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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端處理機制及司法救濟程序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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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網域名稱爭端處理機制及司法救濟程序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rocedure of. ‧. Judicial Remedy.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王立達 博士 研究生:吳茂榕 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 摘要 負責發放網域名稱的 ICANN 及與其合作的各個網路管 理機構因採取「先申請、先註冊」之原則,兼且不審查網 域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搶先登記網域名稱的案例 層出不窮。本文即欲由當前之網域名稱爭議現況出發,探 究此種新興之網路爭議在傳統法律上之適用及其對傳統法 律之衝擊,並輔以近年國際上新出現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 治. 政. 大. 立 機制之處理現狀,以期解決法律適用上不明之窘境。. ‧ 國. 學. 域名間發生爭議時,若是國際糾紛,目前已發展出國. ‧. 際間爭議解決的機制。若是國內爭議,則目前多數國已經. Nat. io. sit. y. 按照關於網域名稱爭議解決之跨國協議內容制定國內法,. er. 其爭議之解決有法可尋。但若爭議之發生是與其他權利相. al. n. v i n Ch 衝突時,如與商標權相衝突,與公司企業名稱相衝突時, engchi U 又該尋何解決之道,係為本文亟欲釐清的問題與任務。本 文一方面探詢可能的請求權基礎與法律效果,並補充我國 實務的意見;他方面嘗試在救濟途徑抉擇上,以社會科學 傳統的歸納法,羅列各種可能的組合,並提出管見。 關鍵字: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司法救濟、UDRP. ii.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 Abstract ICANN,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assigning domain names, and each network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that cooperate with it have adopted the principle of “first come, first serve,” and do not examine whether the domain name infringes others’ rights or not, resulting in an unprecedented number of cases of preemptive registration of domain 治 names. This paper first. 政. 大. 立status of domain name dispute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current. ‧ 國. 學. tries to explore the emerging Internet controversy on the. ‧. traditional law and its impact on traditional law. In order to solve. sit. y. Nat. the unclear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t also. er. io.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newly international domain name. al. n. v i n C h in recent U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 n g c h i years.. In the event of an international dispute between domain names, a 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has been developed. In the case of domestic disputes, most countries have now enacted domestic law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transnational agreement on dispute resolution of domain names, and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is iii.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 legally available. However, if the dispute occurs in conflict with other rights, such as conflicting with trademark rights or conflicting with the company's corporate name, how we should deal with it is the problem and task that this paper wants to clarify. On the one hand, the paper investigates about possible basis of claim with its legal effect and supplies the practice opinions in our country. The other 治hand the paper tries to list. 政. 大. social science along with personal opinions.. 學. ‧ 國. 立 of remedies with inductive method of possible combinations ‧ sit. y. Nat. er. io. Keywords: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 Procedure of. n. al. i n C Judicial h eRemedy,UDRP ngchi U. v. iv.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 誌謝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並發表,要感謝的人非常多,首 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王立達博士,王教授學養俱佳,研 究教學外,又擔任法學院副院長、在職專班執行長,百忙 之中還願意擔任學生指導教授,真的是學生無比榮幸,寫 作期間老師提供學生許多寶貴之意見,更犧牲休假期間, 不厭其煩的為學生審閱並修正論文內容。老師也邀請到智 治. 政. 大. 立 慧財產法院蔡惠如庭長,及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二位泰斗擔. ‧ 國. 學. 任學生的口試委員,口試時二位委員親切地學生閒聊,舒. ‧. 緩學生緊張的心情,不僅細心的閱讀學生的論文,更在口. Nat. sit er. io. 老師。. y. 試時提供許多非常寶貴的修改意見,真的是非常謝謝三位. al. n. v i n Ch 從論文寫作開始,要感謝詮盈法律事務所王馨儀律師 engchi U. 一同研究期刊論文等諸多文獻,與我進行觀點上的討論, 並提供寶貴的意見,居功厥偉、詮盈法律事務所法務蔡棻 竹小姐幫忙我查找期刊論文,並提供諸多英文上的寶貴意 見、台大法學院顏佑紘教授,以及台大法學碩士陳佑仲律 師,二位好友提供我與指導教授聯絡溝通的技巧、專班同 學張成發副總不厭其煩地讓我諮詢論文寫作事宜及口試機 v. DOI:10.6814/NCCU201901091.

(6) 宜、專班助教陳竹君小姐耐心地讓我詢問論文相關細節流 程,都是我能順利完成論文的貴人。 最後要感謝我的妻子,從修課開始到論文撰寫,多年 來無怨無悔的肩負起家庭照顧的責任,身為職業婦女還將 家事一手包辦,辛苦妳了,也感謝我的父親、岳父、岳母 協助妻子接送我可愛的兒女,並幫忙照顧,讓我可以無顧. 政 治 大. 之憂的在研究室裡撰寫論文。. 立 謹以本辭誌謝,以表心意。. ‧ 國. 學 ‧. 2019 年 7 月序於總圖研究小間.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 DOI:10.6814/NCCU201901091.

(7)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4.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4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7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 7 第二項 比較分析法 ............................................................ 8 第三項. 政 治 大 案例探討法 ............................................................ 8 立. ‧ 國.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 11. ‧. 第二章. 學.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9. Nat. er. io. sit. y. 第一節 網域名稱註冊制度 ............................................... 11. n. 第一項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相關制度............................ 11 a v. i l C n hengchi U 第二項 網域名稱之註冊與申訴........................................ 19. 第二節 網域名稱爭議 ....................................................... 22 第一項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 22 第二項 爭議處理之重要程序............................................ 28 第三章. 比較法制 ............................................................... 31 1. DOI:10.6814/NCCU201901091.

(8) 第一節 中國之域名爭議處理............................................ 31 第一項 CNNIC---中國網域名稱管理機構 ....................... 31 第二項 域名註冊管理與域名爭議解決之立法概況 ........ 31 第二節 美國之域名爭議處理............................................ 34 第四章. 爭議處理後之司法救濟 ........................................ 37. 第一節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 37. 政 治 大 第一項 UDRP 決定司法效力分析 ..................................... 37 立. ‧ 國. 學. 第二項 國內相關司法見解評析 ........................................ 48.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Yageo. y. Nat. Corporation)商標域名案之探討 .......... 48. io. sit. 第一目. n. al. er. 一、 事實概要 ................................................ 48. i n U. C. v. hengchi 二、 兩造之主要主張..................................... 49 三、 評析 ........................................................ 51 第二目. 國內其他域名爭議 ................................ 52. 第三項 小結...................................................................... 54 第二節 管轄權 ................................................................... 55 第一項 我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1004 號裁定案例 ............................................................................... 55 2. DOI:10.6814/NCCU201901091.

