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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貸契約之違約條款及豁免機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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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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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劉連煜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聯貸契約之違約條款及豁免機制. ‧. Default Clause and Granting Waiver of Syndicated Contract.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盧孟函. 中華民國一 O 二年九月.

(2) 中 文 摘 要 聯合貸款業務可被視為高度客製化之融資方式。聯貸銀行團為借款企業量身 訂製授信內容,各相關條款皆可透過協商議價,以滿足借貸雙方的需求。透過聯 合貸款契約,可表明當事人間之法律行為準則,以及日後紛爭解決之重要依據。 研究中發現下列事項: 一、. 聯貸銀行團為有效保障債權,在聯合貸款契約中設有「違約事項」專章, 逐一列舉借款企業構成違約情事事由;構成後之認定及處理方式。顯示聯 貸銀行團在要求借款企業按期繳交本息之外,同時也要求借款企業承擔相. 政 治 大 容易在其他貸款契約中被複製為交叉違約條款。 立. 當多其他義務。而當借款企業構成聯合貸款契約的違約條款時,該條款很. ‧ 國. 學. 二、 在違約條款中最常發生者,是借款企業違反契約要求的財物約定比率,然 而聯貸銀行團在斟酌借款企業未來展望可能為正向後,通常也會給予豁免. ‧. 同意。但為何一般聯貸契約中仍屢屢將財務約定比率列為借款企業應負擔. sit. y. Nat. 之義務呢?在此可提出兩點理由:. al. n. 藉此判定是否需要進行防範準備工作。. Ch. engchi. er. io. 1. 將財務約定比率視為借款企業財務健全與否之前哨站,聯貸銀行團可. i n U. v. 2. 借款企業如能經常符合財務約定比率,可增加聯貸銀行團信任,作為 日後調高聯貸金額或降低借款利率的談判利基。 三、. 聯合貸款契約旨在釐清聯貸業務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降低法律紛爭發生 時之黑色地帶及訴訟成本。其中違約條款常扮演嚇止借款企業發生還款不 正常之風險,必要時給予聯貸銀行團相當之權利範圍與裁量空間(在豁免 部分)。聯貸銀行團的最終目標,仍在希望藉此提升放款品質、拉高銀行 獲利能力,透過個案議約增進專業能力,有效擴大在同業間之能見度。. 關鍵字:聯合貸款、聯貸契約、違約條款、財務承諾、豁免 1.

(3) 致. 謝. 「生命是壯闊的冒險,知識化冒險為動人的發現」。 從離開大學校園,到進入政大法研所攻讀碩士在職專班,這中間的旅程, 走了整整 10 個年頭。感謝上帝,賜給我一個新的標竿。. 在金融業的工作領域裡,各類金融商品持續推陳出新,每每面對頻繁、多 樣化的商業活動時,總有一股年輕時領受的法學教育默默在背後,成為建. 政 治 大 層關卡。也因此,追求更進一步的商業法學智識,時常在腦海中浮現。 立. 物的地基,或是大船的骨架,引導我用脈絡清晰的邏輯,突破事業上的層. ‧ 國. 學. 回首來時路,貴人總是在重要時刻出現。因為單位主管 秋月經理的不斷. ‧. 鼓勵,深深激發我進入政治大學研究所的動力和強烈的企圖心。感謝我的. sit. y. Nat. 指導教授 劉教授。他的諄諄教誨,豐富的法學素養,在浩瀚的法學領域. er. io. 中成為一盞明燈,引導我完成極具挑戰性的碩士論文。感謝外子書欽,在. n. 我的求學階段,風雨無阻,從未間斷的接送我上下課,為我分擔家庭上的 a v. i l C n hengchi U 責任。還有我親密的家欣同學,因為彼此的打氣和相互鼓勵,讓我們可以. 順利完成學業。感謝我生命歷程中出現過的形色人、物,他們提升了我在 心靈和智慧上的深度和廣度。. 箴言第 2 章第 10 節說道, 「智慧必入你心;你的靈要以知識為美。」 未來的生命還有許多高潮迭起,感謝上帝永遠的祝福與帶領。. 2.

(4) 目. 錄. 中文摘要....................................................................................................1 致謝............................................................................................................2. 第一章 緒論...............................................................................................5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5 第二節 研究步驟及範圍........................................................................7. 治 政 第三節 文獻回顧....................................................................................8 大 立 ‧. ‧ 國. 學. 第四節 本文章節架構............................................................................9. 第二章 聯合貸款背景、運作模式及我國法規環境..............................11. y. Nat. er. io. sit. 第一節 聯合貸款介紹..........................................................................11 第二節 聯合貸款組成成員.................................................................17 a. n. iv l C n hengchi U 第三節 聯合貸款運作模式.................................................................21 第四節 我國聯合貸款業務之法規環境.............................................25. 第三章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當事人法律關係及條款介紹..................28 第一節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28 第二節 聯合貸款組成員間之法律關係.............................................32 第三節 聯合貸款契約主要內容.........................................................37. 3.

(5) 第四章 聯合貸款契約違約條款分析....................................................49 第一節 違約條款類型.........................................................................49 第二節 聯貸銀行團對於違約情事之處理.........................................53 第三節 聯貸銀行團之豁免機制.........................................................56. 第五章 聯合貸款契約個案研究............................................................64 第一節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 政 治 大 第二節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71 立. ‧ 國. 學.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89. ‧. n. al. er. io. sit. y. Nat. 參考文獻..................................................................................................93. Ch. engchi. 4. i n U. v.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當企業逐漸擴張經營規模之際,所需要的營運資金也日益增加。對企 業而言,利用聯合貸款取得融資款項,除有降低借款成本、保持擔保品的 完整性、以及提高在同業間地位等優點外,還可以一次籌足鉅額資金,有 效滿足企業在重大資本支出或中長期營運資金的需求,例如擴充廠房、購 置機器設備、改善財務結構、進行併購活動等。對金融機構而言,辦理聯. 政 治 大 。 度,以及促進銀行間徵信與授信技術交流等利基 立. 合貸款業務則有分散授信風險、避免銀行間過度競爭,提升銀行自身知名 1. ‧ 國. 學. 聯合貸款業務可被視為高度客製化之融資方式。聯貸銀行團為借款企. ‧. 業量身訂製授信內容,舉凡借款期限、幣別、利率和償還方式等,皆可透. sit. y. Nat. 過協商議價,滿足借方需求與確保貸方債權。而由於單筆聯合貸款之金額. er. io. 龐大,為有效協商管理,銀行團內部分工細膩,因此聯合貸款契約通常至. n. 少涉及三方以上之契約當事人(例如借款人、主辦銀行、參貸銀行、管理 a v. i l C n hengchi U 銀行等),故此類契約所產生之法律關係,也非民法上典型之金錢消費借. 貸契約能妥適處理。如果借款企業為外國公司,或是聯貸銀行團中(不論 是擔當何種角色)包含外商銀行者,則該契約之複雜度自然相對提高。. 鑑於聯合貸款契約(以下論述中簡稱聯貸契約)乃聯合貸款業務之法 律行為準則,以及日後紛爭解決之重要依據。金融機構如欲減少授信過程 中可能發生之法律風險,如何架構一份完善的聯貸契約自有實務上之重要 意義。 1. 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財團法人金融人員訓練中心,1999 年 11 月,第 6 版,第 262 至 263 頁。 5.

(7) 進一步觀察,當借款企業構成聯貸契約之違約情事時,聯貸銀行團除 得暫停或取消借款企業動用額度之權利外,也可要求借款企業償還尚未到 期之借款,甚至進行保全程序或採取法律訴追行動等。不過聯貸銀行團也 可透過豁免機制,倘若借款企業能在一定期間內改善違約狀態,則視該借 款企業之違約情事已經治癒。然而,在聯貸銀行團決議宣告借款企業違 約,或同意豁免之間,其分界線如何判斷,將直接影響企業未來走向。. 以台灣高鐵為例。台灣高速鐵路企業聯盟設立於 1996 年 11 月,並於. 政 治 大 由於高鐵建設計畫為國內少有的大型 BOT 案,工程總經費達新台幣 4,419 立. 1998 年 5 月正式成立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 。. 億元2,因此台灣高鐵分別於 2000 年 2 月及 2006 年 7 月,與聯貸銀行團簽. ‧ 國. 學. 署授信額度為新台幣 3,233 億元和新台幣 407 億元之聯貸契約3。然而受到. ‧. 外在景氣不佳及內在營運政策失衡的衝擊,台灣高鐵直到營運進入第 5. y. Nat. 年,也就是 2011 年上半年,才首度轉虧為盈。政府表示,高速鐵路是國. er. io. sit. 家重大公共建設,已成為無可取代的交通工具,對於西部走廊有很大的影 響與貢獻,若停止營運,將對經濟產生重大衝擊。為改善財務結構,台灣. al. n. v i n Ch 高鐵以「借新還舊」方式重組融資架構,歷經 9 個月協商談判後,於 2010 engchi U. 年 1 月取得聯貸銀行團同意,創下國內金融史上授信金額最高之聯貸授信 案(新台幣 3,820 億元)4。此舉讓台灣高鐵之營運得以繼續,但也凸顯出 聯貸契約之自由化,以及借貸雙方可透過協商,有效免除授信違約可能引 發之風險。. 2. 3. 4. 陳博亮,專案融資計畫案財務可行性及風險評估模式之建構-以台灣高鐵計畫為例,交通大學 管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第 25 頁。 台灣高鐵網站,http://www.thsrc.com.tw/tc/about/ab_intro_yearbook.asp, (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Money DJ 理財網,高鐵 3820 億聯貸案創史上之最,估年省利息 20 億,http://www.moneydj. 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73a0f695-8d41-4591-9038-428acf98b227,(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 6.

