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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章節架構

本文章節架構安排大略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章節架構,以建立論文之基 本框架。

第二章「存託憑證概述」—簡介存託憑證,包含存託憑證之緣起及我國存託 憑證發展,並就存託憑證之意義、類型及存託憑證下所涉當事人做介紹,以勾勒 出存託憑證法律上基本架構。

第三章「美國存託憑證規範法制」—針對「美國存託憑證」予以深入說明,

除介紹美國證券法規下存託憑證之定位外,並就美國存託憑證之規範制度,及美 國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責任整理分析。

第四章「臺灣存託憑證規範法制」—回歸我國「臺灣存託憑證」於我國證券 交易法下之現行問題,並探討「臺灣存託憑證」架構下存託機構之定位。

第五章「比較與分析」—主要比較美國與我國之存託憑證規範制度上,除了 在證券交易法規上應如何規範外,更探討存託憑證發行中存託機構應扮演何種角 色,負擔何種權利義務,期能為我國臺灣存託憑證發展之現行問題提出建議。

第六章「結論與反思」—經由比較分析美國與我國存託憑證之規範制度後,

提出本文總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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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存託憑證概述

兩國存託憑證規範及存託機構責 任整理與分析

• 第三章 美國存託憑證規範法制

• 第四章 臺灣存託憑證規範法制

第五章 比較與分析

第六章 結論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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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託憑證概述

本章將自存託憑證之歷史發展緣起及臺灣存託憑證之歷史概要論起,並就存 託憑證之意義、類型及存託憑證所涉當事人簡要說明。

第一節 存託憑證之歷史發展

第一項 存託憑證之緣起

存託憑證緣起於西元 1927 年,當時美國投資人雖對於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倍 感興趣,然因各國證券買賣、交易及股息紅利支付制度等均不盡相同,且涉及匯 兌障礙、資訊取得不易,以致交易成本過高而使海外投資交易遭遇困難9。而同 時,英國企業因發展需求、為募集更多資金,而希望可藉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 方式以達其目的。

雙方雖互有供需,然因當時各國為確保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提供資訊之正確性,

可及時有效管控規範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以達確實保障本國投資人之目的,是 多禁止國外企業於本國發行有價證券募集資金,以避免鞭長莫及,有損本國投資 人之權益。

於此背景下,美國 J.P 摩根銀行(Morgan Guaranty Trust Company)創新發 行英國 Selfridges Provincial Stores Limited(現稱做 Selfridges plc)公司的美國存 託憑證,而為首創之存託憑證,總計直至 2016 年為止美國存託憑證已發行超過 3492 檔10

9 曾怡靜,《企業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動機及其對母公司之影響》,國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在

職專班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7,2012 年。

10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同前揭註 5(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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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與現況

外國企業在臺灣發行有價證券的上市有兩種類型,一種為「第一上市」,另 一種為「第二上市」。所謂「第一上市」,係指股票未曾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場交易之外國發行人,選擇臺灣為初次上市股票之市場。反之,「第二上市」

則針對已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進行交易之股票,後於臺灣申請上市11。 過去我國規定臺灣第一上市股票需限於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故外國企 業無從藉此方式籌資。直至 1992 年 3 月,當時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下稱證期會)開放外國發行人得以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始開啟國外企業 在台籌資之可能12。1996 年,為推動臺灣存託憑證上市,除將原「募集與發行臺 灣存託憑證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為「外國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外,主管機關證期會並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一同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及美國矽谷推 廣臺灣存託憑證。後於 1998 年 1 月 8 日美國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上市之 福雷電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台上市,成為臺灣第一支臺灣存託憑證。其後至 2007 年止,共有 6 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然 2008 年 7 月 14 日福雷電即遭收購而下市,

臺灣存託憑證於福雷電下市後,僅存 5 檔在市場交易。

主管機關為刺激海外資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2008 年 7 月 30 日除修正「外 國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取消外國企業在台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 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及籌資限制外13,並分別於同年 6 月及 10 月開放香港及韓國交易所掛牌企業得來台申請第二上市發行臺灣存託憑

11 陳麗琪,《存託憑證操作模式之個案分析》,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程碩士班碩士

論文,頁 17,2011 年。

12 同前揭註 11,頁 17。

13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

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七、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本 次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修正為「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七、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一)本次募集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超過本次募集總金額之

百分之六十者。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公司或跨國企業在臺

子公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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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而,2009 年間陸續因多家海外台商及外國企業來台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例如:中國旺旺、巨騰及康師傅等,均在台發行存託憑證上市掛牌交易,而引發 熱潮,而有喻 2009 年為「臺灣存託憑證元年」15。2010 年 3 月主管機關更開放 證券市場可發行非公司參與型存託憑證,直至 2011 年臺灣存託憑證數發行數已 達 34 檔。

