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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就業市場專刊 桃竹苗地區特定議題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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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就業市場專刊

桃竹苗地區特定議題分析報告

議題壹: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v.s.領取足月失業給付,再就業分析 議題貳:長期失業者重返勞動市場因素探討

議題参:以缺工就業獎勵補助金彌補 3K3 班產業缺工之成效分析

委託單位: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執行單位: 畢 肯 市 場 研 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2 月 1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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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3

第二章 現況分析 ...4

壹、失業定義與形成原因 ... 4

貳、失業時間 ... 6

参、就業保險中之相關因應制度 ... 8

肆、桃竹苗地區勞工就業狀況及缺工情況 ... 1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3

壹、調查區域及範圍 ... 23

貳、調查方法 ... 23

参、調查對象 ... 23

肆、調查時間 ... 25

伍、訪談題綱 ... 25

第四章 研究發現 ... 28

壹、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v.s.領取足月失業給付,再就業分析 28 貳、長期失業者重返勞動市場因素探討 ... 38

参、以缺工就業獎勵補助金彌補 3K3 班產業缺工之成效分析 ... 4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6

參考文獻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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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表目錄

表目錄

表 2-1-1 臺灣地區歷年失業變化 ... 6

表 2-1-2 臺灣地區歷年長期失業變化 ... 8

表 2-4-1 桃竹苗地區勞動力及勞動參與率 ... 15

表 2-4-2 桃竹苗地區失業人口之性別及年齡 ... 16

表 2-4-3 桃竹苗地區失業人口教育程度 ... 16

表 2-4-4 臺灣地區失業人口之失業原因 ... 17

表 2-4-5 臺灣地區各產業員工空缺概況 ... 18

表 2-4-6 臺灣地區各產業員工職務別空缺概況 ... 19

表 2-4-7 桃竹苗分署 104 年第 1 至第 3 季公立就業中心登記主要 缺工行業別 ... 20

表 2-4-8 桃竹苗分署 104 年第 1 至第 3 季公立就業中心登記主要 缺工職務別 ... 21

表 3-3-1 領取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訪談名單 ... 23

表 3-3-2 長期失業者訪談名單 ... 24

表 3-3-3 獲得缺工獎勵補助金之廠商及勞工訪談名單 ... 24

表 4-1-1 非自願性失業者就業狀況 ... 34

表 4-2-1 長期失業者失業前就業狀況 ... 38

表 4-2-2 長期失業者求職狀況 ... 41

表 4-3-1 使用缺工獎勵方案前之情況 ... 48

表 4-3-2 使用缺工獎勵方案勞工就業狀況之情況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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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3

第一章 前言

近年來臺灣隨著產業結構轉型,由勞力密集轉至資本與技術密集為 主的產業經濟結構,在人力需求技能轉換下,導致供需失衡,造成無法 有效降低失業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 10 月的調查資料顯示,臺 灣地區 104 年 1~10 月之帄均失業人數為 437 千人,失業率為 3.8%。且 在 失 業 者 中 , 非 志 願 性 失 業 包 含 「 工 作 場 所 歇 業 或 業 務 緊 縮 」(27.0%) 及「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10.8%)合計為 165 千人,占全體失業 人數的 37.8%。顯示目前非自願性失業的情況相當嚴重,且當員工面臨 非自願離職而又無法再就業時,將在經濟、心理與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 重大的負擔(DeFrank & Ivancevich, 1986)。另一方面,國內的失業問題尤 以中高齡、低教育程度、低技術與弱勢族群的情況最為嚴重,且當這一 群人失業後,失業期間明顯延長,變成長期失業者的機會更高於一般族 群,因此,在面對非自願失業時,相關政府措施大多會以協助失業者盡 速的回歸職場為主。

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動向調查中發現,截至 104 年 2 月為止,工業及服務業空缺人數為 240 千人,其中又以製造業(95 千人) 之空缺人數最高,而缺工的職務則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 及組裝人員最多,約 63 千人,也顯示出基層的製造業人力缺乏、技術 藍領人才不足的結構性問題,而國內面臨產學脫節,也造成臺灣失業率 高、卻又缺工的失衡現象,而為能舒緩此現象,勞動部也辦理鼓勵失業 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期能改善失業、缺工並存的現象。

而本次專刊內容特別選定三類特定議題,包括非自願性失業者在失 業給付的領取情況、長期失業者再就業情況及缺工就業獎勵的執行成效 等,並以質性研究方式-深入訪談,詴圖找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 分署業務上可再加強之處,並提供相關訊息以利就業中心推介民眾就業 之參考或作為相關單位日後擬定就業服務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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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章 現況分析

第二章 現況分析

壹、失業定義與形成原因

我國目前失業人口之定義,係參採國際勞工組織 (ILO)之規定,與 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率定義相同,即凡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 歲,同時具有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正在尋找工作 (尋找工作的方法 包括託親友師長介紹、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應徵廣告、招貼、

向公立就業中心求職、參加政府考詴分發等 )或等待工作結果等三項條 件者,謂之失業人口。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臺灣地區勞動力調查時,

所用「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編制方法概述與名詞定義」,即採用此規範 來統計與衡量失業。

而 依 照 失 業 形 成 原 因 不 同 , 經 濟 學 家 將 失 業 的類型分為季節性失 業、結構性失業、摩擦性失 業與循環性失業四種。季節性失業指勞動 者因為季節性生產性活動結束而導致失業,結構性失業指經濟結構改 變、生產技術不同,勞動者本身的技能無法因應而導致失業,摩擦性 失業指勞動者在找尋工作機會的過程中暫時處於失業的狀態,循環性 失業則指受到經濟衰退、工作機會減少,勞動市場供給小於需求導致 勞動者無法獲得工作機會(曾敏傑,2009)。

目前 臺灣 的失業問題隨著經濟衰退而惡化,卻未因經濟復甦而好 轉 , 顯 示 目 前 面 臨 的 是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彭百崇,2010)。為了因應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 企 業 間 開 始 出 現 併 購 、 企 業 內 則 出 現 組 織 重 整 的 狀 況,過程中會使得部分員工因此被迫離開原本的工作崗位。故亦可將 員工離職分為自願性離職與非自願性離職二種。自願性離職指是對自 己本身有意願或個人因素考量,例如:另謀高就、職涯規劃、家庭、

