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之影響
大陸方面對台灣開放,包括了電子商務、證券業、銀行業、文創產業、
運輸業等,台灣僅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印刷業、其中並沒有包含出版業。大 陸給予台灣80項 的開放承諾,範圍涵蓋金融、運輸、電子商務等。經濟部 長張家祝認為,台灣服務業占台灣GDP 比重超過七成;服務業就業人口超 過總人口六成,不僅影響國民所得,亦影響國民就業,不得不重視。世界 經濟論壇(WEF)2日發布2014全球貿易便利指數排名,在138個評比國家中,
台灣在「國外市場進入」項目排名從第131名滑落到第137名,成為倒數第2 名。國內出口至其他地區的關稅排名最差,說明與世界各國簽訂自由貿易 協定的重要性,這樣才能很大程度解決關稅問題(管中閔,2014)。
貿易協定有雙邊、也有多邊,台灣做為一個經濟體,如 RCEP( 區域全面 經濟夥伴協定)和 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國涵蓋泛太平洋和亞洲多 數地區,沒有被列入的話,可以想像面臨邊緣化危機有多嚴重。
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只有正面效果? 立法院方面沒有好好監督,
造成台灣許多中小企業和人民的恐慌,很怕就業機會因此被大陸方面剝 奪,服務貿易協議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且政府考量的是貿易自 由化和經濟合作。另一方面,中 國 管 制 比 台 灣 多 , 且 中 國 的 語 言 及 文 化 較 他 國 更 容 易 進 入 台 灣 產 業,加 上 資 金、人 力 等 優 勢,兩 邊 根 本 不 對 等,台 灣 官 方 對 這 方 面 沒 有 多 加 注 意。服 貿,剛 開 始,影 響 層 面 是 經 濟 , 接 著 可 能 箝 制 輿 論 , 甚 至 影 響 選 舉 、 政 治 。
臺灣近年來應積極發展服務業, 以提升全球競爭力,兩岸也應結合善 用臺灣的加值服務能力及大陸潛在的龐大內需市場,積極發展高品質、高
價值的服務業,創造更大的經濟發展利墓 (趙永祥,2011) 。
兩岸經貿交流,建立利害與共,更有利於台灣的經濟安全,至於在政 府角色上,認為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一方面有利台灣經濟外向之發展,
另一方面,則在兩岸交流上產生更多有利之後盾。現今是全球化的世界,
以前獨來獨往的方式已走不下去了,各國資源已不受限制的互相交流了,
接下來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必然是未來發展的方向和趨勢了
第四節 四種服務貿易模式之定義
一、跨國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mode1,第一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服務跨過邊界(國家,但是提供服務者與接受服務者並沒有見 面)商品貿易就是這種模式,典型的服務活動像是國際金融保險服務的提 供、專利商標的買賣等,主要是透過通訊、運輸、郵寄等方式來提供服務。
二、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mode 2,第二種模式)
第二種模式是接受服務者跨越邊界(國家)到提供服務者的國家去消費,典 型的情況就是旅行、觀光,還有就是一國的飛機或輪船在其他國家進行加 油、維修等.
三、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 mode 3,第三種模式)
第三種模式是提供服務者到接受服務者居住的國家設立辦事處、公司或分 公司等來提供服務。一般國家統計處理的慣例都對於依本國法律成立的商 業據點都視之為居民,因此這種模式已經超出了居民與非居民交易的界 線,實際上屬於外人直接投資(FDI)範疇,非屬於傳統貿易方式
四、自然人呈現(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mode 第四種式)
第四種模式是提供服務者以自然人身份到接受服務者的國家去提供服務。這又 可分為二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自營個體或B國派遣前往A國依契約短期提供
服務。第二種情況則是B國自然人暫時性的受A國公司的雇用.
