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目的與動機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生活的富庶,加以人口不斷成長,老舊 建築物已無法再滿足民眾的需求,進而造成公共工程或一般民間新建 或改建工程,需不斷配合日益成長需求,致形成營建副產物日趨龐大 且難以消化。依據監察院於 1999 年的調查報告,臺灣每年有一千五 百萬立方公尺的營建副產物產生;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2000),921 震災產生之建築拆除物粗估為二千萬立方公尺。另者,依經濟部礦業 司於 1999 年所作的報告中亦指出,近十年來國內每年平均開採的砂 石約為八千四百萬立方公尺,其中河川砂石約佔 80%,且有近 50%
之砂石係為盜採所得,並已經嚴重影響水流及河防構造物之安全。
由於營建副產物多為不易腐化或不可燃的物質,處理方式多為掩 埋或堆置處理。然而國內現有的掩埋場已有三分之二接近飽和,再加 上因 921 地震所產生之建築拆除物在無法即時且有效的處置前,必然 隨地堆積在空曠地區、山谷或河川水源地,不但危害到生態環境更會 波及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故有待謀求解決之道或提昇其再利用率。
若能夠再利用此類營建副產物或建築拆除物,不但可解決其處理期間 所形成的社會問題,更可以作為土石材料來源替代物,減少對環境與
生態的衝擊。為此,本研究針對分類自 921 震災建築拆除物之剩餘土 石方性質施行系列調查,以闡明其再利用性與價值。
1.2 研究方法
茲將研究方法分採樣、物理性質、工程性質、現地試舖,四項 說明之。
一 、 採 樣
因於現地施行試舖需得到工程主辦單位及營造廠商之多方協助 方得以施行,故考慮工程性質與工地資源,本研究於「眉溪堤防工 程(第三河川局)」及「二高後續計畫快官草屯路段-烏日交流道(國 道興建工程局)」兩處,對四種試料施行試舖;所使用之試料為埔里 剩餘土石方、埔里河床料、埔里混合料及大里混合料。為於實驗室 調查試料之物理、工程性質,需至試舖現地取代表性試料,即由挖 土機在試舖試料堆上三處各挖取一斗,將其充分均勻拌合後再挖取 一斗當作代表試料袋裝運回實驗室。
二 、 物 理 性 質
於實驗室,依制式試驗規範調查代表試料之物理性質,俾瞭解 其材料品質,並判釋其是否滿足於堤防、道路等土方工程上之品質
要求或注意點。
三 、 工 程 性 質
於實驗室,亦是依制式規範調查試料之加州承載比、夯實性質 及衝擊加速度等,吾人依其加州承載比來判釋再利用為路堤之承載 力,依據其夯實性質來施行現地夯實作業之品質管制,另律定衝擊 加速度與加州承載比之關係。
四 、 現 地 試 舖
於實用面為求慎重尚需於現地施行試舖,分靜態與震動兩種輾 壓法對四種試料施行試舖,於試舖進行間觀察其夯實效率,並施行 衝擊加速度試驗俾達推測承載力之效。
本研究之進行步驟流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
試驗樣本選定、採樣
試驗結果分析與試料 再利用性評估
工程性質試驗 (夯實、衝擊加速度、
加州承載比) 物理性質試驗
(全試料之粒徑分佈、分 類及粗料之比重、吸水 率、含泥量、磨損率等)
現地試舖試驗
(進料、光滑輥輾 壓、工地密度、衝擊 加速度)
結論與建議
1.3 論文架構
本論文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研究之目的與動機、試 料來源及相關研究方法等。於第二章對相關文獻做回顧,分析國內外 相關法規,並就再利用及其技術面加以探討。第三章的主要內容為各 項試驗方法,如試料粒徑分佈、粗料(粒徑大於 4.75
mm
者)面乾內 飽和比重、粗料乾比重、粗料吸水率、粗料乾搗單位重、粗料含泥量、粗料磨損率、細料比重、試料夯實、工地密度、加州承載比、衝擊加 速度等,同時敘述試料於再利用時所需面對的標準與規範。第四章說 明試料的物理性質與工程性質。於第五章說明現地試舖之作業程序與 夯實效率等,並闡明其注意點。第六章是結論與建議,總結本研究之 成果,判釋再利用剩餘土石方之可行性。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於此章,茲分法規面、再利用例、技術面,來回顧相關文獻。
2.1 法規 面
國外對營建副產物之因應對策如於英國成立公認回收單位,提高 掩埋場收費以鼓勵資源化,輔助處理廠用地取得與設備技術發展等。
於加拿大,規定總樓地版面積於 2,000
m
2以上之工程需提出「資源分 離計畫」。大部份北歐國家,已在建築法中訂定工程需優先使用回收 建材、比例等規定;丹麥更對營建副產物產生量達 1ton
以上之工程強 制實施分類作業,且對回收再利用之利益不課稅;荷蘭是由政府認可 破碎及分類處理場,並付予可施行最終處理之資格。新加坡政府將營 建副產物中的可再利用材,無償給予或低價授予營造廠商 [陳 紹 昀,2000]。日本於 1992 年頒行「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指導於營造 工程,主辦者、承包商、中央及地方公共團體之權責分工原則,以達 促進營建副產物的再生利用效益 [(財)先端建設技術? ? ? 一,1992]。於臺灣地區,最早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七條,建築 物拆除後所遺留者屬一般廢棄物,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 除。為此,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5 月函頒「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明
定建築工程、公共工程之廢棄土處理方針及棄土場設置與管理方針,
尚含經費籌措、機關權責分工原則、配合措施等。爾後,各地方政府 則依此「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訂定「營建廢棄土處理作業暫行規 定」,據以執行營建廢棄土處理之查核管理。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依據「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第 七條配合措施中第四、五、六、七、八、九項及行政院台八十七經字 第四四 0 九六號函「擴大國內需求方案」第三條其他配合措施第三 項,擬出「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注意事項(草案)」。 此法規為補充規定性質,其內容含相關於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發包預
算、處理計畫、資源回收處理場所及環境保護、處理措施管控等。
惟據訪查了解當前廢棄土處理之根本困難與問題癥結如次:
1. 工程單位雖有棄土計畫,但未追蹤查核承包廠商是否依計畫清運 處理。
2. 地方政府未嚴格執行棄土承運業者運送憑證之查核管理。
3. 棄土場用地取得不易,導致符合法規棄土場不足。
4. 鼓勵民間設置棄土場誘因不足,私人、團體投資意願不高。
為解決上述困難,內政部復於民國 86 年,依縣市政府及重大公 共工程主辦機關等五年來執行情形,赴地方實地訪查及提出之專案報
