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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當事人法律關係及條款介紹

本章將針對聯貸契約本身做深入研究。包括了解聯貸契約之性質及聯 合貸款業務在我國法律上之定位;從不同角度剖析聯合貸款組成員相 互間之責任與關係;介紹我國聯貸契約通用條款及背後意涵,同時與 國際聯貸契約相互比較,分析優缺點,以為我國實務界之參考。

第四章 聯合貸款契約違約條款分析

分門別類詳細探討違約條款,分析各條款之訂定背景及相關法律議 題。利用知名案例了解實務上聯貸銀行團對不同違約情事之處理態 度,其使用豁免機制之決策過程等。嘗試為違約條款之精進提供可行 模式。

第五章 聯合貸款契約個案研究

探討我國知名企業聯合貸款案件,研究借款企業牴觸違約條款時,聯 貸銀行團與借款企業間之協商處理策略。包括常見之借款企業違反財 務承諾事項,探究財務承諾條款在聯貸契約中存在之價值,或者該如 何鬆緊財務約定比率,方可避免銀行團為保護銀行債權所擬定之違約 條款,不常因發動豁免機制而流於形式。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上述各章之研究結果,就我國現行通用之聯貸契約違約條款提供 綜合性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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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聯合貸款背景、運作模式及我國法規環境

第一節 聯合貸款介紹 第一項 聯合貸款定義12

所謂聯合貸款(syndicated Loan),係指由兩家以上之機構(指銀行 或非銀行體系之投資人)13組成聯貸銀行團,透過主辦行(arranger)之 安排,由該銀行團提供相同的條款及條件,使用共同文件,與同一借款人 訂立一份貸款契約,(A syndicated credit is one in which two or more institutions contract with a borrower to provide credit on common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ed by a common document)。

有論文將聯貸契約定義為,由該銀行團使用共同文件,在相同之條款 及條件,與同一借款人訂立數個貸款契約14。然觀察實務上之聯貸契約,

某些重要決議(例如發生違約時,借款人動用授信額度之權利)應由聯貸 銀行團以多數決決議,聯貸銀行團的權利義務似乎是受到同一份聯貸契約 的拘束,解釋上以借款人是與聯貸銀行團訂立一份聯貸契約,且同受其拘 束為佳。

在此契約中,各參貸銀行(participant)按其各自承諾之授信額度,

聯 合 提 供 貸 款 予 同 一 借 款 人 , 並 從 銀 行 團 中 選 任 一 至 數 個 管 理 行

(agent),負責安排及管理數個契約之相關事宜。

12 Tony Rhodes,Syndicated Lending,Fifth Edition,2009,p17。

13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機構涵蓋範圍甚廣,包括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 險業、信託業等,本文以下將限縮為僅限於商業銀行。

14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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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聯合貸款案之借款利息多採浮動利率計算,貸款期間則以 3 至 10 年者居多。然而,聯合貸款業務之可以在國際融資市場屹立不墜,

主要還是在其深具彈性與靈活的特色,可充分配合借款企業的各類需求。

第二項 聯合貸款發展歷程

第一目 國際間聯合貸款發展歷程

國 際 聯 合 貸 款 起 源 於 1960 年 代 末 期 。 1958 年 , 由 於 歐 洲 美 元 (Eurodollar)15的誕生,以及銀行同業間拆借市場(interbank market )的 發展,使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有機會以「相同的利率基礎」參與同一件貸 款案,並依「共同的授信條件」聯合貸放資金給借款人,國際聯合貸款市 場之面貌因此成形16

從 1970 年代末期到 1980 年代初期,是主權政府借款的高峰期

(sovereign borrower)。主要原因是,在國際銀行的認知中,具主權身 分的國家是不會倒閉的。直到 1981 年,首先發生波蘭無法償還西方國家 銀行總計美金 80 億元借款。1982 年,墨西哥有美金 900 億元外債逾期。

之後有巴西、阿根廷、智利、委內瑞拉、南斯拉夫與奈及利亞等發展中國 家,紛紛向西方國家銀行提出債務重整要求。經過一連串主權政府債務違 約案件後,在 1980 年代中期,以主權政府為借款人的案件幾乎從市場上 消失。

15 指 存 放 於 美 國 境 外 銀 行 之 美 元 存 款 。 歐 洲 美 元 發 源 於 歐 洲 , 以 倫 敦 為 世 界 最 大 及 最 重 要 的 交 易 中 心 。 其興起原因追溯到二次大戰後的冷戰時期,東歐共產集團擔心存放在美 國的資金遭凍結,而大量移存倫敦。1957 年,英鎊危機迫使英國實施非居民貿易金融限制措 施,嚴格限制英鎊在國際金融市場流通,造成英鎊資金取得不易,資金需求者乃轉向求助於 美元資金;而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限制存款最高利率,更加速美元存款由美國流入西 歐各國。歐洲美元不受美國金融局管理,不須提列存款準備金,不受資本流進流出的限制,

幣值和美元相同。台灣銀行網站,(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8 日)。

16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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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代晚期,美國本土的聯合貸款市場興起槓桿交易(leveraged

deal)融資熱潮,包括槓桿收購融資(leveraged buy - outs,LBOs)及 管理收購融資(management buy - outs,MBOs)等。其後,併購融資

(acquisition finance)案件在 1990 年代末期成為聯合貸款市場上的主 流。與此同時,金融業為讓旗下管理的放款資產更具機動性與流動性,次 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交易開始從美國蓬勃發展到至歐洲地區。而 隨著亞洲國家經濟茁壯,亞洲區銀行也開始擔當聯合貸款借款人的角色。