搬家因素、繼續升學、健康因素、照顧家中成員 -長輩、小孩、自行創 業、退休等因素,但非自願性離職,都是出自本身沒有意願的狀態,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下列各項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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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況分析 5

(一 )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 散、破 產 宣 告 離 職 。 (二 ) 因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十 一 條 、 第 十 三 條 但 書 、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二 十 條

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而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稱 之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 因 雇 主 面所發生的勞動條件 改變。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 歇業或轉讓時。

(二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 業 務 性 質 變 更,有 減 少 勞 工 之 必 要,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

(五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 11條第 5款 )。

且根據表2-1-1所示,臺灣地區在98年間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的影 響 , 失 業 率 逼 近 6%, 且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人 口 佔 失 業 人 口 的 比 例 大 幅 提 升,其比例達61.66%,換言之,當年的失業人口中有超過一半的人並 非 出 自 本 身 的 意 願 而 被 迫 離 開 原 有 的 工 作 。 面 對 工 作 機 會 突 然 的 喪 失,對於當事人而言是很大的衝擊,原本規律的生活頓時亂了陣腳,

有 不 少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因 遲 遲 無 法 順 利 獲 得 工 作 機 會 而 成 為 永 久 性 的失業。當個體在求職期間屢遭拒絕,長期無法順利獲得就業機會,

則該類型的失業族群會逐漸失去謀職意願,退出勞動市場成為怯志工 作者(李誠,1999)。而隨著經濟環境的日趨帄穩,103年的失業率已降 至 3.96%, 非 自 願 失 業 者 占 總 失 業 人 數 比 率 也 降 至 37.25%, 為近年來 之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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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表 2-1-1臺灣地區歷年失業變化

年份 失業

人數 失業率 非自願失業者占 總失業人數比率

帄均失 業週數 92 503 4.99% 55.26% 30.54 93 454 4.44% 45.59% 29.4 94 428 4.13% 41.82% 27.59 95 411 3.91% 39.17% 24.28 96 419 3.91% 39.86% 24.24 97 450 4.14% 43.33% 25.25 98 639 5.85% 61.66% 27.49 99 577 5.21% 52.69% 29.68 100 491 4.39% 41.55% 27.67 101 481 4.24% 38.88% 26.04 102 478 4.18% 38.28% 26.18 103 457 3.96% 37.25% 25.89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3)。 就 業 、 失 業 統 計 。 取 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442283310IGBK10IN.pdf

貳、失業時間

臺 灣 目 前 的 失 業 現 況 屬 於 結 構 性 失 業 , 顯 示 勞動市場供給與需求 之 間 落 差 過 大 , 在 此 狀 態 下 , 容 易 造 成 長 期 性 失 業 的 現 象 (彭 百 崇 , 2010)。

人 們 在 離 開 工 作 後 , 若 未 能 立 即 就 業 會 經 歷 一段的失業期,在下 一份工作來臨之前,人們需要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失業除了造成收入 減少外,個體經驗到消費市場的排除 (朱柔若、童小珠,2006b)。當失 業期間越長,失業者逐漸熟悉失業的生活模式後,會降低失業者脫離 失業狀態的機會,形成與勞動市場「隔離」的情境出現,進而成為長 期 失 業 者 , 此 即 社 會 排 除 現 象 (李健鴻,2008)。長期失業者的社會地 位與社會屬性,主要是由其「脫離勞動市場」以及「在勞動市場之外 的長期失業時間」這二項重要特性來認定,長期失業者與其他多數社 會群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長期失業者在勞動市場內「無明確的勞 動市場地位」(李健鴻,2008)。Erola 與 Moisio(2002)歸納指出,長期 失業者有三項基本特性(引自李健鴻,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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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況分析 7

(一 ) 長期失業者是被迫隔離在勞動市場範圍之外。

(二 ) 失 業 者 的 失 業 間 越 長 , 其 擁 有 的 社 會 資 本 會 越 少 , 與 社 會 的 聯 結逐漸減弱,導致求職能力下滑。

(三 ) 長 期 失 業 者 往 往 由 於 自 身 陷 入 就 業 前 景 處 境 的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 使 其 社 會 心 理 處 於 「 工 作 不 安 全 感 」 的 變動狀態中,對於自身 的未來經常面臨焦慮的情境,造成社會生活的適應困難。

當 失 業 期 間 越 長 , 對 於 失 業 者 重 返 勞 動 市 場 的狀態越不利,個體 本身所擁有的資源隨著時間而減少,對未來的不確定讓個體內心感到 焦慮。勞動者謀職的意願不如失業初期積極,這將大幅減少再次就業 的可能。最後,成為怯志工作者退出勞動市場,或者原本的受雇者為 了避免讓自己長期處於失業的狀態,會轉為自營作業者,尤其在勞動 市場中的弱勢者成為自營作業者的比率更高(曾敏傑、陳慧玲,2009)。

李 易 駿 (2012)長 期 失 業 者 與 短 期 失 業 者 的 特 性 並 不 相 同 , 長 期 失 業者的失業原因為「工作場所歇業、業務緊縮、季節性臨時性工作結 束 」 等 被 迫 離 開 工 作 ; 而 短 期 失 業 則 為 主 動 離 開 工 作 為 主 。 Jaffari、

Aziz、Hussain、Akhtar 與 Rehman(2011)個體是為了追求個人生涯發展 或者獲得更佳的工作機會而離開原本工作,這類型的求職者大部分都 擁有較佳的就業能力,是因為轉換工作的過程所產生的短暫性失業,

稱為摩擦性失業。反之,個體因產業結構轉變而失業,將因本身的技 術 不 符 合 市 場 所 需 而 導 致 期 再 就 業 的 困 難 ; 或 者 受 到 景 氣 循 環 的 影 響,企業關廠、歇業,勞動市場內的工作機會供給大於需求,將導致 長期性的失業。

且根據表2-1-2所示,臺灣地區在92年間的長期失業者占總體失業 人 數 達 到 20.07%, 帄 均 每 10個 失 業 者 中 , 有 2個 人 失 業 週 數 超 過 52週 以上,且隨時間的變化,長期失業者人數雖降至 75千人(103年),但其 比例仍維持在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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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表 2-1-2臺灣地區歷年長期失業變化

