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主要發現與結論

第二節 結論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的成長相對不足。而根據相關研究指出,我國 服務業國際化的發展瓶頸在於服務業出口力道不足、台灣服務業規模 小,難與國際企業競爭以及國際市場資訊掌握不足。因此台灣的服務 業要能成功的透過自由貿易來國際化,其關鍵要素如下:

一、商業網絡:包括本土及海外人才的培訓活用及結合在地商業網絡 開拓商機。

二、充裕靈活的資金:善用加盟及經營模式創新充實資金運用。

三、詳實精準之商情:掌握目標市場之商情及當地政府之法規,並發 展適合當地的加盟模式進行展店。

四、品牌通路結盟合作:跨業及跨境合作,透過品牌通路布局利基消 費市場。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1. 朱景鵬(1999),<區域主義-區域整合與兩岸整合問題之探討>,《中 共研究》,第四十二卷第八期,P.12-14

2. 宋照鎮(2001),「台灣對於東亞經濟圈構想之期待及自我定位」,

國政研究報告,台北: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3. 吳玲君(2005),「中國與東亞區域經貿合作:區域主義與霸權主義 之間的關係」, 問題與研究,第5卷第44期,p.1-27

4. 張五岳、張仕賢、蔡國裕、趙春山、高輝、趙建民、邱坤玄、翁 明賢、陳一新、施哲雄、陳德昇、李志強、魏艾、曾瑞育、楊景 堯、劉勝驥(2007), 中國大陸研究, 新文京出版社 .

5. 趙永祥 (2011) ,「全球管理與經濟」,第七卷第一期,P.32-35 6. 周呈奇 (2011),「ECFA 時期兩岸現代服務業合作的前景、問題

與對策研究」,第七卷第一期,p.43-54

7. 黃智輝(201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之意義、效益與新思維」,

華人經濟研究 ,第十一卷 第二期

8. 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報 告」。

9.靖心慈(2004),服務貿易的定義,中華經濟研究院

10.林祖嘉(2013),為什麼服務貿易協議被低估了?經濟日報

1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3),全球區域經濟整合現況---國家一覽表

12.顧瑩華(2010)ECFA 早

網站

1.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額的統計」,

http://cus93.trade.gov.tw/FSCI/2010/9/28 2. 後 ECFA 時代的台灣貿易展望」,

www.ib.nccu.edu.tw/download/speechclass/interbusiness/99-2/10003 3.中華民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行業標準分類第K 大類金融及保險

類,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l5131102002.doc 4. 台灣綜合研究院 http://www.tri.org.tw/page/release. php

5. 經濟部國貿局網站,

http://ekm92.trade.gov.tw/BOFT/OpenFileService

6.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econ.shu.edu.tw/DOCUMENT/semilar/5.doc

7.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

8.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答集(Q&A)個別產業

www.ecfa.org.tw/Download.aspx?No=42&strT=ECFADoc

9.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10. 鄭秀玲(2013) 重新談判,爭取雙贏

http://goo.gl/iN5Jp7

11.  林 向 愷 (2014)擋 服 貿 守 最 後 防 線 , 自 由 時 報

英文文獻

1. Morrison, Charles E., “Reflections on Regional Architecture,” APEC 2. Economies Newsletter, Vol. 11, No.7 (2007), pp. 1-2.Gao, Henry,

“China’s Strategy for Free Trade Agreements:

Political Battle inthe Name of Trade,” 2008, p.10.

3. Mehta, Manik, “WTO DG Pascal Lamy Describes FTAs As

"Politically Convenient" Instruments,” bilaterals.org,

http://www.bilaterals.org/spip.php?article17635&langen (25 Jun 2010).

4. Head,K.(2007).Elements of Multinational Strategy. Berlin and New York.

5. Btnard,A.B.,J.B.Jensen,etal.(2007)”Fi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1(3):105-130 6. Debaere,P.(2005).”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nd

Trade,Revisited:Testing the Model without Testing for Grav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66(1):249-266

附錄一 金融服務部門補充

2009 年台灣六大工商團體一再催促政府與中國簽訂 CECA(英 文譯名: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的綜合性 經濟協約,認為此舉將有助於台灣與東協主要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 定」(FTA)。時任馬英九總統則認為與中國簽訂 CECA 就可減少台灣 進入東協的阻力,所以台灣要與全球接軌,應先從與中國簽訂貿易協 定開始。然而,中國一向認為「自由貿易協定」有主權意涵,不僅反 對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亦不同意兩岸使用這個名 稱,才會一度出現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ECA)的初期合作名稱。

後英文名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經濟 )、Cooperation(合作)、Framework(架構)、Agreement(協議),用 台語念起來音像「ㄟ擱發」,吉利好記正式的成為了其的統一名稱,

主要內容是兩岸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

,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 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協商原則有3 點:

1. 不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

2. 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

3. 以「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個初始原則來推

一、臺灣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一)我方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與投資的 OECD

條仵。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 經 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1、 開放規定:大陸銀行經許可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 1 年,

