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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資遣的離職證明書中加註辦理單位及應備文 件等說明,方便非自願性離職者申辦失業給付。

受 訪 者 在 辦 理 失 業 給 付 前 , 大 多 會 事 先 蒐 集 及 瞭 解 相 關 辦 理 流 程 , 如 詢 問 有 辦 理 經 驗的親友、原資遣公司的人事、或是打電話、

親 洽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詢 問應準備的相關文件內容,但也有少數人不清 楚 辦 理 前 應 準 備 之 文 件或辦理單位,因此,建議可以在公司資遣的 離 職 證 明 書 中 加 註 辦 理單位及應備文件等說明,方便非自願性離職 者 申 辦 失 業 給 付 。 此 外,學者專家也提出相關建議,如在雇主辦理 勞 保 退 保 時 , 即 可 說 明該退保人屬非自願離職,並將相關資料轉達 至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 以 取代現有證明文件,或是研擬辦理第一次失業 認定之必要性,藉此簡化相關行政作業流程。

至 於 在 辦 理 的 過 程 中 ,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都 認 為 申 請 程 序 相 當 清 楚 , 現 場 人 員 態 度 友善,也會盡力提供協助,並沒有太多需要改 進的部分。

貳、評估現階段推介就業之成效,初期可以不限制求職 管道的求職紀錄代替推介,後期則可加強雇主與勞 工之關係,提供客製化之推介服務。

從 訪 談 過 程 中 發 現 , 受 訪 者 在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 大 多 會 在 推 介 就 業 階 段 , 遇 到 較 多 的 困 擾 , 如 1.且工作內容多偏向基層 人力;

2.職缺更新速 度 有待加強;3.推介就業成效 仍有改進空間;4.台灣就 業通網站操作便利性應再提升;5.失業再認定7日內回覆的時間太短 等問題。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7

且 從 受 訪 者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可 發 現 ,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不 再 將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視 為 一 種 社 會 救 助 , 而 是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將 之 誤 視 為 「 權 利 」 , 甚 至 會 把 領 取 失業給付的期間,作為長期工作後的短暫喘息 時 間 , 換 言 之 , 這 群 人中部份並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暫時不願意 去工作,故對有強迫性質的推介就業自然無法發揮效益。

因 為 , 部 分 的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本 身 還 是 具 有 就 業 的 競 爭 力 , 並 無 法 「 接 受 先 求 有 再 求好的」求職觀念, 故在求職初期,仍會依照 原 先 工 作 的 內 容 、 薪 資及福利條件做為求職的門檻 ,對於推介就業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內 容 接 受度及配合度相對較低 ,且在推介過程中的消 極 作 為 甚 至 影 響 雇 主 對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的 信 任 度 。 再 從 訪 談 對 象 來 看 , 提 早 就 業 者 多 由 其他的求職管道進入職場,推介就業的效益亦 無 法 彰 顯 。 但 隨 著 求 職時間的延長,失業者 面對求職的困難後,會 慢 慢 放 寬 求 職 條 件 , 也較能接受推介過程中, 就業中心人員所給予 的意見及服務。

因 此 ,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可 以 評 估 目 前 推 介 就 業 的 成 效 , 瞭 解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在 領 取 失 業給付前3個月及後3個月,經推介就業成功回 到 職 場 的 比 例 , 並 規 劃初期由增加提供 求職紀錄次數來取代推介就 業 , 以 解 決 受 訪 者 反 映台灣就業通內職缺或更新速度不符合期待等 問 題 , 或 是 改 善 非 自 願性離職者因消極應付推介就業而造成雇主負 面觀感等情況。而在領取失業給付的後 3個月,就服員則可將輔導資 源 集 中 在 仍 無 法 順 利 就業之失業者 ,辦理較深度就業諮詢,協助建 立 失 業 者 與 雇 主 間 良 好的互動關係, 讓推介就業的效益能真正發揮 在 找 不 到 工 作 的 失 業 者身上,協助其 縮短失業時間,減低因長期脫 離職場尋職困難度。

此外,受訪者也針對失業給付請領的過程提出幾點建議,包括:

1.增加現場公共電腦的數量,取 消 30分鐘查詢職 缺 的 限 制;2.加 強 台 灣 就 業 通 相 關 職 缺 搜 尋及線上寄送履歷表的功能,新增成功寄出、

5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雇 主 已 讀 、 邀 請 面 詴 或 綠 取 等 功 能 , 來 替 代 介 紹 卡 回 覆 的 書 寫 ; 3.

可 簡 訊 通 知 失 業 給 付 撥 付 情 況 等 ; 4.研擬線上申辦、傳真或其他管 道申辦相關程序;5.將撫養65歲以上老人納入增加失業給付成數等。

参、非 自願 性離 職者提 出再就 業 申 請時 , 公立 就業 中 心可以 主動 將資料提 供 給勞保 局 ,待 就 業 滿 3 個 月 後 即可 自 動撥付 提 早 就業 獎 助 津 貼 , 提升 民眾 的 有 感度 。