(8) 本文擬從聯合貸款業務之發展背景出發,探尋聯貸契約性質與參與者 相互間關係,尤其是深入研究聯貸契約中有關違約條款部分,藉由個案探 討,希冀從學術理論與實務發展情形,為我國金融界日後辦理聯合貸款業 務、訂定違約條款,以保障聯貸銀行團債權為基礎,建議可行模式。. 第二節 研究步驟及範圍 首先,本文將蒐集國內外專書、期刊及學術論文,彙總整理與本文主 題有關之歷史文獻,包括聯合貸款業務之發展、組成成員、作業流程;聯. 政 治 大. 合貸款契約性質與條款內容等。綜觀聯合貸款業務面貌,作為本文深入探. 立. 討之基礎。. ‧ 國. 學. 其次,由於聯合貸款業務起源於歐美國家,發展已臻成熟,目前實務. ‧. 上之(國際)聯貸契約準據法多以採英國法或美國紐約州法為大宗。因此,. sit. y. Nat. 本文也將探索國際間對聯合貸款業務之學術與實務見解,並研析我國目前. er. io. 法律現況與實務作業,尤其是有關違約、豁免條款之擬定方式,擷取他國. n. 長處,為金融界日後辦理聯合貸款業務提供心得與方向。 a v. i l C n hengchi U. 實務上觀察,聯貸契約違約條款中最常發生者,為借款企業無法符合 財務約定標準。此時借款企業多會向聯貸銀行團申請豁免或修改合約,而 聯貸銀行團基於企業尚未達難以繼續經營之境,也通常會接受企業申請, 給予一定寬限期間,以利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因此,本文擬從我國內公司 中,選取具代表性案例,利用個案研究,觀察借款企業向聯貸銀行團申請 財務約定比率豁免之情形,及其後續發展,探尋財務限制條款在實務上之 功用。. 7.

(9) 此外,本文也將蒐集實務知名案例,了解法院對於聯貸契約違約條 款紛爭之見解,以利日後聯貸契約之精進。. 第三節 文獻回顧 回顧過去有關聯合貸款業務研究,在國內專書著作部分,有金融實務 界在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中,專章概述中長期融資業務的聯合貸款,介紹 聯合貸款業務之意義、作業流程、銀行團組成與責任、銀行間合約規範5。 另有學者以國際金融法制為出發點,介紹國際聯貸業務及國際聯貸契約,. 政 治 大 也有論述探討國內與國際聯貸契約,研討契約架構、經濟功能、針對部分 立. 包括歷史發展、國際聯貸業務架構,和我國國內法規範6。在期刊文獻方面,. ‧. ‧ 國. 學. 條款進行法律分析等7。. 在學術論文中,少數為法學院探討仲裁制度在國際聯合貸款運用之可. sit. y. Nat. 行性。論者檢視國際間各類法院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後,認為在銀行與. er. io. 企業間為維護日後合作基礎,保護商業機密等考量下,仲裁程序符合商人. n. 8 間以和平程序,和諧解決紛爭之宗旨 。並認為專業仲裁人除嫻熟聯貸銀行 a v. i l C n hengchi U 與借款企業之金融交易制度及經濟發展實況,對於紛爭解決之仲裁判斷, 將較法院判決更具多樣性及可行性。尤其是國際聯合貸款,因常涉及跨國 性投資行為,法律關係及其他問題非單純司法自治領域可以涵蓋,若有爭 議發生,除須衡量銀行與借款人間之權利義務外,還需兼顧整體金融市場 秩序及該爭議可能帶來的衝擊與影響。因此論者認同仲裁制度可合理避開 主權爭議及僵化的訴訟制度,較能迅速解決投資紛爭,而不影響聯貸本身. 5 6 7. 8.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61 至 285 頁。 陳春山,國際金融法論-政策及法制,五南,1999 年 5 月。 許忠信,國際金融上國際聯合貸款契約之觀察,月旦法學第 146 期,2007 年 7 月。 游啟璋,聯貸契約的法律分析,月旦法學第 146 期,2007 年 7 月。 高亘瑩,國際聯合貸款爭議之仲裁,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第 87 頁。 8.

(10) 及投資項目的進度與經營9。. 此外,在商學院相關論文中,除有詳細介紹聯合貸款之起源、定義、 組成員及其職責外,多著重在商學經營和企業決策機制等議題,例如台灣 聯貸市場之發展現況與趨勢、銀行辦理聯貸業務之經營模式與策略10,或 是借款企業與銀行間資訊不對稱對聯合貸款之影響等11。再者,也有銀行 自有刊物,從聯合貸款業務之實際操作面,探討聯貸契約中之債權確保、 風險分散等事項。. 政 治 大. 立. 第四節 本文章節架構. ‧. ‧ 國. 學. 本文組織架構共分為六章,內容大綱如下:. 第一章 緒論. sit. y. Nat. 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步驟及範圍,進行文獻回顧,並介. n. al. er. io. 紹本文章節架構。. C. i n U. v. hen hi 第二章 聯合貸款背景、運作模式及我國法規環境 gc. 為聯合貸款定義,研討國際間聯合貸款發展歷程,環視我國目前聯貸 市場現況及法規環境。同時介紹聯合貸款之組成員角色,綜觀聯合貸 款流程、運作模式與經濟效益後,提供聯合貸款業務之全貌。. 9.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05 至 106 頁。 葉美華,銀行聯合貸款業務之經營模式與策略研究-以台灣聯貸市場為例,政治大學法律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7 月。 11 許奇民,資訊不對稱下銀行往來關係聯合貸款條件之影響-以台灣聯合貸款市場為例,政治 大學管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10. 9.

(11) 第三章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當事人法律關係及條款介紹 本章將針對聯貸契約本身做深入研究。包括了解聯貸契約之性質及聯 合貸款業務在我國法律上之定位;從不同角度剖析聯合貸款組成員相 互間之責任與關係;介紹我國聯貸契約通用條款及背後意涵,同時與 國際聯貸契約相互比較,分析優缺點,以為我國實務界之參考。. 第四章 聯合貸款契約違約條款分析 分門別類詳細探討違約條款,分析各條款之訂定背景及相關法律議. 政 治 大 度,其使用豁免機制之決策過程等。嘗試為違約條款之精進提供可行 立 題。利用知名案例了解實務上聯貸銀行團對不同違約情事之處理態. 模式。. ‧. ‧ 國. 學. 第五章 聯合貸款契約個案研究. sit. y. Nat. 探討我國知名企業聯合貸款案件,研究借款企業牴觸違約條款時,聯. er. io. 貸銀行團與借款企業間之協商處理策略。包括常見之借款企業違反財. n. 務承諾事項,探究財務承諾條款在聯貸契約中存在之價值,或者該如 a v. i l C n hengchi U 何鬆緊財務約定比率,方可避免銀行團為保護銀行債權所擬定之違約 條款,不常因發動豁免機制而流於形式。.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上述各章之研究結果,就我國現行通用之聯貸契約違約條款提供 綜合性之建議。. 10.