(9) 第二項 管轄權的決定 ....................................................... 62 第三節 準據法 ................................................................... 70 第一項 侵權行為地之確定 .............................................. 70 第二項 網域名稱市場競爭秩序準據法之決定 ............... 73 第四節 訴訟類型之選擇 ................................................... 75 第一項 「申訴駁回」之情形 .......................................... 77. 學. ‧ 國. 第二項. 政 治 大 「移轉」或「取消」之情形 .............................. 83 立. 第五節 實體法上之攻防 ................................................... 86. ‧. 第一項 當事人.................................................................. 86. y. Nat. er. io. sit. 第二項 訴之聲明 .............................................................. 90. n. a 第三項 判決...................................................................... 90 iv 第五章. l C hengchi Un 結論 ....................................................................... 92. 參考文獻目錄 ......................................................................... 95. 3.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現今網路世界蓬勃的發展,人們均係透過網際網路 (internet)交換資訊、分享生活,商機也因此萌生,任何人 只要連上網路,即可進行電子商務。也因此各企業無不使 出渾身解數,想要在網路世界中爭取一席之地,以便在競 爭激烈的商業市場中勝出。隨著商業型態的改變,電子商 治. 政. 大. 立 務的興盛,越來越多商業型態是借由網際網路無遠弗界的. ‧ 國. 學. 特性來進行商業活動,利用網際網路的特點達到宣傳的效. ‧. 果,讓身處在台灣的人可以透過網路購買在各國的商品。. Nat. io. sit. y. 如何利用一個好記的網域名稱吸引消費者進入自己網站中. er. 瀏覽商品進而消費,就成了商業發展另一個的新戰場,甚. n. al. i n C 至於賦予了網域名稱更貼近商標的功能。 hengchi U. v. 所謂網域名稱(domain name),即類似於網路上之門牌 地址或電話號碼,經由它可連結至使用者意欲連結之網 站,而在多如繁星的網路世界中突顯自己的網站,如何使 廣大的使用者知悉其網站,而達網頁架設者之商業目的, 就成為業者競爭的焦點之一。雖然網域名稱並沒有如同商 標的組成般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成,也難謂有 4.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1) 商標區別、表彰來源及廣告等功能,其於網路的虛擬世界 中,其就如同商標之路標功能亦不容小覷,甚至影響到商 業的運作。且因網域名稱有其唯一性與全球性的特點,一 旦註冊該網域名稱後,全球就不再能有第二個同樣的網域 名稱,其作為商標的功能就更為強大,對交易秩序的影響 就更為全面。所以當網域名稱發生爭議時,不單純是網域 名稱持有者是否有正當持有之權利,還涉及持有該網域名 治. 政. 大. 立 稱是否會侵害到他人之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問題,亦會產. ‧ 國. 學. 生商業競爭秩序的問題。. ‧. 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侵害行為將不僅侷限於內國,. Nat. io. sit. y. 而演化為全世界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傳統法律不足因. er. 應,縱然制定專法,對於大量浮濫的惡意註冊行為,亦緩. al. n. v i n Ch 不濟急。基於以上原因,促使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 engchi U (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簡稱 UDRP)的出現。這種強調簡單、快速、便宜的訴訟外爭議 解決機制,有其獨立的要件,和傳統商標法上商標侵權、 商標淡化的考量有所不同,自有研究之必要。 負責發放網域名稱的 ICANN 及與其合作的各個網路管 理機構因採取「先申請、先註冊」(First come, first serve)之 5.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2) 原則,兼且不審查網域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搶先 登記知名度高的公司名稱及商標為網域名稱以利網站之知 名度大開,或者再與權利人交涉賣回網域名稱以獲取暴利 的案例層出不窮。針對這些問題,除國際上新建立之「網 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之適用外,有些可以適用現行法 律,有些可能需要透過解釋的方式予以解決,至於其他現 行法律規範所未及的問題,則有可能需要藉由修法或立法 治. 政. 立 之方式,尋求妥善之因應之道。. 大. ‧ 國. 學. 本文即欲由當前之網域名稱爭議現況出發,並以商標. ‧. 及企業名稱之侵害為中心,進而探究此種新興之網路爭議. Nat. io. sit. y. 在傳統法律上之適用及其對傳統法律之衝擊,並輔以近年. er. 國際上新出現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制之處理現狀,並參. al. n. v i n Ch 酌外國之立法例釐清此等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保護問 engchi U 題,以期解決法律適用上不明之窘境。. 網域名稱有其全球化的特性,一經註冊其效力及於全 球,所以影響會相當的大。故其單純就域名與域名間發生 爭議時,若是國際糾紛,目前已發展出國際間爭議解決的 機制。若是國內爭議,則目前多數國已經按照關於網域名 稱爭議解決之跨國協議內容制定國內法,其爭議之解決有 6.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3) 法可尋。但若爭議之發生是與其他權利相衝突時,如與商 標權相衝突,與公司企業名稱相衝突時,又該尋何解決之 道,係為本文亟欲釐清的問題與任務。談網域名稱之保護 問題,除了商標法之外,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自然成為無法揮離的法律條文。就此而言,本文一方面探 詢可能的請求權基礎與法律效果,並補充我國實務的意 見;他方面嘗試在救濟途徑抉擇上,以社會科學傳統的歸 治. 政. 大. 立 納法,羅列各種可能的組合,並提出管見。. ‧ 國. 學. 綜上所述,在新興法律議題的處理與交代上,本文主. ‧. 要以他國法制度的比較介紹與本國法可能的處理途徑與救. Nat. io. sit. y. 濟機制分析,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希冀能在歸納中有所. n. al. er. 演繹,比較中能見新意。. 第二節.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方法. 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及案例探討法,將 所得之資料為歸納及分析探討: 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網域名稱乃是近幾年來新發展之領域,其所引發之法 律問題也如同網際網路之發展般快速且多樣。在其規範尚 7.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4) 未發展完成之際,許多專家學者已經就其發生之問題加以 著文探討,故相關之文獻專刊為數不少。藉由專家學者對 網域名稱之探討,可以歸納出就網域名稱爭議學術及實務 上之看法,並藉以釐清發展之方向及此議題須克服之方 式。 第二項 比較分析法 網域名稱有其國際化之特徵,其爭議亦屬國際化之無 治. 政. 大. 立 可迴避之特別性,故其規範除符合各國本身國情之外,尚. ‧ 國. 學. 需和國際規範接軌。故本文除我國外,亦比較中國大陸與. ‧. 美國網際網路爭議之規範,以及國際上關於網域名稱規範. Nat. io. sit. y. 之條例協議。. er. 第三項 案例探討法. al. n. v i n Ch 網域名稱與商標本質上雖然存在著許多不同點,但是 engchi U 在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上,仍有若干判決是以商標法作為 裁判的理由及基礎。此外,透過外國及台灣的相關判決, 也可對各國關於網域名稱的解決辦法提出建議及可茲對照 理解的適用基礎。. 8.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 緒論,敘述研究之動機、研究之方法、範圍及論. 文架構。 第二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首先就網域名稱註冊制. 度進行介紹,接著討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相關制度,延 伸探討網域名稱之申請與申訴、網域名稱爭議、域名爭端 治. 政. 大. 立 解決之相關規定,並介紹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網. ‧ 國. 學. 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比較法制,首先就中國大陸之域名爭議處理進行. ‧. 第三章. io. sit. y. Nat. 介紹,討論 CNNIC---大陸網域名稱管理機構,及相關註冊. er. 管理規範沿革,以及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接著於第二. al. n. v i n Ch 節介紹美國之域名爭議處理,並討論網域名稱的專法保護-engchi U 談 FTDA&ACPA。 第四章. 爭議處理後之司法救濟,首先就 UDRP 決定之司. 法效力進行分析,並就國內相關司法見解進行評析,接著 就管轄權進行探討,先就我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1004 號裁定案例進行分析,進而討論管轄權如何決定、準 據法之擇定、訴訟類型之選擇,分別就「申訴駁回」之情 9.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6) 形、 「移轉」或「取消」之情形,進行深入之研究,最後進 入實體法上攻防之討論。 第五章. 結論,係總結本文,針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及後續之司法救濟表達看法。.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0.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7) 第二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第一節 第一項. 網域名稱註冊制度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相關制度. 一、網域名稱之源起 隨著網際網路的應用及功能不斷擴展,網路使用人口 逐年增加。時至今日,更因寬頻網路技術成熟,及通訊設 備的效能提高,使得各團體及個人都能藉由使用電腦連接 治. 政. 大. 立 上網際網路,進行跨國界的交流,並分享網際網路上的種. ‧ 國. 學. 種資源。於網際網路的世界中,相互連接通訊的每台電腦. ‧. 都有其於通訊網際網路的位置代碼,即所謂的通訊協定位. sit. y. Nat. 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網路位址) 。每一個 IP 位. er. io. 址,即代表每一台可連上網路之電腦。 IP 位址本身是一個. al. n. v i n Ch 32 位的二進位數,通常被分割為 i U 位二進位數」(即 e n g c h4 個「8 4 個字節) 1。 然而 IP 這樣一個四位元組的阿拉伯數字對於網路使用 者而言,並不易於記憶、搜尋。為使網際網路之伺服器命. 名具有意義以便於使用,遂有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之產生。網域名稱(Domain Name) ,簡稱為域 1. 參考網站:https://kknews.cc/zh-tw/culture/aeym3r6.html,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11.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8) 名,是以使用者的概念出發,一般網路使用者可以藉由直 觀鍵入該網域名稱,快速的連接到所欲訪問的網站的伺服 器。交通部電信總局依據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授權,訂定發 布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下稱註冊管理辦法),並於 2003 年 2 月 11 日正式實施。 其中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係針對網路位置之專有 名詞即有定義,網路位址(Internet 治 Protocol Address):指為. 政. 大. 立 供辨識網際網路主機號碼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協定. ‧ 國. 學. TCP/IP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所. ‧. 規劃用以分配予主機之位址。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 sit. y. Nat. 所定義之網域名稱(Domain Name) ,則係指用以與網際網. er. io. 路位址相對應,以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 TCP/IP 主. al. n. v i n Ch 機所在位址之文字或數字組合。自前述名詞之立法定義, engchi U 亦均可見得其正係以相關網路技術的說明作為名詞之立法 定義。. 二、網域名稱之層級架構及區域管理單位 (一)網域名稱之層級架構 網域名稱系統依據目前國際上一致的協定,係採取層 級式的管理架構。頂級域名(top level domain,TLD) ,其 12. DOI:10.6814/NCCU201901091.

