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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世界隨著工商業的蓬勃發展、經濟的起飛下,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開始,人類 除了改善生活品質之外,同時大量消耗地球資源,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更是造成全球暖化、氣候異常,嚴重影響物種多樣性的維持,因 此,溫室氣體的管制與碳排放總額的限制儼然成為各國努力的目標。聯合國氣候變化 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在1997 年制定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為了達成「將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適 當水平,並防止劇烈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的具體目標,京都議定書提出三種控 制溫室氣體的方法,統稱為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1。然而京都議定書原定於 2012年失效,原本依序接手的「哥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主要重點在 於加強減排誘因,以及已開發國家出資協助開發中國家對抗氣候變遷,為後京都時期

(Post- Kyoto, 2013-2020年)提供持續溫室氣體減量排放重要的驅動力,但由於哥本 哈根協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使得協議內容強制力令人存疑。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 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The Eighteen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FCCC, plus the eigh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COP 18/ CMP 8)於2012年 年底在杜哈(Doha)舉行,並於2012年12月8日達成協議,將延長京都議定書效力期 限至2020年,使得全球唯一具有法律效力之約束溫室氣體條約,延長期限八年至2020 年新公約生效前,為原本到期期限迫在眉梢的京都議定書得到了解套。

近年來,全球國際碳市場因對全球暖化的重視而蓬勃發展,碳金融(Carbon Finance)儼然成為一個新興產業。為了達成減排標準,各國政府透過碳排放權交易

(以下簡稱碳交易),來限制未來排放的總額或抵換超額的排放量,藉由京都機制衍 生的碳交易市場被區分為兩種型態,分別為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

1 三種減排機制包含: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及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 京都議定書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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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畫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前者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放交易

(Emission Trade, ET), 主要是附件一2國家之間超額減排量的交易;後者為進行減 排活動項目而產生的減排單位之交易,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之減排計畫產生的減排 量來做交易。為了讓全球各國因應龐大的碳交易需求,各大洲紛紛設立交易所或交易 體系,例如: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歐洲排放 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3、中國天津排放權交 易所(China Tianjin Climate Exchange, TCX)等,以上各種與排放權有關之活動需做 成會計紀錄並在財務報表上揭露相關之資訊,政府可能與聯合國之國際交易日誌連結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 ITL),提供聯合國追蹤、查核各會員國排放量與交易 資料,確認是否能達成京都議定書之減量目標。

為順應國際潮流,台灣目前正在積極建置我國碳權額度交易管制制度以及與國 際接軌交易平台,原預計將於2012年底實施碳交易,可惜台灣尚未有正式的法源管制 溫室氣體,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4通過前,完備我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管理 制度以及建置交易平台為首要目標。除所有基礎建設外,涉及交易雙方排放權之會計 處理與揭露也非常重要。因此,健全而合理的會計處理,不但有助於交易的透明化,

更是排放權交易成功之重要因素。目前,各氣候交易所交易排放權商品包括現貨、期 貨、遠期、選擇權或是透過拍賣及櫃檯買賣等方式交易,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US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US FASB)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均未對排放權訂定任何明確會計 處理準則,廠商與交易所可以選擇不同會計處理與揭露方式,因此即便是在同一國家 或是相同行業,其財務報表可因採用之會計處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最主要的 原因乃於並未建立一致之排放權之會計處理。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與京都三機制相

2 附件一國家係指 UNFCCC 附件一當中所條列之國家,主要包含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歐盟會員國以及數個經濟轉型國。附件一國家於 UNFCCC 與京都議定書中同意承擔具體之排放限制與減量承諾之國家。

3 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包含的交易平台有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 ECX)、歐洲能源 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EEX)、挪威北方電力交易所(Nordic Power Exchange, Nord Pool)、

Bluenext Exchange 等。

4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共有行政院、王塗發前立委、王榮璋前立委、顏清標委員所提供之四種 不同版本,由於 2007 年立法院已參考前三個版本一讀通過本法,但立法院於 2008 年 1 月改選,因此 原先一讀通過之溫室氣體減量法必須重新進行審議,前兩個委員之提案版本也遭廢棄, 2008 年年底 再次送入立法院,分別新增王淑英委員、徐少萍委員的版本與之前顏清標委員版本以及行政院版本一 共四種版本,直到 2010 年持續排入院會討論,到 2012 年 4 月行政院版本與徐少萍委員版本交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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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排放權之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導,介紹目前歐美實務界常採用之三種會計處理方法及 其異同,該三種會計處理方法之優劣,並根據IFRSs相關理論架構設計合理之排放權 會計處理與揭露,以期作為適用IFRSs之國家未來參與排放交易廠商的會計處理之參 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第二章先談論國際上碳交易的起源與發展,由於美國係因酸雨緣故發起 清淨空氣法,與一般廣為人知的京都議定書不同,故特別提出介紹。其次介紹京都議 定書中的京都三機制以及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現況。第三章介紹我國溫室氣體減量 制度以及相關法規,並介紹目前環保署對於國家碳權管理架構的組成要素以及預期運 作方式。第四章探討排放權相關會計分類,並依照排放權之性質是否能分類為存貨、

無形資產、金融商品,以及汙染排放權交易涉及之相關負債:政府補助與排放負債,

討論其會計特性以及會計處理。第五章介紹京都三機制,並配合相關公報討論其會計 處理,最後提出本研究對於總量管制交易會計處理之建議。第六章則為本研究之結論 與建議。論文架構如圖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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