多數受訪者在失業的1~2個月後,都會開始積極求職,且求職的 管 道 多 以 民 間 人 力 銀 行為主,其次是透過親友或報紙尋職,而所尋 求 的 工 作 條 件 也 以 先 前的工作經歷為基礎。且進一步詢問其求職的 動 機 與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貼的關聯性發現,絕大多數的受訪者 都是因 為 經 濟 壓 力 想 即 早 重 返職場,而所謂的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則是當作 一 種 獎 勵 性 質 , 適 度 降低領取者有積極找工作反而喪失領取津貼的 感 受 , 減 少 部 分 想 多 領失業給付津貼而延後就業的情況。因此,有 部分受訪者建議,日後若能在前 3個月順利就業者,能增加 提早就業 獎 助 津 貼 請 領 的 成 數 ,應能減少部分非自願離職者把領取失業給付 津貼前1~2個月當作休假的情況。不過該項建議,在學者專家訪談中 則 有 不 同 看 法 , 認 為 應先全面了解不同時間點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 貼人數、比例以及領滿失業給付者後 3個月之就業狀況,藉此判斷有 多 少 比 例 的 失 業 者 本 身具有職場競爭力但為領滿失業給付而延後就 業者。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對於促進提早就業之效益又為何?且在符 合 就 業 保 險 法 精 神 下 ,才能研擬是否有依提早就業時間增加領取比 例之必要性。

另外,受訪者也提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必頇在任職滿3個月後向 勞 保 局 提 出 申 請 , 而 在寄出相關申請書後,也不清楚勞保局是否有 收 到 、 是 否 有 完 成 受 理等,故建議當非自願性離職者向公立 就業中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9

心 提 出 再 就 業 申 請 時 ,便可同步填寫相關申請文件,並由公立 就業 中心將資料提供給勞保局,待就業滿3個月後即可自動撥付提早就業 獎助津貼,提升民眾的有感度。

至 於 其 他 關 於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的 建 議 則 包 括 : 1.加 強 說 明 未 滿1年又遇到非自願離職的後續領取規定;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不應 影 響 失 業 給 付 請 領 基 數 ; 3.利用簡訊主動告知民眾, 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申辦進度及後續撥款情形。

肆、在台灣就業通內標註職缺可接受之身份,並建立職 缺媒合 APP,即時傳送最新職缺,激勵長期失業者 求職意願。而針對二度就業婦女,則可鼓勵各工業 園區雇主進行工作時間的職務再設計,或是結合鄰 近社區保母支持系統,提供友善的就業環境,協助 婦女開發就業機會。

從 本 次 訪 談 個 案 可 發 現 , 長 期 失 業 者 偏 向 以 二 度 就 業 女 性 及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為 主 , 而 這類型的失業者本身除了有許多工作選擇的限 制 外 , 雇 主 對 聘 用 的 接受度也相對較低,讓受訪者在求職的自信心 上 受 到 了 不 小 的 影 響 ,逐漸降低其求職的積極度及意願,讓整體的 失業時間在無形中延長,也增加其重回職場的難度。

因 此 , 建 議 未 來 可 以 在 台 灣 就 業 通 內 , 雇 主 可 以 更 詳 細 的 登 錄 相 關 工 作 的 資 訊 外 , 也能在職缺方面標註可接受身份, 例如:歡迎 婦 女 二 度 就 業 、 中 高 齡就業等,讓求職者在尋職的過程中,可以減 少 因 雇 主 不 願 聘 用 , 而造成無效求職的情況。此外,為激勵長期 失 業 者 的 求 職 意 願 , 建 議 可 以 設 計 一 套 職 缺 媒 合 的 APP系統,由求職 者 設 定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 工 作 時 間 、 工 作 地 點 等 資 訊 , 由 APP主動傳 送 符 合 條 件 的 職 缺 , 於失業期間不斷激勵求職者求職的動力,而求 職 者 也 可 以 隨 時 調 整 其對職缺的需求,減少就服員推薦的工作機會 和求職者需求間的落差。

6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此 外 , 在 訪 談 中 也 發 現 ,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因 缺 乏 家 庭 或 孩 童 照 料 的 支 援 系 統 下 , 會 對 於工作的時間設下門檻,再加上桃竹苗地區的 產 業 型 態 多 偏 向 製 造 業 , 基 層 人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大 多 需 要 輪 班 或 加 班 , 造 成 符 合 受 訪 者 需求的職缺較少,而導致就業門檻的提升。因 此 ,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可 以鼓勵各工業園區雇主重新思考工作時間的規 劃,並透過相關獎勵措施,鼓勵雇者在工作時間進行職務的再設計,

此 外 也 可 結 合 鄰 近 社 區保母支持系統 ,提供家庭友善的就業環境,

讓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可 以 有更多的職缺選擇, 儘速重返職場,而此,亦 可有效減少製造業基層人力缺工之情況,達成雙贏之效益。

伍、鼓勵自願性離職之長期失業者至就業中心登錄資 料,並主動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及資訊。

從 訪 談 中 發 現 ,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對 於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 因 有 規 劃 許 多 追 蹤 及 輔 導 就 業 的措施,因此,一旦成為長期失業者後,很快 的 可 以 獲 得 公 立 就 業 中心所提供的諮詢及協助。但對於自願離職者 來 說 , 大 多 只 是 單 純 的把公立就業中心當作獲得求職資訊的管道之 一,而其原因則是因剛失業未符合協助的資格,淪為長期失業者後,

也 不 知 道 可 以 從 公 立 就業中心獲得的協助項目。例如不知道自己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或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的資格,且在對訊息 理 解 不 夠 的 情 況 下 , 無法找到適合的職業訓練課程或是擔心職業訓 練 的 費 用 過 高 , 影 響 其參訓意願,進而無法藉由政府資源獲得培養 第二專長的資源。

因 此 , 建 議 就 業 中 心 人 員 若 能 從 就 業 博 覽 會 或 其 他 管 道 知 悉 長 期 失 業 者 身 分 後 , 能 鼓勵登錄相關資料 ,或是透過擬訂相關措施,

例 如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經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輔 導 就 業 1年 後 未 能 順 利 就 業 可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等,與自願性長期失業者建立起聯繫橋梁,

主動告知可以獲得的就業服務及資訊,協助其早日返回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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