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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驛規則 一、牌符發給與使用

兵部車駕清吏司掌有郵符的頒發之權,其他中央各部或各省大員皆無權發 放牌符,如此集中管理,不易有私發郵符的情形發生。郵符是使用驛站所必須 的憑證,分為勘合、火牌、火票等類型。

(一)勘合

勘合為官員奉差出行或奉旨馳驛時所用。勘合是以木板雕刻印刷,由兵部

前外,其餘各部院衙門與外省督撫等奏摺仍舊交與奏事官員轉交奏事太監進呈御前。《乾隆朝 上諭檔》,第 7 冊,頁 646,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廿六日內閣奉上諭;《乾隆朝上諭檔》第 7 冊,頁 648-649,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廿八日內閣奉上諭。

皇帝

各省文報

奏摺 日常本章

皇帝

各省文報

奏摺 日常本章

預發空白勘合,予各省將軍、督、撫、提、鎮等臨時填用。(見圖 2.3.1)兵部 車駕兵吏司根據各官員其品秩高低(共分為九種品秩)、差使性質訂出具體的 給驛規則,官員持有勘合過往驛站依照規則可獲得驛站夫馬車船、食宿接待、

廩給銀兩、口糧等。(具體數據請見表 2.3.1)。

圖 2.3.1 1652 年(順治九年)十一月都察院給御史米襄勘合

資料說明:差試監察御史米襄預定前往江西公幹,若米襄需要驛傳系統給予路上的供給與接待 就必須持有此勘合。此勘合上特別強調驛站人員必須詳查,不可讓同姓之人冒名頂用。

資料來源:《內閣大庫檔案》,號 103916,1652 年(順治九年)十一月都察院給御史米襄勘 合。

表2.3.1 清代官員奉差出行每站可得待遇表

待遇 品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廩給銀兩(錢) 2 1.8 1.6 1.4 1.4 1.2 1.2 0.1 0.1

驛馬(匹) 8 7 6 4 3 2 2 2 2

驛船(只) 1 1 1 1 1 1 1 1 1

夫役(名) 26 22 20 18 16 12 10 8 8

說明:此表根據 1661 年(順治十八年)所訂的標準來計算,當時只有奉差出行或特旨馳驛者才 有資格享受這些待遇,此後清代官員奉差出行的待遇仍有調整。資料來源:托津等修纂,《欽 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4,兵部郵政給驛一,頁 1a-28a,頁 6181-6235;劉文鵬,

《清代驛傳及其與疆域形成關係之研究》,頁 130。

1763 年(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凡馳驛官員領到勘合後,需自釘一空白簿 本,將勘合上所開事由、所需夫馬與廩糧數目等字句抄寫於簿首。每至一處驛 站,馳驛官員將此空白簿本交與司驛人員,該驛司員另備一紙,依照簿首所寫 字樣摘錄謄寫,常於末尾註記並無多索、亦無遲誤等字樣,並鈐蓋印信,將此 紙黏貼於簿內,交還馳驛官員於任務結束後繳回兵部查核。此一過程稱之為抄 牌,該簿本即為印花簿。57

(二)火牌

火牌亦為牌符之一。火牌只由兵部製作、統一編號,每年分發給總督、巡

撫、提督、總兵、學政、鹽政等官員,按職銜有不同支領的數目。領有火牌的 各官員若要傳達命令、遞發文報,將火牌一張交與負責齎送的兵丁,兵丁持此 火牌沿途可向各驛站支領口糧、動用夫馬。(見表 2.3.2)。

57 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山西布政使朱珪,為革除驛站黏貼印花事奏摺。收入中國第一 歷史檔案館輯錄,〈乾隆朝驛遞史料(下)〉,《歷史檔案》,2003年第2期,頁30-31。