(19) 有國碼頂級域名(country code TLD,ccTLD)及泛用型頂 級域名(generic TLD,gTLD)之分。於 1988 年以前,頂 級域名除了國碼頂級域名,僅有 com、edu、gov、int、 mil、net、org、arpa 八個泛用型頂級域名,並曾在 2000 年 及 2004 年進行過第二回合之新增通用頂級域名,如 asia、 jobs、travel、aero、biz-,、info 等等。然數量有限,仍不敷 使用。直到 2008 年在 ICANN 的巴黎會議中通過新泛用頂 治. 政. 大. 立 級域名開放申請之政策,並於 2012 年 1 月 12 日正式開始. ‧ 國. 學. 接受新泛用頂級域名營運的申請,此後關於新頂級域名的. ‧. 申請蓬勃發展 2。. Nat. sit. y. 茲以國立政治大學的網址舉例說明,其為. er. io. https://www.nccu.edu.tw/,最右邊.tw 為電腦主機所在的國家. al. n. v i n Ch 或地區,此為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右邊數來第二層為公 engchi U 司、機構或組織內部屬性類別,可由此知道既網站是屬於 哪類型組織、團體或個人所有,如政大為學術研究單位適. 用 edu,此為泛用型網域名稱;右邊數來第三層是公司或組 織機搆的名稱,此可依申請者的想法與需求申請,在此例 中即是以政治大學的英文拼音縮寫 nccu;右邊數來第四層 2. 蔡志宏,網路世界的台北(.taipei),誰管?,台灣法學雜誌,275 期,頁 7, 2015 年 7 月。 13.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0) 為電腦主機的伺服器類型,可由此得知該主機提供哪些網 路服務。 (二)網域名稱的區域管理單位 前述泛用型頂級域名 gTLD 是由 ICANN 直接授權給特 定 registry,例如:VeriSign,並不交給個別地區或國家 NIC 去處理。泛用型頂級域名 ccTLD 則採取階梯式架構,以 「區域」作為區分單位,區分每一層的管理工作。最上層 治. 政. 大. 立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負責美 是 InterNIC(Internet. ‧ 國. 學. 國及全球相關的網域名稱登記以及系統管理事物,它是唯. ‧. 一的全球最高網域名稱系統管理者。第二層則是由 Inter. sit. y. Nat. NIC 依照全球不同的地理區域劃分網域名稱登記,以及系. er. io. 統管理範圍(例如代表亞太地區的 APNIC;代表歐洲地區. al. n. v i n Ch 的 RipeNcc 等) 。第三層則是,區域 U 將區域中的系統管 e n g c h i NIC 理工作再依照國家或地區的不同,交付給該國或該區域的 國家(區域) NIC 負責處理(例如台灣的 TWNIC 以及香 港的 HKNIC) 3。在第三層之下,有的國家或區域又將網域 名稱登記以及系統管理維護工作,再區分交給第四層的單. 3. 關於.hk 現在已改由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負責行政及編配 工作,及其全資附屬機構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KDNR)負責註冊及管理工 作。 14.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1) 位負責處理(例如:TWNIC 將登記業務授權交給民間公司 處理),以這樣的劃分原則及管理體系,才使得全世界的網 路得以正常運作。在這樣的運作體系下,如要申請網域名 稱登記,就須依照該體系的規劃,向自己所在區域負責網 域名稱業務者辦理登記 4。 三、美國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管理機構之發展沿革 原先於美國負責受理網域名稱申請的單位為 Inter 治. 政. 大. 立 NIC,然因網際網路不斷擴大之故,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 ‧ 國. 學. (NSF)於 1993 年遂贊助成立 InterMe 的五年合作計畫,. ‧. 並與三家公司簽約以共同負責 Inter NIC 之運作,包括由. sit. y. Nat. General Atomics 公司監督網路之資訊服務;由美國第一大. er. io. 電話公司 AT&T 負責該網路名簿指南錄與資料庫建制的服. al. n. v i n C hSolutions Inc.U (簡稱 NSI)負責網 務計畫;以及由 Network engchi 域名稱註冊與資訊觀察服務及支援等等業務 5。 對於美國政府控制網域名稱系統,國際上一直有所非 議。於是乎美國開始對於國際的反對聲浪有所回應。其先 是在 1998 年 1 月 30 日美國商務部所發表之網域名稱綠皮 4. 廖英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8、9,民國 92 年 6 月。 5 許雅惠,大陸法制下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碩士論文,頁 26,民 國 96 年 2 月。 15.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2) 書中,建議美國政府不再控制網域名稱和地址系統的管理 並將權利移轉給非官方機構。該份文件提出一種思考方向: 建立一種具有代表性、非營利性的公司來管理該系統之新 機制;網域名稱註冊將開放為註冊機構與管理機構兩項功 能,前者為使用者申請網域名稱之處,後者為管理國際頂 級網域名稱資料庫的機構 6。但是公眾和歐盟在內的許多國 家對於該份綠皮書仍抱持反對態度,認為美國還是試圖通 治. 政. 大. 立 過這種方式來控制網域名稱的管理,實行網路監控獨佔。. ‧ 國. 學. 嗣後,美國政府對綠皮書進行了修改,同年 6 月 3 日,美. ‧. 國商務部發表白皮書,於該份白皮書中仍舊訴求終止聯邦. Nat. io. sit. y. 政府對網域名稱之直接支持,並嘗試提出建立一個新的機. er. 構來管理網域名稱系統的概念。在此背景下,美國商務部. al. n. v i n C h 簽訂合作協議,將原本 先於 1998 年 10 月與 NSI 1993~1998 engchi U 年的五年合約延長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接著在 1998 年 11 月 21 日,現行運作之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組建而成。同年 11 月 25 日,美國商務部與 ICANN 簽署諒解備忘錄,至此,確立了 ICANN 為全球最高網域名稱與位址的管理機構地位 7。 6. 許雅惠,同註 5,頁 29。 廖英珊,同註 4,頁 10。. 7. 16.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3) 雖然名義上,網域的管理者是 ICANN,但其實此前網 域名稱管理和 IP 位址分配等全球網路運作事務向為 IANA (網際網路號碼分配局)所負責,而 IANA 的監管權係掌 握在 NTIA(美國國家電信資訊局)手上。而 ICANN 一直 以來都是依照與 NTIA 所簽訂的授權管理合約在運作著。直 到 2016 年 8 月,NTIA 才終於通過了移交方案,並在美東 時間 2016 年 10 月 1 號確定移交網路域名(domain name) 治. 政. 大. 立 ,此後 ICANN 將不再需 和 IP 位址(IP address)的管理權 8. ‧ 國. 學. 要對美國政府負責,而是對國際網際網路社群中的多方利. ‧. 害關係人(international multi-stakeholders in the Internet. io. sit. y. Nat. community)負責 9。. er. 四、我國的註冊管理機構. al. n. v i n C 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相關事 各國家或地區的 IP hengchi U. 務,則由 ICANN 認可之各國或地區的註冊管理機構負責, 例如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China Network Information. 8. 蔡志宏,公私協力法治之研究-以網路治理為中心,臺灣士林地法院 105 年度研 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頁 40,民國 105 年 11 月。 9國際網際網路社群中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包含了許多民間組織、學者和行業組 織等等。另一方面,ICANN 也設立一家叫“公共技術識別符”的非營利性組 織,作為附屬機構接管了原 IANA 的職責,參考網 站:https://www.net-chinese.com.tw/nc/index.php/PageNews?n=4620,最後瀏覽 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17.