表 2-1 服務貿易的類型 供給者所在
地
其他準則 模式
(Modesofsupply) 由其他會員境
圖 2-1 服務貿易的呈現
第五節 後 ECFA 的服務貿易
台灣為海島型經濟,必須經由國際貿易的擴張來帶動國內經濟的成長
,因此台灣的貿易依存度相對偏高,然而在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及歐債危 機接踵而來之際,很難看出有明確的復甦跡象。
根據亞洲開發銀行(ADB)指出,在 2012 及 2013 年,經濟成長將受歐洲 財政及金融危機轉趨惡化及美國景氣復甦轉弱影響,將會打擊開發中亞洲 國家景氣前景。
歐元區在 2012 及 2013 年的經濟成長率皆調降 0.2 個百分點,分別為 -0.7%及 0.8%;美國則調降 0.1 個百分點,分別為 1.9%及 2.2%;中國大陸 則分別調降 0.3 及 0.2 個百分點,分別為 8.2%及 8.5%。
進一步以產業別來看,可發現我國服務業的成長已明顯小於農、林、
漁、牧業以及製造業。2011 年服務業 GDP 成長率為 3.05%,低於農、林、
漁、牧業的 7.19%及製造業的 6.42%。尤其相對於製造業而言,服務業更從 2008 年起,連續三年落後(表 1)。
表 2-2 我國歷年各產業 GDP 成長
單位:新台幣:%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GDP 12,620,150 12,481,093 13,552,099 13,674,346 成長率 -2.25 -1.10 8.58 0.90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要避免因鄰近國家的貿易整合而被邊緣化造成對台灣經濟的影響,必 須尋求與鄰近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 GTAP 模型研究,預估在台灣的 ECFA 早收清單收益方面,國內生產毛額的成 長率為 0.4%;另外,產值可增加 1900 億元,並可節省關稅 295 億元,
同時增加就業人數 6 萬人;若進一步考量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益,則國 內生產毛額及產值分別增加 2265-2361 億元及 8976-9246 億元,約為 早收清單收益的 3 至 4 倍,就業人數亦增加 3 倍以上,足見兩岸簽訂 ECFA 能對國內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其可參閱表列。
表2-4 兩岸簽訂 ECFA 對台灣企業的早期收益及整體經濟效益比較表 ECFA 效益 項目 成長率(%) 增加金額(新
台幣憶元) 國內生產毛額(GDP) 0.4 549
產值 0.86 1900
就業 0.64 6 萬人
早收清單收益
節省關稅 295
國內生產毛額(GDP) 1.65-1.72 2265-2361 產值 2.75-2.83 8976-9245 整體經濟效益
就業 2.50-2.60 25.7-26.3 萬人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後 ECFA 時代對台灣經濟及金融業的影響之探討
第三章 服務貿易台灣的優勢預測與相關協議的探討
第一節 簽署 ECFA 後台灣的優勢預測
然而目前各國多以觀察未來兩岸關係和緩之進展情況,決定與我國之 互動,近來不少國家亦曾表示,兩岸推動經貿關係正常化,將有助於和台 灣加速洽談雙邊 FTA。因此合理的研判,推動 ECFA 可催化台灣和其他國家 洽簽 FTA。現階段經濟部除致力推動與大陸洽簽 ECFA 外,亦同時要打開台 灣在國際間的經貿連結,推動與友好的貿易夥伴洽簽 FTA 或雙邊貿易協定。
整體而言,ECFA 台灣產業所帶來的可能效益如下:
一、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由於相同產品自台灣銷往中國大陸之關稅較自歐美日等國直接出口更 優惠,同時因為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全,加上兩岸開放大三 通,以及政府補助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優惠措施,將有助於歐、美、
日企業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優先與台商合作研發 及生產,將區域研發、生產或營運總部設在台灣,讓台灣成為跨國企業
「全球創新中心」及「亞太經貿樞紐」的第一選擇。
二、有助於產業供應鍊根留台灣
過去由於多數零組件出口至中國大陸必須課徵關稅,致使終端產品製 造商要求零組件供應商必須到大陸投資。一旦中國大陸大部分工業產品關 稅降為零後,將有助於整體供應鏈根留台灣,並藉由大三通,採國際貿易 方式供應客戶,除可維持在台經濟生產規模及高品質外,更能創造就業機 會。
三、有助於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在大陸台商以往為降低生產成本,部分機器設備及原物料改在當地採 購。在中國大陸進口關稅降為零後,自台灣進口相對成本降低,台商自 可增加自台灣採購之數量,同時因品質較佳及成本降低,將有助於台商 在大陸競 爭力之提升。
四、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由於大三通貨物及人員流通之便利性,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 及非 關稅障礙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將可重新塑造台灣成為兼具轉口、
物流配銷、終端產品加工等全功能運籌中心之機會。同時搭配政府放 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之限制、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將可促成 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營運總部」。
第二節 與鄰近國家相關協議的探討
CEPA 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簡稱,後來加上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 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合稱 CEPA。
CEPA 協議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範疇,特 點如下:
1、 CEPA 是內地迄今為止商簽的內容最全面,開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貿易協 議,也是香港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其內容質量高,覆蓋 面廣,在短時間內結束談判並付諸實施,為內地參與其他雙邊自貿區 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
2、 CEPA 既符合 WTO 規則,又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CEPA 在貨物貿易 和服務貿易中實行的開放措施完全符合 WTO 規則。CEPA 簽署後,香港 地區仍維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同
時,CEPA 通過各項開放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兩地經貿交流中的制度 性障礙,促進了內地與香港之間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經濟的融合,
也符合內地與香港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
3、 CEPA 是開放的。CEPA 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 放,增加和充實 CEPA 的內容"。2004 年以來,雙方在 CEPA 框架下陸 續簽署了三個補充協議。2007 年中國也與特區政府簽署 CEPA 補充協 議。
4、 四,進一步擴大對香港的貿易開放。今後雙方還會根據兩地經貿發展的 需要,不斷深化和擴展 CEPA 的內容。
一、CEPA 與 ECFA 的比較
一、CEPA 與 ECFA 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