表2.3.2 1672年(康熙十一年)所定平時各省官員每年支領火牌數目 單位:張

准領火牌之官員 支領數量

兩江總督、閩浙總督、湖廣總督、陝甘總督、兩廣總督、雲貴總

督、漕運總督 20

直隸總督、江蘇巡撫、安徽巡撫、浙江巡撫、湖北巡撫、湖南巡

撫、陝西巡撫、甘肅巡撫 18

山東巡撫、山西巡撫、河南巡撫、江西巡撫、福建巡撫、廣東巡

撫、廣西巡撫、雲南巡撫、貴州巡撫 16

各省提督、各省學政 4

各省總兵 3

各省鹽政 2

資料來源: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57,兵部郵政郵符,頁 1-10。

在傳遞文報的過程中,必須在火牌上黏貼排單,負責齎送的兵丁按其限定 里程馳遞,沿途各站均在排單上填注到達時刻,以便查核,如有延誤可根據排 單上的日期時刻追究,按站查明。58

各省支領勘合、火牌之官員,每年亦須將所有勘合、火牌繳回,以避免書

吏等私下濫發濫用。繳回的勘合、火牌必須註明編號、使用時間、委差衙門、

往來何處、差務性質、奉差人數與姓名、所用驛馬與口糧數目等。繳回勘合、

58 故宮博物院文獻館輯,《史料旬刊》,第 21 期,天 737,總頁 394,張子文冒用兵部火票案 黃廷桂摺。

火牌的過程為,各省司驛之道員造冊奏報總督,由督撫定期向兵部奏銷,由兵 部給事中查驗核對。以湖南為例,1736 年(乾隆元年)自正月起至年底,湖南 驛鹽道任內陸續填用過天字 561 號起,至天字 566 號勘合共 6 道。所用勘合紀 錄,照例備造管收在四柱清冊,並將各衙門繳到勘合 3 道、火牌 1 張,連同湖 南驛鹽道手上現存未經填用勘合火牌各數目,一併匯報至湖南巡撫高其倬,經 高其倬具交呈兵部稽核奏繳。59

(三)火票

凡是由驛遞送之公文,兵部車駕清吏司發給火票,令沿途各站接遞,由各

站驛夫接力遞送,每至一站即換驛夫、驛馬。火票上面記錄遞送公文種類、數 量、日期、收發地,並註明限定每日遞送里程數,如三百里、五百里等。各省 大員差派家人遞進奏摺,若遇緊急事件須動用驛站,皆需持有兵部頒發之火票 才可獲得驛站供應馬匹。(見圖 1.3.2)

尤其文報遞送,最需用到火票。無論是軍營以及內廷交發各省將軍督撫等 報匣夾板,或軍機處加封書字之文報,或外省拜發題奏本章,均關緊要。各省 督撫需將境內驛站接遞過一切事件,開明程站與限行里數,以及接遞入境出境 月、日、時、刻,某站於某時某刻接收,於某時某刻遞交下站,有無遲緩,逐 一登明,按月造冊送部,以憑查覈。60

由上可知,所有驛站的動支必須依照郵符所填註的品項來動用,往來之 間,各處管驛人員將使用的郵符逐一登記,每季呈繳各司驛之道員。司驛之道 員則於每年年終將轄內當年所用郵符的數目、時間以及動用的夫馬車船數目開 列清楚,造冊呈報該省督撫。經督撫核實題參,最終轉呈兵部、戶部察核。61若 發生應付勘合、火牌不確實之事,甚至任憑官員兵丁勒索驛站夫馬,司驛之道 員以瀆職論罪。

59 《內閣大庫檔案》,號053061,乾隆二年五月三十日,湖南巡撫高其倬,題繳驛鹽道衙門乾 隆元年用過勘合及各衙門繳到勘合兵牌火牌並現存未經填用勘合火牌數目。

60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568,兵部郵政郵遞,頁12a-12b,總頁 6363-6364。