告,對實施過程中發生之法令競合、用地取得、獎勵措施等問題加以 修訂,函頒「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並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 0 一 二一八號函頒行之。之後,為更提昇營建廢棄土的處理效率及再利用 率,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再檢討修正「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並將方 案名稱變更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以內政部台八九內營字 第八九八三三七三號函頒行之。其修定重點如下:
1. 因「營建廢棄土」易被誤解為無用之垃圾,故將其改為「營建剩 餘土石方」。
2. 定義供營建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
分類、加工、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稱 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所」。
3. 原「棄土場」因處理方式多元化而擴大功能,故將其修正為「土 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所」,簡稱「土資場」。
4. 訂定各項工作主管機關規劃設置土資場並妥善處理分辨表,落實 剩餘土石方多元化處理及再利用政策。
5. 建築工程應由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確實要求工程承包 商,覓妥合法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生剩餘土 石方前取得各該場所出具之實際土方收容處理同意文件,並結合 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制度,加強剩餘土石方流向及總量管制。
6. 結合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加強剩餘土石方運 送憑證管理,落實土石方資源流向管制,遏止違規棄置工程剩餘 土石方及廢棄物。
7. 為避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不依規定期限 審議土資場(棄土場),該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
逾期乃不為者,該上級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逕為辦理設置許可 審議及相關經營管理事項。
8. 修訂適用範圍為「所指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 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
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
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至於營建工程產生 剩餘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經暫屯、堆置可供 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壤 砂石資源」。
民國 88 年 921 震災後,為因應大量棄置或拆除物,依行政院災 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指示,務必於一個月內清運處理完畢。內政部特依 據總統 88,9,25 發佈緊急令擬定「因應九二一震災災後營建工程廢棄 土處理緊急設置河川新生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執行計畫(草
案)」。其內容為計畫目標、回收再利用方式、執行程序與作法、場地 勘選規劃、經營管理方式、計畫經費概估、預其效益、其他配合事項 等。
2.2 再利用例
美國於紐約 Fresh Hill 及舊金山國際機場的部份基地是以剩餘土 石方填築新生地而成,荷蘭沿湖畔以剩餘土石方填築五塊約佔全國面 積 5%之新生地,德國以重大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造山、植林、
覆蓋掩埋場。香港中環一帶約 4,000 公頃地是由剩餘土石方填築而 成,新加坡以剩餘土石方填築之土地使國土增加 7%;日本於大阪灣 之填埋 Phoenix 計畫,計使用約三千萬方之剩餘土石方,填埋面積達 203 公頃 。為提昇剩餘土石方之再利用率需事先擬定處理計畫,日 本東京都舊聽舍面積廣達 50,000
m
2,於 1991 年被拆除費時五個多 月,並在基地內施行建築拆除物分類處理,其廢混凝土塊全被再利 用;事前周詳調查組成含量及再利用途、去處,並徹底分類,至為重 要[衫山, 1995; 寺田, 1995]。再利用剩餘土石方於道路工程方面,英國於底特律以剩餘土石方 舖築約 6.5 英哩之路堤;美國密西根州於 1983~1985 年間亦使用剩餘 土石方舖築約 400 英哩之路堤,估計每噸再利用材料約可減少 3~5
美元費用。另剩餘土石方中的粗料可為骨材,是具最高再利用價值 者,美國達拉斯、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伊利諾州等將其再利用於 混凝土道路上,也建議了再生骨材、砂、水泥、飛灰之配比 [陳紹 昀,2000]。
目前國內再利用分類自 921 震災拆除物之剩餘土石方的完成案 例是第二高速公路中部快官-草屯段一路段。於 921 震災後,為打通 營建副產物之處理通路及提高其使用率,根據行政院 921 震災後重建 推動委員會之(89)重建地字 89000468 號文所載「研商 921 震災建 築廢棄物處理事宜」會議記錄,論及「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所進行之快官至草屯工程段,於本【八十九】年九月底前可容納 20 萬方有機物含量在 1%以下之震災建築廢棄物」。此再利用例是僅使 用粒徑大於 20
mm
之剩餘土石方,並將其拌以粉土質砂之客土後再夯 實於路堤上,其拌合比例是 35%剩餘土石方拌 65%粉土質砂。夯實 後,經重水車運行其上觀察車轍痕,發現其承載力不亞於設計使用之 土石。建築拆除物處理情況的後續追蹤亦甚為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01)為確保九二一震災建築拆除廢棄物之貯置場,不致對環境生 態、鄰近村落及當地居民有二次危害之顧慮,進行追蹤及評鑑了十件 復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完工後之工程品質;同時對四件分類工
程,調查其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控管、分類品質、物理工程性質,俾以 建立本土之再生利用模式。
2.3 技術面
將剩餘土石方作為填土料之再利用途雖廣,惟因其含雜物或有機 物會劣化長期工程性質之虞,Franklin, Orozco and Semrau (1973)認為 有機物含量若超過 8%~10%,則其於最佳狀態之乾單位重
γ
d ,opt會大幅 降低,惟缺長期觀察資料。國內楊朝平(2000, 2001, 2002)亦著手研究 本土剩餘土石方之物理、工程性質,其研究發現,本土剩餘土石方之opt
γ
d , 皆會大於 14.7kN / m
3,非「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認定之「不 良土壤」;另因混凝土塊及磚瓦之吸水率甚高(7.3%~8.1%),故剩餘土 石方之夯實性質乃取決於細料(粒徑<4.75mm