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4) Center)便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cn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日本 Japan Registry Service Co. Ltd.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 責 jp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其中我 國則是 TWNIC 係 ICANN 認可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tw 的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及相關事務 10。TWNIC 起初 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後正式轉型成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 治. 政. 大. 立 資訊中心。其係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及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共. ‧ 國. 學. 同捐助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 ‧. 料庫、推廣等服務。亦係管理.tw 國家代碼網域名稱之管理. sit. y. Nat. 機構 11。於 2000 年 10 月,國內主管機關再度開放民間公司. er. io. 代理網域註冊服務。目前如欲申請網域名稱,需向 TWNIC. al. n. v i n Ch 委託代理的註冊機構,按註冊管理辦法第 e n g c h i U 7 條授權訂定之. 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於填寫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繳費辦 理之。目前經 TWNIC 授權,代理提供網域名稱註冊服務的 業者,依序為協志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網路 10陳穎彥,涉外網域名稱爭議之研究,台北大學碩士論文,頁. 18,民國 95 年 2. 月。 11 參考網站:https://www.twnic.net.tw/about.php 成立宗旨,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15 日。 18.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5) 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Neustar, Inc.、馬來西亞商崴勝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IP Mirror Pte. Ltd.、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 司、GANDI SAS、捕夢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Topnets Group Limited 及 Key-Systems GmbH,目前共有 15 間受理. 政 治 大. 註冊機構 12。. 立 網域名稱之註冊與申訴. 一、網域名稱之註冊原則與流程. 學. ‧ 國. 第二項. ‧. (一)網域名稱之重要註冊原則-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Nat. io. sit. y. 依據註冊管理業務辦法第七條授權訂定財團法人台灣. er. 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簡稱註冊管理. al. n. v i n Ch 業務規章) ,可以就我國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歸納出以下結 engchi U 論:我國延續 UDRP 之原則,於業務規章第十條規定對網 域名稱之註冊亦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申請者提供的網域 名稱只要未違反 TWNIC 對於網域名稱可使用字元之技術限 制、網域名稱保留字等形式、技術面之規定,受理註冊機 構便須接受客戶之申請,不得拒絕。換言之,受理註冊機 12. 參考網站: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company_intro.php,最後瀏覽 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19.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6) 構並不考慮網域名稱是否有與前案相同或近似,亦不為實 體審查,判斷網域名稱的使用或登記是否侵害第三人權 益。正因受理註冊機構於受理註冊時,無任何審查權限, 是以如果客戶填具的資料不實致生任何法律糾紛,由客戶 自行負責,僅於涉及網域名稱本身有不正當目的而註冊時 產生爭議時,依照爭議處理辦法及相關要點處理。. 政 治 大 13. (二)網域名稱之申請流程. 立 : 申請網域名稱須完成下述五個步驟. ‧ 國. 學. 步驟 1:選擇受理註冊機構。. ‧. 目前 TWNIC 授權十五家機構辦理網域名稱註冊,依. Nat. io. sit. y. 序為:tisnet;亞太電信;hinet;網路中文;pchome;. er. 遠傳;台灣大哥大;neustar;webnic;ipmirror;中. al. n. v i n Ch 華國際通訊網路;gandi.net;補夢網;Topnets Group engchi U Limited;Key-Systems GmbH,申請人得向前述任何. 一家受理機構申請網域名稱註冊。 步驟 2:申請人於線上輸入欲申請之網域名稱及相關註冊資 訊。. 13參考網站: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register_keep.php,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20.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7) 步驟 3:確認申請。 步驟 4:繳交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費。 依申請人所選擇之受理註冊機構規定繳交註冊管理 費,詳細說明請參考各家受理註冊機構收費方式及 費用查詢。 步驟 5:完成網域名稱申請之註冊程序。 完成即刻指定 DNS(Host/IP)即可正式啟用網域名 治. 立. 大. 二、網域名稱爭議之發生與申訴. 學. ‧ 國. 稱。. 政. ‧. 一般提到網域名稱相關之爭議主要是探討註冊者與第. Nat. io. sit. y. 三人間發生的爭議。原因起因欲使用網域名稱者希望能使. er. 用與其事業或商標名稱或姓名相同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 al. n. v i n Ch 方便網路使用者能夠便捷的輸入前述關鍵字即能搜尋至相 engchi U 關事業體設置的網站取得相關資訊。此於現今電子商務發 達的世代更發顯得重要。然而因為網域名稱之註冊系統係 採取先申請先使用原則,相同的網域名稱僅能有一方註冊 使用,若係事業體的商標或姓名先一步遭註冊,則其無法 享有該網域名稱之使用權,此時網域名稱之使用與商標權 之識別性產生紛爭與衝突。假若註冊者實係有日後待價而 21.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8) 沽或是本欲藉此獲益的意圖下,糾紛的產生便不難想見, 為免網路世界與現實生活脫節,實有必要就相關不當註冊 的情況有協助紛爭解決的機制。 TWNIC 對於前述註冊人與第三人之間就域名產生的爭 議原則上保持中立態度,若係涉及網域名稱註冊人與第三 人間之爭議,則係另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 稱爭議處理辦法規範處理之。爭議處理辦法並有特別規定 治. 政. 大. 立 由 TWNIC 認可處理的網域名稱爭議機構依據辦法內容處理. ‧ 國. 學. 相關爭議。. ‧. 另外若係與註冊服務消費爭議有關聯者,目前係由財. Nat. io. sit. y.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消費爭議申訴. n. al. er. 處理辦法規範之,與前述申訴意義不同,併此敘明。. Ch 網域名稱爭議 e. 第二節. ngchi. i n U. v. 第一項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辦法 一、. 爭議解決機制的引進.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成立後,對於網域名稱秩序紛亂的問題,要求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2. DOI:10.6814/NCCU201901091.

