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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或 depositary receipt, DR)主要作為企業至海外 籌資之工具,由外國有價證券持有人委託本國存託機構(通常為銀行)發行代表該 外國融資證券之可轉讓憑證,以供本國投資人購買之金融商品。投資人可藉由存 託憑證,尋求跨國界的投資機會,使投資組合多樣化,透過擴大投資的國家、行 業及證券種類,以分散投資風險、提高獲利可能性。另一方面,企業籌資者亦可 藉存託憑證以跨出國界使籌資管道及資金來源多樣化,降低籌資風險1

然而,因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所在地及主要營業地均於海外,是 如發生財報不實、掏空公司資產等證券詐欺行為時,持有存託憑證之本國投資人 因受限於語言及地理隔絕等因素,導致求償不易。且在我國,囿於現況之特殊政 治因素,縱於我國法院取得勝訴判決,亦生於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設立地國承認 與否之問題,更致我國存託憑證持有人陷於不利之地位2

是此,為保障我國投資人權益,就外國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其他原有價證 券持有人委託我國存託機構所發行之「臺灣有價證券」,在我國證券交易法下應 如何規範,以及如臺灣存託憑證發生證券詐欺等侵害我國投資人權益之事時,在 台發行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應負擔何種法律責任,均係在因應跨國投資下之重要 議題。本文參考存託憑證之發展歷史最為悠久之美國法規範及現行臺灣存託憑證 實務運作情形,嘗試整理分析臺灣存託憑證於我國之法律定性,及發行臺灣存託 憑證之存託機構應負擔何種法律責任,期能有助於臺灣存託憑證於我國之發展。

1 薛長虹,《美國資本市場融資工具-ADR》,〈中央財經大學學報〉,第 2 期,頁 33,2001 年。

2 黃元宏,《臺灣存託憑證制度之研究-兼論存託憑證市場國際化》,國立中正大學管理學院高階

主管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32,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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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927 年美國首創存託憑證後,我國則於 1998 年 1 月 8 日美國那斯達克交易 所(NASDAQ)上市之福雷電發行我國第一檔臺灣存託憑證。1998 年第一檔臺灣存 託憑證即已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流通,然而臺灣存託憑證於我國應受何種法律規 範,卻似未完備。主管機關為推廣臺灣存託憑證而將原「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 證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為「外國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規範臺 灣存託憑證發行、流通等,然而就臺灣存託憑證之性質究係為何則自始並未有明 確說明。直至 2012 年因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鍾文智以其實 際控制之帳戶,連續於市場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影響聯環公司在台發行之存託 憑證市場價格,而遭檢察官以伊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時,方引起學界及法界重新 檢視臺灣存託憑證究係是否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之根本問題。此既 為臺灣存託憑證規範之本質問題,本文嘗試整理我國現行法規及學者、法院見解,

並參酌美國法及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期得為臺灣存託憑證之規範提出建 議。

此外,臺灣存託憑證自第一檔存託憑證發行後,期間先後發生 2009 年 1 月 12 日新加坡歐聖集團有限公司上市股票因「價格敏感」而遭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暫停交易,然我國當日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自始均未出現該公司原股已遭 暫停交易之消息3,嗣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因歐聖公司當日晚間確有公告暫停交易 之資訊,故不構成違法。此外,同年新加坡美德向邦醫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加坡當地 7 月 24 日發佈之重大消息,然我國遲至 7 月 31 日方於我國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4。其後,證券交易所因應美德向邦事件而要求自 2010 年 1 月間起,強化臺灣存託憑證與其原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連結,如有公布原股暫停 交易等重大訊息時,應同時於臺灣存託憑證專區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即時重大

3 林成蔭,《不可不知的臺灣存託憑證~TDR》,中正社區大學講座演講資料,頁 24, 2011 年。

4 同前揭註 3,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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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系統公開,以便投資人及時查閱。

然觀歷次事件發生後,投資人及證券交易所均係追究臺灣存託憑證連結之原 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責任,確認原有價證券公司是否未及時公告資訊等,然卻未曾 追究臺灣存託憑證之發行人「存託機構」之責任。存託機構擔任臺灣存託憑證之 發行人,於臺灣存託憑證發行、流通甚或兌回過程中,扮演之角色為何,所應負 擔之責任義務為何,似均非無疑問。本文嘗試參考首創存託憑證且截至 2016 年 為止總計已發行高達 3492 檔5,至少連結 70 個國家以上公司股票6之美國存託憑 證作為借鏡,藉由比較美國存託憑證與臺灣存託憑證規範及架構上差異,期可為 臺灣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定位及法律上權利義務提供助益。

5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Depositary Receipt Market Review Year End 2016,2017,available at:

https://www.bnymellon.com/_global-assets/pdf/our-thinking/depositary-receipts-market-review-2015.p df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6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Investor Bulletin: America Depositary Receipts,2012,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investor/alerts/adr-bulletin.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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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以「臺灣存託憑證」為主要研究對象,並參考「美國存託憑證」之現行 規範及實務,以探討臺灣存託憑證之「法律定性」及「存託機構責任」。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第一款 文獻探討法

本文蒐集國內現行參考教科書、學位論文及學術期刊雜誌,及國外教科書、

學術期刊文獻及政府機關相關行政指令、行政指導文書等,整理有關「存託憑證」

之歷史背景及法律規範制度,瞭解存託憑證之基本內涵。

第二款 比較分析法

因存託憑證為美國所首創,其發展歷史最為悠久,2016 年美國存託憑證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市值總計高達 2.9 兆美金,發行檔數更達 3492 檔7,其存託憑證交易市場之活絡可見一斑。美國存託憑證發展迄今 90 年8,存 託憑證市場活絡程度不減反增,顯見其市場對外國公司具有高度吸引力,且保障 投資人之制度上亦應相較健全,故本文嘗試整理美國存託憑證之相關制度以供我 國臺灣存託憑證作為借鏡。

藉由蒐集國內外文獻資料,有關「美國存託憑證」及「臺灣存託憑證」之法 律制度規範及實務運作資料後,比較分析兩國間制度規範上之差異,及制度上差 異衍生存託憑證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分配上之異同,反思我國目前台灣 存託憑證發展上缺失,及可能改善之方向與建議。

7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同前揭註 5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

8 1927 年首創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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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研究限制

美國為存託憑證制度發展最為悠久之國家,故本文以此作為參考依據。然而,

隨著歐盟之發展下,以德國盧森堡、法蘭克福及英國倫敦為主要上市市場之歐洲 存託憑證,以及發行於多個市場之全球存託憑證,亦逐漸增加而成為目前全球重 要之存託憑證,重要性日益增加。惟因歐洲存託憑證及全球存託憑證所涉之跨國 界問題更為顯著,本文未將此二種重要之存託憑證納入一併討論,容有思慮不周 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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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章節架構

本文章節架構安排大略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章節架構,以建立論文之基 本框架。

第二章「存託憑證概述」—簡介存託憑證,包含存託憑證之緣起及我國存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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