者)之含水量是否適宜。剩餘土石方中的粗料(粒徑>4.75
mm
者)是具最高再利用價值 者,可用於混凝土及瀝清混凝土骨材、構造物基層料,雨水滲透設施 料等用途甚廣[Yrjanson, 1989]。再利用廢混凝土塊需將其破碎成再生 骨材(Reclaimed Concrete Material, RCM);與剩餘土石方相比較,有關 RCM 的物理、力學特性之研究文獻較多。RCM 的物理特性如下[Hansen and Narud, 1983; Hanks and Magni, 1989; ACPA, 1993; Mabin,1993]:
1. 來自廠鑄混凝土的 RCM 粒徑大於預鑄混凝土者。
2. 來自基礎或建築物樑柱的 RCM 所含有毒物高於曝露者。
3.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之表面多角粗慥。
4.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的比重較低,於粗料約 2.2~2.5,於細料 約 2.0~2.3。
5.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為高鹼性 pH>11,於潮濕環境下易銹蝕 接觸的鋁材或通電鋼材。
6.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具高吸水性,吸水率於粗料約 2%~6%,
於細料約 4%~8%(新鮮骨材<2%),特別是粒徑小於 4.75
mm
者其吸 水性更顯著。RCM 的力學特性如下[Hanks and Magni, 1989]:
1. 來自廠鑄混凝土的 RCM,其壓縮強度小於預鑄混凝土者,且變異 大。
2.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具高透水性。
3.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具較大之摩擦角約 40o。
4. 與新鮮骨材相較,RCM 具較大承載力,其加州載重比試驗之 CBR 值為 90~140(相對於破碎 Limestone 骨材)。
5. 為確保 RCM 的強度,其於瀝清混凝土之含量應小於 20%。
顏聰(2000)嘗試使用水、水泥、爐石、再生骨材、天然砂之混 合料製作人工漁礁,發現以再生骨材所做之混凝土漁礁性質(安全 性、穩定性)與使用一般骨材者並無太大差異。陳豪吉、廖惇治(2001)
認為吸水率高、含泥量多是再生骨材的主要特性,惟經水洗後可改善 此缺陷。康裕明( 2000)調查 921 震災剩餘土石方粗料之性質及其再 利用為道路基底層之可行性;得到之結果為廢混凝土之面乾飽和比重 是 2.35、吸水率 7.9%,廢磚塊之面乾飽和比重是 2.05、吸水率 18.8%,
與一般骨材相較其比重偏低(因含具較低比重之水泥砂漿)、吸水率 非常大(天然骨材吸水率為 0.8%~3.7%)。磨損率於廢混凝土是 30.9%、於廢磚塊是 47.3%,因其磨損率小於一般道路規範所定之 50%,故認為震災剩餘土石方粗料可再利用為道路基底層。另依詹穎 雯(2000)之試驗結果,以再生骨材拌製自充填混凝土,只要配比選 擇得當便可獲致良好之充填性能而將其製成紐澤西護欄。依沈得縣
(2000)之研究,使用再生骨材於瀝青混凝土時,其最佳瀝青含量宜 高於規範值,強度較低於天然骨材者勿使用於高硫酸鹽侵蝕地區。
營建副產物通路上的關鍵環結是再利用技術及其可供設計上依 循之規範,目前臺灣尚在擬訂中,宜多參酌自然環境、社會型態近似 臺灣之日本規範。日本相關於營建副產物再利用技術之規範如下:
1. 建設發生土利用技術手冊。
2. 道路表層再生工法技術指針(案)。
3. 道路再生路盤工法技術指針(案)。
4. 發生土改良工法手冊。
5. 再生建設資材導引等。
第三章 試驗方法
於本研究所施行之試驗含試料粒徑分佈、粗料(粒徑大於 4.75
mm
者)面乾內飽和比重、粗料乾比重、粗料吸水率、粗料乾搗單位重、
粗料含泥量、粗料磨損率、細料比重、試料相對最大乾單位重、試料 相對最小乾單位重、試料夯實、工地密度、加州承載比、衝擊加速度,
以下說明之。
3.1 試料粒徑分佈
分析試料之粒徑分佈主要是據以判斷該料之級配情形並據以分 類。試料係由不同粒徑之土石混合而成,其粒徑分佈情形直接影響孔 隙比,進而支配著土體之承載力、變形、壓縮、夯實、滲透等性質。
調查粒徑分佈之試驗規範依據為 ASTM C136(粗篩網篩分析)、
ASTM D452-85(細篩網篩分析)及 ASTM D422-63(比重計分析),
唯因本研究所用之剩餘土石方其粒徑小於 0.075
mm
之土少於 10%故 不做比重計分析。於粗篩網篩分析,其篩網組含 3in
、2in
、112
in
、 1in
、3 4 in
、1 in 2
、38
in
、4#篩網與底盤;於細篩網篩分析,其篩網 組含 4#、10#、20#、40#、100#、140#、200#篩網與底盤。先依四分法取適量試樣置入粗篩網組,以搖篩機震動約 15 分鐘
後,分別秤留於各篩網之試樣重量;接著,將過 4#篩網之試樣再移至 細篩網組,亦以搖篩機震動約 15 分鐘後,分別秤留於各篩網之試樣 重量。將結果以粒徑為橫座標(對數)、累積通過百分比為縱座標,
繪出試料之粒徑分佈曲線,並計算其均勻係數
c
u、曲率係數c
c等。3.2 粗料面乾內飽和比重、乾比重、吸水率
測定剩餘土石方粗料之比重及吸水率,以提供再利用其為骨材 時,混凝土配比設計之參考,並據以研判其作為骨材之品質及相關控 制參數。
茲說明相關於骨材比重、吸水率之一般性質如下[黃兆龍,1993]:
1. 可根據骨材比重評估其硬度、強度、母岩種類及耐久性等。
2. 一般所言骨材之比重均指面乾內飽和狀態者,骨材比重大者孔隙 少、吸水率小、具耐久性、耐凍、結構細密、強度大。
3. 石英岩、花崗岩、硬質砂岩等骨材之比重為 2.5~2.9。
4. 比重於天然細骨材為 2.60~2.70,於天然粗骨材為 2.60~2.80。
5. 若骨材之比重小於 2.60 則強度欠佳。
6. 骨材含水量的多寡將影響混凝土配比上的用水量,因而影響水灰 比,混凝土的強度也將跟著有所變動。
7. 骨材由其含水量狀況分絕對乾燥(烘乾至衡重)、氣乾(於空氣中
骨材表面雖無水份而內稍有水份)、面乾內飽和(骨材表面雖無附 著水而內卻飽和)及濕潤(骨材表面、內部均飽含水份)四種狀 態。
8. 骨材於面乾內飽和狀態之含水量稱吸水率,天然骨材吸水率為 0.8%~3.7%。
9. 一般顆粒愈粗者其含水量愈小,當骨材之含水量為 4%~10%時單 位重將達最小值。
另一方面,相關於比重、吸水率之規定如下 [宮本慶男,1983;劉 康成,1995]:
1. 骨材比重小於 2.0 者視為輕質物,不宜使用。
2. 一般要求混凝土用骨材之比重須 2.5 以上,吸水率小於 3.0%。
3. 一般要求粗骨材之比重約為 2.50~2.70,吸水率小於 1.0%。
4. 壩體混凝土用骨材之比重須大於 2.60。
依 ASTM C-127 C-29 規範求粗料之比重及吸水率,其試驗步驟 如下:
1. 依四分法取所需的試樣(見表 3.1),烘乾 24 小時量重
W
1(本粗料粒 徑小於 76.2mm
,故取 18kgf
)。表 3.1 粗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所需之重量 顆粒最大尺寸(
mm
) 試樣最少重量(kgf
)12.5 2
19.0 3
25.0 4
37.5 5
50.0 8
63.0 12
75.0 18
90.0 25
100.0 40
2. 秤鐵絲籠在水中重
W
2。3. 將烘乾試樣置入鐵絲籠一同沒入水量固定之水桶中秤重
W
3。 4. 將試樣浸水 24 小時(水量需足夠淹沒試樣)。5. 取出試樣攤開於易吸水布上滾動使呈面乾飽和狀態,秤重
W
4。 6. 把試樣烘乾秤重W
5。7. 依式(3.1)、式(3.2)、式(3.3)整理試驗結果。
面乾內飽和比重=
3 2 4
4
W W W