年份 失業

人數

長期失 業人數

長期失業者占 總失業人數比率

92 503 104 20.07%

93 454 87 19.16%

94 428 74 17.29%

95 411 56 13.63%

96 419 58 13.84%

97 450 66 14.67%

98 639 101 15.81%

99 577 105 18.20%

100 491 80 16.29%

101 481 78 16.22%

102 478 75 15.63%

103 457 75 16.32%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3)。 就 業 、 失 業 統 計 。 取 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442283310IGBK10IN.pdf

一 旦 進 入 失 業 狀 態 後 , 人 們 則 需 要 面 對 失 業 後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問 題。時間像是無形的殺手,削弱個體本身的資源,像是財務的耗盡、

社會連結度降低、焦慮感增加以及遭到社會排除的現象。此外,當失 業者屢次謀職失利,長期無法順利獲得就業機會,會逐漸失去謀職意 願 ,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成 為 怯 志 工 作 者 (李誠,1999),且由前述可知, 當 失業者是因非自願性失業,且無法在短時間找到下一份工作時,其成 為長期失業者的機率相對較高。

参、就業保險中之相關因應制度

一、 失業與就業保險之意義及功能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為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屬 於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的 一 環 , 由社會共同分擔可能的失業風險,保障有工作能 力 的 被 保 險 人 (勞 工 ), 當 不 幸 遭 遇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而 未 獲 得 適 當 工 作 之 前 , 可 以 在 一 定 期間內申請失業給付,得到最低所得保障,以維 持 其 經 濟 生 活 的 安 定。失業保險制度是由雇主或勞資雙方在勞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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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況分析 9

職 期 間 參 加 失 業 或 就業保險,於一定期間後,若非由被保險人之過 失 被 雇 主 解 雇 , 在 未找到另一份工作前,於規定的期間內可以領到 失 業 給 付 的 一 種 制 度 ; 當 勞 工 於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三 年 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應 向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 填 寫 失 業 認 定 、 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此項作業是做為申 請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給 付之請領要件,在其後續失 業期間仍應定期前往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 辦 理失業再認定,且至少有兩次求職或參加職訓之 記 錄 , 否 則 將 失 去 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因此,失業保險與就業保 險 制 度 不 僅 可 以 提 供失業勞工經濟生活的安定,又可以促進勞工生 產技術進步,提高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效 率 (劉 宗 欣、何 艷 宏、陳 松 森 、 鄭保村,1991:頁 32)。

因 此 ,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之 意 義 , 其 主 要 在 保 障 在 職 勞 工 短 期 失 業 時 , 提 供 失 業給付以維持其失業期間最低生活安全,其最終 目 的 在 使 勞 工 脫 離 失業的狀況,以獲得再就業的機會,故失業保險 與 就 業 保 險 同 時 具 有調和社會經濟的功能。因此,失業保險與就業 保 險 不 僅 對 勞 工 個 人有利,且對整個社會、經濟、政治穩定安全都 有 助 益 。 根 據 柯 木 興 (2007)在 社 會 保 險 修 定 版 一 書 中 , 則 從 三 方 面 來說明失業與就業保險的功能,彙整說明如下:

(一 ) 從 維 護 勞 工 生 活 而 言 :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使 勞 工 獲 得 最 低 收 入 , 維 持 正 常 生 活 ,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 渡 過求職期間達到重新就 業的目的。

(二 ) 從 工 業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而 言 :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是 促 進 工 業 社 會 求 新 求 變 的 潤 滑 劑 , 對 於 新 技 術 、 新 設備、新人才,可以靈 活運用而不致窒礙難行。

(三 ) 從 維 護 經 濟 、 社 會 、 政 治 的 安 定 而 言 :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維 持 勞 工 最 低 收 入 , 提 供 社 會 購 買 力 , 以 支持其正 常生活,也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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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護 經 濟 的 安 定 。 且 失 業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保險費多由勞資雙方或 政 、 勞 、 資 三 方 面 負 擔 , 有 所 得 再 分 配 的功能,以維護社會安 定,而經濟及社會安定,乃是造成政治安定的有利基礎。

而 在 我 國 就 業 保 險 法 中 關 於 失 業 給 付 的 標 準 , 則 是 自 申 請 人 向 公立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每月發給 1 次。按申請 人 離 職 辦 理 本 保 險 退 保 之 當 月 起 前 6 個 月 帄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60%發 給 。 且 被 保 險 人 非 於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帄均月投保薪 資 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 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 ,指受被保 險 人 扶 養 之 無 工 作 收 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至於 被 保 險 人 於 失 業 期 間 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 得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 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帄均月投保薪資 80%部分,應 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在失業給付的期限方面,最長發給 6 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 辦 理 本 保 險 退 保 時 已 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 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或是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 量 失 業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 後,得延長前 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 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 月。但 延 長 給 付 期 間 不 適 用 第 13 條及第 18 條 之 規 定。且 前項 延 長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之 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

延 長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 核 定 之 。 而 受 領 失 業給付未滿前 述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 願 離 職 者 , 得 依 規 定 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 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述所定給付 期間為限。依前述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 其 失 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依 前述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13)

第二章 現況分析 11

二、 就業服務之意義及功能

當 勞 工 辦 理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 仍 應 定 期 前 往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辦 理 失 業 再 認 定 , 否 則 將 失去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其目的是希望公立就 業 中 心 能 提 供 非 自 願離職者 即時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 練 服 務 , 促 使 非 自 願性失業者能儘早回到工作職場,此外,亦提供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以減少非自願離職者為領取失業給付,而不配 合公立就業中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

依 據 我 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就 業 服 務 是 指 「 協 助 國 民 就 業 及 雇 主 徵 求員工所提供之 服務。」早期政府所設職業介紹 所 、 就 業 服 務 站 , 都將其角色定位在提供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 就 業 等 工 作 。 但 隨 著科學知識的累進、技術日新月異以及政治環境 改 變 , 人 民 對 政 府 施政措施的期待增加,整體就業市場需求不斷演 進與變遷,就業服務的角色,也從「中介者」(broker)的角色,擴大 到「求才者找到合適的人才(適才)、求職者找到合適的職場(適所)」

目 標 的 達 成 , 就 業 服務的內容除原有職業介紹外,就業諮詢、職業 分 析 及 就 業 市 場 資 訊的提供等。到近年來因失業率不斷提高,失業 人 數 增 加 , 就 業 服 務在就業市場則扮演著更積極性的角色,其服務 內 容 進 一 步 擴 充 到 促進勞工就業意願、發展人力資源,辦理失業給 付,確保勞動者的經濟安全,提供職業訓練轉介等服務。(就業安全 辭典 1998,D041 就業服務)