(29) Organization,WIPO)就網域名稱爭議問題進行研究, WIPO 並於 1999 年 4 月 30 日提出網域名稱處理之最終報告 (final report) 。依據該最終報告之結論,ICANN 於 1999 年 10 月 24 日提出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 UDRP)及相 關施行細則,針對泛用型頂級域名(gTLD)發生之爭議制 定相關處理準則,並由 ICANN 治 所批准的仲裁調解機構進行. 立. 14. 裁決 。. 政. 大. ‧ 國. 學. 我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則依據. ‧. UDRP 及其施行細則內容,參酌 WIPO 的最終報告修改,. io. sit. y. Nat. 於 2001 年 3 月 8 日制訂了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 er. 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 al. n. v i n C h TWDRP,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辦 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即 engchi U 法) 。此項運作機制主要是透過 TWNIC 認可的「爭議處理 機構」選定具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的專家,組成「專家 小組」,公正處理註冊人與申訴人之間的網域名稱爭議。這 是我國依據 UDRP 的原則,企圖於傳統爭訟途徑之外,建. 14. 陳劍釗,TWNIC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之比較研究,國 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4,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23.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0) 立一套更快速、有效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TWDRP 主 要是用以規範我國國碼頂級網名 ccTLD 之爭議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自 2011 年 3 月 29 日開始分別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 (2011 年改名為科技法律研究所)、台北律師公會簽約,認 可其得作為受理 tw 網域名稱爭議的處理機構 15。 如涉及網域名稱爭議而交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治. 政. 大. 立 時,TWNIC 係處於中立的地位,並不會干涉機構的判斷。. ‧ 國. 學. 對於申訴人而言,亦不得以 TWNIC 為對象,提出任何訴訟. ‧. 上請求 16。. Nat. io. sit. y. 二、爭議處理之實體要件. er. 爭議處理程序針對的是不當註冊為網域名稱之行為,. al. n. v i n 依據爭議處理辦法第 5C條第 h e n1 g項,對於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chi U 註冊如具有下列情事,申訴人可向前述任一網域名稱爭議 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請求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一、網域 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 15參考網站: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argue_company.php,最後瀏覽. 日:2019 年 7 月 1 日。 16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 27 條:「本中心應依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規定,根據專家小組所作成之決 定,移轉或取消網域名 稱。客戶除得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另行 提起訴訟暫停決定之執行外,不得 對本中心為任何訴訟上請求。」。 24.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1) 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實無 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其中,前述該三款規定事由,需同時具備抑或是符合 其中一款申訴即屬有理由,爭議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於 文義上並不明確。然目前通說參酌 UDRP 之第 4 條第 a 項 強制行政程序的規定,均認為三要件均須具備始得提出申. 政 治 大. 訴 17。. 立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依據爭議. ‧ 國. 學. 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專家小組在認定時,除應. ‧. 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外,有下列. Nat. io. sit. y. 各款情形之一事由時,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 er. 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 al. n. v i n Ch 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 engchi U 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 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 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 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 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17. 林發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制在我國實務運作之觀察,萬國法律,頁 56, 2004 年 4 月。 25.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2) 至於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依據爭議 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專家小組在認定時,得考慮 以下幾點因素,認定是否為惡意註冊但不以其為限:一、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的是藉由出售、出租 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 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 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 治. 政. 大. 立 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 ‧ 國. 學. 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 ‧. 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 Nat. al. er. io. 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sit. y. 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 n. v i n Ch 至於使用網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是否得視為 engchi U. 商標侵害,因商標與網址名稱登記均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 度,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者,或以網 址名稱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依目前商標法 及相關法規規範如下: (一)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 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 26.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3) 標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另網址名稱 的使用或標示,縱使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有可能導致與 他人商品混淆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違反。 (二)若以他人著名的網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而所註 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登記網址名稱所提供網路資訊 上的商品或服務相關聯,在客觀上有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 治. 政. 大. 立 誤認之虞時,則可能會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用。. Ch. engchi. i n U. v. 27.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4) 第二項. 爭議處理之重要程序. 一、申訴的提起與答辯 任何人對註冊之網域名稱認有符合爭議處理辦法所訂 之爭議處理要件,即可提起申訴。於提起申訴時必須同時 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為之。但所包含之附件若無法以電子 檔提出者,依據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得無. 治. 政 庸提出電子檔文件。關於爭議處理機構與註冊人或申請人 大. 立. ‧ 國. 學. 間的通訊往來,爭議處理辦法之實施要點第六條亦規定除 郵寄、傳真等傳統通訊方式外,亦可選擇網際網路的方式. ‧. 將應提出之文書送達。爭議處理機構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 y. Nat. er. io. sit. 合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之規定後,應於收到申訴人繳交費. n. al 用之三日內,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註冊人應於處理程 iv n U engchi 序開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 Ch. 需特別注意者為,註冊人若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 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此時可能對註 冊人產生不利之決定,此部分之運作與辯論主義之訴訟原 則相仿,兩造均應於程序進行中盡可能提出說明與釋疑, 否則專家小組依據書面資料與相關規定可逕為判斷。. 28.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5) 二、專家小組之選定與公平獨立性原則 參照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需遴選 具有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之專家,並公布該專家名單。 爭議之處理得由一位或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申訴人與 註冊人對於專家之選定,必須分別在申訴書與答辯書中表 明意見。原則上係由一位專家處理,但若當事人一方有認 為必須由三名專家組成,亦可提出三名候選人名單,再由 治. 政. 大. 立 爭議處理機構選擇。專家審理時須保持公平與獨立,爭議. ‧ 國. 學. 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第七條及第八條設有相關處理規定,無. ‧. 論專家於接受選定前或處理程序進行中,只要有可能影響. Nat. io. sit. y. 其公平性與獨立性之事由,即向爭議處理機構說明,爭議. er. 處理機構應指定替代人選續行程序。常見者的例子係有一. al. n. v i n Ch 造當事人恰為專家小組之當事人之情形。此外,兩造當事 engchi U 人均不得私下與專家小組連絡,而須透過中立角色的爭議 處理機構指定人員,此係為確保專家小組之決定結果之公 信力而設。 三、費用負擔 無論由一名專家或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原則上進 行爭議程序處理所需費用為申訴人負擔。例外於申訴人選 29.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6) 擇由一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而註冊人依爭議處理辦法實 施要點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 家小組時,此時註冊人需負擔一半之費用。申訴人應於爭 議處理機構所訂附則內之期限,向爭議處理機構繳交費 用,否則爭議處理機構不進行爭議處理程序。若申訴人未 於爭議處理機構收到申訴書後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繳 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訴,申訴程序亦會隨之終止。如程 治. 政. 大. 立 序除書面外,有進行言詞審理或其他程序時,於取得當事. ‧ 國. 學. 人之同意後,會收取相關衍生費用。以資策會科技法律研. ‧. 究所之收費標準觀之 18,一位專家判斷一至五個網域名稱爭. Nat. io. sit. y. 議時,收費標準為新台幣四萬元;六個以上網域名稱爭議. er. 收費標準為新台幣五萬元。如由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al. n. v i n Ch 時,三位專家:一至五個網域名稱爭議收費新台幣八萬 engchi U 元。收費標準透明固定,比諸進行訴訟程序於金錢、時間 之勞費,顯然對申訴人而言更加有利。. 18.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第 14 條。 30.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7) 第三章. 比較法制. 第一節 第一項. 中國之域名爭議處理 CNNIC---中國網域名稱管理機構. 中國負責網域名稱管理之機構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CNNIC) 。CNNIC 成立於 1997 年 6 月 3 日,是一個非營利 性的管理與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和運作 治 CN 之頂級域名。現. 政. 大. 立 為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 ‧ 國. 學. 室)之直屬事業單位,行使國家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職責。其. ‧. 主要職責包括了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IP 位址分配與管. Nat. sit. y. 理、目錄資料庫服務、網路定址技術研發、網路調查與相. er. io. 關資訊服務、國際交流與政策調查研究及授權 CN 域名註冊. n. al. i n 19 C 服務機構提供 CN 域名註冊服務等 U hengchi 。. 第二項. v. 域名註冊管理與域名爭議解決之立法概況. 域名糾紛衍生的相關問題並非傳統法律的射程範圍, 因網路本身無遠弗屆的特性,甚至增添處理的複雜程度。 各個國家處理相關爭議時無不是參考國際間的規範準則,. 19. 參考網站:http://www.cnnic.cn/gywm/CNNICjs/jj 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最 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5 日。 31.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8) 再配合實際所需發展適宜的紛爭解決機制。 就註冊管理規範方面,中國於 1997 年 6 月發布了《中 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 名註冊實施細則》,是中國第一部有關網域名稱管理的行政 規章,作為域名爭議處理時的依據。其後又頒布了《互聯 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而為了要有效管理網域名稱,國家 工商管理局於 2000 年發布了《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 治. 政. 大. 立 法》 、《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經營性網. ‧ 國. 學. 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 ‧. 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等四部行政規章 20。條例主要內容是規. Nat. io. sit. y. 定域名註冊服務商必須備案、備案的條件、方法及其他守. er. 則。因為網際網路不斷的發展,網域名稱的爭議也層出不. al. n. v i n Ch 窮,關於網域名稱爭議的處理辦法其實也是不停地在修 engchi U. 訂。CNNIC 最近一次就網域名稱之管理所發布之辦法是 2017 年 8 月 16 日由中國大陸之信息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 MII)所發布的《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其經第 32 次. 20. 許雅惠,大陸法制下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 文,頁 21,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32. DOI:10.6814/NCCU201901091.