W
−
+
(3.1)乾比重=
3 2 1
1
W W W
W
−
+
(3.2)吸水率(%)= 100
3 5
4
− ×
W W
W
(3.3)3.3 粗料乾搗單位重
測定粗料之乾搗單位重,據以瞭解其組織及級配性質,作為混凝 土配比設計骨材用量之參考,依 ASTM C-29 規範施行之。容器尺寸 依試料粒徑與搗實容易度而異,最大粒徑為 4
cm
以下採用夯實法、最大粒徑為 4~10
cm
採用震實法。因限制本研究試料之最大粒徑為 76.2mm
,故依規定採用直徑 25cm
、高 30cm
之堅實鐵模,頂部需以 4cm
寬之鋼箍鎖緊。依四分法取料並充分混合後烘乾,再將試料分三層裝入鐵模中,
置鐵模於堅實之地面上(如混凝土地面),每裝一層試料即提起鐵模之 一側高約 5cm 後,再驟然自由落下使之震實,如此 25 次後換另一側 同樣震實 25 次,共計 50 次。最後一層震實後,其表面用直尺撫平,
如無法很平則使凸出處與凹下處之空隙體積約略相等,稱出鐵模內試 料重並除以鐵模體積而得乾搗單位重。
3.4 粗料含泥量
測定剩餘土石方粗料含粘土塊及易碎顆粒之近似含量,以評定其 潔淨程度;若其含泥量高會影響混凝土品質,故對於高含泥量之骨材 需予以洗淨。當骨材的含泥量大於 2%混凝土或砂漿的強度將顯著下 降,若含泥量大於 3.5%時強度將減至 40%以下 [黃兆龍,1993]。一般 規範對於骨材含泥量亦有所限制 [劉康成,1989]。
1. CNS 387 規定,建築砌工用砂之泥塊含量須小於 1.0%。
2. CNS 1240 規定,混凝土用細粒料之土塊含量須小於 1.0%。
3. CNS 2466 規定,補強圬工灌漿用骨材之粘土塊含量須小於 1.0%。
4. CNS 3001 規定,圬工砂漿用天然砂之易碎顆粒含量須小於 1.0%。
5. 日本工程規範規定,容許粘土塊含量於細骨材為 1.0%,於粗骨 材為 0.25%。
依 CNS 1171 規範求骨材含泥量,以四分法取樣後烘乾秤重,亦 烘乾秤重水洗後之潔淨骨材,再由式(3.4)計算含泥量。
含泥量(%)=
淨之骨材重 烘乾後
淨之骨材重 烘乾後
- 之骨材重 烘乾前未
潔
潔
潔靜 ×100%
(3.4)
3.5 粗料磨損率
測定剩餘土石方粗料之磨損率,以判定其堅硬程度,並作為骨材 品質評定之依據。相關於骨材磨損率之說明如下[黃兆龍,1993]:
1. 混凝土面會受力、水流、風化作用而磨損,由於水泥漿對抵抗磨 損作用之性能甚弱,故主要係靠骨材表面之耐磨性能來抵抗外力。
2. 由於骨材約佔混凝土體積 50% 左右提供混凝土大部份之強度,故 應具某種程度之耐磨性。
3. 安山岩、玄武岩等火成岩為最佳骨材料源;石英岩、花崗岩、硬 質砂岩等可為極優良之骨材。
4. 軟質砂岩、凝灰岩及質體過於軟弱且易風化碎成薄片之板岩、片 岩,將因易斷而增加骨材孔隙率減低混凝土強度,為不良之混凝 土骨材。
5. 高強度混凝土骨材之磨損率宜小於 40%,普通強度混凝土骨材之 磨損率宜小於 50%。
6. 磨損率是集合磨耗、衝擊、研磨等作用之物理量,可量化骨材強 度、硬度及材料內缺陷之程度。
7. 磨損率為測定類似礦物成份骨材之相對品質,但不可直接作為不 同來源、不同成份或結構骨材比較用。
另一方面,相關於骨材磨損率之規定如下 [劉康成,1995]:
1. ASTM 規範規定瀝青混凝土路面用料之磨損率於底層應小於 50%,於面層應小於 40%。
2. CNS 6298 規定,瀝青混凝土路面之面層、底層用碎石磨損率應小 於 35%。
3. CNS 1240 規定,混凝土用粗粒料(礫石、碎石)之磨損率應小於 50%。
4. CNS 6299 規定,一般混凝土用碎石之磨損率應小於 40%。
5. 日本工程規範規定,舖面混凝土用粗骨材之磨損率應小於 35%,
巨積混凝土用碎石之磨損率應小於 40%。
依據 CNS 490 骨材磨損試驗-洛杉磯試驗機儀施行試驗,求剩餘 土石方粗料之磨損率。將試料清洗淨潔烘乾後篩分析之以決定其屬何 種級配,依表 3.2 知曉於本研究之試料宜採 A 法。依規定稱取留篩 1〞
及
3 4
〞各取 1250±
25gf
、1 2
〞及38〞各取 1250
±
10gf
,總重W
t(約 5000±
10)gf
,連同鋼珠置入洛杉磯試驗機內。啟動機器旋穩,其轉 速每分鐘 30~33 轉,當轉數到達規定數值 500 轉後即停止轉動,倒出 試樣用 12#篩網(l.7mm
)篩之,取停留 12#篩網上者用水洗淨置烘乾秤 重W
a,依式(3.5)計算磨損率。磨損率(%) =
t a t
W W
W −
×100% (3.5)3.6 細料比重
測定剩餘土石方細料(土壤)之比重,除用以表示土壤重量與體 積間之關係外,尚能據以計算孔隙比、飽和度、單位重等。土壤比重 與母岩礦物關系密切,如砂土的主成份是石英其比重約為 2.6,粘土 比重約為 2.7,一般土壤之比重為 2.6~2.8;若其比重小於 2.0 亦視為 輕質物,不宜使用。
表 3.2 粗料磨損試驗-試樣級配、鋼珠數量 試樣級配重量
項目 A 法
篩網留置量(
gf
)B 法 篩網留置量
(
gf
)C 法 篩網留置量
(
gf
)D 法 篩網留置量
(
gf
) 112〞篩網 - - - -1〞篩網 1250
±
25 - - -3 4
〞篩網 1250±
25 - - -1 2
〞篩網 1250±
10 2500±
10 - -38〞篩網 1250
±
10 2500±
10 - -3# 篩網 - - 2500
±
10 - 4# 篩網 - - 2500±
10 - 8# 篩網 - - 5000±
10鋼珠數量 12 11 8 6
試驗依據為 ASTM D854-83,取通過 10 號篩的氣乾細料約 50
gf
烘乾又氣乾後,以四分法再分取約 15
gf
的土裝入比重瓶裡,秤(瓶+乾土)重
W
s。加蒸餾水入瓶使其充分淹沒土樣約 2/3 滿,將比重瓶加 熱經常搖動自沸騰時起算繼續加熱約十五分鐘,之後使其冷至室溫後 再加滿蒸餾水並上塞拭乾多餘水,秤(瓶+水+土)重W
fsw。將比重瓶 中的土倒出洗淨填滿蒸餾水並上塞拭乾瓶外的水,秤(瓶+水 )重量W
fw。依式(3.6)計算細料之比重。比重=
fsw fw
s
s
W W W
W
−
+
(3.6)3.7 試料夯實
在構築路堤、堤防及回填時,必須將疏鬆的土壤加以夯實以增加 其密實度降低沉陷量,亦具提昇土壤抗剪強度增加基礎承載能力及邊 坡穩定性之效。含水比對土壤之夯實作用甚具影響,當土壤在適當含 水比被夯實時,水對乾土顆粒產生潤滑作用得改變土粒之排列及構 造,使土粒位移減少空氣體積增加而增加土壤密實度;惟當土壤含水 比超過某一適當值時,由於土壤孔隙被水份所佔,土被水隔離反會減 低其密實度。亦即可藉夯實試驗,以求得土壤於最佳狀態之含水比
w
opt與所對應之夯實最大乾單位重
γ
d( opt)。在大多數的地工規範中,都要求承包商於現地夯實作業上需使現 場乾單位重為
γ
d( opt)的 90%~95%,而此γ
d( opt)是以標準 Proctor 試驗或 修正夯實試驗求得。若依標準 Proctor 試驗,土壤之γ
d( opt)、w
opt可能範 圍如表 3.3。表 3.3 土壤與其標準 Proctor 試驗之夯實性質[摘自陳文祥等,1986]
統一分類
γ
d( opt)(
kN / m
3)w
opt(%)
統一分類
γ
d( opt)(
kN / m
3)w
opt(%) GW >18.7 <13.3 SM-SC 18.7
±
0.2 12.8±
0.5GP >17.3 <12.4 SC 18.1
±
0.2 14.7±
0.4 GM >18.0 <14.5 ML 16.2±
0.2 19.2±
0.7 GC >18.1 <14.7 ML-CL 17.2±
0.2 16.8±
0.7 SW 18.7±
0.8 13.3±
2.5 CL 17.0±
0.2 17.3±
0.3 SP 17.3±
0.3 12.4±
1.0 MH 12.9±
0.2 36.3±
3.2 SM 18.0±
0.2 14.5±
0.4 CH 14.7±
0.2 25.5±
1.2土壤夯實的一般性質為:
1.