綜 合 而 言 , 就 業 服 務 制 度 在 調 節 勞 動 力 供 給 與 需 求 ,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 主 要的功能在於職業輔導、就業諮詢、職業媒合及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整理、分析與發布。因此,對就業保險制度的 推行有增強輔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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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章 現況分析

三、 職業訓練之意義及功能

由 於 時 代 變 遷 , 就 業 服 務 若 僅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 推 介 就 業 , 其 功 能 顯 然 尚 不 足 因 應 結構性失業問題,仍頇輔以職業訓練,否則即使 就 業 中 心 能 提 供 失 業勞工工作機會 ,失業勞工的技能仍可能不足以 勝 任 新 職 。 政 府 近 年來調整職業訓練政策的發展方向, 以達成多元 職 訓 目 標 , 除 充 分 運用現有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設施與空間,並結合 企 業 及 民 間 團 體 力 量,培訓重點產業,並依各別地區及特定失業族 群之需求,以委託或合作方式提供失業勞工適當之訓練。由此可知,

政府對於公共職業訓練相當重視。

職 業 訓 練 的 目 標 為 強 化 整 合 訓 練 資 源 , 建 構 職 業 訓 練 網 絡 , 積 極 推 動 工 作 者 職 涯 發展,並規劃辦理待業及失業者職前、轉業或第 二 專 長 訓 練 , 提 升 其就業技能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並重視失業弱 勢 族 群 等 特 定 對 象 之技能訓練,輔以訓練生活津貼等配 套措施,以 安 定 失 業 勞 工 生 活 ,辦理在職勞工訓練及補助等措施,促進企業重 視 人 力 資 本 發 展 , 提升國人勞動素質。另一方面, 亦針對不同特性 的 對 象 或 族 群 , 規 劃有效能的訓練措施與學習管道,辦理多元職業 訓 練 , 提 升 勞 工 就 業技能,強化職業訓練功能,積極改善不斷增加 的失業問題。

就 以 上 所 述 , 職 業 訓 練 具 有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 提 高 勞 工 專 業 技 能 及促進國民就業與經濟發展等多重效益,根據職業訓練法第 3 條中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 練 及 殘 障 者 職 業 訓 練。其中養成訓練與轉業訓練這兩項, 則是針對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面對失業危機時,較需要的訓練方式。由於就 業 保 險 的 最 終 目 的 在於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因此,就業保 險 制 度 的 實 施 有 賴 於 健 全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的 配 合 (柯 木 興 , 2007, 頁 370-372), 兩 者 需 相 輔 相 成 , 政 府 對 於 兩 種 制 度 設 計 與 執 行 頇 考 量 兩者之間是否能妥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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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況分析 13

桃 竹 苗 分 署 在 面 對 全 球 進 入 知 識 經 濟 時 代的來臨,產業結構與 技術的快速變遷,為提升民眾競爭力,開辦各類職業訓練,除了辦 理推動多元就業導向職前訓練、轉業或第二專長訓練外,每年更定 期進行桃竹苗地區職業訓練需求調查,即時開設符合就業市場所需 之訓練課程,同時結合企業、連結民間職業訓練 資源,建立轄區內 合作訓練夥伴關係,提供產業界及地方所需之人才,所辦理的各類 職業訓練簡介如下:

(一 ) 失業勞工訓練

1、 自 辦 職 前 訓 練:運 用 自 有 設 施 及 資 源,為 待 業 者 提 供 符 合 國 家 發展及產業需求的八大職群訓練課程,協助其補充技能,順利 就業或轉業。

2、 接 受 委 託 訓 練:受 理 政 府 機 關、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學 校 及 各 團 體之委託,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協助委訓單位提升生產技術及 服務水準。

3、 產訓合作訓練:協助提供職缺之用人事業單位辦理職前訓練,

以「產訓合作」訓練模式,與三家以上廠商合作辦理訓練,透 過甄選、訓練及就業一站通模式,提升學員訓後就業成效,適 時為企業提供適合人才。

4、 移 地 訓 練 : 配 合 桃 、 竹 、 苗 各 縣 市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及 人 才 就 業 需 求 , 分 別 於 桃 園 市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設 置 職 業 訓 練 場 , 提 供 在 地 化 訓 練 課 程 , 讓 轄 區 民 眾 享 有 在 地 訓 練 、 在 地 就 業 的 便 利 職 訓 。

5、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結 合 產 業、大 專 院 校 及 分 署 三 方 合 作,辦 理 青少年從高中到大學及職場的學習及職涯規劃課程,協助青少 年同時取得學位,專業證照與就業技能,強化青少年的就業競 爭力。

6、 委 外 職 前 訓 練 : 結 和 桃 竹 苗 轄 區 訓 練 資 源 , 提 供 失 (待 )業者及 特定對象身分者多員的訓練管道,協助其投入就業市場。

(16)

14 第二章 現況分析

7、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結合產、學、訓資源,提升 事業單位僱用 青年之意願,並提供15歲至29歲之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

計畫類型分為工作崗位訓練及實體專班訓練兩種。

(二 ) 在職勞工訓練

1、 自辦在職進修訓練:利用夜間及假日時課,規劃符合就業市場 需求,提供具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各項進修訓練、職業訓練及加強他項專長之訓練課程,提升在 職勞工技能水準,以因應職場所需。

2、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供 15歲 以 上,在 職 在 保 的 勞 工,每 人 每 3年 7萬元的職場進修補助。

3、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 進修訓練,提升產業人力素質。

四、 小結

就 業 保 險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減 輕 失 業 勞 工 在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期 間 造 成 所 得 損 失 的 家 庭 經 濟生活問題,或重新就業困難的問題。一般而 言 , 而 透 過 就 業 保 險 的失業給付 ,雖然可以提供一定期間之基本生 活 保 障 , 但 失 業 給 付 只能作為提供類似過渡性質的補助措施,其根 本 仍 應 以 協 助 失 業 者 尋 找 工 作 , 促 進 失 業 者 於 短 期 內 儘 速 重 返 職 場 , 解 決 再 就 業 問 題 為最終目的;因此,政府必頇積極協助減輕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再 就 業困難的問題,這項工作有賴公立 就業中心協 助 配 合 , 而 「 就 業 保 險法」第一條即說明為了 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促 進 就 業 , 保 障 勞 工 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 本 法 等 , 這 就 包 括 「 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的 概 念 ,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配合就業保險法實施,將失業保險給付、就業 服 務 與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相互連結成「三合一就業服務」模式,而公立 就 業 中 心 也 從 被 動 提 供勞工就業諮詢媒合服務,轉變成為失業之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失 業 認 定 、 促 進 失 業 勞 工 再 就 業 、 提 供 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推介職業訓練的積極性角色。