可申請在臺灣設立分行。

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10%

放寬參股比率 非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15%

金控公司旗下銀行:20%

2.已在臺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

解釋:大陸銀行經許可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 1 年,可申請 在臺灣設立分行。

3.大陸的銀聯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來臺灣設立分支 機構。

解釋:也就是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才能在台灣設立據點呈現。

促進發展:兩岸銀行雙向往來及增加營業據點,增進兩岸金融發展帶 動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及就業機會。

(二)

、效益與商機

未 來 金 管 會 將 依 據 金 融 業 者 之 業 務 發 展 需 求 及 金 融 市 場 現 況 , 將 持 續 透 過 協 議 持 續 協 商 以 及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等 溝 通 機 制,有助於促進兩岸銀行雙向往來之良性互動,為 我 金 融 業 者 爭 取 更 多 有 利 的 經 營 條 件 , 並 將 不 定 期 邀 請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溝 通 座 談 , 持 續 關 注 了 解 其 業 務 發 展 需 求 及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情 形 , 對陸銀參股部分,已在兼顧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經營權的穩定 下,以不同類型投資方式適度提高其參股投資的限額,可協助國銀與 陸方建立策略聯盟,有利其拓展大陸市場,更可厚植資本。

(三)

、目前已在大陸設立辦事處銀行有:

目前只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在台灣設立分行,其中,中國銀行 台北分行被指定為台灣金融機構人民幣清算行。

二、大陸方面金融服務部門開放承諾

(一)、「 大 陸 銀 行 管 制 條 例 」相 關 規 定,在 大 陸 申 請 設 立 獨 資 銀 行 或 分 行 , 提 出 申 請 應 在 大 陸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一 年 以 上 。

台灣申請在大陸營業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下列條件:

開業2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1 年盈利;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 構須具備條件有,大陸的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在大陸開業 1 年以上且提出前1 年盈利。

(二)、授 信 風 險 :也 就 是 當 地 銀 行 設 立 機 構 所 面 臨 的 風 險,如 : 台 灣 有 聯 徵 中 心 可 以 評 估 借 款 人 是 否 先 前 有 借 款 欠 款 紀 錄 , 但 目 前 大 陸 銀 行 沒 有 此 項 服 務 提 供 , 使 得 台 灣 在 過 去 對 岸 經 營 放 款 服 務 存 著 不 確 定 風 險 。

(三)、法 律 風 險 :大 陸 現 況 金 融 體 制 和 金 融 法 規 較 不 完 善,目 前 大 陸 在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方 面 沒 有 專 項 立 法 , 在 金 融 市 場 也 未 掛 牌 新 台 幣 與 人 民 幣 的 兌 換 率 , 所 以 , 就 大 陸 方 面 而 言 , 也 缺 乏 現 實 的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的 管 道 和 法 律 保 障 。

(四)、 目 前 已 在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銀 行 有 : 富 邦 、 華 南 、 國 泰 世 華 、 彰 化 、 土 地 、 合 庫 、 臺 銀 、 新 光 。

附錄二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1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人呈現

部門或次 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一、商業

       

1 服務部門的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服務部門的內容參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

Q1.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為金融業帶來之 預期效益及商機為何?

A:

(一) 本次雙方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內容,陸方在保險業、銀行業及 證券期貨業分別對我方作出1、6、8項之開放承諾,我方則分別有1 項、4項及4項的開放承諾;另外在會計、審計方面,陸方對我方亦有 3項開放承諾。政府本次為我金融業爭取到更多較其他WTO會員進入大 陸市場之優惠條件,包括提高臺資持股比例、擴大我金融機構在大陸 的經營業務範圍及申請許可方面的便利化措施,有助我金融業者擴大 對大陸市場的布局及業務經營,同時可提供臺商更便利之金融服務。

至於我方提高陸銀參股我方銀行比例的開放承諾,有助雙方建立策略 聯盟,有利國銀拓展大陸市場以及厚植我銀行資本。

(二) 陸方承諾放寬國內證券期貨業者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 持股比例及經營業務範圍部分,將有助於業者拓展大陸市場更有利的 經營條件及實質業務開展,活化資金效能、增加獲利來源,並促進其 國際化,而我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增加隨公司前往大陸地區發展的機 會。對於陸方承諾允許臺灣金融業者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部分,將可帶動國內金融業者人民幣 業務商機,進一步推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

Q2. 政府就服貿協議與業者溝通情形為何?

A:

(一) 政府於服貿協議簽署前之協商階段即與金融業者多次溝通兩岸 金融開放議題、徵詢相關意見,本(102)年兩岸「金銀會」、「金證 會」所達成之共識,政府亦立即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相信金融業者 在本協議簽署前已能掌握協議可能內容方向。

(二) 政府於100年起至協議簽署前,已多次邀請相關公會及業者代表 召開會議,就兩岸金融業務開放項目進行雙向交流溝通,以瞭解金融 業者在大陸地區之業務發展計畫及實際需求,政府並已參考業者所給

(二) 政府於100年起至協議簽署前,已多次邀請相關公會及業者代表 召開會議,就兩岸金融業務開放項目進行雙向交流溝通,以瞭解金融 業者在大陸地區之業務發展計畫及實際需求,政府並已參考業者所給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