(39) 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並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1。 就域名爭議解決規範方面,CNNIC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 部所公布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於 2002 年 9 月 25 日發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 議解決辦法》。復又於 2006 年 3 月 17 日發布修訂後的《中 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爭議解決辦法》 (以下稱爭議解決辦 法) 。該爭議解決辦法對爭議之解釋程序及方法提供更加詳 治. 政. 大. 立 細的內容,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網域名稱與. ‧ 國. 學. 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者,都可以依據該法向. ‧. 爭議解決機構提出申訴。CNNIC 最近一次就網域名稱爭議. sit. y. Nat. 解決發布之辦法為 201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信. er. io. 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22。目前依據爭議解決辦法第三. al. n. v i n Ch 條,若發生域名爭議案件時,申訴人可以選擇 CNNIC engchi U. 認可. 之域名爭議處理機構處理「.cn」域名爭議 23。. 21. 參考網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778555/content.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43 號,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5 日。 22 參考網站 http://www.cnnic.cn/ggfw/fwzxxgzcfg/2012/201409/t20140909_48927.htm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及域名爭議處理辦法,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15 日。 23 目前 CNNIC 認可之處理「.cn」域名爭議機構有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及香 港國際仲裁中心。 33.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0) 第二節. 美國之域名爭議處理. 前面介紹的 ICANN 的地位,其實就是代替美國政府的 有關部門來負責對於全球網域名稱系統的管理工作。 ICANN 於 1999 年 8 月 6 日公布「統一網域名稱紛爭解決政 策」 (the 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簡稱 UDRP),作 為處理發生在國際頂級域名層次的域名糾紛依據。同年 11 月 29 日 ICANN 頒布 UDRP 的實施細則。UDRP 特色在於以 治. 政. 大. 立 比較快速省錢的方式處理任何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商標名. ‧ 國. 學. 稱註冊域名而牟利,或導引網路使用者之情形,該制度內 24. ‧. 容仍限於處理與商標有關的網域名稱爭議 。此後各國皆參. Nat. sit er. io. 解決辦法。. y. 考 UDRP 的內容,因各國實際情況,建立各國域名紛爭的. al. n. v i n C h 於 1999 年認可 事實上,早在 ICANN e n g c h i U UDRP 前,自. 1995 年起,美國為因應網域名稱爭議問題,即有透過聯邦 商標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 FTDA)以專法形式介入 25。不僅如此,美國國會另於 1999 年 11 月 29 日通過「反網域名稱搶註消費者保護法」 (Anti24. 劉靜怡,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國際趨勢之探討,萬國法律第 117 期,頁 19-23, 2001 年 6 月。 25 林發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制在我國實務運作之觀察,萬國法律第 134 期, 頁 53-54,2004 年 4 月。 34.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1) 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 ACPA) , 26. 使得惡意登記或使用商標為域名者須負民事責任 。凡此均 建立美國對域名爭議更加完整的法律體系架構,供智慧財 產權權利人與域名註冊人間利益能夠達到平衡。 雖然 UDRP 有其快速、節省費用之優勢,而廣為利 用,然而在 ICANN 公佈 UDRP 後,並非再無任何人依據 ACPA 之關係求償。此部分理由除程序不盡相同外,二者保 治. 政. 大. 立 護對象自始有別,可適用之效果亦不同。例如:UDRP 便無. ‧ 國. 學. 設賠償規定,ACPA 反之。UDRP 目前規定適用於網域名稱. ‧. 爭議類型,係明文限於網域名稱之註冊侵害他人商標或服. Nat. sit. y. 務標章之情形,若係侵害他人姓名權者,則不包含在內,. er. io. 而依美國聯邦法 ACPA 第 3002(a)之規定,若個人之姓名. al. n. v i n Ch 已註冊為商標,則可對盜用其姓名登記為網域名稱之情事 engchi U. 請求救濟,又依同條(b)(1)之規定,意圖營利而盜用他 人姓名而為網域名稱之註冊者,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由此觀之,ACPA 所規範之網域名稱爭議類型,除商標 專用權之侵害外,尚包含未註冊為商標之姓名權侵害類 27. 型,故可謂其適用範圍較 UDRP 為廣 。 26. 林發立,同註 25,頁 67。 林倩夷,網域名稱爭議類型知各國立法例與美國最新案例發展,萬國法律第. 27. 35.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2) 綜觀美國法院或 WIPO 審查會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案 例,可發現申訴人主張註冊商標遭受網域名稱到用之侵害 者,多於美國本地之法院提出訴訟救濟,法院亦大多適用 ACPA 而為判斷、裁決或認事用法之依據。而向 WIPO 提出 申訴者,WIPO 審查會則依 UDRP 為其適用之法律。此二 法對於網域名稱盜用並侵害商標權之爭議類型皆明文予以 規範適用,故尚不生法律適用之問題。無論適用 UDRP 或 治. 政. 大. 立 ACPA,申訴人皆須對三大要件,即與商標近似、欠缺合法. ‧ 國. 學. 28. 權益,及不具正當目的使用之惡意等負舉證責任 。. n. al. er. io. sit. y. Nat. 觀察。. ‧. 在此情形下,UDRP 與 ACPA 之適用情況仍值得繼續. Ch. engchi. i n U. v. 116 期,頁 47-48,2001 年 4 月。 28 林倩夷,同上註,頁 52-54。 36.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3) 第四章. 爭議處理後之司法救濟. 第一節 第一項.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 UDRP 決定司法效力分析. UDRP 決定後,受不利判斷當事人,不服決定結果,復 於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請求為有利裁判,此時法院面對既有 之 UDPR 決定,於訴訟中究竟應該如何定性處理,也就是 如何認定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問題 治 。可分為以下幾種模. 立. 政. 大. 學. ‧ 國. 式分述如下:. 29. 一、完全不承認其司法效力. ‧. 此模式完全不承認 UDRP 決定具有法律效力,UDRP 決. Nat. sit er. io. 效果。. y. 定如同訴外第三人就系爭案件所出具之意見一樣沒有法律. al. n. v i n Ch UDRP 之決定如採取此種效力模式,即為域名專家就系 engchi U. 爭域名爭議所為之評估意見,其意見不能拘束當事人,法 院亦完全不承認其效力。在法律上 UDRP 域名專家係由域 名爭議處理機構所指派,域名爭議處理提供機構亦僅由 ICANN 所認可,不論域名專家、域名爭議處理提供機構或 ICANN 均與私人無異,自不可能就其所為之決定賦予任何 29. 蔡志宏,關於 UDRP 決定司法效力之研究—以海峽兩岸法院裁判為中心,科技 法學評論 9 卷 1 期,頁 210,2012 年 6 月。 37.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4) 30. 法律效力。雖然 UDRP 第 4 條第 k 項規定 域名註冊商將根 據 UDRP 決定結果執行,此項執行也僅僅是一項事實行為 而已,並不因此拘束當事人另外於法院起訴。 二、承認其專屬管轄效力 此說認為 UDRP 即為專屬之域名紛爭處理程序,UDRP 之處理結果具有終局確定效力,當事人無從另於各國法院 爭執其效力。當事人不服 UDRP治 決定,而向各國法院提訴. 政. 大. 立 爭執時,法院應駁回訴訟,理由為欠缺事物管轄權(subject. ‧ 國. 學. matter jurisdiction)。此說認為現行域名管理機構對於域名爭. ‧. 議享有專屬事物管轄權(exclusive subject matter. Nat. sit. io. 31. y. jurisdiction),理論基礎可以訴諸所謂虛擬世界主權獨立說. er. 。此等理論係主張域名爭議屬於虛擬網路世界中所產生之. al. n. v i n Ch 爭議,真實世界中之各國司法機關,不應也不宜介入行使 engchi U. 管轄權,域名爭議經 UDRP 處理後,其爭議已經解決,不 再存有應由司法進行裁判。另外,由於域名管理具有高度. 