(12) 第二章 聯合貸款背景、運作模式及我國法規環境 第一節 聯合貸款介紹 第一項 聯合貸款定義12 所謂聯合貸款(syndicated Loan),係指由兩家以上之機構(指銀行 或非銀行體系之投資人)13組成聯貸銀行團,透過主辦行(arranger)之 安排,由該銀行團提供相同的條款及條件,使用共同文件,與同一借款人 訂立一份貸款契約,(A syndicated credit is one in which two or more. 政 治 大. institutions contract with a borrower to provide credit on common. 立.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ed by a common document)。. ‧ 國. 學. 有論文將聯貸契約定義為,由該銀行團使用共同文件,在相同之條款. ‧. 及條件,與同一借款人訂立數個貸款契約14。然觀察實務上之聯貸契約,. y. Nat. sit. 某些重要決議(例如發生違約時,借款人動用授信額度之權利)應由聯貸. a. er. io. 銀行團以多數決決議,聯貸銀行團的權利義務似乎是受到同一份聯貸契約. n. iv 的拘束,解釋上以借款人是與聯貸銀行團訂立一份聯貸契約,且同受其拘 l 束為佳。. Ch. n U engchi. 在此契約中,各參貸銀行(participant)按其各自承諾之授信額度, 聯合提供貸款予同一借款人,並從銀行團中選任一至數個管理行 (agent),負責安排及管理數個契約之相關事宜。. 12 13. 14. Tony Rhodes,Syndicated Lending,Fifth Edition,2009,p17。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機構涵蓋範圍甚廣,包括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 險業、信託業等,本文以下將限縮為僅限於商業銀行。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0 頁。 11.

(13) 一般來說,聯合貸款案之借款利息多採浮動利率計算,貸款期間則以 3 至 10 年者居多。然而,聯合貸款業務之可以在國際融資市場屹立不墜, 主要還是在其深具彈性與靈活的特色,可充分配合借款企業的各類需求。. 第二項 聯合貸款發展歷程 第一目 國際間聯合貸款發展歷程 國 際 聯 合 貸 款 起 源 於 1960 年 代 末 期 。 1958 年 , 由 於 歐 洲 美 元 (Eurodollar)15的誕生,以及銀行同業間拆借市場(interbank market )的. 政 治 大. 發展,使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有機會以「相同的利率基礎」參與同一件貸. 立. 款案,並依「共同的授信條件」聯合貸放資金給借款人,國際聯合貸款市. ‧ 國. 學. 場之面貌因此成形16。. ‧. 從 1970 年代末期到 1980 年代初期,是主權政府借款的高峰期. y. Nat. sit. (sovereign borrower)。主要原因是,在國際銀行的認知中,具主權身. a. er. io. 分的國家是不會倒閉的。直到 1981 年,首先發生波蘭無法償還西方國家. n. i v 900 億元外債逾期。 銀行總計美金 80 億元借款。1982 年,墨西哥有美金 l. n U engchi 之後有巴西、阿根廷、智利、委內瑞拉、南斯拉夫與奈及利亞等發展中國. Ch. 家,紛紛向西方國家銀行提出債務重整要求。經過一連串主權政府債務違 約案件後,在 1980 年代中期,以主權政府為借款人的案件幾乎從市場上 消失。. 15. 16. 指存放於美國境外銀行之美元存款。歐洲美元發源於歐洲,以倫敦為世界最大及最 重 要 的 交 易 中 心 。 其興起原因追溯到二次大戰後的冷戰時期,東歐共產集團擔心存放在美 國的資金遭凍結,而大量移存倫敦。1957 年,英鎊危機迫使英國實施非居民貿易金融限制措 施,嚴格限制英鎊在國際金融市場流通,造成英鎊資金取得不易,資金需求者乃轉向求助於 美元資金;而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限制存款最高利率,更加速美元存款由美國流入西 歐各國。歐洲美元不受美國金融局管理,不須提列存款準備金,不受資本流進流出的限制, 幣值和美元相同。台灣銀行網站, (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8 日) 。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4 頁。 12.

(14) 1980 年代晚期,美國本土的聯合貸款市場興起槓桿交易(leveraged deal)融資熱潮,包括槓桿收購融資(leveraged buy - outs,LBOs)及 管理收購融資(management buy - outs,MBOs)等。其後,併購融資 (acquisition finance)案件在 1990 年代末期成為聯合貸款市場上的主 流。與此同時,金融業為讓旗下管理的放款資產更具機動性與流動性,次 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交易開始從美國蓬勃發展到至歐洲地區。而 隨著亞洲國家經濟茁壯,亞洲區銀行也開始擔當聯合貸款借款人的角色。 此外,LSTA(Loan Syndications and Trading Association,座落在紐. 政 治 大 Loan Market Association,座落在香港)等機構也紛紛成立,為聯貸業 立. 約) 、LMA(Loan Markets Association,座落在倫敦)與 APLMA(Asia Pacific. 務的作業流程,與相關文件範本提供諮詢服務17。. ‧ 國. 學 ‧. 時至今日,國際聯合貸款市場發展已轉趨成熟。根據湯姆森路透集團. y. Nat. (Thomson Reuters)旗下 Basis Point 雜誌統計,從 1997 年至 2010 年,. er. io. sit. 全球聯合貸款市場每年平均總額皆達美金 2 兆元以上。最高峰的 2007 年 為美金 4 兆元左右。而歷經 2008 年的金融海嘯,經濟轉趨溫和復甦的 2010. al. n. v i n C2009 年,則有美金 2.63 兆元,比 52% 。在 2011 年間,即使發生 h e 年成長 ngchi U 18. 歐洲國家(包括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等)債信危機事 件,讓國際景氣復甦的幼苗受到嚴峻挑戰,全球聯合貸款市場依然交易熱 絡,總計達美金 3.8 兆元,比 2010 年成長 44.5%。其中,亞太地區(不 包含日本)聯合貸款市場佔有美金 3,420 億元,比 2010 年增加 27%19。. 17 18 19. Tony Rhodes,see supra note12,pp4-16。 2011 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1,p44。 2012 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2,p46。 13.

(15) 第二目 我國聯合貸款市場起源 我國為促進銀行業自由化,於 1989 年修訂銀行法,大幅放寬銀行業 務經營範圍,同時增訂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 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此解除多年來商 業銀行設立禁令。財政部並於 1990 年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開始接 受新銀行設立申請20。自 1990 年 4 月至 1990 年 10 月間,向財政部申請設 立銀行業之工商業界及各大財團家數高達 19 家21,其中 15 家新銀行於 1991 年獲核准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短短 2 年內,本國公民營銀行合計數,. 政 治 大. 從 1991 年底的 25 家,迅速增加到 1992 年底的 40 家22。. 立. ‧ 國. 學. 國內銀行家數驟增結果,使彼此間競爭日益激烈,各銀行為充分供應 大型客戶融資需求,以及克服本身資產規模限制,國內銀行聯合貸款業務. ‧. 因此逐漸興起。透過聯合貸款業務,銀行間除可避免惡性削價競爭,提高. sit. y. Nat. 利差範圍,也可滿足客戶一性次資金需求,為供需雙方創造雙贏利基23。. er. io. 1991 年 4 月,統一企業為併購美國威登餅乾公司,獲得國內外 18 家銀行. n. 組成之聯合貸款銀行團提供美金 1.3 億元之聯合貸款,此為我國首宗由國 a v. i l C n hengchi U 內外銀行共同合作,對國內企業提供聯合貸款,協助企業到海外進行併購 活動的案例24。. 第三目 我國聯合貸款市場現況 在 Basis Point 雜誌統計中,我國在 2010 年度的聯合貸款總額(包 20. 21. 22 23 24. 李紀珠,台灣開放民營銀行銀設立之經驗與展望,國改研究報告,2002 年 12 月 13 日,國家 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 (瀏覽日期 2011 年 9 月 12 日) 。 陳木在,新銀行之開放設立,中華民國八十年度財政年報,1991 年,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 網站, (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9 日) 。 參閱李紀珠,前揭註 20,第 1 頁。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1 頁。 統一企業公司併購美國威登餅乾公司獲國內外銀行團聯合貸款簽約儀式,中央社好望角網 站,(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8 日) 。 14.

(16) 含新台幣及外幣貸款)已達美金 553.3 億元,比 2009 年成長 148%。即使 扣除聯貸史上金額最高的台灣高鐵再融資聯貸案(新台幣 3,820 億元,折 合美金約 120.1 億元) ,2010 年的年度成長率仍達 94%。我國聯合貸款業 務總額在亞太地區市場(不包含日本)中,已位居第二,僅次於澳洲25。 在 2011 年,我國聯合貸款總額為美金 412 億元,比 2010 年減少 25%,但 扣除前一年度台灣高鐵聯貸案影響後,僅小幅滑落美金 20 億元。至於聯 合貸款案件數則來到歷史新高,達 272 件26。推估原因為,部分規模較大 型,信用評等較佳之企業,為規避未來利率看漲的風險,改用初級市場發. 政 治 大 營運資金之主要途徑,因此 2011 年之聯合貸款總額雖有下滑,但件數則 立. 債籌資,藉此固定發債利率成本。不過聯合貸款仍為企業一次性籌措大額. 呈現成長趨勢。. ‧. ‧ 國. 學 y. sit er. al. n. 400.00. io. 500.00. Nat. 600.00. 聯合貸款總額 (單位: 美金億元). 300.00. Ch. engchi. i n U. v. 200.00 100.00 0.00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資料來源:BASIS POINT ANNUAL,Thomson Reuters,2011-2013 年,圖一. 此外,彭博資訊(Bloomberg)的數據顯示,我國 2011 年上半年度聯 25 26. 2011 BASIS POINT ANNUAL,see supra note18 ,p6、p15。 2012 BASIS POINT ANNUAL,see supra note19 ,p21。 15.

