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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之不對稱現象提供可能之改善建議。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五章,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分別以實質課稅原則及企業併購法制相關之租稅措施為主題。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包括研究設計架構及資料處理方式。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部分係從法規及解釋函令探討其立法意旨,並分析實務上法院判決書之 爭點,以反映現行法令規定之合理性及妥適性;第二部分則係進行爭議型態歸納 及勝、敗訴統計。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彙總企業併購行為模式所涉及之課稅爭議,提出因應之道,以作為現有法令 未來修訂或解釋函令發布之參考依據,以期減輕將來企業併購活動之阻礙,並減 少徵納雙方對於適用法令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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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強調解釋稅法或判定課稅事實時,應以經濟的觀點或方法 觀察、認定及判斷,亦即在實現法律目的的過程中,應考慮經濟上之事實關係,

故又稱為「經濟觀察法」,其係由量能課稅之概念所衍生,目的為體現量能課稅 之意旨。而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法定主義二者之間亦存在密切關聯,有關代表性 學說及實務界判決回顧如下。

一、 理論基礎

陳敏(1982)認為稅法之規定在掌握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能力,所重視者,為 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形式。因此在解釋與適用稅 法,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之實質,而非形式之法律外觀。此一原則,在德國之稅 法學內,稱為經濟考察法。蓋法律解釋之正確性繫於法律之目的。各概念應由其 實現特定法律目的之角色理解之。法律之解釋,應依循立法者表現於法律之客觀 之法律目的,以及各法律規定之關聯性。稅法之構成要件,係用以掌握表現納稅 能力之經濟事實,因此稅法內所使用之私法概念,得賦予私法以外之經濟內涵。

黃茂榮(2002、2009)指出,在稅捐之課徵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的道理為:

稅捐之課徵使經濟財自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移動,構成納稅義務人經濟上 的負擔。此為稅捐之課徵對於人民之負擔上的作用。該負擔在經濟資源上影響或 限制納稅義務人之生存,或從事活動發展的可能性,介入人民之基本權利。這是 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捐法定主義在理念上的切點。

而「量能課稅原則」本身具有雙重意義,一為容許國家按人民負擔稅捐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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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依法課徵稅捐,一為禁止國家超出人民負擔稅捐之能力課徵稅捐。且由於量能 課稅原則其實就是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或目標所在,因此量能課稅原則與實質課 稅原則有適用上的替代性。所不同者為:實質課稅原則帶有法規範上之當為的色 彩。這當中為了掌握實質,在德國並引入經濟觀察法。經濟觀察法可以說是實質 課稅原則在方法論上的表現。因此,學說與實務以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或經濟觀察法作為其應稅、免稅或應向誰課稅之論據時,其訴求之理念幾乎是一 個:那就是應以符合經濟利益之實質及其實際之依歸,認識負擔稅捐能力之有無 及其歸屬,以使稅捐之課徵,能符合實質,而不受限於形式。

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要求,黃茂榮(2002、2009)大法官表示:「在事 實面,應按諸事實,認定與稅捐之發生有關構成要件(課稅事實);在當為面,

應按一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稅負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 額。申言之,實質課稅原則中所稱之『實質』,當指納稅義務人之『經濟能力』

有關之『指標事實』的『有無』、『範圍』及『歸屬』。其中所稱指標事實,後來 以『稅捐客體』表現出來。是故,要量能課稅,主要必須以『稅捐客體』之有無、

實際數額的大小,及其事實上的歸屬為基礎。此為課稅之實質基礎所在。」而前 述所謂「指標事實」,歸納之,通常指所得、財產及支出,經演化為「稅捐客體」

後,有以所得為客體之所得稅6、以財產為客體之財產稅7以及以支出為客體之支 出稅8

因此,實質課稅原則為量能課稅原則在法理念上的表現,為其實質的原則;

此與稅捐法定主義屬於形式面的要求,為其形式的原則相對應。二者與稅捐稽徵 經濟原則合稱為稅法在建置上所立基的主要原則9。就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之立        

6  例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7  例如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8  例如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及菸酒稅。 