(17)

第二章 現況分析 15

肆、桃竹苗地區勞工就業狀況及缺工情況

一、 桃竹苗地區勞工就業及失業情況

在桃竹苗地區的勞動力市場概況方面,15 歲以上之民間人口數 為 2,993 千人,而勞動力人口則占 1,769 千人,其中以桃園市(1,027 千人)所占比例最高,約占 58.1%,亦即桃竹苗地區以桃園市占有逾 半的勞動力人口,整體而言,桃竹苗地區的勞動力參與率為 59.1%,

而失業率則約占 3.7%,和全國帄均值相似。至於桃竹苗地區及其他 各縣市之勞動力分布概況,如表 2-4-1 所示。

表 2-4-1桃竹苗地區勞動力及勞動參與率

單位:千 人; %

項目 15 歲以上

之民間人口

勞動力 非勞

動力

勞動力 參與率

失業 小計 失業者 就業者

臺灣地區總計 19,805 11,596 427 11,169 8,209 58.6 3.7

桃竹苗

桃園市 1,724 1,027 39 988 697 59.6 3.8 新竹縣 441 256 9 247 185 58.1 3.6 新竹市 350 211 8 203 139 60.2 3.8 苗栗縣 478 275 10 265 202 57.7 3.8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4.06)

在 進 一 步 分 析 桃 竹 苗 地 區 失 業 人 口 的 性 別 及 年 齡 發 現 , 失 業 者 以男性(61.4%)及 25~44 歲者(58.6%)為主,其中新竹市男性失業人 數 更 占全市總失業人口的 75.0%,至於苗栗縣男性及女性失業的比例 差異最小。至於在年齡方面,新竹市及苗栗縣在 25~44 歲的失業人 口均超過全市(縣)的六成以上,如表 2-4-2 所示。

(18)

16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表 2-4-2桃竹苗地區失業人口之性別及年齡

單位 :千 人 項目 總計 男性 女性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及以上 臺灣地區總計 457 275 182 112 258 87 0 桃竹苗地區小計 70 43 29 17 41 13 0 桃園縣 41 26 16 8 24 8 0 新竹縣 10 5 5 4 5 1 - 新竹市 8 6 3 2 5 2 - 苗栗縣 11 6 5 3 7 2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3.12)

註:因 104 年之相關資料尚未發布,故引用 103 年人力資源統計年報資料。

整 體 而 言 , 臺 灣 地 區失業者的教育程度,以大專及以上(47.1%) 為 主 , 其 中 又 以 大 學 畢業的失業人數最多,而各縣市中,新竹市大 專 以上失業人數更占全市總失業人口的 62.5%,至於新竹縣大專以 上失業的比例則相對較低。如表 2-4-3 所示。

表 2-4-3桃竹苗地區失業人口教育程度

單位 :千 人

項目 總計

國中及以下 高中(職) 大專及以上

國小 及以

國中 計 高中 高職 計 專科 大學 研究 臺灣地區總計 457 70 16 54 146 37 110 240 58 158 24 桃竹苗地區小計 70 12 1 10 26 7 19 33 8 21 3 桃園縣 41 7 1 6 15 4 11 19 4 12 2 新竹縣 10 2 0 1 4 2 3 4 1 3 0 新竹市 8 1 0 1 3 0 2 5 1 3 0 苗栗縣 11 2 0 2 4 1 3 5 2 3 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3.12)

註:因 104 年之相關資料尚未發布,故引用 103 年人力資源統計年報資料。

若 進 一 步 探 討 失 業 者 的 原 因 發 現 , 臺 灣 地 區 失 業 者 大 多 屬 於 自 願性離職,但非自願性離職中,因 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者有 128 千 人 , 而 因 季 節 性 、 臨 時 性 工 作 結 束 有 42 千 人 , 二 者 合 計 約 有 37.2%。 若以此比例推估,桃竹苗地區因非自願性離職人數約有 26 千人。如表 2-4-4 所示。

(19)

第二章 現況分析 17

表 2-4-4臺灣地區失業人口之失業原因

單位 :千 人 年份

工作場所 業務緊縮 或歇業

季節性 臨時性 工作結束

對原有工 作不滿意

健康 不良

女性結

婚或生育 退休 家務

太忙 其他 總計 92 228 50 111 10 3 3 2 12 418 93 158 49 131 11 3 2 2 11 369 94 130 49 140 11 3 3 3 7 346 95 117 44 141 9 3 3 2 9 329 96 126 41 138 10 4 3 3 7 332 97 152 43 139 9 3 2 3 6 357 98 337 57 119 10 2 3 3 7 536 99 240 64 142 11 2 2 4 7 472 100 148 56 160 10 3 2 4 7 391 101 137 50 162 10 3 2 4 7 375 102 138 43 160 9 2 1 3 5 478 103 128 42 161 9 2 1 3 5 45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就業、失業統計。取自 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442283310IGBK10IN.pdf 註:因相關資料缺乏桃竹苗地區,故引用全國資料。

二、 桃竹苗地區缺工情況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在 受 僱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截 至 104 年 2 月為止,臺灣地區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為 733 萬 1 千人,

空缺人數 24 萬人,空缺率為 3.17%。再按部門別觀察,104 年 2 月 工業部門空缺人數 10 萬 9,816 人(占 45.7%),服務業部門空缺人數 13 萬 453 人 (占 54.3%)。

而各行業中,空缺人數又以製造業之 9 萬 5,375 人(占 39.7%)最 多;其次是批發及零售業 4 萬 4,295 人(占 18.4%);而住宿及餐飲業 受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需求較多影響,空缺人數 1 萬 6,157 人(占 6.7%) 再 次 之 。 上 述 三 者 則 合 占 整 體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空 缺 人 數 比 率 64.9%。