(17) 合貸款總額也達到美金 193 億元規模27,相較於 1991 年美金 1.53 億元, 增幅已逾百倍28。觀察 20 年來數據,我國聯合貸款市場的發展蓬勃確實有 目共睹。. 第三項 我國聯合貸款市場未來發展 目前我國聯合貸款市場包含三大業務,一項是以國內借款企業為借款 人之聯貸市場。第二項是國際聯貸業務,即以國外企業或機構為借款人之 聯貸案件。透過主辦行(通常是跨國性大型外商銀行)來台辦理聯貸說明. 政 治 大 際聯貸市場項下之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在次級市場中,我國 立. 會,尋找我國籍之銀行擔任參貸行,共同授信給外籍借款人。第三項是國. ‧ 國. 學. 籍銀行可從原參貸行手中購入聯貸債權後,正式成為該聯貸案之債權人之 一;也可透過隱名參貸(sub-participation)方式,雖然也是由參貸行. ‧. 手中購入聯貸債權,但該聯貸案之債權人仍由原出售債權之參貸行掛名。. sit. y. Nat. 以隱名參貸方式成為實際資金供應人之銀行,由於聯貸契約內之債權人未. n. al. er. io. 重新更名,因此在法律上所受到之保護自然有所不足。. C. i n U. v. hen hi 上述三種形式之聯合貸款業務均已在台灣發展多年,加上國際間各相 gc. 關約據、作業流程也持續演進與更新,旨在避免不必要之法律和操作風 險。因此,不論哪一種類型之聯合貸款業務,目前在國內皆佔有一定市場, 預估未來仍將繼續受到台灣各家銀行之青睞。. 27. 28. 自由電子報,茂德爆地雷… 面板雙虎聯貸 今年最大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 new/jul/11/today-e2.htm,(瀏覽日期 2011 年 8 月 28 日)。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57 頁。 16.

(18) 第二節 聯合貸款組成成員 聯合貸款主要由借款企業及聯貸銀行團組成。在聯貸銀行團組成員 中,主要可區分為主辦行、參貸行及管理行。29. 第一項 借款人(Borrower)30 聯合貸款之資金需求者多以跨國企業為主,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及私人 企業等。早年也有主權國家政府(sovereign government)、政府機關 (government agency)、超國家機構(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s,例. 政 治 大. 如 世 界 銀 行 組 織 )、 及 其 他 區 域 行 發 展 銀 行 ( regional development. 立. bank)。. ‧ 國. 學. 目前,借款企業所融資資金經常用於併購活動、營運資金、投資活動. ‧. 與專案融資等項目。至於政府機構部分,其融資款項多用在專案活動或是. y. Nat. er. io. sit. 平衡財務赤字等。. n. a. l C 第二項 主辦行(Arranger). hengchi. i n U. v. 總體來說,主辦行負責安排所有聯合貸款相關事宜31,包括架構融資 方式、訂價策略、就借款企業提供之資訊進行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 並與借款企業共同製作聯合貸款說明書,於其中說明借款人身分、借款總 額、借款用途、利費率、擔保品、還款方式、期中管理事項等。一般而言, 聯合貸款說明書也會就借款企業所在產業概況及其競爭優劣勢進行分 析,同時在一定假設前提下,評估借款企業未來營運財務前景及獲利績 29. 30 31. Agasha Mugasha,The Law of Multi-Bank Financing, Syndicated Loans and the Secondary Loan Market, 2007,p87。 See Agasha Mugasha,supra note 29,p62。 See Agasha Mugasha,supra note 29,p101。 17.

(19) 效。此外,主辦行通常也擔任承銷工作,利用聯合貸款說明書將訊息提供 給參貸行32。. 有關主辦行提供之聯合貸款說明書性質為何,本文擬從要約及要約引 誘兩方面加以探討。. 第一目 要約33,34 要約者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所為之意思表示也。要. 政 治 大 所謂相對人,僅須客觀上得以確定即可。因此,可將要約之特徵條列為: 立 約須由特定人向相對人為之,且其內容須足以決定契約之內容。惟要約之. ‧ 國. 2.具體表明契約內容(指定價格沿街叫賣) 。. 學. 1.喚起相對人承諾(直接以訂約為目的)。. ‧. 3.不注重當事人資格。. er. io. sit. y. Nat. 4.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n. 要約的效力,對拘束要約人本身,稱為要約拘束力。對相對人而言, a v. i l C n hengchi U 旨在賦與相對人以承諾之地位,是為承諾適格。要約的拘束力與契約的拘 束力不同。已成立之契約,使當事人受其自己創設的契約規範,其中包括 契約的不可撤回性及不得單方解除性。而要約的拘束力只包括不可撤回 性。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 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 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要約的拘束效果得由要約人加以排除,但 仍須保持其得被承諾的要約特性。. 32 33 34. 游啟璋,聯貸契約的法律分析,月旦法學第 146 期,2007 年 7 月,第 48 頁。 邱聰智,民法債編通則,輔仁大學法學叢書,1993 年 8 月,第 18 頁到第 21 頁。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 年 11 月,第 60 頁。 18.

(20) 民法第 158 條並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 失其拘束力。而當要約領受人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 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第二目 要約引誘35 要約一經承諾,契約即為成立。若僅只在引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意 思通知,學說上稱為要約引誘。要約引誘之特徵可歸納如下: (一) 喚起相對人要約(無直接訂約意思)。. 政 治 大 (三) 注重當事人資格。 立. (二) 未具體表明契約內容(未指定價格沿街叫賣)。. ‧ 國. ‧. 第三目 小結. 學. (四)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y. Nat. sit. 當主辦行提供聯合貸款說明書,或舉行聯合貸款說明會,邀集潛在參. a. er. io. 貸行評估參與聯貸業務時,其性質究竟為要約或是要約引誘。本文比較要. n. iv 約及要約引誘分別表彰之特徵觀察,認為似乎解釋為要約性質較為妥適, l 理由如下:. Ch. n U engchi. (一) 主辦行已將借款企業之融資架構,及契約重要條款提供給潛在 參貸行。其必要之點與日後雙方簽訂之聯貸契約幾乎相同,可 謂已表明契約具體內容。 (二) 主辦行未事先鎖定當事人資格,乃由潛在參貸行自行審查評估 決定是否參貸。 (三) 潛在參貸行須在承諾期間經過前,向主辦行表明是否參貸之決 定,非於期限內為承諾時,要約失其效力(民法第 158 條,要 35. 參閱邱聰智,前揭註 33,第 18 頁到第 19 頁。 19.

(21) 約消滅事由之一)。. 第三項 參貸行(Participant) 指主辦行以外,在同一聯合貸款案件中,其他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 由於各參貸行乃按其本身承諾之授信額度,依據聯貸契約條件貸款給借款 企業,因此,參貸行所承貸之本金、利息、承諾費,以及擔保品之持有或 受益,均按照參貸行借款比例承受之36。在實務上,多有參貸行以透過參 與國內外知名聯貸案件,來提高其在同業間之能見度,並獲取相關專業知 識及經驗37。.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四項 代理行/管理行(Agent). 聯貸銀行團選任管理行(國外稱 agent bank,翻譯為代理行,台灣企. ‧. 業之聯貸案件中則多使用管理行名稱)為其代理人,授權管理行根據聯貸. y. Nat. sit. 合約及擔保文件條款約定,代理聯貸銀行團採取各類相關行動。在我國實. n. al. er. io. 務上,也常見聯貸銀行團同時賦予管理行一定程度之權利、權限及裁量權。. Ch. i. i n U. v. engch 因此,管理行可稱為接續主辦行擔任借貸雙方間之橋樑,負責項目包 括審核借款企業於動撥前應具備之文件及要件;對撥款、付息、還本或手 續費收付等業務進行通知與帳務處理手續;監督借款企業是否確實根據聯 貸契約規定提供財務報表、辦理保險、提供擔保品;於借款企業違約時, 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或提起訴訟;召開聯貸銀行團會議等38。. 36 37 38.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65 頁。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10 頁。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9 頁。 20.

