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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 對 以上 所 完 成 結 果 , 謹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如 次 所 示 。

壹 、 結 論

一 、 依 文 獻檢 討 , 有 關 高 層 建 築物 之 特 別 安 全 梯 寬 度規 定 , 美 國 NFPA 與 國 際建 築 規 範 (IBC) 則 因 911 事 件 修 正 基 準值 , 規 定 超 高 層 建 築 物 應增 設 安 全 梯 並 採 用 較 寬 敞 樓 梯,此 對 人 員 疏 散 避 難 時 間 能 有 不 錯 助益 (縮 短 全動 人 員 避難 時 間 );該 項 修 正(樓 高 超過 128 m 者增 加 安 全梯 一 座 且 寬 度 增加 50%)值 得 我 國 進 一 步研 究 參 採 。

二 、 我 國 現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未 明 確 規 範 各 類 場 所 之 容留 人 數 密 度,而 依 建 築 技術 規 則 總 則 編 第 三 條 之 四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防 火 避 難綜 合 檢 討 報 告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 , 在 其 中 有 關 避 難 計 畫之 避 難 人 數 一 節 , 規 定 了各 類 組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人 數 密 度。其 中 對 於 辦 公 室 使 用 人 數 所 採 用 基 準 值 (0.3 人 /m2)比 起 美 國 所 用 者 (約 0.11 人 /m2)還 高 出 2 倍,故 如在 相 同 建 築 物、相 同 安 全 梯 內 進 行 避 難,勢 必 對 於 避 難 時 樓 梯 間之 人 員 擁 擠 現 象 產 生 加 成 效 應 , 且 造 成 避難 時 間 延 長 。 三 、 歐 美 國 家 重 視 之 直 通 樓 梯 疏 離 度 (平 面 配 置 距 離 ), 在 我 國 法 規 中 類

似 於 至 兩 座 直 通 樓 梯 之 步 行 路 徑 (距 離 )重 複 部 份 , 就 高 層 建 築 物 而 言,最 大 重 複 距 離 應 為 20m。另 依我 國 消 防 法 規,高 層 建築 物 均 有 要 求 設置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 故此 距 離 相 較 於 美 國 規定 還 算 稍 微 嚴 格 。 四 、 高 樓( 超 高 層 建 築 )之 人 員 避 難 安 全,須 依 賴 大 樓 的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避 難 管理 作 為 及 避 難 人 員 的 行 為 等 是 否 合 宜 而 定。大 樓 的 防火 避 難 設 施 依照 法 規 設 計 施 工,可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避 難 路 徑 環 境,而 避難 管 理 作為 須 靠 消 防 防 護 計 畫或 營 運 防 災 計 畫 有 關人 員 組 織、處 置 措 施 加 以實 現 , 並 期 望 避 難 人員 的 行 為 能 夠 依 循 預定 計 畫 正 常 順 利 。 五 、 本 案 所 使 用 電 腦 避 難 模 擬 ( buildingEXODUS) 前 提 條 件 係 在 安 全

的 避 難路 徑 環 境 中 進 行,避 難 人 員 的 行 為 係 依 照 指 定 方 式( 亦 即避 難 管 理作 為 運 作 順 利 ),故 模 擬 避 難 時間 較 實 際災 例 情 況 所 需 時 間 還 短 少,雖 非 真 實 災 情 之 避 難 時 間,然 在 應 用 上可 提 供 不 同 情 境狀 況 之 比較 , 亦 可 供 加 強 消 防防 護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

六 、 依 台北 101 大 樓 全 棟 避 難 模擬 結 果 (情境 一 至 情境 六 ), 在沒 有 妥 善 之 避 難規 劃 時,避 難 人 員 無 法 得 知 另 一 樓 梯 使 用 之 狀 況,而 發 生樓 梯 內 或出 口 處 局 部 擁 擠 之 現 象;倘 指 定 避 難 目 標 出 口 的 情 形 下,兩 者 時 間相 差 約 22~30 分 鐘 (後者 避 難 時 間 可 縮 減約 達 26~31%)。 此 可 供 高層 建 築 物 規 劃 人 員 避 難 逃 生 計 畫 時 參 考,例 如 一 旦 發生 須 全 棟 避 難事 故 時,防 災 中 心 可 透 過 廣 播 指 揮 不 同 樓 層 人 員 經 由 指 定 樓 梯 向 下疏 散 避 難 。