30. UDRP 第 4 條第 k 項規定之原文:…We will then implement the dicision unless we have received from you during that ten business day period official documentation (such as a copy of complaint,file-stamped by the clerk of the court)that you have commenced a lawsuit against the Complaint in a jurisdiction to which the Complaint have submitted under Paragraph 3(b)(xiii)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31 陳榮傳,虛擬世界的真實主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77 期,頁 154-161,2001 年 10 月。 38.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5) 專業性,或可認為相較於各國司法機關,現行域名管理機 構對於域名爭議,毋寧更適合處理域名爭議。全球域名管 理係由 ICANN 主掌政策決定,各國政府僅能在其下之政府 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性建言,卻無法參與決策,乃為此理 由提供最佳之事實根據。 各國法院在司法實務上雖然可能無法直接明文承認 UDRP 決定有專屬管轄效力,但因 治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不. 政. 大. 立 明,導致法院在實務運作時,有可能以各種訴訟技術上之. ‧ 國. 學. 原因,拒絕受理不服 UDRP 決定之訴訟,間接產生 UDRP 32. Nat. er. io. sit. 三、給予某種程度之效力承認. y. ‧. 有專屬管轄效力之效果 。. al. n. v i n Ch 承認 UDRP 決定效力之模式亦可能將其比照仲裁判斷 engchi U 效力。倘賦予仲裁判斷之效力,仲裁判斷有較為強大之效 力,法院通常僅在法律明文規定之特定情形下,始得撤銷 仲裁判斷。 各國法院對於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究竟如何選擇, 此涉及 UDRP 制定意旨及內容規定、各國司法主權之行使. 32. 蔡志宏,同註 29,頁 211。 39.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6) 以及當事人權利之妥善保障等多重面向之考慮,以域名爭 議而言,域名在國內之可接觸性(亦即領域管轄原則)、域 名登記人、域名註冊商、商標權人之國籍(國籍原則及被 害人國籍原則) 、域名對於國內市場造成之影響(保護原 則) ,都可以作為國家對於域名爭議行使司法主權之合理基 礎。據此取得之司法管轄權基礎,除非另有國際法或國際 條約之限制,並不會因為特定事物之專業性,而排除原有 治. 政. 大. 立 之國家司法管轄權。目前國際間並未存在有將域名爭議保. ‧ 國. 學. 留由全球域名管理組織專屬管轄之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自. ‧. 無從承認 UDRP 決定有專屬司法效力。. Nat. io. sit. y. 由於域名具有跨越法域(jurisdiction)存在之可及性. er. (accessible) ,其相關爭端之解決理應有不受各法域干涉或. al. n. v i n Ch 限制之統一解決方法或系統,始較能達成公平之理想,但 engchi U 是如果沒有國際條約或相關國際政治組織之建制,單純地. 想要用 ICANN 片面所制定之 UDRP 來排除各國司法主權之 33. 行使,應該是不可能實現 。 由 UDRP 制定之歷史觀之,可知 UDRP 之制定及採 行,係源自於 WIPO 在 1999 年 4 月 30 日向 ICANN 所提送. 33. 蔡志宏,同註 29,頁 212。 40.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7) 之「WIPO 網際網路域名調查程序最終報告」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第三章所建議採行之 「統一紛爭解決政策」(A Uniform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 ,也就是 UDRP 制定前之草案。該報告在建議建制 「統一紛爭解決政策」時,預先考慮解決機制與法院訴訟 之關係,並且指出: 「法院訴訟由主權國家之民事法律所管 轄。本報告由於最終將向管理域名之私立非營利法人— 治. 政. 大. 立 ICANN 提出建議,並不適合影響到任何原本民事法律所管. ‧ 國. 學. 轄之範圍,而僅能在符合目前公認之國際原則上,且法律. ‧. 所提供自由選擇之領域做出建議。」同時也明文建議:該. Nat. io. sit. y. 項解決機制不應拒絕當事人尋求法院訴訟解決(should not. er. deny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ccess to court litigation) ,並說明. al. n. v i n C h (The procedure 「該程序不排除法院之管轄」 would not engchi U. exclud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甚至就連是否要採行仲 裁效力模式,使域名紛爭解決具有仲裁效力,該報告早已 慮及:因考慮採行仲裁模式,將使域名登記人喪失訴訟 權,故在此域名新管理制度建制之初,應放棄採用。顯然 WIPO 在建議 ICANN 採行 UDRP 之時,本來就無意要使 UDRP 具有專屬效力而排除法院訴訟管轄,甚至連使 UDRP 41.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8) 決定具有仲裁效力,也在 WIPO 正式考慮後,明白地放棄採 34. 用 。 UDRP 的內容規定中明文揭示 UDRP 程序並不影響當事 人在任何時點向法院提出訴訟程序。UDRP 第 4 條第 k 項明 文規定:「依本條所為之強制行政程序不妨礙你(指域名登 記人)或申訴人在程序前後,將爭議訴請有管轄權法院為 獨立解決。」依同條項之規定,UDRP 治 決定後,域名註冊商. 政. 大. 立 於執行不利原域名登記人之決定前,原域名登記人倘在十. ‧ 國. 學. 個工作天內,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並提出證明,域名註. ‧. 冊商均不會再有任何進一步行動:1、有證據證明兩造已經. Nat. io. sit. y. 就系爭爭執達成和解;2、有證據證明原域名登記人之訴訟. er. 已經遭到駁回或撤回;3、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駁回訴訟或. al. n. v i n Ch 判定原域名登記人無權繼續持有該域名。由此規定內容可 engchi U. 認為 UDRP 本身確實無意思要取代或排斥法院訴訟程序, 而有專屬管轄域名紛爭解決的效力,甚至也不會發生相當 於仲裁之妨訴效力,蓋如此將違背 UDRP 不妨礙另訴有管 35. 轄權法院之規定 。 UDRP 其本身亦有類似實體權利性之規定,此即 UDRP 34. 蔡志宏,同註 29,頁 217。 蔡志宏,同註 29,頁 218。. 35. 42. DOI:10.6814/NCCU201901091.

(49) 之申訴三要件:1.域名與申訴人有權之商標相同或混淆性近 似;2.域名登記人就域名欠缺權利或正當利益;3.域名登記 人係基於惡意(bad faith)登記並使用域名。上開要件規 定,乃申訴人根據 UDRP 請求移轉取回域名之前提要件, 申訴人必須就上開要件負有舉證責任。然而,上開要件規 定未必與各國國內關於域名之實體權利一致。以最常憑以 為主張域名權利之商標法為例,一般商標法對於商標侵權 治. 政. 大. 立 均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使用」 (uses the same or a similar. ‧ 國. 學. mark),以及「致生混淆誤認之虞」( thereby causing. ‧. likelihood of confusion)之要件規範,其判斷與 UDRP 申訴三. Nat. io. sit. y. 要件,在不同個案中,即可能會有不同結果。單純之域名. er. 註冊本身未必構成商標使用,更未必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 al. n. v i n 認之虞,但此於 UDRPC均已形同擬制存在,因而有可能發 hengchi U 生依商標法,商標權人無法取回或取消域名登記人所註冊 之商標域名,但用 UDRP 卻可以得到有利之不同結果。如 此等同 UDRP 擴張了商標權人之權利,也減縮了域名登記 人之域名註冊使用自由,使得原本依商標權法尚不構成商 標權侵害之域名註冊行為,被視為或擬制成為商標權侵害 行為。 43.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0) 相反的,商標法上容許非商標註冊人亦可使用同一商 標之例外情形,在 UDRP 雖可獲得有正當利益之判斷,但 在商標法上未必應容許其擴張使用。而商標域名之登記, 有可能就是一種擴張使用,因而將發生原本依商標權法已 構成商標權侵害之域名註冊使用行為,但依 UDRP 卻無法 取回或取消該域名,而等同在 UDRP 程序中減縮了商標權 人之權利範圍。舉例來說:善意之相同商標先使用者,依 治. 政. 大. 學. ‧ 國. 立 法並不受後來之商標註冊權人之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仍得 36. 繼續使用相同商標 。倘先使用者又在商標權人之商標註冊. ‧. 後,先為商標域名之註冊,因其依法得繼續使用相同商. Nat. io. sit. y. 標,對於該商標域名存有正當利益,商標權人並不能依. er. UDRP 取回或取消該域名。但此時商標域名之註冊使用,因. al. n. v i n Ch 有可能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商標權人仍可依商標法取 engchi U. 回或取消該域名,以致發生 UDRP 與法律上實體權利保護. 36. 商標法第 36 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 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 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 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 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 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 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 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44.