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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57-69)

美國

美國政府曾經在一九九六年二月通過「通訊內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規定不得在網路上公開展示或傳送不當(主要指色情內容)的 資訊, 以保護青少年。

德國

德國也在一九九七年八月施行「聯邦資訊與電信服務整體條件建構歸制法

(簡稱多元媒體法)」,該法是全球第一部網路單行法, 除了對Internet 上的 行為設定責任範圍外,更明白揭櫫資訊時代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同時為因應 電子商務時代的來臨,該法也涵蓋了數位簽名法的規定,並對網路行為所涉及的 著作權法、刑法等相關法律領域作細部修正,使現行的法律體系能適用網路「虛 擬空間」的需求,以規範Internet上所產生的失序行為。

法國

法國政府則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設置了一個網頁,用來討論網路的使用規範,

並將Internet 草案公布在網路上,同時設計相關的問卷進行民意調查, 並邀請 學者、業者、專家,共同組成一個任務編組,商討草案內容及過濾分析網上的意 見。

新加坡

至於爭議最多的恐怕是新加坡的「Internet管理辦法」(含Internet言論內容 基準),為了維護公共道德、政局穩定及種族和諧,新加坡在1996 年 7 月15 日 公布網際網路管理辦法(洪淑芬,1997),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線上資料服務 業者及其他在網路上提供訊息的政治團體或個人,在網路上提供資料或是進行討 論時,必須遵守「網際網路言論內容基準」規定。新加坡的網際網路管理辦法,

在新加坡國內引起了很大的爭論,對於網路言論的管制,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目前尚無法預測,直到今日,仍有許多人在網路上攻擊這套法令為落後法令。

中國大陸

另外中共也是對網際網路採取強硬管制的國家(郭冠甫,1998),由其在 1996

年公布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觀之,中共箝制網路言論自 由的手段與掌控其他通訊途徑的方式如出一轍。該規定不但限制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公司的成立、強制用戶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備、限制對外網路連 通出口,甚至直接阻斷海外部份網站的連通管道 (楊惠貞等,2001)。

二、網路實名制

因為網路匿名參與的特性,使人容易脫離現實規範,而造成層出不窮的網路 亂象。有鑑於此,各國亟欲制定法規規範用以維護網路秩序,近年較受到關注的 便為網路實名措施,此偏向於事前防範層面,而對於網路犯罪來說事前的預防,

絕對比事後的偵防更為重要,然而採行網路實名制,牽涉到改變長期以來網路匿 名參與之本質,因此其所衍生出的問題, 包括言論自由等人權保障,都是制定 規範時所必須要考量的。

韓國政府於 2002 年開始提出網路實名制的議題,到了 2005 年,韓國接連發 生一系列「網路暴力」事件,促使韓國政府下決心將網路實名制付諸實施,韓國 最有影響的兩大商業性門戶網站 DAUM 和 NAVER 率先執行這一規定。登錄這 兩大網站的民眾在輸入個人身份證號碼等資訊並得到驗證後,才能在網上發表言 論,其他主要網站也實施這一規定。韓國資訊通訊部門在推行實名制後的調查中 發現,一些主要網站論壇上謾罵和人身攻擊等不文明的內容減少了一半以上,網 路實名制成效顯著。作為率先推行網路實名制的國家之一,韓國在網路管理上取 得了不錯的成績,未來也可做為台灣的借鏡(Sun Yun-long, 2008)。