七 、 依 台北 101 大 樓 高樓 層 段(84~89F)避 難 模 擬 結 果(情 境 七、八 ),避 難 至 中 樓 層 段 之 轉 換 層 或 設 備 層 (含 安 全 避 難 室 ), 在 時 間 上 可 節 省 約 117%。 由 此 可知 , 如 超高 層 大 樓 設 置 中 間 避難 層 , 在 大 樓 遭 遇 火 災 時,能 夠 迅 速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無 虞 的 避 難 空 間,可 縮 減 人 員 避難 恐 慌 心理 的 時 間 , 亦 可 節 省人 員 體 力 上 的 負 荷 。

八 、 依 台 北 101 大 樓 中 樓 層 段(61~68F)避 難 模 擬 結果 (情 境 九~十 一 ),

避 難 至起 火 層 之 直 下 3 層 (階 段 避 難 方 式 )在 避 難 時 間 上最 短 , 其次 為 避 難至 轉 換 層 或 設 備 層。由 此 可 知,如 大 樓 發 生 之 火 災 災 情 不 嚴 重 的 話 (如 僅 僅 是 小 火 警 ), 在 相 當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疏 散 附 近 樓 層 (4~8 個 樓 層 )人 群,且 不 會 干 擾 影響 到 其 他 樓 層,採 用 此 法 應是 大 樓 營 運 管 理 中不 錯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貳 、 建 議 建 議 一

近 期 建 議 : 落 實 超 高 層 建 築 物 中 間 層 避 難 空 間 設 置 有 關 規 定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依 目 前 高 樓 疏 散 避 難 機 制 來 看 , 增 設 「 中 間避 難 層 」 對 提 昇 建 築 物 避

難 逃 生 安 全 應 具 有 正 面 效 應 , 可 以 縮 短 垂 直 避 難 距 離 , 有 效 縮 減 避 難 時 間, 在 短 時 間內 提 供 一 處 人員 可 到 達 之 安 全 空 間, 改 善 樓 梯 內 避 難 人群 擁 擠 情 形 ,且 減 緩 人 員 避 難 時恐 慌 心 理 、節 省 人 員體 力 等 。 另 分 析 其 在 建 築 毀 損 情 況 下 提 供 人 群 疏 散 的 能 力 , 其 可 行 性 亦 獲肯 定 。 對 於 新 建 超 高層 建 築 物 , 如 要 求 增 設 「 中 間 避 難 層 」 , 將 可 大 幅 提 高 其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

建 議 二

近 期 建 議 :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中 有 關 人 員 避 難 演 練 應 用 電 腦 模 擬 預 做 評 估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綜 合 本 研 究 及 國 內 其 他 文 獻 探 討 ,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中 有 關 人 員 避 難 演 練, 確 實 對 於火 災 等 事 故 之人 員 緊 急 應 變 及 避 難計 畫 具 有 重 要 影 響。 從 電 腦 模 擬 可 以 協 助 調 整 修 正 避 難 計 畫 , 如 避 難 路 徑 之 引 導 (藉 由 緊 急 廣 播 )及 安 全 梯 指 定 、 疏 散 樓 層 數 、 階 段 避 難 或 全 棟 避 難 之 最 佳時 機…等。未來消 防 機 關 對 於 高 層 或 超 高 層 建 築 之 消 防 避 難 演 練 ,可 以 考 慮 應 用 電 腦 模擬 預 做 評 估 , 可 提 供 科 學 性 建 議 , 而 減 少 嘗 試 錯 誤 方式 的 演 練 。

建 議 三

中 期 建 議 : 應 用 火 災 模 擬 加 避 難 模 擬 之 同 步 複 合 模 式 進 行 模 擬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考 慮 真 實 火 災 避 難 中 可 能 會 有 不 利 安 全 的 避 難 路 徑 環 境 的 情 形 ,為 能 更 加 準 確 模 擬 火 場 情 境 對 人 員 避 難 之 影 響 ,可 以使 用 火 災 模 擬 加 上 避難 模 擬 之 同 步 複 合 模 式 進 行 模 擬 , 如 FDS+ Evac 軟 體 (NIST 與 VTT 合作 開 發 ) , 建 議 未 來 後 續 研 究 可 以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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