若按空缺率觀察,104 年 2 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空缺率為 3.17%,其 中 工 業 部 門 空 缺 率 為 3.30%,以 製 造 業 空 缺 率 3.41%較 高;

服務業部門空缺率為 3.07%,則以不動產業的空缺率(5.06%)最高。

(20)

18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表 2-4-5臺灣地區各產業員工空缺概況

單位 :人 ; %

產業別 受僱員工人數/% 空缺人數/% 空缺率

104 年 2 月底總計 7,331,489 100 240,269 100 3.17 工業部門 3,218,840 43.9 109,816 45.7 3.3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889 0.1 53 0 1.34

製造業 2,702,260 36.9 95,375 39.7 3.41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29,531 0.4 666 0.3 2.21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27,615 0.4 585 0.2 2.07

營造業 455,545 6.2 13,137 5.5 2.8

服務業部門 4,112,649 56.1 130,453 54.3 3.07 批發及零售業 1,632,485 22.3 44,295 18.4 2.64

運輸及倉儲業 280,314 3.8 7,000 2.9 2.44

住宿及餐飲業 386,345 5.3 16,157 6.7 4.01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193,115 2.6 6,106 2.5 3.06 金融及保險業 373,972 5.1 12,497 5.2 3.23

不動產業 115,349 1.6 6,150 2.6 5.06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50,198 3.4 7,325 3 2.84

支援服務業 336,687 4.6 13,754 5.7 3.92

教育服務業 72,403 1 1,864 0.8 2.51

醫療保健服務業 330,231 4.5 9,039 3.8 2.66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55,012 0.8 1,840 0.8 3.24

其他服務業 86,538 1.2 4,426 1.8 4.8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動向調查(104.02) 註:1.教育服務業僅含其他教育及教育輔助服務業。

2.支援服務業包含:租賃業、人力仲介業、人力供應業、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保全及私家偵 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而 就 各 空 缺 職 類 結 構 觀 察 , 受 工 業 部 門 對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及 技 術 員 需 求 較 多 影 響 , 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之空缺占 26.1%最高;而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 21.8%居次;技術 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 18.2%居第三;其餘依序為專業人員、基層技 術工及勞力工、事務支援人員、主管及監督人員。

(21)

第二章 現況分析 19

表 2-4-6臺灣地區各產業員工職務別空缺概況

單位 :人 ; %

產業別 空缺 人數 結構比

主管及 監督人

專業 人員

技術員 及助理 專業人

事務支 援人員

服務及 銷售工 作人員

技藝有 關工作 人員、

機械設 備操作 及組裝 人員

基層技 術工及 勞力工

104 年 2 月底總計 240,269 100.0 3.1 17.8 18.2 5.4 21.8 26.1 7.5 工業部門 109,816 100.0 3.6 16.7 17.5 3.9 3.9 45.4 9.0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53 100.0 - - 5.7 5.7 - 62.3 26.4

製造業 95,375 100.0 3.4 16.3 17.2 3.8 4.3 45.8 9.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666 100.0 0.6 81.2 6.2 3.5 1.2 7.1 0.3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585 100.0 1.0 10.3 4.8 10.3 1.0 33.5 39.1

營造業 13,137 100.0 5.2 17.1 20.7 3.8 1.1 44.8 7.3

服務業部門 130,453 100.0 2.7 18.8 18.8 6.8 36.9 9.9 6.1 批發及零售業 44,295 100.0 2.4 12.6 13.1 7.6 45.9 13.0 5.5 運輸及倉儲業 7,000 100.0 2.2 16.6 14.8 8.9 18.7 28.8 9.9 住宿及餐飲業 16,157 100.0 3.9 2.5 2.6 2.4 79.9 3.7 5.1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6,106 100.0 4.2 46.3 8.5 13.2 25.3 1.0 1.4 金融及保險業 12,497 100.0 1.9 19.0 64.7 6.3 8.0 0.1 0.0

不動產業 6,150 100.0 3.0 13.3 69.3 4.9 6.8 0.4 2.4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7,325 100.0 6.0 37.6 16.9 12.9 18.0 4.3 4.3 支援服務業 13,754 100.0 1.8 2.4 8.6 3.8 37.9 23.6 22.0

教育服務業 1,864 100.0 4.9 54.9 9.7 20.0 10.4 0.1 -

醫療保健服務業 9,039 100.0 2.2 73.6 10.9 6.5 4.1 1.6 1.1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840 100.0 1.1 7.9 9.1 1.3 73.8 1.6 5.3 其他服務業 4,426 100.0 0.7 9.4 13.4 3.0 50.5 16.3 6.8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動向調查(104.02)

而在桃竹苗地區的缺工資料發現, 104 年第 1 至第 3 季公立就 業中心登記的職缺中,均以製造業占比例最高,其次是批發零售業、

支援服務業及住宿餐飲業等。

(22)

20 第二章 現況分析

表 2-4-7 桃 竹 苗 分 署 104年 第 1至 第 3季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登 記 主 要 缺 工 行業別

行業別 \ 各季缺工統計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未歸類 417 1.0% 352 0.8% 328 0.6%

農、林、漁、牧業 137 0.3% 329 0.7% 191 0.4%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26 0.1% 7 0.0% 37 0.1%

製造業 24,793 60.0% 27,818 60.1% 30,314 57.7%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4 0.0% 15 0.0% 16 0.0%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197 0.5% 204 0.4% 358 0.7%

營造業 940 2.3% 779 1.7% 1,103 2.1%

批發及零售業 3,646 8.8% 4,743 10.3% 4,508 8.6%

運輸及倉儲業 686 1.7% 1,298 2.8% 2,391 4.6%

住宿及餐飲業 3,966 9.6% 4,339 9.4% 4,008 7.6%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449 1.1% 366 0.8% 292 0.6%

金融及保險業 13 0.0% 91 0.2% 20 0.0%

不動產業 484 1.2% 302 0.7% 410 0.8%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302 0.7% 417 0.9% 830 1.6%

支援服務業 3,194 7.7% 3,106 6.7% 4,907 9.3%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216 0.5% 159 0.3% 456 0.9%

教育服務業 382 0.9% 324 0.7% 321 0.6%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399 1.0% 517 1.1% 596 1.1%

其他服務業 541 1.3% 531 1.1% 922 1.8%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527 1.3% 552 1.2% 527 1.0%

