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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包括日本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以及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之「臺灣研究古 籍資料庫」與國立臺灣圖書館之「日治時期圖書全文影像系統」、「日治時期期刊 全文影像系統」等。

日本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原名為「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該網站提供大眾 免費搜尋及下載日本「國立公文書館」、「外交史料館」、以及「防衛研究所」所 收藏之數位化史料。由於臺灣總督府在編成預算與及法律案之後,必須送交日本 由內閣以及國會進行審議與審查,而該網站所收藏的數位資料,可供本論文搜尋 臺灣海事或港灣相關法案及預算之編成理由以及最後決議,藉此可瞭解日本內閣 及國會在不同時期對於臺灣總督府海事政策之態度。另外,也可從中搜尋臺灣現 有相關史料當中缺少的部分,藉此更充實本論文之論述依據。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之「臺灣研究古籍資料庫」是臺史所將「臺灣總督府圖 書館」、「南方資料館」及臺灣省圖書館購藏帝大教授藏書等日文古籍數位化後並 建置該資料庫,其中亦包括戰前海運相關研究與專書。

國立臺灣圖書館之「日治時期圖書全文影像系統」、「日治時期期刊全文影像系統」

則是將該圖書館典藏之日文舊籍之膠捲再加以數位化而建置成的系統,上述第一 項「臺灣總督府海事相關單位出版品」絕大部分可從此系統獲得。

就目前所能掌握的史料而言,基本上仍是保存或收藏在臺灣的部份佔大多數,

至於日本當地的相關史料與研究,限於學養與時間金錢等因素,所獲較為有限,

但仍希望透過廣泛周延的利用兩地史料與研究,並仔細的整理、分析、歸納這些 史料、文獻、及前人研究等,並善加運用量化與比較的方法,分析各章節所探討 主題之特色,並詮釋其意義所在,期能重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的實施 及演變之過程,同時檢討其實際成效,並賦予適當之歷史解釋與評價。

四 論文架構

如前所述本論文共包括 4 個部分,因此除了第一章緒論及第六章結論以外共 分為四章。第二章「法規之制訂與演變」,由於海事相關法規種類繁多,本論文 選擇港灣以及海事管理兩個面向探討。第一節「港灣管理法規之制定與演變」, 是以基隆與高雄兩個「開港」的管理規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並論及 1940 年公 佈實施之〈花蓮港港則〉以及戰爭時期港灣管理,以究明日治時期臺灣港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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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之制定、修改、或變更之因素為何。第二節「海事管理法規之制定與演變」, 則以 1931 年 11 月公佈〈海事諸法臺灣施行令〉為界,探討臺灣海事管理法規在 該施行令實施前後之演變過程。第三節「戰時體制下的臺灣海事法令」,主要探 討在 1938 年 3 月 31 日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 55 號〈國家總動員法〉之後,依據 該法所制訂實施之海事統制法規有哪些、其性質為何。第四節則綜合歸納日治時 期臺灣港灣與海事管理規則之特色為何。

第三章「海事行政組織之沿革」,將臺灣總督府海事行政部門分為「築港事 務」、「港灣管理」、「海事管理」3 個部門,透過整理與耙梳日治 50 年當中這 3 個行政部門的沿革,究明臺灣總督府海事行政部門的組織、功能於不同時期所產 生的轉變及其過程。第四節「組織與人事之分析」則綜合探討上述三個部門的組 織、功能與人事之所以產生轉變之背景因素,據以瞭解總督府如何在臺灣實施近 代海事管理制度,並評價三個部門的組織功能與人事。

第四章「築港事業之推展」,本章將日治 50 年分為「基隆高雄築港期

(1895-1920)」、「地方港築港期(1921-1937)」、以及「戰時工業港築港期

(1937-1945)」3 個時期,將研究範圍擴大到日治時期臺灣各地進行的近代築港 事業,最後在第 4 節綜論與檢討整個日治時期築港政策與事業成果。首先按照上 述分期綜論日治時期港灣建設事業的發展始末,再探討每個時期港灣政策之背景 因素,並著重在殖民體制、經濟發展、政府組織、經費、技術限制等面向做分析 與探討,必要時旁及同時期日本本國港灣政策或政治經濟之發展,以究明日治時 期築港政策之發展。

第五章「『臺灣命令航線』之規劃」,將日治 50 年分為「統治初期(1895-1914)」、

「南進時期(1914-1920)」、「不景氣至經濟大恐慌時期(1920-1937)」、以及「戰 爭時期(1937-1945)」等 4 個時期。本章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命令海事會社開設 之定期命令航線,以探討日治時期官營航線的設置、變更、及其營運狀況。本章 除了探討這 4 個時期臺灣航線的特色與其變化以外,並於最後一節綜合整理與探 討日治時期臺灣航線之特色為何,也將探討航線規劃背後的政治、經濟、以及國 際政經因素,並於最後一節綜合整理與探討日治時期臺灣航線之特色為何,以期 能對日治時期臺灣海運航線做更完整的研究與評價。