此外,LSTA(Loan Syndications and Trading Association,座落在紐 約)、LMA(Loan Markets Association,座落在倫敦)與 APLMA(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座落在香港)等機構也紛紛成立,為聯貸業 務的作業流程,與相關文件範本提供諮詢服務17

時至今日,國際聯合貸款市場發展已轉趨成熟。根據湯姆森路透集團

(Thomson Reuters)旗下 Basis Point 雜誌統計,從 1997 年至 2010 年,

全球聯合貸款市場每年平均總額皆達美金 2 兆元以上。最高峰的 2007 年 為美金 4 兆元左右。而歷經 2008 年的金融海嘯,經濟轉趨溫和復甦的 2010 年,則有美金 2.63 兆元,比 2009 年成長 52%18。在 2011 年間,即使發生 歐洲國家(包括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等)債信危機事 件,讓國際景氣復甦的幼苗受到嚴峻挑戰,全球聯合貸款市場依然交易熱 絡,總計達美金 3.8 兆元,比 2010 年成長 44.5%。其中,亞太地區(不 包含日本)聯合貸款市場佔有美金 3,420 億元,比 2010 年增加 27%19

17 Tony Rhodes,see supra note12,pp4-16。

18 2011 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1,p44。

19 2012 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2,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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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新台幣及外幣貸款)已達美金 553.3 億元,比 2009 年成長 148%。即使 扣除聯貸史上金額最高的台灣高鐵再融資聯貸案(新台幣 3,820 億元,折 合美金約 120.1 億元),2010 年的年度成長率仍達 94%。我國聯合貸款業 務總額在亞太地區市場(不包含日本)中,已位居第二,僅次於澳洲25。 在 2011 年,我國聯合貸款總額為美金 412 億元,比 2010 年減少 25%,但 扣除前一年度台灣高鐵聯貸案影響後,僅小幅滑落美金 20 億元。至於聯 合貸款案件數則來到歷史新高,達 272 件26。推估原因為,部分規模較大 型,信用評等較佳之企業,為規避未來利率看漲的風險,改用初級市場發 債籌資,藉此固定發債利率成本。不過聯合貸款仍為企業一次性籌措大額 營運資金之主要途徑,因此 2011 年之聯合貸款總額雖有下滑,但件數則 呈現成長趨勢。

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聯合貸款總額 (單位: 美金億元)

*資料來源: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1-2013 年,圖一

此外,彭博資訊(Bloomberg)的數據顯示,我國 2011 年上半年度聯

25 2011 BASIS POINT ANNUAL,see supra note18 ,p6、p15。

26 2012 BASIS POINT ANNUAL,see supra note19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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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貸款總額也達到美金 193 億元規模27,相較於 1991 年美金 1.53 億元,

增幅已逾百倍28。觀察 20 年來數據,我國聯合貸款市場的發展蓬勃確實有 目共睹。

第三項 我國聯合貸款市場未來發展

目前我國聯合貸款市場包含三大業務,一項是以國內借款企業為借款 人之聯貸市場。第二項是國際聯貸業務,即以國外企業或機構為借款人之 聯貸案件。透過主辦行(通常是跨國性大型外商銀行)來台辦理聯貸說明 會,尋找我國籍之銀行擔任參貸行,共同授信給外籍借款人。第三項是國 際聯貸市場項下之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在次級市場中,我國 籍銀行可從原參貸行手中購入聯貸債權後,正式成為該聯貸案之債權人之 一;也可透過隱名參貸(sub-participation)方式,雖然也是由參貸行 手中購入聯貸債權,但該聯貸案之債權人仍由原出售債權之參貸行掛名。

以隱名參貸方式成為實際資金供應人之銀行,由於聯貸契約內之債權人未 重新更名,因此在法律上所受到之保護自然有所不足。

上述三種形式之聯合貸款業務均已在台灣發展多年,加上國際間各相 關約據、作業流程也持續演進與更新,旨在避免不必要之法律和操作風 險。因此,不論哪一種類型之聯合貸款業務,目前在國內皆佔有一定市場,

預估未來仍將繼續受到台灣各家銀行之青睞。

27 自由電子報,茂德爆地雷… 面板雙虎聯貸 今年最大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

new/jul/11/today-e2.htm,(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8 日)。

28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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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聯合貸款組成成員

聯合貸款主要由借款企業及聯貸銀行團組成。在聯貸銀行團組成員 中,主要可區分為主辦行、參貸行及管理行。29

第一項 借款人(Borrower)30

聯合貸款之資金需求者多以跨國企業為主,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及私人 企業等。早年也有主權國家政府(sovereign government)、政府機關

(government agency)、超國家機構(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例 如 世 界 銀 行 組 織 )、 及 其 他 區 域 行 發 展 銀 行 ( regional development bank)。

目前,借款企業所融資資金經常用於併購活動、營運資金、投資活動 與專案融資等項目。至於政府機構部分,其融資款項多用在專案活動或是 平衡財務赤字等。

第二項 主辦行(Arranger)

總體來說,主辦行負責安排所有聯合貸款相關事宜31,包括架構融資 方式、訂價策略、就借款企業提供之資訊進行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

並與借款企業共同製作聯合貸款說明書,於其中說明借款人身分、借款總 額、借款用途、利費率、擔保品、還款方式、期中管理事項等。一般而言,

並與借款企業共同製作聯合貸款說明書,於其中說明借款人身分、借款總 額、借款用途、利費率、擔保品、還款方式、期中管理事項等。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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