總計 41,329 100.0% 46,249 100.0% 52,535 100.0%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進一步分析職缺的職務別分布情形發現,公立就業中心所有職缺 中以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比較高,其次是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

(23)

第二章 現況分析 21

表 2-4-8 桃 竹 苗 分 署 104年 第 1至 第 3季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登 記 主 要 缺 工 職務別

職務別 \ 各季缺工統計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未歸類 0 0.0% 2 0.0% 3 0.0%

1 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 430 1.0% 616 1.3% 686 1.3%

2 專業人員 2,848 6.9% 3,145 6.8% 4,025 7.7%

3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2,734 30.8% 13,481 29.1% 16,588 31.6%

4 事務支援人員 2,315 5.6% 3,018 6.5% 3,063 5.8%

5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5,960 14.4% 6,873 14.9% 8,636 16.4%

6 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166 0.4% 158 0.3% 164 0.3%

7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4,393 10.6% 5,967 12.9% 5,442 10.4%

8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1,768 4.3% 2,204 4.8% 2,839 5.4%

9 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10,715 25.9% 10,785 23.3% 11,089 21.1%

總計 41,329 100.0% 46,249 100.0% 52,535 100.0%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由 以 上 資 料 可 知 , 桃 竹 苗 地 區 之 缺 工 產 業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 且 對 於 各 產 業 的 專 業 人 才 亦有相當的需求,在各產業中,缺工人數仍以 作業員/包裝員占多數,而該職缺乃屬於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其要 求 門 檻 相 對 較 低 , 工 作內容普遍不受年資以及相關經歷限制,且缺 工 人 數 眾 多 , 但 因 該 行業之薪資水準及工作環境較差,且多需要排 班或輪班,無法吸引勞工前往就職,也造成缺工人數無法即時彌補。

而 為 能 鼓 勵 勞 工 進 入 這 些 行 業 就 業 , 解 決 相 關 人 力 缺 工 等 問 題 , 政 府 亦 提 供 缺 工 就業獎勵,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 作 , 紓 緩 特 定 行 業 缺 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 內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之 目 的 。 而 有 意 願 受 僱 於 特 定 行 業 雇 主 之 失 業 勞 工 , 除 向 公 立 就 業 中 心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30 日 以 上 、 非 自 願 離 職 或經公立就業中心評估後推介予雇主,並於推 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 就業中心,且於同一 事 業 單 位 連 續 就 業 滿 30日以上、帄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並符 合 申 報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或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24)

22 第二章 現況分析

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等規定之一 者,於受僱期間得 領 取 津 貼 。 每 人 最 長 發給18個月。期間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 發 新 臺 幣 ( 以下同) 5,000元;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 元;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2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壹、調查區域及範圍

以 桃 竹 苗 地 區 各 縣 市 為 調 查 範 圍 , 涵 蓋 桃 園 市、新竹縣、新竹市 及苗栗縣。

貳、調查方法

採 深 度 訪 談 法 執 行 , 透 過 與 受 訪 者 間 的 互 動 ,瞭解其深層的經驗 及感受,以取得調查所需的資訊內容。

参、調查對象

一、 領取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針 對 桃 園 、 中 壢 、 新 竹 、 竹 北 、 苗 栗 等 就 業 中 心 提 供 足 月 失 業 給付者及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再就業的情況。

表 3-3-1領取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訪談名單

代 號 訪 談 時 間 背 景 說 明

A1 8 月 11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2 9 月 14 日 男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3 9 月 17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4 9 月 18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 給付津貼 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5 9 月 22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6 9 月 22 日 男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7 8 月 22 日 男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及 提 早就業 獎助津貼 。 A8 8 月 12 日 女性,領取失業給付津貼。

A9 9 月 15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

A10 9 月 22 日 女 性 ,領取 失 業給付 津貼。

(26)

2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二、 長期失業者

透 過 桃 園 、 中 壢 、 新 竹 、 竹 北 、 苗 栗 等 就 業 中 心 提 供 長 期 失 業 者接受相關輔導協助後已就業及仍失業者再就業的情況。

表 3-3-2長期失業者訪談名單

代 號 訪 談 時 間 背 景 說 明

B1 8 月 13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目 前已就業, 參與勞 動部勞動力 發展 署 臨 時工作 津 貼方案 。

B2 8 月 13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目 前已就業, 參與勞 動部勞動力 發展 署 臨 時工作 津 貼方案 。

B3 9 月 16 日 男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業訓練 等方 案 後 , 已就業 。

B4 9 月 17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業訓練 等方 案 後 , 參 與勞動 部 勞動力發 展署臨 時工作津貼 方案。

B5 9 月 22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 業 訓練等 方案 後 , 已就業 。

B6 9 月 14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業訓練 等方 案 後 , 仍失業 。

B7 9 月 15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業訓練 等方 案 後 , 仍失業 。

B8 9 月 16 日 女 性 長期失 業 者,領 取 失 業給付 及接 受職業訓練 等方 案 後 , 仍失業 。

三、 獲得缺工獎勵補助金之廠商及勞工

從 桃 園 、 中 壢 、 新 竹 、 竹 北 、 苗 栗 等 就 業 中 心 提 供 僱 用 領 取 缺 工 獎 勵 勞 工 之 雇 主 及 領 取 補 助 金 之 勞 工 , 對 彌 補 3K3班產業缺工成 效的情況。

表 3-3-3獲得缺工獎勵補助金之廠商及勞工訪談名單

代 號 訪 談 時 間 背 景 說 明

C1 8 月 11 日 半 導 體封裝 與 測詴服 務提供商,公司資本額約 55 億,員 工 人 數為 22000 人,為僱用缺工獎勵之廠商。

C 2 8 月 13 日 汽、機車零組件及模具產品 製造廠商,公司資本額約 8000 萬,員工人數為 95 人,為僱用缺工獎勵之廠商。

C 3 9 月 17 日 防 火 建材 -傳統製造業廠商,公司資本額約 2.5 億,員工 人 數 為 112 人,為僱用缺工獎勵之廠商。

C 4 8 月 11 日 女 性 ,領取 缺 工獎勵 之勞工,且 目前仍 在職。

(2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5

續表 3-3-3 獲得缺工獎勵補助金之廠商及勞工訪談名單

代 號 訪 談 時 間 背 景 說 明

C 5 9 月 14 日 女 性 ,領取 缺 工獎勵 之勞工,且 目前仍 在職超過 1 年。

C 6 9 月 15 日 男性,領取缺工獎勵已滿 1.5 年之勞工,且目前已離開原 服 務 單位。

C 7 9 月 16 日 男 性,領 取 缺 工 獎 勵 已 滿 1.5 年 之 勞 工,且 目 前 仍 在 職 。 C 8 9 月 18 日 女 性,領 取 缺 工 獎 勵 已 滿 1.5 年 之 勞 工,且 目 前 仍 在 職 。 C 9 9 月 15 日 男 性 ,領取 缺 工獎勵 期間離職。