而根據張乃文在 2009 年其「網路實名制與揭露使用者身份資料為中心」所 提出之論點做出結論,雖然網路實名制對於言論自由等人權問題會產生出危害,

但對於言行自律與增強犯罪追查效率上還算合於正當性,應該在合理範圍內,可 以斟酌實際效果做調整。

三、警民合作打擊犯罪

在 2003 年由林宜隆、邱士娟提出之「我國網路犯罪案例現況分析」中的網 路犯罪個案分析中可以發現,網路犯罪案件增加是無可避免之趨勢,當網路使用

者越多,網路使用技巧越趨成熟,犯罪的偵防必定更加困難。然而各警察機關雖 陸續成立電腦網路犯罪小組,負責偵查網路犯罪案件,但面對越來越多的案件,

豈是僅靠電腦犯罪小組偵辦而已,且未來網路犯罪事件亦會日趨複雜與精密,如 何加強員警偵辦的素質及能力,將是未來警察工作的一大挑戰。

在電腦犯罪之偵查與預防上亟需民眾之協助,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網咖之處 處林立,均增加犯罪者更多之隱匿空間,若無民眾之熱心舉報,檢調單位以有限 之人力與設備,恐怕難以面面俱到,因此需要民眾熱心舉報,來共同打擊犯罪。

另陳明傳在 2007 年其「基層警察勤務革新之研究」提到,因社會發展的快 速,民眾對警察工作之品質要求提高,且 参與公共事務之意願亦對提升。在此狀 況下警察工作之遂行,不僅要求提升服務品質及結合與運用社區資源以共同維護 社會之安寧與秩序。且經研究證實此種策略,亦能更有效防制犯罪。現代高科技 社會,民間電腦科技公司人才輩出,如能有效加以運用,結合民間科技業者,提 供技術或設備支援,熱心民眾成為網路志工,即時提供不法訊息給警方查察。

四、從小培養民眾之網路道德

而且我們可以加強民眾對於網路道德的建設,道德在某種情況下,有其無法

替代的獨特作用,它使人們才內心形成道德情感、信念和是非善惡觀念,以此實 現內在的自我約束,在網路法條尚不健全之時,提倡網路道德也許能稍微降低網 路的犯罪率,因此,我們在加強傳統道德教育的同時,也不該忽視,網路道德教 育(Guo Jin-ling, 2008)。

五、尋求國際合作打擊網路犯罪

林宜隆、黃讚松於 2002 年其「網路使用問題分析與犯罪預防之探討」中提 到網路世界的特性本身就是跨國性、無國界的,在網路空間當中並沒有領土國界 的區分,任何一份資料均可於瞬間自一地傳至另一地,任何一個使用者可以輕易 地於瞬間進入各國的網路系統。因此,在國內不法業者或個人利用網路的特性,

將不法網站設在國外企圖逃避警方查緝逍遙法外,在網路上的違法行為,沒有一 個國家可以獨立防止,現在如此,未來亦是如此。

透過國際警察組織參與國際性活動,謀求解決跨國性網路犯罪問題,建構國

際間偵查互助體制,實 行國際間之偵查互助,犯罪資訊交換與犯罪者追訴引渡方 法等偵查互助機制之建構,建 立正式合作管道。並尋求先進國家的協助,以建立 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應加強與其他國家警察機關進 行犯罪情資通報,並積極針對 各類跨國犯罪案件,以平等互惠原則進行合作,是政府應該努力的方向(陳欽錫,

2007)。

第二節 後續研究與建議

本節內容為針對研究過程產生的限制與結果,為將來在網路犯罪的議題有興 趣之研究者,提供後續研究方向與些許建議。其建議如下:

一、本研究建議未來若內政部警政署持續公布網路犯罪的犯罪報告,將可運用傳 統或創新的分析方法,對本研究結果進行驗證或進行分析方法的比較,並且如果 在未來有制定新的網路犯罪法,應該能夠對於犯罪走向做更多的預測,以期為網 路犯罪相關之研究略盡綿薄之力。

二、因為網路犯罪範圍廣泛且各國定義範圍不盡相同,而且因為台灣地區與亞洲 各國通常關係密切,因此若時間與資料取得方法許可,本研究建議後續可針對周 遭的亞洲各國進行分析與研究。

三、而最近新興的網路連線,利用 3.5G 手機基地台的行動上網,使用者也正迅 速的成長,未來也應該有相關的策略防範投機份子利用其機動性,做出犯罪行為,

而目前正常發展之 WIFI 與 WIMAX、4G,這些都是未來研究者需要密切注意的 地方。

四、未來之研究者可結合最佳化理論與灰預測已改善灰預測模型之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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