γ
d( opt)大者,其w
opt較低。2.砂質土級配愈良者,
γ
d( opt)較大、夯實曲線較尖。3.級配不良之砂質土,其夯實曲線平緩,有可能不易辨認出
γ
d( opt)。 4.愈細粒之土壤,γ
較小、夯實曲線較平緩。5.對同一試樣而言,增加夯實能量可使其
γ
d( opt)增大、w
opt降低。6. 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規定
γ
d( opt)小於 14.7kN / m
3者為不良 土,不適宜作為工程土方。於本研究因試料顆粒較大而依 JIS-A-1210-2.5 Method 施行修正 夯實試驗,試樣不得重覆使用。其夯實模高度 4.58
in
、內徑 6in
、夯 鎚重量 10lb
、夯鎚落距 18in
、分 3 層、每層打 92 下,夯實能量E
c=2,642kJ / m
3,惟試樣之容許最大粒徑為 11 in 2
(38.1mm
)。因於試 料裡有含粒徑大於 38.1mm
者,故須依式(3.7)計算夯實試體之乾單位 重γ
d , 式 (3.7) 之 適 用 範 圍 是 大 於 容 許 最 大 粒 徑 顆 粒 之 混 合 率P
=30%~40%[日本土質工學會,1985]。w s
s d
d
G
P G P w
γ γ
γ
2 2 2 1
) 1
) ( 1 (
1
+ +
= −
(3.7)P
:粒徑大於 38.1mm
顆粒之混合率1
γ
d :夯實試體之乾單位重w
2:粒徑大於 38.1mm
顆粒之含水比G
s2:粒徑大於 38.1mm
顆粒之比重
γ
w:水單位重3.8 工地密度
於工地的土方夯實作業裡需施行工地密度試驗以測其含水比
w
及乾單位重
γ
d。茲以砂錐法(ASTM D-1556)求工地密度,因試舖土方 含粗細料故所挖之洞直徑約 30cm
、深約 50cm
;將所挖之洞內填入砂 秤其重再換算成洞體積,秤挖出之土重,(土重÷
洞體積)得單位重;並鍋炒約 1
kgf
之挖出土求其含水比,進而得其乾單位重γ
d。定義(
γ
d÷ γ
d( opt))為夯實度或依式(3.8)求其相對密度D
r;大多數的規範要求工地夯實品質之夯實度為 90%~95%或相對密度大於 70%。
一般而言,土體之
D
r< 15 非常疏鬆、15 <D
r< 50 疏鬆、50 <D
r< 70 中等緊密、70 <D
r< 85 緊密、85 <D
r< 100 非常緊密。
min max
max (min)
(max)
(min) (max)
) (
) (
e e
e D e
d d
d
d d d
r
−
= −
−
= −
γ γ
γ
γ γ
γ
(3.8)
γ
d:現地乾單位重γ
d(max) :相對最大乾單位重γ
d(min):相對最小乾單位重e
:現地孔隙比
e
max:相對最大孔隙比e
min:相對最小孔隙比於求相對最大乾單位重方面,因試驗模尺寸及能量規模相異,求 粗料與細料相對最大乾單位重之試驗方法也不同;於粗料之試模容積 為 0.5
ft
3、震動頻率 60Hz
、雙震幅 0.33mm
、震動時間 10min. (ASTM D4253-83 1.A method);於細料其試模直徑 6cm
、高 4cm
,分 10 層裝 試樣每層於側璧用木鎚打 100 下(JSF T26-1981)。惟於本研究之試料 其最大粒徑是 76.2mm
,故採用規範 ASTM D4253-83 1.A method 求 其相對最大乾單位重γ
d(max) 。即將烘乾再氣乾後之試料秤重置入試模 內,固定試模在震動臺上並加約 15kPa
之超載重,震動試料 10min ., 後取出超載重測其壓縮量再換算成試料之體積,以試料重除以其體積即得
γ
d(max) ;如此重覆兩次,其兩γ
d(max) 值之差異應小於 2%。另於求相對最小乾單位重
γ
d(min)方面,同樣使用容積為 0.5ft
3之試 模,將烘乾再氣乾後之試料以鏟子鏟試料輕放入試模裡至試模平滿,以直尺刮去試模頂端多餘試料,秤(試模+試料)重減去試模重即得入 模之試料重,將試料重除模體積即得
γ
d(min);如此重覆兩次,其兩γ
d(min)值之差異應小於 1%。
3.9 加州承載比
加州承載比為貫入桿貫入土壤的應力與貫入標準碎石的應力之 比,乃是直接判定土壤承載力之方法,亦經常被使用於檢驗路堤填土
品質之快速試驗法。加州承載比分試驗室承載比與工地承載比兩種,
其中試驗室承載比是將夯實試體經浸水後施行貫入試驗,其所得之貫 入應力與貫入標準碎石應力的比值謂之;而於現地對被滾壓後之土壤 施做貫入試驗,其所得之貫入應力與貫入標準碎石應力之比稱為工地 承載比。於路堤填土品質之檢驗上,一般要求其工地承載比需大於具 0.95
γ
d ,opt狀態試體之試驗室承載比。表 3.4 示出一般土壤之
CBR
值域;可被接受為道路底層料之CBR
須大於 85%,基層材料之
CBR
須大於 35%,路基材料之CBR
須大於 15%。表 3.4 一般土壤之
CBR
值域[摘自陳文祥等,1986]分類符號 工地
CBR
(%) 分類符號 工地CBR
(%)GW 60~80 ML 5~15
GP 25~60 CL 5~15
GM 20~80 OL 2~4
GC 20~40 MH 4~8
SW 20~40 CH 3~5
SP 10~25 OH 3~5
SM 10~40 Pt -
SC 10~20
承載比試驗之依據為 ASTM D1883-87,使用之鐵製圓模內徑 6.0
in
、高 7.0in
,附有 2in
高之延伸環及兩個孔底版、一個圓型鐵墊塊、加重塊。依夯實試驗所求得的結果,配出最佳含水量
±
2%範圍之 試料,分成三份,每份稱量約 7kgf
,試料須通過3 4 in
篩者。每份 試 料分 5 層置入圓模,以重 10 磅之錘夯實之,每份試料每層之錘擊次 數分別為 65 次(2030kJ / m
3),30 次(937kJ / m
3),10 次(312kJ / m
3)三種,即得三個在最佳含水量狀態下不同單位重之試體供浸水、貫入試驗 用。
將試體放入水槽內,使試體浸水 4 日或試體達飽和狀態不復回脹 為止,過程中記錄其回脹量。接著取出水槽中之試體,將圓模內表面 水倒出使之自由排水 15 分鐘後,置於加載設備上進行貫入試驗。由 其求得之應力-應變曲線找出每一試體在 0.1
in
及 0.2in
貫入深之校正 應力,將此校正應力除以貫入標準碎石的應力即得試驗室承載比CBR
。使用從三個試體所獲得之CBR
值,繪CBR
與乾單位重關係圖,即可藉以找出對應於特定乾單位重(如 0.95
γ
d( opt))之CBR
值。3.10 衝擊加速度
因夯實土方之乾單位重、夯實度或相對密度等皆為狀態量,而於 設計上需使用力學量如加州承載比
CBR
、摩擦角φ
等,唯欲求此等力 學量需進一步施行試驗,經費高且費時。於臺灣之設計、施工環境,往往因經費限制或時間壓力而無法照般施行力學試驗,故有必要導入
簡易的強度試驗儀俾間接的估算其力學量,唯使用上需先律定該試驗 儀之量測值與力學量之關係。
於本研究,茲使用「日本建設省近畿地方建設局近畿技術事務所」
所開發之「簡易承載力測定器」,讓重 4.5
kgf
、直徑 5cm
之衝擊鎚以 45cm
落距垂直自由落下撞擊土體,來量測夯實試樣或現地試舖土層 的衝擊加速度I