C 10 9 月 15 日 女 性 ,領取 缺 工獎勵 期間離職。

四、 學者專家

而 為 能 強 化 研 究 結 論 及 建 議 之 可 行 性 , 於 調 查 發 現 完 成 後 , 亦 邀 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研究所辛炳隆副教授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服組三科楊靜宜科長,針對調查發現提供相關建議。

肆、調查時間

調 查 時 間 為 民 國 104年8月11日至104年9月22日。專家訪談時間則 為民國104年11月20日。

伍、訪談題綱

一、 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v.s.領取足月失業給付,再就業分析

(一 ) 失業期間經濟來源及領取失業給付的情況。

(二 ) 領 取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的 認 知 度 及 資 訊 管 道 及 對 求 職 意 願 之 影響。

(三 ) 目前之就業 情況 及穩定度。

(四 ) 對現行津貼制度之看法及建議。

(28)

2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二、 長期失業者重返勞動市場因素探討

(一 ) 失業前的就業情況。

(二 ) 失業期間之 生活狀況。

(三 ) 未來再就業之輔導措施。

(四 ) 其他希望政府提供之相關政策建議。

三、 以缺工就業獎勵補助金彌補 3K3 班產業缺工之成效分析

(一 ) 使用缺工獎勵方案前之情況 及 資訊管道。

(二 ) 目前之就業 情況 及穩定度。

(三 ) 對現行缺工就業獎勵補助金制度之相關建議。

(四 ) 其他相關工作之建議 。

在 訪 談 過 程 , 執 行 單 位 會 先 向 受 訪 者 說 明 研 究目的及相關的研究 內容,並與受訪者說明其相關的發言均以隱匿性的方式呈現,待受訪 者同意之後,進行全程錄音,並手寫訪談重點,每次訪談時間約 40~60 分鐘,在訪談結束後,亦請求受訪者同意後續若有其他疑問,或需深 入瞭解的部分,也將再 以電話進行詢問。訪談結束後,將由紀錄人員 整理成逐字稿,再進行資料歸納與分析。

報 告 中 之 調 查 發 現 內 容 為 受 訪 者 所 提 及 之 建 議或改善方向,並不 一定完全符合實際需求或與現況有存在落差之情形,但為能讓相關單 位更深入瞭解受訪者之想法,並依此擬訂較適當之改善方向,故仍完 整呈現相關資訊;至於建議的部分則是針對受訪者提出的建議內容,

加以萃取及彙整,且經過專家學者修正後提出。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7

而專家學者之訪談大綱如以下:

一、 對 目 前 失 業 給 付 中 推 介 就 業 成 效 之 看 法 及 建 議 ?提 早 就 業 津 貼 對 求 職 意 願 僅 有 鼓 勵 效 果 , 未 來 是 否 有 可 能 修 正 越 早 找 到 工 作,領取的比例越高的方式?其可能造成的優缺點為何?

二、 提早就業津貼政策對促進再就業的成效有無建議修正方向。

三、 長期失業者偏向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未來除了職業訓練以 外,是否有其他促進再就業之方案?

四、 缺工獎勵方案是否有可能造成雇主降低其薪資條件,轉嫁至政 府單位?該如何避免相關情況?

五、 缺工獎勵方案並無法取代雇主減少外勞之情況,未來可以修正 的方向為何?

六、 缺工獎勵方案應如何避免領取缺工獎勵者,於領取期限屆滿即 離職之情況?

(30)

28 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四章 研究發現

壹、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v.s.領取足月失業給付,再 就業分析

一、 失業期間經濟來源及領取失業給付的情況

從 受 訪 的 10個個案來看,非自願性離職者失業期間主要的經濟 來 源 以 失 業 給 付 所 提 供的津貼為主,其次是配偶的收入,另外,如 個 人 先 前 的 儲 蓄 所 得 、資遣費或公司提撥的退休金也是重要的經濟 支 柱 之 一 , 且 從 受 訪 者的訪談也不難看出,失業給付津貼所提供投 保 金 額 60%的 補 助 , 並不能完全支應其失業期間的日常開銷,多數 還是必頇靠其他來源因應。

而 在 辦 理 失 業 給 付 的 過 程 , 多 數 受 訪 者 會 先 從 有 辦 理 經 驗 的 親 友 、 原 資 遣 公 司 的 人 事、或是打電話、親洽公立 就業中心詢問應準 備 的 相 關 文 件 內 容 , 但也有少數的受訪者不知道辦理的單位或需準 備 的 文 件 , 因 此 , 建 議可以在公司資遣的離職證明書中加註辦理單 位 及 應 備 文 件 等 說 明 ,方便非自願性離職者申辦失業給付。至於在 辦 理 的 過 程 中 , 絕 大 多數的受訪者都認為申請程序相當清楚,現場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 也 會 盡力提供協助,並沒有太多需要改進的部分,

僅 有 在 推 介 就 業 的 程 序讓受訪者相對困擾 ,而進一步分析其原因可 發現以下幾種情況:

(一 ) 推 介 就 業 所 提 供 職 缺 有 限 , 且 工 作 內 容 多 偏 向 基 層 人 力 : 由 於 目 前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必 頇 先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 且 14日 內 仍 無 法 推 介 就 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可申請失業給 付 。 但 受 訪 者 在 辦 理 推 介 就 業 的 過 程 發 現 , 相 關 職 缺 只 能 從 台 灣 就 業 通 查 詢 , 但 因 資 料 庫 裏 面 的 職 缺 類 型 太 少 , 如 職 缺 多 偏 向 製 造 業 技 術 人 員 為 主 , 對 於 中 高 階 失 業 者 、 管 理 階 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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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數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仍需予介 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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