(22) 第三節 聯合貸款運作模式 基於聯合貸款案件乃針對個別企業量身訂作,客製化程度非常高,因 此,有關作業程序之多樣化與各階段之時程進度,常因借款企業之需求與 特性而有相當差異39。大體而言,聯合貸款作業流程可區分為四大階段, 即委任前、委任後、簽約以及簽約後階段40。. 第一項 委任前階段(Pre-Mandate) 在委任前階段,借貸雙方當事人會商妥所有聯貸業務之相關細節。或. 政 治 大. 許是借款企業提出聯貸案件招標計畫,由擬擔任主辦行之銀行參與競標,. 立. 再由借款企業選出認為最適者;或許是借款企業逕向較為熟識之銀行申請. ‧ 國. 學. 辦理聯貸案件。. ‧. 欲爭取主辦行角色的銀行,在此階段會確認借款企業需求與聯貸市場. y. Nat. sit. 的胃納程度和喜好,進行聯貸可行性評估,判斷借款企業是否具備籌組聯. a. er. io. 合貸款資力,並先向內部申請取得競標許可後,對借款企業提出聯合授信. n. iv 建議書。建議書中會包含最重要之主要授信條件建議書(Term Sheet)。 l. n U engchi 借款企業綜合評估競標銀行提出的邀約後,會全面考量聯合貸款總額度、. Ch. 重要授信條件及利費率等,選出最符合公司整體需求的主辦行41。. 而不論是以報價競標方式,或是借款企業直接與銀行洽談聯貸合作案 者,借款企業做出決定後,會在此階段正式簽立委任書,委託主辦行為其 安排聯合貸款各項事宜。如此,一方面可避免借款企業在未確定委託情形 下,再與其他銀行洽談委託事宜,使原委託承諾生變;另一方面,在聯貸 39 40 41. See Agasha Mugasha,supra note 29,p 100。 參閱陳春山,前揭註 6,第 128 頁。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66 頁。 21.

(23) 契約未簽定前,主辦行為辦理聯合貸款案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較有憑據 向借款企業求償。. 第二項 委任後階段(Post-Mandate) 本階段主要作業流程包括製作聯合貸款說明書、寄發邀請函、各參貸 行完成內部授信審核程序,以及擬妥聯貸契約42。其參與者除委任前階段 之借款企業和主辦行,還包括參貸行及律師團。. 政 治 大 整製作聯合貸款說明書,然後寄發邀請函給潛在參貸行,有時也會舉行聯 立. 在委任後階段,主辦行經與借款企業溝通並取得相關資訊後,負責彙. ‧. ‧ 國. 學. 合貸款說明會,希望引起其他同業興趣,共同授信給借款企業。. 參貸行於接獲邀請函後,如想深入了解借款企業前景及財務狀況,則. sit. y. Nat. 須先簽訂保密協議書以取得聯合貸款說明書,再經由內部徵審程序,決議. n. 參加承諾函,向主辦行表明欲參貸金額。 a. er. io. 是否參與本件聯合貸款案件。決議參加本件聯貸案之參貸行,將出具確認. iv l C n hengchi U. 由於聯合貸款說明書內容涉及借款企業相當多的營運、財務及技術方 面資料,屬於客戶商業機密,不得隨意示予經辦本案以外之無關人員。說 明書內頁開宗明義通常會立即表明,借款企業已核閱說明書內容並確認未 故意作不實陳述,且已涵蓋主辦行所要求應向有意參與本案之金融機構揭 露之主要資訊。惟主辦行無法保證說明書所載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 強調說明書內容僅供有意參與本案之金融機構評估授信案之參考,不構成 主辦行對本案各參加金融機構之建議。各參加金融機構仍應本其獨立分析. 42. See Tony Rhodes,supra note12,p221。 22.

(24) 與專業知識判斷,來評估本案授信風險43。. 在等待參貸行回覆的同時,主辦行會根據先前與借款企業洽妥之主要 授信條件建議書,草擬聯貸契約。大型聯貸案件通常會委任外部律師撰寫 聯貸契約稿、提出法律意見書,然後將律師所擬草約提送借款企業及各參 貸行表示意見,於借貸雙方同意聯合貸款契約內容後定稿。. 在組成聯合貸款案的過程中,主辦行有義務隨時提供最新進度給借款. 政 治 大 原訂時程執行。當聯貸承諾期間截止,主辦行會根據各參貸行所承諾金 立 企業,與借款企業和潛在參貸行間保持良好溝通,確保聯貸計畫可順利按. 額,按比例分配實際參貸額度給參貸行,並在相關文件備妥後,擇期辦理. ‧. ‧ 國. 學 y. Nat. 第三項 簽約(Signing). er. io. 目前聯合貸款案的簽約方式有二45:. sit. 簽約事宜44。. n. (一) 由主辦行舉行聯合貸款簽約儀式。透過公開典禮,一方面表明本件聯 a v. i l C n hengchi U 貸案至此已功德圓滿,一方面藉此宣揚以提高主辦行能見度。典禮上. 邀請借款企業與參貸行代表(有權簽章人)共同簽署聯貸契約(因此 簽約當日通常也為契約生效日)。如有參貸行無法出席簽約儀式者, 主辦行應先取得參貸行簽具之簽約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據 以代表參貸行辦理簽約儀式46。 (二) 在聯貸金額較小,參貸家數較少的「俱樂部貸款」(Club Deal)中, 則通常由主辦行攜帶文件巡迴於各參貸行間,請其簽署聯貸契約。或 43 44 45 46.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67 頁。 See Tony Rhodes,supra note12,p 274。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14 頁。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70 頁。 23.

(25) 是由各參貸行於簽妥後,將文件寄交主辦行統一整理。. 第四項 簽約後階段(Post-Signing) 完成聯貸契約簽約作業後,整個聯合貸款案的銷售活動告一段落,主 辦行的工作也大致完成。未來有關貸款存續期間的撥款,以及事後管理追 蹤等行政業務,原則上將轉交由管理行負責。在國內的聯貸案中,有時主 辦行也會兼任管理行職務47。. 政 治 大 之擔保品、文件書類、債權憑證(例如本票) ,並查核借款企業是否已依 立. 聯合貸款首次撥款前,管理行應依據聯貸契約,向借款企業徵妥必要. ‧ 國. 學. 約履行約定條件(例如財務條款約定或限制)後,管理行再依據契約動撥 條件及借款企業之撥款申請,通知各參貸行進行首次動用撥款作業。換言. ‧. 之,審核撥款條件是否符合,乃管理行之責任48。. er. io. sit. y. Nat. 在此階段,管理行還須負責下列工作49:. n. (一) 對參貸行及借款企業執行借款撥付、收回及通知作業。包括按照各參 a v. i l C n hengchi U 貸行撥款日期及參貸比率,據以計算分配應撥付金額或須收取之利息 數額。. (二) 擔保品之覆核及後續監督。 (三) 監督借款企業是否持續履行契約內容。如有免除條款(waive) 、承諾 條款變更(amend)、或違約事項(default)發生時,管理行有負責 通知義務,並須處理聯貸銀行團決議程序及進行宣告作業。 (四) 其他次要工作,如定期交付借款企業之財務報告書與未違反財務承諾. 47 48 49.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70 頁。 參閱葉國興、黃天麟、倪成彬合編,前揭註 1,第 270 至 271 頁。 參閱葉美華,前揭註 10,第 15 頁。 24.

(26) 聲明書給聯貸銀行團等。. 第四節 我國聯合貸款業務之法規環境 根據我國銀行法(2011 年 11 月 9 日修正)第 70 條規定,商業銀行(以 下簡稱銀行)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 用為主要任務。同法第 71 條,銀行得經營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同法第 5 條則說明,短期授信指期限在 1 年以內者、中期授信為放款期限 超過 1 年而在 7 年以內者、長期放款則指期限超過 7 年者。另在同法第 12. 政 治 大 利質權等) ,銀行也可對借款人給予擔保放款。 立. 條規定,如借款人對銀行提供擔保品時(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 ‧ 國. 學. 在銀行經營原則的「借貸均衡原則」中,銀行經營管理其資金時,應. ‧. 注重資金運用(亦稱為銀行「資產」,如放款)與資金收受(亦稱為銀行. sit. y. Nat. 「負債」,如收受存款)兩者存續期間之平衡與調節。因此,銀行法針對. er. io. 銀行的短中長期信用供給之特性,在銀行法第 72 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 n. 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a v 50。. i l C n hengchi U. 此外,在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的理念下,為避免銀行 對單一借款人之授信過度集中,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並規定,主管 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 關係企業之授信51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0. 51. 林繼恆,金融法,第 69 頁,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C091RE_3.pdf, (瀏覽日期 2012 年 3 月 4 日) 。 銀行法第 5 之 2 條,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25.