9  稅法建置上之基礎原則中,最重要者為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所要保障 者為納稅義務人之實質利益,屬於實質正義在稅法上的表現;稅捐法定主義所要保障者為,在民 主憲政國家底下,依法治國家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規範依據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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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其對於公權力機關之課稅權的承認是有條件及有限度的,除了必須遵守稅捐 法定主義外,並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而所謂量能課稅原則在規範價值上的根源 即是實質課稅原則。換言之,量能課稅原則可謂是實質課稅原則具體化後之下位 原則。

陳清秀(2008、2010)主張稅捐的課徵,首先應遵守稅捐法定主義,依法課 稅,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實現稅捐的形式正義。而實質課稅原則乃是量能 課稅原則的具體實踐,以維護課稅公平為目的,具有實現稅捐實質正義之意義。

因此實質課稅原則的運用,固然有助於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之達成,但仍應注意稅 捐法律秩序安定性之維護,以不違反稅捐法定主義為前提。申言之,課稅要件法 定主義的要求,並不能透過經濟觀察法而規避其適用,是故,釋字第420 號指出: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 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亦即稅法上經濟觀察法 之解釋,仍「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下為之。

依據上述概念,陳清秀(2008、2010)教授認為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理論上 有所謂「法的實質主義」與「經濟的實質主義」二種學說之區分。由於實質課稅 原則著重掌握納稅人之經濟活動所表彰實質的經濟上負擔能力,因此,有關課稅 事實的認定,應以經濟的觀察方法為之,注重納稅人之實質的經濟活動內涵以及 實質的真實事實關係,而不僅是掌握外觀表面上的法律形式。有關稅法的解釋適 用,也應考量稅法的經濟意義,而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目的解釋及適用,

因此,實質課稅原則一般而言,似宜採取經濟的實質課稅原則,此即為「經濟的 實質主義」。

另外,針對「實質課稅」與「量能課稅」兩原則之關係,相較於前述黃茂榮

(2002、2009)大法官所提出「量能課稅原則可謂是實質課稅原則具體化後之下 位原則」之論點,陳清秀(2010)教授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實質課稅原則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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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的經濟活動內涵,係作為落實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運用手段,其在事實認定 與稅法解釋適用上扮演重要角色;而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制度建置上之重要原 則,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為落實負擔公平原則,應取向於量能課稅制定稅法規 定。因此,在稅法解釋上為取向於量能課稅,應採取實質課稅原則,亦即「實質 課稅原則可說是量能課稅原則之下位子原則」,例如過去年度之虧損扣除(盈虧 互抵),以緩和所得稅之年度課稅之缺失,並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但此一作法並 非實質課稅原則之一環。

陳清秀教授亦認同實質課稅原則在實踐上有其運用的限制,因經濟觀察法若 漫無節制的適用,則稅捐法定主義的精神將名存實亡,任何的課稅均有可能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加以正當化。有鑑於此,如何劃定經濟的觀察法的界限,為實務界 與學術界值得共同努力的目標。

林進富(2002)表示「實質課稅原則」是經濟實質的租稅法解釋原則的體現。

蓋因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 法律行為或形式上之登記事項,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

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 稅原則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及當然歸趨。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 及認定,自亦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 形式外觀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 基本理念及要求,此即為「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內涵。

葛克昌(2005)依據量能課稅原則受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拘束,

得出以下推論:租稅負擔之衡量就個人為之(屬人稅),應負擔之對象為供人使 用之經濟財(租稅客體),課徵對象應為收益部分,而不及於財產本體,稅後仍 留可供私人使用之經濟財(稅基)。由於所有權負有社會義務,為增進公共利益,

立法者在立法時,必須予以類型化。基於社會義務類型化結果,收益稅有其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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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故,以量能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之準則,不僅得以作為課稅是否違反基本權 之界限,同時也是憲法賦予立法者與法律解釋者之準則。基於憲法第15 條及第

性。是故,以量能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之準則,不僅得以作為課稅是否違反基本權 之界限,同時也是憲法賦予立法者與法律解釋者之準則。基於憲法第15 條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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