三家公司簽約以共同負責 Inter NIC 之運作,包括由 General Atomics 公司監督網路之資訊服務;由美國第一大 電話公司 AT&T 負責該網路名簿指南錄與資料庫建制的服 務計畫;以及由 Network Solutions Inc. (簡稱 NSI)負責網 域名稱註冊與資訊觀察服務及支援等等業務 5

對於美國政府控制網域名稱系統,國際上一直有所非 議。於是乎美國開始對於國際的反對聲浪有所回應。其先 是在 1998 年 1 月 30 日美國商務部所發表之網域名稱綠皮

4廖英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8、9,民國 92 年 6 月。

5許雅惠,大陸法制下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碩士論文,頁 26,民 國 96 年 2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書中,建議美國政府不再控制網域名稱和地址系統的管理 並將權利移轉給非官方機構。該份文件提出一種思考方向: 建立一種具有代表性、非營利性的公司來管理該系統之新 機制;網域名稱註冊將開放為註冊機構與管理機構兩項功 能,前者為使用者申請網域名稱之處,後者為管理國際頂 級網域名稱資料庫的機構 6。但是公眾和歐盟在內的許多國 家對於該份綠皮書仍抱持反對態度,認為美國還是試圖通 過這種方式來控制網域名稱的管理,實行網路監控獨佔。

嗣後,美國政府對綠皮書進行了修改,同年 6 月 3 日,美 國商務部發表白皮書,於該份白皮書中仍舊訴求終止聯邦 政府對網域名稱之直接支持,並嘗試提出建立一個新的機 構來管理網域名稱系統的概念。在此背景下,美國商務部 先於 1998 年 10 月與 NSI 簽訂合作協議,將原本 1993~1998 年的五年合約延長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接著在 1998 年 11 月 21 日,現行運作之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組建而成。同年 11 月 25 日,美國商務部與 ICANN 簽署諒解備忘錄,至此,確立了 ICANN 為全球最高網域名稱與位址的管理機構地位 7

6許雅惠,同註 5,頁 29。

7廖英珊,同註4,頁 10。

害關係人(international multi-stakeholders in the Internet community)負責 9

四、我國的註冊管理機構

各國家或地區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相關事 務,則由 ICANN 認可之各國或地區的註冊管理機構負責,

例如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China Network Information

8蔡志宏,公私協力法治之研究-以網路治理為中心,臺灣士林地法院 105 年度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enter)便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cn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日本 Japan

Registry Service Co. Ltd.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 責 jp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其中我 國則是 TWNIC 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tw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 10。TWNIC 起初 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後正式轉型成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 資訊中心。其係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及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共 同捐助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 料庫、推廣等服務。亦係管理.tw 國家代碼網域名稱之管理 機構 11。於2000 年 10 月,國內主管機關再度開放民間公司 代理網域註冊服務。目前如欲申請網域名稱,需向 TWNIC 委託代理的註冊機構,按註冊管理辦法第 7 條授權訂定之 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於填寫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繳費辦 理之。目前經 TWNIC 授權,代理提供網域名稱註冊服務的 業者,依序為協志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網路

10陳穎彥,涉外網域名稱爭議之研究,台北大學碩士論文,頁 18,民國 95 年 2 月。

11參考網站:https://www.twnic.net.tw/about.php 成立宗旨,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15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Neustar, Inc.、馬來西亞商崴勝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IP Mirror Pte. Ltd.、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 司、GANDI SAS、捕夢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Topnets Group Limited 及 Key-Systems GmbH,目前共有 15 間受理 註冊機構 12

第二項 網域名稱之註冊與申訴 一、網域名稱之註冊原則與流程

(一)網域名稱之重要註冊原則-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依據註冊管理業務辦法第七條授權訂定財團法人台灣

依據註冊管理業務辦法第七條授權訂定財團法人台灣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