總之,本研究以整個日治 50 年作為時間軸線,透過上述 4 章從制度與執行 兩方面的研究,試圖究明臺灣總督府對於海運政策規劃、執行、以及其所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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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除了探究政策形成的背景因素以及檢討實施成果以外,同時析論臺灣在日 本帝國海上經略的位置及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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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與演變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 50 年期間,除了帶來近代化的硬體建設以外,亦引進近 代化的法律體系與行政組織來進行治理,海運部門自然也不例外。本章主要從港 灣以及海事管理兩個部分來探討日治時期臺灣海事法規之演變。第一節「港灣管 理法規之制定與演變」,是以基隆與高雄兩個「開港」的管理規則作為主要研究 對象,並論及 1940 年公佈實施之〈花蓮港港則〉以及戰爭時期港灣管理,以究 明日治時期臺灣港灣管理規則之制定、修改、或變更之因素為何。第二節「海事 管理法規之制定與演變」,則以 1931 年 11 月公佈〈海事諸法臺灣施行令〉為界,

探討臺灣海事管理法規在該施行令實施前後之演變過程。第三節「戰時體制下的 臺灣海事法令」,主要探討在 1938 年 3 月 31 日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 55 號〈國家 總動員法〉之後,依據該法所制訂實施之海事統制法規有哪些、其性質為何。附 帶說明的是,所謂的「海事管理法規」本論文集中討論:1.船舶管理、2.船員管 理、3.引水及航海安全等 3 個部分的相關法規,如有相關或衍生之法令規定,亦 會一併探討。第四節首先探討臺灣港灣管理規則與日本港灣管理規則之間的異同 及其關連,接著分析海事管理相關法規的制定背景,並綜合歸納日治時期臺灣港 灣與海事管理規則之特色為何。

第一節 港灣管理法規之制定與演變

在基隆港第一期工程完成的 1903 年以前,總督府並未制定港灣管理相關的 法規,僅在各個開港與特別開港場設置稅關、稅關支署來管制從這些港口進出的 人與貨物,以及設置檢疫所、臨時檢疫所來管控入港的人與獸畜所可能帶入的傳 染病。以下將從 1903 年至 1945 年間的港灣管理法規的演變分為:「分別規則期」

以及「統一規則期」兩期,以探究法規演變的脈絡及其特色為何。

一 分別規則期

此一時期基隆與高雄兩港各自制定其港灣管理規則,雖然有兩港各行其是的 問題,但也反映出兩港在建設初期發展歷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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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港內取締規則〉之演變

基隆港第一期工程於 1903 年 7 月 16 日竣工之後粗具現代港灣之規模,總督 府立即於 9 月 17 日公佈府令第 62 號〈基隆港內取締規則〉共 21 條,以之管理 基隆港。該取締規則第 1 條即明訂:「基隆港內由基隆廳長管理之」,並規定所謂

「基隆港內」的範圍為何。該規則包括進出港應注意事項(第 2、15 條)、公有 航線範圍(第 4 條)、各種船舶(包括駁船、舢舨)在港內航行或碇泊應注意事 項(第 2、3、5-8、10、11、17 條)、防範暴風雨(第 12 條)、發生事故及等待 救援應注意事項(第 13 條)、禁止向港內丟棄物品及其清理與預防(第 14 條)、

清理足以造成航行妨礙或危險之物品及其費用賠償(第 16 條)、違反相關規則的 罰款(第 18、19 條)、以及進出港申請書格式等。另外特別要注意的是第 20 條 規定:「對築港用船舶而言,僅限於築港作業上不得已的狀況下不適用於本規 則」。65綜合上述來看,可以發現基隆在當時被總督府設定為全臺對外貿易或交 通的唯一港口,因此該規則的制定是以維護港內船隻航行與碇泊安全做為首要前 提,執行築港工程並非首要考慮者。此外,制訂規則之時,由於第二期築港工程 預算無法通過之故,基隆港處於保持既成疏浚區域以及維護船舶機械器具的狀態,

因此從第 20 條的規定觀之,可知總督府雖然認為基隆港必須進行第二期築港工 程,然而因受制於現狀,而制訂該規定,以保障港灣疏浚等相關工程的進行可以 不受取締規則之限制。該取締規則至 1911 年 5 月制定〈臺灣總督府港務所官制〉,

將基隆港內管理權從基隆廳轉至港務所以前,除了兩次更改原有航線區域以 外,66並無根本性的變動。

1904 年 2 月,基隆廳長根據上述取締規則第 21 條規定「關於本則實施細則 由基隆廳長定之」,67公布實施基隆廳令第二號〈基隆港內取締規則施行細則〉

共 17 條。該細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據取締規則之相關法規所制訂而 成,作為實際執行時的依據;第二部分的第 13 條規定如在港內進行港灣工程、

疏浚港口、打撈沉船或物品、從事漁業、以及在碼頭、卸貨場、海岸或者海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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