a,俾間接知曉其力學量。此儀器是由一內藏加速度計 之衝擊鎚、含水平氣泡儀之顯示器與支架所組成,其不需反力架、操 作簡單方便、儀器搬運輕易、試驗時間短、可立即得到I
a值等為其優 點[Kinki Engineering Office , 1997]。使用此簡易承載力測定器之注意事項為:
1. 由水平氣泡儀確定衝擊鎚面無傾斜,以避免鎚面不均等撞擊土體。
2. 擦拭附著於衝擊鎚面之土,以避免鎚面不均等撞擊土體。
3. 土體或現地土層面若呈凹凸,應先整平。
4. 為避免衝擊鎚面直接撞擊較大礫石而顯示出超大
I
a值,宜避開較 大礫石處。5. 於礫質土,礫石應被土覆蓋在 1
cm
以下處,方適宜測其I
a。 6. 於現地,一試驗處需測 5 點,每點相距 20cm
,檢討其I
a數據差異性後取平均值為該處之代表
I
a。另一方面,根據該儀器使用手冊[簡易支持力測定器利用? 手引
? ,1998],依其對數種礫質土(礫石含量 20%~50%、最大粒徑 38.1
mm
) 於夯實最佳狀態之試驗結果,I
a與三軸 UU 試驗所得摩擦角φ
之關係 見式(3.9),其於I
a= 8 ~ 33 範圍內之相關係數為 0.88;而I
a與加州承 載比之關係見式(3.10),其於I
a= 8 ~ 33 範圍內之相關係數為 0.92。
φ
'= 0 . 974 I
a+ 15 . 183
(3.9)
CBR =
1.615I
a−
4.945 (3.10)第四章 試驗結果-試料性質
於現地試舖需卡車、挖土機、推土機、夯實輥等機具,若無工程 主辦、施工單位或廠商之善意協助,而僅憑學校之力甚難施行,故考 量可利用之現地支援,本研究於「眉溪堤防工程(第三河川局)」及
「二高後續計畫快官草屯路段-烏日交流道(國道興建工程局)」兩處 施行試舖。
於眉溪堤防工程之試舖裡,預定再利用為堤防料之剩餘土石方是 分類自南投縣埔里鎮 921 震災建築拆除物,另為了考慮剩餘土石方之 多樣性使用,並比較其與原預定堤防材料(即河床料)之性質差異,
而擇定埔里河床料、埔里剩餘土石方及其 1:1 拌合的埔里混合料為調 查對像。埔里混合料的 1:1 拌合比例是由第三河川局所設定之值。
另於烏日交流道之試舖,已再利用於路堤之剩餘土石方是分類自 臺中縣大里市 921 震災建築拆除物,此工程業於 2001 年 5 月完工;
本研究趁施工之便對其所使用之土方施行試舖。唯此土方乃為 35%
剩餘土石方粗料、65%粉土質砂之拌合料,此拌合比例是考量顆粒析 離現象、每層夯實厚度及工作度等因素,經實驗室夯實試驗及現地施 工機具實作驗證而定之值[國道興建工程局,2002]。
調查上所使用之四種試料為:
1. 埔里剩餘土石方,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 ( Puli ) 2. 埔里河床料, River bed materials (Puli)
3. 埔里混合料, Mixed materials (Puli) 4. 大里混合料, Mixed materials ( Tali )。
以下,對試料及其物理、工程性質說明之。
4.1 試料描述
一 、 埔 里 剩 餘 土 石 方
埔里剩餘土石方來自山區城鄉,多拆自毀損之混凝土屋、加強磚 造屋、土塊厝等,經本研究調查其未分類破碎前之原拆除物裡含混凝 土類 42.89%、磚類 31.42%、土 23.93%。圖 4.1 為其被分類破碎成剩 餘土石方之情形,顆粒呈多角而粗糙;圖 4.2 為其粒徑分佈,其粗料 含量為 71.5%、級配良,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於 AASHTO 分 類系統屬 A-1-a。
另一方面,因為埔里河床料之顆粒明顯呈扁平,外觀形狀甚異於 剩餘土石方,故考慮顆粒形狀可能對工程性質的影響,也調查了埔里 剩餘土石方之扁平率(顆粒短徑
÷
顆粒厚)與狹長率(顆粒長徑÷
顆 粒短徑)。一般而言,土料顆粒之扁平率及狹長率愈大者,其透水性 低、抗剪強度小、壓縮強度大。由圖 4.3、圖 4.4 知曉,於埔里剩餘土石方粗料約 50%的顆粒其扁平率小於 1.5,另約 57%的顆粒其狹長 率小於 1.5。
圖 4.1 埔里剩餘土石方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1 0.1
1 10
100
Particle diameter (mm)
Percent finer (%)
圖 4.2 埔里剩餘土石方之粒徑分佈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Puli)
0 10 20 30 40 50 60
1.0~1.499 1.5~1.999 2.0~2.499 2.5~2.999 3.0~3.499 3.5~3.999 4.0~4.499 4.5~4.999 5.0~5.499 5.5~5.999 6.0~6.499 6.5~6.999 7.0~7.499 7.5~7.999
Width-thickness rate
Frequency ratio
圖 4.3 埔里剩餘土石方之扁平率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Puli)
0 10 20 30 40 50 60
1.0~1.499 1.5~1.999 2.0~2.499 2.5~2.999 3.0~3.499
Length-width rate
Frequency ratio
圖 4.4 埔里剩餘土石方之狹長率
二 、 埔 里 河 床 料
埔里盆地多為現代沖積層,其土層組成為砂、礫、石;唯位置於 埔里北緣之眉溪則屬硬頁岩區,為僅受輕微變質作用而變硬的頁岩,
其主要由細粒的粉土、粘土物質沉積岩化而成,有葉理性脆緻密,浸 水易剝離、抗剪強度低。圖 4.5 為埔里河床料實物,其顆粒呈橢圓扁 平狀、表面勻滑不粗糙;圖 4.6 為其粒徑分佈,粗料含量為 66.0%、
級配良,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於 AASHTO 分類系統屬 A-1-a。
另一方面,圖 4.7 顯示埔里河床料粗料之扁平率分佈廣甚異於埔 里剩餘土石方者(見圖 4.3),僅約 8%的顆粒其扁平率小於 1.5。而 圖 4.8 為其狹長率之分佈情形,約 48%的顆粒其狹長率小於 1.5。比 較圖 4.4 與圖 4.8,知曉埔里河床料與埔里剩餘土石方兩者間的粗料 狹長率性質相近;惟比較圖 4.3 與圖 4.7,發現此兩種材料的顆粒形 狀於扁平率上差異甚大。
三 、 埔 里 混 合 料
埔里混合料之實物示於圖 4.9,其粗料顆粒形狀性質介於埔里剩 餘土石方與埔里河床料之間;圖 4.10 為其粒徑分佈,其粗料含量為 57.0%、級配良,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於 AASHTO 分類系統屬 A-1-a。
圖 4.5 埔里河床料
River bed materials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1 0.1
1 10
100
Particle diameter (mm)
Percent finer (%)