(27) 為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0 年 1 月 28 日公布「銀行法 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將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 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於該辦法第 2 條,詳如下表一: 授信限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52之百分比) 授信對象 授信總餘額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同一自然人 3% 1% 同一法人 15% 5% 同一公營事業 不受比率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40% 10% 同一關係人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40% 15% 同一關係企業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例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總餘額者 (一)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 轉融通之授信。 (二)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 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授信。 (四)依加強推動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之授信。.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表一: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Ch. i. e. i n U. v. ngch 在國際金融業務方面。政府以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 心為目的,特許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制定國 際金融業務條例加以規範相關經濟活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同 樣在分散銀行風險及保障存款人權益的原則下,根據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制定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該辦法第 2 條表明,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對單一客戶授信,應與其所屬銀行其他各營業單位授信金額合計,並不 得超過一定限額,詳如下表二:. 52. 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 淨值。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26.

(28) 授信限額(不得超過總銀淨值之百分比) 授信總餘額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本國銀行 單一自然人 3% 1% 單一法人 15% 5% 授信對象 授信限額(不得超過總銀淨值之百分比) 外國銀行 單一自然人 25% 單一法人 25% 例外不受本條例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行淨值。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授信及對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之授信總餘額。 授信對象. *表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2 條. 政 治 大 上開規定如有違反時,根據銀行法第 129 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33 立. 條之 3 規定所為之限制時,處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 國. 學.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 條之 1 則規定,違反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 ‧. 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時,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7. i n U. v.

(29) 第三章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當事人法律關係及條款介紹 第一節 聯合貸款契約性質 第一項 聯合貸款契約為非典型(無名)契約 我國法制屬於大陸法系,採行成文法體制。因此,我國法律主要由立 法者之創制而產生53。同時我國也仿照瑞士立法例,採取民商合一制度, 在「民法法典」外,不另設「商法法典」54。. 政 治 大. 契約為民法上法律行為的一種55,從契約的分類中可以發現,不屬於. 立. 民法債編各論中規範者,均歸類為非典型契約,也稱為無名契約。基於契. ‧ 國. 學. 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所自由創造之契約種類與內容,根據民法第 1 條規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律也不能拒. ‧. 絕保護56。在此法理下,商業契約乃民法上之非典型契約57,而聯貸契約可. y. Nat. er. io. sit. 視為商業契約之一種。. n. a. l C 第二項 聯合貸款契約為混合契約. hengchi. i n U. v. 聯貸契約一方面具有借款企業與各參貸行間存在「個別獨立」的貸款 契約的特色,有別於民法第 283 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 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所指之連帶債權。另 一方面,從聯貸契約係基於特殊性質及需要觀察,各參貸行均統一以相同 授信條件貸款給借款企業,並統一由管理行進行撥款和收受本金、利息等. 53 54 55 56 57. 黃立,民法總則,元照,2005 年 9 月,第 53 頁。 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2001 年 2 月,第 19 頁。 參閱黃立,前揭註 53,第 195 頁到第 196 頁。 參閱黃立,前揭註 34,第 39 頁。 王文宇,非典型(商業)契約的漏洞填補,月旦法學第 164 期,2009 年 1 月。 28.

(30) 作業;在訴訟上,參貸行可獨立行使其訴訟地位,也可由多數參貸行為普 通共同訴訟。似乎也不能認為是完全互不相涉的多數獨立債權58。. 有研究報告將聯貸契約解釋為「準連帶債權」59,其實可視為同時具有 獨立之數債權與單一之連帶債權債務之特殊類型債務,將其解釋為混和契 約,在紛爭解決時,重視探求當事人真意,避免機械性定性契約與套用法 律條文,達到因案制宜的效果60。. 政 治 大 從民法第 474 條以下有關消費借貸契約相關規定,可將消費借貸歸納 立. 第三項 聯合貸款契約為消費借貸契約. ‧ 國. 學. 為單務契約、要物契約、有償或無償契約(金融機構以有償契約為常態)、 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61。. ‧ sit. y. Nat. 根據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 er. io. 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n. 物返還之契約。其 1999 a 年間之修正理由表示,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 v. i l C n hengchi U 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 475 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 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為免疑義,故刪除第 475 條(消費借貸,因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準此,消費借貸以物之交付為特別 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通說雖將消費借貸視為要物契約,但在學界中仍有不同聲音。有學者 採用德國通說,認為宜將其視為一般債之契約(諾成契約),因物權行為 58 59 60 61.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1 頁到第 13 頁。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3 頁。 參閱王文宇,前揭註 57,第 137 頁到第 138 頁。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14 頁到第 16 頁。 29.

(31) 而履行。其理由為,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仍強調其要物契約的特性,但在 同條第 2 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 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作了補救,使第 1 項成 為具文62。. 聯合貸款業務符合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定義,可視為消費借貸契約。 並有下列幾點特色: (一) 聯貸業務中,借款企業負返還本金之義務;聯貸銀行團於借款企業符. 政 治 大 其視為雙務契約。即當事人互為債務人及債權人 立. 合動用先決條件後,原則上負有提供授信資金之義務。因此有學者將 63. 。但也有學者將附. 利息的消費借貸,視為單務契約。其表示,雙務契約概為有償契約,. ‧ 國. 學. 但有償契約則未必盡屬雙務契約,如附利息之消費借貸64。. ‧. (二) 借款企業負支付利息之義務,因此視為有償契約。. y. Nat. (三)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 io. sit. 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契約在當事人就契約內容必要之點意思一. er. 致時成立65。故契約云者,多為不要式契約66。聯貸契約也屬不要式. al. n. v i n Ch 契約。但由於聯合貸款案件通常為巨額借款,且參與者眾多,為有效 engchi U. 釐清各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實務上習慣以書面方式約定相關條款。. 本文從不同學說見解中發現,將消費借貸認為是要物契約者,因物之 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故消費借貸被視為單務契約。而將消費借貸視為諾 成契約之學者,則同時將消費借貸歸類為雙務契約。. 62 63 64 65 66. 參閱黃立,前揭註 34,第 40 頁到第 41 頁。 參閱黃立,前揭註 34,第 36 頁。 參閱邱聰智,前揭註 33,第 10 頁。 參閱黃立,前揭註 34,第 57 頁。 參閱邱聰智,前揭註 33,第 10 頁。 30.

(32) 從實務面觀察,當聯貸契約簽定後,簽約當事人已產生一定程度之約 束關係,不過借款企業通常需符合契約上之動撥先決條件後,方得獲得聯 貸銀行團之正式撥款。不論是歸類雙務契約或單務契約,似乎都有解釋空 間。本文以為,聯貸銀行團所要求之動撥先決條件乃為強化債權保障,聯 貸契約既屬消費借貸,宜採通說見解,將其視為要物契約。惟仍值得再深 入探討。. 第四項 聯合貸款契約在法律上之處理67. 政 治 大 「任意規定」,然而未必適用於現代複雜多變的商業契約。因為在商業契 立 目前各國雖有建構各種「典型契約」類型,並在各類型下訂出專屬的. ‧ 國. 學. 約中,締約當事人最大的目的就是極大化交易利益,除希望締約前之相關 程序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外,也希望締約後之交易活動可以順利完. ‧. 成。也就是企業法人在決定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時,在充分表現「契約自. sit. y. Nat. 由原則」的基本精神之下,容易使契約條款發展出迥異於契約法規定的內. n. al. er. io. 容,因此使商業契約成為「不完全契約」,而導致「契約漏洞」的發生。. C. i n U. v. hen hi 現今我國實務在處理學說上之非典型契約時,基於民商合一的立法使 gc. 然,除非法典中有對商事行為之特色加以規定,否則法院通常會直接適用 民法一般規定來解決問題,而忽略商事行為可能較一般民事行為更追求信 賴保護與交易簡便的需求。簡言之,法院多先將商業契約加以定性,並解 構出多個典型契約的元素,然後就典型契約任意法規之規定加以涵攝適 用,而有僵化適用任意法規的情形。. 聯貸契約既屬商業契約的一種,自然面臨上述相同議題,也就是聯貸. 67. 參閱王文宇,前揭註 57。 31.

