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研究動機及目的,敘明本論文以採用可比較利潤法之 公司為例,探討我國稽徵機關移轉訂價查核之動機及目的;第二節界定研究問 題;第三節研究流程;第四節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一、研究動機

為防杜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藉不 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財政部於 93 年 12 月 28 日依所得 稅法第 80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 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建立不合營業常規之認定標 準暨相關調整方法,使徵納雙方有共同遵循之依據。此後,稽徵機關對關係 企業所得稅查核方向及重點,亦作了重大改變―由微觀重點科目之查核,走 向宏觀交易常規之檢視。同時,稽徵機關投入相當之人力及物力從事相關配 合事宜,包括:法令研議、租稅宣導、選案查核、經驗分享、問題發現、疑 義處理、行政支援及資訊配合等,期使達成移轉訂價查核之目的。

移轉訂價查核為所得稅查核範圍之一部分,但在本質上與所得稅一般查 核1截然不同,其查核程序為:(1)遵循常規交易原則;(2)進行可比較分析;

(3)決定可比較對象;(4)選定常規交易方法;(5)採用常規交易範圍;(6) 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在此一程序中,常需依賴人為的判斷或決定,會留予 不足以信任之報告製作人2,過多操作空間。

本文鑒於「可信賴程度」為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核心,而受控交易之結 果是否符合常規,又取決於可比較對象之選定。基此,本文以營利事業連續 3 年度自行選定之可比較對象作一致程度分析,憑以衡量移轉訂價分析3之可

1 所得稅一般查核,係就申報內容進行抽查,依抽查結果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予以認定或調整。

2 移轉訂價報告,可由公司自行製作或委託專業人士製作。因此,公司內部人員、會計師或其他 專業人士,皆可為報告製作人。

3 移轉訂價報告可分為:(1)公司背景資訊及營運情況;(2)移轉訂價分析;(3)分析資料彙整說 明等 3 部分,而最主要之內容為移轉訂價分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信賴程度,作為稽徵機關選案或查核參考。

二、研究目的

移轉訂價報告製作過程有人為的主觀判斷,例如:可比較程度分析、可 比較程度之高低、資料與假設品質之高低、選定常規交易方法及決定可比較 對象等。相較於其他有關法令,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範是抽象及主觀的,

例如: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常規交易原則」、「可比較程度分析」

及「最適常規交易方法」等。若徵納雙方認知或判斷標準有重大差異,而影 響常規交易結果時,此類稅務爭訟勢必不斷產生。

本文以採用可比較利潤法4之公司為例,探討我國稽徵機關移轉訂價之 個案查核。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移轉訂價查核之核心問題,以供正確描述及處理問題之參考。

就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之有關法令,探討移轉訂價查核之核心問 題,以供有關人員正確描述及處理問題之參考。

(二)檢視個案公司連續 3 年度可比較對象之篩選範圍及篩選條件是否一 致,及分析是否有人為操作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以供參考。

營利事業各年度可比較對象之篩選範圍及篩選條件,為報告製作人 進行移轉訂價分析後所決定。據此,不論剔除或新增任何一家可比較對 象,必需有切確證據或正當理由,而非藉由更換可比較對象操作受控交 易之常規交易結果,在個案分析中期使發現查核切入點,以供參考。

(三)探究移轉訂價分析之可信賴程度是否有判斷指標,以供參考及運用。

移轉訂價報告是一份評估報告,其分析內容是否具有可信賴程度,

似可在各年度差異中判斷。本文擬以個案分析法,探究移轉訂價分析之 可信賴程度,是否有明確的判斷指標,以供參考及運用。

4 為我國營利事業普遍採用之方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研究問題

近年來,我國移轉訂價制度及配合措施之建置,是否周延完善,幾經相關單 位及人員研究及提出各項建議,包括:法令修正、理論探討、實務運作、稅務規 劃、資料庫建立、專業訓練、租稅宣導、組織重組及查核程式等,彙成有參考價 值之文獻資料。在寒暑推移中,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機制能否達成預期目的,及對 所得稅調查方式是否產生正面影響,有賴於相關人士積極參與及後續之研析。

迄今,我國移轉訂價查核仍為實務運作之初期階段5,在現有制度規範下,

留予移轉訂價報告製作人過多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部分原因為稽徵機關查核人 員對查核事宜尚未熟悉,未使用適當之查核方式及切入點(例如:可比較對象之 選定、新增及剔除原因),難達查核目的,易縱容投機企業6 (林柏宇,2008)。

本文以採用可比較利潤法之公司為例,研究問題如下:

(一)分析個案公司可比較對象之篩選條件,各年度是否具有一致性?剔除或 新增之可比較對象,是否適切合理?

(二)探討各年度可比較對象一致程度高低與移轉訂價分析可信賴程度,是否 有關聯性?可比較對象一致程度之高低,是否可作為移轉訂價分析可信 賴程度之判斷指標?

(三)採用可比較利潤法之公司,在其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後,徵納雙方討論 重組之可比較對象,可否作為以後年度選定可比較對象之依據?

5 所得稅為次年 5 月申報,稽徵機關目前進行 96 年度之查核作業,即已完成 94 及 95 年度移轉 訂價查核。

6 意謂以「先射箭、再畫靶」方式,藉由可比較對象之選定,操作受控交易之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論文研究流程,說明如圖 1-1。

步驟 研究流程

以採用可比較利潤法之公司 為探討對象。

考量可比較對象之家數7

核對資料可靠性。

分析可比較對象一致程度及 相關數據資料。

確立重組可比較對象之原則。

依重組後可比較對象,建立常 規交易範圍,評估受控交易之 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調整或不調整受控交易之結果。

圖 1-1 研究流程

7 一般而言,公司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家數,通常在 8 家至 16 家之間。

界定研究範圍

選定個案公司

取得資料

分析及解釋資料

重組可比較對象

評估及測試

分析結果

結論與建議

可比較程度,可由徵納 雙方討論後決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節敘明研究範圍及架構。

一、研究範圍

本論文研究範圍,如圖 1-2 實線部分所示。

圖 1-2 研究範圍 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選擇受測個體 及受測活動

選定可比較對象

選用利潤率指標

年數選擇 否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再售價格法

成本加價法

可比較利潤法

利潤分割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五章及附錄,架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敘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問題、研究流程、研究範圍及架構。

相關文件