然或係因存託憑證本身涉及之語言文字、交易時間等跨國間交易之固有限制 下,引發資訊因無法同步之不對稱,如 2011 年 2 月來台發行存託憑證之日本 DRAM 大廠爾必達公司即屬一例。2011 年 2 月,日本 DRAM 大廠爾必達公司來 台發行存託憑證。未料,竟於隔年(即 2012 年) 日本爾必達公司旋向東京地方法 院申請破產保護,並於同年 3 月將日本原股於東京交易所下市,連帶迫使在台發 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同日於我國證券交易所下市。當時持有爾必達臺灣存託憑證之 投資人總計高達 7500 餘人,嚴重影響投資人對臺灣存託憑證之信心。因而於 2012 年臺灣存託憑證之成交量及成交值巨幅下降至趨近於 2008 年金融風暴時之水準,

而 2012 年後各年之發行單位數、成交量及成交值亦均呈現下滑趨勢。

縱於事件爆發後,主管機關金融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旋於同年(即 2012 年)11 月 7 日提出臺灣存託憑證五大監理措施,包括(一)強化臺灣存託憑 證上市審查:就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時,需提出專家意見、增訂「不宜上市」

條款。(二)加重承銷商責任:規範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櫃)公司於上市後 2 年內下市(櫃),且承銷商有評估缺失者,加重處分。(三)強化臺灣存託憑證 之資訊揭露:設置「臺灣存託憑證財務重點專區」,以提醒投資人注意臺灣存託 憑證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變化及相關風險。(四)健全臺灣存託憑證退場機制:增 訂如淨值低於股本三分之一或有聲請重整、破產者等 7 項終止上市條款。(五)

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比照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規範投資人應於投

14 黃仲豪,《臺灣存託憑證發展現況與近期相關監理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8 卷第 4 期,

頁 18,2010 年。

15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二部,《不可不知的臺灣存託憑證~TDR》,臺灣證券交易所,頁 9,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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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臺灣存託憑證前先行簽署風險預告書16

金管會雖力挽狂瀾,然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仍每況愈下,2016 年 11 月更由 原 21 檔存託憑證減少為 19 檔存託憑證,總市值僅剩新台幣 75 億 4000 萬元17。 其根本原因或可由 2012 年 3 月份立法院預算中心出具之金管會評估報告中略知 一二,報告中指出臺灣存託憑證存有「財報真實性難以掌握」、「承銷商及會計師 跨境查核困難」、「若發行公司出問題,跨海求償不易」、「資訊揭露過於簡陋」及

「募資後,匯出海外金額龐大」等五大面向問題18

而其中「財報真實性難以掌握」、「若發行公司出問題,跨海求償不易」及「資 訊揭露過於簡陋」部分,倘可藉由在臺灣本地之存託機構於製發存託憑證時確實 核實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財務資訊,賦予存託機構持續揭露真實財報之義務,

並確立臺灣存託憑證發行過程中存託機構所扮演之角色及應負擔之責任為何,或 可為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提供些許助益。

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強化證券市場資訊揭露與臺灣存託憑證(TDR)監理改革相關

措施》,2012 年,網址: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 01211070002&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集中市場臺灣存託憑證發行概況統計表》,2017 年,網址:

http://data.gov.tw/node/11136(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18 陳建妤,《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經濟學系在職專班碩

士論文,頁 45,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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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存託憑證之介紹

第一項 存託憑證之意義

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或 depositary receipt, DR)乃係企業至海外籌資 之工具,由外國融資人委託本國存託機構(通常為銀行)發行代表該外國融資證券 之可轉讓憑證,供投資人購買。因存託憑證所表彰者為「一定數額外國證券所有 權已寄存於保管機構」,而投資人即為本國存託銀行發行「表彰寄存於保管機構 之原外國有價證券」憑證之持有人,取得原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附屬權利,為已 寄存之有價證券之間接所有人,而命名為「存託憑證」19。存託憑證除可跨越不 同國家間因法令限制、語言、外匯管制及證券交易制度之限制外,自投資人角度

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或 depositary receipt, DR)乃係企業至海外籌資 之工具,由外國融資人委託本國存託機構(通常為銀行)發行代表該外國融資證券 之可轉讓憑證,供投資人購買。因存託憑證所表彰者為「一定數額外國證券所有 權已寄存於保管機構」,而投資人即為本國存託銀行發行「表彰寄存於保管機構 之原外國有價證券」憑證之持有人,取得原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附屬權利,為已 寄存之有價證券之間接所有人,而命名為「存託憑證」19。存託憑證除可跨越不 同國家間因法令限制、語言、外匯管制及證券交易制度之限制外,自投資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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