圖 4.6 埔里河床料之粒徑分佈
River bed materials(Puli)
0 10 20 30 40 50 60
1.0~1.499 1.5~1.999 2.0~2.499 2.5~2.999 3.0~3.499 3.5~3.999 4.0~4.499 4.5~4.999 5.0~5.499 5.5~5.999 6.0~6.499 6.5~6.999 7.0~7.499 7.5~7.999
Width-thickness rate
Frequency ratio
圖 4.7 埔里河床料之扁平率
River bed materials(Puli)
0 10 20 30 40 50 60
1.0~1.499 1.5~1.999 2.0~2.499 2.5~2.999 3.0~3.499 3.5~3.999
Length-width rate
Frequency ratio
圖 4.8 埔里河床料之狹長率
圖 4.9 埔里混合料
Mixed materials (Puli)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1 0.1
1 10
100
Particle diameter (mm)
Percent finer (%)
圖 4.10 埔里混合料之粒徑分佈
四 、 大 里 混 合 料
大里混合料來自城市化之建築拆除物,多為混凝土屋、加強磚造 屋,其原拆除物裡含混凝土類 59.66%、磚類 24.57%、土 14.25%。
圖 4.11 為其被分類破碎成剩餘土石方之情形,顆粒呈多角而粗糙,
其粗料顆粒形狀相似於埔里剩餘土石方。圖 4.12 為其粒徑分佈,其 粗料含量為 48.5%、級配良,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於 AASHTO 分類系統屬 A-1-b。
茲將四種試料之粒徑分佈曲線一同示於圖 4.13,知曉其級配良;
其於 USCS 分類系統屬 GW,為透水性材料,於最佳夯實狀態下之壓 縮性小、承載力高,且易夯實施工管理;其於 AASHTO 分類系統屬 A-1-a、A-1-b,可為良好路堤材料。
4.2 物理性質
一 、 粗 料 面 乾 內 飽 和 比 重
骨材之面乾內飽和比重會因試料潔淨狀態而異,未潔淨者較小。
於本研究,潔淨粗料之面乾內飽和比重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2.20、埔里 河床料 2.54、埔里混合料 2.41、大里混合料 2.17;而未潔淨粗料之面 乾內飽和比重約為潔淨粗料的 0.95 倍。
圖 4.11 大里混合料
Mixed materials (Tali)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1 0.1
1 10
100
Particle diameter (mm)
Percent finer (%)
圖 4.12 大里混合料之粒徑分佈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1 0.1
1 10
100
Particle diameter (mm)
Percent finer (%)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 (Puli) River bed materials (Puli)
Mixed materials (Puli) Mixed materials (Tali)
圖 4.13 四種試料之粒徑分佈
二 、 粗 料 乾 比 重
潔淨粗料之乾比重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2.45、埔里河床料 2.60、埔 里混合料 2.52、大里混合料 2.39;未潔淨粗料之乾比重約為潔淨粗料 的 0.985 倍,差異甚微。
三 、 粗 料 吸 水 率
骨材之吸水率受其潔淨狀態影響甚大,未潔淨者比較會吸水。粗 料吸水率於埔里剩餘土石方之潔淨者 7.6%、未潔淨者 15.5%,於埔 里河床料之潔淨者 2.5%、未潔淨者 3.4%,於埔里混合料之潔淨者 4.9%、未潔淨者 7.5%,於大里混合料之潔淨者 7.5%、未潔淨者 13.5%。
四 、 粗 料 含 泥 量
粗料之含泥量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1.5%、埔里河床料 2.8%,埔里 混合料 2.1%、大里混合料 1.7%;因河床料為粉土、粘土物質沉積岩 化之頁岩,故其含泥量較高。
五 、 粗 料 乾 搗 單 位 重
粗料之乾搗單位重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17.3
kN / m
3、埔里河床料 18.6kN / m
3,埔里混合料 18.0kN / m
3、大里混合料 17.0kN / m
3。埔里河 床料的乾搗單位重最大,其原因是比重較大而質地緻密之故。六 、 粗 料 磨 損 率
粗料磨損率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22.3%、埔里河床料 19.0%,埔里 混合料 20.2%、大里混合料 25.1%,剩餘土石方之磨損率大於天然河 床料。
七 、 細 料 比 重
細料(土)之比重於埔里剩餘土石方 2.65、埔里河床料 2.68、埔 里混合料 2.67、大里混合料 2.68,與一般土壤相近。
綜合觀察剩餘土石方粗料之物理性質如下:
1. 潔淨料的面乾內飽和比重為 2.17~2.20,非公共工程委員會材料規 範所定之輕質物,唯小於天然骨材之 2.60~2.80,質地欠緻密;未 潔淨料之面乾內飽和比重約為潔淨料的 0.95 倍。
2. 潔淨料的乾比重為 2.39~2.45,未潔淨料之乾比重約為潔淨料的 0.985 倍。
3. 吸水率受其潔淨狀態影響甚大,潔淨料為 7.5%~7.6%,未潔淨料 為 13.5%~15.5%,甚大於天然骨材之 0.8%~3.7%;因為骨材之含 水比愈大其單位重會降低,一般要求混凝土用碎石之吸水率宜小
4. 含泥量為 1.5%~1.7%略大於骨材一般規範要求之 1.0%,故宜洗淨 再利用為骨材。
5. 磨損率為 22.3%~ 25.1%,因一般要求混凝土用碎石之磨損率宜小 於 40%,故判釋剩餘土石方粗料之硬度佳。
4.3 工程性質
一 、 夯 實
於現地採土料並攜回實驗室對其施行夯實試驗,圖 4.14 為夯實 試驗情形。夯打完試體後續量測其衝擊加速度
I
a,係直接將簡易承載 力測定器置於試體表面並撞擊之,試驗時最需注意水平儀以確保撞擊 鎚面無傾斜。圖 4.15 為埔里剩餘土石方之夯實性質,乾單位重
γ
d的變化率於 乾側、濕側略同,此曲線雖略平坦仍可判釋出最佳狀態點,其最佳含 水比w
opt為 11.3%、對應於最佳狀態之乾單位重γ
d( opt)為 19.0kN / m
3;於w
=6.9%~16.8%之變化範圍,γ
d於 18.0kN / m
3~19.0kN / m
3間變化。另 一方面,於圖 4.15 裡一併示出不同夯實狀態試體之I
a值,試體之I
a值 與其硬度或密實度呈正比,即I