(33) 契約和一般典型民事契約不同。實務上在處理此類紛爭時,仍應回歸到「探 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從契約的本質出發,在理解交易內涵後,做出真 正符合當事人期待的解釋。也就是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有必要在追求法安 定性與契約創新間,尋求一種和諧的平衡。. 第二節 聯合貸款組成員間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主辦行與參貸行間之聯合關係68 銀行除獨立經營事業外,也常由於交易金額過於龐大而與其他銀行組. 政 治 大. 成聯合關係來營運,聯合貸款業務也是其中一種。此種銀行聯合行為在德. 立. 國法上不受「限制競爭法」的聯合行為規範的限制。有關銀行間聯合行為. ‧ 國. 學. 的法律性質,學說上有合夥契約說、合資說與忠誠關係說。. ‧. 第一目 合夥契約說. y. Nat. sit. 根據我國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 a. er. io. 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此外,各合夥人的出資和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 n. iv 之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l 條)。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民法第 670. n U engchi 條);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出資額之多寡,推定每人. Ch. 僅有一表決權(民法第 673 條)。合夥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 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 677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 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 681 條)。. 但從聯合貸款業務觀察,典型的聯合貸款契約同時含有個別條款與共 同決議事項,其中個別條款反映出參貸行對借款企業的權利義務為獨立存 在,也就是各參貸行係依約個別提供資金予借款企業,任一參貸行對借款 68. 許忠信,國際金融法之研究,元照,2006 年 11 月,第 89 頁到第 119 頁。 32.

(34) 企業未依約履行義務時,對其他參貸行不生任何影響,亦無連帶負責情 事。而參貸行就自身營運成本計算聯合貸款業務損益,也與合夥時按出資 額成數分配損益之特色不同。因此,銀行間之聯合貸款業務不宜歸類為民 法上之合夥關係。. 第二目 合資(Joint Venture)說 美國聯邦法院曾將合資界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結合財 產與專業技能,以從事單一事業而享有聯合財產與控制權,並分配利潤與. 政 治 大 以是因合資所獲得之產品(例如石油) ,也不限於利潤。 立. 損失的事業體」。英國法上的合資不限於從事單一事業,所得分配者,可. ‧ 國. 學. 由於合資之概念難以釐清,英美法間也存在上述歧異,加上聯合貸款. ‧. 本身並無法人結合財產成立事業體,並享有聯合財產,與分配利潤等特. y er. io. sit. Nat. 色,故難將聯合貸款視為具有合資關係。. n. al Relationship)說 第三目 忠誠關係(Fiduciary iv. n U engchi 所謂忠誠關係,須一方信賴他方,並可合理的期待他方會將己身利益. Ch. 擺在其本身利益之前方。忠誠義務的內容,積極面為促進受益人的最大利 益;消極面為避免利害衝突與義務衝突、不濫用機密資訊、不使用不當影 響力等。實務上,當事人得在契約內排除忠誠義務,或使忠誠義務者的義 務範圍受到限制。. 在聯合貸款中,在委任前階段,通常只有主辦行與借款企業相互交 涉,但從潛在參貸行接獲聯貸邀請函,進一步表明參與聯貸案後,主辦行 不再僅為自身利益與借款企業協商,其中仍須參酌其他參貸行權益,因此 33.

(35) 兼具其他成員銀行的代理人身份。有英國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主辦行 是可能負有忠誠義務。即主辦行和其他參貸行間具有忠誠關係,但不宜解 釋為所有聯貸契約皆須伴隨忠誠義務的存在。另有美國法院認為,聯貸契 約須有特殊情況存在,例如主辦行已被指定為代理人;或有成員信賴主辦 行,並可合理期待主辦行會將成員利益擺在自身利益之前時,主辦行僅在 該角色、地位上負忠誠義務。此與英國法院見解雷同。. 第四目 小結. 政 治 大 者在不同階段所扮演之角色也有不定程度之差異。因此,主辦行與參貸行 立. 本文研究發現,聯合貸款業務乃參與者眾多之商業行為,加上各參與. ‧ 國. 學. 間,既具有互約出資給同一借款企業,使用同一份聯貸契約之特色。但在 對借款企業之權利義務方面,又具有個別獨立存在之事實。. ‧ sit. y. Nat. 尤其是當主辦行進行組成銀行團及辦理承銷業務時,主辦行應否對參. er. io. 貸行負忠誠義務(fiduciary duty)?美國實務上常見案例,為借款企業. n. 違約或破產時,參貸行可否主張因主辦行在提供聯合貸款說明書時,未善 a v. i l C n hengchi U 盡揭露義務,使參貸行之判斷陷於錯誤而參加聯貸。對此,美國法院一般. 認為,主辦行與參貸行間之關係類似於參貸行相互間之關係,故無受託人 義務。也就是除非合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美國法院通常避免對主辦行課 以受託人義務69。. 我國實務上之聯合貸款說明書中,主辦行經常會表明主辦行係根據借 款企業提供之數據資料編製說明書,借款企業已聲明資訊為真,有關未來 展望與財務預測,皆根據各項假設合理預估。說明書中同時要求潛在參貸. 69.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50 頁。 34.

(36) 行應確實本其獨立徵審系統,以為參貸與否之依據。. 因此,在現行聯合貸款說明書中,主辦行經常加註之字句如下:『本 「說明書」內容主要係依借款企業所提供資訊,經主辦行彙整編製而成。 說明書內容已經借款企業核閱並確認並未故意作不實之陳述,……;有關 營運、財務之資料及其相關陳述,係該公司根據目前所能獲得之資訊,在 目前環境下,基於各項假設審慎合理作成。惟主辦行無法保證本「說明書」 所載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本「說明書」內容僅供有意參與本聯合授信. 政 治 大 構之建議。各參加金融機構仍應本其獨立分析與專業知識判斷,以評估本 立. 案之金融機構評估本授信案之參考,並不構成主辦行對本案各參加金融機. 案授信風險。』. ‧ 國. 學 ‧. 在我國實務上,似乎主辦行可藉由前述加註字句避免被課以忠誠義. y. Nat. 務。但若能透過賦予主辦行忠誠義務,加強聯結聯合貸款說明書與聯貸契. er. io. sit. 約間相互關係。要求主辦行在籌組聯合貸款階段,能忠實考量潛在參貸行 之最大利益,或可再進一步降低借款企業日後可能發生之違約風險。. n. al. Ch. 第二項 借款企業與參貸行間. engchi. i n U. v. 聯合貸款乃一個借款企業和多個參貸行共同使用同一份聯貸契約,但 各參貸行並不負提供總授信額度的義務,而是就各自承諾的額度,對借款 企業提供授信金額。換言之,各參貸行對借款企業所負的授信義務是個別 (several)的,而非連帶(joint)義務70。. 再者,聯合貸款屬於金錢消費借貸,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除當. 70.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48 頁。 35.

(37) 事人約定外,現行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自有適用餘地。例如民法第 478 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以及同法第 480 條金錢借貸之返還規定,均 可作為請求權基礎,或當事人未為約定時之法律補充規定71。. 第三項 參貸行與參貸行間72 基於聯貸契約宜視為非典型(無名)契約,由於各參貸行間具有一定 程度之獨立性,故其特性與民法中之連帶債權有別。動撥時,各參貸行按. 政 治 大 本息。倘有借款企業無法清償全部債權之情形,聯貸契約中通常會約定, 立 其承諾金額提供借款;借款企業清償借款時,各參貸行也按參貸比例收受. ‧. ‧ 國. 學. 應依參貸行之參貸比例受償還款。. 不過在聯貸契約中,也有需經聯貸銀行團表決同意才能行使之事項。. sit. y. Nat. 例如,對違約之借款企業是否執行假扣押、同意借款企業延期清償,或拋. er. io. 棄權利等,原則上須經過多數聯貸銀行團決議同意後方得進行。而所謂銀. n. 行團決議,依其事件性質或重要程度,或為過半數,或為 3 分之 2 以上參 a v. i l C n hengchi U 貸行同意後,則全體聯貸銀行團都將受此決議拘束,參貸行不得以不同意 決議,而單獨行使其權利。. 第四項 管理行與參貸行間 聯合貸款的另一目的,在於統一借貸雙方之事務管理,即為避免各參 貸行各行其事,通常由管理行代理全體參貸行行使債權人權利。因此不論 是參貸行對借款企業撥款,或是借款企業對參貸行清償債務,將如同一般. 71 72.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30 頁。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49 頁。 36.

