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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文檔中 第二章 文獻回顧 (頁 78-83)

為提昇營建副產物的再利用性,本研究以分類自 921 震災建築拆 除物之剩餘土石方為試料,調查其物理、工程性質及施行了現地試 舖。考量於試舖上可利用的現地行政、機具支援性及其土方工程特 性,擇定試料為埔里剩餘土石方、埔里河床料、埔里混合料及大里混 合料四種。以下對本研究成果做總結並建議之:

6.1 結論

一 、 物 理 性 質

1. 四種試料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為透水性材料、壓縮性小、

承載力高、易夯實施工管理。

2. 四種試料於 AASHTO 分類系統屬 A-1-a、A-1-b,依材質判釋可為 良好路堤料。

3. 剩餘土石方潔淨粗料之面乾內飽和比重為 2.17~2.20,非公共工程 委員會材料規範所定之輕質物,唯小於天然骨材之 2.60~2.80,材 質欠緻密。

4. 剩餘土石方粗料之吸水率受其潔淨狀態影響甚大,潔淨料為 7.5%~7.6%,未潔淨料為 13.5%~15.5%,甚大於天然骨材之

0.8%~3.7%。

5. 剩餘土石方粗料之含泥量為 1.5%~1.7%,略大於骨材一般規範要 求之 1.0%。

6. 剩餘土石方粗料之磨損率為 22.3%~ 25.1%,小於骨材一般規範要 求之 40%。

二 、 工 程 性 質

1. 試料之最佳含水比於埔里剩餘土石方是 11.3%、於埔里河床料是 9.4%、於埔里混合料是 11.0%、於大里混合料是 10.2%。

2. 試料處最佳狀態之乾單位重於埔里剩餘土石方是 19.0

kN / m

3、於埔 里河床料是 21.0

kN / m

3、於埔里混合料是 19.7

kN / m

3、於大里混合 料是 20.4

kN / m

3

3. 於剩餘土石方,發現其細料含水比是支配全試料夯實性質的主要 因素,因如全試料過濕時,其中的粗料相當會吸水而細料則否,

致使試體呈彈性體。

4. 依埔里混合料之夯實性質知曉,若將剩餘土石方以 1:1 比例拌以河 床料可增加其密實程度。

5. 於所調查之三種含剩餘土石方之試料中,以大里混合料(35%剩餘 土石方粗料拌 65%天然土)之夯實性質最佳。

6. 試體之衝擊加速度

I

a受其乾單位重

γ

d、含水比之交互影響,即對 具同一

γ

d試體其於乾側之

I

a甚大於濕側者;從乾側試體隨著含水 比的增加

γ

d增大

I

a也變大,於最佳狀態之稍乾側

I

a出現最大值後 減小,在最佳狀態處

I

a並非最大,進入濕側後

I

a減小率增大;此種

I

a與試體夯實狀態之變化關係甚相似於其無圍壓縮強度之變化。

7. 對應於 0.95

γ

d( opt)試體之加州承載比

CBR

於埔里剩餘土石方是 20%、於埔里河床料是 38%、於埔里混合料是 22%、於大里混合 料是 30%。

8. 公式

CBR =

1.683

I

a

+

7.483為本研究所律定之關係式,

CBR

I

a具正 比例關係,其相關係數為 0.91。

三 、 現 地 試 舖

1. 埔里剩餘土石方被輾壓 7 次後,於靜態輾壓其相對夯實度

R

值從整 平後的 70.5%增至 92.1%,於震動輾壓其

R

值從 72.6%增至 93.7%。

2. 埔里河床料被輾壓 7 次後,於靜態輾壓其

R

值從整平後的 70.0%增 至 94.3%,於震動輾壓其

R

值從 70.5%增至 95.7%。

3. 埔里混合料被輾壓 7 次後,於靜態輾壓其

R

值從整平後的 74.6%增 至 98.9%,於震動輾壓其

R

值從 73.6%增至 102.0%。

4. 大里混合料被輾壓 7 次後,於靜態輾壓其

R

值從整平後的 74.0%增

至 95.1%,於震動輾壓其

R

值從 73.0%增至 101.5%。

5. 震動輾壓的夯實效果高於靜態者。

6. 剩餘土石方被於濕側輾壓其夯實效果不彰。

7. 如埔里混合料般,若將剩餘土石方拌以天然河床料,被輾壓時可 提昇其相對夯實度。

8. 如大里混合料般,若將剩餘土石方拌以粉土質砂,被輾壓時可大 幅提昇其相對夯實度。

9. 試料經震動輾壓 7 次後,其衝擊加速度

I

a於埔里剩餘土石方為 9、

於埔里河床料是 16、於埔里混合料為 15、於大里混合料為 23。

10. 試料經震動輾壓 7 次後,其

CBR

值於埔里剩餘土石方為 22%、於 埔里河床料是 34%、於埔里混合料為 32%、於大里混合料為 46%,

大於一般道路規範對路堤材所定之 15%。

11. 試料經震動輾壓 7 次後,其有效摩擦角

φ

'於埔里剩餘土石方為 23.9o、於埔里河床料是 30.8o、於埔里混合料為 30.0o、於大里混 合料為 37.6o,不亞於一般土壤。

6.2 建議

1. 剩餘土石方可再利用為回填、堤防、路堤等之土石料,惟建議拌 以適當比例之填充土(如粉土質砂等)。

2. 應依夯實試驗並考慮現地輾壓工作性,決定剩餘土石方與填充土

之拌合比例。

3. 宜以震動輾壓機在稍乾側夯實剩餘土石方。

4. 剩餘土石方粗料之比重低、含泥量高,吸水率高,將其再利用為 骨材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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