a大之試體可預期其強度應也較大。唯 發現I
a受γ
d、含水比w
之交互影響,即對具同一γ
d之試體其於乾側之I
a甚大於濕側者;例如對γ
d≅
18.0kN / m
3之兩試體,其於乾側試體之I
a
(a) 夯實試驗 (b) 衝擊加速度量測 圖 4.14 夯實試驗與衝擊加速度量測
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21.5
6 8 10 12 14 16 18
Moisture content (%)
Dry unit weight (KN/m3 )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 (Puli)
Ia=21
15 22
29 24
10
圖 4.15 埔里剩餘土石方之夯實曲線
是 21,而於濕側試體之
I
a為 10 甚小於乾側試體者。試體隨著含水比 的增加γ
d增大I
a也變大,於最佳狀態之乾側I
a出現最大值後減小,在 最佳狀態處I
a並非最大,進入濕側後I
a減小率增大。此種I
a與試體夯 實狀態之變化關係甚相似於無圍壓縮強度q
u之變化,即如於土壤力學 所認知般,於乾側之試體其q
u大、具脆性,於濕側之試體其q
u小、變 形大,故可確認I
a相對應於試體強度。埔里剩餘土石方於最佳狀態之I
a值為 22;於w
=6.9%~16.8%之變化範圍,I
a於 10~29 間變化。圖 4.16 為埔里河床料之夯實性質,隨著
w
的增加γ
d稍增大至最 佳狀態後大幅減小,即w
對γ
d 的影響性於濕側大於乾側,其w
opt為9.4%、
γ
d( opt) 為 21.0kN / m
3; 於w
=6.6%~13.7% 之變化範圍,γ
d 於 19.5kN / m
3~21.0kN / m
3間變化。其I
a隨夯實性質之變化情形同圖 4.15 所示,即試體隨著w
的增加其I
a變大於最佳狀態之乾側出現最大值後 減小,進入濕側後I
a更大幅減小。埔里河床料於最佳狀態之I
a值為 27;於w
=6.6%~13.7% 之變化範圍,I
a於 6~31 間變化。圖 4.17 為埔里混合料之夯實性質,認為其夯實曲線形狀性質相 似於埔里剩餘土石者,
w
對γ
d 的影響性於乾側、濕側略同,其w
opt為 11.0%、γ
d( opt)為 19.7kN / m
3 ;於w
=6.3%~14.7% 之變化範圍,γ
d 於 18.1kN / m
3~19.7kN / m
3間變化。埔里混合料於最佳狀態之I
a值為 24;於
w
=6.3%~14.7% 之變化範圍,I
a於 16~34 間變化。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21.5
6 8 10 12 14 16 18
Moisture content (%) Dry unit weight (KN/m3 )
Ia=31 27
6 12
16
River bed materials (Puli)
圖 4.16 埔里河床料之夯實曲線
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21.5
6 8 10 12 14 16 18
Moisture content (%) Dry unit weight (KN/m3 )
Mixed materials (Puli)
Ia=29
16 24
29 34
圖 4.17 埔里混合料之夯實曲線
圖 4.18 為大里混合料之夯實性質,其夯實曲線形狀呈鐘型出現 明顯尖峰點因而略不同於埔里三種試料,其
w
opt為 10.2%、γ
d( opt)為20.4
kN / m
3 ; 於w
=6.5%~13.7% 之 變 化 範 圍 內 ,γ
d 之 值 於 18.4kN / m
3~20.4kN / m
3間變化。大里混合料於最佳狀態之I
a值為 32;於
w
=6.5%~13.7% 之變化範圍,I
a於 9~38 間變化。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21.5
6 8 10 12 14 16 18
Moisture content (%)
Dry unit weight (KN/m3 ) mixed materials (Tali)
Ia=31
9 11 38 32
圖 4.18 大里混合料之夯實曲線
將四種試料之夯實曲線一同示於圖 4.19,茲對其特性整理如下:
1. 埔里河床料因其粗料比重為 2.54 較大、吸水率為 3.4%較小,故其 夯實曲線位置於最左上方,而過濕會使其
γ
d快速下降。2. 於埔里剩餘土石方,因其粗料比重為 2.20 較小、吸水率為 15.5%
甚大,故其夯實曲線位置於最右下方;另也發現細料含水比是支
配全試料夯實性質的主要因素,因如全試料過濕時其中的剩餘土 石方粗料相當會吸水而細料則否,致使試體呈海綿體被壓後會回 彈。
3. 依埔里混合料之夯實性質,知曉若將剩餘土石方以 1:1 比例拌以河
床料其
γ
d( opt)會增大w
opt減小,可增加其密實程度。4. 於大里混合料之夯實性質,因剩餘土石方粗料只佔 35%故其夯實 性質主要受細料填充土之支配,致其夯實曲線比埔里剩餘土石方 者位置於左上方(
γ
d( opt)增大、w
opt減小),即此剩餘土石方之低比 重(2.17)、高吸水率(13.5%)特性對全試料夯實性質的支配性相對降 低了。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21.5
6 8 10 12 14 16 18
Moisture content (%)
Dry unit weight (KN/m3)
Reclaimed by-product materials (Puli) River bed materials (Puli) Mixed materials (Puli) Mixed materials (Tail)
圖 4.19 四種試料之夯實曲線
二 、 加 州 承 載 比
圖 4.20 為埔里剩餘土石方之加州承載比試驗結果,圖 4.20(a)為 具不同密實程度三種試體之貫入深度與荷重關係,而圖 4.20(b)為此 試料之加州承載比
CBR
與乾單位重γ
d之關係;在圖 4.20(b)裡亦示出各 試體的衝擊加速度I
a。於埔里剩餘土石方,式(4.1.a)為其CBR
與γ
d關 係,對應於其 0.95γ
d( opt)試體之CBR
=20。圖 4.21、圖 4.22、圖 4.23 分別為埔里河床料、埔里混合料及大 里混合料之加州承載比試驗結果,而式(4.1.b)、 (4.1.c)、 (4.1.d)則分 別為其
CBR
與γ
d關係。埔里剩餘土石方
γ
d=
0.035⋅ CBR +
17.302R
2=0.97 (4.1.a) 埔里河床料γ
d=
0.046⋅ CBR +
18.207R
2=0.98 (4.1.b) 埔里混合料γ
d=
0.114⋅ CBR +
16.362R
2=0.66 (4.1.c) 大里混合料γ
d=
0.063⋅ CBR +
17.527R
2=0.91 (4.1.d)對應於其 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