(38) 授信契約,由管理行統一代為撥款或受領清償,再由管理行根據各參貸行 之參貸比例,將清償本息撥付給各參貸行。另外聯貸契約通常也賦予管理 行一定裁量權,包括由管理行確認借款企業是否已完成動撥先決條件;於 聯貸契約採浮動利率計算時,應確定利率基礎;判斷借款企業之財務數據 是否符合契約中承諾之財務約定條款等73。. 由此可知,聯合貸款業務中管理行之義務相當廣泛。故管理行權利義 務之行使與負擔,應於聯貸契約中明文約定,包括設立管理行之目的、工. 政 治 大 權之意思表示,所以民法第 167 條代理權授與形式、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 立. 作職務之範圍與權限等。因管理行代理權之授與應由全部聯貸銀行團為授. 要件與效力之適用、第 106 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等,均有適用。. ‧ 國. 學. 再由於聯合貸款業務之複雜與多變,仍須在聯貸契約中特別約定事項,作. ‧. 為管理行行使權益之準繩74。. sit. y. Nat. 第三節 聯合貸款契約主要內容. n. er. io. al 第一項 名詞定義與解釋. Ch. i. i n U. v. engch 對聯貸案中之重要名詞及關鍵期日為明確定義,包括授信總額度、銀. 行承諾額度、營業日、動用日、付息日、還本日、授信期間、合約存續期 間、擔保文件(在我國實務中,通常為本票、本票授權書及為擔保借款企 業於合約下之債務而簽署的文件)與參考利率(在新台幣授信案,通常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或是台灣次級市場 90 天或 180 天期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在外幣授信,則多以倫敦銀行間拆 款利率,即 LIBOR 為每次浮動利率之計息標準)等。. 73 74.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49 頁到第 50 頁。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36 頁到第 37 頁。 37.

(39) 何謂「多數聯合授信銀行」及其「決議方式」,也是本部分重點。實 務上對多數聯合授信銀行之定義,在動撥前,指累計承諾額度佔授信總額 度比例超過 2 分之 1 之參貸行;在動撥後,指累計已動用未受償之本金餘 額佔本授信已動用未受償之本金總餘額比例超過 2 分之 1 之參貸行。合約 中除須經聯貸銀行團全體一致同意之事項外,可由管理行召開聯貸銀行團 會議,或以書面函詢參貸行,經 2 分之 1 以上之參貸行同意後,即可施行。 另外,有關「授信風險分攤比例」,在動撥前,指各參貸行之承諾比例; 在動撥後,指各參貸行未受償之本金餘額佔本金總餘額之比例。. 政 治 大 第二項 授信額度、用途及相關約定 立. ‧ 國. 學. 聯貸契約第二大項需要約定者,為授信相關事項。此部分涵蓋授信額 度及用途、授信期間、動用期限、額度動用方式、管理行對聯貸銀行團之. ‧. 撥款通知、利率及計算方式,以及本息支付方式。再者,當借款企業有遲. sit. y. Nat. 延還本、付息或依約應支付之其他任何款項或費用時,其計算方式與償還. er. io. 方法;企業提前清償、或受強制期前清償及其補償方法。另除聯貸銀行團. n.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他稅捐等費用(包括擔保設定、登記及聯貸銀行 a v. i l C n hengchi U 團為保全或實行債權所生之支出)多明訂由借款企業負擔。 第一目 借款目的及用途. 根據現行聯貸契約,通常會要求借款企業說明借款目的及借款使用情 形。其目的有二:一為確定契約成立當時已經債權銀行審查,可認為資金 用途應屬合法;二為即使借款企業將資金用於違法事項,由於聯貸銀行團 於訂約時不知,因此只有借款企業違反約定事項而須負違約責任,該聯貸 契約仍屬有效,聯貸銀行團得據此主張其權利75。實務上可見聯貸銀行團 75. 參閱高亘瑩,前揭註 8,第 42 頁。 38.

(40) 於聯貸合約中表明對借款企業實際運用授信資金不負監督之責。. 第二目 自願提前清償與強制期前清償 由於借款企業提前清償貸款,可能使銀行產生閒置資金,也增加重新 借貸成本。因此聯貸契約中通常約定除非符合一定條件(例如於一定日期 前以書面通知,每次提前清償金額須超過一定金額、清償日須為原訂還款 日),否則可能需另行支付違約金76。. 政 治 大 制,使任一參貸行之承諾或授信變為違法時(例如逾越銀行法所定對同一 立 此外,本部分條款在表明授信總額度時,也會同時約定如因法令限. ‧ 國. 學. 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受限限額),除借款企業須依約辦理期 前清償本息外,將視該事件是否可歸責於該參貸行而有下列兩種做法,其. ‧. 他參貸行所承諾之授信額度將不受任何影響。在此情形中,聯貸契約也通. sit. y. Nat. 常會表明聯貸銀行團其他成員、管理行及主辦行,就借款企業因此所生之. n. al. er. io. 損害或所失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C. hen hi (一) 違反法令事由不可歸責系爭參貸行時 gc. i n U. v. 系爭參貸行應以善意與借款企業共同協商解決,並通知管理行。該協 商達成之協議應對本合約各當事人都有拘束力。惟若無法作成協議, 則系爭參貸行之授信承諾仍須撤銷,且無須負責,而借款企業應於合 理期限內,清償對系爭參貸行已撥貸之金額及應付利息。 (二) 違反法令事由可歸責系爭參貸行時 系爭參貸行除須為借款企業安排條件與本原契約相當之其他替代授 信外,有時也會約定應補償借款企業因提前清償所受損失及所支出之. 76.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54 頁。 39.

(41) 費用。. 第三目 利息與費用 由於利息除可解釋為借款企業使用資金之對價外,也可視為聯貸銀行 承擔借款企業違約風險之補償。並因為聯貸案之授信期間相對較長、金額 龐大,實務上多採用浮動利率計息,由借款企業自行承擔利率風險 77。因 此,聯貸契約中會詳述借款利率及計息方式(即參考利率78加上加碼幅度、 以每年 365/360 天為計息基礎,按日計算、計息時小數點位數、利息支付. 政 治 大 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方式,另規範各類稅捐費用(例如印花稅、承諾費、主 立 時間及履行地等)。當借款企業發生遲延清償時,約定條款內也明訂遲延. ‧. ‧ 國. 學. 辦費、參貸費、管理費及法律費用)之義務歸屬。. 2008 年美商雷曼兄弟集團(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正式. sit. y. Nat. 宣告破產,也是金融海嘯最洶湧之時,國際聯貸市場因倫敦同業間拆款利. er. io. 率失真,致參考利率無法反映銀行真實資金成本,多數國際聯貸案曾引用. n. 「市場波動」條款,由聯貸銀行團(通常由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1/2 銀行團 a v. i l C n hengchi U 聯署)通知管理行與借款企業協商,以合意決定取得新利率(經核算後多 比以原公式計算出之參考利率較高)來代替參考利率,藉此反映市場中特 定外幣(由其是美元)資金缺乏情形。. 第三項 動用先決條件 動用先決條件是指聯貸銀行團願意實際撥放貸款之先決條件。由於聯 貸契約與一般同時履行契約不同,必是聯貸銀行團提供貸款給借款企業相. 77 78.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54 頁。 以外幣借款為例,通常為倫敦同業間拆款利率( 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 LIBOR )。 40.

(42) 當時日後,借款企業之清償期才屆至。此種落後履行債務的特性,有時容 易誘發借款企業的違約道德風險或是投機行為。為控制此種風險,加上聯 貸金額多屬巨額借款,因此聯貸契約大都要求借款企業須履行一定條件, 或一定條件成就時,聯貸銀行團才有提供授信的義務79。. 有關動用先決條件包括所有相關文件(例如本票、本票授權書、各項 擔保)已經當事人合法簽署;借款企業及(或)連帶保證人承諾各項聲明 與文件為真實;各類費用已付清;借款企業正式以文書方式提出動用申請. 政 治 大. 書等。有時,管理行還會要求借款企業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查核之 財務報表。. 學. ‧ 國. 立. 第四項 聲明、保證與承諾事項. ‧. 原則上聯貸銀行在放款前應根據作業流程對借款企業進行徵授信審. sit. y. Nat. 查,最常採行者為「授信 5P 原則」,即對借款戶(People)、資金用途. er. io. (Purpose) 、還款來源(Payment) 、債權保障(Protection)與授信展望. n. (Perspective)為深入了解,以確保銀行授信風險無虞。但由於時間、 a v. i l C n hengchi U 空間與人力因素限制,實難以完全查明。因此,聯貸契約列有借款企業之 聲明保證條款,包括保證公司存續及權限、相關文件對借款企業均合法有 效具拘束力、無重大訴訟與違約情事、資金運用符合授信用途、依規提供 財務報表、維持財務約定比率、維持公司及資產存續、確實投保保險、消 極承諾(指借款企業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作為約定內容)、同意聯貸銀行 團為資訊之蒐集利用等80。. 79 80.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53 頁到第 54 頁。 參閱游啟璋,前揭註 32,第 55 頁。 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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