61 「督撫提鎮等每年將用過部頒勘合、火牌,造具清冊,題報到日,分送部科查核,有違例者 參處。」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557,兵部郵政郵符,頁1a,總 頁5885。

圖 2.3.2.a 1660 年(順治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兵部火票

資料說明:兵部為緊急軍務事照付,大兵奉旨由水路南進,已經戶部撥給乘坐船隻,所需縴夫 需應□地方官查□。頭號船每隻上水工撥四十名,下水撥夫三十四名。號船每隻上水撥夫三十 六名,下水撥夫三十名。號船每隻上水撥夫三十名,下水撥夫二十四名。逐程替換拉送前去,

毋得遲延逾誤□干參處為使須票。此番大兵與尋常不同,萬不可誤。

圖 2.3.2.b 1778 年(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兵部火票

資料說明:兵部為緊急公務事。照得軍機處交出欽差大學士高,報匣壹個,事關緊要相應馬上 飛遞。為此票仰沿途州縣驛遞官吏,文到即選差的役,晝夜星飛馳送至該處交投,毋得擦損。

倘有稽遲時刻,查出即行指名題參。毋違,速,速,需票。此報匣限日行陸里遞送至河南儀考 工次交投毋誤。報匣外用黃紬包裹。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號 21349。

圖 2.3.2.c 咸豐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兵部火票

資料說明:福建巡撫部院為緊急公務事。照得閩省驛站夫馬馳遞,文報難容遲誤;其有用排 單,由□陸百里□徙者,俱係事關緊急之件,各驛自應依限馳遞。□是閩省各縣,陸路山高嶺 峻;水路浪險灘危,一切公文俱係人夫跑遞,非若他省驛站之有馬遞者可比。案於嘉慶伍年拾 月間,據福建藩、臬兩司議詳:「嗣後,除移行他省公文,仍照應填里數填寫,馬上飛遞發驛 馳遞外,其本省至浙江省依切文移,應請將應用伍、陸百里者,排單上填寫緊急公文,專差健 夫,限日行參百里飛遞;應用四百里者,封面填寫沿驛耑夫飛遞,限日行壹百柒拾捌里,其餘 應由驛遞;而倘非緊要者,封面填寫沿驛撥夫,限日行壹百貳拾里馳遞。如有逾遲,挨查提究

等由」在案。茲本部院發遞淡水同知衙門公文壹角事關緊要,相應由驛專差健夫,晝夜限行五

驛站若位居衝途要道,其使用頻率愈高,所用勘合、火牌等郵符愈多;反

何以火票會遭到偽造冒用,主要與使用火票的確認動作與使用勘合、火牌 的作法有所不同。驛傳制度中對於勘合、火牌使用的規範相當明確,「定例兵 部勘合火牌,俱於尾後粘貼處分兼寫滿漢一紙,沿途州縣驛即於尾單填明應付 過數目、日期,鈐蓋印記,以便按站稽查,法至密也」。勘合附有印花簿、火 牌附有排單,相較之下火票的稽核過程就顯得較簡單。「火票一項向無貼蓋印 花之例,所過地方憑票給發,上下程站既無可稽查,中途逗遛亦無憑察核,而 奸徒得以假捏誆騙偽票偽印」。68因此持有火票經過各處驛站時,其支領車馬的 手續比勘合、火牌簡便,若管驛人員未留心詳察,便容易遭人持造假的火票魚 目混珠。

由張子文冒用兵部火票案的過程,可以發現清代統治者賴以憑藉作為延伸 其統治力的驛遞制度,雖然經過嚴密的策劃與規範,有一定的給發、考核等流 程,仍有其百密一疏之處。關於此議題,將留待下一章有更詳細地探討。

由張子文冒用兵部火票案的過程,可以發現清代統治者賴以憑藉作為延伸 其統治力的驛遞制度,雖然經過嚴密的策劃與規範,有一定的給發、考核等流 程,仍有其百密一疏之處。關於此議題,將留待下一章有更詳細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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