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1) 37. 範圍又不一致之情形 。 目前 UDRP 規定與各國相關域名法制尚無法完全無縫 接軌之情形下,倘承認法院於審查 UDRP 決定時,應予一 定程度之尊重,甚或給予類似仲裁效力,將使域名或商標 權發生不符合法律規範之擴張或縮減,此自有害於爭議當 事人之相關實體權利保障。準此以觀,各國法院對於 UDRP 決定應僅視為一單純事實,並就域名爭議,依本國法之相 治. 政. 大. 立。 關法律規定加以審理 38. ‧ 國. 學. 無論賦予 UDRP 仲裁效力,或是承認 UDRP 決定具有. ‧. 專屬管轄效力,,均不符合 UDRP 之制定意旨及內容規. Nat. io. sit. y. 定。其主要考量點正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權利之保障。尤其. er. UDRP 之所以具有強制性,係因其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包. al. n. v i n Ch 裹地搭配於域名登記及服務契約中,甚至因為在泛用型頂 engchi U 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 Name,gTLD)註冊服務. 市場中 ICANN 為獨占管理者之緣故,域名登記人如欲取得 使用通用頂級域名之域名登記,將連締約自由也沒有,只 有接受一途,否則無以取得域名註冊登記。如果再賦予 UDRP 決定有專屬管轄效力或仲裁效力,正當性就非常薄 37. 蔡志宏,同註 29,頁 219。 蔡志宏,同註 29,頁 220。. 38. 45.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2) 39. 弱,無異剝奪域名登記人訴訟權利之約定 。 UDRP 程序還存在有不少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之重要疑 慮,例如缺乏直接聽取證言、詰問證人等適當檢驗證據之 制度,對於真正有事實爭議案件之判斷能力受到限制,可 能影響決定結果之正確性;不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所選任 之專家,因可能存有整體公平性問題,造成商標權人選逛 爭議解決提供機構(Forum shopping)之現象;UDRP 沒有 治. 政. 大. 立 上訴統一見解之機制設計,因而不能糾正阻止飽受爭議、. ‧ 國. 學. 可能錯誤之決定一再受到引用或者一再出現相互矛盾之決. ‧. 定;域名登記人之應訴時間不足、程序進行通知之送達對. Nat. io. sit. y. 於域名登記人保護不週等等。這些制度上可能存在之缺. er. 點,都必須靠各國法院以正當法律訴訟程序來補足,故法. al. n. v i n Ch 院於受理處理域名爭議案件時,實不宜受制於先前 UDRP engchi U 40. 之決定或給予任何程度之尊重 。 目前 UDRP 尚未經國際條約或其他國際法所承認,而 僅是私法契約之本質,不應使其產生排除各國法院管轄之 專屬效力。WIPO 在建議採行 UDRP 時,也十分明瞭 UDRP 之性質及其所處地位,已同時建議經 UDRP 決定之域名爭 39. 蔡志宏,同註 29,頁 221。 蔡志宏,同註 29,頁 222。. 40. 46.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3) 議案件,並不妨礙當事人另在有管轄權法院提訴。即便 UDRP 本身亦明文規定採取相同立場,並規定當事人只要向 管轄權法院提訴,即足以阻斷 UDRP 決定之執行力。再由 UDRP 決定對於當事人實體、程序權利之保障分析,亦可知 應將 UDRP 定位為額外可供當事人選擇之域名爭議解決程 序,並不應產生取代法院裁判。解也就是說有管轄權法院 在受理 UDRP 決定之域名爭議案件,只須將 UDRP 決定視 治. 政. 大. 立 為一單純事實即可,不應受制其決定之影響。管轄法院就. ‧ 國. 學. 系爭域名之爭議判決後,也將直接取代 UDRP 決定之效. ‧. 力,兩者並不發生衝突問題。本文認為關於 UDRP 決定之. Nat. io. sit. y. 司法效力應採取完全不承認其司法效力之見解。雖然 UDRP. er. 決定僅為單純事實,不應賦予任何司法效力,但此並無法. al. n. v i n Ch 排除 UDRP 決定本身所具有之現實效力。換言之,如 UDRP engchi U 決定結果判定域名登記人敗訴,除非域名登記人另於有管 轄權法院起訴,否則域名註冊商將會執行 UDRP 之決定結 果,逕將系爭域名登記取消或移轉登記於勝訴之商標權 人,並不會發生域名登記人不按照決定結果行為之問題。 倘域名登記人勝訴,則域名登記人占用域名之情形將繼續 維持,也沒有執行 UDRP 決定之問題。因此,UDRP 決定有 47.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4) 41. 被域名註冊商依約執行之現實效力 。 第二項. 國內相關司法見解評析. 第一目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Yageo Corporation)商標 域名案之探討 一、. 事實概要. Yageo 相關域名乙案所涉及者,為在臺灣上市公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Yageo Corporation)之商標域名。由 治. 政. 大. 立42內容觀之,該案原告為一自然人, 該案第一、二審判決. ‧ 國. 學. 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間陸續向 NSI 以. ‧. 每年各美金三十五元購買並登記取得系爭網域名稱專用. Nat. io. sit. y. 權,用以經營整合「入門網址-YAHOO.COM」、「社群網址. er. -GEOCITIES.COM」 、「短址識別-COME.TO」三大功能之. al. n. v i n Ch 網路服務公司,期能於手機上網時代全面來臨之際,開創 engchi U 新機,並求得網域名稱專用權之完整性,故於選擇網域名 稱時,截取該上網時代三大龍頭即入門網站、社群網站及 短址識別網站各網址之字首組成「YAGEO.COM」、. 「YAGEO.NET」、 「YAGEO.ORG」之網址名稱並向 NSI 辦理 41. 蔡志宏,關於 UDRP 決定司法效力之研究—以海峽兩岸法院裁判為中心,科技 法學評論 9 卷 1 期,頁 223,2012 年 6 月。 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15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 48.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5) 登記在案。嗣被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曾向台灣 網路資訊中心申請取得「YAGEO.COM.TW」之網域名稱, 與原告系爭網域名稱近似,而向原告接洽購買使用系爭網 域名稱,經兩造合意以極低廉之權利金,將伊在美註冊之 「YAGEO. COM」之次層網域「WWW.YAGEO.COM」讓與 被告使用。故原告乃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 NSI 間以系 爭網域名稱所為登記之買賣關係存在,及系爭網域名稱之 治. 政. 大. 立 專用權屬於伊所有,因原審判決後,NSI 已將系爭網域名稱. ‧ 國. 學. 移轉予被告,爰依國際分發名號及號碼公司(Internet. ‧.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 Nat. io. sit. y. ICANN)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e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第3條、第4條a項. al. n. v i n Ch 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求為命被告移轉系爭網域名 engchi U 稱予原告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將向 NSI 登記之. 「YAGEO.COM」、 「YAGEO.NET」、 「YAGEO.ORG」網域名 稱移轉予原告。 二、. 兩造之主要主張. 其中有關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雙方亦各有主張:. 49. DOI:10.6814/NCCU201901091.

(56) 被告商標權人國巨公司認為該案 UDRP 決定係由美國「國 家仲裁法庭」(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作成之仲裁 判斷,依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以下簡稱「中美通商 條約」)第 6 條第 4 款規定,臺灣法院對美國「國家仲裁法 庭」之仲裁判斷,應予完全之信任(full faith and credit)。原 治. 政. 大. 立 UDRP 第 4 條第 k 項之規定,法院 告方面則反駁主張:依照. ‧ 國. 學. 受理本件訴訟,完全不受 NAF 之「仲裁判斷」拘束,得自. ‧. 行獨立判斷。NAF 僅為在美國跨州之全國性民間組織,不. Nat. io. sit. y. 應譯為「國家仲裁法庭」而造成混淆誤解。第一審法院就. er. 此爭論,並未處理,逕以提訴之原告並非域名登記權利人. al. n. v i n Ch 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判決仍以此相同理由為原告 engchi U 敗訴判決。然而,非常值得評述的是,本案第二審判決特 別另對 UDRP 決定之司法效力做出論斷。此因系爭域名在 第二審審理中,經域名註冊商依 UDRP 決定移轉給國巨公 司,原告乃在第二審變更訴之聲明,請求將系爭域名移轉 予原告,其中一項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請 求權,第二審判決乃針對 UDRP 決定是否構成法律上原因 50. DOI:10.6814/NCCU2019010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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